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怀宏:通过法律运行正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45 次 更新时间:2010-05-1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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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宏 (进入专栏)  

凡读过“王斌余狱中自白”的人,我想心情都会久久难于平静。按工给薪,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然而,他却要为诉求自己正当的权利付出自身生命的代价,而另外还有四个人已先他而死。直接的起因只是索要五千块钱的欠薪,最后却要夺走五条生命。

这虽然是一个个案,却仍然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是社会治理在某一方面机能失调、制度调节失效的一个表征,也见证出世道人心,值得引起我们高度的警醒。有关这个案件的深层社会原因,以及如何提升生存底线,关怀弱势群体等,我想另文来谈,现仅就这一案件本身,从法律与正义的角度谈一点我的看法。

人之初民有过一个较原始的阶段是自行“正义”,在相互交往中“有仇(酬)报仇(酬)”,自我报复、自我防卫,但后来因为有种种不便和危险,则渐渐产生了国家,由国家来将各人私行的暴力剥夺而全部垄断到自己手里,使国家的暴力成为惟一“合法的暴力”,而它“合法性”的道德根据应该说也就是基本的正义,只是现在是由国家来代替个人行使正义。

国家代行正义有多种方式,从今天看来,较好的一种代行正义方式是通过法律,即通过法治而非人治来运行正义。因为法律的统治将迫使执行者按照原则行事,不致偏私,同时它也是面对和保障社会的全体成员,一视同仁。法治也有助于确立对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合理预期。所以,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强制履行包括工资合同在内的各种契约可以说是对国家最基本的要求。而要求社会成员纳税和守法也应当主要是为了让国家顺利履行这一基本功能。良好法治的一个标志将是它通过法律(当然这法律后面总是要有强力的支持)的正常运转就能满足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一般不必个人有特别的作为——比方说欠薪要由总理去代要,或由自己去强取。

王斌余并不是完全缺乏法律意识,他在“自白”中谈到,他找过劳动部门,他们建议他去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时间太长,让他再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人立即给工程承包人陈某打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算清工资并先给生活费,但出来后却因生活费给多少争执不下而拒绝给王,又不让他兄弟俩再在工地上吃住,当晚王和其弟到吴新国住处索要生活费,最终酿成他捅死四人、杀伤一人的惨案。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结果也可以说是回到了一种原始阶段的、在强烈情绪支配下的个人强行“正义”,自然为国法所不容。而从王斌余在诉求法律和公权方面的遭遇来看,他也许还不是农民工中处境最悲哀的一个,最后造成的大悲剧却使人甚感悲哀。人们可以责备他没有法纪观念,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因为他对公共权力和法律机构缺乏信任,此前,王斌余也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过包工头的问题及和他的矛盾,但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所以,我们就还要想,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不信任?如何逐步改变这样一种不信任?

建立和强化人们对法律的信任,除了法律观念的培养和宣传,更重要的是行动。国家要努力通过法治的轨道来解决问题,通过法律来关怀和救济“穷民而无告者”,通过法律来援助和支持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来运行和实现正义。我们应加大对免费的“法律救助”的投入,这种投入应当随着中国国力的增长成比例乃至加大比例地增长。如果说一方面中国经济飞跃发展、繁荣昌盛,另一方面对“法律救助”的投入反而更加相形见绌,捉襟见肘,这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我们还应当提高法律机构的效能,保障法律判决的执行,使人们“畏惧法律且仅仅畏惧法律。”(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语)。这并不是说要使法律诉讼盛行,而还是可以考虑恰恰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判决和宣传,来努力预防和减少诸如侵害农民工基本权利、拖欠农民工工资之类的恶劣事件。我们同时还需借助政府其他部门、以及社会舆论和群众团体的各种积极力量来调节矛盾和解决冲突,但我们用力的主要方向应当是法治。

至于如何看待王斌余案目前的法律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我试着在网上搜索过这个案子,想获得更多的信息,包括当时案发的详情,乃至被杀者方面的声音,但却不容易获得。目前报刊及网上的评论大多是依据王的自白。而从我目前读到的情况来看,从法律上说,有些情节显然是要纳入对他不利的考虑的:5天还清欠薪的期限毕竟未到、王斌余和弟弟深夜去找包工头时携带了刀、最后王是追人不果返回来再将他先已捅倒的四人杀死(其中还有一位妇女);而像他先被辱骂和打耳光、他很快投案自首等则无疑可作为减轻的情节来考虑。无论如何,有四个人已经死了,他(她)们甚至很少被人提及,但生命毕竟都是生命;而另一方面,王的杀人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自行正义”的诉求,而且,死者已往,是否一定要在已经无可挽回的这些死之上再加上一个死,我个人也对判处死刑持有相当的怀疑。这一态度虽然有王斌余的个案因素影响,更多地可能还是出自我心里的一般理由和内在信念。难道这血流得还不够多吗?自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都必须根据事实来具体分析,而所有个人的感情和看法,也都仍然必须纳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来考虑。但我们的努力不仅是遵循法律的努力,还要包括改善法律的努力。

法治并不能够徒法律自行,还需要各个方面的人去实行,而人并不是只有理性的,还有种种情感、意志和利益的介入,也有境遇和运气的不同。所以,法治除了有赖所有人、尤其是统治者和执行者的意志和理性,也需要社会广泛的民意和人情的配合。法治的健全将是一个艰巨的渐进过程。但无论如何,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真正帮助千百万个“王斌余”,使他们不再出现他那样的悲剧;也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为建设一个真正合作与和谐的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原刊于《新京报》时评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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