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尔·斯泰纳(Hillel Steiner)是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哲学系的荣誉教授、不列颠学院(The British Academy)院士,当代左派自由至上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的哲学研究围绕自由、权利、正义这些基本概念展开,主张在保障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的基础上,以土地税和遗产税来调节财富分配的不均。1994年,斯泰纳的著作《论权利》被英国政治研究协会(PSA)评为“年度最佳图书”。近十几年来,斯泰纳的政治哲学思想在当代政治哲学的研究中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皮特·沃伦泰尔(Peter Vallentyne)和迈克尔·大冢(Michael Otsuka)等人也注意到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在批评右派自由至上主义的基础上,这几位学者对私有权、市场、税收等分配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形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派别: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这一派别试图在坚持权利的至上地位的同时,以税收方式调节社会中的不平等,其理想是实现一个既自由又平等的社会。2017年6月,笔者在英国访学期间专程拜访斯泰纳教授,就自由、平等、税收以及分配正义等问题向其进行了请教。
一、自由至上主义:左派与右派
李石:斯泰纳教授,您好!近十几年来,“左派自由至上主义”在当代政治哲学的研究中影响很大。您能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政治哲学派别吗?您认为自己是一个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left-libertarian)吗?还有哪些当代政治哲学研究者是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
斯泰纳:是的,我确实认为自己是一个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我主要的著作《论权利》①分析了一系列概念:自由、权利以及理性(rationality)——这些概念被用来构建左派自由至上主义的根本原则。我想,当代著名的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还包括皮特·沃伦泰尔和迈克尔·大冢,或许还有伊恩·卡特(Ian Carter)。另外,其他一些政治哲学研究者的立场也在慢慢接近左派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
至于菲利普·范帕雷斯(Philip Van Parijs),他既是,也不是。关于这一点的原因,我在下面的谈话中可以解释得更清楚。范帕雷斯所使用的自由概念与我们所用的概念有着细微的不同。他使用的是一种更加“积极”的自由概念,所以在实践中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除了概念的不同,在纯粹经验方面,我们的观点与范帕雷斯的观点也有一些差别:这些问题是关于事实的,基于此的异议很难弥合。范帕雷斯主张,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获得一定数量现金的资格。许多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也这么认为。但是,在范帕雷斯的学说中,用以支持这一基本资格的税收种类比绝大多数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所认为的要更多样化。然而,我或许也会将他当作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因为他所倡导的根本原则与许多其他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是一样的(我会在下面深入讨论这一根本原则)。他认为,这些根本原则意味着比我和其他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所主张的更深程度的平等。而我认为,这部分是因为他使用了不同的自由概念。至于其他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你看过我和沃伦泰尔编辑的文集②吗?其中的第二卷收录了当代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论文,他们都是各种类型的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
李石:在我的印象中,左派自由至上主义是在批评像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这样的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同样也支持一个自由的市场经济。那么,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的主要观点是什么?与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有什么根本区别?
斯泰纳: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支持自由市场,但他们同时主张一种对财富的正义分配。他们认为,一种对财富的正义分配包括给予每个人一种物质性的平等起点,比如“基本收入”(basic income),或者是“基本资本股份”(basic capital stake)。所谓“基本收入”是指,你每个月从国家获得一张支票。而“基本资本股份”是不一样的:当你成年的时候,你从国家拿到一大笔钱,在那之后你将不再得到任何东西。在这两种情况下,你都可以用这笔钱做任何你想做的事:你可以用这笔钱上大学,创业,买房,或者参加某种培训;如果你愿意的话,甚至可以全花在巧克力上。但是,除了这些,你将不会再从国家得到任何“有保证的收入”(guaranteed income)。有学者论证说,基本资本股份比基本收入更接近自由至上主义的主张,其家长主义的色彩更少。范帕雷斯在他的《所有人的真正自由》一书中解释了他为什么更赞同“基本收入”而不是“基本资本股份”:这就是,当人们比较年轻的时候,他们的经验较少,更可能犯投资方面的错误。所以,基本收入使得一个更成熟的自己不必在怜悯下度日——而基本资本股份就可能会导致这样的情况。③就我个人的观点,我不太确定这一区别是否有这么重要。在一个自由市场中,这两种形式的财富是可以相互转换的:银行通常给有固定收入的个人以大额贷款;另一方面,拥有大量现金的人可以将其投资到某种形式的年金,以便每月获得固定的收入。
自由市场是所有自由至上主义者的一个基本主张,而左派自由至上主义则认为,当且仅当进入自由市场的所有权——人们在市场中进行买卖的所有权——是公平而正义的,自由市场的分配结果才是公平而正义的。而这些所有权要变成正义的,就必须缴纳公平而正义的税收费用。左派自由至上主义与右派自由至上主义之间最重要的相同点是他们都相信自我所有权。每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所以任何人都不是天生为奴的。两派都相信自由市场和自由贸易,并相信不应该存在所谓的“无受害者的犯罪”(victimless crimes)。比如说,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罪行叫作“亵渎罪”(blasphemy),在许多国家都是这样:亵渎是一种极其不敬的行为。另一种形式的无受害者的犯罪在法律上被叫作“有伤风化的暴露”(indecent exposure):在公共场所赤身裸体。在许多社会中,卖淫和吸毒都属于类似的犯罪行为。
自由至上主义者,还有许多自由主义者,比如罗尔斯,遵循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教导,会认为既然其他人并不会被这些行为伤害,那么这些行为就不应该被定罪。人们可能不喜欢这些行为,但既然他们并没有在任何相关的意义上受到伤害——他们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侵犯——那么法律就应该保护做这些行为的人。人们可能不喜欢看到这些事情,但他们并非对自己能看到的一切都有权进行干涉,例如,对他们能看到的其他人穿不穿衣服进行干涉。
李石:那人们对他们能听到的一切拥有权利吗?
