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芸 罗大蒙:政治理性还是生存理性?

——一种对人民公社合作秩序解体根源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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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   罗大蒙  

摘要:生存理性是农民最基本的安全法则,当一切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突破了农民的安全底线,对其生存产生威胁时,他们便会采取显性与隐性的策略和手段进行生存抗争。人民公社通过强制性的集权手段将农民纳入一种较为理想化的合作秩序之中,虽然描绘了美好的愿景和蓝图,但运行中的低效率,却威胁了农民的生存安全。在生存第一与政治激情的较量中,农民最终选择了对高度集中体制的“反叛”,以“反行为”为武器逐渐消解了人民公社的肌体,最终致使公社体制崩塌。


一、研究缘起与问题提出

人民公社体制作为一种具有强烈理想化色彩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在波澜壮阔中点燃了民众的理想主义激情,但随着经济效益的降低,农民的温饱陷入困境,理想的激情慢慢消退,其所建构起来的农民合作秩序随之崩塌,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也以失败而告终。人民公社何以解体?林毅夫认为“退出权”是决定农业合作和人民公社体制成败的关键。[①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8—31页。]张乐天认为公社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是造成公社最终解体的根源。[②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15页。]罗必良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认为模糊化的产权安排导致公社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低效率,构成人民公社失败的根源。[③罗必良:《人民公社失败的制度经济学解理》,《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36—38页。]刘娅认为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公社所“设定的目标和手段解构了自身制度体系,而其漠视和压抑的自主需要则以无声而不懈的努力,解构了公社制度内核和制度关系”。[④刘娅:《目标?手段?自主需要——人民公社制度兴衰的思考》,《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49—54页。]此外,张海荣从农民主体地位与基层实践逻辑的角度对人民公社的解体进行了探讨;[⑤张海荣:《人民公社解体再探——基于农民主体地位与基层实践逻辑的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6期,第54—63页。]刘玲通过分析社会异质性因素在公社时期被抑制的原因及结构性背景论证了人民公社难以为继的命运;[⑥刘玲:《人民公社难以为继的原因分析》,《毛泽东思想研究》,2010年第3期,第151—153页。]苏晓云则从人民公社制度设计与实施之间所产生的差距以及制度内部存在的某些缺陷等方面,对人民公社的消解原因进行考察和分析。[⑦苏晓云:《农村人民公社消解的再思考》,《现代哲学》,2011年第2期,第49—55页。]

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视角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失败进行了探讨,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人民公社模式下合作秩序解体的原因。然而,作为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农民的行为逻辑与合作秩序解体之间的关系,在现有成果中并未能得到关注。在旧中国,农民作为底层民众,既挣扎于饥饿的边缘,又是其他各主体剥削和掠夺的对象,在千年的生存实践中便形塑了农民追求安全第一、生存第一的本性和偏好,即使进入“翻身做主人”的时代,生存最大化依然是其从事政治、经济与社会活动的目标与底线。农民的这种“生存伦理”也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会设置一个生存安全的“防御圈”,当一切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突破了农民的安全底线,对其生存产生威胁时,他们便会采取或公开的抵抗,或消极不合作等显性与隐性的策略和手段进行诉求表达和生存抗争。人民公社通过强制性的集权手段将农民纳入其构建的、较为理想化的合作秩序,虽然描绘了美好的愿景和蓝图,但运行中低效率,威胁了农民的生存安全,在生存第一与政治激情的较量中,农民最终选择了对高度集中体制的“反叛”,以“反行为”为武器逐渐消解了人民公社的肌体,最终致使公社体制崩塌。本文便以“生存理性”为分析视角,以川东N县为分析和考察对象,对我国人民公社合作秩序解体的成因进行阐释。


