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代初,中日钓鱼岛争端爆发后,台湾一批进步知识分子,查找史料,著写论文,论证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保钓运动史上写下了重要一页。由于多种原因,其长期得不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为此,笔者不惴浅陋,对1970年代初台湾的钓鱼岛史地研究展开深入探讨,分析其思考问题的路径。不当之处,尚祈海内外方家批评指正。
一、台湾光复后的琉球群岛之争
琉球群岛位于太平洋上、东海之中,陆地总面积约有3000平方公里。古代琉球群岛的范围(古中山国),包括大隅诸岛、吐噶喇列岛、奄美诸岛(统称萨南诸岛,现属日本鹿儿岛县),冲绳诸岛、宫古列岛、八重山列岛等(统称琉球诸岛,现属日本冲绳县)。
在古代,中国与琉球保持着宗藩关系。1879年,日本吞并了琉球。之后,日本占领下的琉球群岛的地理范围有所扩大,与古中山国的地理范围不完全一致。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简称钓鱼岛)位于我国台湾岛东北方,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其附近的3个小礁组成,陆地总面积约6平方公里。岛上没有居民,附近海域是闽台地区渔民的传统捕鱼作业区。
钓鱼岛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使用、最早宣称归中国所有,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历史文献有大量关于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原始记录。
1894年,日本挑起甲午战争,中国战败。1895年4月17日,李鸿章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其第二款规定,中国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以及“澎湖列岛”,并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1895年1月21日,日本内阁同意冲绳县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设立“国标”,占据钓鱼岛,并将其划入日本版图,改称为“尖阁群岛(尖阁诸岛)”,编列在冲绳县八重山郡内。台湾总督府未将钓鱼岛包括在台湾岛附属岛屿的行政区域内。日本侵占钓鱼岛是通过偷窃的方式,是“暗偷”,未告知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
1937年7月,日本帝国主义挑起卢沟桥事变,发动大规模侵略中国的战争。1943年11月,蒋介石赴开罗参加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开罗宣言》明确宣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虽然《开罗宣言》没有明列钓鱼岛,因其为中国固有领土,被日本窃取,自然在归还中华民国之列。
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宣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2]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日本天皇广播投降诏书。9月2日,日本在向各同盟国投降而签署的无条件投降书中表示,“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据此,根据盟国对战败国日本的安排,日本的固有领土仅包括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附近的一些小岛,并不包括琉球群岛,更不包括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
1945年10月25日,台湾光复,中国政府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1946年,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根据台湾总督府编印的《台湾现势要览》,编写了台湾省及各县市位置与面积,台湾省极东位于基隆市棉花屿东端,东经122度6分,北端基隆市彭佳屿北端北纬25度37分。[3]
1946年,地家学者宋家泰编著《台湾地理》,该书第十一章“都邑(附琉球群岛)”一节,对琉球群岛做了简介。琉球群岛包括北部诸岛、中部诸岛、南部诸岛。“南部诸岛计包括宫古诸岛、八重山诸岛及尖头诸岛三部分,亦称先岛群岛。”“尖头诸岛,位于八重山诸岛北,最西者鱼钓岛,其东为北小岛、南小岛,东北则有冲之北岩及冲之南岩,再东有黄尾屿及赤尾屿,均系小屿。”[4]宋家泰编著《台湾地理》中关于钓鱼岛资料,来源于日本人编写的书籍。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1895年至1945年日据下琉球群岛包括古代的琉球群岛和中国的钓鱼岛,及其他日占岛屿。为了在战后建设一个新中国,多位有远见的地理学者深感战后中国必须汲取东部沿海遭到侵略的历史教训,不但要收复台湾,更应将与台湾相连的琉球群岛收归中国版图。1949年后,蒋介石政权退守台湾,自身难保。
