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天依然还有连坐法
首先看一段关于高空掷物引出《侵权责任法》判例的讨论报道《高空坠物伤人,对业主搞连坐?》:
2014年11月14日,重庆九龙坡区民安华福小区,5岁男孩超超跟着妈妈下楼去超市买东西,经过15栋(有30余层)时,超超被一个搪瓷碗砸中,头部留下一道6厘米长的伤口。警方接着介入调查。
如果警方抓到了肇事者,由肇事者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不在话下。但如果找不到呢?是受害人自认倒霉呢,还是其他人要倒霉了?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在侦破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由整栋楼的住户分摊损失。如果住户能提供事发时不在家证明可免责。如果根据物理定律,证明自己所处位置抛掷物体的落地点不可能达到路人被击中的位置,亦有很高的概率被免责。所以,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几乎所有住户都要被连坐了。
梁慧星是《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他赞成连坐,称“第87条是中国侵权法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此连坐法在全世界是唯一唯二的),并指出立法目的有两点。
其一是救济。梁说:“有个别学者反对第87条,例如著名的侵权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就反对,说什么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别人向下丢烟灰缸,为什么却让我承担责任?我们的学者在从事法学研究的时候,在为国家的立法出谋献策的时候,一定不要考虑到个人的利益,你要考虑到社会的正义。你说一个人在外面走,上面掉个烟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
其二是预防。梁说:“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条文,它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所以侵权法公布以后,那些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每一个楼层都要贴那个告示,来提醒住户自己并教育孩子不要丢烟灰缸,不要丢啤酒瓶”。——所以连坐法背后隐含的逻辑是“只要有后果,无责任也要赔偿”。
某些经济学家为连坐想出了更好的理由:“社会成本”。他们认为:哪一方避免高空抛物的成本低,就应该把责任归属谁。如果在找不到肇事者时,让路人承担高空抛物的后果,那路人行路时都得战战兢兢,唯恐砸到自己头上,这样社会的正常运转都会出现问题,社会成本太高了。在找不到肇事者时,让住户集体承担高空抛物的后果,每户多出那么一点点,行人就没有被高空抛物砸中的后顾之忧了,这样社会成本是最低的。
这个论证其中一个错误是,以产权来划分责任才是符合自然法/自然权利的,简单说就是一人做事一人当,这是正义观与法感情(德国民法学家耶林语)的基础,怎么不计算一下破坏大家基本正义观、伤害大家自然的法感情的“社会成本”有多大呢?(1)
——读了上述的报道和分析,我首先震惊于中国参与制定民法的法学家之想法和历代统治者的思维如出一辙!这不能不让人想起蒋介石著名的“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恐怖镇压令。从该评论的跟帖网民之反应言论看,很多人都赞同“连坐”法,这表明:民众的社会心理是决定法治制度和集体行为的文化基础。很多人都执着于为了发泄和满足受损害者的补偿心理,而拉扯上更多的其他人来垫背,以获得心理平衡。很多人都没有考虑到一个无辜而牵连到更多无辜的逻辑荒诞性和非公正问题,只是以为,连坐者受损害的是微不足道的物质利益,不及那个被高空掷物所伤者身心受损那么严重,可是没有几个人注意到牵连带给其他无辜者的心理损害和对社会心理的严重败坏。
法学家梁彗星的释法使我感到格外荒唐!梁彗星基于同情心来说明连坐的必要性:“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从法理性来考虑,法治讲社会公正,连罪犯也不能承担过度的追究,何况让无关者来分担损失!这是把责任、义务和惩罚扩大化了,溢出了逻辑周延范围。这就是东西方法治精神的本质区别,西方法学精神为了准确确定犯罪责任,宁可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罪推定”,我们这里宁可错杀一千也要破案,冤哉法治也,怨哉众人也!怪不得我们被人认为是“小气民族”,中国人因为没有独立人格和自由精神,往往没有独立承受无辜灾难的心理能力,总要想办法转嫁给他人,在众人都是受害者和付出者的状况下,个人受损害的不忿才可以得到平复。这也是斤斤计较和互害效应的心理性格之一源。
梁法律家高谈阔论要高层各家住户分担一下受害者的损失,要求住户们同情悲惨的路人甲,看起来是出于同情心的责任分担,其实法学家之愚蠢正在于完全忽略了人性心理的悖论:当你是被法治绑架强迫去分担受害者的损失和不良作案者的犯罪责任时,你还会有同情心吗?性质完全变了。在潜在的意义上,我要被分担犯罪责任,那么我就是“犯罪嫌疑人”了?!
