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社会科学与知识类型——兼评荷曼斯的《社会科学的本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29 次 更新时间:2013-01-26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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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 (进入专栏)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社会交易理论范式的创立者乔治·荷曼斯(G.?C.?Homens),一生著述颇丰,其间较比著名的有《十三世纪的英国村民》、《婚姻、权威和终极原因:单系表亲婚姻的研究》、《人类群体》以及《社会行为:它的基本形式》等,然而引起我直接兴趣的并不是这些历史学和行为主义社会学的论著,而是那本荷氏于1965年应华盛顿大学校长之邀前往所做的演讲、尔后以《社会科学的本质》(下文简称《本质》)为名而出版的专集。我之所以对《本质》感兴趣,有两个方面的原因:1.《本质》实际上是荷氏关于社会科学(包括社会学)的本质性思考,它构成或反映了荷氏行为主义社会学理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因此,透过对它的把握有助于理解荷氏以其为基而提出的种种社会学观点;2.亦是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多年来我一直对社会科学规范化这个学术论题颇为关注,而《本质》所讨论的问题多少与此一论题相勾连,其间的某些论点及预设又恐是研究此一论题时所必须予以检讨和批判的。?

 

一?

 

近代自然科学自16世纪始的成功发展,为所谓价值不涉(value-freedom)的客观性认识论奠定了基础。到19世纪下半叶,关于自然科学所追求的客观性理想已然实现的观点,业已为人们普遍接受,似乎所剩下的问题就只是如何将此一认识论原则拓展适用于人类的社会研究领域。正是在自然科学的客观性神话的笼罩下,孔德和马克思便一开始就宣称他们的社会研究——尽管二者的研究路向不尽相同——为客观的“科学”,从而在将社会科学建构成“研究社会的自然科学”(吉登斯,1992,页9)的驱动下,促使形成了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社会思想领域中的大分野:一是趋向于将哲学上的逻辑实证主义演用到人类社会生活研究领域的实证论的社会科学解释模式,另一是形而上的阐释学传统(hermeneutic tradition);然而无疑,在当时主流话语的支配下,以经验为基的实证社会科学取得了显势,并在某种意义上将阐释学传统割断。实证的社会科学派透过对社会科学普遍性及客观性的强调而否定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金耀基,1982,页99—100),或者说使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趋于相似或近似(吉登斯,1992,页10)。卢曼(Luckmann)对社会科学学步自然科学的这种现象的评论不无道理,他说,“哥白尼、伽里略和牛顿虽不是社会科学巨匠,但却是现代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的大师”(Luckmann,1978,p?228)。?

然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化”或“实证化”的往后进程,事实上并不顺利,至少受到了来自三个方面的质疑和批判。第一,大体沿袭阐释学传统、尊奉日常语言分析和现象学路径的人文社会科学派(C?W?Mills称其为“大理论”)认为,社会科学不必受到经典的科学严格性的限制,因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逻辑上本来就大相径庭,一如斯金纳(Q?Skinner)所言,“这些普遍的变革中最重要的或许是对以为自然科学可以为社会科学提供充分或者那怕是相关的模式的设想的广泛反抗。日益增长的怀疑最明显的反映是这样一种启示的再生:解释人类行为和自然事件是两种逻辑上截然不同的活动,因此所有成功的解释都必须符合同样的演绎模式这一实证主义观点一定是根本错误的”(斯金纳,1991,页4)。?

其次,一些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根据荷氏《本质》一书的归纳,从社会科学研究的结果不如自然科学这一点出发而对社会科学的科学性提出了怀疑。这派学者认为,科学研究的结果乃是要对自然世界事物之间的关系做出精准解释并进而给出有效的预测,然而,社会科学却在这两方面表现乏力,因此社会科学很难说是一门科学(《本质》,页2)。?

复次,根据自然科学本身的发展以及新形式的科学的哲学的出现,一些学者,主要是自然科学家,从前提上对科学性本身做出了否定。哥本哈根量子力学学派以微观世界不存在完全独立于认识者操作的“纯客体”的发现为基础提出了“测不准原理”,该原理后经围绕“贝尔不等式”所做的一系列实验的证明,而动摇了自然科学客观性的原则。他们强调对象客体对主体观察操作的依赖关系,认为离开了人的观察而讨论纯客体是毫无意义的。另一方面,科学哲学的发展亦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卡尔·波普尔指出,“我一直与社会科学步自然科学后尘这桩事战斗,我一直为一个信念战斗,即实证主义的知识论,即使在自然科学的分析中,也是不足的。自然科学的分析,事实上,并不如一般所相信的那样,是从观察中小心地引伸出来的,它们主要地是猜测的与大胆的。不宁惟是,我已经讲了三十八年了,所有观察都是‘孕胎于理论的’,它们主要的功能是检察和拒斥,而非证实我们许多的理论”(吉登斯,1974,p?18)。?