1951年9月,对日媾和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市召开,52个国家参加。日本与48个同盟国签署了《与日媾和条约》,即《旧金山和约》。关于“领土”,《旧金山和约》申明“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但是未明确其归属。在领土条款的第三条中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美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5]在琉球归属问题上,美国按照自己的意志安排,长期军事占领琉球,组建琉球民政府。
为了扶持日本,抗衡苏联,1953年12月24日,美国与日本缔结了“美日间关于奄美群岛协定”,将琉球群岛中的奄美群岛交给日本管理。对此,台湾的蒋介石政权发表声明,对美国此举不予同意。为了界定琉球群岛地区美军新的控制范围,12月25日,美国陆军少将大卫·奥格登发布《关于琉球列岛地理境界的美国民政府第27号布告》,“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及琉球政府的管辖区域为如下地理境界内的诸岛、小岛、环礁和岩礁以及领海”,“以北纬28度、东经124度40分为起点,经北纬24度、东经122度,北纬24度、东经133度,北纬27度、东经131度50分,北纬27度、东经128度18分,北纬28度、东经128度18分之各点至起点”。[6]钓鱼岛位于北纬25度至北纬26度,东经121度30分至东经126度四线之间,处在该范围内。
二、1950-1969年对中琉交流史、钓鱼岛航道的研究
美国不顾蒋介石政权的一再反对,将奄美大岛的行政管辖权交给日本。照此发展下去,美国迟早要把琉球群岛的中部地区、南部地区交给日本管辖。这引起台湾当局的警觉。为此,国民党政权组织专人,从国际条约、法律、历史、文化、反共局势等方面,探讨琉球的归属问题,为将来解决琉球问题做必要的准备。
方豪教授长期从事中外交通史、中外文化交流史的研究工作。根据台湾大学保存的琉球史料及其他史料,方豪著写了《康熙五十八年清廷派员测绘琉球地图之研究》一文,刊于1950年6月的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一期。该文指出徐葆光所著书籍刻意突出自己的贡献,忽视他人的作用,引用了“中山传信录所载之琉球地图”、P.Gaubil法文节译《中山传信录》所附的琉球地图。[7]琉球36岛十分明确,不包括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从法文地图中可见,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位于福州至那霸的航道上。
1967年,方豪著写了《从〈顺风相送〉探索郑和或其他同时出使人员来台澎的可能性》,刊于《东方杂志》复刊第二号。他引用珍贵史料《顺风相送》,“福建往琉球。太武放羊,用甲寅针七更船,取乌丘。用甲寅并甲卯针正南,东墙开洋。用乙辰,取小琉球头。又用乙辰,取木山。北风,东涌开洋,用甲卯,取彭家山。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南风,东涌放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头,至彭家、花瓶屿在内。(下略)”他指出“此节闽台地名尤多”,“彭家山,在基隆东北,亦作彭佳屿。钓鱼屿即钓鱼岛,又称鱼钓岛,在基隆往琉球途中。花瓶屿今名同,在彭佳屿西南。”
方豪引用了郑舜功撰述的“日本一鉴”“桴海图经卷二第一图之一部分”,上有“鸡笼山、花瓶屿、彭嘉山、钓鱼屿”等岛屿。作者指出,“大惠国即台湾,又称小琉球,与鸡笼山、花瓶屿、彭嘉(亦作家、佳)山、钓鱼屿相接近,可见在台湾北部,非屏东之小琉球”。又引用了藏于南京国学图书馆明郑若曾撰《郑开阳杂著》,影印了卷七“琉球图说”附图,指出“可见小琉球、花瓶屿、鸡笼屿、瓶架山、钓鱼屿、彭家山等位置”。[8]
从行文与引用史料,可知方豪引用了向达教授校注的《顺风相送》一书。作者撰写这篇文章的直接目的是要求证郑和下西洋路经台湾的可能性。但这篇文章仍然表明,作者关注钓鱼岛问题。
陈大端著写了《雍乾嘉时代的中琉关系》一书。作者指出:“封舟航路与琉球贡船回国时所走的一样,自福州出五虎门,经鸡笼山、花瓶屿、彭家山、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姑米山、马齿山,收入那霸港。航行日期视风顺否而定,有的走十几天,有的七、八天,最快一次为康熙二十二年汪楫出使仅走四天。”[9]显然,作者已经注意到了钓鱼岛位于中琉航道中。
