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笑侠:法律伦理的特殊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09 次 更新时间:2014-12-0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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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侠 (进入专栏)  

 

有学者认为,懂法律的人做坏事,比不懂法律的人做坏事更具有危害力。确实,如果没有法律伦理,法律的纯粹技术性功能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这是因为,法律的程序技术是可以在隔离道德等法外因素的前提下操作的。正因为如此,法律业内业外的人士都认为,法律伦理十分重要。但是,人们谈论法律伦理的角度与出发点却是不同的。从业外大众的角度来说,强调法律伦理是希望法律业内人士在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下廉洁奉公,即强调它的约束功能;从法律业内人士的角度来说,强调法律伦理是期待社会大众能够理解他们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即强调职业特点。

事实上,法律业内人士所遵循的伦理与大众所崇尚的伦理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而且还可以收取费用,完全不必为此受到良心的谴责。相反,如果这位律师因知其有罪而拒绝辩护,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他在内心里“私设公堂”。另外,法官为民解决纠纷,不像行政官员那样“免费”服务,而是要收取诉讼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在法庭上对于实施过暴行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嫉恶如仇、拍案而起,而应当保持中立态度,进行无罪推定;等等。可见,法律职业者不可能像大众那样去思考伦理冲突,也不能完全用大众的道德标准来检验自己的职业行为。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法律伦理来源于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这种专门逻辑有别于大众生活逻辑。法的发展是按照法律活动专业化和自治化方向进行的,它所带来的结果是造就了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法律职业专门逻辑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人的“技术理性”,即法律人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技能思维方法;二是法律伦理中的程序伦理。法律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律程序中,所以我们称之为“法律人在程序内的伦理”,亦可简称为“程序伦理”。

无论律师或者法官,其职业伦理都具体化为法律业内人士的职业道德规范,为法律规范所吸纳,并受一定的限制。比如,律师可以为其明知有罪者辩护,但又受“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情况下允许拒绝辩护”等规范的限制。再如,法官凭借其审判技术对事实与法律进行推理和判断时,也要受到“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样的规范约束。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判案并不只是凭法律条文、程序或原理,还要凭良心,足见法律伦理与法律技术规范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业内人士的专业技术与职业伦理,换个角度看,也就是“才”与“德”的关系,两者对于法律业内人士无疑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伴随着法律教育的过程而进行的。真正的法治符合道德、倡导道德。这种倡导不是通过以道德代替法律,而是把道德的力量附于法律业内人士的身上,让他们成为“德才兼备”之人。

(原载《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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