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绍根:百年前“癸丑报灾”中邵飘萍入狱经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10 次 更新时间:2016-01-2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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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绍根 (进入专栏)  

【摘  要】 1913 年“癸丑报灾”期间,邵飘萍被捕入狱。本文通过对当时媒体上相关报道的梳理,对邵飘萍因言获罪被捕入狱的原因、经过、审讯过程以及牢狱生活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还原,同时探讨了强权时代报人的坎坷命运以及他们同强权对抗的价值。

【关键词】 邵飘萍;癸丑报灾;《汉民日报》 


今年是“癸丑报灾”发生一百周年。

百年前的1913年,从“二次革命”开始,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政府残酷迫害记者、大肆查封报刊,爆发著名的“癸丑报灾”,被史学界认为是新中国成立前新闻史上最为黑暗的一年。“癸丑报灾”中,许多报人和记者被捕,数以百计的报刊被取缔停刊。到1913年底,全国继续出版的报纸只剩下139家,和1912年初的500家相比,锐减300多家。北京原有的上百家报纸只剩下20余家。当时作为进步力量代表的国民党“新闻团分子逃亡者丰,遭显戳者丰,京中言论界稍带国民党色彩之报纸从此无片影之留”。1913年是阴历癸丑年,因此当时人把这一年报界所遭到的摧残称为“癸丑报灾”。[1]

在这血雨腥风的统治时代,著名报人邵飘萍也不幸成为受害者之一,被捕入狱。但笔者查阅《邵飘萍传》等五本传记、《邵飘萍选集》《邵飘萍新闻学论集》[2],以及数以百计的相关研究论文,对他被捕的原因、经过、审讯过程以及牢狱生活等,或鲜有提及,或语焉不详,或以讹传讹。因此,本文拟用新发现的报刊史料,还原百年前邵飘萍入狱的经过,丰富关于报人邵飘萍的研究,同时探讨强权统治时代的报人命运,并以此文纪念邵飘萍先生以及百年前在“癸丑报灾”中为追求新闻理想而英勇奋斗的中国报人。


一、邵飘萍被捕入狱

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被刺杀后,“二次革命”爆发,袁世凯政府加紧对新闻界的大肆摧残,浙江报业也难免其难。

当时,邵飘萍负责主持浙江《汉民日报》。

该报创刊于1911年11月5日,是杭州光复后创办的第一份革命报纸。杭辛斋和邵飘萍“为民军光复汉土之纪念”,将报纸取名《汉民日报》,宣称“以尊崇人道,提倡民权,激励爱国尚武之精神,建设完全无缺之共和政府为唯一宗旨”[3]。《汉民日报》日出对开两大张,广告和新闻各占四个版,设有社论、要件、军事专电公电、本馆专电、选电、译电、政府文告、新闻、专件、文苑杂录、笔记、琐闻、时评、插画、谐语等栏目,是一份以报道时政为主的政论性报纸。1912年初,杭辛斋被选举为国会众议院议员,随即入京参事,《汉民日报》工作交由邵飘萍全权主持。

在《汉民日报》期间,邵飘萍为了实现“新闻救国”理想,以“振青”笔名撰写各类评论文章92篇,其中包括论说5篇、短评48篇、随笔及其他39篇。[4]这些时评激情澎湃,宣扬民主共和,号召民众“永保中华民国无极”,欢呼:“总统万岁!中华民国万岁!”赞扬新生的中华民国“以破坏恶劣君主政府而成立,为中国四千年来所未有新国也”[5]。这些时评鞭辟入里,讥刺袁世凯欺世盗名,反袁言论字字见血。他告诫同胞认清袁世凯的虚假伪善面目,诘问民众:“果以袁世凯为能逼清帝退位与同胞开诚布公建立统一国家乎?”预言袁世凯将是“帝王思想误尽袁贼一生,议和、停战、退位、迁延,皆袁贼帝王思想之作用也。……袁贼不死,大乱不止”。“宋案”爆发后,邵飘萍撰文指出:“瓜蔓藤牵,有行凶者,有主使者,更有主使者中之主使者。”矛头直指袁世凯。

邵飘萍的时评笔锋犀利,还不断揭发浙江官员横征暴敛鱼肉乡民的罪行。他在《唤醒虞签事》一文中控诉说:“虞廷恺自为财政司签事以来,种种腐败恶劣行为,久已脍炙人口。”随后阐述罢免虞廷恺三大理由:“纵容私役冒领公款”、“揽权纳贿”、“因遂其私置产茧诸地数万生灵于不顾”。他责问浙江当局:“全浙生灵因生路断绝,群入水火,虞复倒行逆施,事事激变,共和新国乃使民憔悴?”[6]

