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刃韧:马克思新闻出版自由经典理论之重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15 次 更新时间:2016-08-2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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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刃韧 (进入专栏)  

摘要:  马克思1842年所写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关于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两篇论文,对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进行了透彻的批判。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制度是出版发行前的秘密评判或“官方的批评”,其标准就是“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马克思还区分了行为和思想,并把新闻出版看作是不应受法律控制的思想领域。在马克思看来,书报检查制度就是追究思想倾向,而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是恐怖的法律。因此,书报检查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根本否定,而“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自由只有通过法治和良法之治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最后还简要地分析了马克思的这两篇堪称新闻出版自由的经典论著遭到冷落的历史原因。

关键词:  马克思 新闻出版自由 书报检查制度 法治


谈到世界近代史上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经典理论,人们首先会想到相隔两个世纪的两位英国思想家的名著,即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1644年)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论自由》(1859年)。实际上,出生于德意志普鲁士的思想家卡尔•马克思1842年所写的批判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两篇论文—《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关于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也堪称新闻出版自由的经典论著。[1]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马克思的印象似乎更多地停留在他对政治经济学、历史哲学以及社会主义理论方面的影响上,而他的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理论却由于种种原因而受到冷落。


一、马克思与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


书报检查制度是指在出版之前官方对图书、杂志以及报刊等出版物的审查、批准或禁止的制度。历史上各国都有不同形式的出版前审查和管制,这种事先检查制度有的是根据法律法规,有的是根据统治者们的意志,有的是根据政策或内部规定。

在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形成与印刷技术的发明和传播直接有关。在书籍处于手抄本时代,禁书和焚书是主要的压制手段。1450年古腾堡发明印刷术后,随着印刷技术的广泛传播,禁书和焚书的效用降低了,于是1501年罗马教皇亚历山大六世下令不得刊印一切未经教会检查的书;1512年第5届拉特兰宗教会议批准了对印刷品的事先检查制度,禁书目录成为教会统一禁书的主要手段。检查机构在1571年前由宗教裁判所承担,在1571年后主要由教廷禁书目录部进行。在神权专制时代,书籍查禁不需要任何法律,教皇的敕令就是法律,禁书事件就是一个个案例,检查官就是法官,评判一本书的标准在于是否对教会统治构成威胁,并非真正维护教义的纯洁。[2]

宗教改革后教会力量削弱,欧洲民族国家君主势力增大,以英国都铎王朝和法国华洛瓦王朝法兰西斯一世进入君主制为标志,近代意义上的书报检查制度也随之产生。1644年,弥尔顿在其《论出版自由》中系统地批判了书报检查制度。[3]在国家实践中,废除书报检查制度与废除专制制度基本上是同步的,英国光荣革命后议会于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第9条规定:“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这里规定的议员的言论虽然还属于少数人的特权而非所有人的自由,但这种议员特权却是对国王专权的重要限制,所以这一规定不仅成为英国法治和议会民主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且也是推进英国臣民言论自由的先声。英国议会1695年2月决定中止许可证法,使英国成为第一个废除出版前检查制度的国家。19世纪初法国、荷兰、挪威等国也废除了出版前检查制度。[4]

德意志联邦(同盟)是1815年在推翻拿破仑的外来统治后,由38个君主国和自由市结合而成的松散的联合体,实际上相当于邦联,各邦国仍是独立的,其中普鲁士是其中最主要的邦国。1817 ~1819年的大学生运动,掀起了德意志第一次立宪运动浪潮,标志着“自由与统一”运动的开端。为了压制立宪运动,1819年9月20日联邦议会做出了臭名昭著的决议—“卡尔斯巴德决议”,其中第2条规定撤销《联邦条例》第18条中许诺的新闻出版自由,代之以对报纸、杂志以及所有20印张以内的印刷品进行预防性检查的决定。[5]普鲁士在1819年10月18日颁布了书报检查法令,建立了严格的书报检查制度。

就马克思而言,他本人就是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长期受害者。马克思的一生主要是作为独立的学者和思想家从事理论研究以及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如果说马克思曾有过某一相对固定的职业的话,那就是早期曾经担任过一些报刊杂志的编辑工作了。在马克思获得博士学位刚步入社会后不久就开始担任《莱茵报》的主编,以后在国内及国外又担任过其他报刊杂志的编辑或主编。然而,由于普鲁士实行严格的书报检查制度,作为编辑的马克思却长期受到书报检查制度的迫害。[6]

1842年初,普鲁士莱茵省的工商业者在科隆创办了《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日报》(以下简称《莱茵报》)。马克思从1842年4月开始为《莱茵报》撰稿。10月中旬,《莱茵报》的股东们委任马克思为主编。《莱茵报》的文章因经常抨击普鲁士政府以及莱茵省议会的反民主主义政策而声扬全国,因而也不断受到书报检查官的干扰。1843年1月21日,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召开内阁会议决定从3月31日起查封《莱茵报》。

1843年10月,马克思作为政治流亡者来到巴黎,在那里和卢格编辑出版了杂志《德法年鉴》,陆续写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的文章,还利用适当机会抨击普鲁士政府。马克思还为《前进报》这家由德国的民主派流亡者出版的刊物撰稿,该报把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普鲁士政府对马克思进行了报复。1845年1月25日,在普鲁士政府的压力下,法国内务大臣基佐查禁了《前进报》,颁发了驱逐马克思的命令。

1845年2月,马克思被法国当局驱逐出境后移居布鲁塞尔。当时由于普鲁士检察机关一直要求引渡,马克思只好在1845年12月放弃了普鲁士国籍。从此,马克思成为了无国籍人。在布鲁塞尔,马克思参加了《德意志—布鲁塞尔报》,该报无情地揭露了普鲁士在警察统治下的状况,普鲁士政府又以此为借口要求把马克思驱逐出去,不过没有成功。当布鲁塞尔由于“二月革命”影响也开始发生民众骚动,看来比利时就要发生革命的时候,1848年3月3日,马克思遭到逮捕并收到了一份由国王签署的命令,让他24小时之内离开比利时。同日,马克思接到了法国临时政府的邀请信。

1848年4月10日,即“三月革命”后,马克思又从巴黎重返普鲁士莱茵省的科隆,在那里创办了《新莱茵报》作为“民主派的机关报”。由于一直是普鲁士专制政府的眼中钉,所以在此期间马克思不仅受到短期查封,而且还遭到起诉和审讯。1849年5月19日,当局采用暴力消灭了《新莱茵报》,作为主编的马克思也收到了驱逐出境的命令。

1849年8月26日,马克思从巴黎被迫迁居伦敦,直至去世。1850年马克思在伦敦创办了一个定期刊物,也叫《新莱茵报》,但刊物在德国难以推销,出版商不敢在政治上和物质上冒险,所以到1850年底,马克思不得不怀着沉重的心情,放弃了这项业务。此后,马克思全力以赴地从事资本论的写作,作为谋生手段也曾为《纽约每日论坛报》撰稿十多年。

