布迪厄无疑是当代影响最大的社会学家之一。不仅因为他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见的概念框架和理论原则,还在于它独特而敏锐的“社会学眼光”有助于人们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崭新的视角对社会现实进行深刻地洞察,尤其是将隐而未现的棘手问题“连根拔起”。本文拟就场域概念对布迪厄在《实践与反思》一书中的社会观加以解读。当然,布迪厄的社会观远非这本书和本篇文章所能阐释和涵盖,因而本文的限度只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若分析布迪厄的社会观,我们还需从古典社会学中的老问题谈起。
一、告别“大社会”
社会学从古典到当代的发展,始终面对“社会是什么?”[1]这个历久弥新的问题。如何回答这个问题不仅影响人们如何认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处理人际关系、解决社会问题,而且关涉到“社会学是什么?”,即社会学可以可能或社会学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因为无论社会学存在多少分支学科、有多少理论流派或多少范式的纷争,至少从字面上看,社会学必须对其冠之以为名的“社会”予以阐释。然而,往往越是基本的问题,越难以回答。
“何为社会”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何为个人”这个问题构成互为前提的向度。这两个问题在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层面表现为社会唯实论与社会唯名论的对立和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分歧。在社会学内部,实证主义社会学与人文主义社会学对这两个问题各执一词。以迪尔凯姆为代表人物的社会学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派强调社会事实的先在性、普遍性与强制性,而对心理学的个人主义还原论嗤之以鼻。在迪氏看来,“为了理解社会对自身和其周围世界的表象方式,我们必须考察的是社会的性质,而不是个人的性质”。[2]其对自杀现象、社会团结、宗教生活等问题的研究都严格贯彻了社会学主义的方法论原则。
人文主义社会学则反对实证主义社会学对社会现象冷眼旁观式的研究,主张把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性作为一根本问题去对待,认为社会行动的本质是行动者在意义上的关联性。所以韦伯将社会学定义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3]既然关注社会行动者的意义和主观性,那么,从个体出发、运用个体主义方法论似乎势所必然[4]。
虽然实证主义社会学与人文主义社会学在认识社会或社会与个人关系的问题上持不同的见解,也各有优缺之处,但二者的共性是都假定存在一种认识论原则——或社会“大于”个人,或个人先于社会,然后从此原则出发认识一切社会现象。尽管社会现象纷繁复杂、常变常新,但从给定的认识论图式出发,必然将这些现象化约为僵化的模式。例如,迪尔凯姆的环节社会、机械团结、有机团结等概念,韦伯社会学基本范畴中的理想类型、行动类型、统治类型等等,其弊病是将丰富的社会生活要么凝固化要么碎片化。
在我看来,实证主义社会学与人文主义社会学的社会观都是一种“大社会”[5]范式。 “大社会”在本质上体现了西方社会学传统中的理性主义社会观,这里用“大社会”是与布迪厄的“社会小世界”概念相对应而使用之。具体说来,这种“大社会”范式,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要么个人是被动的,受制于集体性与普遍性的逻辑,而社会至高无上(如迪尔凯姆);要么虽然承认个人主观性与能动性,但这种主观性与能动性却受类型学划分的制约,个人社会生活的历史性被静止的模式所淹没(如韦伯)。社会行动与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动态的或者历史的,而大社会范式却简化和凝固了社会生活。