关于《隋书》中的“流求”是否为台湾岛,向无定论。梁嘉彬著写了《琉球及东南诸海岛与中国》。他在详细论证“流求”为今日琉球群岛的过程中,引用了大量明清古籍,特别是多种使琉球录,指出古代自福建至琉球群岛的航道,必经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绘出一幅“东海海流图”,标出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的地理位置。当时,台湾还没有钓鱼台列屿一说,故他借用了“尖阁列岛”一词,却未用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的日本名称。当然,他已注意到“钓鱼台”的名称被日本人改成“鱼钓岛”。
受限于当时地理书籍的影响,他指出,航行“台湾北部海面之小琉球(案即鸡笼屿)、彭佳屿或花瓶屿,从屿北过船者四例,其余六例皆因过用正东针,致被风涛迫向东北直入琉球北部海面,不经此等岛屿,但在两日内实早已越过此等岛屿而去。而彭佳屿素为福州赴琉途中取准岛屿之一”。[10]作者注意到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与彭佳屿一样,为中琉航道的重要识别目标,中国人民一直在钓鱼岛海域航行。
1950年至1969年,台湾几位学者根据大量的史料,展开对琉球史、中琉交流史的研究工作。其问题意识是整个琉球群岛与中国的历史联结与不可分割。针对日本要获取整个琉球群岛与美国准备将琉球群岛的中、南部地区交给日本,他们的研究工作实际上配合了蒋介石政权反对美国交给日本琉球群岛的斗争。当时,台湾与美国、日本之争是琉球群岛的中、南部地区,而非钓鱼岛。
三、1970年代初为钓鱼岛正名
1945年以后,美军实际控制钓鱼岛海域,台湾宜兰、苏澳一带的渔民经常赴该海域作业。美军拥有钓鱼岛的军事管辖权、行政管辖权,而台湾省渔民拥有钓鱼岛的实际使用权。美国琉球民政府没有提出异议。
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发布一份研究报告,称在琉球群岛,台湾至日本本土间的大陆礁层边缘地带,黄海及渤海,都可能蕴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日本政府决定先下手为强,立即采取行动,企图将钓鱼岛攫为己有,于1969年5月8日派人登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花了4天时间,在每个岛上建立了一块钢筋水泥的标碑。以钓鱼岛为例,标碑的正面书写着“八重山尖阁群岛钓鱼岛”,背面写着“冲绳县石垣市宇登野城三二九二番地”,侧面写着“石垣市建立”等字样,来表明该岛归冲绳县管辖。在钓鱼岛等岛屿插上“国标”,美军及琉球水警对台湾渔民及其他工作人员,仍是不加干扰。
1970年7月,美国琉球民政府开始在该海域进行巡逻,于7月7日至16日,在5个岛屿上设置了英文、中文、日文的警告牌,对非法进入者提出警告。“除琉球居民及不得已之航行者外,任何人等,未经美国高级行政长官核准,不得进入琉球列岛及本岛之领海及领土内,如有故违,将受法律审判,特此公告。”[11]
此时,日本政府公开站出来,称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8月10日,日本外相爱知揆一在日本参议院的一个委员会会议上说,“尖阁列岛属于日本,中华民国政府任何片面主张对这个群岛其沿岸浅海区域的权利,依国际法上应认为无效”。
若承认美国琉球民政府禁止台湾渔民进入钓鱼岛海域的安排,蒋介石政权等于自动放弃在钓鱼岛海域的捕鱼权、石油资源,更涉及到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工作。
领土争端包括民间、民事、外交、军事等层面。从民间的自发行动,到政府的公开声明,协商谈判,直至军事手段解决,是一个不断升级、扩大的过程。蒋介石政权一方面要尽量争取并维护在钓鱼岛海域的实际使用权,同时,又不能公开与美国、日本为敌,只得将维护钓鱼岛权益的行动尽量控制在民间层面、民事层面。
由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太小,无人居住,长期不为台湾民众高度关注。为此,必须向广大民众普及钓鱼岛的基本知识。8月18日,台北《中央日报》第二版刊出署名“戚桐欣”的文章《“尖阁群岛”简介》,指出:“尖头群岛为本省北部渔民的生命线,更为将来我国东海渔场的重要基地。其真正价值在于其地理位置与我国沿岸所环抱的广大大陆硼,而不仅是其区区数方里的土地。因此,我们不能任凭日本或其他外国人把我们的领土任意区划,也决不能接受无理的要求,我国渔民在尖头群岛生活而已有久远的历史,我们有权在自己的领土上继续生存。”附“尖阁群岛位置图”,包括鱼钓岛、南小岛、北小岛、黄尾礁、赤尾礁。“编者按”称该文作者为“渔船船长”。[12]
同时,为了回应日方的指责,8月21日,“中华民国外交部”发言人魏煜孙对日本政府指责台湾在大陆礁层钓鱼台列屿(日方称尖阁群岛)海域探勘资源问题,发表谈话:“关于此一问题,我政府已将我方立场明白告日本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与一九五八年签订之《大陆礁层公约》,中华民国对于台湾以北大陆礁层资源有探勘及开采之权。”[13]22日,“外交部长”魏道明在“立法院”做报告,明确表示:“我政府已将我对钓鱼台列屿(即日本所称尖阁群岛)所持之立场,明白告日本政府。”[14]
