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两岸学界有关“两岸政治关系”的论述颇丰,但笔者认为对“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安排”这句话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重新梳理仍有必要。毕竟,概念的清晰界定是一切理论探讨与政治实践的基础,且概念亦随着时空变化而不断产生新的意涵。
一、“清晰到模糊再转向寻求清晰”的政策演进
尽管邓小平等大陆领导人说过两岸可以“平等会谈……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①但大陆官方对两岸政治关系在“老三段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②)中是明确的,即北京与台北之间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但到了“新三段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③)后,对两岸政治关系的界定趋向模糊,强调的是“大陆+台湾=中国”,但对于大陆与台湾之间是什么政治关系则未明确定位。这是因为当时面对民进党执政及“法理台独”可能实现的威胁,大陆对台政策重在“反独”、强调“两岸一中”与不容许国家分裂,突出表现是在民进党继续执政后的2005年,大陆推出了《反分裂国家法》。到了2007年底,形势更加严峻,胡锦涛在当年12月6日晚与美国总统布什通电话,强调“台湾当局正变本加厉地推行‘入联公投’等‘台独’分裂活动,对台海和平构成严重威胁和挑战。坚决反对和制止‘台独’,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符合中美共同战略利益”。④可以说,大陆方面当时强调中国“外壳”之完整优于理顺中国“内里”之关系。
2008年国民党赢得台湾“大选”后,胡锦涛在4月29日会见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时提到了“对于两岸发展面临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今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两岸“一定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⑤5月28日会见国民党主席吴伯雄时再次强调“必须看到,两岸关系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还可能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一些症结问题一时不易解决。我们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务实面对,妥善处理”。⑥可以说,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新问题”(尤其是“历史遗留问题”)的强调,表明大陆方面重新转向对“中国内部关系”(两岸政治关系)的关注。
到了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为有利于两岸协商谈判、对彼此往来做出安排,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⑦这是大陆官方首次使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这一用语,正式宣示应对“两岸政治关系”进行“务实探讨”;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再次提出“希望双方共同努力,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⑧——如果说“12•31讲话”重在希望对“两岸政治关系是什么”进行定性的话,那么,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加上“作出合情合理安排”这句话,表明大陆方面有意愿对“两岸政治关系可以是什么”进行协商与调整。
以上简要的历史回顾,是为了说明:大陆方面自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正式提出“新三段论”,改变了原来有关两岸政治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之清晰定位后,至今尚未明确新的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但提出希望两岸能就此共同协商。这些年两岸学界先行,围绕“两岸政治关系”提出了不少观点。笔者在此再论此题,将“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安排”中的数个概念分别进行释义,再进行综合讨论,以期提供一个较为完整的有关“两岸政治关系安排”的分析。
二、几组概念的解析
“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在国家形态上的具体表征为何?“两岸政治关系”的主体是什么?“政治关系”包含哪些内容?“两岸政治定位”的法学意义是什么?“合情合理安排”的限定条件与可能空间应如何理解?下面笔者尝试分别进行解析。
(一)“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