可见,自从马克思从事编辑出版工作后就不断地遭到普鲁士当局的干扰、查封和驱逐。马克思是普鲁士书报检查制的长期受害者,甚至在外国也没有逃出普鲁士政府的魔爪。[7]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受迫害也反衬出马克思是正直的人和具有社会良知的人的代表。斯宾诺莎曾指出,对统治者们设法削减言论自由进行抵抗的,自然“不是贪财奴,献媚的人”,而是“那些因受良好教育,有高尚的道德与品行,更为自由的人”。[8]恩格斯也说过:“被书报检查机关删减总是不愉快的,不过倒也是光荣的。一个年已三十或写了三本书的作者竟然没有同书报检查机关发生冲突,那他就不值一提;伤痕斑斑的战士才是最优秀的战士。”[9]

马克思对书报检查制度的批判主要见之于他在《莱茵报》时期所写的一系列文章,其中最主要的是1842年写的两篇论文,即《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关于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又称《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这两篇论文可以说与17年后英国密尔所著的《论自由》同样都构成了19世纪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经典论著。[10]

1840年6月7日,继承普鲁士王位的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拒绝立宪,而主张维持家长式的君主专制。1841年12月24日,威廉四世颁布了一项新的书报检查令。从表面上看该法令的目的是为了放宽迄今对书报检查的限制,但在实际上这个新法令不仅保存了反动的书报检查制度,而且更加强了这种制度。针对这个新的书报检查令,刚刚步入社会的马克思于1842年1月至2月写成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不仅揭露了新书报检查令的虚伪性,而且对书报检查制度进行了批判。这是马克思所写的第一篇政论文。这篇论文本身就成了书报检查的直接牺牲品,没有能在国内发表,直到1843年2月才以《德国现代哲学和政论届轶文集》的形式在瑞士出版。

马克思的另一篇论文《关于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自1842年5月5日起在《莱茵报》上连载,这是马克思最早发表的论文。普鲁士的各省等级会议建立于1823年,会议由诸侯等级的代表、骑士即贵族的代表、城市的代表、乡的代表组成。拥有地产是参加省议会选举的主要条件,所以大部分居民都被剥夺了选举权。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在1841年5月23日到7月25日举行,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是由讨论公布省议会记录的问题以及许多城市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请愿而展开的。马克思在这篇论文里详细地考察了那些在省议会中唯一拥有代表权的政治集团-贵族、城市地产的业主和乡村地主-究竟出于什么动机,才不同意莱茵省资产阶级提出通过一项新闻出版法以代替书报检查的要求,并拒绝公布省议会辩论情况。[11]


二、马克思的新闻出版自由观


以下,笔者主要根据马克思的两篇论文并参考后来的相关论述,看一看其是如何批判书报检查制度以及阐述新闻出版自由原理的。在这两篇论文中,马克思用德文表述的Pre*freiheit既包括出版自由,也包含新闻自由,因此可统称为新闻出版自由。[12]


(一)“官方的批评”是书报检查制度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官方的批评”,[13]是“为政府所垄断的批评”。[14]因此,书报检查制度就是官方对书报原稿在出版发行前的秘密评判制度。“书报检查官也就是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三位一体的人”。[15]由于官方的事先批评或评判是秘密的和独断性的,因此书报能否出版完全取决于官方的态度。如果书报原稿不符合官方的评判标准,那就会被扼杀在出版之前。实际上,官方的批评(书报检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人们对国家或政府提出批评。马克思也说过:“新闻出版被剥夺了批评的权利,可是批评却成了政府批评家的日常责任。”[16]因此,书报检查制度的存在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根本否定。

那么,官方批评的标准是什么呢?在马克思看来,官方批评的所谓标准就是政府的命令,并将政府本身当作真理的化身,“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17]为此,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把作家的一切活动都被归结为“真理”这个一般的概念。[18]事实上,国家权力垄断“真理”并将“真理”泛化和官方化,一直是这些国家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和伎俩。

实际上,“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也表明压制新闻出版的真实理由或标准就是判断新闻出版物是否对统治者的权力构成了威胁。许多国家的统治者们之所以压制新闻出版自由,主要是由于其权力缺乏民意支持的基础,因而惧怕来自人民的公开批评和真相揭露。人民的自由就意味着统治者的不自由。正如马克思所嘲讽的那样:“的确,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度里,国家没有新闻出版自由,但是,有一个国家机关却享有新闻出版自由,那就是政府。且不说政府的公文享有充分的新闻出版自由,难道书报检查官不是每天都在实践(即使不是直接地,也是间接地)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吗?”[19]

马克思还用拙劣的江湖医生治疗疾病来比喻普鲁士新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说由于法令授权检查官毫不踌躇地删去不合他的口味的东西,结果“截肢手术代替了内科治疗”。[20]马克思还说,书报检查制度的出发点是把疾病看作是正常状态,把正常状态即自由看作是疾病。书报检查制度老是要新闻出版界相信自己有病,即使新闻出版界提出自己身体健康的确凿证明,也必须接受治疗。但是,书报检查制度甚至还不是一个按照病情使用不同内服药物的高明医生。它只是一个乡下的外科郎中,治疗一切病症都用那唯一的万能工具—剪子。它甚至还不是一个想使我康复的外科郎中,它是一个施行外科手术的唯美主义者;我身上的东西只要它不喜欢的,它就认为是多余的,它认为不顺眼的地方,就都除去。它是一个江湖医生,为了不看见疹子,就使疹子憋在体内,至于疹子是否将伤害体内纤弱的器官,他是毫不在意的。[21]

维持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统治者们经常担忧丧失权力的恐怖心理,也必然会导致用恐怖主义的方式维持其权力。在某一宗教或意识形态教条控制国家的神权政治下更离不开恐怖统治。书报检查制度用万能的“剪子”来“治疗”自由,不仅拙劣而且也是一种特殊的恐怖主义方式。奥地利著名作家茨威格曾说过:“一种教条一旦控制了国家机关,国家就会成为镇压的工具,并迅即建立恐怖统治。任何言论,只要是向无限权力挑战的,都必须予以镇压,还要扼住那持异议的言者和作者的脖子。”[22]

在人类近现代史上,国家的书报检查制度是有各种各样形式的,但具体地扼杀和禁止哪些作品出版主要根据统治者的政策或命令,未必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或其他形式明文规定,有时甚至只依据口头的指令。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书报检查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要惩罚的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意见;因为它无非是一个以条文形式出现的书报检查官而已;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敢把它利用书报检查官这一工具实际上所能干出的事情在一般的法律规定中表述出来。因此,书报检查制度的执行不是交给法庭,而是交给警察机关。”[23]所以,书报检查常常是见不得人的秘密,书报检查官相当于精神文化领域里的秘密警察。事实上,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里,承担这种文化警察任务的不限于书报检查官,还包括其他官员甚至编辑本身。