蒋介石政权在正式文告中第一次使用中文名“钓鱼台列屿”,可见在8月20日,台湾当局已知长期划在琉球版图上的“尖阁列岛”,就是日本在1895年自中国窃取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为了维护在钓鱼岛海域的实际使用权,蒋介石政权采取行动,从历史、法理、地质、实际使用等多个层面,论证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普及钓鱼岛的知识,动员广大民众,向美国政府施压,拉开了维护钓鱼岛权益运动的序幕。
8月22日、23日,私立中国文化学院琉球研究所所长杨仲揆在《中央日报》上发表《尖阁群岛问题》一文,指出尖阁群岛包括钓鱼岛、飞濑岛、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黄尾礁、赤尾礁,“其中以钓鱼岛为最大”,“钓鱼岛、黄尾屿和赤尾屿等,最早见于我明清两朝册封琉球诸天使的记载”。说明日本人所谓的“尖阁列岛”,自古即属于中国,而非属于琉球。[15]作者引用了多本使琉球录,“从以上地理及历史的描述与分析,我们知道尖阁群岛与我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我们即使不对该群无人岛屿之主权提出要求,但因该群岛确在我大陆礁层尖端上,而水深又确在二百公尺以内,依据大陆礁层公约,我对尖阁群岛附近海域资源探测开发具有确切的权利。”[16]受台湾当局的资助,25日至26日,杨仲揆登上钓鱼岛,实地考察钓鱼岛的现状。30日,台北《中央日报》刊出杨仲揆的文章《钓鱼台探访记》,叙述了登上钓鱼岛的经过及所见所闻,附钓鱼岛东西海岸照片两张。[17]
8月24日,台北《中央日报》刊登了署名“本报记者刘本炎”的文章《钓鱼台岛究竟是什么样子》。文章称“我国很早就叫它们作黄尾屿及钓鱼台。另外一个紧伴着钓鱼台的,最近才有名字,叫作南小岛”,并叙述了张云蔚团队在钓鱼岛海域打捞沿船的经过:“他们目睹日本的石油探勘船,去年在蛇岛海峡工作了整整两个月”,“琉球的巡防船,经常到尖阁列岛去。最近的一次是七月二十二日”。建议“政府似应计划长远的开发工作,譬如采药、采集鸟粪等,大有发展的事情”。[18]
8月28日,台北《中国时报》刊出署名“姚卓然”的文章《钓鱼台列屿是我们的》,指出:“现在,基隆、台北县与宜兰等地的渔船,仍然享有充分权利在盛产鲣鱼、鲭鱼的钓鱼台列岛一带海面捕鱼。过去,这种权利既已存在,将来,这种既得权利更不应该横遭剥夺。所以渔民们理直气壮地说:‘钓鱼台列岛是我们的’。”[19]
8月30日,台北《自立晚报》刊登地质学家马廷英的文章《钓屿属我的历史证据》,以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出版的一些地图为例,证明钓鱼台列岛属于中国。[20]
在国民党中央的幕后引导下,台湾多家报纸连续刊文,集中于钓鱼岛问题,引起了台湾民众的广泛关注。多数署名文章实际出自国民党政权的宣传部门,围绕钓鱼岛的主权和实际使用权,展开论证,制造声势,阐明台湾当局的立场,间接表达对美国的不满。这些举措仍然停留在民间层面。
为了回应蒋介石政权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9月1日,琉球政府发表声明《关于尖阁列岛的领土权》,称“历史上,尖阁列岛的存在于14世纪后叶为人们所知,在1372年至1866年的大约500年间,由于琉球的中山王朝和中国的朝贡册封关系,朝贡船、册封船频频来往于中国大陆的福州和那霸之间,尖阁列岛大致位于这些船舶的航路中间。而列岛中的鱼钓岛及其附近的小岛、岩岛因其尖岩突起成为最佳航海标志。故此,尖阁列岛诸岛的名称出现在《中山传信录》、《琉球国志录》等历代册封使录,以及《指南广义》及其附图和《中山世鉴》等书中。当时诸岛名称标为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对于尖阁列岛,历史上有多种文献记载,而且其名称因人而异,直至明治28年(1895年),该列岛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换言之,是国际法上的无主地。”“14世纪后,涉及尖阁列岛的琉球及中国的文献都没有明确表示尖阁列岛是本国的领土。这些文献都只不过把它作为航海标志,仅在航海日志和航海图中,或在抒发旅情的汉诗中,顺便提及尖阁列岛的岛屿名称而已。”“航海图归根结底是为了便于指明航路而绘制的,并非为划分领土而有意识制作的。”“1895年(明治28年)1月14日,内阁会议遂正式批准位于八重山群岛西北的鱼钓岛、久场岛为该县所辖,决定按冲绳县知事的密报在该岛修建所辖界碑。该指令于同月21日下发县知事。”[21]
为了抢占钓鱼岛,日本方面组织专家、学者,对钓鱼岛海域展开了科学考察;搜集资料,展开对钓鱼岛历史的研究;根据国际法及相关文件,展开对钓鱼岛归属的法理研究;日本的报刊杂志大量报道关于钓鱼岛的新闻及文章,展开舆论宣传。
1971年3月,日本国士馆大学教授奥原敏雄等学者组成的尖阁列岛研究会,发表了研究报告《尖阁列岛与日本的领有权》,包括“引言”、“尖阁列岛编入日本领土的过程”、“日本对尖阁列岛领有权的确定及其历史”、“二战后尖阁列岛的法律地位”、“和约第三款的有效控制”、“结论”,约8000字,来论证日本对尖阁列岛的领有权。这份报告较为系统地说明了日本占有钓鱼岛的历史依据、法律依据、现实依据,具有代表性。