迪尔凯姆式社会学与韦伯式社会学“大社会”范式的共性的哲学基础在于西方文化中长期存在的理性主义尤其是科学与社会二元对决、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基于主客二元立场发展出一种侧重经验分析——逻辑推理的理路,目标在于获取主体对客体的控制和支配[6]。这种理性主义精神在以笛卡尔为领军人物的近代西方哲学那里达到顶峰。因此,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以现代性为逻辑起点的社会学深受理性主义的影响、认定理论对于社会的分割和静态化把握的可行性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种“大社会”范式的共性还在于对人与社会关系的假设,正如古尔德纳(Gouldner.A.W)指出:“社会学家都要根据预先确定的假设来组织自己的研究,社会学的特点就依赖于这些假设,并随这些假设的变化而变化。而要探究社会学的特点,了解社会学是什么,就要求我们去辨识那更深层的关于人与社会的假设。”[7]从根本上说,古典与现代西方社会学的理论预设主要是建立在人与社会“我—它”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基础上的,“我—它”关系是一种考察探究、单方占有、利用榨取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把世界、把物看成是与自我相分离的对象。诸如主观与客观、理性与情感、实事与价值、文化与自然等范畴都是这种对立的表现。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客观、冷静、科学的研究方式俨然将人与社会相隔离、对峙,追求理性的考察和描述,将研究者视为纯粹的旁观者,不可能有真正的与研究对象的语言和意义沟通。而韦伯虽然关照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向和价值关联,但他所奉行的价值中立原则又使其止步于理想类型的分析,社会成员之间、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情感沟通、思想交流、意义共鸣等被排除在自身视野之外。实证主义社会学与人文主义社会学纷纷承继理性主义的衣钵,大社会范式从古典社会学到现代社会学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8]
直到后现代社会学的兴起,大社会范式才逐渐得到修正并发生转向[9],而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正是朝向扭转大社会范式努力的重要成果。布迪厄戳穿了社会空泛的本质,认为“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10]例如,艺术场域、宗教场域或经济场域都遵循它们各自特有的逻辑。布迪厄不仅以场域概念置换社会的概念,而且以惯习、位置、资本、策略等概念相对应使用之,使传统社会学中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之间的紧张对立趋向于调和。
二、从“大社会”到流动的社会
场域概念表达了关系主义对实体主义的超越。布迪厄如此定义场域:“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11]这一涵义的重要之处在于将场域视为一个关系或社会网络系统。网络是从网络结构理论那里借用来的一个概念。网络结构理论强调社会成员或社会团体通过信息沟通、社会互动和社会资本的获取与占有来改变社会关系及其中蕴含的资源。这一理论的突出特点是从传统社会学的实体论思维方式转向了关系论的思维方式,它不仅注重社会问题的客观性研究,而且也重视社会成员的主观性交流和个人行动,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古典社会学中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尖锐对立[12]。
场域概念所要表达的内涵,主要是指在某一个社会空间内,由特定的社会行动者相互关系网络所表现的各种社会力量和因素的综合体。既然场域是个社会关系或社会网络系统,那么,也就不存在明确严格的社会与个人的划分甚至对立。一如布迪厄所言:“场域的观念提醒我们,只要一涉及方法,第一条必须考虑的就是要求我们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想方设法抗拒我们骨子里那种用实体主义的方式来思考社会世界的基本倾向”。[13]因此,思考社会需要从场域的角度进行分析。
从场域的角度进行分析涉及三个必不可少的内在关联的环节。首先,必须分析与场域相对的场域位置。其中,权力场域相对于其他场域如经济场域、文学场域、科学场域等更具有“元场域”的特征,它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其他场域。其次,必须勾划出行动者或机构所占据的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结构,因为在这个场域中,占据这些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为了控制这一场域特有的合法形式的权威,相互竞争,从而形成了种种关系。再次,必须分析行动者的惯习,亦即千差万别的性情倾向系统,行动者是通过将一定类型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予以内化的方式获得这些性情倾向的。[14]
