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区域共识的国际制度化要具有至少5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即区域认同要上升为强势权力的持续意志,要经过预期收益/成本比较,要经过一定时期的成功实践或者试错阶段,要经过持续的、有组织的国际沟通与国际谈判从而形成紧迫的制度化意识,最后往往要经由一个制度化临界点。关于东亚观念的建构及其制度化,目前关键在于:一是要弱化美国在东亚经济合作中的作用,二是要建立中日经济合作轴心,三是要培育强有力的地区国际政治文化。
【关键词】 地区合作;集体认同;制度化;东亚前景
地区主义理论的每一步发展似乎是国际关系理论创新的缩影。在地区主义或区域一体理论发展初期阶段,以米特兰尼为代表的功能主义者认为,通过“单个的民族经济在制度上结合为更大的经济集团或共同体”,关键要形成一个国际性的“新权威”。以哈斯为代表的新功能主义特别是约瑟夫·奈为代表的经济相互依赖理论崛起之后,国际政治与国际经济的互动,特别是制度对于“溢出效应”的约束,制度在地区合作中的主体性地位都得到积极的肯定。迈尔斯·卡勒还把一体化中的制度进行了细分,形成了制度的“强度标准”、“规则与禁令标准”、“规模与数目标准”以及“对内政治联动标准”等。冷战结束前后建构主义的兴起推动了学界对于社会互动和区域共识的关注,其代表者有美国学者伊曼努尔·奥德勒、加拿大学者阿米塔夫·阿查亚以及英国学者理查德·希戈特。与此同时,国内的地区主义及一体化研究也方兴未艾。[1]但是,地区主义理论在上述3个时期都把制度作为归宿,似乎缺乏对于制度化本身的综合思考。本文认为,欧洲一体化的成功与东亚合作的进展为这种综合思考提供了可能。限于篇幅,这里重点阐述区域共识与制度化的联系渠道。
一 区域共识与其国际制度化的概念分析
区域共识与国家利益、国际制度一样,属于较为模糊但又十分重要的分析工具,它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地区合作研究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与地区集体认同、地区理念、区域意识等有着较相似的含义,类似于英国学者安德鲁·赫里尔的地区意识或地区认同(regionalawarenessandidentity),“指的是对于某个地区共同体的归属感”。[2]区域共识是有层次的,低级的区域共识共同体归属感并不明显,制度化意识也不强烈,甚至处于自发的意识状态;而高级的区域共识则有较强的制度化冲动和明显的共同体归属感,地区合作自觉的程度与范围有了较大的提升与扩大。一个成熟的区域合作总要经过低区域共识到高区域共识的过程以及这个过程本身制度化的过程。
区域共识的国际制度化,就是以区域内的某种权威中心为依托,将一种区域内的国际共识或集体认同上升为制度或者组织安排,它往往体现为国际制度创新和新型区域多边国际组织的成立。虽然国际制度的建立不乏双边之间的机制建设,但本文中的国际制度化专指多边主义外交研究的领域,均指多个国家参与的、能够体现一定国际共识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变迁,而是制度的发展,它至少包括制度合理性增强、合法性提高、稳定性增加以及功能强化等几个方面的含义。[3]而我们所说的国际制度化,主要旨在更加符合有关各国的民族国家利益以及国际共同利益,更加体现国际社会的基本政治认同与价值观念,更加促进地区稳定与世界和平,更加有利于解决一些地区与全球的公共领域的问题或者危机。
从区域共识到它的国际制度化其实就是区域社会化与制度化的过程。一定的社会化是制度化的基础,而制度化的成功实施又是高度社会化的推动因素。制度化固然与制度创新的利润预期以及优势权力的积极操作有重要的关系,但它与社会学习更是不可分割的。只有一定范围内的国家集体就某一个争议领域形成共识,才有可能设法使之转换成为制度安排,以节约进行合作的交往成本。一旦一种制度形成之后,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和优化,磨合成为一种合作惯例,并推动了合作国家之间的信任与相互依赖感,就有可能形成一种“认知的共同体”,实现更高程度的社会化,形成高度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或者国际共同体。[4]
