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的精准扶贫,并非从近些时候才开始的,有学者研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有精准扶贫这么一说,然而它并未在上个世纪受到如此之规模的重视。时至今日,当我们再次关注精准扶贫时,笔者觉得有必要谈论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贫困到底是该政府帮助还是自谋生路?2016年2月份,笔者在返乡途中时常看到类似这样的标语——“致富首先得立志”,大意是说,要致富先得自己有致富的决心。然而,我们依稀记得以前有很多这样的宣传口号——“要致富,先修路”、“要致富,多种树”等等。从不同的政治引导来看,到底是先立志,还是多修路,多种树?比较而言,前者是一种形而上层面的精神勉励,后者是形而下层面的资源配置。比如说,某村以生产橘子为主,但因交通不便,村民要运输橘子到外地去卖就成了大问题,即便有商人进村来规模收购,交通依然成问题。这么一看,“致富靠交通”还是很有道理。同理,种植树木可以卖钱,鼓励当地村民因地制宜种植树木或花卉,同样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实在不行,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思维,到网上去卖,不是也能致富?问题就出现在这里,致富不单是靠资源、交通、技术等,而是靠心态,岂不是很有意思的一种政治引导?甚至在背后,不免让人怀疑,某些部门是否是在推卸责任呢?政府应该拿出更多诚意,引导农民种植有市场销路的产品,以及去外地市场更多地推介本地特色产品,而不是简单地说让农民有立志致富决心在先。农民朋友当然是想发财的,如向农民做调查,估计很多人会说,“谁嫌弃钱多?”故此,农民致富靠先立志,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假命题。他们顶多是不敢去拼,这才是真问题。何况,对于有些农村而言,又有什么特色资源去拼呢?农户个体谁又承受得起市场风险呢?如我们曾调查的Z村,一户农家因其女婿介绍,开始种植草莓,本以为会大赚一笔,不料大棚搭建、种苗等都弄好以后,没做好经营管理,未抓住市场行情,投入了几万不说,最后收获时却“亏死了”。如此情况,你让一位农民怎可能还有信心去继续种草莓?他立志了,但是没用。或有人说这是个案,其实不然,该村还有人种植了洋葱,同样也因种种原因亏得血本无归。
第二个问题是,扶贫到底要怎么扶?笔者在山西农村调查时,当地一位在基层工作的朋友告诉我们,他所负责的扶贫对象共5家,自己每个月收入(他有事业编制)共2000多元。如果单纯支持每户每个月400元,那么自己基本上一个月等于白干。在收入一定,对象被安排为5个不能变动对象的情况下,他如何去完成精准扶贫?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可以想象,当旧有的输血式扶贫撤走以后,农民依然是贫困的。何况,此类平均主义思维和一对一帮扶思维的扶贫方式,很可能导致的不是贫困的减少,而是贫困的增加。中国有句古话,“穷则思变”,如果一味用钱去解决问题,那么贫困农户就可能会形成依赖感,甚至觉得“不劳动,反正每个月都有400元拿”等等。这类心理一旦形成以后,很可能导致其好吃懒做,贫困继续。进一步说,那个负责对这5户人家进行扶贫的人,每个月工资基本上都搭进去了,又不能有更多的收入,他自己的生活怎么办?他不去做,又完不成相应的指标任务,故而就可能造成新的贫困发生。笔者并非说不该帮扶,如同我们以往上学一样,一对一的帮助学习,的确有可能增加考试分数,提高学习成绩。关键是,精准扶贫得量力而行,不能简单作为政治任务摊派下去,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把具体任务执行者弄得“饭都没得吃了”,这主要是某些地方在执行政策时思路有问题,具体操作也有些欠妥。
其实,二者可以结合起来加以优化处理。如帮扶单位或基层干部将其所拥有的资源对位具体帮扶乡村,引导外部可利用资金资源进入,寻找地方性特色发展之路,进而以农民自我创富方式来实现“扶贫”。或者说,政府在城镇化方面努力做得更加完善,让农民有意愿而且能够进城打工,通过一定的技能培训,可以成为从事城市相应缺乏的结构性劳动力,如环卫工、家政服务等,把“人口红利”和“城市劳动力缺口”对位起来,从而使得进城农民可以相对“过得好些”,达到双赢结局。
从本质上说,关于社会资源再分配,这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存在的问题。而如何减少城乡差距,不仅仅是一对多的帮扶问题,更应从结构和制度上去考虑问题。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因为资源匮乏、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因素,农村的发展被现代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远远抛在了后面,农民从原来的“当家人”逐渐变成了“边缘人”。农村的贫困,不仅仅是需要工业反哺乡村的问题(现在环境受到污染的乡村很多),而且更是乡村如何寻找属于自己的一条发展道路,尤其是发展特色农业。湖北省荆门市的“中国农谷”就是农业生态+旅游+种植农产品一体发展模式,当地人居住的房子由政府出资改成徽派建筑样式,政府主导加强宣传吸引城市市民来体验农业农村,发展农业观光休闲旅游等,农民因此逐步走向致富之路,当地每年举办的油菜花节,带动旅游文化消费,周边村民可获利上万。在蓬蓬勃勃的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如何整合资源,做好一二三产业有机融合,最终实现农业农村大发展,让广大农民共同致富奔小康生活,这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实践探索。
(作者系澳门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原载《湖北社会科学报》2016年第8期,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