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洪果:夏洛克冤不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21 次 更新时间:2015-02-11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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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洪果  

《威尼斯商人》中那场著名的审判,尤其是鲍西亚与夏洛克之间的斗法,以夏洛克的完败而告终。夏洛克似乎恶有恶报、自作自受,正义也似乎得到了伸张,而其中精彩的法律解释论辩的技艺,也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不过,正义的面孔并非如此简单分明。仔细分析,这场审判的过程与结果,还真有许多值得我们玩味的地方。综合波斯纳、刘星等研究者的看法,我也就夏洛克到底冤不冤这个问题,稍加整理丰富提出如下一些分析意见,并从正义角度作必要的法理阐释:

一、在能够选择按照衡平精神协商解决履约问题并可以从中赢得巨大利益的情况下,夏洛克不依不饶,坚决要求严格执行割肉之合约,拒绝对方一再恳求的怜悯和仁慈。鲍西亚后面把夏洛克逼入绝境的论辩,乃是无奈之下以条文主义对抗条文主义的结果。法律解释和适用中的条文主义,其特征是僵化地认定法律或契约之字面含义明确单一,不可能有含混矛盾,也无需考虑当事人所处的情势及语境。条文主义的后果虽然往往是零和博弈,没有回旋余地,但基于“解释是一条变色龙”的原理,所谓的严格,仍然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格局及解释的技巧而定。所以,本案中,鲍西亚在夏洛克自以为已经穷尽的条文解释之外,提出了更加苛刻“割肉不能流血”的条文解释,让对方反受其害。严格的条文主义反而容易滑向概念游戏式的诡辩,这也实在是一件反讽吊诡之事。

二、法律战场不仅依赖于证据和法律这些实实在在的武器,还离不开策略与时机。本案中,鲍西亚的策略就运用得当。她先是通过请求对方的宽恕来试探对方的底线,先礼后兵;然后假称自己也是拘泥于法律细节的人,让夏洛克误把她当做法律权威;并且宣称会給他更大的公道,使夏洛克以为她会跟自己站在一起;她让夏洛克解除一切防线,完全掉以轻心,这才一下甩出杀手锏,令原本思维缜密的夏洛克在慌乱之下,无法找到更好的应变之策。记住,如果是在冷静提防的情况下,以夏洛克的精明,他一定也能抓住鲍西亚有关“割肉不准流血”这一解释中的漏洞加以反击的。法庭上其他人为鲍西亚的睿智震惊,无人提出反对意见,这倒并不奇怪,因为他们基本是法律的外行,而且本来就是鲍西亚与安东尼奥的支持者。

三、威尼斯商人的故事所发生的时代,契约等于法律是一项普遍原则,并且这一原则是漫长的约法传统的延续。古罗马《十二表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出卖为奴,在有多位债权人情况下甚至可以把债务人砍成几块。13世纪法国的《博韦的习俗和惯例》有“契约胜过法律”之说。不管承诺多么不合理,按照“买方自应注意”的原则,只能自认倒霉。14世纪德意志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掀掉无力偿还债务者的房顶。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里,当摩莱尔公司不能兑现开出的期票时,父子二人都打算自杀,“用血洗清耻辱”。黑死病流行时期,神父可以临终者做忏悔赦免其所有罪恶,唯独不得赦免临终者欠下的债务。总之,在那样的文化背景下,信守契约,事关人的根本尊严。何况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的契约还经过了公证。从这个意义而言,夏洛克要求严格执行合同,具有某种道德制高点。这也是对方虽明知夏洛克使坏但又理亏而不知如何应对的原因。