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质》一书并不试图对上述三种批评观点做出全面的回应,而是从实证的社会科学立场出发并以此作为该书的限定,仅仅对上述第一及第二种批评观点予以回答。《本质》指出,尽管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不尽相同,前者所讨论的主题和解释的内容乃是人类社会世界中那些“可观察或可量度的人类行为”,而后者所关注并力图解释的则是自然世界中物质现象间的关系;荷氏甚至认为这两类研究对象的差异乃是一种本质上的差异(《本质》,页22),但是《本质》针对上述第一种批评观点严肃指出,“有些学者认为,如果社会科学算是一门科学的话,则它与其他科学有很大的区别。假定社会科学与其他科学一样,那他就大错特错了。可是我偏偏就不信这一套,社会科学所讨论的命题和解释的内容的确在其本质上与其他科学不同,因为两者所讨论的主题就不一样。然而,建立命题及解释所需的条件两者都相同”(《本质》,页22),而且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同自然科学方法一样,也是客观的;因此,尽管“社会科学家——他们是人,而且对人类有强烈的兴趣——会使他们的主观观念影响到他们的客观立场,(但)我不认为情况会如此严重,不错,社会科学家的态度会影响他们偏重某些现象而忽略了其他现象……,也有许多科学家强迫自己不受主观意识的影响,而忽略了其他现象。虽然如此,也没有造成很大的‘灾难’”(《本质》,页56-57)。?

《本质》基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以及社会科学自身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进而认为社会科学在实践其两项基本职能“发现”和“解释”方面,要比自然科学困难得多,例如在自然科学中,有时通过两项变量的分析便能了解研究主题的真相,然而在社会科学中这往往是不能够的;再者,自然科学可以用实验方法操纵变量和控制其他变量进入某一个实在现象之中,使其在科学家研究他所感兴趣的变量关系的过程中得以清楚地表现出来,然而社会科学的变量则不易控制,用荷氏的话说,“这乃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最重要的不同点”(《本质》,页5)。部分是由于这些困难,社会科学在解释方面不如自然科学那般精准,在预测方面不似自然科学那样有效,可以说“社会科学在某些方面并不如自然科学那样有卓越的成就”(《本质》,页4)。然而,荷氏指出,我们并不能像上述第二种批评观点那样藉此而否定和怀疑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因为有效预测和精确解释等科学构成因素虽说对于一门科学而言极为重要,但它们只是社会科学的目标而不是科学研究的结果,一如达尔文的进化理论,虽说它并未精确地叙述进化的过程,也未从其理论中引伸出有效的预测,但没有任何科学家会否认进化论在科学界中的地位以及它对现代遗传学的贡献(《本质》,页2)。 ? 透过简单分析《本质》在实证论的社会科学范式下对上述第一和第二种观点的回应,我们可以得到初步的结论:1.社会科学有着客观有效的统一方法;2.精确解释和有效预测乃是社会科学诉求的目标,这些目标之所以未能达致,并不是因为社会科学本身的科学性问题,而是社会科学的客观方法未被严格地采用。同时我们也发见了《本质》与经典的实证主义科学观稍有不同,即它并没有像法国一脉的孔德、涂尔干那样干脆把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直接等同于自然现象而作为研究的对象。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本质》对上述第三种具有前提性批判意义的观点的忽视,在某种程度上又侵损了它的结论的意义,而这恰恰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出于论述的便利,在对《本质》做出批评以前,我们有必要对其观点做一较比详尽的介绍。?

 

二?

