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春:邓小平人权思想初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173 次 更新时间:2013-07-18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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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春 (进入专栏)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但是,对于人权问题的看法,世界各国不尽相同,有些甚至尖锐对立。在当前国际人权斗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认真学习和研究邓小平的人权思想,对于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反击西方的“人权攻势,”以及继续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邓小平人权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邓小平人权思想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大的历史背景:一是国内背景;二是国际背景。

从国内背景来说,邓小平的人权思想的产生和形成,是与“文革”结束后人们对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反思分不开的,也是与70-80年代国内人权问题上存在的激烈的思想斗争分不开的。

什么是人权?通常泛指人按其本质应该平等享有的权利。从狭义上讲,人权指的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存、发展、平等和自由的权利等。从广义上讲,人权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公民权利,并融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于一炉。人权的口号和要求最初是由资产阶级提出来的,但它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如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十分重视人权问题,他们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考察人权问题,并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的人权理论。然而,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建国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对人权和人道主义采取了排斥的态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极其薄弱,甚至连马克思主义是否讲人权、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是否有人权、人权问题是否应该正面研究等都感到茫然。尤其严重的是,在10年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残酷迫害广大干部群众,草菅人命、践踏个人尊严和人格,使我国的人权状况陷入了可悲的境地。“文革”结束之后,全党、全国人民从如何防止文化大革命悲剧重演的角度,对人权和人道主义问题进行了反思,我国理论界对人权问题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指导下,人们逐渐从教条主义和思想僵化中解放出来,重新认识到了人权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在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中,也发生了少数人与西方“人权外交”相呼应,宣传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观的错误倾向。他们成立了所谓“人权同盟”组织,反对共产党的领导,煽动学生闹事,甚至要求美国总统关心中国的人权问题。针对当时社会上存在的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邓小平在1979年9月12日与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指出:“现在有的从‘左’的方面,也有的从右的方面,来助长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这两个方面,都值得注意。要分析当前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讲问题,进行教育和再教育。批评群众中的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要讲究方式。对多数人的教育工作做好了,就要坚决打击那些专门扰乱社会秩序的极少数人,坚决制止他们的各种不法行为。对于这些人,我们不能允许他们借口保护自己的什么人权,侵犯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对于人权,历来有自己的看法。” 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这是邓小平首次谈及人权问题,其意义十分重大:一方面,它是对“文革”期间“四人帮”肆意践踏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一个否定,表明了马克思主义者也是讲人权的,人权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它也指出了对于人权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历来有自己的看法,与资产阶级的看法是迥然不同的。1985年6月6日,邓小平在同“大陆与台湾”学术研讨会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谈话时,又公开阐明了我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态度。他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整个谈话直接挑明了国际上存在两种人权观的对立和斗争。

从国际背景而言,邓小平人权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是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对中国的“人权外交”分不开的,是与国际上激烈的人权斗争分不开的。西方对中国的人权外交始于80年代初期,1983年的“胡娜事件”是中美人权摩擦的开端。从1985年起,美国国会开始攻击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要求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减少对中国的援助。1987年,美国又开始从人权角度干涉西藏问题。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风云突变,东欧剧变,苏联解体,雅尔塔体系宣告瓦解,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陷入了低潮,中国国内也出现了不稳定的形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加大了对中国的压力。从1989年起,美国国务院的《人权报告》开始把中国的人权状况作为重点攻击的内容。1990年1月30日,美国国会通过的“对外关系授权法”增加了 901 条和902 条修正案, 做出与中国暂停交往和全面制裁中国的法律规定。1993年1月美国民主党总统克林顿上台后,更将人权问题与最惠国待遇等挂钩,使中美关系一度严重恶化。对于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人权外交,邓小平同志是坚决反对的。1989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阐明了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他说:“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 同年11月,在会见坦桑尼亚革命党主席尼雷尔时,邓小平同志又强调说:“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贫弱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国权经常被他们侵犯。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我们从来就不听那一套,你们也是不听那一套的。” 12月1日,他在会见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访华团主要成员时,还揭露了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实质,说:“这次动乱从反面教育了我们。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 目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继续对中国发动“人权攻势”,美国国会曾通过了所谓关于“西藏国庆日”的决议,美国政府在去年3月召开的联合国日内瓦人权会议上仍继续搞反华提案,可见国际上的人权斗争将是长期而复杂的。

