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怀宏:建构一种预防性的伦理与法律:后果控制与动机遏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3 次 更新时间:2019-01-18 22:38

进入专题: 新兴科技   法律伦理  

何怀宏 (进入专栏)  


近年高科技的迅猛发展,正在使我们进入一个面临越来越多的难以预测后果的时代。石器时代,一个猎人能够准确地预测他投掷的结果;农业文明时代,一个农夫也不难预测他的收成。他们的所作所为一般也不改变事物的自然进程。但今天,在基因工程、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等诸多领域,我们已经越来越难预测我们行为的结果。


后果不可预测,但还是可以有所预防。这就需要某种前瞻,需要加大防范力度。从理念上来说,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可能需要概括性地提出一种旨在控制不可预测的后果的、预防性的伦理与法律。


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是由行为动机、行为本身、行为后果三者构成的。过去,行为的本身与后果都是比较清楚的,容易预测的。杀人就是杀人,欺诈就是欺诈,如果杀人的动机变成了现实,那么就要遭到不仅是伦理的谴责,还有法律的惩罚。


但是,现在的一些行为,比如像有些科学实验,它们一般并不被认为是损害社会与他人的,甚至一般被认为是造福人类的。然而,技术的进步却达到了这样一点:有些实验会给人类带来不仅难于预测,而且可能是重大的灾难性后果。它们正在改变人类以及其他事物的自然进程。


过去的法律往往是,大概也必须是滞后的,它必须考虑行为的本身和明确的后果,乃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行为没有实施、没有产生后果之前,它不能惩罚人,更不要说惩罚动机。否则法律就会被滥用,或者无法实行。以后的法律基本上也还会如此,但问题是:由于上面我们谈到的新出现的情况,对于那些可能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行为,即便其后果还没有显露或者没有充分暴露,要不要实行预先的遏制和惩罚?


道德可以有所作为的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它可以评价一些法律不便惩罚的不道德行为,也可以评价人们的动机和整个人格。但一般来说,此前现代伦理也还是主要集中于对行为本身或者说行为准则以及行为的明显后果的评判。今天也许还需要一种针对后果的预防性伦理与法律。当然,这种预防性的伦理与法律只能是针对那些结果目前还难于预测,但如果产生恶果,一定是影响非常重大的恶果的行为。这种预防性的伦理与法律必须偕行:法律提供控制与遏制的主要客观手段,而伦理则提供这样做的内在道德理由。伦理还可以从根本的人格与情操培养和广泛的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作用。当然,我们还有赖于科学技术,要通过科学探究,去努力弄清可能的后果——即便这不可能完全做到。


如果要从源头上控制后果,我们还要考虑对那些可能造成不可预测后果的“科学狂人”行为动机的遏制。过去我在评论道德事件的时候,一般不主张深究行为者的动机,而是就事论事,就行为谈行为,因为人的动机难测,且不一定总有对道德主体全面评价的必要。但对于关涉人类命运的重要技术可能例外,因为它可能造成不可逆的重大后果,或者说像人们所说的,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的盒子”,所以有必要通过对“科学狂人”的动机分析来考虑如何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控制和防范类似的事件。


所以,我不揣冒昧地、但也还是谨慎地通过分析一些“科学狂人”的言行来推测几个可能的动机。第一是商业利益的动机;第二是追求名声的动机;第三是纯粹的对不可知世界的强烈好奇,或者说会不计任何手段和后果,一心要揭开事物奥秘;第四,我们也不完全排斥有时“突破红线”可能也是由于某种高尚的动机。这四者可能是单独起作用也有可能是混合在一起起作用的,只是我们还不很明确这些动机孰轻孰重。而且,我们也要注意到人类行为实践中的一种情况:即便开始是出于高尚的动机,后来也可能产生恶果,甚至带来很大的灾难。