 

《本质》认为,社会科学的科学性本质表现在其基本职责中,即发现(discovery)和解释(explanation)(《本质》,页5、8)。“发现”的主要功用是陈述和测定自然界事物之间的普遍关系,这类叙述又可称为“命题”,而“命题是任何一门科学最重要的产物”(《本质》,页6);“解释”的功用是对在某种情况之下会出现什么现象做出叙述,但却不是那种一般性的或笼统的叙述;在社会科学中,“所谓一个现象的理论,就是一套对此现象的解释。只有解释才配得上用‘理论’这名词”(《本质》,页18)。有了发现才算科学,有了解释人们才能判断这门科学成就的大小。然而,从发现和解释的运作看,如果社会科学理论是一种游戏,那么研究者就一定要像玩其他游戏一样按照规则来玩,而在《本质》看来,社会科学理论最基本的规则就是研究者必须陈述真命题和引用合乎规定的演绎方法(《本质》,页22)。首先,在社会科学中,一如在其他科学,陈述真命题是一种基本的要求。那么何种叙述才是真命题呢?《本质》通过对“波义耳定律”与马克思一段经典叙述的比较,回答了这个问题。

1.波义耳定律指出,气体的体积和压力在密封的容器中成反比。此一叙述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关系的主题,即气体和容器;二是这两项主题之间的特殊关系。通过对压力和气体这两项变量的比较,我们得知此两项变量的关系成负相关:如果压力上升,体积就缩小。

2.马克思的“法则”指出,生产方式的组合,决定社会上其他一切活动。马克思的这个叙述已然超越定义,相当于一个命题,因为它确立了两种现象(变量)——生产方式和社会上其他一切活动——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未被特殊化,它只告诉我们它们间的因果关系,即前者决定后者(《本质》,页11)。?

波义耳定律指出,如果压力上升,气体体积就缩小。马克思法则指出,如果生产方式改变,社会上其他活动会产生不可预期的变化。换言之,波义耳定律明确指出什么会发生变动,而马克思只指出有些社会活动会改变,却没有指出什么社会活动会改变、改变成什么样,因此它不是一个真命题,而是一种“引导性叙述”(orienting statement) 。在社会科学论著中,引导性叙述俯拾皆是,帕森斯和席尔斯关于任何两个人的社会互动,其行为都被对方行为所制约的叙述,极为重要,但却因为它并未指出一个行动的改变如何影响到其他行为而亦只能成为一个引导性叙述。当然,《本质》并未完全否定引导性叙述的意义,因为它告诉人们如何更深入地研究和应当从什么角度去研究。如果根据马克思的叙述去发掘社会事实以印证它的准确性,这样的过程便具有更多真命题的特性。但是,我们不能将引导性叙述误认为是科学的实际经验和理论推理的结果,引导性叙述毕竟“还不够资格成为一个真命题,因为它们无法预测,更谈不上解释”(《本质》,页13)。《本质》最后指出,“就拿三角函数f(x)=y来讲,如果x变了,则y会变成什么?不要只回答我说,y将要发生变动。肯定地告诉我, y会变成什么!站出来,告诉我这个答案!”(《本质》,页14)

其次,《本质》指出,虽然社会科学的本质是以真命题的方式测定和记录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可是这并不是社会科学的唯一任务,它的最重要的任务在于解释: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对某个现象进行解释,不论是对某独立事件做一般化概念性的解释,还是采用命题叙述予以解释,都表示这个发现是一组普通命题,它们是在某一特定情况下经过一套最严格的逻辑演绎过程得出的。?

例如,当风朝岸吹时,靠岸的水要比风朝海吹时暖和。这个假设被证明是真的。然而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此一假设为什么是真的?《本质》对此是这样解释的:?

热水上升,冷水下降。上层的水吸收的阳光比下层的水多,因此,由上述两项原因得知,上层的水要比下层的水暖和。同理,上层的水受风的影响要比下层的水大,因此向岸吹的风会将较暖的水吹积在岸边;向海吹的风将暖水带离岸边,依照“水有自动循环调节”的原则,水会循环对流,所以下层水对流上来时是相当冷的;最后可以得出结论说,当风往岸吹时,靠岸的水较风往海吹时暖和(《本质》,页19)。?

《本质》认为,以上的叙述是最佳的解释模式,其间每一个论证本身就是一个命题。然而,其中有些命题的叙述要比其他命题宽泛,例如,热水上升、水有对流的现象等命题中所说的水是泛指所有的水,而不局限于岸边的水;也有些命题的叙述较比狭窄,例如风往岸上吹或往海上吹会影响水温的高低,这种命题被称为“可解释性的命题”(explicable proposition ),因为它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一个全称命题(即热水上升,冷水下降)中引伸出来的。这种由其他命题中引伸出可解释性命题的过程就是一套逻辑的演绎系统。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可解释性的命题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可以从全称命题中演绎出来,但全称命题则不可从可解释性命题中演绎出来,否则就犯了逻辑的错误。?