斯泰纳: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密尔的“伤害原则”的复杂性显现出来。讨论表达自由的大量文献向我们展示了这一问题有多复杂。当然,我们都同意,我们没有权利对着别人的耳朵大喊大叫。但是,这里的界限非常难以确定。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当这些活动是在“公共空间”进行的时候,事情就变得更加复杂。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的理想世界中,将不存在公共空间:所有的空间都被私有化了。这使得我们可以说,如果某人在他自己的空间中演奏吵闹的音乐,如果噪音传到我的空间中来,那么他就越界了。他侵犯了我的权利,而我就有权或者制止他演奏音乐,或者让他将音量关小,或者要求他补偿我,或者其他的。在这一点上,说话也是一样的。对自由至上主义者来说,解决这种“污染问题”(pollution problem)的首要方式依赖于有一组可理解的、界限清晰的私有权,包括对空间的占有权利。
在现今的世界中,所有人类社会都包含着许多公共空间。自由至上主义者想要将尽量多的公共空间私有化,而这将使得人们的哪些活动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变得更加清晰。自由至上主义者以及宽泛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认为,所有无受害者的犯罪都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然而,许多类似的活动在公共空间进行,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会说,当他们见到有人在公共场合裸体时,或者看到亵渎的行为,或者不得不受吵闹音乐的干扰时,他们受到了伤害。如果所有的空间都私有化了,那就更容易判断那些人们不喜欢的行为是否确实侵犯了人们的权利。左派和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都认为,那些没有侵犯人们权利的行为不应该被制止。
另一方面,左右两派的根本分歧涉及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任何人都可以拥有土地而不对他人负有任何义务,也不用缴纳相应的税金。但是,左派自由至上主义却认为,土地拥有者必须缴纳土地税。类似地,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会认为,你活着的时候送别人礼物和你将死后的财产遗赠给某人,这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区别。然而,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会认为这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当你送别人礼物的时候,实际上你将某种义务加诸你自身:那就是尊重礼物接收者对于所赠之物的所有权。而遗赠则无法产生这种义务,因为死去的人无法负有任何义务。这些就是左右两派之间深刻而重要的分歧。
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
李石:我们知道,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认为自由与平等这两种价值在根本上是不相容的(incompatible),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作出选择,不可能同时实现这两种价值。左派自由至上主义有自己独特的自由概念吗?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所使用的自由概念其含义是什么?其自由概念可以搭建起自由与平等之间的桥梁吗?如果可以的话,如何搭建?
斯泰纳:我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没有”。你能发现,在绝大部分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的作品中使用的都是我称之为“纯粹消极自由”(pure negative liberty)的概念。我认为,这一概念与伯林所理解的自由概念基本上是一致的。当然,许多非自由至上主义的作者也会使用纯粹消极自由概念:确实,这一自由概念也是在非学术的语言中最常用的自由概念。所以,我肯定不会说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是这一概念的创造者!实际上,它是从伯林那里借用来的。
李石:您能给出“纯粹消极自由”概念的清晰界定吗?因为,中国读者可能还不太熟悉这一说法。这一概念的鼻祖是霍布斯吗?
斯泰纳:是的,所有人都认为这一概念源自霍布斯。但我并不认为霍布斯对这一概念给出了最清晰的表达。我们可以在边沁的作品中找到对这一概念更好的阐述。例如,霍布斯谈论河流顺着河道流淌的消极自由。我可以理解在特定语境下这一讨论是有意义的,所以可以说这一概念源自霍布斯。但是,我认为,边沁对这一概念的使用要更连贯,并且是在我们所熟悉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因为,他将这一概念用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而不是无生命的物体上。其实,纯粹消极自由的概念很简单,其定义是:如果没有其他人阻碍你做A(某种活动),那么你就有做A的自由。所以,当且仅当他人会阻止你做A,你才没有做A的自由。
关于第二个问题,是的,我确实认为左派自由至上主义可以跨越伯林所说的自由与平等之间的鸿沟。当然这些都取决于我们如何定义平等这一概念。因为我们总得确定——正像G.A.柯亨(G.A.Cohen)在其著名的文章《平等主义正义的平等项》④一文中所指出的——我们想要平等化的东西是什么。
长久以来,平等被简单地看作是平等的物质财富,或者是平等的福利,或者是平等的“偏好满足”。但我认为,现在人们不再想当然地这么考虑问题了。在最近几年中,卡特论证了平等的尊重⑤(equal respect)。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论证了“平等的资源”,他特别强调这一概念与平等福利的区别。当伯林谈到自由与平等之间的鸿沟时,他所考虑的是福利与物质财富的平等。而且,我相信,伯林能够被德沃金说服,认为资源平等与自由是相容的。我自己的自由至上主义版本通过将“平等的自由”(equal liberty)作为一项根本原则,而使得这两种价值得以相容。我认为,卡特与我的观点是一致的。我们通过论证每个人都拥有获得平等的自由的基本权利,而使得自由与平等两种价值可以相容:正是自由本身应该在人们之间平等分配。所以,跨越自由与平等之间的鸿沟的方式恰恰是确保每个人获得等量的纯粹消极自由。
李石:“等量的纯粹消极自由”与罗尔斯所说的“平等的自由”是一致的吗?
