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蒙 张芸:公民特质、国家治理与“好公民”培育: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公民身份条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41 次 更新时间:2016-02-19 12:00

进入专题: 公民身份   国家治理   公民特质   公民培育  

罗大蒙   张芸  

摘要: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国家治理是公民的事业,公民身份的发展及公民特质的养成影响着公民文化的建构和国家治理文化基础的形成。在公民身份发展历史中,主要形成了两种"好公民"观,即共和主义公民观和自由主义公民观,二者优劣并存,前者注重奉献、责任和认同,同时也遮蔽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后者注重权利、平等和私利,却也忽略了公共生活的价值。个体和共同体是国家治理的两面,当代中国所推行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好公民"的要求既不能因公益而废权利,也不能以权利而否定公益,应对二者进行有效调适和整合,建构起与国家治理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相适应的公民身份特质。

关键词:公民身份;国家治理;公民特质;公民培育


"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在T.H.马歇尔于1949年提出之前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学概念而存在,它一直以来都是在公民社会的理论羽翼下成长的,并随着公民社会理论的完善而发展。而公民社会理论产生之初就是作为"一种以国家权力形态为主要关切对象的理论",[1]在古典政治思想家那里,"其沿循的路向基本上是透过政治结构来规定社会",[2]因此,作为与公民社会理论相伴始终的重要论域,"公民身份"也是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实现国家良序治理必然要探讨的重要话题,它是表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人有忠于国家的义务,而国家有必须保护个人的义务。"[3]但公民身份的语义不仅仅限于法律-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或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更是喻指健全的民主公民人格的塑造和完善,前者为公民与政治系统的关系提供了存续框架,后者则构成了国家制度和政治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公民具有什么样的特质或品性对国家治理和制度巩固而言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本文是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考察公民品性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并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公民身份理路下的公民特质及其限度进行分析,进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对公民特质进行整合,提出具有中国现实适切性的"好公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构路径。

一、"好公民":国家治理的公民身份条件

公民是国家的基本因子,公民的素养和品性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的成效。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极为强调公民的品性对实现城邦正义的重要价值,他认为"人的品性是政治的基础,而人的品性的堕落是政治败坏的根源。"[4]城邦是由公民构成,公民的习惯、德性、行为倾向等决定着政治制度的走向,政体的循环更替取决于统治者和公民的品格和心灵,"当一种政体下统治者和公民的品性和心灵发生变化后,政体就会发生相应的嬗变"。[5]因而,他认为"要改造现实的不良政治,必须从改造人的品性入手",继而他主张依赖哲学家的教化手段,塑造人性,培育优秀公民,从而建立至善城邦。自柏拉图之后,"国家范围下的公民论述,始终是人们谈论公民以及公民教育的主轴",[6]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马基雅维利、卢梭、黑格尔、奥克肖特、桑德尔等人的论述中都强调了公民特质与国家共同体之间的关系。

中国的近代历史既是由传统中国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也是中国的公民话语确立和现代公民身份建构的过程。梁启超在变法失败后深刻的意识到"新民"对国家振兴的重要性,他疾呼:"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7]"新民"无疑是与中国现代国家成长和现代民主国家建构相适配的公民身份条件,公民话语的缺失和臣民文化的主导也构成了中国由传统体制向现代民主制度形态转变的巨大阻力。在近代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康有为、孙中山等改革家或革命家也一直认为现代公民的缺失是影响中国民主发展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因素,康有为认为中国"民智未开",中国人"既缺乏政治习惯",又"不识团体公益",所以没有当共和国国民的资格,只能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也认为,中国"人民程度未及格",只有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过程,对人民进行教育、训练、引导,才有可能实行民主宪政。1919年前后爆发的新文化运动也是以文学革命的形式宣扬西方先进思想,对中国人进行思想文化重塑,从而塑造现代"新民",为帝制之后的国家治理提供民众基础的过程。正因如此,民主和科学才会深入人心,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才能在中国迅速传播,并被中国民众广泛接受,进而也为马克思主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治理奠定了基础。

