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邓晓芒先生的学术论文《对柏拉图〈游叙弗伦篇〉的一个惊人的误解——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之一)》近期发表后,同样引起了当代新儒“学界”的强烈反弹,指责非难的言辞文字沸沸扬扬,不一而足。不过,浏览一遍这些言辞文字后,我再次发现:21世纪的某些当代“新儒”似乎既非“者”,也非“家”,又非“教”,更非“学”,倒有点儿像是“帮”。为什么呢?因为这些指责非难的言辞文字往往是既缺乏文本根据,也很少逻辑论证,有时候甚至还公开否认逻辑论证的意义。在学术讨论中,这未免荒唐。众所周知,人人都有自己的观点信念,彼此很难达成统一;因此,要想在学术层面上展开讨论,就需要有一定的公认前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文本材料(或事实根据)和逻辑论证,然后在这些前提下进行讨论,看谁的观点信念拥有文本或事实证据,符合逻辑论证,因而更具有说服力。否则,只是激情澎湃、心潮汹涌、卖诗弄文、高声叫喊,也许颇类似于三流歌星很卖力气但空虚乏味的无聊演唱,却没有资格称之为“学术讨论”。反观那些非难指责,少的恰恰是文本证据和学术论证,多的是对孔孟某些观念的痴迷爱心,其表白方式则可以概括为:“儒家好,儒家好,传统儒家就是好!它怎么那么好?它就是这么好!真是好得了不得,简直好得不得了!嗷——我好爱你哟!”于是乎,传统儒家这块旧“布头”就在群情激昂的赔本吆喝声中被“传销”了出去,甚至还“传销”到了两千年前的古希腊那里,因为据说苏格拉底也曾有过类似孔孟“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主张,坚决反对一个人告发自己犯了罪的父亲,足以证明他们早就是一条战壕里用鲜血凝成的亲密战友,足以证明某些当代新儒热衷讴歌的“东圣西圣心同理同”那是相当的正确。
其实,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是不是像孔孟那样主张把血缘亲情凌驾于一切之上、尤其是凌驾于正义和法律之上,以及在《游叙弗伦篇》中他的理性驳难和反讽方法究竟是指向了游氏控告父亲罪行的举动、还是指向了游氏自以为知道什么是虔诚的立场,并不是一个很难解答的问题,在苏格拉底研究的领域内甚至可以说属于常识性的内容。只要将那些在这次有关“儒家式腐败”的论战中带有原教旨新儒帮倾向的文章暂且“悬置”起来,先去读一读有关苏格拉底哲学的原初文本,再去读一读国内外学术界在这次讨论之前以及之外得出的有关研究成果,结论是很清晰的。这里我只打算在邓晓芒先生已经分析过的《游叙弗伦篇》之外,再简单地罗列一些文本材料,不做什么具体论证——因为第一,对于拥有独立思考和学术批判能力的读者来说,这些材料本身可以说明问题,无需进一步论证;第二,我在“血亲情理与道德理性的鲜明反差——孔子与苏格拉底伦理观之比较”(载《孔子研究》2001年第1期)中曾提出过一些论证,有兴趣者可以进一步参考;第三,对于当代新儒们的痴迷爱心来说,任何与他们的狂热信仰相抵触的逻辑论证压根儿就不可能成立。甚至,在这种“嗷——我好爱你哟!”的痴迷爱心看来,或许这些材料也可以说完全不存在。就此而言,这种罗列也仅仅是为那些拥有独立思考和学术批判能力的读者提供的,非此类读者者大可不必浪费爱心荡漾的宝贵时间。
1.色诺芬在《回忆苏格拉底》1卷2章49-55节中这样记载道:“指控者说,‘但是苏格拉底至少教导儿童轻视他们的父亲,使他的从者们相信,他们比自己的父母更聪明,他说,按照律法,只要儿子能证明父亲患有疯癫病,就可以把父亲拘禁起来……’。指控者接着又说,‘但苏格拉底不仅使他的门人轻视他们的父母,同时他也使他们轻看别的亲属,说亲属关系对于那些有病的人或进行诉讼的人并没有益处,倒是医生对于前者有帮助而律师对于后者有帮助’。”在引述这些指控后,色诺芬一方面说:“的确,我知道,关于父母、别的亲属和朋友,他曾经这样谈论过”,另一方面又指出:“但苏格拉底说这些话,并不是要他的门人把自己的父亲活活地埋葬掉,……而是要向他们证明,……他总不可因信赖亲属而忽略培养自己”;“在他看来,把患疯颠的人拘禁起来,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朋友都有好处。”(见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7-19页。)