“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安排”这一词组的限定条件词是“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那么,什么是“国家尚未统一”?要回答这一问题,须首先回答什么是“统一”。“12•31讲话”认为“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这里对于“统一”概念,先排他性地指出它不是什么,即“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台湾当局未对“统一”进行界定,但结合其“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之前言部分的“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以及“中华民国宪法”第4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可以推论出,台湾当局也认为“统一”不涉及“领土的变更”。1991年3月台湾当局发表的“国家统一纲领”也未对何谓“统一”进行解释,但指出“大陆与台湾均是中国的领土,促成国家的统一,应是中国人共同的责任”——显然,这也是“统一不涉及领土变更”的态度。可以说,两岸的立场接近。⑨
按照大陆方面的解释,“统一”是“结束政治对立”。那么,什么是“结束政治对立”?大陆官方至今尚未出台进一步详细系统的解释。笔者只能从大陆相关政策上推论:首先,“结束政治对立”不是终结国共双方自上世纪以来对中国发展道路的不同追求,不是消灭两岸社会经济制度建设的差异,因为“一国两制”现在依然是大陆对台政策的基本方针,而且是对“和平统一”后的状态描述;其次,“结束政治对立”也不仅仅是“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因为大陆方面认为,结束敌对状态而签署的两岸和平协议并非一步到位的“统一协议”;最后,由于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的再造”,所以“结束政治对立”不是“主权”层次的问题,似乎只能是“治权”层次的问题。然而,因为大陆对台政策用语中没有“治权”这个词,所以似应理解为“执政当局的管理权”,当然,这种管理权也不能仅理解为“公权力”,因为推动两岸相关公权力相互承认与合作是今后两岸关系进一步和平发展的一个方向,所以不可能认为其完全是“对立”的并且要“结束”之。⑩因此,“为了厘清‘统一’的概念,对于‘12•31讲话’中‘上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句话中的‘政治对立’,除了已有的历史叙述外,相关方面恐怕还需要进一步阐释其现代意涵”。(11)
“统一”的政治学一般意涵为:“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统治,没有地方割据。”(12)从大陆领导人历次对台重要讲话,也可以看出大陆方面对“统一”的认识也是要求台湾当局认同并服从于一个中央政府。例如,198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讲话指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以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1983年6月,邓小平表示,“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至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不同……”(13)也就是说,在这些大陆领导人眼中,“统一”即台北承认北京为中央政府,北京视台湾为国内的一个特别行政区。1993年9月1日,中台办发表《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正式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点阐述为“一个中国、两制并存、高度自治、和平谈判”,强调“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14)现在大陆方面在两岸间虽然不再强调台北必须承认北京是中国的中央政府,但两岸若无法就中央政府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谈不上“统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结束政治对立”(暨“统一”)在国家形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应为:两岸政权结束在认同中央政府问题上的对立,共同认同并服从于唯一的中央政府,这种共同认同可以是两岸政权将其中某一政权认同为中央政府,也可以是两岸政权共同协商产生并服从于一个新的中央政府。
基于上述推论,“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应指“两岸尚不能就中国中央政府是谁达成一致意见”之特殊情况。那么,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安排”也就是在不要求明确谁是中国中央政府的条件下进行探讨;反过来也就是说,这种“两岸政治关系安排”的结果至少在两岸间并不需要确定出谁是中国的中央政府。
(二)“两岸”
“两岸政治关系”中的“两岸”显然不仅是地理概念,那么是指“两岸人民”吗?从人民主权理论的角度分析可以说是,因为人民是政治的主体(15)——但“12•31讲话”和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中的“两岸”更具体意涵应该是指“两岸的政权”,相信多数学界人士也认可这种解读。