公民的特质和品性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的反映,是社会-文化结构整体的组成部分,它折射了一个国家的民族性格、社会结构特征和政治发展态势。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国家治理是公民的事业,公民个体的素养和能力影响着公民文化的建构和国家治理的文化基础的形成。虽然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制度和文化体制下,"好公民"对公民特质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对"好公民"的塑造和培育是统治阶级以及政治思想家努力达致的目标。"好公民"关系到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处理,它既反映了个体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也涉及共同体对公民个体的权利保障。同时,与国家制度相适切的公民品性会内化为国家治理的基本精神,影响着国家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设计。福克斯把公民身份看作是"人类治理的卓越基础","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政治体现为一系列商谈、妥协、外交、权力分享等方法和技艺,通过这些方法和技艺,治理所遇到的问题可以以非暴力的方式得到解决。"[8]威尔·吉姆利卡和威尼·诺曼也认为,"健全和稳定的现代民主不仅仅依赖于其'基本结构'的正义,而且还依赖于其公民的品性与态度",如公民的身份感和身份认同状况、宽容和合作能力、参政的愿望及责任意识等,"如果没有具备这些品性的公民,民主制度就难以统治,甚至是不稳定的。"[9]因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以及民主化其首要便是要塑造民主化的公民人格,培育"现代人"和"民主人"的公民特质,如此,国家治理才会具有相互型构的"好公民"特质,为治理的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等提供适切的公民身份条件。

二、何谓"好公民":两种理论进路及其限度

公民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特质和品性才是符合国家治理的"好公民"标准?在公民身份的发展历史上形成了诸多争论,但"作为表达个体在国家中的成员资格及其获得过程的概念",公民身份透视着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基本状况,[10]因而,依据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视角,在政治学的基本论域中对"好公民"的论析主要存在两大理论进路,即自由主义公民和共和主义公民,它们也构成了公民身份的两大传统,"古典时代(如斯巴达、雅典和罗马共和国时期)对于公民奉献、责任和认同的强调形成了公民共和主义的传统,近代对于公民权利、平等地位和私人利益的强调则促进了公民自由主义的发展"。[11]

(一)公民身份的两种理论进路

共和主义公民观念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他对构成"城邦共同体"的公民身份做了严格限定,公民仅限于父母双方都是本邦自由民并拥有财产的成年男性,对于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奴隶、妇女、外邦人和其他次等群体来说,他们不属于城邦的组成人员,也不拥有公民资格,因此,古希腊的公民资格仅仅是一种为少数人所享有的特权。同时,城邦作为"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共同体,要求其公民必须具备节制、勇敢、公正的德性以及为城邦而奉献的精神。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可以担任城邦公职,参与城邦公共事务,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把公民资格看作对城邦国家的依附,公民不能脱离城邦,其天生就是一个政治动物,"在本性上而非偶然的脱离城邦的人,他要么是一位超人,要么是一个鄙夫",在城邦中生活的公民能达到自足、至善和公正,而脱离了城邦,则会"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12]至古罗马时期,一方面拓宽了公民资格的范围,把公民资格扩展到平民和外邦人身上,另一方面也继承了古希腊时期对公民德性和奉献精神的规定,把优良的德性和乐于奉献作为判断好公民的标准。古典时代确立的公民共和主义传统构成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发展的滥觞,它从共同体的角度对公民身份的界定,塑造出了"积极公民"的形象,共和主义视野下的好公民"必须把公共领域的事务放在第一位,将公共利益或公共善的考虑置于私利的考虑之上,并且通过承担公共职位、参与公共事务来体现自身的德性和价值"。[13]

自文艺复兴之后,以权利为核心价值主张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兴起,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便逐渐式微。自由主义公民观以"权利"为主要述说对象,以个人主义为立论核心,它突出强调了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和人的主体性,在自由主义公民理论视野中,人的权利相对国家权力而言具有先在性,认为国家共同体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个人在私人领域的自由和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守夜人式的国家或最弱意义的国家是自由主义对国家存在的基本主张。在权利优先还是公益优先的论争中,自由主义公民观主张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的善,公民对国家只具有最低限度的义务,只要不侵犯他人利益或违反公共规范,公民具有自由的追求私利的权利。自由主义公民观塑造了一种"消极公民"的形象,理想好公民的判断标准不在于公民是否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或者具有公共美德上,而在于"是否纳税、是否为经济做出贡献、是否守法,是否不侵犯他人权利,是否不违反公共法律规范等方面"。[14]

