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然而,共同体主义者(也被称为社群主义者)桑德尔并不认为正义必然优先于仁爱等其他美德。桑德尔针对正义的优先性进行了三方面的批评:第一,罗尔斯所描述的经验性的正义环境不具有普遍性。第二,罗尔斯将原初状态的人们设定为相互冷淡的,忽略了人们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关爱的倾向。第三,罗尔斯反对以仁爱作为社会制度首要美德的重要理由——个人在认识论上的局限——是站不住脚的。
关键词:正义、仁爱、罗尔斯、桑德尔
正义与仁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两种重要美德,也是社会制度的两种重要价值。然而,这两者之间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正义是以个人目的为基础,为个人的自由行动划出不受他人干涉的范围,一种正义的政治体制通常强调对个人的种种基本权利的维护。与正义相反,仁爱是以被爱者的目的为基础。爱是为了增进对方的利益,以被爱者的目的为目的。例如:父母爱子女,是为了帮助增进其子女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增进自身的利益。因此,在相爱的人们之间,个人的界限变得模糊。以仁爱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强调相爱的人们之间所形成的共同体的价值,而不局限于每个人自身的价值。
在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自由主义者约翰·罗尔斯(JohnRawls)和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者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J.Sandel)在正义与仁爱的关系问题上产生了许多分歧。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赋予正义以相对于仁爱、友谊等其他美德的优先地位。与之相反,桑德尔则更看重仁爱,认为罗尔斯对正义的偏爱可能会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疏离,使原本相爱的人们变得斤斤计较、自私自利,破坏相互关爱的共同体。具体说来,桑德尔针对正义的优先性进行了三方面的批评:第一,罗尔斯所描述的经验性的正义环境不具有普遍性。第二,罗尔斯将原初状态的人们设定为相互冷淡的,忽略了人们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关爱的倾向。第三,罗尔斯反对以仁爱作为社会制度首要美德的重要理由——个人在认识论上的局限——是站不住脚的。
一、正义的环境
罗尔斯在推导出自己的正义原则之前,首先讨论了正义这一美德产生的环境。罗尔斯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增进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体系,人与人之间既有利益冲突又有利益一致。由此,人们就需要在一些公认的原则的基础上来决定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正义的原则就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之下。
罗尔斯对正义的环境的讨论继承了休谟的经验主义观点。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一书中将正义作为一种“警戒性和防备性的德性”[2],认为在两种情况下正义都不会有用武之地:第一,当大自然赋予人们的物产和财富极大丰富时,正义对于规范人们之间的关系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这时,人们不需要任何努力和争取就可以轻易地满足自己的需求,人们不需要相互合作以应对自然界的艰险和困难,也不会因为有限的资源而相互争斗。第二,当人们之间充满仁慈和温情、相互关爱时,正义就失去了作用。休谟认为,在第二种情况下,“正义的用途将被这样一种广博的仁爱所中止,所有权和责任的划分和界限也将不被想到。”[3]基于休谟所论述的这两点,罗尔斯将正义的环境归结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并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和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或对别人利益的不感兴趣的条件。[4]罗尔斯认为,各种资源的“中等程度的匮乏”保证了人们合作的必要和可能。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保持相互冷淡,个人只为自己的利益去争取,才会提出相互冲突的要求。因此,除非这两个条件存在,否则“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正像没有损害生命和肢体的危险,就不会有在体力上表现勇敢的机会一样。”[5]
