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静涛:《与日媾和条约》与台湾法律移交程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72 次 更新时间:2022-05-10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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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国务院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书》,开始草拟对日和约。1949年12月19日,美国官员制定的草案决定,日本归还中国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民党政权退据台湾。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杜鲁门总统宣布,台湾岛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本的和平解决,或联合国的考虑。美国官员认为,台湾岛在技术上仍是日本的一部分,将继续在技术上是日本的一部分,直至对日和约签署。1951年9月8日,美国及其他国家在旧金山签署了《与日媾和条约》。日本放弃台湾岛、澎湖列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但条约没有否认台湾岛、澎湖列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关键词:《与日媾和条约》 台湾 法律移交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台湾的法律地位,国际学术界仍有不同看法,特别在台湾岛内。[1]笔者不惴浅陋,根据美国国务院档案等资料,就《与日媾和条约》与台湾法律移交程序展开深入探讨。不当之处,尚祈海内外方家批评指正。

一、对日和约草案初稿规定将台湾归还给中国

1894年,日本挑起甲午战争。1895年初,清军战败,清政府求和。4月17日,李鸿章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其主要内容有:“第二款,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包括“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2]

甲午战争期间,日本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入冲绳县境内,故关于台湾岛东北部的附属岛屿,1899年,台湾总督府民政部文书课发行的台湾总督府第一统计书,明确以彭佳屿为台湾极北、棉花屿为台湾极东。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将日本从侵占的土地上驱逐出去是反法西斯国家的共同目标。日本投降后,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又名《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接受各地日军投降,收复一切失地,包括东北地区、台湾岛及其所有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南海诸岛等。

1945年10月25日,台湾光复,中国政府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设置台湾行省。台湾省行政管辖区域承接了台湾总督府的管辖区域,包括台湾岛及其所有附属岛屿、澎湖群岛、新南(团沙)群岛。1946年9月2日,奉行政院令,新南群岛移交广东省政府接收。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统计室编印了《台湾省五十一年来统计提要》,台湾岛所有附属岛屿包括彭佳屿、棉花屿、花瓶屿、龟山岛、琉球屿、七星岩、火烧岛、红头屿、小红头屿、中山仔、桶盘屿、基隆屿、龟卵岛、社寮岛等。台湾岛极东棉花屿东端,东经122度6分15秒;极西,嘉义新港庄西端,东经120度2分16秒;极南,七星岩南端北纬21度45分25秒;极北,彭佳屿北端北纬25度37分53秒。[3]

美国政府不想与苏联共同制定对日和约的条款。1946年底,美国政府命令国务院远东司负责起草对日和约。起草小组于1947年3月19日,拟出对日和约草案第一稿。1947年8月5日,起草小组拟出了第二稿,略有改动。起草小组多次讨论对日和约草案。

1949年12月29日,起草小组拟出新稿。对日和约草案领土条款第四条,规定“日本特此归还给(cedes to)中国台湾岛及其邻近小岛(包括彭家屿、棉花屿、花瓶屿、绿岛、兰屿、小兰屿、七星岩、琉球屿)、澎湖列岛以及日本曾获得权利依据的位于巴士海峡北纬21度30分以北的所有其他岛屿的充分主权。”[4]此稿除对台湾岛南端以北纬21度30分为界外,对台湾岛东端、北端、西端未用经纬线界定。

二战胜利后,情势不断变迁,美国单方面草拟的对日和约草案领土条款,仍然坚持盟国摧毁日本帝国的共同政治基础,划定了日本本土及其邻近岛屿,用地图标注,明确承认日本从中国侵占的台湾岛及其所有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可以说这份草案基本反映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关于领土问题的主要诉求。

二、美国与英国争论台湾地位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承接了中华民国的主权。蒋介石集团败退台湾。新生的社会主义中国需要苏联的支持和援助,采取“一边倒”政策。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美国政府一直关注台海地区的紧张局势,除非美国军事介入,仅靠国民党军队很难守住台湾岛。美国军方认为,自日本岛,经琉球群岛、台湾岛,至菲律宾群岛,是美国西太平洋的关键军事防线,任何一岛均不能轻易放弃。如果美国不采取军事行动,中国人民解放军占领台湾岛应是可以实现的。6月14日,麦克阿瑟向美国政府建言:“台湾岛尚未落入共产主义中国占领。”“一个不友好的力量占领台湾岛对于美国是一场最严重的灾难。我相信时机非常关键。我强烈认为,远东总司令应被授权和指挥,毫无迟疑地发起军事、经济和政治需要的调查,避免台湾岛被一个共产主义力量占领。”[5]美国国务院和军方一致认为,失去台湾岛将使美国在西太平洋的防线被突破,打算军事干涉。