邵飘萍的批评和声讨,令袁世凯政权以及浙江权贵十分恼火,不断伺机报复。他们曾雇佣暴徒闯入《汉民日报》社纵火捣乱;邵飘萍从家里往返报社编辑部的途中曾被暴徒袭击行凶。面对强权的暴行,邵飘萍却无所畏惧。他掷地有声地说“:报馆可封,记者之笔不可封也;主笔可杀,舆论之力不可蕲。”[7]

正因为邵飘萍主持《汉民日报》的出色表现,以及他身兼上海《申报》和《新闻报》地方通讯员、《浙江军政府公报》编辑等多重身份,1913年5月16日,浙江报界公会选举中,邵飘萍当选为干事长,成为浙江新闻界的风云人物。[8]当然,他也因此更加成为浙江权贵官僚的眼中钉、肉中刺,必欲除之而后快。

5月中旬,邵飘萍报道“九花娘聚赌”案,揭露浙江司法筹备处长范贤方和杭州第一地方检察厅厅长许畏三贪赃枉法。5月17日,《汉民日报》刊登邵飘萍撰写的通讯《检厅大捉九花娘》,指名道姓批评浙江省司法筹备处长范贤方,“自视事至今,毫无建树,置筹备处事宜于度外,专事狂嫖浪赌,以九花娘家为俱乐部”;认为浙江高等检察厅和杭州地方检察厅办事不力,以致“九花娘已去如黄鹤无从拿获”。[9]范贤方闻讯后勃然大怒,前往杭州第一地方检察厅起诉邵飘萍。地方检查厅厅长许畏三不但是邵飘萍的批评对象,而且之前就“与该报有仇”。因为许氏曾任中华民国自由党浙江支部机关报《自由报》总经理,与《汉民日报》进行过激烈论战,对邵颇有成见。

5月24日,杭州《浙报》因刊登消息《咄咄戒严期内之征兵》,透露浙江省当局秘密防范“二次革命”的有关情况,被省会当局指为“捏造谣言”、“煽惑军心”、“有意扰乱治安”,强令自次日起停刊三星期。次日下午,浙江报界公会在杭州举行临时大会,邵飘萍以浙江报界公会干事长身份主持会议,研究《浙报》停刊问题,要求当局缩短该报停刊期限。但是,他没有想到自己厄运降临。

5月24日,杭州《浙报》因刊登消息《咄咄戒严期内之征兵》,透露浙江省当局秘密防范“二次革命”的有关情况,被省会当局指为“捏造谣言”、“煽惑军心”、“有意扰乱治安”,强令自次日起停刊三星期。次日下午,浙江报界公会在杭州举行临时大会,邵飘萍以浙江报界公会干事长身份主持会议,研究《浙报》停刊问题,要求当局缩短该报停刊期限。但是,他没有想到自己厄运降临。指派地方检察厅法警和警察十六七人蜂拥而至,将汉民日报馆编辑室包围搜查,逮捕邵飘萍,解押至地方检察厅。街坊和行人目睹警察“汹涌之势”,还以为是抓捕汪洋大盗,“群相惊愕不置”。


二、讯问中据理力争

邵飘萍被解押至第一地方检察厅后,许畏三立即亲自讯问。上海《申报》非常关注本报通讯员被捕和庭审一事。6月15日,《申报》在地方通讯栏中刊登《〈汉民日报〉记者被捕记》,报道邵飘萍被捕经过和地方检察厅厅长许畏三讯问邵飘萍现场对话实录,保留下珍贵史料。庭审对话全文如下:


许问:即是邵振青?

邵答:是。

许问:年几岁?

邵答:二十五岁。

许问:前曾在何处?

邵答:高等学校三年毕业,曾充金华中小两学校历史教员三年。

许问:范在九花娘家事究竟如何?

邵答:此事外间传闻,众口一词,故各报皆据访稿登载。

许问:有何凭据?

邵答:报纸有闻必录,无凭据之必要。若各报皆须凭据,那有许多凭据?

许言:各报虽同一登载,但名誉罪为亲告罪,故本厅只得传《汉民日报》与《浙报》。

邵答:既系名誉罪,应在初级厅告诉。

许言:但范告诉,亦为诬告罪。

邵答:报载可作诬告罪,则各报几日日犯诬告罪矣!况苟指本报为诬告,则各报载者,亦为诬告。检厅何不一律提起公诉?