四、即便如此,法律在处理契约执行的案件时,也不是机械适用的,而是提供了许多纾解机制。毕竟巴萨尼奥建议了双倍返还夏洛克的本金的做法,这样可以借机运用衡平法上的赎回权原则等,让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契约。但夏洛克拒绝了这一让双方都能获利的提议,因为他的目的就是要让对方完蛋。复仇激情往往使当事人不会见好就收,孤注一掷,遗忘了法律、契约等本身利益权衡、说理博弈、合作共赢的基本精神。法律和契约蜕变成为了实现不正义目标的工具,因此鲍西亚等指责夏洛克此举将开恶劣先例,违背“契约自由”,是有道理的。这也再次提醒我们,法律是一种人为的理性,它提供正义的途径,但也使正义不要出轨。

五、从后见之明的立场看,夏洛克在绝境关头,本来也可以以置他于不利之境的复仇赌博心态出发,为自己做最后的抗辩,即坦承这份合同是不道德的交易,与商业动机无关,所以是无效的。夏洛克忽视了这一理由,而直接央求“好吧,把我的本钱还给我,让我去吧”。这一服软,心理防线立即崩溃,而这时的鲍西亚当然要乘胜追击,死死坚持契约的有效性,要求夏洛克严加执行。此外,有关合同无效的抗辩,夏洛克也可以从安东尼奥的船只之前遭遇海难的不可抗力出发,把它作为自己现在反悔的理由,尽管这一抗辩理由本来是属于安东尼奥的。

六、对“割肉不流血”的反驳:前面已经指出,鲍西亚的法条主义解释实际上也是一种诡辩。夏洛克的反驳可以有如下几个要点:1)有效契约蕴含着对执行契约而言的必要手段和方式。规定割肉的合同,必然意味着允许流血,因为不流血就不可能得到这一磅肉。主张割肉不流血,就如同宣称“一个人有权通过这块地,却没权利留下脚印”一样荒谬;2)契约的签署,主要条款当然需要,其他事项则不可能事无巨细毫无遗漏,其详尽的程度,以双方当事人在一个法律解释共同体内所分享的理解共识、交易习惯等而定。比如就割肉而言,如果都要执着于法条主义,那么就不仅是不流血的问题了,难道割肉时间的长短、地点、器械,甚至肉质等,都得一一规定,才叫完善?如果那样,任何合同都是不可执行的了,一则因为成本太大,二则因为争点无穷无尽;3)另一种狡辩:该契约中也并没有“割肉不得流血”的禁止性规定,既然没有禁止性规定,按照契约自由原则,鲍西亚就无权提出如果流血该如何如何的惩罚;4)谁来割?债务契约的执行,往往是双方配合的结果。就如你欠我的钱,那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你把钱如数还上即可。与此类似,既然规定了割肉,那么到时就该由安东尼奥一方主动把一磅肉交割给夏洛克,不一定非得夏洛克亲自动手。

七、夏洛克的难题:夏洛克作为犹太人所信奉的一套生活哲学,显然对当时主流的基督社群构成了威胁,所以他才被排斥。但他的性格是不服输的,再加上其特有的狡黠,所以也能在生存搏杀中开辟出路。但江湖上混,早晚是要还的,就这场审判而言,他的确有些像孤独的一人面对着大众的司法。这也是夏洛克坚持法条主义的根本原因,因为法条主义是弱者的重要武器。举个例子,即便是在一个邪恶法律体制下,统治者如果能严格执法,也比其选择性执法,更加有利于被统治者。夏洛克不可能信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自由裁量权会对他造成更大的伤害。但是,夏洛克最终也深受法条主义之苦。这一点并不只是说明了法条主义的局限,而且说明,在法律解释中,任何单一的思维和立场,都是不够的,综合考量之后所形成的健全清明的判断,也许才是最重要的。

通过这样的解读,我们不会再简单地以道德化或政治正确的维度来理解夏洛克,理解他与鲍西亚的斗争,而是将视野扩展到正义与人的生命处境、复杂情感等的具体关联。正义不是相对的,但也不能脱离语境而存在。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有血有肉的过程。没有经过这样的捶问和考验,正义就只能停留于表面,甚至不堪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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