最后,《本质》指出,在回答了何谓真命题以及命题与命题之间的演绎过程以后,我们便发现了为什么与其他科学相比,社会科学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方面在于解释,因为解释就是从普遍命题演绎出经验命题的过程。然而,从解释的角度看,社会科学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转换成:什么是社会科学的普遍命题??

1.经济学在宏观与微观经济中已有一些相当重要的理论,但问题在于这些理论到底有多广泛。所谓需求和供应的法则算不上普遍,例如香水的需求并不像供需法则所叙述的那样:香水的价格越高,则需求量越大,或至少也会上升到一个相当的需求点。因此,经济学出现了一个问题:有哪些全称命题在任何情况下(正常和例外)可以演绎出一套经济法则??

2.历史学正好与经济学相反,它有一大堆的经验事实,可是它缺乏一套有系统的概论。换言之,尽管历史学家声称其目的是解释人的行为,然而它却没有理论,因为理论一定要有全称命题;由于史家未能从其经验材料中发现全称命题,于是他们宣布历史没有理论。然而《本质》指出,“在我认为,他们是找错了方向……,历史学家也是见树不见林,我相信历史是有其普遍(全称)命题的,只是历史并未告诉我们,也没有记录在文献之上”(《本质》,页24)。?

3.如果说历史学有很多解释,但没有理论,社会学和人类学则恰恰相反,它们有时候只有理论而没有解释。有些社会学家声称拥有极广泛的理论,甚至可以含括其他学科。但仔细研究后发现,许多理论不能自圆其说,更谈不上解释。这些理论在叙述某些特定现象之间的关系时,所采用的叙述通常都是引导性叙述而非真命题,所以这些叙述就没有资格被称为一套演绎系统。例如,“所有的社会都被阶层化”这样一个很宽泛的命题,由于尚不具备解释的功能,而只能从其间引出一种经验命题(即针对某单一事件的命题)。假设x 是一个社会,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该经验命题的一个对象,因此也只是这个社会会被阶层化。荷氏指出,像这样一个命题的解释功能要比牛顿定律差很远,因为我们可以从牛顿定律中演绎出的不仅是经验命题,也可以是普遍命题,例如有关潮汐变化的命题,它本身就是一个普遍命题(《本质》,页22-25)。?

基于对上述几个学科的分析,《本质》指出,“我从三个不同的社会科学中举出了三个不同的解释上的困难——对历史上某一特定人物的解释,经济学上供应和需求法则的解释和对制度化遵从行为的解释(在人类学和社会学中最重要的课题)。我在每一个单独的个案中都提到必须利用行为心理学命题做为解释的依据。……更简明地说,行为心理学的命题可说是解释人类行为最普遍的命题”(《本质》,页43),因为假设社会行为的最高单位是人类和他的行为,则解释社会行为的命题必须是有关人和其行为的命题;而且这种有关个人行为的心理学普遍命题,决定了我们在具体研究时采取正确的方法,即从解释个人行为如何造成团体的特性入手,亦即在小团体中观察和解释为何有遵从行为的发生、权力如何分配以及地位系统是如何形成的,因为只有先研究小团体中的行为,才能把握大社会的本质。?

 

三?

 

通过上述对《本质》诸论点的简要陈述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论证上的精彩之处以及其观点的合理之处,然而如果我们不满足于此并对其论点的前提性问题做一更深层面的剖析,我们就还可以看到《本质》的论点所隐含的预设:1,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外部事实,包括人类行为及社会现象在内,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此外,这些事实是客观的,它们的存在不以研究者的主观意志而转移;2,这些具有一定规则可循的客观的外部事实,是可以凭藉客观的研究方法而获知的;这种方法具有严格的逻辑要求,只要遵循这些要求,研究者的主观倾向对其就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正是基于上述两项预设,《本质》方认定社会科学的本质在于通过严格客观的分析方法的确立,而对人类行为及其他社会现象进行经验性的分析,进而把握有关变量间的关系,终而发现和解释人类社会一般性的规律。因此,社会科学知识的目标性判准便在于它是否能够对客观化的人类社会世界做出精确的解释及有效的预测,换言之,它的目标在于探寻人类社会的通则,而非其于文化的及历史面相上的个别性。“只要我们有想成为科学家的冲劲,而且发挥我们的天份,睁大眼睛寻找我们研究的对象,我们相信社会科学一定会与其他科学比肩而立。我们已经同化了——历经了不少困难——自然科学验证命题的标准(法则)”(《本质》,页22-23)。在这种信念下,荷氏的社会科学观便透露出这样一种信息,即社会科学的知识可以被认定为“客观的”,而作为一种科学知识的社会科学也就只有一种类型,即客观的、科学的社会科学。?