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消息传到华盛顿,杜鲁门等人迅速召开内部会议,商讨对策。经过讨论,美国政府决定以台湾在法律程序上尚未由日本归还给中国为由,制造派第七舰队进入台湾海峡的口实。

6月27日12时,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对朝鲜的攻击已无可怀疑地证明,共产主义已不限于使用颠覆手段来征服独立国家,现在要使用武装的侵犯与战争。它公然反抗联合国安理会为了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发出的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力量的占领台湾岛,将直接威胁太平洋地区的安全,及在该地区执行合法与必要职能的美国部队。”“据此,我已命令第七舰队阻止对台湾岛的任何进攻。作为这一行动的应有结果,我正要求台湾岛的中国政府停止反对大陆的一切海空行动。第七舰队将监督此事的执行。台湾岛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本的和平解决,或联合国的考虑。”[6]美国趁机调整对台湾政策,阴谋干涉中国内政。

美国政府公开宣布拟通过联合国、对日和约或太平洋安全的恢复,来决定台湾岛的地位,违背了其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中的明确承诺和对中国恢复对台湾岛行使主权的事实承认。针对杜鲁门的声明,6月28日,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表声明:“不管美国帝国主义者采取任何阻挠行动,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永远不能改变;这不仅是历史的事实,且已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后的现状所肯定。”[7]

作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的三大起草国之一,英国具有道义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承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针对杜鲁门声明,将台湾与朝鲜问题并列,干涉中国内政,英国政府表示异议。7月11日,美国驻英国大使道格拉斯(Douglas)与英国外交大臣贝文讨论当前局势。英国担忧:“当朝鲜是紧密和确定的影响,涉及台湾的行动正在搅动,被东方自由世界视为严重警告。从亚洲视角,台湾岛属于中国。根据《开罗宣言》,其被《波茨坦宣言》条款所确认,台湾岛在法律上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政府,不管谁构成和什么政治性质,在该地区将可以在法律上行使管辖权。亚洲力量已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他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合法政府。这个合法政权在其主权范围内一个地区行使任何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对台湾岛是拥有法律权利的。”美方辩称:“尽管涉及美国和英国朝向将台湾岛归还中国的意图在《开罗宣言》中已被制定,尽管这些宣言的意图已被苏联附署的《波茨坦宣言》所确认,事实是,台湾岛的权利依据还没有交给中国。”“实际上中国并没有被赋予台湾的权利依据,除非根据与日本的国际协定或和平处理的条款,或相应地根据并按照联合国做出的合法决定。”[8]英国政府认为中国政府已恢复对台湾岛行使主权,而美国政府却推翻之前的承诺,认为台湾岛的权利依据仍没有正式交给中国。

英国政府认为,美国以朝鲜战争为由介入台海地区,可能将中国大陆推向苏联怀抱,支持北朝鲜,不利于化解朝鲜半岛的军事冲突,对美国政府提出善意的规劝。7月15日,英国外交大臣贝文致电美国国务卿艾奇逊:“中国不应无可挽回地进入苏联阵营,永久失去西方世界。总统关于台湾的声明明显对这些情况有影响。”“也许总统以他自己无与伦比的方式可以说某事,对于台湾岛的最终处置是一个公开疑问,根据它的法律依据,当时机到来时应被解决,不必说什么或做什么暗示任何回到《开罗宣言》发表时的状态。”[9]英国政府坚持,台湾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处理台湾法律地位问题,应以《开罗宣言》为依据,应留有回旋的余地,对美国政府的武断做法表示忧虑。

为了把日本从军事占领状态转变为正常国家,纳入对抗社会主义阵营的战略体系,美国急于对日媾和,国务院顾问杜勒斯负责这项工作。

1950年12月初,英国首相艾德礼访问美国,就朝鲜半岛局势、台湾问题等与杜鲁门总统交换意见。12月5日,杜鲁门与艾德礼举行会谈。对于美国驻军台湾,艾德礼指出:“这些都是充足的军事理由,但其不符合《开罗宣言》,我们已经说过台湾岛属于中国。”国务卿艾奇逊回应:“对于这个问题英国的重视超过美国。美国说过台湾岛属于中国,中国人实际拥有它,并处于控制状态中。”他回忆:“《开罗宣言》也谈到朝鲜。俄国人和中国人违反《开罗宣言》关于朝鲜的承诺。事实上,他们正在说他们的承诺仅仅意味着,美国、英国必须兑现诺言。”[10]美国以苏联、新中国介入朝鲜半岛冲突、违背《开罗宣言》关于不得有任何领土扩张的企图在先,后有美国被迫反制。美英双方相持不下。