从较为具体的操作层面上讲,区域观念转化成制度一般要经过3个基本步骤。德国欧盟研究专家贝娅特·科勒-科赫以欧共体制度创新的历史为例,总结出了欧洲共识制度化的3种基本途径,即预先规定、各方介入与提出建议。需要强调的是,这3种制度化途径只是可能性的,而不是必然性,另外,这种制度化研究还必须有两个假定:一是假定外生性变化对于各种制度中不同要素的影响有差异;二是假定外部影响具有多样性,变化也是多样的。第一个途径的预先规定,就是将文化的观念变成加以提倡的原则和政策,比如就能源政策提出了竞争优于预防的原则等。这个步骤其实就是哈耶克所谓的“建构主义理性”和笛卡尔所谓的“人类有意识的演绎过程”。[5]第二个途径则是要将新的思想与原则化为有关各方特别是政治行为者的自觉实践以及社会学习之中。以欧盟内部的制度创新为例,最初欧盟委员会只是挑选出几个计划,将“伙伴关系”原则纳入其中,而后才一步一步地扩展到其他政策领域,并通过指令和条约的形式加以肯定。这种方法的实践形式是,次国家行动者、社会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均会有目的地进行互动,而“欧盟委员会公开宣布期待着这种互动过程能形成新的方向,从长远看则能促成制度改革”。第三个途径则是沟通与劝说活动。这种活动是德国语言学派或者公共沟通学派所极力主张的,它们相信哈贝马斯的沟通理论能够在制度创新方面大有助益。“欧盟委员会在过去的20年中一直试图通过‘精神上的领导’去推行其政策。无论是在统一大市场计划的推广方面,还是在落实欧盟科研促进或者欧盟发展援助政策的调整方面,它都相信说理的力量并一再取得成功。”[6]
二 区域共识制度化的5个基本条件
一个区域在外交实践中形成了一项共识,都有着制度化的冲动。从欧洲、非洲和美洲一些区域组织的经验(包括联合国等全球性制度形成的经验)看来,观念的制度化大致要有5个基本条件。
第一,区域认同要上升为强势权力的持续意志。区域文化或者共有观念实现制度化,最为关键的一点要实现观念与权力的结合,由权力为观念做开路先锋。国际政治领域中,文化或者集体认同不是体现在一般的民众之中,而是要体现在掌握权力的各国政治家群体中;不是仅仅有广大中小国家认同,还要由决定国际议事日程的世界主要大国认同。这样的认同才会成为制度的候选者。例如,欧共体的成立是二战后国际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虽然对它的形成有着多重的解释,但中外学者认为最根本的还是欧洲长期的、统一的历史哲学。②这种欧洲的统一观念一直存在,但在二战结束后的初期,它恰巧出现了一种观念与权力的绝妙结合,实际上上升为政治家群体的集体意志。正是这些政治家们持续、共同的努力,使得欧洲共同体成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这种安排真正使得战争丧失了必要的经济社会基础。从欧洲共同体的成立之初不难看到,上述政治家们不仅是欧洲统一观念的继承者,也是最得力的传播者和最有力的实践者,观念或者政治文化若不与权力有力而持续地结合,欧共体就不可能成立。丘吉尔的一段话被认为对于欧洲共同体的建立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怎样救治这种主权国家?就是重新建造欧洲的大家庭……国联的失败不是因为它的原则或概念。它的失败是因为这些原则被那些创立了这些原则的国家所遗弃。它的失败在于那些国家的政府害怕面对事实,害怕在时机还允许的时候采取行动。不能再重复这种灾祸……使欧洲大家庭康复的第一步必须是法国和德国建立一种伙伴关系……如果我们真正想建立欧罗巴合众国,它的结构应当使某一个国家在物质上的强大变得不那么重要。……在那样的世界观念之下和之中,我们必须在一种地区性的结构中重新建立可能被称为欧罗巴合众国的欧洲大家庭。第一步就是成立一个欧洲委员会。”③欧共体的成立是欧洲统一理念的胜利,它对于民族国家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后来的发展表明,它不仅是一项重大国际制度,而且对于国际关系中最根本的主权制度也构成了挑战。欧共体在二战后的形成说明,只是到了这个时候,欧洲统一的文化理念强烈地融入了权力操作层面,只要国际格局条件允可,制度化即可实现。
第二,区域理念的制度化要经过预期收益/成本比较。制度化往往是社会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的交集。一项区域理念的政治社会化即制度化若成为一项坚实的现实政策,必须经过收益与成本强烈比较的阶段,使区域有关各国产生巨大的共同收益预期。建立世界性的自由贸易体制曾经是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政治思想家和经济学家们的一种理想,这种思想在18~19世纪拥有比较优势的英国有着广阔的市场,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大卫·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赋税原则》是这种思想的卓越代表。但是要建立一种自由贸易体制并非容易的事情。首先,它是一项多边协定。其次,它必须是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最后,它必须能够给绝大多数成员国带来相对于成本的巨大收益。1946年,联合国决定接受美国的倡议,召开关于贸易和就业问题的国际会议并成立国际贸易组织。联合国成立了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作为该项国际原则的执行与协商机构。