那么,可以把“两岸的政权”说成“两岸的政府”吗?从“政府”是“政权”的具体执行机关这个角度来说,(16)“两岸”指“两岸的政府”应该没问题。由于两岸虽未统一但同属一个中国,那么这种“两岸两府”的界定,与以前台湾一些政治人士主张的“一国两府”有何区别?——早在1989年3月,台湾“立法委员”林钰祥就提出“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府”的主张,(17)并声明这是他参考“两德模式”后的想法。(18)对此台湾当局的反应先是赞同——时任“行政院长”俞国华3月28日在“立法院”答询时表示“一国两府”是“反制中共统战的一个不错的构想”,但在4月18日改称“一国两府”的建议无法推行,未来在统一的中国下,“只能有一个施行民主、自由、均富政策的政府”。(19)——当年“一国两府”模式效仿“两德模式”,那么这两个政府就都是中央政府,而且还要“对等”,这与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的刚性原则相冲突,且有从“两岸两府”过渡到“两岸两国”的嫌疑。因此,当时的台湾当局也不敢认可。大陆方面对此也是反对的,时任国家主席的杨尚昆表示,“我们绝不能承认台湾与大陆是平等的两个政府,因为这就成了两个中国了”。(20)
然而,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即双方不认可对方的“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情况下,一个中国内不会出现两个中央政府,用“两岸的政府”来定位“两岸”的意涵是恰当的,毕竟,“政权”可以有“中央政权”,也可以有“地方政权”,“政府”可以有“中央政府”,也可以有“地方政府”。也就是说,现在可以赋予“一国两府”新的内涵,即“一个中国”内有“一个中央政府,一个地方政府”——这其实也是目前两岸当局对彼此关系的界定。当然,为避免此“一国两府”与彼“一国两府”(即林钰祥依“两德模式”提出的方案)混淆,有学者提出应以“一国两区两府”来定位“两岸”,即在“两府”前面加上限定词“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21)在双方关起门来共商两岸政治关系时,双方都不应强调自己是中央政府,也不能要求对方承认己方是中央政府——因为若承认,那实际上就已经统一了,那就不是“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所探讨的范畴。
如果“两个政府”可以成立,那么,“政府”的具体名称是什么?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吗?这是现有的两个正在分别使用的政府名称,但由于出现了“国”字,所以这里的“政府”从语义上是“国之政府”,即“中央政府”。自近代以来(尤其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定现代主权国家形态以来),“国”在中文中的意涵与中国古代“国”之意涵已经不同,因此在探讨“两岸”时不宜凸显“国”或“国号”。诚如中台办主任张志军所言,“让台湾现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能有难度;要大陆接受中华民国,无论从哪个角度,也不可能”。(22)对此,两岸即使对内称呼政府时带有“国号”,但在共商两岸政治关系时,不妨模糊化处理,冠以“北京政府”、“台北政府”的称谓。
综上所述,“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安排”中的“两岸”可以是居于台湾海峡两岸的两个“政权”或“政府”。
(三)“两岸政治关系”
“政治关系”是“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安排”这一词组的关键,也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首先,什么样的关系称得上是“两岸政治关系”?
何谓“政治”?孙中山先生的解释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23)依此理解,管理两岸众人的机构是两岸的公权力部门,即两岸的政府,所以,只要是两岸政府之间的关系,即可称为“两岸政治关系”。那么,两岸之间有过“政治关系”吗?从表面上看,在张志军与王郁琦以“国台办主任”和“陆委会主委”互称官职之前,两岸间一切的互动,包括对多项两岸协议的签署,都是两岸“民间机构”之间的行为,因此也就称不上有过“政治关系”。但由于这些“民间机构”背后有官方的授权,或者有些机构本身就是政府机构(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所以也可以认为两岸之间有过“政治关系”。如果扩大对政党政治(尤其是大陆的政党政治特点)的理解,那么两岸间政党交流当然也涉及“管理众人”,也可归入“政治关系”范畴。若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将“政治”进一步扩大理解为“经济的集中表现”,(24)那么两岸密切的经济交流应该也是一种广义的两岸政治关系。
其次,“两岸政治关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以上仅是进行学理上的探讨,对“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安排”中的“两岸政治关系”的一般理解为:这是有别于两岸“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的“政治关系”。那么,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学界多数认为,“两岸政治关系”主要指“两岸政治定位”。当然,有学者认为“两岸政治关系”不仅仅是“两岸政治定位”,还包括两岸“政治对抗、政治合作、政治互信”,(25)或者还包括两岸“政治对立、政治互动、政治互信、政治合作”。(26)
笔者认为,政治对抗、合作等都属于政治互动的表现形式,所以“两岸政治关系”主要可以分为“身份关系”与“互动关系”两大范畴。而其中“身份关系”即“政治定位”,“是‘两岸政治关系’的核心问题与关键内容”。(27)这应该也是“12•31讲话”与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中对“两岸政治关系”的主要意指。
最后,“两岸政治定位”的内涵为何?