12月7日,杜鲁门与艾德礼继续会谈。斯科特(Scott)建议:“我们应该指出,共产主义中国政府已经拒绝履行了一些先前中国人的责任,我们应该责问,其是否接受《开罗宣言》的原则,这包括放弃侵略和扩张任何领土。这些关于日本的总原则宣示于《开罗宣言》。”[11]艾奇逊解释:“一个人可以强调《开罗宣言》处理台湾岛与处理朝鲜,同样包含反对使用武力的原则。事实上我们面临一系列难题。指出这些不同是相当可能的,但并不能回避这个难题。针对这个实际难题的各种建议揭示,结果将是朝鲜和台湾岛为共产主义力量控制。”艾德礼认为:“达成一个协定是可能的,在朝鲜以38线为界。关于台湾岛,可以承认中国人最终将得到它,但现在应被处于中立状态。我们没有做出让步,但我们将在远东达成某种处理,并没有破坏我们的承诺或放弃我们的原则。”杜鲁门回应:“《开罗宣言》制定时,苏联仍未与日本作战,日本是太平洋地区的强权。”“我们的目标是在远东地区建立力量,其对英国和美国抵抗邪恶的日本是友善的。”“当我们认为台湾岛对我们不具有战略重要性,我们从未认为中国政府将是一个对美国持有敌意的政权。现在毫无疑问,共产主义中国对我们非常敌对。”“如果我们放弃台湾岛,我们将使侧翼洞开。我们的地位将被削弱,连带到英国。”哈里曼补充:“对太平洋我们不能闭上眼睛。”“我们是否实现《开罗宣言》的战略目标?我们可能陷于给共产主义中国付贡金状态,却没有得到回报。”[12]美国政府执意使用军事力量控制台湾岛,干涉中国内政,对英国的劝说不为所动。

12月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和英国首相艾德礼发表联合公报:“关于台湾岛问题,我们注意到两个中国宣称坚持《开罗宣言》有效,并表示不愿意让联合国考虑这个问题。我们一致认为,这个问题应该用和平方式解决,并且以保障台湾岛人民的利益和维持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来加以解决,联合国对这个问题的考虑将有助于这些目标的实现。”[13]

美国从其亚太地区整体战略出发,执意武力介入台海地区,阻止解放军解放台湾岛,避免苏联军事力量进入台海地区,威胁美国的军事安全。英国则认为,美国以朝鲜战争为由,否定《开罗宣言》关于将台湾归还给中国的承诺,在法理上牵强附会,不能成立,应在台湾属于中国的大前提下,保留有利于美国的处理方式。

三、台湾当局据理力争

在台湾的国民党政权坚持台湾岛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草拟对日和约应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书》为依据。1950年10月20日,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与台驻美“大使”顾维钧交换意见。杜勒斯通报:“美对和约领土问题,以为日本依照《开罗宣言》及日本投降条款等件,得保有本国四岛及附属小岛外,余如琉球、小笠原群岛应交联合国托管,以美为治理国。台湾、澎湖、库页南半岛及千岛由中、英、美、苏将来决定;倘和约实行后一年内不能解决,应交由联大会决定。”关于台湾地位问题,杜勒斯解释:“美之用意,欲将台湾地位暂付冻结。因美虽切望世界大战不再爆发,但并无把握;深不愿台湾落入仇视美国者之手,尤不愿为苏俄利用。美国人力不足,对太平洋防卫,只能利用海军空军树立强固防线。倘一朝有事,美能控制亚洲沿海大陆,而台湾岛正在此防线之内。”“冻结台湾地位,即是维持中国国民政府地位。”“盖如美亦认台湾已纯为中国领土”。[14]美国政府告知台湾当局关于台湾地位的立场,主要还是害怕苏联军事力量进入台海地区,美国必须师出有名。国民党政权依赖于美国的军事保护。顾维钧虽不满意,亦不便公开反驳。

为了获得苏联的配合,美国国务院官员权衡利害后,决定对库页岛南部、千岛群岛的处置做出有利于苏联的安排。1951年3月23日,美国代表团草拟出对日和约草案,第三章“领土”,3、“日本放弃对朝鲜、台湾、澎湖列岛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5、“日本将归还苏联南库页岛及其邻近岛屿、移交千岛群岛给苏联”。[15]