斯泰纳:不,罗尔斯是在韦斯利·霍菲尔德(Wesley Hofeld)⑥的意义上或者说规范的意义上使用自由这一概念。他在正义的第一条原则中所提到的“平等的自由”应用的是霍菲尔德式的概念,这一概念使自由等同于“允许”。例如,“我有驾驶我的车的自由”,其含义是我被允许驾驶我的车,也就是,我驾车这一行为不会有损于任何义务或责任。但是,如果其他人偷走了我的车钥匙,或者将我拴在我的房间里,那我仍然有驾车的自由,或者说被允许驾车。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却失去了驾车的纯粹消极自由:我在物理意义上被另一个人阻止驾驶我的车。所以规范意义上的霍菲尔德式的自由概念与描述性的、经验性的自由概念是不同的:亦即不同于霍布斯和伯林所使用的纯粹消极自由概念。而罗尔斯使用的正是这种霍菲尔德式的规范的自由概念。通过保证每个人获得等量的纯粹消极自由,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想让每个人拥有一种基本权利,不受阻碍地获得等量的“行动空间”(action-space),即我们的行动中可能会用到的所有的物质性物体和可能触及到的时空位置。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想要论证的是:每个人对平等地不受他人阻碍有一种原初的权利(original right)。
三、原初权利与衍生权利
李石:您刚才提到了“原初权利”这个概念。在《论权利》中,您区分了“原初权利”与“衍生权利”(derivative rights)两个概念。您能阐明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吗?这种区分对于分配正义有什么影响呢?
斯泰纳:我们首先要明确,在任何正义理论中,所有提到的权利要么是原初权利,要么是衍生权利。衍生权利是通过其他权利的实践性选择而产生的权利。例如,通过签订契约,或者用你所拥有的东西生产出新的东西。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绝大多数权利都是衍生权利。与此相反,原初权利不是衍生的权利:其他权利可以从原初权利中衍生出来,但原初权利本身并非由选择而被创造出来。在政治哲学中,人们通常认为“自然权利”或者“人权”是原初权利,我们拥有这些权利仅仅因为我们是人类,而不是得益于任何人的选择。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理解这一区别:假设我对这本书有权利。我从书店买到这本书。在我买这本书之前,书店对这本书有权利。而书店从出版商那里买到这本书,所以出版商之前拥有对这本书的权利。由此看来,衍生权利通常通过一个长长的交易过程而被创造出来:而这正是实践权利的过程。包含在这一系列交易过程中的权利总归有一个起点,而我将这一起点称作“原初权利”。这本书是用纸做的(纸的原料是树),由劳动所创造,所以人们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共同制造了这本书。类似的,在其他所有的生产过程中,都是人们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共同制造出产品。当你回溯这一系列生产要素及其拥有者,直到最初的开端,你就到达了原初权利。
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每个人都对平等的消极自由有原初权利。而这一权利直接推导出其他两种权利:每个人都有“自我所有权”——每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每个人都对自然资源(例如造纸所需要的树)拥有平等的权利。与“自我所有权”一样,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也是从平等的自由的权利推导出来的。对绝大多数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来说,平等的自由是唯一的原初权利。在下面的谈话中,我会进一步讨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现在先说这些。
原初权利和衍生权利的区分与左派自由至上主义关于分配正义的独特观点是密不可分的。实际上,每一种分配正义理论都能通过其分派给人们的原初权利的种类进行分析。
以罗尔斯的理论为例:罗尔斯自己没有使用原初权利这一概念,但你能准确地将罗尔斯的理论描述成它是基于三种原初权利的。第一,对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权利;第二,对平等机会的权利;第三,拥有“差别原则”赋予人们的资格的权利。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隐含的权利是属于最少受惠阶层成员的:这些人有权利使他们的收入达到可能的最大值,只要这么做不会侵犯罗尔斯所说的第一种和第二种原初权利。
另一方面,在左派自由至上主义的正义理论中,我所说的对平等自由的原初权利意味着我对我的身体(对身体的劳动)有权利并且对分享自然资源或者是与自然资源对等的现金(以及去世的人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正义理论所规定的分配在根本上依赖于这一理论所分派给人们的原初权利是什么。
四、关于私有权的理论
李石:我们都知道,不论哪一种现代分配正义理论都必须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来考虑问题。私有权是自由市场得以成立的最根本的条件。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对私有权进行了论证,而这一论证几乎成为所有当代分配理论的基础。但是,也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对洛克的私有权理论提出质疑。您是否同意洛克对财产权的论证?这一论证有什么问题吗?您是否认为除了私有权,还有其他可行的所有权形式?