1947年10月30日,23个发起国签署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成为规范与裁定战后国际贸易规则的惟一国际文件。截至1993年12月,关贸总协定共有正式成员114个,非正式成员近30个,实际上形成了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重要的多国贸易机制。1995年,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贸易制度的持续创新过程中,自由贸易理念之所以能够实现制度化,除了美国等西方大国的推动之外,最主要的是世界大多数国家从这项多边贸易机制中得到了预期的大于成本的收益,其次是这些收益要落实为制度,就必须进行多边谈判。正是这种巨大的共同收益以及艰苦的谈判才促使自由多边贸易理念最终得以制度化。
第三,一种国际理念的制度化要经过一定时期的成功实践或者试错阶段。国际共有观念本是从实践中来的,具有一定的国际社会基础,但要成为一种国际法或者国际制度安排,必须经过多次试验或者试错,取得可操作性的经验,为制度化奠定新的基础。这其实相当于毛泽东所说的认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并经过多次反复的论断的模式。[9]换言之,一种准备制度化的文化,也要经过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如此反复的若干过程,最后形成制度。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实践活动本身就是认同社会化与内化的过程,通过它的成功向国际社会宣传这种理念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最终完成这种理念的内化,并将之置于国际社会制度创新的议事日程。关于这种制度化渠道,我们以联合国维持和平机制的创新为例加以说明。预防性外交观念是联合国维持和平理念的核心,这种理念并无明文规定,但可以从《联合国宪章》的一些相关条款中找到。[10]因此,可以认为,在维持和平行动之前,就已经形成了若干联合国预防性外交的思想。但是这种思想要实现制度化,经过了实践与试错的阶段。这就是维持和平的早期活动。在联合国早期维和行动中,1956年11月至1967年6月组建的第一支联合国紧急部队最富有创新意义,它开辟了以紧急维和部队代替武装的观察员的道路,成功地把苏伊士危机双方隔离开来,受到了哈马舍尔德的积极支持。1956年7月26日,苏伊士运河战争爆发,埃及向安理会控诉英国、法国和以色列。安理会做出了多次停火议案,但英国与法国运用手中的安理会否决权使停火决议无法生效。南斯拉夫见状根据“联合维持和平决议”要求召开第一次紧急特别联合国大会。在这次特别会议上,加拿大外长皮尔逊为防止美国与苏联急于填补中东“政治真空”而发生“迎头相撞”,提出了派遣“联合国紧急部队”遏制冲突升级的建议。建议得到采纳,秘书长奉命拟定具体方案,1956年11月,由巴西等10国组成的“联合国紧急部队”抵达埃及后不久,英、法军队和以色列军队撤出运河区和埃及管辖的领土,维持和平行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维持和平行动接二连三的成功极大鼓舞了哈马舍尔德,推动着他将《联合国宪章》中所隐含的预防外交思想进行总结和提升,[11]并为建立一种联合国维持机制而努力。1960年9月,哈马舍尔德基于维持和平的实践,提出了完整的预防外交概念。在此制度观念的指导下,联合国逐渐形成了一套维持和平机制,即遇到地区性的重要冲突,有关方面可以向安理会提交提案,安理会责成秘书长组织有针对性的维持和平行动,并遵循自愿、中立、轻武器以及大国不参与原则。1960~1979年,联合国又组织了8起维持和平行动。这表明维持和平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在经历了1979~1987年近10年的衰败之后,联合国维持和平机制又重新获得了生机与活力,1988~1995年间,联合国组织了13项维和行动,加利秘书长于1992年6月27日提出了《和平纲领: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与维持和平》,体现了第二代维持和平行动的一些新理念。正是从理念到实践、从实践回到理念的多次反复,推动了联合国维持和平机制的不断创新。