桑德尔对罗尔斯所讨论的正义的环境的批评集中在“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这一命题上,他力图证明下述两点:第一,正义不是所有社会制度的美德;第二,正义不是首要美德。
首先,桑德尔认为,正义与权利并非在所有的社会联合中都处于优先地位。因为,作为一种经验性的事实,并不是所有社会联合都必然具备正义的环境。桑德尔讨论了家庭之中人们相互关爱的情况。家庭成员很少吁求个人权利和公正决策的过程,这是因为一种宽厚的精神在家庭关系中处于优先地位,人们出于自发的情感而为对方的利益考虑。也就是说,正义环境中的主观因素“人们相互冷淡”并非存在于所有社会联合之中。桑德尔认为,人类社会中有许多共同体中的人们是相互关爱的,“这些共同体具有或多或少清晰界定的共同认同与共享的追求,其表现出来的属性明确地显示出正义之环境条件的相对缺乏”。[6]例如:部落、邻居、城市、乡镇、大学、等等。桑德尔指出,为了建立其主张所要求的绝对意义上的正义首要性,罗尔斯必须说明正义的环境出现在所有社会。而罗尔斯对这一点并没有充分的论证,仅仅是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经验性的条件是“人类社会的特征”[7]。归根结底,罗尔斯无法将经验性的正义的环境在统计学的意义上普遍化。
桑德尔进一步指出,在理论径路上,正义的环境和正义的优先性之间的矛盾源自休谟的经验主义和康德的道义论之间的张力。罗尔斯从休谟处借鉴了对正义之环境的经验性描述,又从康德处借鉴了正义与权利的优先性。而这两种哲学传统从根本上相互对立,这就导致了从一种经验性的事实当中,并不能引申出道义论所支持的正义和权利的优先性。由此,桑德尔得出结论,基于对正义环境的经验性解释,不能说正义是所有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而只能说正义是某些社会的首要美德,“正义仅在那些被大量分歧所困扰的社会才是首要的”[8]。
对于桑德尔所指出的经验性的正义之环境无法支持正义的优先性的问题,罗尔斯并非无法为自己辩护。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环境的解释仅限于原初状态的解释之内,其描述的条件和动机都只能被当作是原初状态中各方所拥有的,而不是实际人类所必然具有的。也就是说,“原初状态之前提的有效性并不是经验地给定的,而是通过一种证明方法作为反思平衡[9]而为人们所了解的”[10]。但是,对于这种非经验性的原初状态之前提,桑德尔仍提出了反对意见。桑德尔认为,原初状态的条件不应该超脱实际的人类环境,否则反思平衡就不会成功。桑德尔论述道:“如果我们仅仅通过诉诸那些因极端怪异、奇特或抽象而打动我们的前提,就能找到与我们关于正义之信念的相同信念,那么我们将会直接质疑那些碰巧的信念。”[11]
第二,桑德尔试图证明,正义并非社会的首要美德,而是毋宁是休谟所说的补救性美德。再以家庭这一社会联合为例,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很少考虑按照法律或正义的原则自己应得到什么利益,只有“当一个和睦的家庭陷入纷争,人们的利益逐渐分化,正义的环境渐趋敏感……古老的宽厚精神才会被一种不可非难之廉正的司法气质所取代”[12]。因此,正义的好处在于,“当社会陷入堕落状况时用它来修理的工作”[13]。如果说正义的作用在于人们道德堕落时的补救,那么这就意味着在正义之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存在着另外的更加优越的美德。只有在人们丧失这种美德的情况下,正义才派上用场,取得了首要的地位。
二、相互冷淡的人们
罗尔斯正义之环境的讨论在其契约论的构建中直接体现为原初状态的设计。由此,其原初状态的设计中也必然折射出正义相对于仁爱的优先性问题。尤其是原初状态中人们相互冷淡的设计,对于正义原则的推导极为重要,桑德尔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批评。
桑德尔对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批评集中在人们相互冷淡这一动机的设计上。桑德尔质疑,为什么罗尔斯要将人们设定为相互冷淡的,而不是相互关爱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专门对相互冷淡的设计进行了论证。
罗尔斯认为,将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设定为相互关爱的将是一种过强的不必要的要求。人类之爱“除了要履行所有的正义之义务外,还准备履行所有的自然义务,甚至要超出它们的要求”[14]。而另一方面,人们相互冷淡的假设则是一个较弱的假设,它并不对各方提出过高的要求。针对罗尔斯所谓强假设和弱假设的区分,桑德尔提出了质疑。桑德尔分析了两种区分主张之强弱的方法:第一,概念意义上的强弱。当一种主张看起来是琐碎的、无关紧要的,不会引起各方反驳的时候,这种主张就是弱的;反之则为强。例如“人性善”与“人性恶”这两个主张都可能引起极大的反驳,这时我们就很难在概念的意义上区分哪个主张是强的主张,哪个主张是弱的主张。第二,统计学意义上的强弱。当一种主张在统计学意义上概率较大时即为一种较弱的主张,反之则为较强的主张。例如福利经济学家对于动机强弱的区分,如果所描述的动机适用于大部分人则为一种弱的假设,如果仅适用于少部分人则为一种强的假设。