斯泰纳:我基本同意洛克的论证。17世纪,当洛克撰写《政府论》为私有权进行辩护时,是要抨击当时一种支配性的政治教条,这就是“君权神授”论。根据这一理论,国王拥有绝对的权威,这一权威来自上帝:所有臣民、所有土地、甚至社会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国王,是他的个人财产。基本上,每个人都是国王的奴隶,而且没有反对国王的权利。这就是洛克想要攻击的教条。洛克认为,首先,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平等的含义是:没有人天生对他人拥有权威。上帝并没有使一些人变得比其他人高贵,使其对所有人拥有权威。洛克认为,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身体——亦即,没有人天生是奴隶。洛克从自我所有权出发,推导出人们拥有他们身体的劳动。并且,如果他们将这一劳动应用于土地和自然资源,那么他们就拥有劳动的成果,作为他们的私有财产。我同意所有这些推理。
同时,洛克还注意到土地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这些资源并不是无穷无尽的。所以他说,在私有化的过程中人们应该将足够的资源留给他人享用。用洛克的话来说,每一个进行私有化的人都应将“足够的以及同样好的(enough and as good)资源”留给他人享用。而诺齐克将这称作私有权的“洛克条款”。
诺齐克认为,洛克在这里关注的是效率:如果不允许将土地私有化——如果任何人可以去任何一片土地——那么你就不会发展农业,因为你不能确定你的谷物长出来之后还属于自己。所以,如果人们能够将土地私有化,这将是更富成效的。诺齐克还认为,对于那些没有得到任何土地的人来说,他们并没有充分的理由抱怨分配不公,除非其生活没有因整个私有化过程而得到改善。然而,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不同意诺齐克对这一条款的阐释。
我自己对私有化的历史了解得并不多,但不论怎样,我都不同意诺齐克对“足够的以及同样好”的阐释:如果你将我本来可以从中获益的一片土地或者某一自然资源私有化了,那么你就应该补偿我,这才公平。而且,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所有的私有土地所有者都应该补偿那些被他们排除在某片土地之外的人们。所以说,这些都要看你如何阐释洛克。
至于我是否同意洛克对私有权的论证,我肯定同意自我所有权原则,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也同意这一原则。我也同意劳动混合原则(labor-mixing),这一点与大部分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也是一样的。但是,我不同意其与土地和自然资源相关的一些观点。洛克对私有权之论证的问题在于:将“足够的以及同样好的”留给他人这一条款的模糊性。我认为,洛克还默认人们对死后的财产拥有权利。在这一问题上,他甚至从没考虑过相反的观点,而这些观点是应该被考虑到的。在谈到遗产税时,我会详细讨论这一点。这些是洛克的私有权理论的主要问题。但是,我认为他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
李石:在对私有权的论证中,洛克还提到,99%的产品价值来自劳动,只有1%来自自然资源。我觉得这个结论也不太可靠。
斯泰纳:是的,他没有说他从哪得到这些数据的。在我看来,这些数据不可能全都是准确的。随着技术的变迁、历史时期的改变,组成社会财富的生产劳动和自然资源的比例会有很大的变化。在机动车发明之前,蕴藏石油的土地的价值要低很多:现在,人们有许多车,需要大量的石油,地下有石油的土地的价值就会高很多。同样的道理,在塑料被发明之前,蕴藏石油的土地的价值也相对较低。所以,我想99%与1%这些数据并不一定对。
不论正确的数值是什么,这涉及土地所有者应该向政府交多少税⑦,再由政府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在我发给你的那篇文章⑧中,我引用了一本美国1985年出版的书。书上说,1985年美国的土地税足够支持每个中等规模的美国家庭——四口之家:爸爸、妈妈和两个孩子——获得每年2万美元的基本收入。⑨我想,这在1985年的美国算是很不错的了。当然,大部分人还是得工作,但这一税收数额与洛克和诺齐克所建议的要多很多。
另一方面,替代私有权的其他所有权形式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问题。人们或者国家可以集体拥有财产吗?在某种意义上,这应该是可能的。一些大型的资本主义企业也经常是集体所有的——由股东们集体所有,可能会有很多股东。通用汽车公司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每年这个公司都会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有时候会有上千个股东参会。集体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法定所有者,包括机器、厂房、未出售的产品、建筑用地,等等。但我认为,这虽然代表着集体所有权,但实际上还是私有产权,这个企业并不是共有的或社会的财产。一样东西要真的成为非私有的财产,那它必须是国家所有,而且国家还必须是民主制的。因为,如果它被一个非民主制的国家所有,那它就成了独裁者的私有财产,这非常像上面提到的17世纪洛克所抨击的国王的神圣权利。
我们很难将资本主义政体中的私有企业与纯粹的共产主义相提并论。假设,我有通用汽车公司的股份,这是否意味着我可以走进通用汽车的厂房,使用其中的机器或工具?不是的,我不能使用任何东西。我可以做的仅仅是分享公司的利润。在某种程度上,我可以指导公司的政策,但我必须与其他股东一起分享对公司的决定权。比方说,我可以告诉公司的管理者,他们不应该再生产某一型号的车了。所以,我们可能认为,如果集体的股份所有者在对通用汽车作出决策,那么,即使国家将通用汽车国有化了,也不会有区别。我想,大部分人会说,国有化不过是将每一个公民变成了通用汽车的股东,这一权利或多或少与私有企业的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李石:这一结论是否只有在国家实行民主制的条件下才成立?