二、邓小平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从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出发,区分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观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创造性地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使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达到了新的境界。邓小平的人权思想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人权主体是绝大多数人的思想。人权主体即人权的拥有者,从形式上看,它既可以是一个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但是,在私有制占主导的社会里,人权始终是少数剥削阶级的特权,而广大的人民群众则处于无权的地位。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在本质上就是资产阶级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指出:“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以后,人民群众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决定了人民群众能够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极其广泛的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因此,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是根本不同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权主体的不同,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主体是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同时,他还指出,个人的人权不应该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相对立,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和安全,就必须对少数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其中包括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 1979年10月15日在会见英国记者格林等人时,邓小平曾坦率地谈到过了他对个人自由问题的看法。他说:“如果说个人对社会主义有充分的理想,有充分地发展他的才能的权利和条件,这些自由是同共产主义毫无矛盾的。但是,如果说个人自由与国家的自由和大多数人民的自由相矛盾,这种自由就不能提倡。到共产主义的时候,人们也要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这与自由是不矛盾的。现在的问题是,对人权问题、自由问题,在我们的青年中有一种误解,实际上把这些变成无政府主义,甚至于是变成了极端个人主义。”

2.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思想。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邓小平曾多次指出:“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在开始的一段很长时间内生产力水平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完全消灭贫穷。所以,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否则,社会主义怎么能战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现代化建设这是我们解决国际问题、国内问题的最主要的条件。”“发展才是硬道理”。 邓小平同志还指出:“现在世界人口是四十几亿,第三世界人口大约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三。其余四分之一的人口在发达国家,包括苏联、东欧(东欧不能算很发达),西欧、北美、日本、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十一、二亿人口。很难说这十一、二亿人口的继续发展能够建筑在三十多亿人口的继续贫困的基础上。当然,第三世界有一部分国家开始好起来。他们的经济问题不解决,第三世界的发展,发达国家的继续发展,都不容易。” 根据邓小平的这些论述,我国领导人在90年代初明确从人权角度提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概念,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的人权思想。1991年,江泽民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专门谈到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这一观点。他说:“中国党和政府是十分关心人权的。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在旧中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根本就没有生存的权利……现在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解决了11亿多人的温饱问题,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新中国取得的进步与旧中国相比是天壤之别。对于中国来讲,第二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发展,要把中国建设起来,实现现代化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愿望。”

3. 不能抽象地谈论人权的思想。资产阶级人权观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脱离现实的社会关系,脱离历史,孤立地、静止地看待人和人的权利。这种抽象的人权观集中表现为启蒙学者鼓吹的“天赋人权”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人权就是自然法所赋予的与生俱来、永恒不变的自然权利。与资产阶级人权观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具体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国家的,而不是抽象的东西。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阶级的就有不同的权利。1983年10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在论述应该如何进行人道主义问题的理论研究时说:“资产阶级常常标榜他们如何讲人道主义,攻击社会主义反人道主义。……他们不了解,不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抽象地讲人的价值和人道主义”,“离开了这些具体情况和具体任务而谈人,这就不是谈现实的人而是谈抽象的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后来在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上,他更明确地指出:“一些外国资产阶级学者的议论,大都是要求我们搞自由化,包括说我们没有人权。我们要坚持自己的东西,他们反对,他们希望我们改变。我们还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来提问题,解决问题。”