书报检查制度就像害怕瘟疫那样害怕公众或个人的自由。但真正需要治疗的疾病不是自由,而是压制自由的书报检查制度。所以,马克思主张:“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各种制度却比人更有力量。”[24]


(二)书报检查制度的种种官方理由

首先,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历史上,维持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往往以人民不成熟作为反对新闻出版自由以及阻挠民主化的官方理由。在这些国家的统治者们看来,由于人民不成熟,不能辨别是非,所以只能由自诩垄断了真理和道德的政府及其官员才能进行辨别,选择哪些新闻出版物可以阅读,哪些作品不能出版以免“毒害”不成熟的人民。但这样一来,实施书报检查制度的结果则是人民永远无法成熟,因为人民连辨别和选择的机会都被剥夺了。所以,马克思指出:“书报检查制度就是反对人类成熟的一种最明智的办法了。”他接着说道:“一切发展的事物都是不完善的,而发展只有在死亡时才结束。因此,正确的结论似乎是,把人打死,以便使他摆脱这种不完善状态。至少辩论人为了扼杀新闻出版自由是这样推论的。在他看来,真正的教育在于使人终身处于襁褓中,躺在摇篮里,因为人要学会走路,也得学会摔跤,而且只有经过摔跤,他才能学会走路。但是,如果我们都成了襁褓儿,那么谁来包扎我们呢?如果我们都躺在摇篮里,那么谁来摇我们呢?如果我们都成了囚犯,那么谁来看守呢?”[25]只要书报检查制度继续存在,永远无法成熟的人民只能被置于作为“政治保姆”的统治者们看守之下了。历史上在专制国家中以人民不成熟、文化素质低而拒绝民主和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情况随处可见。[26]

其次,认为新闻出版自由会带来社会不稳定是一些国家维持书报检查制度的一个官方理由。虽然压制言论出版自由也能起到维护统治秩序的作用,但同时又会积压越来越多的不满和社会矛盾,并潜在着爆发革命或叛乱的可能性。马克思就指出:“在法国,为革命准备基础的不是新闻出版自由,而是书报检查制度。”[27]从历史经验来看,新闻出版自由可以表达不同的意见,有利于疏导和缓解社会矛盾,最终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历史也证明,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社会长久持续稳定的国家大多是有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

此外,为使不成熟的人民免受新闻出版物的“道德毒害”历来也是一些国家维持书报检查制度的另一个官方理由。普鲁士1819年法令把制止“侮辱道德与良好习俗的行为”列为书报检查的一项任务。而1841年新的书报检查令禁止攻击基督教,并惩罚违背“礼仪、习尚和外表礼貌”的行为。对此,马克思批判道:“根据这一检查令,书报检查应该排斥像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样一些道德领域内的思想巨人,因为他们不信仰宗教,并且要损害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所有这些道德家都是从道德和宗教之间的根本矛盾出发的,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28]

从古至今,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那就是许多国家的统治者或统治机关总是“自诩为国家理性和道德的举世无双的独占者”,[29]因而对人民的道德问题表现得格外“关心”。历史告诉我们,拥有绝对权力的国家统治者无论多么荒淫腐败,对外还要装扮成道德的圣人。这里一方面反映了统治者的伪善,另一方面更有从道德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出发进而达到压抑个人自由和以公权任意干涉私人生活的统治目的。其实,真正起败坏道德作用的是压制新闻出版自由。针对莱茵省议会中辩论人关于新闻出版自由造成“内部的道德败坏”的观点,马克思驳斥说,起败坏道德作用的是受检查的报刊。最大的罪行—伪善—是同它分不开的;从它这一根本恶行派生出它的其他一切没有丝毫德行可言的缺陷,派生出它的丑陋的(就是从美学观点看来也是这样)恶行—消极性。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耽于幻觉,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同样耽于这种幻觉。因此,人民就有一部分陷入政治迷信,而另一部分陷入政治上的不信任,或者说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顾个人的庸人。[30]

马克思这些话是所有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的真实写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政府虽然只能听到自己的声音,但却装出听到了人民的声音,这不仅是十足的伪善,也是强奸民意。对于拥有绝对权力的国家统治者来说,最希望的是人民都能成为对当政者的迷信者或崇拜者(在神权政治或极权政治下国家会强迫人民如此)。与此同时,压制新闻出版自由一方面会使受当政者操纵和利用的民族主义在社会上盛行,另一方面会使“人民的一部分完全脱离国家生活而变成一群只顾个人的庸人”。对公共领域的政治冷漠也会得到政府的容忍和利用,因为这种冷漠等于公众对当政者为所欲为的默认。

经过审查出版的作品通常都是政府喜欢听到的或者至少认为是对政府权力威胁不大的。真正有独立思想和批判精神的出版物是难以经过审查关卡的。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结果,就是人们普遍不敢讲真话、写真实想法,说假话便成为人们表达的常态。而当统治者们的伪善有朝一日被彻底揭露和公开后,在民众中就可能出现不顾任何道德底线的道德沦丧状况,而这在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家可能会更加严重。

在专制(尤其是神权政治或极权政治)体制下,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通常被官方描述为真理的化身,禁止新闻出版自由的目的也被说成是为了“爱护”或“保护”人民免受不良出版物的毒害。看来这个“目的”似乎是“好”的,为此当局不得不采取书报检查制度这种手段。对此,马克思批评道,书报检查制度自己承认它不是目的本身,它本身不是什么好的东西,因此,它所根据的原则就是“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但是,需要不神圣的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而且,难道报刊就不会也接受这个原则并且大声宣称“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吗?[31]目的的正当性不能用来为手段的非正当性辩解,而手段的不正当性却能证明目的的不正当性。这里,马克思所指出的这一道理是非常耐人寻味的。为达到所谓“崇高”目的而不择手段,不仅历来都是统治者们的惯用手法,也是前苏联斯大林模式失败的一个深刻教训。

总之,禁止新闻出版自由就是害怕人民的觉醒。英国的思想家密尔指出,为了对付人民对政府的不满,君主专制或贵族政体的利益就是把人民保持在“智力和教育的低水平上,煽起他们之间的不和”。[32]在东西方各国的历史上,欺骗和愚弄人民向来都是专制国家维护统治权的秘诀。


(三)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们的思想

新闻出版是个人思想的主要表达方式,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新闻出版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33]因此,书报检查制度就是管制思想和惩罚思想的制度。斯宾诺莎曾说过:“若是法律侵入思辨的领域,把人的意见加以法律的审判、定罪,也和罪恶一样,而持这种意见的人不是因为公众的安全,而是因为反对者的怨恨与残忍而牺牲”;“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34]洛克也认为:“法律的责任并不在于保障见解的正确性,而在于保障国家和每个具体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真理不是靠法律教诲的,也不需要强力将它带入人们的心灵里。”[35]