第四,要经过持续的、有组织的国际沟通与国际谈判,形成紧迫的制度化意识与现实的制度安排。一种国际文化本身是长期实践或者观念互动的产物,但它的最终制度化往往还要经过再度的社会化与国际谈判。再度社会化是指它的主旨为更多的国家行为体所接受并形成更加紧迫的制度化意识,国际谈判是在各有关国家具有紧迫的制度化意识之后,进行了利益博弈与政治妥协的操作层面。这些做法必须是持续的、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的特点是无政府性,因此,国际政治中的制度化组织行动要么依靠霸权国家,要么依靠国际会议或者现有的国际组织。当前,美国作为近似意义的霸权国家,组织了多项国际制度创新,包括国际货币基金制度、北约等。就国际组织而言,由于联合国是全球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由于五大常任理事国特别是美国在联合国事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由联合国来创设国际制度不仅有着强烈的大国认同基础,也有着权力支持的背景,而且在国际合法性方面也最有说服力,虽然它不免效率上的迟钝性,但却是反映国际实践需求的国际政治文化理念实现制度化的最主要机制。因此,一个有趣的国际现象是,即使是美国主持组织的制度化谈判,具体的实施过程也是由联合国操办的。比如,在缔结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一系列国际条约与制度安排时,美国与联合国积极配合,从多边主义的行动中实现了其国家利益,当然也为国际公共利益贡献了一份力量。又如,在核不扩散机制的形成方面,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舞台和国际沟通的组织者,实现了反核扩散理念的持续社会化,形成了紧迫的制度化意识,并通过国际谈判落实为现实的制度安排。
第五,国际文化理念的成功制度化往往要经由一个制度化临界点。这个临界点从时间上多数是由战争、国际危机或国际重大事件构成的,空间上是观念与权力、实践组成了三位一体的维度。前者往往为后者扮演催化剂的角色。核不扩散制度的建立至少源于3件大事,即欧洲的柏林危机导致了爱尔兰等国的首倡,而古巴导弹危机使得拉丁美洲国家紧急联合起来,为了建立拉丁美洲无核区而斗争,真正使美苏两大国充分意识到不扩散核武器原则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则是1964年中国成功地进行了核试验,打破了第三世界不可能拥有核武器的神话。这些危机或者重大事件使得核不扩散理念到达了一个制度化临界点。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在冷战时期就引起了美国的重视,但反恐进入国际社会的实质性制度化阶段却是冷战结束之后的事情,而临界点则是九一一事件,绝大多数国际反恐体制都是这个时期建立起来的。战争往往是新秩序的助产婆,战争之后往往是制度创新的高峰时期。战争特别是多边国际战争往往能起到大国认同体系的社会化与制度化的作用。因此,三十年战争之后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体系、拿破仑战争之后的维也纳条约体系、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凡尔赛-华盛顿条约体系以及联合国条约体系,创造了国际关系史上最重要的主权制度、欧洲协调体制、国际联盟体制、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在东亚合作的历史上,越南入侵柬埔寨这一重大事件曾经极大地促进了东盟多边协商制度的建设;东南亚金融危机曾经使东亚各国团结一致,密切了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印度洋海啸大灾难也提高了亚洲各国共同抵抗危机的意识与能力。这些事件某种程度上都具有扮演制度化临界点的潜在角色与功能。
三 东亚共识的现状以及制度化的途径
东亚一体化是国际区域合作的新兴领域,也是东亚国际和平与社会发展的基本依托。但是,目前东亚一体化缺乏组织保障和制度创新,而制度化的基础是区域共识,因此,关注区域共识及其制度化前途对于东亚合作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当前东亚共识需要进一步的建构
地区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地区共同体,而地区共同体的形成既需要地区国际机制的形成以及持续创新,也需要共有观念的形成和集体认同的建构。在大部分情况下,共有观念是制度化的基础,但制度并不能代替观念。对于地区合作的前景,东亚地区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必须长期独立地存在,这种意识形态需要不断地建构出来,成为维系东亚各国进行合作的信念力量。