(二)两种公民身份理论的限度

在个体与共同体、权利与公益的关系问题上,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和共和主义公民身份表达了截然不同的主张,两种理论各有侧重,也各有所长,自由主义传统把个人从政治中解放出来,为独立个体人格的塑造、公民的权利保障、国家权力的制约等提供了理论基础,共和主义传统注重公民美德的培育和公共责任的承担,有利于国家之善的达成和共和国权威的维护。但两种理论也各有缺陷,存在一定的限度:

1.自由主义公民观的限度

首先,自由主义公民观以私权至上遮蔽了公共责任的承担,易于造成社会的原子化和碎片化,不利于国家共同体的维护。正如德里克·希特所言,"从极端的角度来说,一个由自私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根本就不构成社会,而且正确的说,也根本不存在公民--它无非是由一些竞争的单元所组成的聚合。自私自利的竞争只会产生压抑和憎恨……."[15]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把个体权利抬高到了至上的地位,公共责任却被看作事不关己的事情,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总是很少受到民众关心,整个国家和社会就是建基在原子化的个体之上,民众很少依赖国家,公民对国家仅尽最低限度的公民义务,国家事务对公民也缺少更多的吸引力,公民的社群归属感和国家认同意识相对较弱。

其次,自由主义公民观主张的消极公民政治参与观念,会导致权力的集中。消极公民观念把政治参与看作是公民私权领域的事情,理想中的好公民不在于其是否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公民既没有参与政治的义务,国家也缺乏强制公民参与政治投票、选举、监督的权力。大多数公民对政治的冷漠,就会为少部分积极参与者攫取更多的公共权力提供机会,进而破坏民主政体的发展。

第三,自由主义公民观过于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公民美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自由主义公民观认为任何人都可以在私人领域追求符合其利益的生活方式,并不要求其具有宽容、关心、奉献等德行,社会规则、人际关系等只不过是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这种自私和工具主义的态度易于形成一种"浅薄的、防卫型的公民身份",不仅会造成公民对政治缺乏信任,公民个体之间也会形成相互的排斥和防范,从而增加私人的冲突和社会存续的危机。

2.共和主义公民观的限度

首先,共和主义公民观过于强调公共生活的价值,易导致泛政治化和激情主义政治。在冈斯特仁看来,共和主义公民身份首先是"共同体主义的一些要素。公民是一个公共共同体(共和国)的一名成员。对于这样的公民来说,这种共同体处于一个中心位置"。[16]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是实现国家之善的前提,个人的价值也只有在政治生活中才得以体现,脱离政治而过一种完全私性的生活在共和主义看来既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可能的。政治领域的扩大,必是对私人空间的压缩,政治中心主义导致的是社会生活的政治化和私密空间的公共化,公民对政治的激情参与和无限扩大,其结果必是参与的爆炸和制度的崩溃。

其次,共和主义公民观提倡公民对共同体的奉献和牺牲精神,容易产生以公益之名侵犯私权的现象。公民具有一定的公益精神,为国家共同体承担一定的公共责任,是维持共同体良序运转的保障,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却容易走向一种极端,对好公民的评价以至上的公共道德伦理为标准,要求公民对共同体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和随时准备牺牲的大义,私性的合法公民生活或对政治的远离都可能会面临道德的审判。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公民观易于导致国家公权力机关或某些个人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权现象的发生,国家权力的触角会无限制的深入和干预公民私人领域,个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共和主义公民观主张一元化的政治认同,不利于多元社会的形成。现代社会并不是民族国家的单主体构成,它日益朝着多元化的社群社会发展,大至超国家的国际组织,小至以性别、种族、文化、兴趣等构成的社群组织都在型构着公民的多元身份。公民个体拥有的多元公民身份"代表了多元理解、多元认同、多元忠诚、多元权利和多元责任的要求",[17]政治并不被看作公民生活的全部,公民可以选择远离政治生活而致力于社群身份的发展。但公民共和主义却代表了"一种单一的公民身份认同模式,它强调公民对共同体的忠诚,这其中隐含着一个前提假设:公民只能忠诚于一个共同体",[18]多元社会及公民的多元身份认同并不能真正的被共和主义所接受,因而多元社群与公民社会只能在国家权力的规制之下发展,缺乏自主成长的空间。