马克思区分了行为和思想,把新闻出版看作为不应受法律控制的思想领域。“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36]马克思认为,只有行为才是法律的对象,而思想则不应受法律的支配,他写道,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在处置我时法律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在行动以外所想的。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一种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37]

人的思想如果不通过言论出版来表达就难以体现出来,也无法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社会交流。压制新闻出版自由就是对思想自由的压制。思想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都属于人的精神领域的自由。没有思想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人们就成了精神囚徒。在思想自由与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的关系上,马克思超越了英国思想家密尔的观点。因为按照密尔的观点,与思想自由应相区别,言论表达自由“属于个人涉及他人那部分行为”。[38]而马克思则把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与人的行为区别开来,而等同于思想自由。所以,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的法律就是惩罚思想的法律。

马克思还认为书报检查的法律也是恐怖主义的法律,他说:“这样一来,作者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涉嫌的制裁。追究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执政时期,国家在危急情况下所制定的法律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皇帝们在位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法律也是这样的法律。”[39]马克思不愧是学习法律出身的,他继续写道,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在某个机关自诩为国家理性和道德的举世无双的独占者的社会中,在同人民根本对立因而认为自己那一套反国家的思想就是普遍而标准的思想的政府中,党政集团的龌龊的良心却臆造了一套追究倾向的法律、报复的法律,来惩罚思想,其实它不过是政府官员的思想。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以无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实利的国家观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40]

马克思说得多好啊!这些追究倾向的法律、追究原则的法律、惩罚思想的法律、报复的法律,统统都是当权者压制人民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是执政的党派对付其他党派的法律。那么,统治者们怎样才能使这种法律付诸实施呢?马克思接着说道,这要通过一种比法律本身更令人气愤的工具—侦探,或者通过认为所有写作流派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一种事先协定,在这种协定下,自然又要追究某人是属于哪一种倾向的。[41]在新闻出版不自由的国家,尤其在思想受到严密控制的国家,不仅有很多侦探和思想警察,往往也是思想言论告密者的天堂。


(四)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恶果

作为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书报检查制度,会给一个国家带来一系列的恶果。马克思说:“一个民族如果像美好的旧时代的所有民族那样只让宫廷弄臣享有思考和述说真理的权利,这样的民族就只能是依附他人、不能自立的民族。”[42]由于新闻出版自由是人的价值的体现,压制新闻出版自由也就从根本上否认了每个人以及所有人的存在价值。[43]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结果就是人民不能独立和自治。密尔也说过类似的话:“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永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44]也许,这也正是专制统治者们所希望的人民状态—无知、愚昧、麻木。

压制新闻出版自由还扼杀了崇尚自由的精神,这是“由于人民不得不把具有自由思想的作品看作违法的,因而他们习惯于把违法的东西当作自由的东西,把自由当作非法,而把合法的东西当作不自由的东西。书报检查制度就这样扼杀着国家精神”。[45]由于统治者们害怕人民享有自由,自然把服从统治者的命令看作是天经地义的,而把自由视为洪水猛兽。

马克思还指出书报检查制度给德意志精神的发展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惨重损失;特别是在严格遵守书报检查制度的1819~1930年间,新闻出版物堕落了,“当时著作界中唯一还有充满生机的精神在跃动的领域—哲学领域,已不再说德语,因为德语已不再是思想的语言了。精神所用的话语是一种无法理解的神秘的话语,因为已不允许的话语成为明辨事理的话语了。”[46]难怪在这一期间德意志还有叔本华、黑格尔、谢林、费尔巴哈等著名哲学家,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德国哲学家们使用了晦涩和神秘的话语,书报检查官们根本都看不懂!然而,由于19世纪的德国一直维持专制体制,长期对思想和文化的压制与在20世纪产生希特勒的纳粹体制也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一些德国哲学家鼓吹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或种族主义、存在即合理以及反理性等学说,都对后来纳粹主义的出现产生过一定的思想影响。美国历史学家夏伊勒指出:“萦绕在希特勒脑际的这些思想是些什么思想:对战争和征服的歌颂,极权主义国家的绝对权力,认为亚利安人即日耳曼人是主宰种族的信念,对犹太人和对斯拉夫人的仇视;对民主主义和人道主义的蔑视。这些思想都不是希特勒的独创之见。这些思想来自在希特勒出生前一个世纪内支配德国思想界的一批无奇不有的学问渊博然而头脑有失平衡的哲学家、历史学家和教育家。后来事实证明,这些思想不仅对德国人,而且对很大一部分人类也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47]

不过,书报检查制度的结果有时也会与统治者们的希望正相反,那就是有些作品越查禁却越能引起人们的好奇和关注,甚至平凡的作品也会被当作不平凡的作品。正如马克思所说:“书报检查制度想预防自由这种不合心意的东西,结果却适得其反。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里,任何一篇被禁止的、即未经检查而刊印的著作都是一个事件。它被看作殉道者,而殉道者不可能没有灵光和信徒。它被看作一种例外。自由永远不会被人所珍视,而普遍的不自由的例外就更加可贵了。一切秘密都具有诱惑力。在社会舆论对自身来说是一种秘密的地方,形式上冲破秘密境界的每一篇作品对于社会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诱惑力。书报检查制度使每一篇被禁作品,无论好坏,都成了不同寻常的作品,而新闻出版自由却使一切作品失去了这种特殊的外表。”[48]

至今我们还能看到这种现象,就是某一被禁止的出版物却能在私下秘密流传,甚至在境外畅销并被翻译成其他文字。在没有新闻自由的地方,对重大事件或事实,由于未经官方批准不得自由报道,新闻报刊只能报道官方“希望出现的事实”。[49]这样,新闻报刊就被置于恩格斯所说的“二者择一的地位:或是歪曲事件,或是完全避而不谈”[50]—隐瞒事实真相。至今我们还可以看到对某些事件,人们普遍不愿相信官方媒体的报道,而宁愿相信道听途说的传闻。


(五)受检查的报刊和自由的报刊

从前面引述的马克思对书报检查制度的批判中就可以了解到新闻出版自由是人的独立解放的前提,是人的价值的体现。马克思认为,“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51]尽管没有任何人反对自由,谁都愿意享受自由,但从来都有人特别是统治者们反对人民享有自由。专制统治者们或当政集团“为了拯救特权的特殊自由,他们就斥责人类本性的普遍自由”。[52]仅仅少数人才能享受到的自由只是特权,所有的人都享受到的自由才是普遍权利和自由。新闻出版自由不是个别人物的特权,而是普遍的权利,属于精神自由和普遍自由。而书报检查制度就是“反对精神的自由”。[53]