4.根据中国国情解决少数民族人权问题的思想。少数民族的人权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对于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既要考虑普遍性,更要考虑特殊性,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情。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1990年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在全国总人口中,汉族人口占91.96%,少数民族人口占8.04%;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在中国12亿多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为1084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98%,比1990年提高了0.94个百分点。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情况不同,中国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基本方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7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1989年,邓小平同志又指出,毛主席是英明的,没有采取民族共和国的联邦制,而是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实践证明,从建国以来,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对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友好、发展起了重要作用。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外,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中国对待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1990年5月,邓小平在会见马来西亚客人时表示:“大陆是中国的主体,有十一亿人口。其中汉族占百分之九十二,少数民族占百分之八。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中国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 同年12月,针对我国地区差距日益扩大的形势,邓小平谈到了如何使沿海地区帮助内地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问题。他说:“沿海如何帮助内地,这是一个大问题。可以由沿海一个省包内地一个省或两个省,也不要一下子负担太重,开始时可以做某些技术转让。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

5.国家主权高于人权的思想。国家主权的概念最初是由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在16世纪提出来。他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超乎公民与居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固有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但是,从20世纪以来,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开始主张限制国家主权,甚至否认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地位。最近几年,某些西方政治家进一步提出了“新干涉主义”的理论,搞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主张“人权无国界”,认为国家主权没有维护人权和防止种族清洗重要,在实现这两个目标时,军事干预是合理的等等。对于西方学者和政治家主张的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他们对中国内政的干预,邓小平同志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国家主权高于人权的思想,主张要始终把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1989年,在面对西方国家的制裁的情况下,邓小平多次讲:“西方有一些人要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只能激起中国人民的反感,使这个人奋发图强。人们支持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邓小平同志还指出,西方国家以人权做借口干涉中国的内政,实质上是搞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他说,“霸权主义过去讲美苏两家,现在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也是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中国平息暴乱后,七国首脑发表宣言制裁中国,他们有什么资格!谁给他们的权力!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西方世界,特别是美国在许多国家煽动动乱,实际上是搞强权政治、霸权主义,要控制这些国家,把过去不能控制的国家纳入他们的势力范围。看清了这一点,就有助于认清问题的本质,总结经验教训。”“搞霸权主义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巴黎七国首脑会议要制裁中国,这意味着他们自认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对不听他们话的国家和人民进行制裁。他们不是联合国,联合国的决议还要大多数同意才能生效,他们凭什么干涉中国的内政?谁赋予他们这个权力?任何违反国际关系准则的行动,中国人民永远不接受,也不会在压力下屈服。”

三、邓小平人权思想与当代中国的人权实践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邓小平人权思想的指导下,我国人民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和历史特点的社会主义人权建设道路,实现了我国人权建设的历史性转折。这条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和保障了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最近的20多年,是中国历史上人权状况最好时期,其特点和成就似可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首要内容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发展中国家应当优先考虑的问题。邓小平指出:“要一心一意搞建设。国家这么大,这么穷,不努力发展生产,日子怎么过?我国人民的生活如此困难,怎么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他强调一定要“把四个现代化建设作为重点,坚持发展生产力,始终扭住这个根本环节不放松。” 1991年5月, 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共产党人的宗旨是全人类的解放……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移地为争取和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流血牺牲,为的是什么?就是为了争得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在中国讲人权,首先要使在只占世界7%的耕地, 而却占世界22%人口的中国11亿人吃饱饭。今天,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11亿人的温饱问题。同时,我国人民也充分享有与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还要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人权。”

在邓小平这一思路的指导下,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各项社会事业飞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提高。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1978年为3624.1亿元人民币,到1999年达到82054亿元,比1978年扩大22.6倍,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7位,增长速度居世界首位。1979-1997年,中国经济的年均增长率为9.8%,比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长率高6.5个百分点。据权威部门测算,200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8.6万亿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折算将突破1万亿美元。来自新华社的消息说,据预测,“九五”(1996─2000)期间,中国国民经济年均增长将超过8%,远远高于世界经济平均发展水平,大大缩小了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如今,中国在12天时间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就相当于1952年全年的总和。20多年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成倍增长。据权威部门测算,到今年底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超过800美元。与此同时,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将分别降至40%和50%左右的水平。这标志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小康,人民生活质量发生质的飞跃。199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元,比上年实际增长9.3%;同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210元,比上年实际增长3.8%。