二、人民公社的运作逻辑:“一大二公”与集权经济体制


依照国家的政治理想目标,小农经济向集体经济的农业制度变革,从初级社发展到高级社,再最终建立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必然的逻辑和路径。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章程》规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社员必须把原私有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取酬。1956年中共四川省委发布的《关于高级社问题的报告》也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处理问题作了相应规定。高级社的建立是党和国家朝着理想化的政治目标迈进的重要一步,它实现了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高级社所确立的管理和经营模式也为大公社体制所继承。

人民公社是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的高潮阶段,以“一大二公”著称,“规模大而能维系,公有化程度高而能运作,依赖于公社权力的高度集中”。[①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7页。]人民公社作为政社合一、政经合一的集权政治体制,“实际上是在社会一体化基础上将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高度统一的基层政权形式”“在实际运作中,人民公社管理了本辖区的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武装等一切事宜。它既是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又是农村经济单位”。[②于建嵘:《人民公社的权力结构和乡村秩序》,《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第16页。]人民公社时期,土地作为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已在形式上归集体所有,公社可以随意调动和无偿征用土地,“土地的占用没有规定的手续,甚至没有正式备案的文件”。同时,为了“事业的需要”,公社还有权随意而无偿地调用村里的劳动力,甚至占用国家分配给农民的平价物资。

1958年5月,党的八大二次会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决定》,9月,N县根据中央指示,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至12月底,全县73个乡都变成了人民公社,入社农户62346户,入社人口319855人,平均每社832户,每个大队117户,每个生产队27户。过去的高级社就是生产大队,小社就是生产队,并同时办起公共食堂4418个,服务人员6627人,99.9%的社员在食堂吃饭。N县和平人民公社于该年10月1日成立。为实现“一大二公”,和平人民公社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并将大型农具、竹木和私有牲畜,一律折价收归公社所有,社员分全劳动、半劳动和附带劳动三等,每月分别发给3元、2.5元、2元的工资。同时,和平公社提出行动军事化、生产战斗化(大兵团生产)、生活集体化(各种形式的大小公共食堂)等行动口号,吃粮由食堂统一管理使用,社员一律在食堂吃饭住宿,不付钱粮;组织军事化按部队建制,划编劳动小组,公社建制为营,耕作区设连,生产队设班、排。

总路线的提出反映了广大人民迫切要求尽快建成社会主义,改变经济文化落后状况的普遍愿望,但由于忽视了客观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急于求成,在“大跃进”的浪潮中,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等“左”倾错误泛滥开来,对社会主义建设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在和平人民公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搞所谓“千斤、万斤卫星田”,悬挂“千斤、万斤沟、塝、坝”的牌子,提出“深耕三尺三,亩产破万关”等口号,昼夜加班加点,晚上出工可吃“跃进粮”,不去搞不成,还要受干部的批评指责。当时生产的情况是,小麦撒播,开初用撒播机,感到工效慢,后来用手撒,每亩用种80到100斤,水稻实行栽铲秧,搞水直播,拉绳子栽秧,东西量行,南北开厢,窝距一般二至三寸,行距五寸。栽成所谓“蚂蚁出洞”“双龙出海”,结果少收或无收。第二,为了赶英超美,大炼钢铁,和平人民公社先后出动劳力845人去万新、万坪、万福等铁厂和工农煤矿。主劳外出高达80%,结果劳民伤财,得不偿失。第三,召开现场会,层层加码,谎报产量,水稻亩产二百来斤,报为一千多斤,由于虚报产量,又导致高征购,和平人民公社由1958的征购贸易粮1672810斤,上升到1959年的2310000斤。第四,大反右倾保守,不少实事求是的干部受到批评和处分,说假大空话的干部受到了表扬、重用,以至连续三年农业生产大幅度减产,耕牛等牲畜大量死亡。对农民实行工资制度,每月发两元半钱的工资,但只发了半年多就无力发放。第五,办大食堂,以至于由吃细粮到粗粮搭配,到瓜菜代,甚至到最低标准也无力维持。1958年,N县一些公社开办公共食堂,鼓励社员敞开肚皮吃,至1960年,“三高”“五风”严重,加之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大幅度减产,公共食堂难以维持,农业人口因营养不良,体质下降,出现肝肿病人。公社办了两个营养医院,依然应接不暇。生产方面,竹木被大批砍掉,还拆毁部分房屋作公共食堂烧柴之用,严重地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社员的生活。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更加重了社员的生活困难。在分配上,不管劳动好坏和成果大小,全社统一按一个标准分配,也播下了平均主义的种子,贻害至深。