那么,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灾难性后果的行为,怎样从动机或源头就开始予以遏制呢?伦理所能做的主要是内心信念与社会舆论这两个方面。根本的办法或者说治本之策,当然是让尽量广泛的人从内心深深认识到人不可充当上帝,不可随意安排别人的生命(甚至包括自己孩子的生命),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对间接的、总体的不可预测的行为后果负责,等等。在舆论方面,伦理也是大有可为的,不仅是批评和谴责这样的行为,还可以考虑对求名的动机做一种“消声”的处理。


但我们也要看到单纯伦理手段的限度。它们可以在根本和广泛的层面发挥作用,但却还不足以实现立即有效的限制,而有些危险却是紧迫和重大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那些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固化了自己价值观的人,你已经很难改变他们的观点。


从社会来说,对“科学狂人”动机的“遏制”也同样不宜只是“以心治心”,不宜只是主观的遏制,还应该有客观的遏制,有切实有力的惩罚手段,方能做到“惩前毖后”。这当然就需要有法律介入其中。


首先自然要遏制求利的动机,彻底斩断“科学狂人”的行为和实验与可能带来的商业利益的联系。让所有闯关者不仅得不到经济利益,而且损失此前已有的经济利益。至于遏制“求名”的动机,当然首先是防止让这样的名声成为令名,这方面倒是容易取得相当大的共识,但如果有些人就是要追求出名,而不管是什么样的名声呢?这可能就比较困难,没有很有效的制约手段。


现代社会知识界所主张的伦理和价值观,一般是要求全面彻底的真理、真相和真实的,而反对古人所主张的有所限制、隐瞒和隐讳的,但古人的主张其实还是含有智慧的。出于自然的人性,人们常常愿意“为亲者讳”——这种“容隐”的原则至少不鼓励检举揭发;或者需要“为贤者讳”——包括现代知识界有时也这样做:有的著名人权运动领袖嫖娼、论文被发现有抄袭,当时的媒体记者就相约不予报道。从另一面来说,对有些以后可能被一些人纪念的“恶人”,也会有意抹去他的印记和遗迹。也有媒体相约不公开报道某些罪行、罪人,或不提其名,不让那些不顾一切想出名的人扬名。所以,对这样的事件也要视情分析,可能也不妨有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当然,这种处理仍然应该是严肃和严厉的。


遏制“科学狂人”的动机可能最为困难,但这样的实验一般来说也都是需要资金、工作人员和实验者的。我这里只能说对那些明显缺少基本道德标准的、没有起码的对生命的敬畏之心的“科学狂人”应该有严密的法规与政策不予放行,各种风险投资也不予投资,如果发现有这样的投资,看来也应在罚没之例。所谓的“天使投资”应慎之又慎,不要投给不怕突破道德底线的“科学狂人”乃至“魔鬼”。


对于“科学狂人”,我们以前虽然有法规,却不是很健全,甚至以后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健全。但我们可以尽量健全相关的法律,在事先的授权、事中的监管、事后的惩罚等方面都有明确细密的规定。法律往往是滞后的,但我们却可以考虑使这方面的法律具有某种前瞻性,让这方面的法律尽量详尽并且可行。


总之,我们的时代正面对一个广阔的不可预测世界。科技迅猛发展,不少领域已经酝酿着一个可能带来不可预测后果的突破,有些甚至只欠临门一脚。有些实验能够带来巨大的成果,但也可能有巨大的风险。它们不一定马上,甚至最终也不一定产生恶果,但一旦产生,就一定是非常严重的,这类恶果不仅是对具体的受害人而言,而且是对人类而言。如果不能有力地遏制和惩罚闯关者,后面也就一定会有跟进者。


目前,高科技的发展已经展示了许多方面突破的可能性。人类是必然会不断追求技术进步和突破的,许多突破也的确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但有些突破也是有巨大风险的,甚至越往后越是如此,为此我们才有必要提出一种“预防伦理”。而要让这种“预防伦理”落实,仅仅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是不够的,还必须表现在一系列的预防性法律和实施之中。这种“预防性法律”又可以从“预防性伦理”中吸收道德理由和根据。


进入 何怀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新兴科技   法律伦理  

本文责编:limei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14658.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