斯泰纳:是的,完全正确。正如我上面提到的,如果国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制,如果国家最终由一个人或者一小群人控制,那么将所有公民看作是国有财产的共有产权者就是非常错误的。要成为股东,人们必须拥有真正的法律权威,至少有权选择决定公司政策的人。
李石:您怎么看待现在正在兴起的“分享经济”,像“爱彼迎”,“OFO”这样的公司?您认为这是区别于私有企业的一种形式吗?
斯泰纳:不,我并不认为这些“分享经济”能够替代私有产权,它们不过是私有权的另一种形式——一种让私有财产得到更有效的、利润更高的利用的形式。但是,这些自行车、房子等,仍然是私有财产。
五、土地税和遗产税
李石:通过您上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左派自由至上主义与右派自由至上主义在具体政策上的最大分歧就在于税收。右派自由至上主义主张一个完全没有再分配的充分的自由市场;而左派自由至上主义则在坚持自由市场的同时,试图论证某些税收的合法性。那么,您认为哪些税收是被允许的?左派自由至上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斯泰纳: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相信,应该对土地所有权和遗产征税。并且,有一些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还认为,应该对互赠礼物征税。除了这几种税,其他任何税收都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所有其他税收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人们自我所有的劳动征税,而这会侵犯他们的自我所有权。
第一,土地税的主要论证思路是:土地不是任何人的劳动产品,因此它应当由所有人平等拥有。不论你认为土地来源于上帝的创造,还是来自“大爆炸”,上述观点都是正确的。左派和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都认为,最初,土地没有主人,任何人都应该被允许使用任何部分的土地。接着,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下结论说,谁第一个使用某一部分无主的土地,谁就有资格占有那一片土地,拥有对那片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却认为,如果某人将某片土地圈起来,将这片土地私有化,那么他就必须对所有其他人进行补偿。因为他圈用这片土地,将其他人排除在外,剥夺了他们使用这片土地的权利。所以,土地税收恰恰是土地占有者向其他人做出的补偿。土地税收是将所有土地所有者的补偿收集起来,再以基本收入或基本资本股份的方式补偿给大家。我想,这就是基于正义的最简单的对于土地税收的论证。
对土地税收,还有一种基于效率而非基于正义的论证。这一观点认为,因为土地不是任何人创造的,所以对土地征税与对其他任何东西征税是不同的。如果你对其他东西征税,那么这种东西的供应就会降低。例如,如果你对人们的工资征税,那么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工作时间会减少。如果你对某种商品征税,那么人们购买这种商品的意愿就会降低,这种商品的供应量也会相应减少。如果你对进口商品加收关税,比如你对进口到中国的美国商品加收关税,那么美国商品的销售量就会降低,而其产量也会相应减少。但是,如果你向土地征税,土地的总量却不会减少,而是保持不变。这就是为什么经济学家将土地税称作最有效的税收的重要原因。而且,征收土地税也比其他任何税收要易于实施:收入和商品常被谎报瞒报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而土地是绝不可能被藏匿起来的。
我还应该加上一条,也许中国读者会感兴趣。在西方社会最开始倡导土地税的人是19世纪的美国政治经济学家亨利·乔治(Hengry George)。乔治的作品深刻地影响了20世纪中国先进的政治领袖,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孙中山。
李石:确实,孙中山的“单税制”和“平均地权”的思想都受到了乔治的深刻影响。对这一问题,中国学者也有许多研究。对其他自然资源,比如石油、森林、矿藏,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是否也认为应该征税?