《本质》所谓的社会科学的上述本质,实际上只是在其接受了实证论的预设或前提下的一种结果。如果我们不是简单地将荷氏论点的实证论预设视之为当然,而是透过对这些预设的检讨,跳出《本质》对社会科学本质的界定,那么我们就有可能重新审视和探究社会科学的本质,也才有可能发现对社会科学的这种实证论的界定,或许只是许多种可能的知识界定中的一种。?

对于《本质》所谓的社会科学本质的实证观,我们可以引用库恩的科学哲学理论对其加以批判,因为库恩理论的最基本论点是,我们对藉以检验理论的事实的了解,总是通过现有的理解和认识的范式(paradigm)及体系而展开的;“更直接了当地说,独立于理论之外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因而所有理性的人都必须接受的、独一无二的观察、分析、解释世界的方法也是不存在的。我们当然可以比较相互竞争的不同理论,但我们手上并没有客观的尺度”(斯金纳,1991,页8)。然而,一是由于荷氏明确宣称不进行科学哲学的讨论;二是由于我以为继科学哲学大讨论之后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提出的观点或许是当代对此一问题有最深批判力和最大智慧者,所以本文仅以哈贝马斯的社会科学观——知识三型——作为一种参照框架,将《本质》基于实证主义预设之上的社会科学观置于此一框架中予以检讨和批判。? 哈贝马斯认为,把对人类社会生活的研究与自然科学相提并论,是犯了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它错误地认定人类具有完全的能力和理性,并完全了解自身行为的始因;二是这种观念助长了现代思想文化中的一种普遍倾向,即过高地估计了自然科学式知识的作用,把它视为唯一的关于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有效知识。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观念忽略了人类“自我反省”或“反思”的能力,进而否定了人类主体的主观兴趣对科学知识形成的支配性,最终也就排斥了实证论的社会科学知识以外的据人类其他主观兴趣而产出的其他知识类型。?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哈贝马斯追本溯源地探讨了认知旨趣(cognitive interests) 等知识构成因素在现代西方思想发展的进程中对于形成社会科学不同类型的知识的重要意义,并有系统地指出人类知识构成因素的认知旨趣的主要类型、以及据这些不同的类型而形成的不同类型的社会科学。哈氏在1968年出版的?Erkenntnis und Interesse? (1972年被译成英文?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出版)一书中指出,认知旨趣乃是人类知识的构成因素,从而也被称为“知识构成的旨趣”;正是这些知识构成旨趣的不同类型,各自形成了相应类型的社会科学。他把社会科学知识分为三种类型,并以隐含于这三种知识中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旨趣作为区分知识形态的标准。他说,“相对于三种不同的研究过程类型,我们可以展示出存在于逻辑方法论的规则与知识构成的旨趣之间的三种具体关系。展示这些关系便是欲求摆脱实证主义诡计的批判的科学哲学的任务。经验分析科学的进路包含了一种技术的认知旨趣,历史—阐释科学的进路包含了一种实践的认知旨趣,而以批判为导向的科学的进路则包含了一种解放的认知旨趣——如我们所见,此种解放的旨趣乃渊源于诸传统的诸种理论中”(Habermas,1981,p?308)。?