什么是“政治定位”?学者们用通俗的语言来说明这一严肃的词语,“换成通俗的话讲,(政治定位)即双方如何看待自己以及如何相互看待对方”,(28)“(政治定位)就是‘名分’问题……从根本上回答‘你是谁、我是谁,你我是什么关系’?从根本上确定‘你是什么、我是什么,我们作为整体又是什么’等等问题”。(29)
为了解决这一“名分”问题,两岸学者提出了众多方案,较有影响力的如张亚中教授的“一中三宪论”、刘国深教授的“国家球体论”、黄嘉树教授的“1.6府论”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方案设计都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思想火花乃至理论创新。但笔者也感到截至目前,两岸学界提供的多数方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设计两岸政治关系时用的是“图像式描述”,如“一国两区”、“一国两府”、“一国两体”等,但这些“一国两×”(或者“1×+0.6×”)等未说明这两个×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学角度),或者说“权力制约关系”(从政治学角度)。
当然,可能有人认为笔者这种观察并不准确,并可能提出两个质疑意见:
质疑一:“在两×之前已经加上‘一国’限定词了,这已经给两×之间确定了权利义务关系。”——对此,笔者认为,这里的“一国”与我们通常讲的“一家两×或数×”、“一公司两×或数×”中的“一家”、“一公司”不同,因为有关“家”、“公司”内的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已经由国内法中的“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清楚了。例如,对于一家中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大陆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30)台湾“民法”第1114条亦规定兄弟姊妹之间“互负扶养之义务”。(31)但对于“一国两×”中的“一国”,虽然有国际法对“国家”进行定义,(32)但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中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但现在两岸当局都自称是中央政府,且又都认为两岸同属一个国家,这种情况除了“交战团体”理论外,现行的国际法之国家理论无法套用于中国。直言之,在中国内部目前并无一个“两×”都认可且服从的代表“一国”的具体权威机构来制定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规则,进而也无法推论出有了“一国”,“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自然明确。
质疑二:“不少方案都已经表明两×对外有共同维护一个中国主权领土完整的义务,对内二者平等,这已经说清楚了两岸政治关系。”——对此,笔者认为,这仅仅确定了两岸在国际上的义务,并未确定两岸在一国内部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方案强调“对内两岸平等”或者“互不隶属”,但这只是强调两岸间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那么,不是上下级关系,是什么关系?还是没有说明白。
综上所述,“两岸政治关系”的重点在于“两岸政治定位”,而在“一国两×”的诸多“定位”方案中,仅描述“×对内(对大陆内部或台湾内部)各自管理、对外共同维护中国领土主权完整(乃至各自在特定场合代表中国,进行中国代表权互补)”是不够的,必须说明两岸之间到底应有何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这样,才真正回答了“两岸政治关系”是什么这一问题。事实上,有学者也指出“政治定位即各自对自己和对方所行使之权力及应享有之权利的法理规定或政策宣示”。(33)
(四)“合情合理安排”
当然,要回答上述问题十分困难。因为从法学的原理出发,两岸之间是什么权利义务关系,有赖于两种解决路径:一是权威机构造法,即由一个高于两岸政府的权威机构来制定两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目前并不存在;二是契约造法,即两岸就彼此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从这个意义看,所谓“探讨两岸政治关系”并不是一种对“现在时”的界定与探讨,而是一种对“将来时”的协商,因为两岸尚未展开政治对话,自然也无从讨论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无法确定相互间政治关系的内容。所以,中共十八大报告在“探讨两岸政治关系”后,用上了“安排”一词——“安排”意味着对未来状态的思考与布局。
对大陆方面来说,这样的“安排”是有边界的,国台办前主任王毅有关“合情,就是照顾彼此关切,不搞强加于人;合理,就是恪守法理基础,不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表述”,(34)表明了大陆方面的“关切”(即坚持“一个中国”)及对“台独”的法理排除。当然,大陆方面也表达对对方“关切”的注重,提出应“照顾彼此关切”。而台湾当局的“关切”应该就是其多次提出的要求大陆方面“正视现实”,即正视“中华民国存在之现实”。对于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合情合理安排”,马英九回应称,“台湾修宪时,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废止‘临时条款’,即不再将大陆视为‘叛乱集团’,对大陆早已作‘合情合理的安排’”(35)——言下之意,大陆方面也应该相应地“正视”“中华民国”,对其“除罪化”。正如台湾学者郑安国所言,“(马英九数次提及的)‘十六个字’中,最重要的就是‘正视现实’,也就是要‘正视中华民国存在的现实’……这也是台湾方面对大陆最重要的期待”。(36)事实上,台湾方面要求“正视”的是名号叫“中华民国”的这个“政权”或“政府”(这可能甚于要求对“国家”的“正视”)及其“宪法”秩序,一些蓝营学者就认为,“大陆认知国家统一不是一蹴可及,必须不否定中华民国政府存在的事实,才能和平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37)“马英九总统是以中华民国宪法来定位两岸政治关系……大陆如果不能务实地看待中华民国宪法的存在事实,两岸政治定位就不容易有创新与突破。”(38)
