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民工王斌余杀人案,本月初经新华社报道后,引发公众持续至今的强烈关注。尽管一审判决已经宣判王斌余死刑,而二审裁判尚未出笼,媒体还在跟进报道中,公共舆论中对王案的争论已呈白热化趋势,此中,尤以对一审判决的质疑,认为王斌余罪不当死的呼声最急。
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另一方面,同是现代法治国家,如英美法系例行之陪审团制度,将普通民众的经验判断引入诉讼过程当中,其要旨无外以直接民主制约司法专横。在有民愤可作为判案酌定情节之司法传统的我国,倘若舆情鼎沸,众议汹汹,举国皆曰可杀或不可杀,要在客观效果上对司法无丝毫之影响,几属不可能。
倘承认上述事实和逻辑,我们则不得不面对这一必然结果,即王斌余案的最终司法裁判,将和此前的刘涌案一样,无法避免以网络论坛和媒体报道为平台的公众在某种程度上的积极参与和影响。由此,我们不得不指出并正视王斌余案在事实层面和舆情反应上迥异于他案的两个问题。
王斌余杀人案发在四个月前的 5月11日,一审判决在两个半月前的6月29日,而引发公众强烈关注却在9月4日新华社报道之后。在此前四个月时间里,王案不乏媒体报道,当地媒体就曾先后三次报道,坊间几乎是波澜不惊。这种明显滞后的舆情在新闻报道上实属少见个案,在传播规律上也不太合常理。
细究包括新华社报道在内四个月中媒体的四次报道,标题依次为《宁夏石嘴山市发生4死 1伤重大杀人案》、《石市“5· 11”惨案带给人们的启示》、《农民工王斌余的生死挣扎》、《死囚最后愿望:关注农民工》,在依稀可见该案发生发展的基本脉络的同时,也不难发现在事实层面上令人不安的倾向,即媒体报道中逐渐前置的后续信息慢慢遮蔽了原生态的案件事实,由此呈现出来的传播效果就意味着媒体在放大一部分信息的同时,有意无意地模糊了另一部分信息。
放大的是王斌余案的抽象背景,比如悲惨身世、打工历程和讨薪的艰难经历;模糊的恰恰是与本案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具体要素,比如倒在王斌余刀下的到底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包工头,还是和他命运类似的农民工?导致挥刀相向手刃四人的直接动机到底是欠薪不发乃至破颜辱骂,还是另有隐情触发?此外,媒体大量呈现的王斌余和王家的愤怒控诉,几乎彻底遮蔽了被害人苏家几遭灭门的极度悲情。
倘将此事实基本脉络和 9月后其他媒体如本报昨日的跟进报道比较,不难发现,诸多问题还在慢慢浮出水面。更显奇怪的是,本应公开的本案一审判决书,却鲜见有报道引用。
倘若上述事实层面上的真相尚未完全呈现,公众质疑尚能理解,专业人士的呼声,则更需加倍谨慎。由此引出另一个更令人不安的问题是,在所有认为王斌余罪不至死的声音中,呼声最急的竟是法律专业人士,其间有律师、法学博士,赫然还有现职法官。抛开法官干预非本人职务内的案件,已然违反法官职业准则不提,法律专业人士在媒体上公开讨论个案,倘若不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节,不遵循必须适用的法律条文,不考虑约定俗成的司法操作惯例,纯就刑法哲学理论和社会人道关怀论事,实属令人困惑的超越职业准则之举。举例言之,有专业人士认为王斌余系激情杀人或者防卫过当,就目前报道中没有争议的两点事实,即王斌余事前携带凶器前往和事后返回重新行凶这两个关键情节而言,质以国内司法界此前任一案例,恐怕上述主张都难立足。
结论性的概念就是,在一个健康社会里,作为社会的瞭望哨,媒体理应遵职业伦理提供尽量准确的基本事实;作为公众的良心,专业人士理应循专业准则发出更权威的主导声音。两者都要警惕自我身份的过度膨胀,警惕对社会问题的忘情关怀越过严格的职业准则,进而危及社会的法律底线。在此意义上讲,对王斌余案呈现出来的上述问题,我们无论多么小心警惕,也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