针对莱茵省议会辩论人把报刊分成好与坏两类,并把承认恶和否定善作为检查制度的根据,马克思认为如果把报刊分成两种类型,那么就应当根据报刊的本质,而不是根据报刊之外的想象。坏的报刊在受检查的出版物和自由的报刊中都可能产生。但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是“区别受检查的报刊和自由的报刊的那种内在特性”。所以马克思认为:“受检查的报刊的伪善、怯懦、阉人的语调和摇曳不停的狗尾巴,只不过表现了它的本质的内在条件。”而“自由报刊的本质,是自由所具有的刚毅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受检查的报刊的特性,是不自由所固有的怯懦的丑恶本质,这种报刊是文明化的怪物,洒上香水的畸形儿”。[54]总之,伪善、欺骗、歌功颂德、对当局的献媚和辩解、站在当权者立场上对异见的打压、市侩式地炒作、无思想与无批判的报刊和出版物在压制新闻出版自由条件下更会大量产生。

正是基于这种内在的条件,马克思对“自由的报刊”及其意义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自由的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系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使物质斗争升华为精神斗争,并把斗争的粗糙物质形式理念化的一种获得体现的文化。自由报刊是人民在自己面前的毫无顾忌的忏悔,大家知道,坦白的力量是可以使人得救的。自由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而自我审视是智慧的首要条件。”[55]在马克思看来,新闻出版自由,只要没有坏人加以滥用,都是美妙的东西。但是,还没有找到任何防止滥用的办法。[56]尽管有坏的出版物,也有人滥用新闻出版自由,但并不能因此而因噎废食废除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1804年在一封信件中曾指出:“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来治理。所以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向他开放一切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闻自由。”[57]


(六)新闻出版自由与行业自由

马克思明确区分了新闻出版自由与行业自由两种不同的概念。“由于新闻出版物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58]新闻出版自由就是人的思想自由或精神自由,因而首先为作者的表达自由。与此同时,马克思还认为“阅读和写作一样重要”。[59]这表明马克思认识到新闻出版自由不仅是作者表达意见的自由,而且也是读者的权利和自由。作为读者应有知道历史事实或重大事件真相及了解不同观点的权利。可见新闻出版自由包括了表达不同意见、揭露事实真相、传播信息以及接受信息的自由。在没有新闻自由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掩盖事实或重大事件真相甚至制造“真相”,而各种小道消息、传言乃至谣言则会更有市场,结果就是人们对新闻媒体的普遍不信任和政府的失信。

至于行业自由,马克思指出:“当然,新闻出版也作为一种行业而存在,不过那已不是作者的事,而是出版商和书商的事了。”[60]这里,马克思所说的行业自由(Gewerbfreiheit)也许译为营业自由更容易理解,因为涉及到报社或出版社的经营活动,因而也与营利有关。因此,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的最主要的自由就在于不要成为一种行业。把新闻出版物贬低为单纯物质手段的作者应当遭受到外部不自由—书报检查—对他这种内部不自由的惩罚;其实他的存在本身就已经是对他的惩罚了。”[61]

然而,作为法人的新闻媒体如报社既可以是行业或营业自由的主体,也会成为出版或新闻自由的主体。例如,197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纽约时报社诉合众国案”中,就涉及到连载美国国防部“五角大楼”秘密文件的纽约时报是否可以被禁止的问题。[62]在这个案件中,尽管诉讼当事者一方是纽约时报报社,但案情涉及的重点不是报社营业自由的问题,而是新闻自由的问题。[63]

实际上,压制行业自由也会产生压制作者的表达自由的结果。在维持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既有直接地防范、惩罚乃至迫害作者的情形,也有通过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限制行业自由来间接地压制作者表达自由的情形。后一种做法显得更为巧妙和对作者更为“仁慈”,但却同样达到了限制新闻出版自由的目的。

弥尔顿曾说过:“世间有一种人是浑身铜臭的冒牌学者。而另一种人则是富于自由精神和天才的人,他们显然生来就宜于研究学问,而且是为着学术本身而爱好学术;他们不为金钱和其他目的,而只为上帝和真理服务。”[64]马克思显然属于后一类。马克思也写道:“作者当然必须挣钱才能生活、写作,但是他绝不应该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否则就不符合“自己的高贵天性”;“作者绝不把自己的作品看作手段。作品就是目的本身;无论对作者或其他人来说,作品都绝不是手段,所以在必要时作者可以为了作品的生存而牺牲他自己的生存。”[65]弥尔顿和马克思的这些话至今对那些“浑身铜臭的冒牌学者”仍然是面镜子。不过,在没有新闻出版自由的情况下,更多也更可耻的是那些为了个人卑鄙目的而竭力对当政者歌功颂德和搞政治投机的“冒牌学者”。


(七)结论:新闻出版自由是首要自由

早在1644年,弥尔顿在他那篇著名的国会演说中就曾指出:“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66]马克思也明确地得出以下结论: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指责,那么,整个自由都受到指责,自由就只能形同虚设,而此后不自由究竟在什么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将取决于纯粹的偶然性。[67]

人的各项权利和自由都是相互联系的。没有新闻出版自由,人的思想必然会遭到控制和压制。压制新闻出版自由就是压制思想自由。正是从思想自由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新闻出版自由是人的各种自由特别是精神自由中最为核心的权利。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公民的知情权和参政权也会受到各种限制,因而所有的政治选举都不过是徒具形式。事实上,有无新闻出版自由是确认民主制度的试金石。没有新闻出版自由,也就没有学术自由,国家的社会科学及文化事业就会停滞不前。没有新闻出版自由,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机关和官员就缺少了一个最重要的社会监督,就更容易滥用权力和腐败。因此,新闻出版自由是确立法治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法治与新闻出版自由


(一)马克思所阐述的法治原则

书报检查制度是专制制度的产物,因而也必然是法治的对立物。在1842年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马克思对书报检查制度法与新闻出版法进行了比较: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它把自由当作罪犯。对任何一个领域说来,难道处于警察监视之下不是一种有损名誉的惩罚吗?书报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新闻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可见,马克思把法律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具有法律的形式;另一类是真正的法律。马克思区分两类法律的标准是对自由的立场:在前一类法律中“自由是被惩罚者”;在后一类法律中“自由是惩罚者”。据此,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法属于前一类法律,即只具有法律的形式,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一种警察手段。而且书报检查法还是拙劣的警察手段,因为它所希望的它达不到,而它达到的又不是它所希望的。[69]