目前东亚有没有共识?多数学者认为是有的,只不过东亚共同的知识空间不够广阔,共有文化的强度还较薄弱。“东亚观念”是不是达到了整齐划一的程度?不是的,目前“东亚观念”的一致性程度以及内化程度远远不及“欧洲观念”在欧洲的情况。首先,东亚的主要国际力量对于何为“东亚观念”有着较大的差别。东盟的东亚观念主要强调多元的力量中心以及比较团结一致的集体行动;日本的东亚观念总是与海上运输线安全共同体、大东亚共同繁荣以及日本在亚洲经济圈中的核心地位联系在一起;韩国的东亚观念与东北亚中心主义以及东亚平等合作观念有很大的关系;而中国的东亚观念可能一时摆脱不了华夏中心主义的影响,把东亚观念与儒家文化的现代化前景、全球华人的地区联合、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的抗衡联系起来。而其他一些国家的东亚观念总是与第三世界的进一步兴起、东西方文明的太平洋融合、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进步之道联系起来。东亚观念的差距从根本上反映了两点:一是各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与历史经验的不平衡性与差异性,二是在全球化条件下各主权国家对于自身国家利益的不同解读。
东亚地区主要力量中心不仅对于东亚观念存在着较大的界定差距,而且对于一些共同领域的问题也远没有达成一致:东亚合作需要核心国家吗?东亚如何对待本地区的失败国家?东亚是否要形成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东亚危机管理方面的共识如何达成?东亚国际制度化的前进方向是一个还是多个?如何在东亚合作进程中启动“去美国化”进程?东亚国际社会是否需要尽快磨合出一种成熟的应对中国崛起与日本崛起的共同行动逻辑?东亚国际合作过程中如何坚持封闭性与开放性,即如何对待美国因素、欧洲因素以及印度因素?
不管东亚的学术界与政治经济界对于东亚观念存在多大的差距,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东亚地区必须进一步扩大地区集体认同的领域与范围。在经济相互依赖的时代,地区性公共问题层出不穷,地区部分或者全体国家共同面临的而且往往单个国家甚至少数几个国家不能解决的问题(如环境污染、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国际贩毒、核武器扩散、艾滋病控制等)正是地区集体认同形成的潜在领域。集体认同的形成大致要经过相互依赖、共同命运、同质化、自我克制等4个方面的要素外加持续的社会互动,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集体认同的形成需要问题意识与组织启蒙,而启蒙的过程其实就联系到各个民族国家的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过程也是观念冲突的过程,在观念冲突中主导认同或者核心国家的认同往往对于集体认同的形成有着巨大的领导作用和示范作用。虽然全球环境保护集体认同不能说完全形成,但从表3可以看出,联合国在全球启蒙以及主流认同的示范过程中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种作用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国际社会代表形成了共识。具体到东亚地区来看,东亚集体认同领域的拓展既需要问题意识的强化(比如要动员跨国的知识精英为东亚观念与东亚文化的持续建构准备更加广阔的知识空间,发掘越来越多的国际合作潜在问题与领域),也需要现有的东亚合作机制(如东盟地区论坛、东盟、“10+3”)在东亚集体认同中发挥强有力的组织功能,实施有影响的启蒙。当然,政治精英在区域共识启蒙方面的作用更为明显,如果像欧洲那样涌现出舒曼、阿登纳之类的政治精英群体,是最好不过的了。可喜的是,东亚地区目前也有这样的政治家在活动,马来西亚的马哈蒂尔、新加坡的李光耀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二)克服东亚共识制度化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东亚共识的制度化之所以贫困,固然有着东亚共识的缺乏方面的原因,也有着东亚各国普遍的制度文化薄弱这个因素。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较世界其他地区经验稍逊一筹的方面,如轴心力量的缺乏、文化共质性的薄弱、美国对于东亚事务的干预等等。要克服这些不利因素显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里仅讨论几个最近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是要借鉴欧洲经验,实行一定程度的政经分离的原则,在保持美国在政治军事领域的东亚存在的条件下,努力建立东亚人的经济共同体。从历史与现实看,美国在东亚的军事存在与政治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国际稳定与地区和平也离不开这一点,但是,东亚观念或者东亚共识的发展必须以美国因素的弱化为前提和条件。