三、公民特质的整合: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中的公民身份品质

作为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公民身份包含着个体和集体的因素,公民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权利需要有国家架构的承认,并要求公民参与其中,不存在无需对国家和他人承担义务的纯粹权利,在福克斯看来,"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社会即使没有对权利加以正式的表达仍然可以正常运转,但很难想象一个成员之间不存在相互责任的人类共同体仍然能够维持稳定"。[19]但同时,权利主张和维护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没有公民的权利诉求,不仅现代民主政治难以确立,国家治理也会缺乏深厚的公民社会基础,而公民共和主义所主张的公益政治对公民的私性权利有意遮蔽,会造成政治激情主义的泛滥和国家治理的困难。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我国向善治目标迈进的重要方略,对公民身份品质具有更高的要求,需要消弭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公民身份之间的裂痕,整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形塑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公民特质要求。通过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公民身份理论的整合,我们认为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转型中所需要的"好公民"应体现以下原则和精神:对自由和独立人格的强调、对公共事务积极参与的态度、对异己的宽容品性、注重沟通对话、互信并能开展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具有公共精神和敢于承担公共责任等。

首先,自由、独立而平等的公民主体有助于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公民基础。现代政治与传统政治最为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公民个体是否拥有独立于国家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身份,在传统的政治体制下只有被国家权力所吞噬和湮没了的、没有任何自主性和独立人格的臣民、子民、草民,而鲜有现代公民,与此相应,传统政治体制下的治理以管控型的治理模式为主,普通民众只是作为被管控的对象而存在,对政治权力也只能绝对服从。而现代政治体制主要表现为民主政治,自由、独立、平等的公民身份是民主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运转的保障。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既表现为制度及治理机制的现代化,但更为重要的是表现为人的观念、角色及行为的现代化,即人的公民化,没有独立而健全公民人格的存在,国家的制度和治理体系便难以运转。

其次,公民理性的政治参与态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阿尔蒙德和维巴通过对美、英、德、意和墨西哥等五个民主制国家政治文化的考察,认为民主制国家的公民具有活跃的和参与型的人格,"个人不仅取向于政治输入,而且他们还积极地取向于输入结构和输入过程"。[20]现代国家治理并不是国家单一主体的行为,它体现为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公民及以其为主体构成的公民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决定了国家治理的民主化程度和治理绩效。在现代化治理体系中,公民虽然不需要对投入政治生活拥有过高的热情,但关心政治,并在必要之时积极参与政治也是现代公民资格的必然要求。

第三,公益精神和公共关怀意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必备的公民美德。在昆廷·斯金纳看来,所谓公民美德其实就是每一位公民都能够"自觉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自觉地捍卫我们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共同体的强大和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21]公民"既不是个人主义者也不是集体主义者,它同时带有我和我们的特质",[22]在现代公民身份中,公民虽然拥有追求自身私利的权利,但私利的获得不应该以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为代价,而应该将公民的个体行为与公民美德、公共精神、公共利益有机的融合为一体。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实现国家善治、社会和谐、公民幸福为目标,既需要国家对个体权利的保障,更需要个体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履行一定的责任承诺,这样国家治理现代化才会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公益精神和公共关怀是公民美德的体现,是现代公民身份的重要特征,有助于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好公民基础。

第四,对异己的宽容态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公民品性。宽容即对他人的宽厚和容忍,它既是公民身份所要求的伦理精神,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治理机制。宽容意味着"对他人的言论和行为,特别是那些与自我的信念和判断相冲突的言论和行为的容忍、谅解和尊重",[23]宽容有利于祛除偏见和成见,消解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使社会更具有包容性。在传统的治理体系中,宽容虽也被作为一种伦理原则提出,但由于整个社会存在严格的等级差异,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上层与下层界限分明,阶级矛盾具有不可调和性,宽容只表现在熟人社会之间,对于陌生的他者,宽容只是偶然德性的表现。统治者或社会上层也仅把宽容视作一种统治手段和权力策略,是对阶级矛盾的暂时隐忍,而不会内化为自身的治理精神。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建立在差异性和多元化的社会基础之上,人的个性得到充分张扬,社会分层更加多重,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差异越加明显,需要相互的容忍,并寻求积极的互补,社会才不会在无谓的冲突中把自己消灭。国家治理需要吸纳和包容具有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阶层属性、不同人格特征的个体或社群,在差异中寻求共识,在冲突中进一步合作,在多元社会中建构国家治理的新机制,国家治理才会具有更为深厚的社会基础。