2.柏拉图在《吕西斯篇》207e-210d中这样描述道:苏格拉底在对话中说,虽然吕西斯的父母非常爱吕西斯,但他们肯定会阻拦吕西斯做一些自己想做却不能胜任的事,因为他们觉得吕西斯缺乏做这些事情的足够智慧;就连国王也会把有关事务托付给有知识的人去做,而不是由没有知识的儿子来做(这种说法好像没有注意到曾将至不仁的弟弟“封之有庳”的舜以及后来中国古代的许多天子,不是?)。所以,“如果你没有获得知识,那么你不会有朋友,甚至连你的父母,你的家庭成员都不会与你交朋友”,“连你的父亲也不会爱你,世上也没有别的人爱你。”(见《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210页。)
3.柏拉图在《克里托篇》中这样描述道:当克里托出于朋友之情和感恩之心极力要将苏格拉底“窃负而逃”的时候,苏格拉底断然拒绝,因为在他看来,虽然对他的判决是错误的,但作为雅典公民,他有义务服从城邦的法律,决不能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就违反法律偷偷地越狱(曾记得某位大概属于第x代的当代新儒曾经振振有词地宣称:“就连禽兽也知道保护自己”,不是?)。在为这种看法作论证的时候,苏格拉底还指出:“你那么聪明,竟然会忘记你的国家比你的父母和其他祖先更加珍贵,更加可敬,更加神圣,在诸神和全体理性人中间拥有更大的荣耀吗?你难道不明白应当比敬重父亲更加敬重国家,应当比消除对父亲的怨恨更加快捷地消除对国家的怨恨吗?……不要考虑你的子女、生命或其他东西胜过考虑什么是公正。”(同上,第33-50页)
至于上述罗列是不是在关键问题上断章取义,是不是遗漏了苏格拉底在关键问题上的相反论述,敬请读者自己阅读有关文本后做出判断。
那么,根据这些材料中展现出来的苏格拉底的一贯哲学立场,我们是不是有理由说,他在《游叙弗伦篇》中会买下孔孟儒学的那块旧“布头”,同样主张血缘亲情可以超越法律甚至凌驾于正义之上,坚决反对游氏控告其犯罪的父亲呢?答案是很明显的。这些材料加上邓晓芒先生在文章中提供并分析的《游叙弗伦篇》中的材料,只能清晰地表明:苏格拉底始终把理性智慧和正义守法看得比血缘关系和父慈子孝更为重要,甚至主张人们为了理性智慧和正义守法可以放弃血缘亲情,而不应该为了血缘亲情牺牲理性智慧和正义守法——换句话说,他根本不可能赞成孔孟有关“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观念。
或许是因为脑袋在被痴迷爱心占据后已剩不下多少空间装点有学术意义东西的缘故,常常只是凭借道听途说便大发议论的当代新儒们,在指责非难邓晓芒先生的时候,明显缺少有关苏格拉底哲学的这些基本常识,倒引人注目地呈现出由于“水货”洋溢而形成的“滋润”特征。实际上,除了引用一些八竿子也打不着的诗词曲赋以及泰戈尔名言外(不知道这些引用除了卖弄之外还有什么意义——难道为了表明不仅“西圣”而且“印圣”也与某些“东圣”心同理同一切都同?),当代新儒们没有从有关苏格拉底哲学的原初文本中引用任何有说服力的材料,来证明他的基本哲学立场是主张血缘亲情可以凌驾于正义守法之上,并进一步证明他在《游叙弗伦篇》中会反对游氏控告父亲罪行的举动。他们翻过来倒过去嚼得稀巴烂的惟一一条理由是:苏格拉底在《游叙弗伦篇》中运用了反讽法。