过去,欧洲人一度想完全脱离美国的影响,包括建立了欧洲军团和西欧的军事联盟,但是最后发现没有美国参与,不仅美国不会接受,而且对于现行的世界秩序与欧洲秩序也没有多大的好处,在保留北约的作用的同时,全力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及欧洲联盟,结果开辟了欧洲一体化的道路。亚洲的情况与欧洲不同,但在“一超多强”的世界秩序下,对于美国来说,亚洲具有与欧洲几乎同样重要的价值,美国不会轻易退出亚洲,但美国人执意阻挠东亚经济共同体的做法是没有历史眼光的,东亚诸国完全可以通过共同的努力挫败美国的战略企图。当然,如果东亚不能团结起来,美国则可以实现其战略企图,这种企图不仅对美国有利,甚至对于整个西方世界有利,如果东亚经济上不能独立,亚洲经济圈不能建立起来,世界的资源就仍然保持在欧美的手中。因此,东亚各国必须有一种共同命运的紧迫意识,不断弱化和消除美国在东亚经济体制化进程中的作用。
二是中日两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一种合作轴心。从历史与现实看,这种设想有很大的难度,但从未来看,这步棋非走不可,否则,中日两国都不会真正地实现大国崛起这个共同的战略目标。中国与日本的成长失败对于美国最有利,对于欧洲也很有利,但对于东亚则是一种灾难。我们认为,历史现在进入了一个大国依托地区崛起的时代。没有一个强大的地区发展前景,则该地区内不可能有一个强大国家的出现。反之亦然,没有一种轴心力量的出现,地区崛起就无从谈起。北美地区一体化的轴心力量是美国,欧盟建设中的轴心力量则是法国与德国,南美洲的轴心力量则是巴西与阿根廷。东亚的近代史表明,东亚的一体化最终要依靠东亚人自己来完成,但是中国与日本必须建立一种经济合作轴心。建立这样一种合作轴心可能要经过一些中间环节,如以中、日、韩的三边合作来促进中日关系;以朝鲜半岛的统一来扶持韩国的崛起,推动东亚国际关系的多极化与国际社会的良性发展;东盟应该在改善中日关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等等。
三是在东亚各国建设一种融合于地区主流国际政治文化的外交文化。制度化的基础是社会化,而东亚地区的国际社会化进程是培育东亚地区国际政治文化的过程。外交文化是一个民族文化中与国际文化对接的部分,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大众对外国政治、经济文化的根本态度与进行沟通学习的方式,二是政府精英对外交往的模式。外交文化与政治文化息息相关,前者实际上是后者的一部分,并受到后者的巨大影响。[12]参与型的外交文化比较适宜于国际政治社会化,由于社会化往往是制度化的伴奏,因此,东亚各国建设一种融合于国际主流政治文化的文化环境,需要参与型的外交文化。有了参与型的外交文化,才能更好地认识到主权、自由民主、基本人权、人道主义、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切实保护环境不受污染等国际政治文化对于国际政治的重要性,促进东亚各国生成并不断融入到这些国际制度创新的增长领域中去。
四 小结
总之,区域共识是区域合作的最低基础,制度化是区域合作的总体方向,区域共识制度化是地区一体化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进程。这种进程绝不是权力、制度、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历史与社会合力的结果,其中,国际危机等一些偶然因素可能会发生特别的作用。地区合作因而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本文重点强调了区域共识制度化中的必然性和普世性方面,且将之具体到东亚国际制度建设建议上,而对其特殊性与偶然性方面着墨不多,这或许是今后笔者在东亚共识建构研究中的重要方向。
注释:
[1]近年来国内关于研究地区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著作,可参见陈乐民:《“欧洲观念”的历史哲学》,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王正毅:《边缘地带发展论———世界体系与东南亚的发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朱锋:《东亚需要什么样的区域主义?———兼析区域主义的基本理论》,载《太平洋学报》,1997年第3期;庄礼伟:《“亚洲价值观”:东南亚的诠释与实践》,北京大学1997届博士论文;陈君峰:《当代亚太政治与经济析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庞中英:《地区主义与民族主义》,载《欧洲》,1999年第2期;陈玉刚:《国家与超国家———欧洲一体化理论比较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耿协峰:《新地区主义与亚太地区结构变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肖欢容:《地区主义:理论的历史演进》,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
