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怀宏:正义的原则与策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54 次 更新时间:2023-10-1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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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宏 (进入专栏)  

在西方学界活跃的东方或者说亚裔学者中,我们可以举出来自巴勒斯坦的萨义德、印度的阿马蒂亚·森和日裔的福山。华裔的学者在汉学或中国研究等方面成绩卓著,但目前似乎还没有出现在西方学术的主流领域可与上述三人的影响相匹敌者。我们希望并期待不久的将来,能出现这样的对西方思想学术有重要影响的华人学者。

经济学和政治学理论、西方及世界的历史、国际关系与政治,尤其还有高端的哲学,应该说都是西方一些比较主要的思想学术领域,而阿马蒂亚·森可以说涉及了其中的多个领域且成绩非凡。他一九九八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近年又进入了道德与政治哲学的领域,其较近的一本著作是《正义的理念》,被认为是自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以来在这方面的一个重要进展和贡献。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其著作中还融入了印度的古老智慧。

阿马蒂亚·森对正义的探索还是从罗尔斯出发的,他承认罗尔斯为此所做出的奠基性贡献,并同样重视理论的作用。但是,他认为自己的正义理念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社会契约方法有三点显著的不同:首先,他认为重要的不是要先验地去寻找绝对的正义,而是要就明显的不正义达成共识;其次,他认为关注的焦点不必仅仅局限于制度,而是要更关注人们的生活以及实现一种好的生活的可行能力;最后,他认为,和社会契约方法预设了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思考不同,还应该超越国家,在一个全球的视点上考虑正义问题。

不过,我认为这里似乎可以分成两个理论层次:在现代伦理学中,一个层次是追问什么是正当的理据,即追问我们据以判断正当(right)与不正当的根据是什么;另一个层次则是追问何以实行或实现这正当。从逻辑上来说,前一个追问是更基本和优先的,我们只有知道何为正当,才能履行正当。回答前一个问题的理论或可称为“原则性理论”,回答后一个问题的理论或可称为“实践性或策略性理论”。另外,现代正义可以说主要是用于制度的正当,而今天的制度,一般都是以一个民族国家、或者说一个政治社会为基本范畴的。

和伯纳德·威廉斯等有某种反理论的思想倾向的学者不一样,阿马蒂亚·森还是非常重视理论的,但他提供的看来还是一种用于实践的策略性理论,而在用于原则理据的正义理论上,还是罗尔斯说了最重要的话。

这也是一个老问题了,即对于提出原则的理论家的一个批评,往往是来自实践而非理据的领域,比如认为他们的理论不能解决或忽略了大部分实践问题,或者不能对实践问题总是提出可靠的具体指导,等等。但在以上批评的几点上是可以为罗尔斯这样辩护的,即罗尔斯的探讨是在更为根本的原则或理据性的层次上进行,他是意识到自己的这一限定范围的。他是在探寻基本正义原则的理据,其他思想者也可以做类似的寻求,但在这一层次上寻求的,的确是具有某种绝对或共识意义的正义原则。对罗尔斯来说,这也并不是在寻求一个美轮美奂的完美社会的大厦,而只是寻求一个首先是公正,然后人们方能寻求美好的社会基石。

所以说,这些正义原则一定是很稀少的、最基本的。我们应当努力做到不遗漏,但更不要扩大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范围。在这方面,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倒可能是有遗漏的,如果从一种全球文化的视角看,在他的第一正义原则——政治领域内的平等自由原则之前,看来还应有一个保存生命的更为基本的原则。不过他也明确说明他的限度是在发达民主的良序社会的范畴内考虑一种比较理想的正义。而在扩大的方面,他的第二正义原则,尤其是否要永远最关心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能否列入最基本的正义原则之列,则还可以继续争论和存疑。

另外,对不正义的认识与对正义的认识可以说是相通的。我们据以判断何为不正义的标准,往往是来自我们对基本正义原则的认可。甚至有时只是表述上的不同,比如从正面表述的“保存生命”的基本道德原则,从反面表述的“杀害无辜是最大的不义”的基本行为规范,可以说思想内容是一致的。人们要坚定地维护和支持正义,或者说反对不正义,也还必须有一些对何为善恶正邪的基本信念,这里仅仅靠慎思和讨论还是不够的,或者说,将所有问题都付诸慎思与讨论也将削弱反对不正义的力量,必须去寻求比较确定的共识作为讨论和对话的前提。所以,在我看来,我们还是应当更重视社会制度而非个人生活,更重视一国或者说一个政治社会,这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而且,在消除不正义方面,也是要更重视首先消除那些由制度造成的不正义——它们是影响人们生活最为严重,也最有可能消除的不正义。

由此看来,阿马蒂亚·森的正义理论就依旧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调整、深化和补充,而不是根本的理论转型或范式更换。如果确认了这一点,我们当然能够从阿马蒂亚·森的正义理论中得到许多启发。比如说,最优先的任务的确是要防止严重的不正义,甚至就让我们的道德实践从反对那些严重不正义的基本禁令开始。此外,我也相当赞同他所说的,在我们面向实践的道德选择和实践中,“正义需要允许多种不同的正义缘由的同时存在,而不是只允许一种正义缘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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