桑德尔指出,罗尔斯不可能是在概念意义上将原初状态人们相互冷淡作为弱假设,而将人们相互关爱作为强假设。因为,这两种假设都并非琐碎而无关紧要的,都可能引发人们强烈的反驳。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大量的语言似乎是在暗示一种一般概率上的用法”[15]。也就是说,罗尔斯是在概率意义上区分两种假设的强弱。然而,在概率意义上区分两种假设的强弱,就使得罗尔斯又掉入了经验主义的陷阱。因为我们无法在统计学的意义上判断,是“相互关爱”的人更多呢,还是“相互冷淡”的人更多。如果我们非要认为“相互冷淡”是比“相互关爱”更弱的假设,那我们实际上就是主张人们更倾向于“相互冷淡”而非“相互关爱”。正如桑德尔所质疑的,“这是否假定我们生性就倾向于自私而非仁慈?”[16]然而,这样的假设本身就过强了,不论是在概念的意义上还是在统计学的意义上。由此,桑德尔指出,罗尔斯并没有找到很好的理由将原初状态的订约者设定为“相互冷淡的”而非“相互关爱的”。
三、个人与共同体
如果不考虑正义的环境和原初状态的设计,单从正义与仁爱这两种美德相互比较的角度,罗尔斯仍然给出了支持正义之优先性的论证。罗尔斯试图从两个方面来证明正义是优于仁爱的首要美德:第一,仁爱的美德可能向人们提出相互矛盾的要求,使人们陷入选择的困境。第二,强调正义的优先性并不会妨碍人们形成仁爱的美德。但是,在桑德尔看来,这两个方面的论证都基于罗尔斯对于主体的个人主义假设,因而是狭隘的个人主义的观点。
首先,罗尔斯认为,仁爱要求施爱者像自爱那样增进对方的利益,其困难在于对多个对象的爱,当这些人的要求相互冲突的时候,爱就陷入了困境。比方说,当一个母亲面对她深爱着的不同子女时,就会陷入爱的困境,而很难决断如何分配有限的家庭资源。因此,罗尔斯认为,“一种希望保持人们的差别、承认生活和经验的独特性的人类之爱,在它所珍视的多种善相冲突时,将用两个正义原则来决定它的目标”。也就是说,爱会使人们在面对不同的善的选择时陷入困境,而只有借助正义的原则,人们才能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合理的选择。与此同时,罗尔斯还认为既然相爱的人们不得不用正义原则来解决爱的困境,那么将原初状态的人们设定成相互关爱的就将一无所获。
为什么爱会让人茫然不知所措,这涉及到如何对待人际差别的问题,取决于“我们在认识上能达到别人的范围”[17]。桑德尔认为,罗尔斯所揭示的爱的这一特征更多地是认识论上的而非道德意义上的。如果说爱的原则要求人们去关心他人,去增进他人的利益,那么认识论上的局限使得这一原则变得毫无意义。关键的问题在于,当我们试图爱他人的时候,我们可能会不清楚他人的真正利益何在,不清楚他人真正的目的何在,如何才能让他人感受到幸福……。人们常说,如果你爱一个人,就要让他知道,就要让他感到快乐和幸福。然而,在这个世界上充满了种种以爱的名义而进行的欺压和强迫行为,归根结底,人与人之间很难达到真正的理解和认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认为仁爱并不是一种自足充分的美德,“无论仁爱多么宽广,都要依赖正义才能完善”[18]。
桑德尔认为,罗尔斯所揭示的爱的困境源自于对主体的个人主义理解。正是因为罗尔斯将主体理解为独立的个人,强调人与人之间无法跨越的鸿沟和隔膜,才会将仁爱置于如此艰难的境地。如果我们将仁爱放在共同体的关系中来理解,在具有共同的道德和追求共同目标的人们之间,其利益倾向于相互协调,而爱就不会让人们茫然失措。桑德尔认为,在理论结构上罗尔斯的个人主义的预设被原初状态中人们相互冷淡的设计所强化,使得其正义理论植根于一种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观念之中。
罗尔斯并不同意将其理论归为一种“狭隘的个人主义学说”,他认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没有预设自私或利己的动机,也不反对共同体的价值。这是因为,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并不是自私的利己主义者。罗尔斯认为,将原初状态的人们设定为相互冷淡的并不会妨碍人们在社会中相互关爱,“各方相互冷淡和有互相冲突的欲望的事实,仍然允许我们建立一种内容广泛的对仁爱的解释。因为,一旦正义原则被确立,他们就可以像在别的理论中一样用来确定道德德性”[19]。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相互冷淡只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但这并不排除其目的有可能是增进他人的幸福,原初状态的人们也可能追求任何一种体现相互关爱的美德。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对于一个专注于自身目的的个人来说,任何形式的善、美德和价值都有可能是其追求的对象,这其中也包括共同体的价值。按照桑德尔的说法,“所有的利益、价值和善观念都对罗尔斯式的自我开放……只要这些利益、价值和善观念描述的是我追求的对象而非我所是的主体。预先固定的只是这种自我的种种界限。”[20]也就是说,罗尔斯所理解的主体是一种存在先于目的的自我,而非任何被其目的所规定的自我。然而,桑德尔并不同意罗尔斯的辩护。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对“目的开放的自我”的理解恰恰表明,“在更深层的意义上,罗尔斯的观念是个人主义的。罗尔斯式的自我不仅是一个占有的主体,而且是一个先在个体化的主体。”这种观念将“自我置于超越经验的地位,使之变得无懈可击,一次性地也是永久性地将其身份固定下来”[21]。