[2]关于赫里尔的“地区意识”概念,可见耿协峰:《新地区主义与亚太地区结构变动》,第36页。
[3]邹吉忠:《自由与秩序———制度价值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131页。
[4]关于制度变迁与社会学习的关系,诺斯曾说:“我们需要对社会的积累知识了解得更多。学习过程似乎是下列两个因素的函数:(1)特定信仰结构过滤经验信息的方式;(2)在不同时期个人和社会面临的不同经历。”“假定规则知识是全社会共享的,在这个意义上,这些规则是社会中的普遍知识,那么一些参与者相信他们能够合理准确地表述其他经济参与者将做什么的必要信仰。……为了解释经济变化,我们需要关注这些规则的内容方面的变化。”“(制度的)变迁过程源于事实上的持续不断的变化,持续不断的变化源于认知的变化……政治和经济人物的认知变化反映组织之间随着相对价格的变化普遍存在的竞争,其他新信息引导这些人士改良或改变制度以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改变现有的框架强加给他们的信仰和限制。结果是改变经济系统的‘事实’,反过来导致改变系统的认知和信念,反过来导致进一步的制度变迁,这是无休止的社会变化过程。”参见[美]阿兰·斯密德著,刘璨、吴水荣译:《制度与行为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75页、374页。
[5][美]弗农·史密斯:《经济学中的建构主义和生态理性》,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十一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6][德]贝娅特·科勒-科赫、托马斯·康策尔曼、米歇勒·克诺特著,顾俊礼等译:《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186页。
[7]中国学者如陈乐民:《“欧洲观念”的历史哲学》,1988年版;西方学者如魏登费尔德、韦塞尔斯的《欧洲一体化概览》,德里克·乌尔文的《西欧政治史》,转引自贝娅特·科勒-科赫等:《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第19页。
[8]贝娅特·科勒-科赫等:《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第19页。
[9]毛泽东:《实践论》,载《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6~297页。
[10]周启朋认为,《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4条以及第99条构成了“预防性外交的基本思想”;而学术界一般的看法是,从法律的观点看,可以认为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是以《联合国宪章》第40条为依据的,因为该条规定,在诉诸第41条(使用诸如经济和外交等非武力的制裁措施)或第42条(使用武力的制裁措施)规定的行为之前,安理会可以采取“临时办法”,防止冲突局势的恶化,同时它“并不妨碍关系当事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参见周启朋:《关于联合国预防性外交的几点分析》,载袁士槟、钱文荣主编:《联合国机制与改革》,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李铁城:《联合国五十年》,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41页。
[11]宫少朋:《哈马舍尔德和他的“预防外交”》,载谢启美等编:《走向21世纪的联合国:纪念联合国成立50周年》,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12]根据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理论,政治文化可分为蒙昧型、半参与型与参与型。我们不妨也可以说,外交文化也可以分蒙昧型、半开放型与开放型。蒙昧型的外交文化往往表现出排外主义,具体特征有时与民族主义、闭关自守的民族心理相联系;参与型的外交文化则是重视国际沟通,采取一种积极的对外交流;半参与型则是其中间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