在经验分析科学中,哈贝马斯指出,作为预先判准经验分析陈述的意义的参照框架,为理论的建构以及批判这些理论的标准确立了诸项规则。哈氏指出,经验分析的知识乃是一种可能的预见性知识,然而,这种预见的意义,亦即它们作为技术的有效意义,则是通过那些我们将理论适用于现实时所依据的规则而确立的。另一方面,在受控的观察活动中,实际上我们已经设定了条件,尔后对根据这些条件而进行的运作的结果做出评判。这就意味着,观察和评判活动受到了预先设定的条件的限定。我们可以说,描述性的命题有助于理解事实以及事实间的关系,但是这种说法定不能掩盖这样一种真相,即对于经验科学有意义的事实,首先是通过对我们在工具性活动的行为系统中的经验的预先组织而型构出来的。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哈氏得出结论说,经验科学的理论在揭示现实时,乃受制于这样一种构成旨趣,即它使那些得到成功检验的行动尽可能地获致保障并通过信息而予以扩展。这就是对客观化过程做出技术控制的认知旨趣(Habermas,1981,p?308-309)。这种旨趣对应于人类社会的一个侧面:由于所有社会都存在于一定的物质环境之中并参与同自然界的交换,所以它涉及到哈氏所谓的“劳动”。正是这种交换劳动促进了人们对事件的预测和控制的旨趣。在我们基本了解了经验分析科学这类知识的性质后,我们便可以洞察到实证科学为什么将理论和方法侧重于通则的探求和客观经验的验证等方面的原因了,因为只有这样,客观环境才能被控制和预测,相关的知识也才能具备技术的有效性。?

哈贝马斯指出,阐释-历史的科学是在一种不同于经验分析科学的方法论框架中获致其知识的。在这里,命题有效性的意义并不是根据技术控制的参照框架而确立的,对事实的把握并不是通过观察而是通过对意义的理解来实现的。哈氏认为,阐释的诸规则决定了社会科学陈述有效性的可能的意义。在解释意义的过程中,解释者事先便抱着一种要使一定的“精神生活事实”得以明晰地展现出来的主观愿望(Habermas,1981,p?309)。哈氏认为,解释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出纯理论,不是为了获得与旨趣无关的“客观”知识,而是相反,为了在解释的过程中使未来的结论具有实践意义的旨趣。他认为,在解释过程中,总是预先地存在一种“预先理解”,以此为中介,解释者从解释中获致一种历史的和阐释的知识。在解释中,只有当传统所流传下来的“世界”及解释者本人的“世界”同时对解释者而言变成为可明了的事实的时候,解释者才能把握以“文本”作为语言中介的传统世界中所包含的那种“意义”。就此一意义而言,所谓理解,无非是在两个“世界”之间实现一种交往,一种相互间的沟通(高宣扬,1991,页131-132)。?

就解释本身的结构而言,对于某种意义的理解,总是包含一种导致在活动着的主体间的达成共识或获得协调性的可能条件;而这些主体间的共识又恰恰在于它们吸取了源自传统的同一认识范畴。那种指导着理解方向的、旨在达成主体间共识的可能条件,就是哈贝马斯所谓的实践的旨趣;而以此种认知旨趣为基点所构成的知识体系,便是阐释-历史的科学,显然,这种侧重理解和旨在达致共识的阐释-历史的科学所关注的并不是普遍规律的寻求,也不是致力于技术性控制效用的增加。?

这种对意义理解的实践旨趣,对应于人类社会的另一个侧面,即所有社会也都存在“符号性互动”,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借助符号进行相互沟通。对符号性互动的研究,揭示了人们对实践或理解意义的旨趣。?

第三类知识构成旨趣则是一种从既存不合理的限制中解放出来的旨趣。由于每一个人类社会都存在多种形式的权力或支配(这种支配包括自然对人类生活的支配,也包括某些个人或集团对其他个人或集团的支配),所以这种对解放的旨趣,来源于人们对行为的理性自主及对摆脱支配的关切。可见,这种旨趣与上述两种旨趣不同,它主要基于人类自我反思的能力,对于现有的意识形态及其所造成的约束做出批判;而由此类知识构成旨趣所形成的知识体系,便是哈氏所说的“批判的社会科学”。 ?

显而易见,从这种对解放的旨趣而构成的批判的社会科学,与经验分析科学、阐释-历史的科学不尽相同。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乃是批判理论与经验分析科学的区别。经验分析科学基本上是以一种肯定且实证的态度去看待事实的,而批判科学则是以一种否定的态度来对事实做出批判,因此它的目的就不是对变量间关系的把握和对通则的寻求,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力图检验其理论陈述对一般社会行为规律的理解的真实性,检讨其中所包含的意识形态性质的关系并做出批判。前者在方法上依赖技术的控制和运作,后者则不是,“决定这类批判性命题的有效性的意义的方法论框架,乃是根据自我反思的概念而得到确立的。……而自我反思则是由一种解放的认知旨趣决定的”(Habermas,1981,p?310)。经验分析科学在技术性控制的原则下认定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认为科学只处理事实而与价值不涉,但批判理论却强调任何事实本身都含有某种价值。?

