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这是我国顺应经济新常态、寻找发展新动力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政策创新。近年来,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迅速推进,发展模式多样化、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对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和城乡一体化的促进作用日趋凸显。但就总体而言,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要切实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后文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关键是要拓宽视野,创新思维,完善其利益联结机制。
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经营主体对农户的示范带动不足,影响农村产业融合更好地惠及农民
许多外来大企业规模大、实力强、理念新,其投资的项目容易“速成”为农村产业融合的“样板工程”,显著提升本地农村产业融合的“显示度”。许多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片面追求“高大上”,导致引进的企业与农户或相关农村在资源动员能力和谈判地位上差异悬殊,农村地区或农户难以形成平等话语权,在农村产业融合中只能处于被动跟随地位。这容易导致部分项目对农户或农村发展缺乏辐射带动效应,成为农户可望而不可及的“盆景”,甚至将农户“屏蔽”在农村产业融合的“大门”之外。还有一些外来企业在带动农户参与农村产业融合时,机会主义倾向严重——“对企业有利时就带动,对企业不利时就推开”,影响农户参与的稳定性,加大农户面临的风险,影响带动农民增收的效果。
(二)把利益联结机制狭隘理解为对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同经营主体之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互惠共赢、风险共担的格局难以形成
许多地区把农村产业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简单理解为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甚至企业同农户之间“分蛋糕”的问题;对于不同经营主体之间如何通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做大农村产业融合的“蛋糕”;对于不同经营主体之间围绕农村产业融合形成的利益联结关系及其对农户利益的影响考虑不够。其突出表现是,在讨论完善农村产业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时,如何让领军企业或产业链核心企业更好地带动一般经营主体提升参与能力、扩大参与机会,从而间接带动农户提能增收的问题,很少被列入议事日程。在实践中,有些规模大、实力强、理念新的新型经营主体只是“自扫门前雪”,不愿发挥领军企业或产业链核心企业的作用。部分外来大企业投资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占用了大量资源,却是个“飞地经济”,同当地相关经营主体之间“有竞争,无合作,缺关联”,甚至挤占后者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空间,“招来了女婿(外来企业),气跑了儿子(本土企业)”。许多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同质性强,产品供给和商业模式创新不足,缺乏个性、特色和文化内涵。形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过程中,领军企业或产业链核心企业未能有效带动其他经营主体提升参与能力、增加参与机会。
(三)相关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加剧农户和农村地区利益边缘化的风险
农村产业融合的过程,也是推进农村特质资源、特色文化开发及其与资金、技术、人才等优质要素优化组合的过程。当前许多地方在农村资源开发和产业融合项目的选择中,如何有效保护所在农村和农户的基本权益,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此导致所在农村和农户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缺乏规划参与权和资源收益分享的谈判权,加剧其利益流失。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特点、农民组织化程度低、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不健全,进一步加剧了这些问题。因此,在有些地方,工商资本凭借其地位优势和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力,可以强势介入农村资源分配、垄断资源开发,所在农村和农户的意见很少得到重视,其利益也容易被边缘化。有些地方外来企业主导农村产业融合活动,过度开发农村特质资源和特色文化,轻视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甚至为追求短期效益形成环境和安全隐患,一个重要原因就在这里。
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廓清认识,明确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的方向
相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或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村产业融合中,新型经营主体类型更为多样,关系更为复杂,作用也更为突出;普通农户要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加快自身的转型提升更为紧迫。完善农村产业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关键是要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新型经营主体之间、新型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之间构建起激励相容机制,激发不同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不同经营主体之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互惠共赢、风险共担的新格局;二是为农户参与农村产业融合搭建更广阔的平台,提供更好更多的机会,带动其更好地增强参与融合的能力、分享融合的成果。
(二)坚持提能增收并重,促进农村产业融合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农民
农村产业融合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依托农业,立足农村,惠及农民。完善农村产业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必须把完善对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放在重要地位,把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作为检验农村产业融合成果的重要标尺。否则,推进农村产业融合,让农民更好地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旅游等增值收益的目标就会落空。但是,完善农村产业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仅仅重视对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还远远不够。要把扩大农户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机会、带动农户提升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能力,放在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的突出地位,为提高农户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可持续性创造条件。
要优先支持能统筹带动农户提能增收的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户降低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成本和风险。那些对农户提能增收带动作用较弱的经营主体,不应作为农村产业融合的支持对象。许多本土化的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未必很强,但社区亲和性较足,容易形成对农民提能增收的带动效应,也容易形成同农户之间的稳定合作关系,应该作为农村产业融合的优先支持对象。日本在推进“六次产业化”的过程中,鼓励中小企业与农林渔业者合作,促进农林渔业者自我成长为农工商经营主体,并通过对工商企业投资农业的准入审查与认定,以及对农工商合作中工商企业的持股比例限制,维护农林渔业生产者权益,防止其陷入对工商资本的依附和利益分配边缘化。这种经验值得借鉴。
近年来,有些外来的经营主体从事农村产业融合活动时,主动对接农民合作社或通过领办合作社等方式,建设稳定优质的农产品原料基地,实现外来企业本土化与增强对农户提能增效的带动能力有机结合。这是应该提倡的。
(三)拓宽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思路,引导不同经营主体分层发展、分类发展和互惠共赢、风险共担
在完善农村产业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时,对于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的关系应该优先重视,但仅仅重视这一点还远远不够。通过发挥领军企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的引领或导航作用,引导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增进利益联结,层层传递和放大带动效应,应是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的高级形式。这有利于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整合和薄弱环节治理,提升农村产业融合的整体水平和发展质量,也有利于更好地带动农户参与农村产业融合。要结合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分层发展、分类发展,共同提升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能力,做大农村产业融合的“蛋糕”,更好更可持续地推进“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要注意引导农户合作甚至农民合作社的合作,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户、农村地区的合法维权能力和同工商资本的谈判能力。
(四)深化对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阶段性的认识,优先重视利益联结机制的稳定性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结合区域背景和发展阶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选择农村产业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的初期甚至中期,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都需要经历一个互动、“试错”甚至提升各自能力的过程,农村产业融合的组织制度创新也需要一个适应期。不顾发展阶段,盲目“拉郎配”,一概要求规模、实力甚至经营理念差异悬殊的经营主体之间,或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很可能欲速不达、事与愿违,甚至会加剧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的“畏惧”心态。在一定时期选择农村产业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时,稳定型、较紧密型更为重要。在此前提下,有序引导利益联结机制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化。如在利益分配机制方面,引导订单合同、股份(合作)、风险转移、服务协作、流转聘用型等不同分配机制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五)完善制度环境,维护农户和农村地区在农村产业融合中的合法权益
按照试点先行原则,鼓励依托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或地方政府,在诚信、环保、标准、食品安全、社会责任、资源开发保护和带动农户等方面,探索对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负面清单制度,督促经营主体提升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水平和质量。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农户或所在农村对农村产业融合的参与权和选择权,维护其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