讲到“同情心”问题。美国学者徐贲介绍不久前美国独立的民意调查机构皮尤研究(Pew Research)做了一项调查,研究发现,就儿童教育的价值而言,无论什么意识形态的人群都普遍重视“责任心”。参加调查的3243位成人中,有93%说,教育孩子成为有责任心的人“是特别重要的”,有55%说是“最重要的”。这个比例超过了其他的品质价值。其他品质之一有“同情心”,为什么责任心要重于同情心以及其他品质呢?这与共和党和民主党的政策分歧有关。民主党关心穷人福利、强调保护少数族裔的权利、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这些政策取向,可能与民主党里有许多自由派人士和他们从小受到“同情”教育有关。(2)
以我的看法,讲究合理恰当的“责任心”正是理性民族优势之所在。“责任”价值观与制度和法治息息相关。教育和制度从小给予人们的是同情心和救济为主的,那么他养成的心性就是依赖他人的救助,长大了成为弱势群体之可能性更大;相反,你给予的是责任心的价值观,他长大以后养成的心性,就凡事首先让自我承担责任,容易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人。——责任是有边界的,是自己应当承担的,义不容辞;但是无辜的,社会不能强加于人,正直者决然拒绝接受非正当的责任。制度不公,带给全社会的是心性的歪曲。被绑架的责任,带来的是冤屈心理和反社会意志。
社会心理学指出:“社会环境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不仅仅情境会影响人们的行为,人们的行为也取决于他们对周围社会环境的诠释和解读。事实上,了解人们如何知觉、理解或解释社会环境比了解客观社会环境本身更为重要。”(3)
所以,今天的中国人,应当深入地反思历史上在连坐法管治下我们的祖先是如何诠释和解读他们生存的社会环境的,换句话说,在一个残酷的专制社会生存环境下,我们的祖先的社会心理是怎样的,他们形成了怎样的扭曲人格和阴暗心理,这些作为集体无意识潜移默化地遗传到今天的中国人身上。同时,在与历史相类似的制度管治方式下,今天的中国人还会有怎样与祖先的集体无意识唤起共鸣和一脉相承的心理反应?
勿谓言之过度也。仔细检讨我们今天的社会制度和行政管治方式,像《侵权责任法》一类连坐法式的行政控驭手段,是否不知不觉潜布在我们的身边?有些私有企业实行“联保责任制”管治员工,一人反对工厂措施,则开除相关一大片。在全国各个城市浩大的拆迁运动中,很多政府都采取株连式拆迁,钉子户或不愿接受开发商条件的,则拆迁办出面,动员其亲属配合,如配合无效者则可能被辞退、停职,某妻子在离婚诉状中写道:“株连拆迁,使我精神已崩溃,而不得不强忍伤痛,挥泪与自己深爱的丈夫提出离婚”。还有“株连式维稳”,北大某知名教授在网上发表言论:“极少数伊斯兰极端宗教分裂暴恐分子严重妨碍了包括维族群众在内的生存底线,我同意一些网友的意见,恐怖分子很难预防,不易清除。怎么办?连坐。其家属亲属及所在的清真寺的阿訇,应该连坐。”还有教育界内的连坐制,一人搞有偿家教,首先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的责任,全校年终考核和每位老师年终奖发放金额受影响。有家长称:“儿子所上的小学,班上进行分组,一人未完成作业,会让全体组员罚抄——包括抄课文。这种‘连坐制’让儿子常被牵连,孩子压力好大。”当然还有计划生育控驭的连坐法,不一而足。
二、《中国人气质》中论连坐法之谬误
“责任心”问题是一个重大的论题,这让我想起了深受鲁迅赞扬的剖析中国人国民性的名著,亚瑟·亨·史密斯之《中国人气质》(4)之第二十三章“连坐受法互相牵连”,该书曾经深刻地谈论过中国连坐法的弊与利,但该书的观点和分析很有误导问题,值得拿出来探究一番。史密斯是这样叙述分析的:
中国社会一个最有代表性的特点,可以用“责任”这个词概括…在西方社会,个人就是一个单位,国家是众多个人的集合体。在中国,社会生活单位可以是家庭、村落和宗族…这些都是中国社会团结的具体说明,正是这种团结奠定了中国人责任感的基础。父亲要对儿子负责,不仅到儿子成年之前要负责,而且只要在世就要承担责任,儿子反过来也有责任偿还父亲的债务。(P167-168)