上述三个方面紧密相连,促使场域形成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占据一定的位置意味着掌握相应的资源,对资源的争夺导致位置之间的变动,而促使行动者投入到场域中去的是行动者的性情倾向系统,即惯习。场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也是不断变动的空间。场域是力量关系和旨在改变场域的斗争关系的地方,因此也是无休止的变革的地方。在场域的某个既定的状态下可以被察觉的协调统合,场域表面上对共同功能的取向实际上肇始于冲突和竞争,而非结构内在固有的自我发展的结果。[15]在社会空间里,场域与惯习之间、位置与资源之间,以及竞争与冲突之间的张力,使得场域成为一个变动不居的“游戏场”。
场域是动态的、生成的,也可以说是流动的。既然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由各种场域构成,那么也可以说社会是流动的。这与古典社会学的客观的社会或类型化的社会明显不同,而与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却有异曲同工之妙,后者摒弃了社会学中长期存在的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而将结构作为行动的结果和行动进一步开展的前提。[16]社会是流动的,意味着不仅行动是流动的,结构也是流动的。如果将社会比作一条河流的话,那么,行动和结构都是川流不息的河水,很难截然地分割开来,一如个人与社会也无法分割一样。
社会是流动的这一命题成立的深层基础在于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布迪厄早年的阿尔及利亚人类学实践促使他质疑以旁观者或理论者眼光研究实际生活的研究取向。理论者往往持有一定的先见甚至偏见进入研究对象,而将实践的社会生活所遮蔽抑或扭曲。而实践调节惯习和社会世界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经由实践,惯习被创造出来,在另一方面,透过实践的结果,社会世界被创造出来。虽然实践有塑造惯习的倾向,但惯习也帮助统一并产生实践。[17]实践的逻辑不同于理论的逻辑,前者面向一个“未知的世界”,这个世界中不存在行动与结构、主观与客观、个人能动性和结构必然性等种种二元对立,实践展现的是一个“本来如此”的真实世界;而后者则将“事物的逻辑等同于逻辑的事物”,其实是凭借理论原则或研究者的刻板印象给社会生活“着色”,因而只能遮蔽或歪曲之。
从实践出发的社会学研究间跨各种支离破碎的学科断片、经验领域和观察分析技术,而建构“总体性社会事实(total social facts)”。“总体性社会事实”是马塞尔•毛斯(Marcel Mauss,又译莫斯)的一个重要的人类学概念。毛斯说:“总之,身体、灵魂、社会在此完全融合在一起。这些不再是思维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的特别事实,而是属于一个非常复杂的、可以想象的最复杂的范畴内的、令我们感兴趣的事实。这就是我要称之为“整体性”现象的东西,不仅团体参与其中,而且所有的个性、个人及道德的、社会的、思维的、特别是身体的或物质的完整性也通过团体参与其中。”[18]这种“总体性社会事实”并非专门化的、功能化的社会事实,因而也就意味着它不单纯是个人的或社会的、主观的或客观的,行动的或结构的,等等。
因此,就“总体性社会事实”具有完整性而言,可以说,“总体性社会事实”构成了一个“流动的社会”。社会不是实体化的、也不是意识化的,不是集体的,也不是个人的,毋宁说“社会现实是双重存在的,即在事物中,也在心智中;既在场域中,也在惯习中;既在行动者之外,也在行动者之内”[19]。如果以二元论的方式解读社会,势必将社会事实碎片化而有损其完整性或总体性。
问题是,“总体性社会事实”是毛斯研究古代社会所抽象出来的概念,它与作为高度分化社会中表现为多样空间的场域是否矛盾?能否进而以“流动的社会”统率二者?我以为,二者并不矛盾,“总体性社会事实”与场域两个范畴并非单纯地描述一种实体性的社会境况,而在于它们是一种认识社会的方法或眼光。“总体性社会事实”相对于碎片化的社会事实,场域相对于空泛的社会,二者的意义旨归皆在于还原一个真实的世界、一个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的“流动的社会”。
三、“大社会”的终结?
