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辉:论冒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97 次 更新时间:2015-02-0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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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辉 (进入专栏)  


当《查理周刊》事件才发生的时候,我就听说微博上有不少争议,而我以为是非甚明,无庸讨论;当我在新浪微博看到有人转发一位教授先生的话:“表达既是权利,也是权力,很多情况下更是暴力,而且是比肉体消灭更彻底的一种暴力。”仍一笑置之,觉得不值一驳。但当我看到邵建先生在“腾迅·大家”发表的《“敬”是自由的自律》,就有了回应的冲动。

邵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一个人的言论自由可以冒犯其他对象的信仰自由吗?”他基于严复所译《群己权界论》的意蕴,也即所谓“人得自繇,而必以他人之自繇为界”,认为在“言论自由VS信仰自由”的情形下,“言论不应伤害他人的信仰”,“免于伤害的自由,其实是自由的底线”。邵先生于胡适研究有素,是真正信奉自由主义者,连他都有此看法,说明这确实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了。

在此,我想先确定一个前提:自由应当有不同层面,有实践上的自由,也有观念上的自由。在实践层面,任何个体的权利空间都是有限的,个体间在行为上是互为干扰的,一旦个体的行为超出其权利空间,就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空间,此时的自由是形而下的,有些类似领土,彼此是有边界的,在此意义上,“自繇必以他人之自繇为界”当然是基本的规则;但在观念层面,任何个体的权利空间应是无限的,个体间的权利空间是互为交错、互为镶嵌、互为纠缠的,此时的自由是形而上的,有些类似市场,彼此不可能设立边界,也不应当设立边界,在此意义上,“自繇必以他人之自繇为界”这一原则就不适用了。简单说,言论自由有底线,但无边界,无禁区,思想必然是相互敌对、相互竞争、相互冲突的——也就是说,我们必然会相互冒犯。

回过来看,我以为邵先生的问题,是将实践层面的自由规则,机械地运用到了观念层面。

在观念层面,我们怎么可能不冒犯他人呢?对于他人包括信仰在内的思想,如果只能尊重,只能抱着“敬”的态度,那就没有言论自由可言了。以《查理周刊》来说,如果不能讽刺,不能恶搞,不能亵渎,那么漫画也就死了。邵建所质疑的西蒙?沙玛的话:“对讽刺艺术的扼杀是件需要严肃对待的事。发生在《查理周刊》的这场恐怖屠杀提醒我们:‘不敬’是自由的命脉。……《查理周刊》这样的杂志以无礼的(甚至是放肆的)嘲弄为主业,但他们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使我们永远不会想当然地对待‘不敬’这份礼物。”我以为恰恰说得很好。

信仰是自由的,但不存在一种信仰不受批评的自由。准确点说,所谓信仰自由,是意味着信仰在实践层面可以不受他人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信仰在观念层面可以不受他人的指责;信仰自由不是单向度的,在教外人来说,应当容忍教徒作为行为的信仰,而在教徒来说,则应当容忍教外人作为言论的反信仰。因此,“自繇必以他人之自繇为界”这句话,不宜理解为言论自由不能冒犯他人的信仰自由,倒应理解为信仰自由必须容忍他人的言论自由。这才是信仰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吧。否则,片面地强调“敬”,就等于以信仰取消了批评,以尊重取消了自由。

说孔夫子是“丧家狗“,不可以吗?禅宗教徒“呵佛骂祖”,不可以吗?薄伽丘、伏尔泰、尼采都肆意丑化基督教,不可以吗?闻一多因其演讲而为国民党特务暗杀,荷兰电影人梵·高因其纪录片而为穆斯林极端分子暗杀,是他们都不够“自律”吗?拉什迪写出了冒犯伊斯兰偶像的《撒旦诗篇》,就应承受霍梅尼的追杀令吗?

一部自由史,尤其是西方自由史,也就是一部冒犯天主教的历史。因此,从历史立场,也不妨说:没有冒犯,就没有自由。

邵建先生对胡适熟悉不过,他不应忘记,1925年北京发生群众烧毁《晨报》事件之后,胡适写信给陈独秀表示:“《晨报》近年的主张,无论在你我眼睛里为是为非,决没有‘该’被自命争自由的民众烧毁的罪状……”他也应记得,其后胡适又在《新月》杂志接连发表了《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知难,行亦不易》等文章,指斥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下,“上帝可以否认,而孙中山不许批评。礼拜可以不做,而总理遗嘱不可不读,纪念周不可不做。”对于三民主义信仰,对于孙中山崇拜,这自然是“不敬”的了。

我想,“敬”是一种美德,但“不敬”是一项权利,“自律”是一种美德,但“冒犯”是一项权利,不能以美德的标准来限定言论的权利。

在具体表达上,《查理周刊》未尝没有过火,但我们首先得断然地承认,他们有如此表达的权利,有冒犯的权利。还有,作为一种策略,他们的表达是不是可以节制些,自然也可商榷,但那是“利害”问题,不是“是非”问题。在“是非”问题上,也即在言论自由意义上,《查理周刊》并无不当。在这一事件中,不存在什么言论自由与信仰自由的PK,他们只是死于手执AK-47的蒙昧而已。

也许,我们已过于文明了,文明已到了要对言论自由产生自我怀疑的地步了,以至于在价值相对的名义下放纵了对野蛮的畏缩反应,以至于在尊重信仰的名义下滋长了对邪恶的绥靖心理。可是,就算文明足以让接受它的人放弃“批判的武器”,却不足以让不接受它的人放弃“武器的批判”。

我们生活于斯的,远不是一个完美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总还有拒绝文明的人,总还有如邵先生所说的“用子弹发言”的人,总还有恐怖分子、暴君或新的宗教裁判所——他们总会被冒犯的。

附记:

“人得自繇,而必以他人之自繇为界”一语,似非约翰·穆勒《论自由》里的原话,而是来自严复在中译本《群己权界论·译凡例》(光绪二十九年)的总结;而且,作出类似表述的,严复也非最早者,至少,在《万国公报》里,马林、李玉书所译施本恩(斯宾塞)《自由篇·序》(光绪二十六年)里,已有“人欲自由,当以他人之自由为界”那样的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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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黎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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