然而,斗胆作一个不恭的猜测,恐怕这条理由也是他们道听途说得来的,因为稍微拥有一些关于苏格拉底哲学的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苏格拉底在几乎所有的对话中都运用了反讽法,并且其矛头主要对准了那些自以为知道德性是什么的人;他正是通过这些对话,得出了包括正义、虔诚在内的一切德性都是理性智慧的著名结论,确立了在西方哲学史上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道德理性”精神。从这里看,当代新儒们完全不顾苏格拉底运用反讽法的这一根本目标及其一贯哲学立场,把“反讽”与“理性”和“逻辑”对立起来,仅仅依据“苏格拉底运用了反讽法”这一条理由,就推论出他在《游叙弗伦篇》中反对游氏控告父亲罪行的举动、甚至如同孔孟一样主张血缘亲情可以凌驾于正义守法之上,这其实只能证明他们是怎样地敢于在“无知然后无畏”的当代原教旨新儒帮式大胆中不仅信口开河而且信口开江,乃至像风马牛一样乱点鸳鸯谱。难道苏格拉底会像不讲逻辑的当代新儒们一般头脑混乱,居然会用自己擅长的反讽法,来否定自己不惜付出生命代价加以维护的推崇理性智慧、坚持正义守法的基本立场么?难道当代新儒们不觉得自己对苏格拉底反讽法的这种解释,有那么一点儿后现代的“反讽”意味?不过,坦率地说,鄙人对他们在这方面的能力,就像对他们从事学术讨论的能力一样,首先深表怀疑,其次深表同情。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一位论者提到朱瑞先生在国外学术杂志上发表的一篇英语论文专门比较了孔子与苏格拉底在父亲犯罪问题上的观念,并对古希腊的内容做了详尽的梳理。于是乎某位当代新儒立马就兴致勃勃兴奋不已兴趣大增,又是感叹又是赞赏又是叫好,甚至还劳心费神提供相应的网站链接,希望有人将其译出以饗世人以壮声威,可惜不久后就不见动静没了下文。其原因也不难猜到,既不是因为当代新儒中无人懂英文(当代新儒毕竟是“当代”新儒,早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啦),也不是因为他们历来是干打雷不下雨虎头蛇尾,而仅仅是因为他们只需读上两页,就会发现该文明确无误的基本观点:在父亲犯罪的问题上,“正义而不是孝爱构成了早期希腊伦理学的主导原则,”而“父子之爱则构成了儒家伦理的主导原则”(英文原文是:“justice,insteadofloveorfilialpiety,isthegoverningprincipleintheearlyGreekethics….Themutualloveoffatherandson…becomesthegoverningprincipleinthecaseofConfucianism.”RuiZhu,“WhatiftheFatherCommitsaCrime?”JournaloftheHistoryofIdeas63(1)(2002),p.2.)。这篇文章居然以这种挑衅性的方式指出了二者在这个问题上的鲜明对照和巨大反差,可以想见的是,对于当代新儒“嗷——我好爱你哟!”的痴迷爱心来说,它自然也就不存在啦。
再顺便说一句,我对孔孟儒学的批判很让海内外某些新儒家感到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据说我把中国文化从古至今一切负面价值的源头都归到儒家那里了。其实,我从来没有如此在痴迷爱心中吹捧夸大儒家的历史作用,以至于认为中国文化除了孔孟仿佛就别无他人似的。但我的确认为并且现在依然认为(如此重申以免有人又怀疑我是不是改变了观点),在文化精神的深层结构中,孔孟儒学的血亲情理精神应该对中国文化里的大多数负面现象承担无可推卸的重要责任。这里不妨乘机指出一点:如果说苏格拉底上述有关正义守法高于一切的观念构成了西方文化注重法制传统的主要思想来源之一,那么,孔孟有关“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观念,则可以说构成了中国文化不重法制、情大于法传统的主要思想来源——不好意思,我没有提“之一”,因为迄今为止我还没有在墨道法禅等等的代表人物那里看到过类似于“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主张。