许言:但时评中有告发之意味。

邵答:时评从未直书姓名,姓名尚未宣布,何谓告发?所以不叙姓名,正以所闻如是,故隐约以使闻者足戒。报纸之职务使然,无如何也。

许言:依报纸上,诬告罪固似不能成立,但尚有尔致北京之电,则更与诬告为近。

邵答:电中只言范、许因各报登载九花娘事,挟嫌滥权,请查办。非但不得指为诬告,且在兹案发生以后,系属两事。果请查办之电文可作诬告,则不服上诉者无一非诬告矣。

许言:前传何以不来?

邵答:已有前函声明,并非规避者可比。若欲规避,则今日将派二十人来,我昨日已知之。时评中已有说破,何不及早规避。既蒙另眼看待,屡派多人,不堪其扰,故今晨早起恭候。法警在前,可问也。

许无言,但云:然则我可以起诉。

邵答:请依法起诉可也。[10]


从两者庭审问答可以看出,邵飘萍态度从容,不卑不亢,据理力争;而许畏三虽咄咄逼人,频频发问,却“被辩驳无语以答”,只好命令拘押邵飘萍,将其投入监狱。


三、监狱中苦中作乐

邵飘萍被拘押入狱后,许畏三虽不再审问,但非常注意他在狱中的举动。他每天三四次传唤看守所所长曹某汇报邵飘萍情况,并对探视邵飘萍的亲戚朋友进行严格盘查,对其往来信札逐一检查,并送他亲自审查后才可以收发。

邵飘萍在监狱中积极乐观,“茶水饭食虽甚恶劣,而邵颇能略食一二”。但是,夜间“臭虫异常之多”,弄得他基本不能合眼安睡,只能白天稍事睡觉休息,其余时间以捉臭虫为乐,入狱三天,“已捉得一大玻璃瓶”。据其夫人祝文秀回忆说:“狱中昏暗潮湿,臭虫很多,狱吏们从来不管。飘萍狱中无事,就弄来一张纸,将一只只臭虫捉起来,包在纸内。”[11]由于休息不好,邵飘萍身体出现寒热不适,但他说不要紧,不肯就医服药。友人纷纷前往来探视,邵飘萍同乡张校长也积极奔走,劝他保外就医。但是,邵飘萍不肯向检察厅低头认错,婉拒挖苦说,“既以二十余名警察拘拿来此,岂敢轻出以损司法官厅之威信”[12],并表示除非检察厅允准其光明正大出狱,才肯罢休。

很快,许畏三以杭州第一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名义对《汉民日报》主笔邵飘萍提起公诉。

6月26日下午,杭州地方审判厅开庭审理邵飘萍案件。邵飘萍聘请阮性存、许壬两名律师,范贤方也聘请徐某为代理人。开庭后,审判官先传九花娘之夫姚某问话,“其家中有无官界出入”,姚某回答没有。审判官再传讯邵飘萍问话。随后,许壬律师开始为邵飘萍申述辩护。

许壬律师首先表明观点:“本律师认为许畏三起诉文绝对无效。”他接着说:“查起诉文之标题虽曰:《汉民日报邵振青、浙报记者等故意陷害范贤方一案起诉文》,然内容则有曰:诬告本检察长者一,诬告本检察长者又一,及并案诉究等语。是许畏三已居于被害人地位,以被害人资格,自己拿人,自己起诉,是以检察厅长之名义,办自己私人报复之实事,益坐实其滥用职权之罪,故起诉文只可当作许畏三个人之私诉,万不能认为检察厅长之公诉,应请堂上决定,作为无效。”审判官传讯检察官,“有何意见”,检察官哑口无言。于是,审判官宣布暂时休庭综议。

半小时后,法庭宣判:“阮、许两律师所主张为有理由,将起诉文驳回,作为无效。”[13]判决结束,退庭。

虽然邵飘萍在法庭庭审中获得胜利,但第一地方审判厅并没有释放他出狱,而是继续拘押。临走时,邵飘萍对狱警说:“你这里别的还可以,就是这个东西让人不得安宁,请你看看!”[14]说着随手把纸包打开,将上百只臭虫撒在法庭上,爬得到处都是。