这份研究报告引用了大量的历史资料,来论证钓鱼岛属于日本而不属于中国,看上去言之凿凿,实际上回顾日本侵占琉球、钓鱼岛的历史,以及二次大战中的国际文件以及战后对琉球的托管,可见一些日本学者强词夺理,肢解史料,误导民众。
四、1970年代初的钓鱼岛史地研究
因日本是通过窃取的方式侵占钓鱼岛,中国多数民众长期不知晓此事。当日本学者摆出一些文件,称“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时候,中国人民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报纸的新闻报道、社论通常表达基本立场,普及常识。关于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有赖于严谨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进行深入阐述、论证。
为了论证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驳斥日本政府的谬论,蒋介石政权迅速约请专家、学者,就钓鱼岛问题展开研讨,发现大量有利于中国人民的证据,弄清了日本窃取钓鱼岛的经过,中国政府和人民从来未放弃钓鱼岛的主权。
1970年10月,台湾《文艺复兴》月刊,刊出杨仲揆的文章《从史地背景看钓鱼台列屿》,包括“尖阁群岛正名”、“钓鱼台列屿的现状”、“中琉史籍记载”、“日方资料记载”、“日本人的图谋”、“擅设标柱”,约5000字。他使用了多部《使琉球录》、林子平所绘地图等古籍,指出:“(1)所谓尖阁群岛(应称钓鱼台列岛),自古即为中琉海上航路指标,最早见诸中国史籍。(2)中国天使记载及清初琉球学术著作(如《指南广义》)均先后指出,或侧面说明钓鱼岛等岛群,原先为我国所有。或至少亦不属琉球。因诸家均说明姑米山为琉球界。(3)所谓尖阁群岛,乃与我台湾北部沿海区,同处一个季风走廊和黑潮走廊,同在一个大陆礁层上,自然成为我渔民谋生之重要领域,至琉球人欲来是岛,必须远道逆风逆流而行,无怪乎积数十年之经营均无成效也。”日本侵占钓鱼岛,“这种状态,纯粹是偷窃占据的状态,绝非主权所有状态,我们必须彻底明了”。结论是“从以上地理形势及历史渊源的概述与分析,我们知道钓鱼台岛与我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该群岛确在我大陆礁层尖端上,而水深又确在五百公尺以内,依据《大陆礁层公约》,我对钓鱼台列岛附近海域资源探测开发,具有确切的权利”。[22]
1972年,杨仲揆教授将研究钓鱼岛的多篇文章,取名《中国、琉球、钓鱼台》,交由香港友联出版社出版。该书包括3个部分,“中琉关系史”、“现代琉球”、“钓鱼台问题”。
1971年1月,台北《大学杂志》刊登了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丘宏达的文章《从国际法观点论钓鱼台列屿问题》,包括“钓鱼台列屿地理情况概述”、“钓鱼台列屿问题纠纷的由来”、“中日双方对钓鱼台列屿的权利根据之分析”、“我国对钓鱼台列屿附近海底油矿的合法权益问题”,约6000字。分析了日方的依据与我方的依据,指出:“我国对琉球群岛不应归属日本一点,鉴于当前我国国际地位,恐怕无法阻止美国擅自在一九七二年归还日本,所以我国对于钓鱼台列屿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在该列屿不属于琉球群岛一点,现就这点作简明分析。”“我国因在二次大战刚结束时,我国国际地位较高之时机,未能及时确定对钓鱼台列屿的合法主权,所以目前对其主张权利,在法理上有点困难,这点只要看日本的几点理由就知道,但在法律上并非没有辩论余地,因为日本的理由也不坚强。即使假定在日本窃据琉球时代已在钓鱼台列屿设立主权,但在二次大战后美军当局及琉球当局未对该地作有效管领,我国人民常在该地活动,并未受到干涉,所以我国可依国际法上‘时效’原则取得对该地主权,或且我国在该地至少可以与琉球有对等权利。”结论是:“日本想透过琉球对钓鱼台列屿主张主权,并没有有力的根据,我国对该列屿的主权根据,至少与日本相当。其次,即使钓鱼台列屿以后归属日本,日本以该列屿为基础主张大陆礁层的范围,从国际法看,也是极其有限的。所以我国对该地区的海底资源权利,有坚强的法律根据,应无疑问。”[23]
台湾一些学者主张以历史或地理的观点,对钓鱼台列屿主张主权。历史及地理的因素,可为法律的辅助或参考资料,不能构成法律的唯一依据。
1970年底,受“国家科学委员会”的委托,丘宏达教授及肋手完成了研究报告《日本对于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的论据分析》,包括“导论”、“1895年以前日琉史籍及地图有关钓鱼台列屿归属的记载”、“日本窃据钓鱼台列屿的经过”、“日本图谋再度窃据钓鱼台列屿的根据”、“结论”,全文约2万字。作者引用了大量中国古籍和日本古籍,分析了日方的依据和中方的依据,“由上述日琉史籍及地图等资料分析判断,我们可知1895年日本窃据台湾以前,钓鱼台列屿根本不属于琉球的一部分,这点我们再参照日本学者的见解,更可证明上述论点的正确”。“由上述的说明,我们有相当理由可以主张,钓鱼台列屿虽是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前开始窃占去的,但此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认为系因《马关条约》中的割让条款而确定其法律根据。