不过,我可以郑重声明一点:虽然我从不以为自己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也从来没有想到过力争达到儒家的圣贤境界,但如果当代新儒能够在这方面提出任何确凿的证据(请注意,不是那种类似于“苏格拉底喜欢反讽”的水货证据),我会欣然公开承认我的错误以及无知,决不会违反基本学术准则,在未来将本文变成铅字的时候,亲自动手或是允许别人偷偷摸摸地在这个地方补上“之一”二字。毕竟,基本准则都不能遵守,何来道德高尚以及圣贤品格?除非是以“窃负而逃”那样的儒家方式,不是?
在结束有关苏格拉底的讨论之前,还可以补充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一点:苏格拉底虽然主张把正义守法置于血缘亲情之上,甚至强调“不要考虑子女或其他东西胜过考虑什么是公正”,但他并没有因此就根本否定血缘亲情的正当意义,更没有像据说很“重亲情伦理”的中国古代法律那样,残酷无情地规定在有人谋反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将其家人满门抄斩甚至株连九族。事实上,他曾煞费苦心地向儿子论证孝敬母亲的必要性,只不过他的论证所依据的哲理精神根本不同于孔孟而已。苏格拉底首先引导儿子得出一个普遍的前提:无论对朋友、还是对敌人,受惠而不图报的忘恩负义都是不折不扣的绝对不义,然后由此进一步展开逻辑论证:既然子女从父母那里接受的恩惠远远大于他们从其他人那里接受的恩惠,因此,按照有恩必报的正义原则,子女就应当恪尽孝道、报答父母双亲(见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51-55页)。显而易见,他是在“有恩当报”这一普遍性正义原则的基础上,肯定“父慈子孝”的特殊性血缘亲情的正当性的;也就是说,他不是像孔孟有关“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观念那样无条件地肯定血缘亲情的绝对价值,而只是肯定那种符合普遍正义原则的血缘亲情,亦即那种不会为了偏袒亲属利益而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血缘亲情。这种观念不仅与他的基本哲学立场根本一致,而且与他在现实生活中的品格特征也是根本一致的:“我从来没有对任何人与正义不符的行为表示过支持”、“我确信我从来没有故意害人”(见《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第22、26页)。而在这一点上,苏格拉底的观念与孔孟有关“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观念又一次形成了鲜明对照,因为如下所述,后面这些观念实质上恰恰是赞同人们可以出于血缘亲情的动机,不惜以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来维护或偏袒亲属的不正当利益——也就是俗话说的“损人利己”。
二
众所周知,无论中外,人们都把“损人利己”——损害其他人的正当权益、偏袒自己以及那些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俗称“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视为不道德的行为或缺德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不可坑人害人”这条在伦理领域具有普遍性的底线原则。说这条原则是伦理领域的底线原则,是因为一切道德理想,无论它们怎样的“极高明而道中庸”,无论它们听起来或实质上有多么纯洁高尚,都必须建立在这一原则的终极基础之上,而不能违反这条原则。否则,倘若连这条底线原则都不能遵守、以致在损人利己中坑害了其他人,又怎么谈得上进一步实现“爱人助人”、“仁义道德”的崇高理想?