第五,互信与合作的精神能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良好的社会资本。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多元社会形态下的合作共治,而合作是建立在相互间的信任基础上的,信任是现代公民不可缺少的公共美德,是维系基本社会秩序最有效的社会资本,信任度高的社会,公民之间也更容易开展合作。现代社会形态下的信任是指对"陌生的他者"的信任,"信任不再附属于个人的关系,而是作为一种非个人的和有约束力的原则被确立起来"。[24]在现代国家治理中,信任既表现为公民对国家共同体的信任,也表现为国家对公民的信任,前者有利于提高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度,增强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后者有利于公民人格的健全和张扬,激发社会的活力。

第六,沟通、对话和协商精神有助于达致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本共识。沟通、对话与协商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矛盾解决和社会共识达成的基本机制,也是公民成熟度的体现。在现代化进程中,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以及个体与政府或国家之间难免会发生利益纠葛和矛盾冲突,极端、暴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快速解决矛盾的效果,但它是以破坏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代价的,也与国家治理和民主政治的精神相违背。现代化治理既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存和相互的争鸣,也需要基本共识的达成,公民及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公平的对话和平等的协商能够为社会合作提供基本的平台,国家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形成良好的治理机制,治理体系也会得到健全,治理能力在协商中也能得以不断提高。

四、"好公民"培育:现代公民身份的锻造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变革之中,国家治理模式也正在试图突破传统治理体制而向现代民主型的治理模式转变,治理转型的成功既要依赖于现代化的制度体系的建构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还要赖于与现代国家治理相适应的公民特质的培育和锻造,而后者在一定程度上更具有决定性,它构成了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因而,在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应着重培育现代公民身份,为国家治理转型提供基础动力。

(一)宏观层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1.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好公民"的培育提供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契约理性基础之上的,市场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契约意义上的平等性,成熟而健康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构成了培育现代公民意识的决定性基础。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自由交易的经济,具有平等性、开放性、竞争性、自主性的特点,市场交易的过程能够培育公民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互惠意识等。其次,市场经济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要受到法制的规范和约束,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可以享受法制的保障,违法的行为也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在市场活动中培育了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第三,市场经济十分注重参与主体的诚信和道德,诚信乃立商之本,在市场竞争中,市场诚信既可以降低交易风险,减少交易的成本,还可以促进市场主体的合作,增强市场竞争力。因而,市场经济越发达,公民的诚信道德意识越能得到增强,公民之间也便越有合作的可能。[25]

2.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好公民"培育提供政治基础。"公民文化就是民主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耦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属于民主制度的隐结构……..没有民主制度架构下公民的经历和体验,没有民主制度的教育和训练,公民文化也不会发育成熟。"[26]培育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中的"好公民",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一重要路径。首先,民主政治是参与型政治,公民对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决定着民主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我国应进一步健全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从而培育公民的参与意识,锻炼公民的民主能力。其次,民主的精髓在于公民的自治,自治是公民独立人格健全的前提,是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提高的发祥地,公民自治能力的培养不仅使公民独立、自主、平等的人格进一步健全,还能够提高公民参与地方自治和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能力。因而国家应该鼓励公民自治并提升基层自治水平,为公民自治精神的培养提供好的平台。第三,继续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培育公民沟通、对话和协商精神。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进行充分协商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势和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不仅会促进我国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公民的协商精神和参政能力也能得到培养。因而国家应该提高决策协商的制度化水平,由柔性协商变刚性协商,并把协商民主的运用范围扩大到社会各个领域,不仅具有政治协商、政策协商,还要鼓励社会领域的协商、经济领域的协商等。

