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笠:抛弃王斌余是亵渎社会正义——与法学家们商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02 次 更新时间:2005-09-1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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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笠  

王斌余被所有不该抛弃他的那一切所抛弃,才不得不走上同归于尽的极端道路。现在他面临着第二次被抛弃,被最应该为他主持正义的法律所抛弃。

下面愿与法学家商榷。

关于回应一:周光权先生认为: “社会不能鼓励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索取债务。”

首先请问,王斌余们有什么方式可以保证索回债务?像许多同命运的苦力那样,爬到脚手架上以跳下要挟?或者跳下来留下身后一个和谐太平世界?让欺凌压榨者们继续心安理得?调解方案是先付500,而包工头竟敢蔑视这等“公务官 ”的“指示”,只给50。连劳动部门的人都在包工头面前矮半截,王斌余还有什么招数可以解生存之急需?或者他就只能任人欺压?就算任人欺压也有个限度吧?而且,如果追究责任,那么请问,为什么面对包工头欠薪的普遍现象法律始终软弱无力?如果法官只看到当事人的极端方式,看不到社会对待王斌余们的极端方式,看不到社会把他们推向绝路,那显然是不公正的。谁的极端方式更有威力?是错综庞大的社会机器还是一个两手空空的王斌余?这里谁是无保护的弱者?谁渎职?谁掉以轻心?谁不负责任?谁是为所欲为屡屡犯法的刑事犯?

第二,如果周先生认为免死刑是鼓励极端做法,那么再请问:判王斌余死刑,就不是鼓励那些大大小小遍布全国的压迫者继续为虎作伥吗?这种公然违法却始终被视而不见、坐视不管、甚至默许纵容的邪恶势力对王斌余们的这种普遍的极端做法已经持续了多长时间?难道法律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周先生的意见没有站在法律应该体现社会正义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

第三,周先生认为:“尤其要强调讲规则的意识,依法维权,”这是对的,本来就应该这样!遗憾的是您的法律太不够神圣了,只有您守着您的不中用的法律,您已经不知道百姓对您的法律和掌握这法律的人有多么失望了。王斌余曾向司法求助,得到的答复是3到 6个月,现在王斌余被逼无奈杀了人,法律仅用了两个月就把它解决了。面对这样的事实,能不说法律多么残酷,多么冷漠,多么草率?多么不公正吗?能不发人深省:这是为什么吗?是王斌余没有讲规则的意识,还是法律只让别人讲规则而自己却没有讲规则的意识?

第四,周先生认为:“如果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不对其判处死刑,这样发出的信号是很危险的,有可能引发许多人效仿他的方式。”您只认为王斌余们不该走极端,却不在乎王斌余们长年累月忍受非人待遇而且永无出头之日的悲惨境遇。您睁眼看看中国社会,有多少默默忍耐陈继伟和吴新国这类包工头的的王斌余?有几个走上极端的王斌余?您只看见王斌余的威胁,却看不见是谁在威胁着王斌余们,您只觉得王斌余危险,却不认为陈继伟和吴新国们危险,从思维逻辑上说,这显然是本末倒置了。您的担心是善意的,但是站错了角度,可以理解你希望和谐稳定,但是必须明白,要和平者请给他人以和平,要和谐者请给他人以和谐。如果你总是侵犯他人却妄想他人给你和平,那是很困难的,世界上的人不都是耶稣基督。王斌余们只想活下去,为了活下去甚至已经以逆来顺受的方式给予压迫者和谐和平了,但是还不够,还是不依不饶,迫他走上绝路。

第五,把王斌余的杀人仅仅看作是采取极端行为是不准确的,他实际上是选择了绝路,他已经抱定被判死刑的决心,他去自首,而且他的话是最好的回答:“死了总没有人欺负了吧。”他甚至也不是去争取公正,因为对于他公正根本不存在。他不死不得解脱,他对社会、对生活还能够改变已经完全绝望。他只是想结束这一切,包括他自己。