“反讽”(呵呵)的是,大力提倡“仁者爱人”道德理想的孔孟,恰恰在他们有关“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观念中,赞美了某些出于血缘亲情动机而损人利己的缺德行为。论证如下:
在“父子相隐”的案例中,父亲偷了他人的羊,无疑损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按照文明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父亲理应受到法律的公正惩罚(如果当代新儒打算否认这一准则,他们似乎应当首先声明: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拿走属于他们的任何东西而不必受到任何追究,不是?)。就此而言,“子为父隐”的行为本身,无论这里的“隐”是金子般的沉默、还是驴粪似的伪证(精心粉饰的驴粪也可以发出金子般的光泽,不是?),其实质都必然是货真价实的“损人利己”:儿子在自己有可能帮助维护受害者正当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正的情况下却没有这样做,相反还通过不正当的沉默举动或是更不正当的伪证行为,一方面偏袒了父亲的不正当利益(而不是维护了父亲的正当权益),亦即帮助父亲逃避了法律的公正惩罚——俗话说的“逍遥法外”,另一方面则直接损害了受害者要求讨回公道、惩罚罪犯的正当权益。诚然,如果儿子只是沉默不言,他就没有从事“作伪证”的缺德行为;但即便如此,他还是已经从事了一个不惜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以偏袒父亲不正当利益的缺德行为。沉默不言也许可以证明他还不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恶棍,却不足以改变他为父亲隐瞒罪行的做法本身已经损人利己的缺德实质,更不可能把他升华成一个道德超群、垂范天下的圣贤——除非是依据孔孟儒学的血亲情理精神和“嗷——我好爱你哟!”的痴迷爱心。
在“窃负而逃”的案例中,舜的父亲杀了一个人,无疑更严重地损害了这个无辜者的正当权益;因此,按照文明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舜的父亲理应受到法律的公正惩罚(如果当代新儒打算否认这一准则,他们似乎应当首先声明: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杀死他们以及他们的父母而不必受到任何追究,不是?)。就此而言,“窃负而逃”的行为本身,无论这里的“逃”发生在舜放弃天子职位之前还是之后,其实质都必然是炉火纯青的“损人利己”:舜在自己有可能帮助维护受害者正当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正的情况下却没有这样做,相反还通过包庇并协助父亲潜逃的不正当举动,一方面偏袒了父亲的不正当利益(而不是维护了父亲的正当权益),亦即帮助父亲逃避了法律的公正惩罚——俗话说的“逍遥法外”(“窃负而逃”后的舜和父亲据说在海外——对不起,应该是海滨——“终身欣然”,不是?),另一方面则直接损害了受害者子女要求讨回公道、惩罚凶手的正当权益以及他们对自己父母的血缘亲情。诚然,舜也许只是利用他当天子时建立的种种特殊关系,顺利打通了通向海外——再次对不起,应该是海滨——的层层关卡,并没有利用这一职位直接包庇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由此证明他还不是一个如假包换的恶棍;但即便如此,也不可能根本改变他帮助犯了罪的父亲偷偷逃跑的举动本身已经损人利己的缺德实质,更不可能把他升华成一个道德超群、垂范天下的圣贤——除非是依据孔孟儒学的血亲情理精神和“嗷——我好爱你哟!”的痴迷爱心。否则,当代新儒似乎应该拥有比“苏格拉底喜欢反讽”充足得多的理由向当代所有官员郑重建议:如果诸位大人的父母子女老婆亲戚犯下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的任何罪行,请勿利用手中职权直接包庇他们,而应该向我们儒家的头号圣人大舜学习,首先写好一封辞职书、表明大人是主动放弃高官厚禄(嗷——多高尚呀,简直可以感动中国了!),然后利用曾经建立的种种特殊关系,帮助他们顺利打通通向海滨——又一次对不起,应该是海外——的层层关卡,再然后凭借在“亲之欲其贵,爱之欲其富”中“攘”来的钱财,在洋房别墅里逍遥自在地“终身欣然,乐而忘记原来当过的官”。如此这般,你们就不再是包庇犯罪分子的缺德之人,相反还有资格登上“儒家头号圣人大舜n世”的荣誉宝座,岂不美哉?“嗷——我也好爱你们哟!”