家庭成员间的相互责任占第一位,其次是邻里之间的相互责任。“邻居”之间的相互责任,并不取决于他们是否有亲戚关系,只是建立在住处相邻的基础上的。这种责任依据的是善恶互相传染的理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倘若周围有人犯了罪,邻居也就犯了类似英国法律所规定的“隐匿罪”,因为他们了解邻里有犯罪意图时没有报告。即使你说“我不知道”,也没有用。既然你是邻居,所以你就必须知道…几年前,北京《邸报》发表的一篇奏折中,一位中原省份的总督报告了他处理一件弒父母案的情况,说他命人把罪犯所有邻居的房子都拆毁了,理由是他们玩忽职守,没有对罪犯施予良好的道德影响,使他改邪归正。这种处理方法,对一般的中国人来讲,显然是合情合理的。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地方有人犯了罪,除了对当事人及邻居惩罚之外,城墙也要拆毁一部分,或者改个样子…倘若在一个地区,接连发生犯罪,据说整个城市就要夷为平地。(P169-170)
县官是中国最重要的官员,对下边的人民,他是老虎。对上级官员,他是老鼠…县官,像所有中国官员一样,被想象成是对本管辖范围的事情无所不知、无所不晓的,而通晓一切的目的,是要以无限的能力阻止不该发生的事情出现。各个城市和村庄里,每十户划分为一甲。每家门口贴一张告示,或挂一块牌子,写上户主的姓名和家里的人口数目…可疑的陌生人在十户保甲区一出现,第一个看见的人就迅速报告给保甲长。保甲长立即报告地保,地保马上报告县官。县官立刻采取步骤,“严密搜捕,严厉惩处。”这种简易的治安程序,使所有地方的罪行,在行动前就被察觉了,这不是由于“陌生人长相可疑”,而是因为住户固定,这样,人们完美的道德风尚就一代一代地传下来了。(P170-171)
中国人互相负责的教义,与西方标准最为抵触的一点是,东方式的一人犯罪,杀灭全家的做法。在关于太平天国起义的报告中,有许多这类性质的例子。(P173)
中国人互相负责的理论与实践,经常被看作是中国制度得以持久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中国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被套上了脚镣,难于挣脱。这使所有的公正的原则都受到侵犯,不仅是各级官员,而且包括平民百姓,会因为没有参与的事件,因为全然不知道的事情而受到处罚。这是造成从上到下、各级官员弄虚作假的直接原因。如果一个负责的官员,发现犯罪现象难以制止,或者察觉得太迟了,就必然要隐瞒事实真相,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完全违背了公正的原则,然而却在政府各部门不断发生,因为谁如实报告了真实情况,谁就要遭到不公平的严厉惩罚,中国人这种互相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违背人性的。这一原则的滥用,只能造成苦难,是导致中国执法混乱的主要因素。(P174)
虽然中国人互相负责的理论是很不公正的,但是却有另外的长处:只有每个人对自己的行动严格负责,国家才能平安…中国人对他们所推荐或引见的人的品质、行为以及债务承担责任,是处于一种普遍接受的强烈的社会职责…中国人令人赞扬的品质之一,是他们对法律固有的尊重。我们不知道,这一素质是他们制度产生的结果,还是制度存在的原因。但是中国人从本性和所受教育上看,是一个遵纪守法的民族,这是与互相负责这一观念相联系的。在中国,每一个男人、女人和孩子都直接对另外一位什么人负责,这一重要的事实,是所有的人必须时刻牢记的。尽管一个人可以“远走高飞”,但是他逃脱不了责任,即使他自己逃脱了,他的家庭也逃脱不了。这种既成事实,确实不能使一个坏人变好,但是却经常可以防止他成为十恶不赦的坏蛋。(P175-176)