三、结论
大陆官方和台湾官方都曾表态“两岸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这种表态在反对“台独”上有其积极意义,但“不是国与国的关系”之外的关系很多,有可能是“一国内部关系”,也有可能是“一国与一政治团体的关系”、“国际上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对两岸政治关系的表述仅靠负面表列是不够的。在有关两岸政治关系问题的探讨上,两岸有关方面必须明确这是探讨在“一国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但大陆方面可能会面对台湾方面有关“对岸未能正视现实”的不满与顾虑。如何“正视现实”?现在要大陆方面承认“中华民国存在”并不现实,但依据上述对“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的分析,既然“统一”意味着两岸有共同认同的唯一的中央政府,那么“尚未统一”就意味着大陆方面现阶段不必要求台湾方面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即通俗意义上的中央政府)。“两岸”,即“两岸政权(或政府)”之间应平等进行协商,当然,平等协商并不意味着协商的结果也一定得“平等”(或“对等”)——毕竟大陆和台湾在体量和国际影响力上差别甚大,机械地要求凡事一律“平等”,事实上并不公正。最为关键的是,在探讨“两岸政治关系”时,不能回避探讨“两岸政治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两岸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能仅以“互不隶属”一句带过,因为“互不隶属”事实上仍是一种“不怎么”的负面表述,回避了“应如何”的正面论述,况且,两岸间真的完全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吗?“隶属”的具体内涵有哪些?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思考与探讨的。
“两岸内外环境的变化要求两岸从对抗走向对话与合作,改善两岸关系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最佳选择”,(39)为确保这一大方向不逆转,两岸有必要对“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安排”进行务实深入的探讨。当然,这一探讨面临的困难很大,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2013年2月19日对台工作会议上提出“要鼓励两岸学术界从民间角度就解决两岸政治问题开展对话”。(40)学界先行,义不容辞。在探讨中,台湾学者可能会更多强调两岸在政治关系上应“互不隶属”,那么,就有必要进一步解释“互不隶属”是否意味着两岸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不存在,那与“两国论”的实质区别体现在哪里?大陆学者如果认为两岸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也必须回答:具体是哪些(或者应该是哪些)权利义务?本文在此亦未提出两岸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方案,而是重点阐述对“两岸政治关系内涵是什么”探讨方向的思考心得——尽管两岸间权利义务关系最终须由两岸政权(政府)来协商达成,但学界毕竟可以先提出方案,也唯有不断提出方案,方能不断夯实与丰富“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安排”这句话的内容,并在两岸学界坦诚的意见交换与观点交锋中不断探索其实现路径。
注释:
①邓小平:《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31页。
②“老三段论”最正式的表述出于1993年9月1日大陆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详见《人民日报》,1993年9月2日。
③“新三段论”最正式的表述出于2002年11月8日的中共十六大报告,详见《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11月12日。
④《胡锦涛与布什通话:“入联公投”严重威胁台海和平》,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07/12-06/1097847.shtml,2007年12月7日。
⑤《胡锦涛29日在京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一行》,http://www.gov.cn/ldhd/2008-04/29/content_957956.htm,2008年4月29日。
⑥《胡锦涛与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在北京举行会谈》,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tw/kong/news/2008/05-28/1265214.shtml,2008年5月28日。
⑦《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
⑧《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摘登》,《人民日报》,2012年11月9日。
⑨台湾方面认为统一不是“领土”的变更,大陆方面认为不是“领土”与“主权”的变更。二者略有区别。
⑩2013年6月,国台办副主任孙亚夫在“北京会谈”中指出,“在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政治基础上,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情况下”,“两岸交往中实务部门公权力行使的问题是可以讨论的”。国台办发言人范丽青在当年6月26日记者会上对此再次予以确认。国台办官网,http://www.gwytb.gov.cn/newsb/201306/t20130621_4351672.htm,2013年6月20日。