换句话说,日本学者认为其取得该列屿主权依据对无主土地的先占,但我们却有相当理由可以认为其取得主权至少部分是根据《马关条约》的割让。”“我们有相当理由主张钓鱼台列屿是日本在侵占台湾时一并占去的。”“自日本窃据台湾后,台湾渔民就长期使用该列屿及附近渔场,战后也是如此。”根据《波茨坦公告》,“美国要‘归还’琉球给日本,自应与参与制定《波茨坦宣言》的中国政府商议,以规定那些岛屿应‘归还’,那些应由中国收回或作其他处置”。结论是:“(1)钓鱼台列屿在1895年以前从来未成为琉球群岛的一部分。(2)日本在1895年窃占钓鱼台列屿的行为与窃占台湾的《马关条约》有密切关系,虽然作者所搜集到的这方面资料还不够充分。(3)日本所谓依据国际法上‘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台列屿主权一点,不论在事实上与法律上都有相当大的漏洞。(4)至少有些日本资料显示钓鱼台列屿在1895年以前是属中国管辖。”[24]该文在注释中,特别关注中国大陆关于钓鱼岛的声明及主张,大段引出,称为“中共官方”。这在1971年的台湾政治语汇中,颇值得推敲。
1971年10月,方豪教授在《东方杂志》上刊文《〈日本一鉴〉和所记的钓鱼屿》,指出该书所记“澎湖岛在泉海中,相去回头百六十里。钓鱼屿,小东小屿也。尽屿,南风用正卯针;东南风卯乙缝针,至四更,取黄麻屿”。他认为,根据“小东小屿”,“钓鱼屿是小东(即台湾)的一个小屿”。[25]这个解释有一定的历史依据。
1971年底,陶龙生在台湾《食货》月刊杂志上刊文《钓鱼台主权与大陆礁层划分问题》,根据国际法,指出:“日本从琉球群岛,既不可能主张其对中国东海礁层的权利,便须从钓鱼台列岛着手。日本主张其对钓鱼台有领土主权,想将其版图伸入中国东海的海床。然后引用国际公法上的‘自然延伸’原则,从钓鱼台主张其对大陆礁层的权利。所以钓鱼台的主权克服了琉球与中国东海大陆礁层欠缺地质关系的障碍。钓鱼台的主权,乃是日本企图参预这片大陆礁层中的自然资源的关键。钓鱼台是日本染指这片大陆礁层的唯一根据地。”因此,“我们搜集历史证据,目的在建立中国对钓鱼台列岛的‘原始发现’。原始发现确定我国对钓鱼台列岛的基本权益。其余的证据则须搜集并分析以反驳日本所可能提出的条约、占领、时效等方面的主张。我国的基本权益确定以后,日本主张对钓鱼台的主权即负举证责任,美军行政管辖,不代表主权这是美国的立场也是有利于我国的。”[26]
1971年,著名地理学家沙学浚著写《钓鱼台属中国不属琉球之史地根据》一文,刊于1972年2月台湾《学粹杂志》上。该文包括“钓鱼台列屿地形简述”、“六百年前钓鱼台被中国人发现命名当然是中国领土”、“日人发现钓鱼台说被中国史实、日本文献否定”、“钓鱼台被中国人不被琉球人发现之原因”、“钓鱼台属华不属琉有中国文献为证”、“钓鱼台属华不属琉有琉球官方文献为证”、“钓鱼台属华不属琉有日本官方文献为证”、“日本如占有钓鱼台列屿对中国非常不利”,约2万字。作者根据大量的历史文献,阐述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指出“六百年前钓鱼台被中国人发现命名,当然是中国领土”,“日人发现钓鱼台说被中国史实、日本文献否定”,分析了“钓鱼台被中国人不被琉球人发现之原因”,并绘制了《钓鱼台列屿图》,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做进一步的地质研究。[27]
从上述研究人员的职业分析,杨仲揆长期在琉球工作,以研究中琉关系史为专职。沙学浚是著名的地理学家,中国现代人文地理学的开拓者。方豪长期研究中琉关系史、钓鱼岛航道。丘宏达是著名国际法学者。他们从事钓鱼岛史地研究工作,具有长期的学术积累。
从研究成果的发表报刊分析,杨仲揆等人的研究成果发表在台北《中央日报》等权威报纸上,或发表于有较大影响的杂志上。考虑到时效性与针对性,杨仲揆等人草成文章后,相关的报刊杂志经过审读,立即刊发。
从研究成果的史料运用分析,杨仲揆等人使用了多部《使琉球录》,根据中国古代的历史文献,来论证钓鱼岛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使用,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直指日本学者拿不出关于钓鱼岛属于日本的古籍文献的软肋。
从研究成果的地理、地质分析,沙学浚等人根据大量的资料,通过造船工艺、航海技术、季风、洋流,探寻了钓鱼岛为中国人民发现和使用的原因,回应了日本学者的质疑。从研究成果的国际法运用分析,丘宏达等人根据近代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的差异,指出在大航海时代,“发现即领有”为西方世界所主张和认可,根据近代国际法,中国拥有对钓鱼岛的主权。当中国政府逐渐接受现代国际法的时候,日本已经窃取了钓鱼岛。
关于钓鱼岛属于中国那个省份管辖,由于两岸隔海对峙,如果论证钓鱼岛属于福建省而非台湾省,则有利于中国大陆开采钓鱼岛地区的石油资源,所以方豪等人引经据典,认为钓鱼岛是“小东小屿也”,“小东指台湾岛”,所以钓鱼岛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属台湾省管辖。