斯泰纳:所有这些自然资源都是在土地上,或者是埋藏在土地下面的。所以,当我们估算一片土地的价值以确定土地所有者应缴纳多少税收时,我们不仅要计算土地的地理面积,还要计算其中蕴含的自然资源的价值——石油、森林、矿藏。实际上,我们还要考虑土地上方的空间,包括地磁场——这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为它们被用作飞机的航线或者是人造卫星的传送媒介。
此外,对遗产税的论证依赖于权利的概念。我关于遗产税的观点来自我对构成根本原则的权利概念的分析。长久以来,关于“权利”概念的含义,学术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利益理论(Interest Theory)和意志理论(Will Theory)。我在《论权利》一书中为意志理论进行了辩护。这两种理论都认为,如果一个人拥有某种权利,那么另一个人就必须尽相应的义务:如果你对我有某种权利,那么我就对你负有相应的义务。同时,意志理论进一步指出,如果你要拥有某种权利,那么你必须能够去实践这种权利。这就是说,你必须有霍菲尔德式的力量或者权威来免除我的义务(解除它);或者相反,要求我实践这一义务。也就是说,你必须能够对我是否实践这一义务给出意见。
如果这一理论是正确的,那么逝去的人就不能拥有权利。因为,他们无法免除或要求其他人对义务的履行,逝去的人也不能对义务的履行表达同意或反对。无论他们活着的时候有什么样的愿望,逝去的人都没有权利要求活着的人去实现那些愿望。所以,当他们去世时,他们所有的财产都变成了无主物。如果那些东西是无主的,那么它们就是像人类历史之初的自然资源一样——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资格均分这些财产,或者均分价值相当的货币。
在实践中,这就意味着国家必须对遗产征收100%的税。但是,我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我没有权利在我死后将我的书留给我的孩子。这仅仅意味着,我的孩子必须从国家那里买这本书。而且,对于购买我的书,我的孩子拥有“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在与其他人出价相同的情况下,我的孩子可以优先买到这本书。这与我对遗产税的论证并不矛盾。当然,在大部分西方国家遗赠是被允许的,而遗产税也大大低于100%。中国的情况是怎样的?
李石:其实,我认为您对遗产税的论证很难被中国人接受。因为在中国,逝去的人的意志,尤其是去世的父母的意志是非常神圣的。年老的人通常会在生前对死后应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人们普遍认为,活着的人应该按照逝者的愿望去处置他(她)的财产,否则活着的人,尤其是子女将被看作是不孝的,甚至受到公共舆论的谴责。您知道,“孝”在中国乃至整个东亚地区是最重要的美德。另外,在法律层面,我们国家还没有出台任何与遗产税相关的法律。虽然对于是否要征收遗产税有一些讨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政策还没有进入立法阶段。当然,我同意您的看法,遗产税是分配正义所要求的,是调节贫富不均,尤其是不平等的代际传递的有效措施。
斯泰纳:是的,在西方,许多保守主义的政治家也主张削减,甚至完全取消遗产税。但是,我认为,不论是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还是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其理论都建立在权利的意志理论的基础上。所以,当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同意保守政治家的观点时,他们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我注意到,在中国文化中,有很强的尊重祖先的传统。我也认为我们应该尊重逝者的愿望,但是,我认为这些与权利无关。记住,我们有很多意义重大的道德义务是重要的——比如慷慨、礼貌、诚实,但这些都与权利无关,也就与正义不相干。所以,这些都应基于人们的自愿而不是以法律的手段去强制。我认为,尊重祖先遗愿也是这种道德义务中的一种。而如果公共意见将严厉批评那些没有按照父母的遗愿去做的人(例如,儿子因无法支付高额的遗产税而失去了父亲想要留给他的房产),那么也许富有的人会自愿资助那些无法支付遗产税的人,以使他们获得父母想要留给他们的东西。
所以,土地税和遗产税是正义所允许的仅有的两种税收;所有其他的税收都不应该征收。为什么呢?因为其他的税收都是以某种方式对人们的劳动成果进行收税。人们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拥有正当权利,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劳动有权利,因为他们对自己的身体有权利:他们是自我所有的,而不是奴隶。所以,不论其税收的性质是什么——收入税、交易税、关税,等等,对人们的劳动产品征税都是(如诺齐克说的那样)对他们的自我所有权的部分侵犯:这就相当于是部分的奴役。如果你一个星期工作五天,而必须上交20%的所得税,那么你每个星期实际上有一天是国家的奴隶。我认为这是左派和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都会接受的一个观点。
对纯粹的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而言,几乎所有的税收都是不合法的。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努力论证一些税收对国家的保护性活动而言是必需的:用于政策和军事功能。他认为每个人都会同意这一税收,所以这是合法的。但是,有许多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并不认为国家是合法的,他们是无政府主义者,因此也就不认为任何税收是合法的。他们认为,与所有其他服务和产品一样,保护性活动可以由自由市场中的私人公司供给。我认为,大部分的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是,如果必须征税的话,土地税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它是最有效的。不过,也有一些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即使土地税也是不应该征收的。
李石: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内部对于对礼物馈赠征税是否有分歧?
斯泰纳:正如我上面提到的,所有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都认为,逝去的人的财产应该被征收100%的遗产税。而一些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不包括我自己)认为,我们还应该对礼物馈赠征税。我认为,左派自由主义者内部的这一分歧源于他们应用的根本原则的细微差别。在我的分配理论中,根本原则是平等的自由:每个人对平等的自由拥有原初权利。对沃伦泰尔和大冢来说,其根本原则是每个人对平等的机会拥有原初权利。机会可以被阐释为类似消极自由的概念:这取决于这一概念的准确定义。他们关心的是,如果不对礼物馈赠征税,那么会产生财富的巨大的不平等,这将使人们在成年之时处在不平等的起点,进而导致每个人的机会不平等。我自己认为,可以通过对“自然资源”的适当理解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不平等,这其中也包括人们的基因。如果我的论证是成功的,那么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就没有理由对礼物馈赠征税。
李石:但如果不对礼物馈赠征税,那么遗产税就很容易被消解掉。人们在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人世时,就可以将财产赠予他人。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斯泰纳:确实如此,那些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人世的人能够在临死之前将自己的财产作为礼物送给他人。当然,那些死于意外的人就没法这样做。也许,遗产税征收不到什么钱。然而,权利的意志理论无法支持逝去者对财产的权利,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因此,不论征收到多少钱,这部分钱都应该由所有人平等分享。另外,在《论权利》一书中,就为什么人们往往会将自己的财产保留到最后一分钟,我提供了一些可能的解释⑩。
六、代际正义
李石:代际正义讨论的是不同世代之间的资源分配问题。尤其是在地球环境恶化、资源被过度利用的今天,代际正义的问题凸显出来。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对代际正义问题也有许多研究。而且,在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内部还存在着分歧。您能谈谈各方的观点和理由吗?