关于书报检查官与法官之间的根本差别,马克思有一段非常经典的论述:“书报检查官除了上司就没有别的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有义务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的理解来解释法律;书报检查官则有义务根据官方就每一个事件向他所做的解释来理解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不独立的书报检查官本身就是政府的一员。法官最多可能表现出个人理性的不可靠,而书报检查官所表现的则是个人品性的不可靠。在法官面前受审的是新闻出版界的一定的违反行为,而在书报检查官面前受审的却是新闻出版的精神。法官根据一定的法律来审理我的行动;书报检查官不仅惩罚罪行,而且他自己也在犯罪。如果我被提交法庭受审,我的过失一定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而在法律受到破坏的地方就至少应当存在着法律。在不存在新闻出版法的地方,也就没有新闻出版法可能被违反。书报检查制度不是控告我违反了现行法律。它宣布我的意见有罪,因为这个意见不是书报检查官和他的上司的意见。我的公开行动愿意听从社会、国家及其法律的审判,但是它却被提交给隐蔽的纯否定的势力审判,这种势力不能被确立为法律,它怕见阳光,而且不受任何普遍原则的约束。”[70]

这里,马克思阐述了有关法治的一些重要原则。

第一,法官独立和中立原则。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这也是法治的基本指标。与“书报检查官除了上司就没有别的法律”相反,“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71]因此,独立的法官不应接受政府或任何当政集团的指令,只能根据法官自己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运用和解释法律。法官的独立还包括在审判中完全中立的地位,法官既不属于当事人也不属于政府。

第二,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不应规范人们的思想和意见。法官对出版物的审理只能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来裁定客观行为,而不能像书报检查官那样没有法律依据却捏造思想罪行。

第三,审判公开原则。法庭审理案件应该向社会公开,遵循一定的程序。而书报检查制度却是对作者的“怕见阳光”的秘密审判。


(二)良法之治

马克思对新闻出版自由的分析中还涉及到法治的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法的本质目的是什么的问题。早在1690年,洛克在《政府论》下卷就揭示了在法治之下法律的目的,即“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72]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与洛克的思想是一致的。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73]马克思还指出,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它是法(Recht ),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甚至当它完全没有被采用的时候,例如在北美,它也应当存在,而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隶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作为法律(Gesetz )而存在,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74]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把法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障自由的法(Recht)。在德文中“法”(Recht)除了有法的涵义之外,同时还具有正义和权利的涵义;另一类是指一般形式的“法律”或“法令”(Gesetz)。在马克思看来,保障自由的新闻出版法是前者即“法”(Recht)的体现,而压制新闻出版的书报检查法令虽然具有“法律”或“法令”(Gesetz)的形式,但却不是合法的。从这些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对法的认识,即法的本质应当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典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圣经。压制自由的法律,无论是书报检查制度还是奴隶制,尽管具有法律形式,但都不是合法的。

这里,马克思表达了两个重要的法治思想:一个是法的本质应该是对自由的肯定和保障;另一个是恶法在本质上是不合法的。而判断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标准就在于是保障自由还是压制自由。即使是以“新闻出版法”为名的法律,实质上也可能是一部新闻管制法,即压制自由的恶法。压制自由的法律尽管有法律的形式,但仍然是不合法的。真正的法治就应该为良法之治。


(三)关于新闻出版法

马克思在批判书报检查制度时对制定保障自由的出版法有很高的期待,并带有理想主义色彩。因为在他看来,“新闻出版法根本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措施,不可能成为惩罚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新闻出版法就是新闻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因为它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75]马克思还反复强调:“新闻出版法是一种法,而书报检查法则是一种非法。”[76]

然而,事实上后来包括普鲁士在内的许多国家制定的新闻出版法并不像马克思所期待的那么理想,反而常常是以限制新闻出版自由为其目的的法律。这说明,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制定新闻出版法并不必然会导致保障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后来也意识到这一点,在1848年7月,他尖锐地批评普鲁士出版法案时说:“出版法案第10条是上述一切条文的顶点,它规定:凡是在国家官员执行自己职务方面诽谤国家官员的人,罪加一等。”又“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如果官员在执行职务时或由于执行职务而遭到言语上的侮辱,侮辱他们的人应判处一个月到两年的徒刑”。“从这项法律生效的那一天起,官员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地逞凶肆虐、横行霸道和违法乱纪了:他们可以放心地打人和命令别人打人、进行逮捕和不加审问就加以监禁。”[77]1849年3月,马克思进一步揭露普鲁士关于出版自由的改革法案是浸透着戒严精神的法案,该法案所规定的“出版自由”以及“公开审判”都是在戒严条件下,因此在出版自由的“旁边还有绞架!普鲁士法的绞架!”[78]

因此,以压制新闻出版自由为实质内容的“新闻出版法”与马克思所批判的书报检查法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不是真正的法,而只是一般形式的法律或法令,因而同样都应是不合法的。一个国家有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并不在于是否废除了书报检查制度,也不在于制定了新闻出版法。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只是第一步,如果事后制定名日“新闻出版法”但却是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恶法或存在着任意处罚制度及限制措施,实际上与中外历史上的焚书、禁书、迫害作者没有什么两样。正如英国宪法学家巴伦特所指出的那样,事先审查与事后惩罚的区别只是形式上的,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禁止言论出版自由。事实上,预期的刑事惩罚要比事先审查更令人胆寒,因为出版者会同时面临着起诉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的判决。[79]

近代以来,不少国家甚至在宪法上也规定了新闻出版自由,但并不一定会带来新闻出版自由。早在1848年,马克思在批判普鲁士新闻出版法案时就指出:“在宪法草案和‘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中有一条规定:‘书报检查永远不能恢复’,但是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庄严重要的规定听起来简直是一种恶意的嘲笑!”[80]1852年,马克思在对路易•波拿巴政变后的法国宪法分析中也指出在宪法上的附带条件中实际上又废除了这些自由。[81]事实上,现代各国的宪法一般都有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但由于许多国家仍缺乏法治和民主,有关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的宪法规定通常不过是一文空纸而己。因此,仅仅有新闻出版法或者在宪法中有新闻出版自由的条款并不等于新闻出版自由就能得到保障,关键还在于一个国家是否确立了有效限制国家权力并维护个人自由的法治和民主,新闻出版自由能否得到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保障。


(四)新闻报刊的监督作用

与法治紧密相关的另一个方面就是马克思一再强调新闻报刊对官员和对各种制度的监督作用。由于普鲁士新的书报检查令规定禁止发表“凡怀疑个别人的或者(意味深长的‘或者’啊!)整个阶级的思想的作品,使用党派名称和进行类似人身攻击的作品,也同样不得发表”,马克思指出:“这就极其轻易地造成了如下的结果:既不准报刊对官员进行任何监督,也不准对作为个别人组成的某一阶级而存在的机构进行任何监督。”[82]1848年,马克思在《普鲁士出版法案》一文中也指出,由于普鲁士的法律,“唯一有效的监督—报纸将变成无效的东西。在这项法律生效的那一天,官僚们将欢天喜地,因为他们将比三个月以前变得更加强大有力,更加可以逍遥法外了。”[83]

