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帜的功能不仅仅是迎风招展,它还有其他更重要的用途。例如:作为一种庄严的仪式,每天早晨把它高高地升起,傍晚时分再把它降落下来;在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仪式上,降下英国旗帜、升起中国旗帜乃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每当重要人物辞世,降下半旗或以旗帜覆盖躯体都是一种极其隆重的志哀方式;在奥运会或其他国际性的运动赛事上,获奖的中国运动员望着国歌声中冉冉升起的五星红旗,经常会涌出激动的泪水……
在政治文献中,旗帜指引了方向;在社会运动中,旗帜代表了力量。人们总是团结或聚集在某一面特定的旗帜之下。昔有革命烈士绣红旗,为了旗帜,有些人甚至不惜牺牲自己最宝贵的生命;今有当红歌星唱国旗,他们总是饱含深情地在各种舞台上赞美旗帜、咏叹旗帜。可以说,在我们这个时代,以及其他任何时代,旗帜总是如此的惹人关注、扣人心弦、催人奋进、促人深思。探究其原因,还在于旗帜就是一个国家、一个组织、一个团体的象征。作为一个无声的宣言,旗帜包含着丰富的内容。透过一面又一面飘扬的旗帜,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历史和社会的变迁,而且还可以从文化与符号的角度,从中体会到各具特色的法律理念。
法律人类学家的调查已经证实,在远古时代,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就是图腾。即使在相当晚近的一些原始部落中,图腾崇拜与图腾信仰依然是一种维系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形式。那些或刻于岩石、或画在织物上的图腾,其实就是飘扬上初民社会中的旗帜。图腾的具体内容当然是五花八门的,既可以是某种植物,也可以是某种动物,还可以是一些暗含玄机、不可测度的符号。但无论如何,这些植物、动物或符号都不是一般的自然之物,而是某种神圣之物的象征或化身。不但整个部落的安全、秩序和福利,甚至部落中所有成员生活的意义,全都寄托于这个神圣的图腾身上。这些以图腾方式体现出来的旗帜,完全可以代表初民社会的法律理念,那就是,法律源于神意,神意表现于图腾;遵守法律就是崇拜图腾,亵渎图腾就是违反神意,就是违反法律,就该受到惩罚。在初民看来,图腾与法律,实为一体之两面。
随着文明的进步、历史的变迁,旗帜上渐渐开始出现了文字。通过阅读一些历史作品,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印象:每当两军对垒之时,主将的姓氏必写在他身后猎猎作响的旗帜上。比如三国时代,曹操大军所到之处,“曹”字大旗铺天盖地。每当取得一城一池,总要悬挂起“曹”字大旗,它的意思仿佛在说:这座城池及周边地区都姓“曹”啦。姓氏写在旗帜上,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表明了那个时代的法律观念:不但军队属于一氏一姓的私人之物,而且一城一池、一州一郡同样归于一家一人所有。就像“荆州牧”之类的官衔所暗示或明示的:得了荆州,你就是“荆州”的“牧”场老板啦。不仅军队、州郡属于私人所有,国家也不例外。只要你是天下豪杰,甚至整个九州都可归你一人所有。因此,那个时代的有胆有识之士,都想打着自家的旗帜,逐鹿中原或问鼎中原。因为他们知道,这才是最大的买卖,只要能把那只“巨鼎”弄到自己家里,自己的姓氏就将成为天下的姓氏;写着自己姓氏的旗帜,就将飘扬在四海之内、甚至远播于四海之外。在这样的旗帜上,现代所谓的“公共权力”或“权力公有”的观念,根本就无从谈起。
旗帜上不但可以记载某个豪杰的姓氏,到后来还可以写成一句话。比如,晁盖等人智取生辰纲,打家劫舍,聚义梁山泊,树起一面旗帜,上面就写了四个大字:“替天行道”。通过解读梁山泊上的这面旗帜,我们可以领会到中国传统法律理念的内核,那就是,法分两种:一种是赵宋王朝制定颁行的《宋刑统》之类的国家成文法,另一种则是无形的“道”或“天道”。梁山“弟兄们”杀贪官、劫牢狱、打富豪、开黑店,对抗整个大宋律法,都是因为这些律法违背了“天道”。梁山好汉们风风火火闯九州,随意“出手”,所作所为,都是在“替天行道”,都是在执行更高的法(即天道)。换言之,在梁山好汉们看来,甚至在所有传统中国人看来,国家法不是唯一的行为规则,在国家法之上,还有“天道”或“天理”。如果国家法“伤天害理”,抛弃国家法而行“天道”或“天理”,是极其正当的。法学界,人们常说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分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独有的现象,其实中国也有这种类似的划分,那就是天理与国法。其中,天理高于国法,国法应服从天理。从这个意义上看,梁山泊上飘扬的那面旗帜,实在是对中国传统法律理念的一种相当到位的注释。
历史进入现代,旗帜不是减少了而是越来越多了。尽管表征神意的图腾、表征天下私有的个人姓氏以及表达正当理由的文字,基本上都在旗帜上消失了。但是,在各处飘扬的旗帜上,仍然蕴含着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理念。比如,在中国共产党的党旗上记载的是党的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上,体现的是国家的国体;布满美国国旗上的星号,反映了五十个州组成的联邦体制,……
作为一种文化与符号的载体,任何一面旗帜都是对一个国家、一个团体内在精神的一种极其简练的概括和总结。通过对一面面旗帜的阅读,我们可以领会到多方面的文化内涵,其中,当然也包括了某种特别的法律理念。因此,站在文化与符号的立场上,“关于旗帜的法理”,实可构成一项有文化价值的法学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