斯泰纳:在这个问题上,左派自由主义者内部存在着分歧。首先,我们设想有三个世代:逝去的世代、活着的世代以及远未来世代(far future generation)。这里,远未来世代指的是与活着的人们不会有任何互动的那些未来的人们。所以,远未来世代不包括我的孩子、孙子,甚至也不包括我的重孙子,是比他们还要远的未来的人。正像我已经指出的,所有的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都认为逝去的人是没有权利的,正是基于此我们才可以征收遗产税。
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内部有争议的是,那些远未来世代的人们是否对活着的人们有权利,尤其是与环境问题相关的权利。我认为沃伦泰尔和大冢会说“有”,而我的答案是“没有”。这一回答的根据同样在于权利的意志理论,与逝去者对我们没有权利的原因是一样的。也就是说,那些远未来世代的人们不能对活着的人们拥有任何权利,因为他们无法实践这些权利——他们不能对我们是否应尽与他们的权利相应的义务发表任何意见。
沃伦泰尔不同意我的看法,他认为远未来世代可以对我们拥有权利。为了替这一观点辩护,他用权利的混合理论代替权利的意志理论:混合理论将意志理论(捍卫自由选择)的元素和利益理论(捍卫利益)的元素结合起来,而这两种理论在思想史上一直是敌对的。沃伦泰尔认为,可以将意志理论用于解释活着的人们之间的权利,而利益理论则用于解释远未来世代对活着的人们的权利。显然,如果当下活着的人们不做那些破坏环境的事情,那将给远未来世代的人们带来巨大的利益,比如避免有害的空气污染或者阻止气候的极端变化。沃伦泰尔和我合作撰写一篇讨论自由至上主义的根本原则和远未来世代的文章(11),在这篇文章里,我们澄清了我们的观点的不同之处。
七、自由与平等的理想社会
李石:左派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从基本的自由、权利、正义等概念出发,为人们提供了一整套正义的安排以及具体的税收政策。如此安排的社会将是一个平衡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维护自由市场的同时以再分配调节贫富差距的社会。您能给我们具体描述一下左派自由至上主义的社会理想吗?
斯泰纳:基于每个人都拥有对平等自由的原初权利的根本原则,在一个理想的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的社会中,每个成年人都平等地拥有去做他选择要做的事情的自由,只要他的选择不会侵犯其他人的平等的消极自由。他所选择的任何行为都是被允许的,只要这些行为与其他所有人所拥有的平等的自由相容。另一方面,在这一社会中任何财富的不平等都应该是人们自己选择的结果。如果我所拥有的财富比较少,那这必然是我自己选择的结果。
如果我决定一周只工作两天而不是五天,或者我投资失败,或者我去拉斯维加斯输掉了一大笔钱,那么我的贫困是源自我自己的选择。相反,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某人的财富超过社会的平均水平,那也只能因为他(她)比其他人工作努力,或者做了很好的投资,等等。不会出现因教育或家庭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平等。并且,我还想加上,基因的优势也应该被排除在外。
最后一点,关于基因优势——正如我前面提到的,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论证。我们都承认一些财富的不平等是源自人们不平等的天赋和不平等的健康状况。生物医学研究的进展显示,许多天分和健康上的不平等都是由基因不平等导致的。每个人的基因都是他(她)的父母的基因链和基因信息的因果产物:包含在卵子和精子中的DNA。DNA包含着父母基因链的遗传信息,但并不是父母劳动的产物:他们没有制造这些DNA。实际上,他们也是从他们的父母那里得来的,从父母的父母那里得来的,一直追溯到他们的祖先。现在,我的想法是,既然DNA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那它就必定是“自然资源”。于是,与其他所有的自然资源一样,DNA具有价值:这一价值就在于孩子的天分和健康能从中发展出来。因此,当父母决定要孩子的时候,他们只是在“利用”自然资源,就像自然中肥沃的土地或者蕴藏着石油的土地。那些拥有更高价值的土地的人们应该比那些拥有较低价值的土地的人们交更多的税,这对基因的利用来说也应该是一样的。所以,既然每个人都有资格平等地分享从自然资源征收来的税收,那就应该在孕育出优秀基因的孩子的父母与孕育出基因不太优秀的孩子的父母之间建立资金转移的网络。在理想的情况下,所有的孩子在长到成年的时候都拥有大致平等的天分和健康。在那之后,他们的分配性的分享将由他们自己的选择所决定。
李石:DNA难道不属于父母身体的一部分吗?我的手不是我生产的,但我是我的手的主人。那么,父母为什么不能是他们的DNA的主人呢?