3.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好公民"的培育提供法治保障。首先,法治意味着良法之治,而良法必是能够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之法,通过法治建设,公民的权利意识会得到进一步强化。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会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形成法治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有利于降低私权的运用,减少私属暴力的发生,提高公民的理性精神。第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赖于公民的参与,公民对法律制定过程的参与及公民对政府和其它主体违法行为的监督,不仅能够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还能够提高公民的政治功效意识,从而鼓励公民进一步进行政治参与。因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党和政府应持之不懈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构建现代化法治体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好公民"的培育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中观层面:加强民间组织的建设,培育现代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主要是指以个人能够充分自治为基础,可以自主的参与依法成立的各种非政府组织,自觉自愿的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生活领域",[27]"公民"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特定的公民精神和公民特质必然是公民社会的内在要求,发达的公民社会为培育现代公民身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场所。首先,公民社会建立的前提是独立而平等的公民主体的存在,没有独立而健全的公民人格也不会有现代公民社会的发展。其次,公民社会组织具有非盈利性和互惠性的特点,以促进社会或集体的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公民社会中的成员即使不具备完全利他的精神,但也具有托克维尔所言的"恰当理解的自我利益"。[28]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培育公民的公益精神和公共关怀意识。第三,公民社会组织具有自治性,以社团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基本运作机制,有利于培养公民的自治能力。第四,公民社会组织是一种"合作社会结构",在帕特南看来,它可以培养成员"合作和团结的习惯",[29]促进社会合作和信任网络的形成。第五,公民社会是一种参与型社会,成员具有较高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协商谈判能力,组织化的集体行动也更容易影响政府的政策议程,对于公民参与意识和协商精神的形成具有较大影响。

因而,在我国要培育现代"好公民",锻造公民精神,也离不开公民社会建设,首先,国家应该进一步放宽民间组织的登记和注册条件,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其次,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民间组织的资金扶持力度,一是可以考虑增加政府财政拨款,用于扶持民间组织发展,二是要加大民间组织的减免税力度,缓解其资金压力,三是进一步扩大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以解民间组织资金短缺之忧。第三,国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为民间组织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平台。第四,国家要进一步放宽对民间组织的管制,创造民间组织充分自治的政治环境,并拓宽民间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渠道。

(三)微观层面:加强公民养成教育,培育现代合格公民

公民教育是现代公民特质养成的重要路径,是实现公民政治社会化的基本方式。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现代公民身份及公民意识并不是自然而得的,而是通过家庭、学校、同人团体、网络、社会经历等不断习得的,在我国社会各个领域加强公民教育、培养现代合格公民可以为国家治理提供好公民基础。

首先,公民教育的方式:由灌输为主转向自主选择。"公民是一个自由、平等、负责的权利主体。这意味着在公民教育中必须摒弃那种无视与否定人的自由、平等、责任主体属性的灌输方法",[30]在公民教育领域应充分尊重公民主体的人格自由,采取公民自主性选择的策略,这样现代公民精神才能更容易被消化和接收,内化为公民的人格特质。强制灌输的方式只会造就表面的服从者,却不能培育现代公民精神,而自主化的选择则更具有开放性和多元性,不仅能够发挥公民的创造潜能,还能养成公民的责任意识。

其次,公民教育的内容:由思想政治教育转向现代公民资质培育。我国现行的公民教育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灌输色彩,虽然培育了公民的集体意识和奉献精神,却没有教会现代公民独立自主的意识、协商谈判的能力、及政治参与的技巧,在意识形态教育体系下的公民教育所培养的并不是完整人格意义上的公民,具有人格上的残缺性。因而要培育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现代公民应改变我国现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加强现代政治文明教育,以民主、法治、平等、权利等为教育的主要内容,从而培养起独立、自主、参与的公民身份。

第三,公民教育的目标:由一般"合格公民"到现代"好公民"。一般的"合格公民"是对公民的最低要求,即只要公民遵纪守法,履行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就可被视为一名"合格公民"。但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希望不仅需要一般的"合格公民",更加需要具有现代公民特质的"好公民",他们构成了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动力。因而,我国现代公民教育的目标决不能停留于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教育,而应该把重点聚焦于"好公民"的建设,从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供给公民身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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