这里,马克思强调报刊作用就是对官员最有效的监督,如果没有这种监督作用,报刊便丧失了存在意义。1849年2月7日,科隆陪审法庭开庭审理关于《新莱茵报》发表《逮捕》一文侮辱检察长和诽谤宪兵的案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法庭上做了辩护发言,其中马克思在发言中指出:“首先,报刊的义务正是在于为它周围的被压迫者辩护。此外,……报刊必须反对某一具体的宪兵、某一具体的检察官、某一具体的行政长官。”[84]马克思强调了报刊的使命是对被压迫者的辩护和对压迫者的监督和批判。这里,马克思揭示了新闻出版自由的本质。实际上,新闻媒体要起到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最关键的就是能及时报道和揭露事实真相,同时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提出质疑和批评。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曾说过:“如果它(新闻自由)没有像自由主义的其他机制一样,没有在保护权利的时候削弱权力,那它就没有价值。”[85]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证公民个人的自由。没有新闻出版自由,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就不会受到广泛有效的监督。

在本文前面提到的1971年“纽约时报社诉合众国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两位法官布莱克和道格拉斯在对判决发表同意意见时指出,报刊是服务于被管理者的,而不是服务于管理者或统治者们的。政府审查报刊的权力已被废除,所以报刊将永远保持对政府进行责难的自由。报刊受到保护所以才能暴露政府的秘密并将其告知人民。只有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报刊才能有效地暴露政府的欺骗。尽管时代和地点不同,但在新闻自由的本质方面,作为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最坚决捍卫者的这两位法官的意见可以说与马克思的观点异曲同工。


四、对经典理论被冷落原因的反思


相对于马克思在其他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马克思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论述的影响要小得多。在19世纪有关言论出版自由的经典论述方面,至少在西方国家的理论界,马克思似乎也远比密尔影响小很多。这是为什么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基本的原因。

第一,19世纪后半叶,绝大多数西方国家都相继废除了出版前审查或书报检查制度,批判书报检查也已不再是西方国家理论界的重点。而英国思想家密尔在1859年发表的《论自由》一书则主要探讨在废除书报检查制度之后社会如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问题,因而更加引起了西方国家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长久重视。

而作为“存在决定意识”的体现,早期在欧洲相对落后和专制的德国普鲁士生活的马克思,自然地把理论分析的重点放在对普鲁士国家的书报检查制度的批判上。1849年,马克思迁居伦敦之后,尽管能享受当时欧洲最自由的言论出版环境并得以从事理论研究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但由于马克思以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其主要使命,因而没有就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后的新闻出版自由问题继续进行系统阐述。

第二,如果说在西方国家理论界对马克思的新闻出版自由论述不那么重视有前述历史以及意识形态上的原因,那么在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在执政后为什么马克思的新闻出版自由理论也遭到了长期冷落呢?这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以及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十月革命”刚好发生在落后的俄国。俄国到1905年才废除新闻出版前的书报检查制度,是欧洲最晚废除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俄国警察又重新实行了出版检查制度。[87]布尔什维克党的主要领导人根据俄国的国情更加重视的是马克思关于阶级斗争以及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在通过暴力革命掌握政权后,执政的布尔什维克党又根据当时国内外严峻的现实通过了对付其他党派的法律—《出版法令》以及建立特殊司法等措施取消了新闻出版自由。[88]对此,波兰和德国共产党领导人、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罗莎•卢森堡于1918年在狱中所写的《俄国革命》一文中提出过尖锐的批评:没有普选,没有不受限制的出版和集会自由,没有自由的意见交锋,任何公共机构的生命就要逐渐灭绝,就成为没有灵魂的生活,只有官僚仍是其中唯一的活动因素。[89]

不幸的是,前苏联在内战之后也没有恢复新闻出版自由,其后来的历史验证了卢森堡的批评和预测,“十月革命”后那些特殊时期的举措后来都成了其制度的常态,而作为“唯一活动因素”的党政官僚的不受限制的集权体制最终也成为前苏联模式遭到失败的深层次原因。

意味深长的是,马克思还特别提到了中国专制主义制度的反面作用,他说:“请给我们一种完善的报刊吧,这只要你们下一道命令就行了;几个世纪以来中国一直在提供这样的范本。”[90]即中国古代直接由皇帝办的报刊是永远不会有错误的,这种报刊为现代欧洲专制主义提供了“榜样”。[91]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君主专制的国家,这种专制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上,也体现在思想文化方面。中国历代王朝的文化专制主义到了后期愈演愈烈,尤其体现为明清时代频繁出现的“文字狱”。事实上,在马克思发表批判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文章半个世纪后的1898年,中国清朝皇帝才首次公布了一个开放“报禁”的法令,但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维新运动刚刚创办的民间报刊,除极少数利用外国租界庇护得以保存外,都遭到了查封。[92]所以,中国清政府要比“开明专制”的普鲁士政府专制得多和落后得多,还远远没有步入近代。1911年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王朝,但政治体制及思想文化的专制主义影响仍然顽固地被维持下来。此后,当时的“苏联模式”又对20世纪后半叶的中国政治制度乃至新闻出版制度产生了长期和深远的影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来,取缔了所有民办报纸和出版社,在新闻出版方面存在着重大选题备案制度。[93]因此,新闻出版自由在中国的完全实现仍然是一个艰巨和复杂的历史进程。[94]

尽管有关批判书报检查制度的两篇论文都是马克思在青年时期写成的,但是由于马克思走上思想家的道路也正是从争取新闻出版自由、争取思想自由的斗争开始的,再加上长期遭受到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迫害的亲身经历,因此马克思对新闻出版自由乃至对人类自由的追求精神是始终不渝的。历史已证明,只有法治才能有效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例如,马克思正是由于后半生一直生活在最早确立法治的英国,才有可能比较自由地长期从事批判资本主义的理论研究和社会活动。

对马克思的新闻出版自由理论,无论是否信奉马克思主义,都不应该局限于某一阶级或政党的意识形态或成见,而应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种思想结晶来理解。


注释:

[1]这两篇论文都收集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文版第2版,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分别为第107~135页和第136~202页。德文版参见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 (MEGA), Berlin: Dietz, 1975, Bd. I, S. 118ff, S. 169ff.