人民公社是国家强制规划的产物,加入合作社与否不再是基于农民的经济利益考量,而是变成了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是关系到“社”“资”道路选择的问题,每一个农户都被强制性地纳入国家的计划进程。在这种政社合一、政经合一的大集体组织中,人民公社构建起了“全能主义政治”模式,公社按照集权体制的逻辑进行运作,社员被强制纳入集体之中,不仅没有自主选择权和自由退出权,而且农民的日常生活和行动也缺乏了基本自由,“生活集体化”“行动战斗化”“组织军事化”是其显著特点。这种以政治的逻辑推进的合作化,过分注重权力的控制而忽视了农民内在的利益需求和生存理性,政府把权力深入到农民的经济活动中,并对农民的经济行为实行超经济的强制,虽然建立起了“一大二公”的合作组织形态,但同时也会合作体系的解体埋下了隐患。


三、农民的行动逻辑:农民的“反合作”行为与隐性抵抗


依据政治理想主义建构起来的人民公社,并未能实现政府向农民所描绘的社会主义美好生活图景,反而给人民带来了悲歌性的结果。如果说,在互助组和初级社时期,农民的合作是基于小农经济的理性算计及其对共产党超乎寻常的政治认同的双重逻辑下而做出的自觉行动,那么在公有化程度更高的高级社时期和“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其合作要么是政治理想主义激情的延续,要么是在规划性结构变迁中因政治强制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因此,“反合作”才是符合农民利益计量的个人理性,虽然这必然会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果,但这是政治激情普遍退逝后农民真实意愿的直观表达。

“反合作”,是指在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做出的,与合作行为相反或不利于合作开展的行为,既包括瞒产私分、偷盗、磨洋工等“隐藏的文本”行为,也包括公开的闹事和抵抗等集体暴力行为。高王凌将之称为中国农民的“反行为”,斯科特则将其看作是“弱者的武器”。在政治高压下,冒着被定为“反革命罪行”进行公开闹事和抵抗,并不符合安全至上的农民理性,因此,这类行为即使在集体化运动初期还在一些地方存在,但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农民的不满便越来越多地诉诸隐藏的文本表达,利用弱者特殊的“武器”实现个体或家庭的利益。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中,农民的“反合作”行为是非常普遍的,它构成了农民的日常行为逻辑。


(一)瞒产私分与偷粮食


瞒产私分,“它是指农民及其所在的基层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粮食及其他农产品而隐瞒真实的产量和不经同意而分配产品。这种情况在高指标、高征购时期特别突出,甚至演变为一种普遍的农民行为,并得到地方和基层领导人的默认。”[①徐勇:《论农产品的国家性建构及其成效》,《中共党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57页。]瞒产私分,在互助组时期便已存在,但还仅仅是个别现象,而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在1959年之后,农民的瞒产私分渐成扩大之势,变得越来越严重,并一度惊动了毛泽东。1959年,毛泽东在广东省委的报告中批示说:“公社大队长小队长瞒产私分粮食一事,情况严重,……在全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人民公社时期的瞒产私分规模大,花样多,“放到山洞里,埋到地下,用各种各样的办法瞒产藏粮”,为了达到瞒产私分的目的,一些生产小队甚至将粮食“深藏密窖,站岗放哨”。