诚然,在这两个案例中,孔孟的自觉目的并不是赞美损人利己的缺德行为,而是赞美那种把血缘亲情看得比什么都重要的血亲情理精神。这也成为当代新儒为这些缺德行为辩护的一条主要理由。在他们看来,既然血缘亲情是正当的人之天性或人之常情,那么,人们出于血缘亲情的动机从事的任何行为——包括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这样的行为——自然也就是正当合理甚至是道德高尚的了。就像他们“嗷——我好爱你哟!”的痴迷爱心一样,他们的这个推论也幼稚的可以。正如孟子所说,“好货好色”也是正当的,也可以说是人之天性或人之常情;然而,众所周知,如果一个人出于好货好色的动机从事抢劫强奸的行为,我们显然没有任何理由说这样的行为是正当或道德的,因为它们明显违反了“不可坑人害人”的底线伦理原则,在以不正当的方式满足这个人自己好货好色的天性的同时,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换句话说,不管一个人的行为动机如何出于正当天性或人之常情,只要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它就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按照这个道理,虽然血缘亲情本身是正当的人之天性或人之常情,但如果一个人以它为动机去从事像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这样的行为,以致损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那这个人就是以不正当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血缘亲情、偏袒了亲属的不正当利益,就是从事了一个损人利己的缺德行为。
其实,在日常生活里,几乎每个心智健全的人都懂得“不可坑人害人”这条浅显的道理;然而,现实中之所以还存在大量损人利己的现象,从文化精神的深层结构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一些像孔孟儒家这样的理论学说,总是把自己认同的某种“正当天性”或“人之常情”凌驾于“不可坑人害人”这条底线原则之上,认为人们只要为了实现这个至高无上的“正当天性”或“人之常情”,就可以从事像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这类坑人害人的缺德行为。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纯粹出于“不正当”或“非天性”的动机从事的损人利己的缺德行为并不多见,大多数坑人害人的缺德行为总能设法找到诸如崇高理想、忠君爱国、父慈子孝、好货好色、亲贵爱富之类的“正当天性”或“人之常情”作为理由根据;更有甚者,由于这一原因,常常会有像原教旨新儒们这类道德品格据说那是相当的高尚、立志要当千古圣贤的人物——有时居然还会有个别据说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上的当代新儒——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地为之喝彩,从而潜移默化地引导人们把这些坑人害人的缺德行为视为美德典范,在文化精神的深度结构中耳濡目染地纵容损人利己的缺德行为泛滥盛行。
有必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表面上看,好像每个人都可以依据孔孟的上述观念维护自己在血缘亲情方面的“正当天性”或“人之常情”,以致“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可以说是人人都能普遍享有的平等“权利”。其实,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只有握有权力享有权威的统治官员,才有可能真正把这种损人利己的所谓“权利”落到实处,以致在现实生活中推行孔孟这些观念的结果必然是:统治官员可以理由充分(出于“正当天性”或“人之常情”,不是?)地侵害普通百姓的正当权益、偏袒自己以及亲属的不正当利益,从而在孔孟儒学的伦理保护伞下,肆无忌惮地从事那些缺德乃至腐败的行为。