这一章与本书多数篇章相反的是:史密斯竟然赞扬推崇连坐法多于批判。他的观点归纳而言,无非是:1,中国的家族、村落共同体是中国社会团结的体现,由此奠定了责任感的基础;2,邻居相互的责任依据善恶互相传染的理论;3,连坐的执法程序使到中国完美的道德风尚一代一代地流传下来;4,中国人互相负责的理论和实践是中国制度得以持久的原因之一;5,中国人对自己的行动负责,是他们遵纪守法的表现。——当然史密斯也有批判:公正的原则受到了侵犯;造成了从上到下的弄虚作假;互相承担责任原则的滥用,造成苦难,是违背人性的,这是导致中国执法混乱的主要原因。——从上述的概括可以看到:史密斯自相矛盾的陈述,表现了他思想和逻辑的混乱性。
史密斯的错误在于:连坐法是专制政府权力对被严格限制人身自由和权利的里甲制居民之严厉管治方式之一,这不是宗族社会或村社组织的小共同体自治,正如史密斯自己陈述的:“县官,像所有中国官员一样,被想象成是对本管辖范围的事情无所不知、无所不晓的,而通晓一切的目的,是要以无限的能力阻止不该发生的事情出现。”政府官员为了完全控制自己辖区内的治安,会采取“无限的能力”来阻止不该发生的事情出现,也就是说,会不择手段、甚至用最残酷的“连坐法”来控制可能出现的问题,去到极端,则是将整个家族、里甲全体成员一律惩罚,像皇帝为了镇压欺君的臣民,采用“诛九族”的灭绝人性之刑法一样。连坐制下的百姓,岂有“团结”和“责任心”的存在!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除了清代、近代以来在广东和江南某些地方出现较大自治性的宗族社会之外,历史上绝大多数时候和区域的中国社会,都是专制政府严厉管治下的“里甲制”“编户齐民”的基层社会组织,从秦汉帝国时代开始直至后世,专制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控制已相当发达和严密,连坐法只是其中一种极端的整体控驭手段之一。对此秦晖教授有非常深刻详尽的论证,他说:“我十分怀疑传统中国人对无论血缘还是地缘的小群体认同力度。”(5)所以史密斯所说的“团结”的真实意思应该是“被绑架在一起”,“责任心”的真实内涵是“为了自保而积极告发的责任”。在一个互相猜疑和互相告发的社会里,其中成员会有认同和团结的精神?荒谬!在解释一个事情的时候,如果没有严格厘定所用概念的精准含义,则显然会自己误导自己得出荒唐的结论。
史密斯说中国人富有责任心,这是他缺乏准确定位的空洞粗率的结论,当然他不是严格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他无法得出合乎逻辑的分析和论证。他的题目是“连坐受法,互相牵连”,受法者,就不是自觉守法,“受”字表明这是被强加的追究,被“牵连”的绑架,何来责任感的生成!这是被权力残酷强迫去做的“责任”,他所说的责任心是特指互相制约和监视的责任心。因此同样,史密斯说中国人“遵纪守法”也是一个没有严格定义的笑话,应该说中国人胆小怯懦,不敢造反,遵的是专制主义的极权主义严刑苛法,守的是统一步调集体主义的组织纪律。在此定义下,史密斯所谓“完美的道德风尚”指的就是“作为顺民愚昧压抑的心性”而已。
三、连坐法对国民性的深远影响
从夏、商、周三代就出现、由法家商鞅和韩非设计的严刑苛法连坐制,绵延几千年,可谓深入今日中国人的集体无意识中,成为人人不自觉接受了或者不以为非的国民性,这是中国人专制人格的集体基因之一。这种心理意识既可配合极权管治,又会让某些人一旦担当社会管理角色时,自动采取这种聪明的苛法。法家“牧民”之不择手段,通过连坐法可谓达到极端。“连坐思维”影响到所有中国人在社会上控驭他人,利用人事牵制的策略达到目的,无师自通,聪明练达,这些都是几千年苛法管治下反复计较和对付交往下习得的心性。对此,不要忽略了国人在专制性格心理方面的深厚积淀。