台湾当局与美国政府官员多次交涉。1951年3月28日,杜勒斯交给台驻美“大使” 顾维钧一份对日和约临时草案。4月24日,杜勒斯与顾维钧就对日和约草案领土条款交换意见。顾维钧指出:“我对领土问题尤为重视,而贵方约稿处理台湾、澎湖与其他两岛(指南库页岛与千岛群岛)措词不同,未免歧视,故我方覆文提议修正。”杜勒斯回应:“论理固当一律,但曾加考虑,实有困难。关于千岛群岛及南库页岛,我方约稿所用措词,系采雅尔达协定内之文字,虽未精当,然我方知苏联决不参加对日和约,故我方不欲变更协定原文,而使苏联之拒绝参加对日和约,有所藉口。”“至台湾则按《开罗宣言》纪录应交还中华民国。但同时曾面告英国大使,以国民政府坚持台湾为中国领土之一部份,与中共主张相同,均已认为中国内部问题,今若明文交还,则美派第七舰队保障台湾,将失却根据,而徒使中共与苏联对美更加干涉之谴责,故在此阶段,美不得不将台湾问题留为悬案,俾易应付。此点极机密,盼贵方严为保守不洩。”[16]美国强调无意否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为了西太平洋军事防线,必须找到口实。

美国在对日和约草案中不愿规定日本将台湾岛归还给中国,其本意并非出于否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或否定其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中的承诺,而是害怕苏联军队进入台海地区。1951年5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完成了《美国在亚洲战略目标、政策和行动计划》的研究报告,表达了这种担忧:“种族、历史因素及国际承诺,特别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支持台湾岛应是中国一部分的主张。因而,尽管美国准备考虑到最终处置台湾岛的所有因素,台湾岛问题不能与中国问题分开。不管怎样,美国在开罗没有预料,台湾岛会交给一个与美国敌对的政权。”[17]

5月29日,顾维钧与杜勒斯交换意见:“至现在所提仅由日本放弃对台澎一切权益云云,显与对千岛萨岛处理不同。未免歧视而刺激我人民心理,予以精神打击。动摇其对两岛前途安全保障之观念,似应依照对千萨两岛区办法,改为台澎由日本交还我中华民国。”杜勒斯解释:“动摇安全感等未免过虑。且所提分别办理,实有利贵国。因千萨两岛区如苏联不参加和约,则其主权仍属日本。假使台澎一律如是规定,则万一贵国不能参加签字,该两岛主权,亦即归还日本,此决非贵国所愿。”顾维钧指出:“我极重视国民政府签约之权。贵国力主我应参加订约,我甚感慰。他国反对,实无理由,盖:(1)国民政府抵抗日本侵略为最先最久。我人民牺牲亦最巨。(2)即退而仅以台澎两岛而论,我于法律,事实上,占领无疑,非我签约,不能确定其地位。(3)如以中共关系,不允我参加,是混乱黑白,对我与中共一律看待,加以一种不许参加和约之惩罚,公理何在?”[18]

对台湾当局的部分意见,美国政府予以吸纳。7月6日,顾维钧与杜勒斯就对日和约领土条款交换意见。杜勒斯解释:“稿内规定承认韩国独立,千岛及萨哈连南半岛等与台湾、澎湖同样处置,均系贵国提出,颇有价值,均经采用。辛丑和约等,亦经照列在内。”[19]

7月9日,美国政府经驻台“大使”蓝钦,面交台“外交部长”叶公超一份对日和约草案全文。台湾当局据理力争,表明其原则立场,要求参加对日和会,对和约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尽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与日媾和条约》与台湾法律地位

1951年8月15日,美国正式公布美英主导起草的《与日媾和条约》。其第二章“领土”第二条,“1、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郁陵岛在内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2、日本放弃对台湾岛、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3、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资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的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邻近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6、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20]

中国政府一直关注对日和约草拟的进展,阐明原则立场。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外长发表声明,坚持台湾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岛屿属于中国领土,支持库页岛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岛屿、千岛群岛交予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现在再一次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21]

9月4日,对日媾和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市召开,52个国家参加,包括美国、英国、苏联、日本等国。日本最大的侵略战争受害国中国、朝鲜,没有受到邀请。在美国的操纵下,9月8日举行和约签字仪式。48个国家与日本签署了《与日媾和条约》(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又称《旧金山和约》(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对日和约》。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拒绝签字。