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统一名称,杨仲揆、丘宏达、方豪、沙学浚等人在文章中有过不同的说法,如钓鱼台列屿、钓鱼台群岛、钓鱼岛群岛等,为了统一起见,决定统称为“钓鱼台列屿”。
关于日本窃取钓鱼岛的经过,丘宏达等人查找了日本外交文书,发现了日本阴谋侵占钓鱼岛长达10年之久,趁甲午战争中国战败,窃取了钓鱼岛。
关于钓鱼岛与《马关条约》的关系,丘宏达等人认为,日本侵占钓鱼岛,根据《马关条约》或部分根据了《马关条约》。
杨仲揆等人关于钓鱼岛史地问题的研究,以史为凭,有理有据,不但是严谨的学术研究,更是严肃的捍卫国家主权的行动,为蒋介石政权与美国、日本据理力争提供了有力的学术支撑,戳穿了日本一些学者对钓鱼岛历史的歪曲,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在保钓运动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蒋介石政权与日本政府的钓鱼岛之争引起了中国大陆的关注。1970年8月,北京出版的《参考资料》(专供高级干部阅读)转载了多篇报道。8月26日,《参考资料》第33—39页转载了《中央日报》杨仲揆《尖阁群岛问题与日人的图谋》一文。
中国大陆的有关部门及多位地理学家通过阅读杨仲揆等人的文章,了解到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12月2日,著名地理学家竺可桢在日记中写道:“中国史册最初见于明清两朝封册琉球诸天使,记载始于明洪武初。保存完整,始于嘉靖13年陈侃的《使琉球录》,其次嘉靖41年郭汝霖《重编使琉球录》也提到钓鱼屿。到明治12年正式吞并琉球,十四年正式有尖阁岛名称。”[28]相关部门上书中共中央,希望重视钓鱼岛问题,发表声明,以正视听。
1970年12月4日,《人民日报》刊文《美日反动派阴谋掠夺中朝海底资源》,指出:“佐藤反动政府还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寻找各种借口,企图把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在内的属于中国的一些岛屿和海域,划入日本的版图。”[29]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第一次在钓鱼岛问题上公开表明立场。
日本一些有正义感的学者受到了杨仲揆等人研究成果的影响。通读杨仲揆等人文章,1972年初,井上清教授发表了关于钓鱼岛问题的文章。
因处于文革混乱时期,当时中国大陆无专职研究钓鱼岛问题的人员,又不宜公开刊发台湾学者的研究文章。为此,1972年5月4日,《光明日报》用两个版面,全文刊发了日本学者井上清的文章《钓鱼列岛(“尖阁列岛”等)的历史和归属问题》,包括“琉球的西南界本为久米岛”、“钓鱼列岛本为中国领土”、“关于‘中外之界’和‘沟’”、“琉球人、日本人和钓鱼列岛”、“日清战争中夺取钓鱼列岛”、“结语”。该文“注一”即表明见“杨仲揆著《从史地背景看钓鱼台列屿》(《文艺复兴》第一卷第10期,1970年10月号)[30]
杨仲揆等人关于钓鱼岛史地研究的主要观点、引用史料、论证方法为此后40年多部研究钓鱼岛历史的文章、著作所引用、效仿。中国大陆最早从事钓鱼岛问题研究的吴天颖教授坦承,他在杨仲揆、丘宏达、沙学浚、方豪等人研究的基础上,吸收了他们的研究成果。
由于针对性极强,时间紧迫,杨仲揆等人的研究成果仍有需要深化、完善的地方。一是,中国人发现并命名钓鱼岛后,是否进行了长期、连续不断的实质行政管辖?二是,钓鱼岛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还是位于闽台东部海域?三是,日本窃取钓鱼岛是根据《马关条约》还是通过甲午战争?四是,日本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改名为“尖阁诸岛”后,中国人民是否发现?这些问题,有待挖掘史料,做进一步的学术研究,来回答日本方面的质疑。
按照原定计划,1971年6月17日,美国和日本签定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美日协定》:“确认了根据协定第二条之规定,归还的南西诸岛为1953年12月25日美国民政府第27号布告规定的地域,尖阁列岛包含在归还日本的领土范围内。”[31]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私相授受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1972年5月15日至今,日本对琉球群岛中、南部地区、钓鱼岛、大东诸岛等岛屿进行行政管辖。面对台湾学者关于钓鱼岛史地研究的成果,证据确凿,美国政府自知理亏,从来没有承认日本对琉球群岛、钓鱼岛拥有合法主权。
综上所述,1970年至1972年,台湾一批进步知识分子,凛于国家民族大义,根据自己的研究专长,搜集历史文献,查找大量史料,依据国际法,发表了多篇论文、研究报告,以确凿的史实、严谨的分析,论证了钓鱼岛为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使用,是中国的固有领土,1895年被日本窃取,为钓鱼台列屿正名,驳斥了日本拥有钓鱼岛的证据,为蒋介石政权与美国政府、日本政府据理力争,提供了有力的学术支撑,在保钓运动史上写下了重要一页。