正是连坐法严刑苛法的有效性,使到中国人长期以来成为很“团结”的一盘散沙,很有“集体主义精神”而丧失独立负责能力的弱民。这种团结是对政府意志的团结,是对长官意志畏惧和驯服的集体主义精神。中央集权制使用连坐法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防范宗族社会、村社组织具有自治性和凝聚力的离间法,因为不断壮大而各地独立的小共同体的自治和凝聚力是国家大共同体的劲敌,连坐法使小共同体里人人互相怀疑,担心哪一个人、哪一家有问题,人人猜疑的社区会成为互不相关不能合作的“一袋马铃薯”,人人精通窝里斗技巧。韩非子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是故夫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不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志,窥者多矣。如此,则慎己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株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制分》)这段阐释将“人人自危,户户自保”彼此监督的连坐制度的分化瓦解作用揭露无遗。
韩非子的意思是:窥者多矣!侦窥他人成了每一个人每天的义务和习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发动人人做奸细和告发者,互相制约,统治者就可以睡安稳觉了!于是养成了中国人对于邻居亲朋熟人必须完全掌握每一个细节背景的文化习性!每时每刻偷窥着他人,用猜疑的目光打量其他人的一言一行。我们习惯了,认识一个人,必然将他的一切未知的情况彻底查清,包括盘问的技术,察言观色的敏感,旁敲侧击的试探,通过熟人的辗转摸底,无不娴熟自如。中国人无隐私的习俗就是这样来的。在一个没有隐私和丧失自我空间的社会里,势必使每个人失去了人格的独立性和自由精神,互相牵制这一招太可怕了!元代马端临说:“秦人什伍之兵与成周一也,然周之法则欲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以相率而为仁厚之君子。秦之时,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以相率为苛刻之小人。”(《文献通考》)大意是说,良法把每个人变成仁厚之君子,恶法把每个人变成邪恶之小人。——中国小人之多,连坐制不可免其因。一旦极权主义统治来临,奸细、汉奸之多,也与此有关。心性习惯使然也。
绑架亲人、亲族以伤害其他人这一招后果非常坏:统治者深谙中国人最珍惜亲人的血缘关系,自古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之“人-我对立心理”,才利用连坐法发展出严酷控制社会的制度。这一制度导致中国人更加自私而没有发展出人人平等的观念,永远区别出“自己人”与“外人”的畛域,由此生出不惜一切手段保护自己人、对外人无需考虑公正和同情心也可以伤害的潜意识。因为人人都在自己人被绑架的过程中伤害过其他人,那么人人都会视他者外人是潜在的“敌人”或“出卖者”。久而久之,中国人的集体无意识便生出不合作和窝里斗的猜疑-防范-无情伤害之社会心理。
正是这一制度的恶果,使到中国人严重缺失了公共社会的责任心。正如史密斯在他的书里展现的: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第十三章),缺乏同情心(第二十一章),互相猜疑(第二十四章),缺乏信(第二十五章),等等,有这些心性人格的国民,肯定没有责任心。只要中国的政府疏于管治,中国人就立即放肆自由散漫不守规则的心性。从潜规则的泛滥即可知道。这是一种补偿机制:在大的范畴被严密控制了精神人格的人,必然要在其他心性细节上争取释放,这也是统治者无奈或者作为交易的一种策略。被严厉管束的人格,就会失去自我管理的责任心。