斯泰纳: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论证,依赖于劳动产品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之间的道德差异。我的主张是,细胞所携带的遗传信息——DNA——虽然包含在父母的身体里,但不是任何人的劳动产品,而是一种自然资源。它是一种自然资源,因为它是从本身就是自然资源的动物身上得来(类人猿以及他们的进化过程)。因为它们是自然资源,所以父母并不是DNA的主人。当父母在孕育宝宝的时候,他们是在利用自然资源。然而,你的身体(包括你的手)却是劳动的成果。在你成年之前,在你能够担负道德责任之前,是你父母的劳动(以及其他人的劳动,比如医生、老师,等等)造就了你的身体:他们喂养你、给你药、使你的大脑里形成特定的沟回,等等。在你成年之后,你的身体就是你自己的劳动成果。对这一问题的全面讨论可在《论权利》一书中找到。(12)
总之,在一个左派自由至上主义的理想社会中,所有人在成年时都处于平等的起点。我的经验性猜测是,在这样的社会中,不会出现巨大的财富不均。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人们之间存在什么意义上的不平等,这一不平等都只源自个人自己的选择。
这是一个“敏于选择”的分配正义理论,也可以说是“责任敏感”的分配正义理论。诺齐克借用马克思的语言,提出过一个非常好的口号。马克思的著名的说法是:在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将“从按能力分配转变为按需分配”。诺齐克仿照这一说法,提出“从每个人所选择的分配到每个人被选择的分配”(from each as they choose to each they are chosen)。诺齐克的意思是,在他的自由至上主义社会中,每个人所得到的分配份额将完全由每个人自己的选择以及其他人选择给予他(她)的东西所决定。但是,我认为与诺齐克自己的自由至上主义相比,左派自由至上主义实际上能更好地实现这一口号。与左派自由主义者一样,诺齐克坚持认为每个人都平等地是自己的主人。然而,在他所倡导的社会中,因遗产、对自然资源的不平等占有以及基因不平等所引起的拥有财富的不平等都将被允许。
我还应该提到这一点,对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家庭。确实,这是许多正义理论共同面对的问题,尤其是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问题是如何确保所有的孩子在成年之时能处于平等的起点,一些孩子生活的家庭没能像其他家庭那样发展他们的天分和健康。因此,人们对一些论题一直有争论,例如:父母是否应该给孩子讲睡前故事;或者辅导他们完成家庭作业;或者带他们去博物馆;或者让他们参加体育或音乐方面的培训。显然,那些父母需要晚上出去工作的家庭,或者是农村而非城市的家庭,就不能很好地帮助孩子发展各方面的相关能力。这里的问题——可能是一个政策问题,而不是一个严格的理论问题——就是自由主义者以及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如何应对这一类的不平等。我对这一问题还没有确切的答案。
综上所述,左派自由至上主义的基本观点就是要确立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再分配政策,这些政策尊重人们的自我所有权,使每个人能获得自我所有权所隐含的平等的自由。这些是正义的核心要求,也应该是立法者应该考虑的首要之点。任何人都可能作出错误的选择,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希望他们能得到其生活于其中的社群的自愿帮助: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坚定地赞同慈善和公益的利他主义。但是,这些并不包含在他们的理论之中。他们的理论与所有其他分配正义理论一样,只讨论法律所要求的是什么。至于人们在没有法律的强制下自愿做什么,或者应该做什么,不是正义理论所关心的。
注释:
①Hillel Steiner,An Essay on Rights,Blackwell,Oxford,1994.
②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einer(eds.),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The Contemporary Debate,Palgrave Macmillan,2001.
③这里的意思是,基本收入使得人们有机会不断调整自己的决定,不像基本资本股票是一锤子买卖:如果对一次性得到的这一大笔钱作了错误的决定,那以后都只能默默承受这个错误所带来的后果。
④G.A.Cohen,"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Ethics,Vol.99,No.4,1989,pp.906-944.
⑤伊恩·卡特:《尊重的理念与平等的基础》,陈珂译,李石校,载《政治思想史》2015年第2期。
⑥韦斯利·霍菲尔德(Wesley Hofeld),美国法学家,分析法学的重要思想家,法律概念分析的集大成者。
⑦根据斯泰纳教授的看法,来自自然资源的那部分价值应该上100%的税,因为自然资源应由所有人平等分享。
⑧Hillel Steiner,"Compensation for Liberty Lost:Left Libertarianism and Unconditional Basic Income",Juncture,Vol.22,Issue 4,2016,pp.293-297.
⑨Alfred F.Andersen,Liberating the Early American Dream:A Way to Transcend the Capitalist/Communist Dilemma Nonviolently,Transaction Books,1985,p.153.
⑩Hillel Steiner,An Essay on Rights,p.254.
(11)Hillel Steiner and Peter Vallentyne,"Libertarian Theories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in Axel Gosseries and Lukas Meyer(eds.),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12)Hillel Steiner,An Essay on Rights,pp.2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