曲新九教授的意见,还是有新意的,至少他的立场有一定的社会性、人民性,不是学究式的死教条。而如果中国能够废除死刑,那就会减少许多的冤案。

关于回应三: 周教授认为:“因为被害人一般性的辱骂和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王斌余使用凶器进行剧烈报复的理由。 ”对!甚至比这再严重的辱骂和暴力,也不是报复的理由,更不是杀人的理由。然而问题是,被称为一般性的和轻微的侵犯行为持续了多久?这个因素应不应该考虑在内?谁对“一般性”和“轻微”定标准?每个人的承受力不同,忍受的次数、内容、时间和期限,以及产生的后果都不同。如果把王斌余的杀人仅仅局限在个案发生当时的情境中,那显然是割裂事物的有机联系,把案件孤立,那裁决起来就很容易,然而不计以往侵犯的积累和积怨显然不符合王斌余走上绝路的实际情况。

周教授还认为:“……但其杀死四个人与重伤一人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他的那些从轻情节在本案中完全可以不考虑。即使他杀死的四个人都是拖欠他钱的包工头,也应当判处死刑,因为这种后果太严重了”

请问,是谁造成这种后果的?难道只是王斌余?周教授还是只看见“杀人”,看不见“为什么杀人”,以及哪些人、哪些社会元素应该对这样的杀人真正负责任。换言之,周教授看见的是一个点而不是一件事物。至于“后果太严重了”,说得很对,但是,周教授是否意识到,王斌余本身就是一个后果。四人被杀是一种后果,把王斌余变成杀人犯也是一种后果。杀人的后果是王斌余承担,而把王斌余变成杀人犯这个后果谁应该承担?四人被害越是被视为严重,把王斌余变成杀人犯的社会原因也就越重要、越不得忽视!如果不看社会前因,只看最后结果,把所有的后果都让王斌余一人承担,等于仍然把他压在最底层,那绝对是不公正的,而且是双重不公正。不能只追究王斌余杀人的后果,不追究变王斌余为杀人犯的后果。假如王斌余承担杀人责任,那末驱使他杀人的所有各项因素——无论社会的还是个人的——也必须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这才公平。

假如像周教授说的,“他的那些从轻情节在本案中完全可以不考虑”,那么王斌余在被社会抛弃之后,又被法律彻底抛弃了,说明这个社会没有正义。

关于回应四:周光权教授认为: “民意具有不确定性,有时情绪化,有人或许认为判处王斌余死刑不妥,但也许有人认为不判处其死刑不妥。究竟哪个是“民意”,法官左右为难。因此,法官不应过多考虑民意。”

想来,一个法官不应该害怕民意,因为听意见多了就没了主见,这样缺乏基本素质的法官恐怕应该改行。法律的制定是离不开民意的,民意即使情绪化,去掉情绪化就是民意的核心,有重要参考价值。民意即使不稳定,也是有主流的,是代表社会意志的。要求民意稳定不情绪化,那没必要,因为他们不是法官,不要用要求法官作到的标准要求普通人。倒是法官们应该在听取各种民意的基础上,以社会正义为原则,作理性和职业性的思考,考虑法律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从而在裁决中争取做到更完善、更合理,甚至改进法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多年前,一个移居美国的多米尼加妇女因受虐用刀割掉丈夫的阳具,数千多米尼加人在法庭外集体关注,结果当事人被宣判无罪。数年前,一个忍受家庭暴力 17年之久的西班牙妇女用手枪打死丈夫,得到西班牙全社会的支持和声援,最终被判无罪。一个受虐的英国妇女杀死其夫被判无罪。这类案例不胜枚举。正义的呼声来自民间,因为非正义行为的承受者在人民中间,而非正义恰恰是培育正义的酵母,因而民意也是正义意识的启蒙者。

所以,法律的职责是主持正义,不是遵循以牙还牙,以命抵命的简单规律,假如是这样,那就等于把法律的水平降低到王斌余的水平。

王斌余在他活过的这些年月里,他周围的整个世界,包括法律在内,始终对他残酷冷漠,以至在他走投无路的时刻最终抛弃了他,驱使他结束他人也结束自己。现在,如果法律再一次抛弃他,那就只能解释为是对社会正义的亵渎。

法律,当代表社会良知,给人们公平正义,给人们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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