[2]参见沈固朝:《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8页。

[3]弥尔顿说:“如果不特别小心的话,误杀好人和误禁好书就会同样容易。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圣像。”参见[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5页。

[4]同前注[2],沈固朝书,第105页、第108页、第218页。

[5]参见[德]卡尔•艾利希•博恩等:《德意志史》第3卷上册,张载杨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1页;孙炳辉、郑寅达编著:《德国史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

[6]参见恩格斯:《卡尔•马克思》,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15~119页;[德]海因里希•格姆科夫等:《马克思传》,易廷镇、侯焕良译,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3页、第41页、第61页、第109页、第162页、第170页;[英]戴维•麦克莱伦:《卡尔•马克思传》,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第118页、第131页、第203页。

[7]许多年后的1871年,马克思深有体会地说:“普鲁士刑法典里确实有一个古怪的条款,根据这一条,任何一个外国人在他本国或在其他任何国家有了‘侮辱普鲁士国王’或‘背叛普鲁士’的行为或言论,都要受到起诉!”参见马克思:《关于德国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01页。

[8][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5页。

[9]参见恩格斯:《致弗里德里希•格雷培(1839年12月9日~1840年2月5日)》,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43页。

[10]See Paul Smart, Mill and Marx, Individual Liberty and the Roads to Freedom,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1, p.20, p.98,p.117,该书对马克思与密尔在有关人性、个人自由等方面作了比较,认为两位思想家尽管理论根基不同,但仍有很多的共同点。但是该书没有具体就出版自由问题作比较。

[11]同前注[6],海因里希•格姆科夫等书,第32页。

[12]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的旧版中,由于是根据俄文版翻译过来的,所以简单地译为“出版自由”,中译本的新版则是根据德文翻译过来的,正确地译为“新闻出版自由”。

[13]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07页。

[14]同上注,第172页。

[15]同上注,第134页。

[16]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22页。

[17]同上注,第113页。

[18]同上注,第112页。

[19]同上注,第167页。

[20]同上注,第127页。

[21]同上注,第177~178页。

[22]〔奥〕斯•茨威格:《异端的权利》,赵台安、赵振尧译,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3页。

[23]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81页。

[24]同上注,第134页。关于“各种制度”(die insitutionen),陈力丹主张应译为“各执行机关”。参见陈力丹:《更深刻地理解马克思的新闻思想—马克思<莱茵报>时期论著新旧中译文对比和分析》,《新闻与传播研究》1996年第2期。

[25]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4~165页。

[26]例如,在20世纪20年代末的中国,也曾出现过执政党自认为是人民“褓姆”的公开论调。1928年国民党为了推行以党治国和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训政”,国民党元老派首领胡汉民在《训政大纲说明书》写道,在训政时期“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政府,由党员任褓姆之责。”胡汉民将国民党员比作“政治的褓姆”,同时也就意味着将民众视为“襁褓儿”。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85页、第588页。

[27]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52~153页。

[28]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19页。

[29]同上注,第121页。

[30]同上注,第183页。

[31]同上注,第178页。

[32][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2页。

[33]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96页。

[34]同前注[8],斯宾诺莎书,第11页、第270页。

[35]〔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35页。

[36]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20页。

[37]同上注,第121页。马克思还指出:“从观念的角度看来,不言而喻,新闻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的根据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新闻出版自由本身就是观念的体现、自由的体现、就是实际世界观的一种论战;而书报检查制度是不自由的体现,是以假象的世界观的一种论战,它只具有否定的本性。”同上注,第166页。

[38][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 ~ 13页。

[39]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20页。

[40]同上注,第121~122页。

[41]同上注,第122页。

[42]同上注,第145页。

[43]马克思说:“我们大家都服从书报检查制度,就像专制政体下面人人一律平等一样,这当然不是在价值上平等,而是在无价值上是平等的。”同上注,第195页。

[44]同前注[38],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书,第35页。

[45]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83页。

[46]同上注,第149页。

[47][美]威廉•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上)》,董乐山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141页。

[48]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78页。

[49]马克思:《好报刊和坏报刊》(1843),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文版第2版,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8页。

[50]1849年2月7日,恩格斯在“新莱茵报”审判案的发言中指出:“总之,诸位陪审员先生,此刻你们必须在这里解决莱茵省的出版自由问题。如果禁止报刊报道它所目睹的事情,如果报刊在每一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真实,首先得问一问每个官员—从大臣到宪兵—他们的荣誉或他们的尊严是否会由于所引用的事实而受到损伤,如果要把报刊置于二者择一的地位:或是歪曲事件,或是完全避而不谈—那么,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如果你们想这样做,那你们就宣判我们有罪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审判案》,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85页。

[51]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7页。

[52]同上注,第163页。

[60]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93页。

[61]同上注。

[62]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403 U.S. 713 (1971).

[63]在民主制国家,新闻自由不是成立报社、获得执照、反对歧视性征税的自由,而是经营管理层有权决定报纸意识形态的自由。See E. Barendt, Freedom of Speech,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5, p.72.

[64]同前注[3],约翰•弥尔顿书,第27页。

[65]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92页。

[66]同前注[3],约翰•弥尔顿书,第45页。

[67]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01页。

[53]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7页。

[54]同上注,第170~171页。

[55]同上注,第179页。马克思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也指出自由报刊的社会意义,“在报刊这个领域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同样可以批评对方的原则和要求,然而不再是在从属关系的范围内,而是在平等的公民权利范围内进行这种批评”,马克思认为唯有自由报刊“才能使一种特殊利益成为普遍利益”。参见马克思:《摩泽尔记者的辩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文版第2版,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8页。

[56]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86页。

[57]《杰斐逊集(下)》,刘祚昌、邓红风译,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325页。

[58]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96页。

[59]同上注,第194页。

[68]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75页。

[69]同上注,第178页。

[70]同上注,第180~181页。

[71]同前注[1],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第154页。

[72][英]洛克:《政府论》下卷,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7页。

[73]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76页。

[74]同前注[1],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第150页。

[75]同上注,第176页。

[76]同前注[1],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第178页。

[77]马克思:《普鲁士出版法案》,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71~272页。

[78]马克思:《霍享索伦王朝的出版法案》,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32 - 436页。

[79]同前注[63],E. Barendt书,第115页。

[80]同前注[77],马克思文,第273页。

[81]参见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2),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34-135页。

[82]同前注[81],马克思文,第124~125页。

[83]同前注[77],马克思文,第272页。

[84]同前注[50],马克思、恩格斯文,第277页。

[85][英]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J.H菲尼斯、R.V.劳伦斯编辑,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86]See New York Tunes Co. v. United States, 403 U.S. 713, 716 (1971).

[87]同前注[2],沈固朝书,第213~215页。

[88]例如,1917年10月28日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出版法令》,12月18日司法人民委员部《关于成立出版物案件革命法庭》的决议。参见〔前苏联〕盖尔青仲编:《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郑华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44~46页、第62页。

[89]《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卢森堡专辑)》增刊,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1~92页。

[90]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29页。

[91]同前注[24],陈力丹文。

[92]参见马光仁:《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值得深思的是,至今中国仍然不允许民间办报。

[93]例如,2001年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94]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和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的联合课题组发表的“关于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书”,根据中国新闻出版体制的现状,建议对公约关于表达自由的第19条提出保留。参见陈光中主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20页、第523页。

作者简介:龚刃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法学》201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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