《开罗宣言》规定,“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一切领土,例如满洲、台湾岛、澎湖列岛,归还中华民国”。《波茨坦宣言》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和约第2条(2),“日本放弃对台湾岛、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明显背离了《开罗宣言》原文表述。和约仅仅剥夺了日本对台湾岛及澎湖列岛的权利根据,却没有明文规定这些岛屿的主权、权利根据归属中国,制造模糊空间,为美国干涉中国内政制造口实,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显然,在坚持《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这个原则问题上美国政府有明显倒退,为其在亚太地区的战略利益服务。

《对日和约》领土条款或直接来自于《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原文,或部分实践《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的基本原则,或变通处理,但没有公开、全面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从帮助中国政府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到《对日和约》,美国政府在事实上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在技术程序上没有完成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其直接动因还是出于维护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军事安全,防范苏联力量进入台湾岛。

无论在历史上、事实上,还是在行政管辖上、国际法基本准则上,台湾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国际法技术程序上明确通过《对日和约》将台湾归还给中国,因东西方冷战、朝鲜战争未能全面完成,美国政府承担相当的政治责任,不能辞其咎。


注释:

[1]相关著作、论文甚多,中国大陆有:资中筠、何迪:《美台关系四十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王蕾《旧金山媾和与中国》,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3月;刘早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中美日战略格局的演变(1945—1954)》,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9月;孙瑜《战后初期美国外交与旧金山媾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台湾有:黄自进《战后台湾主权争议与〈中日和平条约〉》,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4期,2006年12月;张淑雅《韩战救台湾:解读美国对台政策》,台湾,卫城出版社2011年。

[2]《中日讲和条约(马关条约)》,沈吕巡、冯明珠主编《百年传承走出活路——“中华民国外交”史料特展》,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2011年10月,第184—185页。

[3]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统计室编:《台湾省五十一年来统计提要》,台北,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统计室印,1946年12月,第52页。

[4]Draft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December 29,1949, U.S., National Archives Ⅱ, Confidential US State Department Special Files: Japan, 1947—1956, Declass NND867210, C0043—14.

[5]Memorandum on Formosa, June 14, 1950, U.S.Dept of State, FRUS, 1950 (Korea).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6. p.165.

[6]Statement Issued by the President, June 27, 1950, U.S.Dept of State, FRUS,1950 (Korea).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6. pp.202—203.

[7]《周恩来斥责美国武装侵略台湾的声明》,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编《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1月,第3页。

[8]The Ambassador in the United Kingdom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y 14, 1950, U.S.Dept of State, FRUS,1950 (Korea).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6. pp.381—383.

[9]The British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ffair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July 15, 1950, U.S.Dept of State, FRUS, 1950 (Korea).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6. pp.396—397.

[10]United States Delegation Minutes of the Second Meeting of President Truman and Prime Minister Attlee, December 5, 1950, U.S.Dept of State, FRUS, 1950 (Korea).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6. p.1406.

[11]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the Ambassador at Large, December 7, 1950, U.S.Dept of State, FRUS, 1950 (Korea).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6. p.1438.

[12]United States Delegation Minutes of the Fifth Meeting of President Truman and Prime Minister Attlee, December 7, 1950, U.S.Dept of State, FRUS, 1950 (Korea).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6. pp.1450—1458.

[13]Communique Issued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uman—Attlee Discussions, December 8, 1950, U.S.Dept of State, FRUS, 1950 (Korea).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6. p.1477.

[14]《顾维钧与杜勒斯关于对日和约草案第一次谈话记录》,“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印《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之八《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台北,1961年8月,第5—6页。

[15]Provisional United States Draft of a Japanese Peace Treaty, March 23, 1951, U.S.Dept of State, FRUS,1951 (Asia and the Pacific).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7. p.945.

[16]《杜勒斯与顾维钧续就领土问题交换意见》,“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印《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之八《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28—29页。

[17]NSC Staff Study on United States Objective, Policies and Courses of Action in Asia, May 17, 1951, U.S.Dept of State, FRUS, 1951 (Asia and the Pacific).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7. pp.56—57.

[18]《杜勒斯就我方修正稿与顾维钧交换意见》,“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印《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之八《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30—31页。

[19]《顾维钧与杜勒斯第十四次谈话》,“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印《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之八《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41页。

[20]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August 13, 1951, U.S., National Archives Ⅱ, Confidential US State Department Special Files: Japan, 1947—1956, Declass NND867210, C0043—4.

[21]《周恩来外长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50—1952),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9月,第362—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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