换句大白话说,推行孔孟这些观念的结果,总是老百姓吃亏、官儿们得利。论证如下: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官员的亲属从事了侵犯普通百姓正当权益的罪行,握有权力享有权威的他,显然要比普通百姓拥有更丰富更强势的资源、关系或影响力,使他享有的“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所谓“权利”得以充分实现,也就是更容易通过隐瞒伪证、包庇窝藏、协助潜逃、乃至“不按寻常论罪”的途径,有效地帮助自己犯了罪的亲属躲避法律的公正惩罚,从而让老百姓永远吃亏下去。
其次,如果一个普通百姓的亲属从事了侵犯其他百姓正当权益的罪行,他也许的确可以凭借“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所谓“权利”,在维护自己血缘亲情的“正当天性”或“人之常情”的同时,偏袒自己亲属的不正当利益。然而,第一,他落实这种“权利”的难度,显然要比有权势者(包括与官儿们有“关系”的财主们)大上许多(因此,且不说犯了罪的亲属,有几个平头老百姓可以将自己没犯罪的亲属“窃负而逃,遵海滨——或海外——而处,终身欣然”?至少也得有个博导头衔,不是?);第二,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吃亏的终究还是其他普通百姓、而不是当权的官儿们。
再次,如果一个普通百姓的亲属从事了冒犯官员或朝廷的行为,哪怕这种冒犯行为本身是正当的(如夺回被官员或朝廷在“亲之欲其贵,爱之欲其富”中“攘”去的财产,反对官员或朝廷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的腐败统治),官员或朝廷是根本不会允许他把“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所谓“权利”落到实处、维护自己血缘亲情的正当天性或人之常情的,相反还会毫不留情地运用普通百姓不可能掌握的国家机器予以惩处、绝不手软。所以,据说很“重亲情伦理”的中国古代法律,就从来不允许普通百姓在亲属谋反的情况下,通过“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途径,维护自己血缘亲情的正当天性或人之常情;相反,它总是目标明确意志坚定地沿着血缘亲情这条重要的纽带顺藤摸瓜,实行满门抄斩和株连九族的果断措施。
因此,无论情况如何变化,结果都必然是:老百姓吃亏,官儿们得利。证毕。
既然提到了“任人唯亲”,这里不妨再提一下“封之有庳”的观念,因为它无疑更是排他性地有利于官儿们、有损于老百姓。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如果不是当官有权的主儿,即便你再有“亲之欲其贵,爱之欲其富”的“正当天性”或“人之常情”,又能把子女兄弟“封”到哪里去?最多也就是打发到厕所厨房打扫一下卫生。因此,假如目前正在高校就读的某位当代新儒在毕业时发现:某个“好爸爸”(这里的“好”不仅是指俗气的权好钱好官位好,而且也包括高雅的儒家道德水平好)已经出于血缘亲情的“正当天性”或“人之常情”,把自己并非完全缺德亦即并非“至不仁”、而只是缺少必要素质的儿子安插到他原本有能力胜任的那个岗位上,他其实是没有什么理由抱怨的,因为这位官员会以他特别推崇的“我们儒家那位亚圣”的口吻公然反问:“身为局长,子为盲流,可谓亲爱之乎?”答案那是相当的清楚,不必重述。诚然,假如这位当代新儒自己碰巧也有一个“好爸爸”,结果又当别论,再安插到另一个岗位上就是了。至于那些来自草根底层来自山区乡村的学子们——谁让你们不幸没有我们这样已经达到儒家圣人大舜水平的好爹妈?别忘记了,“人皆可以为大舜”,这可是一个人人都能普遍享有的“平等权利”哦。个别据说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上的当代新儒,想必可以得天独厚地为此做出极具说服力的充分论证。