瞒产私分,是农民“反合作”行为的重要表现,它是农民为解决饥饿问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杜润生曾谈道:“正因为‘大集体经济’吃不饱饭,甚至饿死了人,农民就要想办法,避免风险。其办法,一种是在体制内自己采取一些能吃饱肚子的做法,包括社员和干部互相串通的应变办法,即日后我们所说的‘瞒产私分’,这是一种无权者的抵制。”[①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3页。]饥饿逻辑迫使农民动起脑子,据公社时期的干部会议,“分粮食,和保管、会计、贫协几个主要队干部说好,说是100斤,给120—130斤……究竟一年(平均)能分多少呢?比如口粮平均是400斤,按两季分,一年总得多给出200斤。一个队400人,按人头分,你算得多少?……究竟怎样才能瞒下产来?比如上头让种400亩麦子,我们种600亩,然后赶紧回茬成秋庄稼,这样粮食不减产……然后偷偷分……为什么揭发不出来?是因为干部没多拿,几万几万斤的分,是为了全村,所以一条心。如果是个人偷,有多有少,就会闹气闹矛盾”。[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第9页。]瞒产私分现象代表了农民对国家体制的抵制,是农民“反抗的一个集中表现”“‘饥饿逻辑’促使农民以各种消极抵抗的方式获得他们所需要的粮食等农产品”。[徐勇:《论农产品的国家性建构及其成效》,《中共党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57页。]瞒产私分是生产队公开的秘密,瞒外不瞒内,几乎是“社社有,队队有”,有时为了瞒产私分,社队干部还会专门召开社员大会一起商量,私下实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8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2、62、70页。]

除瞒产私分,偷粮食也是农民为解决饥饿问题,获取农产品的方式。偷,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汇,但它也确实是公社时期农民的日常行为,在三年困难时期更为严重。偷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捎带”“捡”等。如有的社员“每天去地里动弹都带着箩头,上面盖着草往回拿;再老实的人也可能去拾过麦穗,‘不把那当成丑事’……养羊的每天都可以拿回两三个苞谷,给羊吃,孩子多的也拿。有的提着小箩头,中午不歇,还出来一趟拿…...还有的埋下苞谷,秋后才挖,说是田鼠的”。[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第19页。]由于只是小偷小摸行为,偷的数量并不多,即使被抓住了,也不会受到严重处罚,因此,“偷”也便成了公社时期农民的普遍行为了。


(二)工分与磨洋工


工分是公社时期计算社员工作量和进行生活资料分配的重要手段。工分计算的方法主要有“死分死记”“死分活评”和“标兵工分,自报公议”(即“大寨式工分”)三种形式。无论哪种计分方法,都与“底分”有关,“底分”是根据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其中包括体力、劳动技能、手脚快慢等因素)和劳动态度而评定的基本分。“死分死记”,即“底分死记”,是按照社员底分和出勤情况记分,这种方式虽然操作简单,能够准确统计社员的劳动时间,却不能考察社员的劳动质量。“死分活评”是将社员的底分与社员的劳动数量、劳动质量相结合的一种评分方法,能够监督社员的劳动质量,但是“这种记分方式需要天天评分,白天评分误生产,晚上评分误休息,评分过程复杂,成本较高”。[刘庆乐:《权力、利益与信念: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人民公社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60页。]随着农业学大寨运动的开展,上述两种评分方式,逐渐被“大寨式工分”取代,所谓“大寨式工分”,即“标兵工分,自报公议”,其关键环节是选出标兵,其他社员工分都在标兵工分以下浮动。“大寨式工分”,是左倾路线的表现,看似将评分过程变得更加简单,但它以政治表现评分,“思想”越好,工分越高,“事实上将劳动评价尺度变得更加主观和模糊……社员千差万别的具体表现就成了一笔无法算清的糊涂账,结果社员不论男女、老幼、强弱,工分相差无几”。[刘庆乐:《权力、利益与信念: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人民公社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61页。]“大寨式工分”突出了政治,却是对社员劳动积极性的极大打击。