[1]《开罗会议政治问题会商经过》,张瑞成编《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版,第30—31页。
[2]《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第77—78页。
[3]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统计室编印:《台湾省五十一年来统计提要》,台北,1946年,第56页。
[4]宋家泰编著:《台湾地理》,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167—168页。
[5]《旧金山对日和约》,《国际条约集(1950-1952)》,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335—336页。
[6]《关于琉球列岛地理境界的美国民政府第27号布告》,【日】浦野起央、刘甦朝、【日】植荣边吉编《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香港)励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7]《康熙五十八年清廷派员测绘琉球地图之研究》,方豪著《方豪六十自定稿》,(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9年版,第522—556页。
[8]《从〈顺风相送〉探索郑和或其他同时出使人员来台澎的可能性》,方豪著《方豪六十自定稿》,第81—86页。
[9]陈大端:《雍乾嘉时代的中琉关系》,(台北)明华书局印行1956年版,第92页。
[10]《论隋书‘流求’与台湾、琉球、日本海行记录———风帆东洋交通考之二》,梁嘉彬著《琉球及东南诸海岛与中国》,(台湾)东海大学1965年版,第263、293—321页。
[11]《美国民政府在尖阁列岛建立的警告牌》,《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90页。
[12]《“尖阁群岛”简介》,台北《中央日报》1970年8月18日。
[13]《“外交部“发言人表明我政府立场》,台北《中央日报》1970年8月22日。
[14]《对钓鱼台列屿立场我政府已明告日本》,台北《中央日报》1970年8月23日。
[15]《尖阁群岛问题》,台北《中央日报》1970年8月22日。
[16]《尖阁群岛问题》,台北《中央日报》1970年8月23日。
[17]《钓鱼台探访记》,台北《中央日报》1970年8月30日。
[18]《钓鱼台岛究竟是什么样子》,台北《中央日报》1970年8月24日。
[19]《钓鱼台列屿是我们的》,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四组编《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125页。
[20]《钓屿属我的历史证据》,《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第126—128页。
[21]《关于尖阁列岛的领土权》,《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96—198页。
[22]《从史地背景看钓鱼台列屿》,《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第91—99页。
[23]《从国际法观点论钓鱼台列屿问题》,台北《大学杂志》1971年1月号,第22—23页。
[24]《日本对于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的论据分析》,台北《大学杂志》1972年2月号,第25—29页。
[25]方豪:《〈日本一鉴〉和所记的钓鱼屿》,《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第327—328页。
[26]陶龙生:《钓鱼台主权与大陆礁层划分问题》,《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第333、343页。
[27]沙学浚:《钓鱼台属中国不属琉球之史地根据》,《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第271—306页。
[28]《竺可桢日记1970年》,《竺可桢全集》第20卷,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255页。
[29]《美日反动派阴谋掠夺中朝海底资源》,《人民日报》1970年12月4日。
[30]《钓鱼列岛(“尖阁列岛”等)的历史和归属问题》,《光明日报》1972年5月4日。
[31]《美日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2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