制度和心性之间是互为生成的两端。在残酷的连坐制(严刑苛法顺民化)和收编的科举制(儒的吏化)之制度统治下,中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发展出了既畏惧强大专横的国家机器、紧趋拥护官员意志的爱国奴才性,又形成了为国家和官员服务的自觉忠诚性。这种心性来自于“诚惶诚恐”的社会心理。连坐法带给人民的是在政治恐怖主义下战战兢兢的感觉。“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啊!这是人人有罪的奴隶感觉。
连坐法有两个深远影响的要害:任意绑架与不择手段。“意志绑架”除了强加于人的可恶之外,它利用可以毁灭了你最珍重的价值来要挟你,让你在二难选择中痛苦,做出违背自己根本原则的抉择。在漫长的连坐绑架历史中,造成了中国人渐渐放弃了做人公正和不伤害他人的原则,慢慢演化出卑鄙小人的心性。绑架是最快使人成为小人的途径,它违背了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原则,使无辜者产生了冤屈的心理,必须报复。
绑架还带来了不合法的任性行政之泛滥,让官员甚至执法者有了任意扩大权力与任意解释法治的权利,突破就事论事、实事求是的法治原则,滥施恶法而没有限制,不讲证据,不严格限制和追究犯法的精确责任,却任由同情心绑架一大片,制造更多的无辜冤案,这就是史密斯说的执法者的“无限能力”。在现代社会,作为法学家的梁彗星竟然以非法思维去制定恶法,让人感到匪夷所思。其次,中国行政官员有一个习惯,为了事功,为了解决管治难题,可以不择手段,只要破案,只要平安维稳,只要行事的结果,不管程序公正,这是中国实用主义逻辑认定的:目的正确就是手段正确。但人类公义的逻辑却是:坏的手段它不可能合用于正确的目的。程序公正才能确保目的公正。
自由人格包含互相对应生成的两端:权利和责任。没有相应权利的人,则不会有相应反应机制的责任心。国家过于强大,社会非常羸弱,没有公民社会,则无法生成正常的公民性格。连坐法是专制的国家主义的必然逻辑,它只能导致个人成为奴隶,顺民,叛变者,弱者,不负责任者,窝里斗一盘散沙的不合作者、自私自利的“伪个人主义者”,只会成为在官府组织和控制的群众运动里参与革命斗争的积极分子,集体主义机器中的螺丝钉,只会根据官员的意志去团结和巴结,而最缺乏自觉独立的责任心,丧失了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最可贵的两样东西:自由的权利和责任。
在传统文化深厚的国度,即使经过了现代化的改革,但是许多习惯性的制度已经变成一种集体无意识积淀在多数人的潜意识里,一直会在各种社会情境中反复出现,被当时的利益和问题解决需求所复活。这是一种定势思维,是一种国民性的心理逻辑。连坐法对于中国人来说即如此。
孟德斯鸠说过一句很精辟的话:“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想想这句警句,想到像连坐法那样的恶法使人们厌恶法治,内心颇为恐惧。
连坐法早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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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南方周末评论员陈斌:《高空坠物伤人,对业主搞连坐?》2015-8-12,infzm.com
(2)徐贲:《责任心VS同情心,哪个更重要?》,共识网2015-04-10
(3)【美】埃略特·阿伦森等:《社会心理学》(第8版),侯玉波、朱颖等译,P9,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8
(4)亚瑟·亨·史密斯:《中国人气质》,1894年纽约版,张梦阳,王丽娟译,敦煌文艺出版社,1995-12
(5)秦晖:《传统十论》,P55-84,东方出版社,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