2.以法治国,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思想,目的在于切实保障我国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他说:“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这个思想,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同时他还在报告中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和目标,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民。”这标志着我党对社会主义人权、民主和法制关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邓小平民主和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依法得到维护和保障。

首先,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对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360多项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7000多件。1982年,在修改宪法时,中国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增加了“尊重人格尊严”的条款;在对其他民主权利的规定上,也更加具体。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在人权、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加快了步伐。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分别做了重大修改和修订,从而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法律权利。

其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等基本政治制度,使人民能够广泛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管理国家的重要形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常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据统计,1998年初选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9名,其中,工人农民占18.9%,知识分子占21.08%,干部占33.1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15.44%,解放军占9%,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占1.17%,归国华侨占1.24%。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产党是领导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应有地位并发挥着重要的参政议政作用。统计显示,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的30%和21.9%。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市,也都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省(市)长或省(市)长助理。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其成员由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等组成,代表着方方面面的利益。例如,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就分别来自34个界别,其中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占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的59.5%、63.4%。政协组织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自199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会、座谈会已召开100多次。从1992年到1998年,8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就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反腐倡廉等重大课题,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建议就有100多项,不少已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

第三,实行了基层民主自治,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公民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从1979年起,我国开始在工业企业中进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试点。到1987年8月,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已普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在农村仿照城市,实行村民委员会的基层自治。1987年11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正式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8年以来,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3-4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多数村民委员会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1999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行后,有近一半的省、市、自治区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法规。目前,我国城乡都实行了广泛的基层自治,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

3.坚持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也是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原因,少数民族在多民族国家中属于特殊群体,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或特殊的权利,以便使他们同汉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全部公民权利。中国对少数民族的基本政策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的方针。正如邓小平指出:“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 他还说,“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根据邓小平的这些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少数民族人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各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在历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中,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所占的百分比,都超过了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在1998年选出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14.37%,在第九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中少数民族委员占11.7%,均大大超过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8.9%的比例;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和委员。目前,全国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其次,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可以享有地方层面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人事权、经济、财政管理权以及发展本民族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和使用本民族语言等广泛的权力。

第三,50多年来,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1949年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极为落后,大多数民族地区主要从事农牧业生产,少数民族的生活极端贫困。建国后,中国政府采取许多优惠政策和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援和扶持,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据统计,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总产值已由1949年的36.6亿元增加到8523.5亿元。1997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农民人均纯收入1633.11元,是1980年的21.5倍;人均占有粮食424.4公斤,是1978年的l.5倍;全国民族自治地方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达到5593元,比1981年增长6.9倍。旧中国少数民族文盲率在95%以上; 建国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受教育状况也得到了根本的改善,少数民族人口文盲率下降约68个百分点。到1998年,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有普通高等学校94所,在校生22.64万人;中学13466所,在校生529.64万人;小学90704所,在校生1240.9万人。1990年以来,民族聚居地区的入学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由3.7个百分点下降至0.7个百分点。

4.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人权问题上坚持国际对话与合作的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提出了更加鲜明地坚持独立自主的思想。他说:“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中国人民珍惜同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友谊和合作,更加珍惜自己同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友谊和合作,更加珍惜自己经过长期奋斗而得来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任何外国不要指望中国做他们的附庸,不要职务中国会吞下损害我国利益的苦果。”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对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我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径,进行了坚决的斗争。1990年以来,我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连续9次挫败了西方国家提出的反华提案,有力地维护了国家主权和尊严。同时中国一贯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普遍性的原则,积极参加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推动国际人权领域里的对话、交流与国际合作。自1980年起,我国先后签署、批准并加入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并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在1997年和1998年,中国政府还分别签署和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1981年起,中国当选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此外中国政府还多次派员参与了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这些情况说明,我国政府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并为促进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贡献力量。

四、结语

总之,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国情等等因素的不同,对于人权问题的看法和思想观点及主张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我们反对那种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以人权为借口来干涉别国内政,对别国施加压力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但是,我国政府及领导人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展开对话与合作。正如江泽民同志最近指出:“各国国情不同,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方式方法上应当通过平等对话与交流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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