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村妇之死:从一个抗税事件来观察农村问题——以湖北省Z村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2 次 更新时间:2015-04-2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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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2006年,基于两千多年的农业税被取消,原先存在的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得以缓解,村干部因为农业税的取消以后,特别是小组长等职务,变得可有可无,有的甚至都沦为了通信员(见《村支书的权力变化与乡村权力结构变迁——以湖北省Z村为例》[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5月),但是在2006年以前,一个村的小组长都可谓是“风光无限”。这样的“风光”背后在于层层的权力代理,小组长是村支书,村委的代理人,而村支书又是乡镇的代理人,以此类推,权力的派出机构是中央。而这种与权力稍微沾点关系的情况,导致有时候小组长也会沦为权力作恶的帮凶,甚至在当代依然存在这类的现象,比如说,村支书在征地当中袒护企业,出卖集体利益,而伤害农民的正当权益。

就不论当代,且回头看2005年的一个发生于湖北荆门Z村的这场以命抗争的故事,就更加可以观察到,村干部与村小组组长是否合格?在其中充当着什么样的角色,并且更需要反思的是,为何农民抗争前后,会有一个态度上的转变,集体的看法,往往是因为什么样的社会基础来支持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回眸一下发生在Z村的这场震撼颇大的事件。

Z村是湖北省中部地区的一个普通村庄,因为农业税没有收全,有的村民还欠着农业税而不交或者没有交齐,加上不知道从何处来的“政策”,让村委派人去挨家挨户的收税,强制性的上缴农业税,并且如果村民不缴纳,就以“打人”、“扣押”等暴力与非法的形式逼迫农民缴税。

村民L就是其中的一户,其家总共6口人,一个儿子,一个女儿,上有母亲和父亲,还有娶来的媳妇,可谓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扩展家庭。然而,2005年的夏天,村民L因为没有交齐农业税,遭到村委的“扣押”,被直接带到Z村村委办公室。此刻,村委办公室还不止有村委的“班子”成员在,还有上级部门委派下来的监督者——监督村委收税——然而,当L被带进去村委办公室以后,不是“讲理”,而是遭受到了拳打脚踢,甚至被打的“半死不活”。

当村民L的母亲LCX得知其儿子被打的“快不行了”,其直接带着农药去村委办公室“理论”(评理,抗议),结果最后“气不过”,把带去的农药喝完了,死了。恰如日常生活里我们所说的,在中国,有时候往往就是因为“死了人”才会把问题真正的“放在眼里”。包括如今我们在乡村调查时依然有农民认为,抗争——有时候必须“死个把人”(也就是死1—3个人,方言),问题才会被重视,否则就不能被重视加以解决。为了把这个重大的事情尽快的消除影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村委随即将死者LCX火花,并且将村民L“释放”(本身村委扣押村民,限制其人身自由也是非法的)。

LCX的女儿(现在是湖北省某镇的镇长)是受过一定教育的,也就是村民L的亲妹妹,此刻,她将已经安葬好其母亲的坟墓,在半夜的时候起开,并且将骨灰盒抱着,连夜前往荆门市去上访,躲避村委追查,要求市政府给予公道,并且赔偿,处置村干部,否则不安葬死者。最后,政府退步,给予村民L十多万元的补偿,并且之前欠下的农业税予以取消,还把村支书WXC的职务给撤销了,村民L所在的村小组的组长KXS也被免职。

然而,在Z村中,另外一个村民G,作为L的好友,也是因为欠税而遭受到恐吓,暴力威胁,村民后来评议说,G聪明就在于躲在房间里,而不让来收税的人进门将其带走,所以才没有遭受皮肉之苦。但是,与村民G不同的是村民L因为心肠耿直,没有“想那么多”,却被村委逮到机会,将其毒打,还因为村民L被打所形成的伤口不小心染到了其母亲所带过去的农药,在抢救时直接把其全身的血都换掉了。可见这件事情的惨烈程度。

在2005年夏天,Z村这些所谓的“抗税者”,还有一些遭受到了毒打,但是不是所有人的母亲都如L的母亲一样,为了自己的儿子,以命相拼,且死的时候只有40多岁。村民们评议L的母亲,“是一个伟大的母亲,充满了英雄主义的色彩”。他们更把L的母亲那种“护犊子”的精神,夸赞的非常好,并把死者LCX作为一种榜样被宣传”。

这里所存在的正面评价,并没有指涉抗税,也没有指涉村民L,或者L的亲妹妹,而是把所有的荣耀都给了L的母亲,那个为儿子死去的女性、村妇。但是,负面的评价却给了L,因为村民L在抢救过来以后,拿着得到的赔偿款十多万元去“茶馆”、“妓院”等场所挥霍,并且不乏一些“赌博赌的比较大”的事实存在。所以,村民们一致认为,L是不孝顺的子女。比较一下,如此差别之大的村民评议,对于母子二人,的确值得深思。因为,当L没有挥霍这笔十多万的赔偿款的时候,村民评价基本上都是一边倒,并且称赞的背后不乏基于同情心,正义感,对于“非法毒打”的“语言反抗”与“心理抗争”,等等。此刻,却又因为其儿子“不成器”,而进一步沦为“不孝顺”,没有了马克思·韦伯所说的“声誉”了。且这种“声誉”在一个熟人社会,在乡村社会非常重要。所以,我们还可以发现,这套评议机制,就是基于传统文化和熟人社会,不然不会如此。

另外,农民对于自我财富的管理,往往缺乏意识和方法,在一个实用主义比较盛行的底层社会,即便是L把这笔钱拿来“让孩子读书”,或者从事“养殖”等做一些正当性和合理性更强的事情,往往村民不会把“不孝顺”扣(贴标签)在L的头上。宽泛的说,“不会理财”的例子,其实还有一些被拆迁的农户,得到“巨额”的补偿以后却又在一夜之间,挥霍一空,甚至让亲人反目成仇,让家庭妻离子散。

当我们在接触到这样一场活生生的,真实的“以死相拼”故事以后,我们会反思什么?第一,可能是“死的伟大”背后的那种母亲对子女的爱护该被歌颂,以及农业税中不合理的现状,违法的事实,应该被认清和取消。第二,农民如何管理财富都是需要被重视和培养的。

而今,农业税虽然取消,干群关系的确缓和了不少,却又出现各种各样的农村问题,比如动员能力下降,乡村公共事业瘫痪,比如F村,修路拨款十多万,被按住,路到今天依然还没修,钱却被一点点的吞噬。一事一议,仿佛就是一个形式主义的东西,不被村干部重视,也执行起来有其内在的难度。

其实,总的来说,转型期的乡村,给我们的疑惑还有很多。而“死了人”才“办事”的逻辑,不应该在农村中再出现,更不应该在中国社会出现,故而就需要法治的“出场”。但是,法治在乡村社会中,有时候又是尴尬的,比如有的“离婚”案件,本来是可以通过调节,当事人就是赌气来离婚,最后法治作为刚性的力量参与进去,离婚成了“不想离也得离”。说来说去,杜绝文中的难题,想必还是需要依靠乡村以往的内在秩序与传统机制,法律有时候也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出来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它更多的应该是一种补充,而不是主导。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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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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