在N县玉带人民公社,全社统一按大寨记分方法,每个社员半年或一年评定一次劳动工分,大家同一时间出工收工,凡是出了工的,无论是多劳还是少劳,重活还是轻活,都一样评工分。在柳林公社,在劳动管理上取消劳动定额,按政治表现和劳动强弱评定底分,做活时在出勤簿上画圈,不管做多做少,做好做坏,只要下了田就照记出勤,分配时,按出勤日,用原定的底分过套,“只要圈圈画的圆,不管增产或减产”。因此,形成“出工一条龙,下地一窝蜂,只要天天来,不怕磨洋工”,“出工一大坨,下地三支脚,半做又半耍,底分跑不脱”,同工不同酬,出工不出力,混吃大锅饭的现象非常普遍,导致各生产队的投资量大,无效劳动多和生产费用增长,劳动分值也有所下降。后来又采取评底分,将劳动力分成几个等级,作为每天的固定工分。队委干部和狡猾一点的社员,劳动付出少,甚至不干活,以政治优先,往往评的工分高。老实人即使劳动强度大,反而得报酬少,还有的社员常常被以“思想不好”为借口,不给劳动工分,严重违反了按劳付酬的原则,挫伤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大大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当地曾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

政治挂帅图表现,埋头苦干是枉然;

狡奸巨猾占优先,忠诚老实靠边站。

劳动敷衍混时间,底分只有这点点;

干部田坎走一转,工分就要翻两番。

政治挂帅的“大寨式工分”翼求通过对社员的政治教育控制其物质欲求,在政治激情中提高劳动的积极性,但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并未能对社员达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反而刺激了社员的“偷懒”行为和狡奸耍滑的心态。“头遍哨不买账,二遍哨伸头望,三遍哨慢慢晃”,公社造成了广泛的怠工、挥霍甚至欺骗。


四、双重逻辑张力下的人民公社:生存理性与合作体系的崩塌


一项优良的组织制度设计往往能够对其成员提供良好的激励,他们在组织中具有“共享的身份认同”和“共享的利益获取”,二者的契合可以保证组织成员集体行动的达成,并在个体的理性行为中实现组织目标。而不好的组织制度设计,成员不仅难以获取共享的利益,他们对组织本身也会缺乏基本认同,个人的理性利益追求最终是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的。在人民公社时期广泛存在的瞒产私分、偷粮食和磨洋工等,社员、村队干部相互之间形成了利益共谋,心照不宣的“合作”保证了集体非理性行为的持续而大范围的发生,最终的结果导致了合作体系的崩塌。

人民公社,作为我国合作化和集体化的最高阶段,是按照政治理想主义的逻辑建构起来的,因此,对激情的强调往往高于理性,政治的需要超乎现实的考量,希望通过对农民的政治教育消灭其物质欲求,但“人民公社的政治理想与农民源于自身利益而生发的经济动机,在根本上是不能相容的,与我们国家自古以来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业传统也不能合拍。当强行推进的政治主张不能解决实际的经济问题时,通常就会导致社会动荡甚至出现危机。”[①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年,第203页。]

农民,在我国历来具有“生存本位”的理性追求,生存的逻辑是高于一切激情主义的,对农民激情化的政治动员往往要借助于生存伦理和经济利益的刺激,没有可保障的生存安全和可望获取的经济利益,农民也很难卷入到政治运动去。同样,即使农民在集权的强制中被迫卷入政治激情主义的进程,但若生存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农民也会采取各种“弱者的武器”进行“无权者的抵制”。我国的人民公社政治理想正因为其难以保证农民的“生存本位”追求,而导致农民各种无言的反抗。农民愿意沿着政治理想的路线,由家庭私营经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到大公社,既是国家意识形态动员和政治高压的结果,也是农民基于理性利益算计的自主选择,他们希望在合作化和集体化中实现共产主义美好生活。但同样也是基于利益的计量,从生存理性出发,他们认识到公社体制不仅难以带领他们奔向幸福小康,连起码的生存也难以保障,因此,他们便采取了各种策略和手段对体制进行公开或隐蔽的抵制。