布迪厄摒弃社会概念而代之以场域概念,实际并不是完全抛弃社会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而只是抛弃“空泛的社会”,或者说是以新的视角审视社会,对社会予以重新解读。在这个意义上,场域概念并非完全替代社会概念,而是通过改变社会概念中空泛的内涵,注之以历史的、整体的、流动的意蕴。场域概念终结了以碎片化、僵化、逻辑化等为表征的“大社会”,而非社会概念内涵的全部。如此一来,以场域的视角观察和解析社会事实便超越实证主义社会学和人文主义社会学所固守的概念图式,还原社会事实流动性的特征,而非用任何抽象概念或理论前提桎梏社会流动性的本质。
换言之,场域理论在两个方面对“大社会”范式加以超越,一是超越宏观与微观的对立(个人与社会);二是超越能动与受动的对立(行动与结构)。与前者相对的是关系论原则,与后者相对应的是生成性原则。具体说来,社会空间是由处在社会网络(而非个人的或社会的)中行动者的行动场域所组成的,社会结构并不是抽象的,而只能是由行动者在不同的场域中进行实践的社会空间,它永远是同从事实践活动的行动者的惯习、与行动者的各种不同种类的社会实践紧密相连。社会结构同行动者在各个场域中的实际行动的紧密关系既表现为社会结构为行动者的具体实践提供客观的制约性条件,又表现为社会结构本身依赖于行动者的整个实践活动和实践过程。概言之,无论是作为社会制约条件的社会结构还是作为行动者行动过程的伴随物及产品的社会结构,都是从行动者之在社会网络中的相互竞争的角度去加以分析和说明的。
虽然场域概念的提出调和了社会学中长期存在的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的二元对立,但是,即使种种二元对立妨碍人们认识和分析社会现象,二元对立有完全调和的可能吗?可以说,调和的限度只能在于使二元对立的两端趋于均衡,而不是消除对立,否则一旦二元的张力被化解掉,事物发展的动力也便随之枯竭。事实上,布迪厄从实践出发的社会学也并非完全消除种种二元对立,而是变换角度、转变立场、发现问题,从而在提出问题的过程中解决问题。例如,虽然布迪厄以场域替代空泛的社会,但并非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场域中销声匿迹,而是将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等关系转变成惯习、场域、资本、位置等之间纵横交错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并非二元论式的范畴所能阐释或揭示。
具体到场域本身,它与惯习、资本、位置等也并非处于完全均衡的状态,在布氏那里,场域具有一定程度的优先性甚或决定性。这一倾向根源于布迪厄社会学的本体论预设,即社会结构与心智结构的对应关系,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20]后者:在社会世界的客观分化和行动者划分社会世界的关注原则与划分原则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而随着个人不断接触某些社会状况,个人也就逐渐将社会环境予以内化,经由这内化过程,行动者在其实践中注入的各种超个人的、无意识的关注原则或划分原则得以建构。[21]
这种社会结构之于认知结构、场域之于惯习的相对的先在性与布迪厄抛弃空泛社会的主张或大社会的终结的观点看似矛盾却并不相左。原因在于,上述先在性是相对的、双向的,或者用布迪厄所创造的一对概念说——是结构主义的建构论(structuralist constructivism)和建构主义的结构论(constructivist structuralism),而区别于“大社会”中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互斥对立的紧张关系。可以说,社会结构与场域的相对优先性是布迪厄社会学理论的前提和其他命题提出的基础,如果没有一个前提的立场,一切问题都无从谈起。
但布迪厄的“软肋”似乎也恰恰在此,即社会结构的优先性观点,批评家常常据此攻击布迪厄社会学中的决定论倾向。既然布迪厄主张一种结构主义的建构论或建构主义的结构论,那么,社会结构的相对优先性似乎又表明结构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大于”建构主义。即使不是如此,建构论与结构论之间又存在“鸡蛋熟先”的难题。况且,结构主义的建构论与建构主义的结构论这一对概念似乎又是一种二元论的思维图式。这似乎是布迪厄并没有予以充分论证之处。因而,社会结构优先性的观点也存在“大社会”的嫌疑。“大社会”终结得并不彻底。实际上,对“大社会”的超越只能在方法论的视角转换的意义上成立,而且“大社会”也并非一无是处,若对其彻底地抛弃则过犹不及。
