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依法治国需要坚强的领导主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92 次 更新时间:2015-03-04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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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 (进入专栏)  


纵观人类社会的法治发展史,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一部好的宪法或者法律,不光是要文本写得好,更需要在社会实践中执行得好。因此,法治建设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主体,惟此方能避免出现只有文本和制度而没有法治实践的现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中国发展的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改革的领导主体,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领导主体。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说到底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法律很自然地体现其意志,表述为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助于司法实践的开展。法治意味着,在法律到位之后,司法必须重视专业主义精神。中共现在不仅强调法制建设,更是把规范司法行为、减少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去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治建设的专业主义的主导地位,提出要防止司法地方主义,减少和切断官员干预司法过程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向前发展。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依靠法治。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既要领导人民立法,更要带头遵守法律。一个拥有8000多万党员的政党,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有效地实现自我治理,继而实现政党的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曾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将继续作为先锋队领导依法治国。在东亚文化背景下,推动者的示范作用对于法治建设尤为重要。法治如果不能有效严格适用于“关键少数”,那么必然会产生“法不责众”的社会现象。

法治好不好,要看是否符合本国的发展需要,而不是光看形式。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道路都具有本国特色。从这个意义上讲,世界上并不存在统一的“宪政”模式。西方的法治体系是西方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推行的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宪政模式”,实际上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并不具有普适性。就权力约束的本质而言,中国共产党需要的是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例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就是西方制度中所不具有的。当然,发达国家法治建设中的技术优势,对于中国依法治国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性。因此,坚持正确的思维导向,用发展的眼光审视法治进程,并在此基础上秉持开放包容精神,对于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也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方向,坚实推进改革步骤,尤为重要。同时,将法治建设和反腐败紧密结合非常重要,这既是法治震慑,更是法治教育。历史经验证明,法治建设中,坚定执行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

(作者为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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