另一方面,桑德尔认为,罗尔斯所揭示的仁爱的困境可以通过对主体的不同理解而得到缓解。桑德尔指出,对于自我的理解可以包含比单纯的个人更广泛的主体,例如:家庭、种族、城市、阶级、国家、民族,等等。而造就这类共同体的“不仅仅是一种仁慈精神,或是共同体主义的价值的主导地位,甚至也不只是某种‘共享的终极目的’,而是一套共同的商谈语汇,和隐含的实践与理解背景”[22]。在这一背景之下,个人之间的隔阂会逐步消失,而最终达到相互的理解和关爱。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优于仁爱的首要美德的第二个理由是说,正义的优先性并不会妨碍人们形成仁爱的美德,正义是协调和限制其他美德的框架。桑德尔指出,罗尔斯对于正义优于其他美德的论断植根于自我的优先性,其目的是想要以一种超验的自我摆脱经验世界的偶然性。在罗尔斯看来,仁慈和爱的美德是一种欲望,这些欲望的对象是被爱者的利益。在存在着人际差别,人与人之间相分离的情况下,仁慈和爱的实现受制于许多偶然因素,因而变得可遇而不可求。使相爱的人们感到困惑,使他们的选择境况变得模糊的原因是“爱和仁慈是次级概念,他们寻求推进被爱者的利益”[23],而这一利益是不确定的。因此,为了寻求人与人之间确定的界限,正义成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原则,而“一旦正当和正义原则被确立,他们就可以像在别的理论中一样用来确定道德德性”[24]。
对于罗尔斯的上述说法,桑德尔提出了不同意见:桑德尔认为正义原则的应用并非一定不会妨碍人们建立仁爱的美德。如果我们在不具备正义之环境的社会联合当中错误地应用正义原则,反而会强化人们之间的分歧和冲突,使人们丧失美德。桑德尔举例说,在亲密的朋友之间,如果某一方不断要求根据公平、正义等原则计算自己的利益,权衡自己的付出,那另一方就会警觉地感到自己并没有被当作朋友,并改变原先关爱对方的处事方式。也就是说,人们可能原本处于仁爱的关系中,但由于过分强调正义,而使得人们误以为自己已经处于利益争夺之中,便纷纷撕掉仁慈的面纱,丢掉相互关爱的美德,代之以法律和公正。桑德尔向我们展现了这样的可能性:由于正义之环境的主观因素的反思作用,导致仁爱的环境消失、正义的环境出现,而人们从一种较优的道德滑向正义这种补救性的道德。通过桑德尔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义原则的确立,并非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不会影响人们之间相互关爱之关系的建立。在不恰当的境况中,过分强调正义原则,有可能引发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甚至激化社会中不同地位人群之间的矛盾。
综合上述两点,桑德尔对罗尔斯将正义当作优先于仁爱的首要美德的观点进行了批评,指出罗尔斯所论证的正义的优先性是基于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假设,没有考虑到对主体的共同体主义的理解,忽略了共同体的价值。
四、启示
罗尔斯与桑德尔之间关于正义与仁爱孰先孰后的争论植根于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分歧。罗尔斯的正义学说代表的是自由主义中的权利论派别。这一思想派别将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作为一切政治制度和社会规范的根本立足点。“原子化的个人”是权利论者对于人的基本构想,而社会则是原子化个人的简单集合。对于权利派思想家来说,在个人权利之上没有更高的利益、没有所谓共同体的崇高的善和追求。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权力来自于对个人权利的维护,而不是来自于对公共利益的推进。因此,正义,作为仲裁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纷争的最终尺度,就成为了规范社会关系的首要美德。另一方面,桑德尔是共同体主义的代表。这一思想流派认为,只有在特定文化和传统的共同体中才能真正理解“个人”的意义。个人的存在不是抽象的存在,“个人”只有在与共同体中其他人的关系,以及与共同体在语言、价值观、文化、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相关特征的联系中,才成之为人。因此,仁爱,作为人与人之间美好关系的基础,就成为了规范社会关系的首要美德。由此看来,罗尔斯与桑德尔对于正义与仁爱的争论,实际上体现了两种政治理论的基本预设的分歧,是对于人性假设的基本争论。