根据上述哈贝马斯关于社会科学知识三型的框架,我们至少可以对荷氏《本质》所信奉的实证论的社会科学观做出下述的批评:《本质》所持的实证论的社会科学,基本上属于哈贝马斯知识三型中的第一类型,亦即以技术控制为旨趣的经验分析科学。《本质》的问题,按哈氏的观点,并不在于经验分析科学本身,因为经验分析科学知识对于人类控制外在环境实属不可或缺的知识;它的问题根本在于其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出发对社会科学的解释,因为这种实证论的解释将某一种社会科学知识放大为唯一的科学知识,同时却否定了从实践或理解旨趣出发而型构成的阐释—历史的科学知识以及依据解放的旨趣而形成的批判的科学知识。究其根本,《本质》之所以会产生上述问题,乃是因为它在一开始就以事实与价值截然二分作为预设而忽略了作为主体的研究者的主观旨趣对社会科学知识型构的重要意义,一如吉登斯在评论哈贝马斯的观点时所说的,“如果人类行为为不可转移的客观规律所支配,那么我们就几乎不可能通过积极主动的参与而改变自己的历史。……它忽略了哈贝马斯所说的人类主体的‘自我反省’或‘反思’。这就是说,它将无法适当说明人类之所以成为人的、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之一。这是因为,我们作为个人以及更大范围内社会的成员,具有反省自身历史的能力,并能通过这种反省来改变未来历史的进程。所有试图以自然科学为模式的哲学与社会科学理论——通常称之为‘实证主义’——都无一例外丧失了这一洞察”(吉登斯,1991,页109-110)。?

最后有必要指出,在我们对《本质》实证论的社会科学观做出检讨和批评的时候,需要对那种走向先验的“理论至上主义”(theoreticism)极端保有警省。所谓理论至上主义,在这里是指公开对未加论证的理论的诉求,不仅把它当作一种研究工具,而且把它本身当作反经验主义知识。F?Crews 对西方反实证主义的知识运动的检讨,之于我们不无启示意义,他说,“过去二十年中,我们看到的主要变化不是对‘大思想’越来越赞赏;而是先验论——希望以理论强制的方式解决争端,甚至不屑作出找证据的样子——大行其道”。但是,“几乎所有人都赞成美国批评家克兰的观点:一个优秀学者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对先验结论‘抱有一种本能的警觉,换句话说就是,对任何未经检验得出的、貌似权威的结论、理论体系或其他一般论点一概执怀疑态度’”(Crews, 1991,页184)。总而言之,我以为,对于正在探寻社会科学本质以及正在从事提升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中国学者而言,我们既不能误以为实证论的社会科学是一种可以统摄人类认识和解释社会的全部知识的科学,但也同样不能以为实证的社会科学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知识,进而步入先验论的误区。??

 

【出处】

(本文原稿发表于《中国书评》(1994年11月号总第2期),原稿的篇名有所改动。)??

【参考文献】

1. 乔治·荷曼斯:《社会科学的本质》,杨念祖译,台湾:桂冠出版社1987年版。?

2. 吉登斯:《批判的社会学导论》,廖仁义译,台湾:唐山出版社1992年版。?斯金纳编:《人文科学中大理论的复归》,社会理论出版社1991年版。?

3. 吉登斯:“约根·哈贝马斯”,参见斯金纳编:《人文科学中大理论的复归》。?

4. F?Crews:“在理论的大厦里”,参见斯金纳编:《人文科学中大理论的复归》。?

5. 金耀基:“社会学的中国化”,参见杨国枢、文崇一主编:《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的中国化》,台湾:中研院民族所专刊乙种第十号1982年版。?

6. A?Giddens, ed?, ?Positivism and Sociology?, London: Heinnemann, 1974,参见金耀基:“社会学的中国化”。?

7. J?Habermas, ?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Translated by J?Shapiro, London: Biddles Ltd?1981??

8. 高宣扬:《哈贝马斯论》,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1年版。?

9. T?Luckmann,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 and Everyday Life”, T?Luckmann, ed, ?Phenomenology and Sociology?, Penguim,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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