这样我们也许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从孔孟到当代新儒都很热衷于把“亲亲”与“尊尊”联系在一起,都特别喜欢从“父父子子”推演到“君君臣臣”;为什么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历史中,恰恰是主张“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封之有庳”的孔孟儒学,而不是墨家道家玄学禅宗、甚至也不是原教旨主义的法家,构成了为历代统治阶层所青睐的正统意识形态;为什么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历史中,恰恰是那些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儒者、而不是据说有“专制主义”色彩的墨者,才更容易也更有资格当上“帝王师”;为什么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历史中,总是腐败猖獗、吏治黑暗、裙带风盛行、太子党当道;为什么鲁迅先生会质疑满嘴“仁义道德”的孔孟圣人以及旧儒新儒总是在为当权者着想而不是为老百姓着想;为什么从孔子的“父子相隐”观念中,后来会顺理成章地发展出“为长者隐,为尊者隐,为圣人隐”的著名“三隐”原则。请注意: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被“隐”去的,往往不是诸如长者尊者圣人被老婆勒令跪搓板擦马桶这一类反复被当代新儒强调的个人隐私,而首先是他们从事的那些不惜侵害老百姓正当权益、偏袒自己以及亲属以及小团体不正当利益的缺德行为,是那些以类似于“亲之欲其贵,爱之欲其富”的方式“攘”来不义之财的腐败举动。事实上,今天某些单位某些地方的官儿们在隐瞒本单位本地方发生的损害公民正当权益的矿难事故人为灾害真相的时候,不是还常常会以源于“父子相隐”观念、因而颇有儒家特色的“家丑不可外扬”的“人之常情”作为借口吗?而当代新儒不是也很容易从孔孟儒学那里,进一步为官儿们的这类也许只是像金子般沉默不言的“隐”之举动找到比“苏格拉底喜欢反讽”充足得多的理由吗?很明显,按照“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的道理,既然儿子应该出于父慈子孝的“人之常情”帮助家庭里的亲生父亲隐瞒缺德举动乃至严重罪行,那么,下官为什么不应该出于君惠臣忠的“人之常情”,帮助朝廷里的亲爱爸爸隐瞒缺德举动乃至严重罪行?至于那些正当权益因此受到侵害的普通百姓,与下官有何“关系”?更进一步看,不也正是在这种不仅“为长者隐”、而且“为尊者隐”、还要“为圣人隐”的大规模地毯式儒家之“隐”的悠久传统影响之下,现实中才会涌现出大量顺便也连带着“为自己隐”的现象(“就连禽兽也知道保护自己”,不是?),并且由此引发社会生活中的严重“诚信”危机,以致某些道德品格据说那是相当的高尚、立志要当千古圣贤的人物,也会不顾学术论战的基本准则,私下“改”动几个对自己不利的语词、“隐”去一段已成铅字的比较乱伦与通奸的妙论?做人不能儒家到这个地步,不是?
末了,当代新儒坚持为孔孟辩护的立场,其实也可以同情地理解:既然不愿或不能从事具有原创性的学术研究,当然不妨总是转述、重复两千多年前人家的话。毕竟,从学术自由的角度看,当代新儒拥有这样的权利,不是?不过,两千多年前人家的话中也有一些原本很有正面价值、现在还有积极意义的内容,诸如“仁者爱人”、“恻隐之心”等等。因此,当代新儒不是在这些积极观念上下功夫,而是一方面宣称普遍性的仁爱很难实现,另一方面竭力为孔孟“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封之有庳”这些主要是为官儿们坑人害人、缺德腐败提供精神支柱的陈词滥调开脱辩解(这里用了“陈词滥调”一语,可能会刺激当代新儒的痴迷爱心以及脆弱神经;不过,既然有人谈到过“‘五四’以来的陈词滥调”,我想我可能更有理由运用此语来形容上面这些不仅时间更为久远、而且还有缺德特征的观念),岂不是明摆着自己把自己连同整个儒家伦理一块儿往不齿于国人的历史垃圾堆里送?不妨引用一段我在两年前一篇有关《儒家伦理争鸣集》的评论文章中写下的话作为结束:“究竟是采取一种自我批判的态度对待儒家伦理,扬弃其糟粕、汲取其精华,以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其发扬光大,还是采取一种原教旨式的态度对待儒家伦理,抱住那些陈旧腐朽的因素不放,甚至最终把它推向缺德伦理、腐败伦理、违法伦理、犯罪伦理的毁灭深渊,的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