罗尔斯与桑德尔之间的争论也带给我们一些有意义的启示。正义与仁爱的矛盾时常会出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当我做出某项决定的时候,是否应假设人人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对他人漠不关心?这样假设是有助于自己做出合理的选择呢?还是会引起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败坏?亲密的朋友之间,是应该明确权利的界限呢?还是应该不分你我,共用所有东西?夫妻之间因为相爱,一方就可以做出让对方感到痛苦的行为吗?父母可以因为爱而为子女做出他们并不认同的决定吗?还是应该尊重子女的权利让他们自己选择?
我认为,回答这些问题的关键因素在于当我们决定用爱的方式或是以正义的原则来处理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时,应该首先判断我们所处的环境是仁爱的环境还是正义的环境。当人们处于一种相互关爱的关系中,或多或地少怀着共同的理想,秉持共同的价值观念;这时,就可以用仁爱的方式来处理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例如在相爱夫妻之间,如果妻子在家中默默无闻地劳动,而其付出能够得到丈夫的赞赏和相应的回馈,那么妻子是愿意付出的,也不会想到要争取自己的权利或应得的报酬。但是,如果丈夫并不关爱妻子,还认为妻子无用,时常责备辱骂,那么妻子当然应该主张应用正义的原则把两个人之间的账算清楚。正如桑德尔所说,在仁爱的环境中错误地应用正义原则会让人们的道德败坏,变得斤斤计较、自私自利;但另一方面,当正义的环境出现时,如果人们还一味地以仁爱相待,就会使自己处于愈加不利的地位,成为被欺辱和践踏的对象。总之,正义与仁爱孰优孰劣的问题取决于人们所处的环境,在仁爱的环境中以仁相待,而在正义的环境中则必须要建立和应用正义的原则,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公平。
注释
[1]此文是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项目批准号:16XNB008。
[2]【英】大卫·休谟(DavidHume):《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5页。
[3]《道德原则研究》,第36页。
[4]【美】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5]《正义论》,第127页。
[6]【美】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J.Sandel):《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7]《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45页。
[8]《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46页。
[9]“反思平衡”(reflectiveequilibrium)指原则和所考虑的判断之间的相互调整过程。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这一推理方法进行了如下解释:“通过这样的反复来回:有时改正契约环境的条件;有时又撤销我们的判断使之符合原则,我们预期最后我们将达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所考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这种情况我把它叫做反思的平衡。”(《正义论》,第20页。)
[10]《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59页。
[11]《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59页。
[12]《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48页。
[13]《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46页。
[14]《正义论》,第190页。
[15]《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62页。
[16]《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62页。
[17]《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194页。
[18]《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193页。
[19]《正义论》,第190页。
[20]《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78页。
[21]《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78-79页。
[22]《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194页。
[23]《正义论》,第189页。
[24]《正义论》,第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