因此,对“大社会”有限度的超越而非完全否弃又是布迪厄的成功之处。社会结构与认知结构的对应关系与前者的相对优先性的观点是布氏符号暴力理论以及反思社会学的重要理论前提。社会结构相对于心智结构或认知结构(以及场域相对于惯习)的约制与型塑作用往往导致社会行动者对社会分类图式的前反思性接受,因而这种分类图式在被约制者合谋的基础上生产和再生产,即符号暴力的无处不在。正如布迪厄所言,社会结构和心智结构的对应关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政治作用。社会行动者对那些施加在他们身上的暴力,并不领会那是一种暴力,反而认可了这种暴力,布迪厄称之为“误识(misrecognition)”[22]。
这种符号暴力导致的“误识”意味着社会行动者对社会世界表象的顺从和前反思性接受,而这种表象却可能是社会真实世界虚假的面孔。社会世界的真实性在符号暴力的支配下被遮蔽起来,因此社会行动者面对的是一个“未知的世界”,这个未知的世界往往为统治者、知识分子、或者是教育体制、大众传媒为了追逐权力而加扭曲。因而社会学的任务是“促使更多的人拿起反抗符号支配的武器”,还原社会世界的真相。
还原社会世界的真相的前提是实践,其方式是反思。从实践出发可以克服各学科对社会生活碎片化理解的弊病,避免理论逻辑向社会生活索取某种不连贯性,并综合建构主义与结构主义两种视角,建构维持人类实践基本统一性的“总体性社会事实”;同时,实践的观点反对研究者的唯智主义偏见和对所谓客观研究的权威性的自封。在布迪厄看来,谈论实践并非易事,除非从其反面讨论之[23],实践的逻辑是一种“模糊的逻辑”或先于认知的“实践感”[24],而不是理论逻辑的概念图式。这种在前对象性、非设定性层面上运作的“实践感”是与被“大社会”观奉为圭臬的理性主义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布迪厄说到:
为了避免这一点(把逻辑的事物当成事物的逻辑),你必须在理论中包含隐藏在策略背后的真正原则,即实践的意义,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这样说,包含运动员们所谓的对游戏的感觉,即对游戏的逻辑或内在必要性的实践性的把握[这种把握来自于游戏的经验,这种把握(例如以身体的技术的运作方式)在意识控制之外、在话语之外产生作用]。诸如惯习或性情倾向系统,实践的意义、策略这样的概念,同我摆脱结构主义的客观主义的努力是联系在一起的,同我免于陷入主观主义的努力也是联系在一起的。[25]
而反思性的关键之处在于建构一种社会学的社会学(sociology of sociology),对学术场域以及社会学家自身进行反思,将社会学研究过程和社会学家本身对象化——即参与性对象化(participant objectification),它要求研究者与他们所固有和追随的那些隐藏最深、最不自觉的因素相决裂,而往往正是这些因素使那些研究者产生了对他们的研究对象的“兴趣”[26]。只有以社会学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和以社会学家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才可以使我们实实在在地把握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目的直接寻求的那些社会目标,进而对社会现实加以“彻底地质疑”。这与古尔德纳的只以社会学家为对象的反思社会学相比无疑更为深入和彻底。
我们还可以看到布迪厄的反思社会学与其场域理论的重要关联。布氏在阿尔及利亚的人类学研究中对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社会生活的体验促使他抛弃理论与经验的脱节、摒弃所谓的研究者置身于外的客观研究姿态,而这种理论与经验相分离、主观与客观相脱节的二元叙事正是场域理论所极力反对的。进而言之,场域的观点与反思性的关联又不仅表现在将社会世界当成各种动态的场域来看待以抛弃空泛的社会,还在于将反思社会学的对象指向充满权力斗争或政治性的学术场域与知识分子场域,破除社会学家(乃至知识分子)的学究谬误、自我神化、唯智主义等诸多弊病。或许,这是场域论在方法论上更深层的意义所在。
当然,布迪厄的反思社会学也不无问题。既然社会结构与认知结构的契合关系存在于整个社会层面或各个领域,那么担当反思重任的知识分子是从自己所处的学术场域出发揭示并反对符号暴力,还是在整个社会担此重任以拯救社会世界?普通的、受符号暴力支配的社会行动者又如何反抗符号支配的力量并摆脱受支配的地位?这些问题布迪厄并没有予以明确回答。或许布迪厄难以确切地回答这一问题,而只能提供一种新的“社会学技艺“或“社会学的眼光”。而以场域替代“大社会”的做法虽然无法彻底地将后者“终结”,但场域的意义不在于将“大社会”终结这一结果,而在于启示我们尝试提出富有意义的问题和观察与诠释社会世界新的角度、新的方法,而非在于提供现成的、一致的答案。一如列维-斯特劳斯所言:真正的知识分子并不是给出完美的答案,而是能提出切中问题要害的那种人。
注释:
[1]这一提问主要是方法论层面而非本体论或本质主义意义上的发问。
[2]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第1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