四、最后结局

1913年7月,“二次革命”爆发后,袁世凯政府对新闻界管控越来越严厉。7月24日,浙江都督秉承袁世凯从严处分“乱党肇事”旨意,下令查封《平民报》《浙报》《天钟报》《浙江民报》。28日,迫使同情讨袁的《衢民日报》停刊。8月17日,袁世凯政府内务部指令浙江民政厅:“《天钟报》登载论说檄文及《汉民日报》国内要电均系庇护乱党,诋斥中央,于地方治安有害,应严行取缔。”警察厅立即勒令《汉民日报》当日停版,但声明:“此与该报编辑人邵振青之被捕确系两事。”[15]

虽然法庭审判无果而终,邵飘萍却仍被拘押。身陷牢狱之灾的邵飘萍并没有意志消沉,丧失斗志,他继续挥动如椽巨笔,积极撰写评论,批判袁世凯政府。他先后在《申报》发表《中央之威信》(7月5日)、《一片望风独立声》(7月18日)、《袁黎孙黄之纪念品》(7月22日)、《是何逃将军之多也》(8月5日)、《哀民国》(8月7日)、《二次革命》(8月11日)、《成例乌可循耶》(9月7日)《、南京大掠》(9月9日)等时评,坚持反袁批判立场,谴责中央政府“威信不著”,“内无以致共和之幸福,外无以称雄于列强竞争之潮流,而宣扬其国威”;评论“二次革命”是“喋血萧墙,轩然波起,以总统为孤注,以武力为前提,其所损失于枪林弹雨间者,非浅鲜矣”。

“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春风得意,于1913年10月10日就任中华民国大总统。而邵飘萍直至1914年3月才在妻子汤修慧和友人们的营救下出狱。

出狱后,邵飘萍回到家乡金华休养。但随着袁世凯政府加紧迫害革命志士,邵飘萍只得逃亡日本继续从事新闻活动。回忆起在浙江这段办报经历,他后来不无感慨地说:“忽忽三载,日与浙江贪官污吏处于反对之地位,逮捕三次,下狱九阅月,最后《汉民日报》遂承袁世凯之电令而封闭。”[16]

邵飘萍固然不幸,可与他同时代一些报人相比却算是幸运的了。如1913年8月19日,北京《正宗爱国报》主笔丁宝臣被军事裁判所以“受贿赂造谣,为秘密机关”等罪名,判处死刑处决。在袁世凯强权统治时期,从1912年4月至1916年6月共4年零两个月,全国报纸至少有71家被封,49家被传讯,9家被军警捣毁;新闻记者至少有24人被杀,60人被捕入狱。[17]

邵飘萍在“癸丑报灾”中的牢狱之灾,可谓袁世凯统治时代报人命运的一个缩影,反映出同时代报人在血雨腥风的专制统治中性命堪忧的坎坷命运。当然,许多邵飘萍同时代的报人,以大无畏精神与强权对抗,向命运抗争。五四运动期间,胡适听到陈独秀被军警拘捕后,发表新体白话诗《威权》,[18]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强权统治时代报人抗争命运——

“威权”坐在山顶上,

指挥一班铁索锁着的奴隶替他开矿。

他说:“你们谁敢倔强?我要把你们怎么样就怎么样!”

奴隶们做了一万年的工,

头颈上的铁索渐渐的磨断了。

他们说:“等到铁索断时,我们要造反了!”

奴隶们同心合力,一锄一锄的掘到山脚底。

山脚底挖空了,

“威权”倒撞下来,活活的跌死!


注 释:

[1]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一卷第1048~104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邵飘萍》,人民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邵飘萍传》,杭州出版社1998年版;《铁肩辣手:邵飘萍传》,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乱世飘萍:邵飘萍和他的时代》,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邵飘萍与〈京报〉》,中华书局2008年版。《邵飘萍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邵飘萍新闻学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刘江:《杭州报刊史概述》第10页,浙江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4][5]华德韩:《报业巨子、新闻导师:邵飘萍》第45、46、48页,杭州出版社1998年版

[6]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上册第695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7][8][9]《汉民日报记者被捕记》,《申报》1913年6月15日

[10]《检厅大捉九花娘》,《申报》1913年5月18日

[11][12]祝文华口述,祝韶华记录:《关于飘萍的二三事》,《东阳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163、164页,1985年版

[13]《汉民记者邵振青在狱纪闻》,《申报》1913年6月17日

[14]《邵振青案起诉无效》,《申报》1913年6月27日

[15]《杭州〈汉民日报〉停闭誌闻》,《申报》1913年8月19日

[16]《邵飘萍新闻学论集》第8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7]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第720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8]胡适:《威权》,《新青年》第6卷第6期,19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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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新闻记者》2013年第1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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