(11)严峻:《两岸关系中相关重要概念再析》,《中国评论》(香港),2014年2月号,第30页。
(12)(24)《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3944页,第5074页。
(13)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编印:《新时期对台方针政策重要文献选编》,2009年12月,第465-468页。
(14)《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人民日报》,1993年9月2日。
(15)参见陈序经著:《现代主权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9-60页。
(16)孙中山认为“有管理众人的力量,便是政权”(孙中山:《三民主义》,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年,第64页)。现在常用的“政权”概念有两种含义,一是与孙中山的定义相近,是指政治上的统治权力;二是指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与“政府”几乎同义(参见刘金国、陈金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法治化——以政权与治权为视角进行考察》,《法学家》,2004年第4期,第41页)。现代政治学也认为政府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政治权力的施行机构(参见吴志华、郝宇青主编:《政治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75页)。
(17)后来台湾学者戴瑞明等人也提出“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主张。见张亚中主编:《两岸政治定位探索》,台北:生智文化事业公司,2010年,第176页。
(18)姜殿铭等主编:《当代台湾大事典》,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487页。
(19)姜殿铭等主编:《当代台湾大事典》,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483页,第488页。
(20)原载于1990年11月10日《人民日报》,资料转引自邵宗海著:《新形势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1年,第225页。
(21)王升:《对务实探讨两岸政治关系的几点看法》,《中国评论》(香港),2014年8月号,第49页。
(22)林则宏:《张志军:一中框架、九二共识,建构两岸政治》,台湾《联合报》,2013年5月23日。
(23)《孙中山选集》(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661页。
(25)(28)(33)黄嘉树:《“未统一前两岸政治关系”剖析》,《台海研究》,2013年第1期,第3页。
(26)(27)严安林:《和平发展时期“两岸政治关系”理论内涵与实践路径探讨》,载于《第23届海峡两岸关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西宁,2014年7月,第6页,第9页。
(29)倪永杰:《从两岸政治定位看“一中框架”》,载于《首届两岸和平论坛论文集(大陆学者部分)》,上海,2013年10月,第3-4页。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法律信息网,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月13日。
(31)施茂林、陈维钧主编:《最新实用六法全书》,台南:世一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276页。
(32)严格讲,国际法对何谓“国家”并未形成统一公认的定义,例如《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中译本),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92页);1933年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则认为,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必须具备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国交往这4个要件(参见《国际条约集》,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第544页)。
(34)《王毅:十八大报告的对台工作论述具有继承性、创新性和前瞻性》,中国台湾网,http://www.taiwan.cn/xwzx/PoliticsNews/201211/t20121126_3391755.htm,2012年11月26日。
(35)《马英九:台湾对大陆早已作“合情合理的安排”》,环球网,http://taiwan.huanqiu.com/news/2012-12/3362098.html,2012年12月10日。
(36)《两岸和平合作前景展望》,《中国评论》(香港),2008年11月号。
(37)台湾学者戴瑞明语,见《两岸和平合作前景展望》,《中国评论》(香港),2008年11月号。
(38)朱新民:《两岸政治定位与一中框架创新突破之探讨》,载于《首届两岸和平论坛论文集(台湾学者部分)》,上海,2013年10月,第23页。
(39)刘国深:《增进两岸政治互信的理论思考》,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编:《增进两岸政治互信研究》,2010年,第33页。
(40)《俞正声出席2013年对台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新华网,20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