在N县,人民公社成立后,除社员的房屋等生活用品和小型农具仍归社员私有外,土地、树木、生产设施和主要生产工具,都归公社所有;农具、劳力由公社统一安排调用;钱粮收支由公社统一掌管。社员在公共食堂吃饭不给钱,并按月以劳力等级发工资(一般是3.5元),谓之半供给或供给制。公社成立后,强调发挥它的“一大二公”优越性,干什么都要讲“大”和“公”,要求“三高”(高指标、高产量、高征购),逼成“五风”(浮夸风、共产风、命令风、瞎指挥风、干部特殊风)。因而,各行各业一起“大跃进”“大兵团作战”“大生产运动”“大办公共食堂”“大搞协作”“大炼钢铁”“大办养猪场”等等,于是上山下乡、丘陵平坝,“出工一窝蜂,做活磨洋工,摊子摆得大,农活搞不走”。于是又搞“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从公社到队,实行公社组织形式,编为营、连、排、班,公社社长称为营长,大队长称为连长,生产队长称为排长。实行大兵团作战,社员出工,整队出发,排长带队,强迫命令,出现搞体罚、罚跪、罚站等,甚至扣粮扣饭、扣钱扣分等现象时有发生。为鼓舞士气,提出“早出晚收工,月亮低下比英雄”“雨天当晴天,黑夜当白天”“一天等于二十年”以及“少年比罗成,妇女学穆桂英,壮年赶武松,老年超黄忠”等口号。

但“表面的万众一心常常是一种虚幻,轰轰烈烈的事情总是不能久远”。[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年,第98页。]农业生产高指标,要求任务多,完成快,质量好,耗费省,在放“卫星”、发“火箭”的口号下全社创千斤,大队过双千,卫星田、领导样板田、专业队的试验田冲破万斤关,少收多报,浮夸风的现象非常严重。大搞“三化”,加上“一平二调”,提出“向妇女要粮,向男子要钢铁”的口号,所以男子上山“大炼钢铁”,女子下地“大办粮食”,造成农业生产劳力严重不足。1958年秋,N县强调“少种、高产、多收”的生产措施,使一些晚稻谷子未收回,有的队数以万斤的红苕弃至于地,小麦种到旧历年底,仍未完成播种任务。因种植季节延误,种植面积减少,产量下降,而征购任务却不断加大,农民粮食严重不足。1958年至1961年,连续发生三年重大灾害,加上实行半供给半工资制,提出“敞开肚皮吃饭,鼓足干劲搞生产”的口号,食堂开办时,社员吃细粮,丢粗粮,造成粮食的严重浪费,以及国家对粮食高征购和苏联逼债的影响,社员生活极为困难,一般食堂每人每天定量减到八两,甚至四两(十六两秤)。由于营养不良,许多人发生水肿,积病也大量发生,死亡的人数不断上升,农业人口由1958年的306616人减少到1960年的295372人,减少3.67%。至1961年5月,公共食堂解散,实行“分粮到户,单独开伙”。