[3]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第35-3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4]当然,韦伯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并非将社会看成由孤立的原子个人构成的实体,而是强调社会行动者之间主观意义相互指向的关联性。在这一点上,倡导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家哈耶克的观点具有很大的启发性,他认为个人主义是社会互动基础上的个人主义,而不是原子个体的放任自流。参见哈耶克:《个人主义:真与伪》,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
[5]这里的“大社会”并非政治学或政治社会学通常所讲的“大政府,小社会”、“小政府,大社会”意义上的含义,而是指相对于个人社会的优先性、相对于偶然事件的社会规律性、相对于自主能动性的社会强制性,以及相对个体特殊性的社会普遍性;或者是在一定理论原则制约下的社会、为研究者的一己之念所限定的社会。这两重含义与社会生活的真实性、总体性与流动性相对立。因此,它不包含政治权力或权利的分配与均衡的含义,也不具有政治意识形态的意涵。
[6]参见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第69-7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苏国勋:
《社会学与文化自觉——学习费孝通“文化自觉”概念的一些体会》,《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2期。
[7] Gouldner,A.W.1970, The Coming Crisis of Western Sociology, pp28, New York: Basic Books.
[8]在这个意义上,实证主义社会学与人文主义社会学具有共性。二者的对立或许只在古典和现代社会学的理论视域内成立,或者说二者的对立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相对于当代社会学而言,它们都具有“大社会”的特征。
[9]这种转向有后工业社会现实和语言学转向、修辞学转向、解释学转向的知识论的双重基础。笔者曾撰文探讨社会学由古典到当代(后现代)发展中其研究范式的孕育、分裂、转换和整合问题,其中涉及当代社会学对传统社会学的超越,由于文章主题和篇幅的限制,这里不再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拙文《现代性的主题分化与社会学研究范式整合》,《社会》2005年第5期。
[10][11][13][14][15][19][22][24][26]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第134、133、347、143、142、172、222、22-23、376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
[12]刘少杰:《后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第200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16]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第89-91页,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
[17]瑞泽尔:《当代社会学理论及其古典根源》,杨淑娇译,第16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18]马塞尔•毛斯:《社会学与人类学》,佘碧平译,第245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
[20]布迪厄反对用“决定”这类带有强制性的词汇,在他那里,能动与受动、制约与反抗都是虚假的,而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并不存在。或许这里用“优先于”更为妥帖。
[21]布(尔)迪厄:《国家精英》,杨亚平译,第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第13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
[23]Bourdieu,P. 1990, The Logic of Practice. pp80,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5]Bourdieu,P. 1990, From ruls to strategies. In In Other Words. pp61,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