1961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而后又发出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纲要六十条》),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了整风整社运动,经过反“三高”“五风”,反“一平二调”,刹住了“共产风”。停办钢铁,使劳力回到农业第一线,国家还减少了农业征购任务,调拨社员口粮、种籽、肥料等,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但1964年之后,N县又被卷入“农业学大寨”的运动浪潮中,阶级斗争、“左”倾错误逐渐扩大化,并影响到农业的生产。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片面强调“以粮为纲”,一些经济作物和社员家庭副业被削减,甚至被砍掉。社员私养的家禽家畜,以及路旁、房前屋后的竹木也被当作搞“资本主义”,农民在空隙地方种点蔬菜,也会被定罪为“侵占土地”,不仅被拔掉,社员还要被批判,大搞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为了提高粮食产量,不尊重客观规律,只凭主观意愿,硬性推广不适宜当地的品种,对季节的更替、气候的变化、肥料的需求等也缺乏科学的分析,造成粮食产量大幅下降。曹家山七队,单一抓粮食,毁掉原先的青麻种水稻,造成劳动产值大幅缩水,除去国家农业税、公共积累外,每个劳动日值二角四分,群众辛苦一年,收入极为微薄。

生存理性是农民最基本的安全法则,虽然美好的愿景和过高的期望把“曾经是落后、愚昧、散漫、自私的小农一夜之间拉进了‘吃饭不要钱’的公社”,但依靠政治激情编造出来的美妙图景,并不能真正改变小农,“汪洋大海般的小农虽然高呼着‘人民公社万岁’,却每分每秒都在用自己的行动蛀蚀着公社的肌体”。[①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78页]“作为一种组织制度,无论是合作社还是人民公社,都没有足够的力量让每一个农民为大家劳动比为自己劳动更有热情,于是只有借助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农民的意志,其结果,意识形态的强制仍然不能弥补组织制度的缺陷。”[②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年,第154页]于是八亿农民陷入了“敞开肚子吃饭,挖空心思偷懒”的组织制度陷阱中,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合作体系的崩塌也便在所难免了。


五、结语与再讨论


结语


一种良性的合作秩序是基于个体的自我利益认知,在“共享利益”的基础上履行“自我执行的契约”,并在有效的外部规则规范的基础上而建构起来的。因此,外部的权力规范与内在的利益激励共同构成了合作秩序的基础,互助组和初级社时期之所以能够维持基本的合作秩序,就在于虽有政治权力的压力,但权力规则在不断寻求与村庄传统的契合,注重从内在激励农民入社的积极性,农民的基本生存安全在持续增长的生产效率中也得到了保障。而在1956年合作化进入高潮之后,初级社向更高一级的高级社发展,随后又循着理想的逻辑向大公社体制过渡,不仅私有的土地被重新收回公有,生产工具也变成了公共资源,农民在互助组与初级社时期享有的集体分红被工分所代替。

追求安全第一与生存理性的农民,其现实主义行动逻辑与以政治理想和政治激情为维系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之间具有天然的冲突和矛盾。人民公社这种以政治的逻辑推进的合作秩序,过分注重权力控制和政治理想的推进而忽视了农民内在的偏好,政府把权力深入到农民的经济活动中,并对农民的经济行为实行超经济的强制,虽因国家的强迫及对意识形态上的遵从,农民毫无选择地加入“一大二公”的集体化组织,制造了虚无的乌托邦,但严重的问题也随之爆发出来。人民公社的这种“超经济控制”模式,虽然把农民组织了起来,但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政治的逻辑已全然凌驾于生存的逻辑之上,在政治的激情跃进中,农民的生存安全受到了前有未有的侵蚀。在这种体制中,理性化的小农选择以“弱者的武器”抵制体制的压力,于是偷盗粮食、瞒产私分、消极怠工等现象便普遍发生,结果农业减产,农村经济崩溃。公共资源的使用陷入了“公地悲剧”的困境,偷懒、磨洋工等“反合作”行为也开始出现,甚至有些地方还出现了大规模的抵抗和骚乱。在双重逻辑的持续冲突中,随着政治挂帅时代的结束,政治理想的色彩慢慢淡化,生存的逻辑最终超越了政治的激情,人民公社所构建的合作体系以失败而告终。


再讨论


人类社会并不是自然形成的有机整体,它是由各个相对独立的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之间会发生联系,组成各种各样的关系。当人类还未能建立一定的规则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的时候,人类的激情和贪欲会将人类社会带入“霍布斯难题”,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为了避免人类社会的自我毁灭,人们开始学会用规则把自己的激情限制起来,以人类的理性去侦探“冲动的阴谋”,用相互之间的合作去克服各自为政的堕落状态。人类早期的合作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合作,这种合作关系依靠大家同宗共族的血缘意识而使合作基础较为牢固,但不同的宗族组织之间却会经常发生利益冲突,血亲复仇也致使不同的团体之间难以共融。后来,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和私有制的产生,血缘式合作开始向非血缘合作关系转变,且成为人类社会的主要合作形式。

人类社会的超血缘式合作秩序得以达成?依据哈耶克的观点,人类社会的合作秩序无非沿循着两种路径发展,即内生自发型秩序和外发建构式秩序,前者是基于人类的自我演化需要而内发自生的,后者则是人类有意人为建构的结果。前者遵循的是无政府式的自由放任逻辑,后者则遵循政治统合下的权力规则。在社会实践中,两种合作秩序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一种合作模式常常处于权力规则与自由放任之间,而完全的自由放任式合作或政治统合式合作则是相对极端的表现,反而不利于合作秩序的维系。同时,在人类社会关系中,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动因无疑都与利益相关,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而即使是在政治理想的崇高追求中也不能忽视人们的利益需要,“如果你不善于把理想与经济斗争参加者的利益密切结合起来……那么,最崇高的理想也是一文不值的”。[①《列宁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369页。]因此,利益相关度的高低也成为影响人类合作的重要变量,虽然据奥尔森的研究结果而言,除非人数很少,即使具有共同利益需要的人们,如果没有强制的因素也很难形成合作行动,[② [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页。]但如果没有利益的激励,对于理性的个体而言,合作也会变得不可能。

因此,我们可以依据合作秩序的两个维度,即“权力规则-自发规则”和“强利益激励-弱利益激励”,勾画出人类合作的基本模型,如图1所示:OAB表示合作曲线,当人们的利益具有极高的相关度,且每个人都受到强烈的利益激励时,则即使没有权力的强制,人们也会自发的形成合作关系,如OA线所表示的那样,这是一种相对比较理想的状态。但有时也容易导致相反的结果,如经济人假设所一再强调的那样,他们不仅有时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而且个体的最大化利益追求,可能也会使集体陷入毁灭的境地。在OB线上,则描述了另一种合作模式,即当人们完全处在没有任何利益激励的状态中,他们也便缺乏了合作的基本动机,若要使这部分人联合起来,结成合作关系,要么只能依赖人们一时的激情,要么只有借助于权力的力量,以强制性的权力规则迫使他们就范。但这也是一种最不牢固的合作,一方面,激情总是具有暂时性,一旦激情消逝,合作也便难以维持;另一方面,依靠权力规则强制把人们联合起来,他们也不会为合作组织贡献力量,“偷懒”和“搭便车”不可避免。同时,一旦有脱离合作组织的机会,他们便会选择离开,而致使合作组织解体。因此,在现实的合作体系构建中,我们既不能完全依靠权力规则,也不能完全依赖自发秩序演进,而应在二者之间寻求合作的最佳状态。而决定是“权力规则”多一点,还是“自发规则”多一点的重要变量便是利益激励的强弱程度。但完全自发规则下的合作在现实中是很难见到的,无论利益激励的强弱如何,权力都会嵌入到合作体系中,只不过存在着权力角色的差别而已。

人民公社体制的失败,其重要原因之一正在于未能处理好权力规则与利益规则的关系,将政治理性超越于农民最基本的利益追求——生存理性之上,以至农民的现实主义逻辑与国家的理想主义逻辑之间相互抵牾。随着罅隙的扩大,体制内又难以找到弥合的途径,农民便选择或显或隐的抗争手段,最终慢慢销蚀了人民公社的肌体,合作体系也宣告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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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阅江学刊》2018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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