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简论意识形态领域的若干理论问题(之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34 次 更新时间:2014-12-0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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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在党纲上明确宣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90多年来,无产阶级专政已成为中共意识形态的支柱,支配着、困扰着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把人们束缚在意识形态的枷锁里。无产阶级专政虽然后来被改称为人民民主专政,但实质上是完全一样的,文献上和媒体里常见“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就可以充分说明这个问题,只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有着“人民”、“民主”的前置词,更具欺骗性。因此,为了打开意识形态枷锁,把思想从这个理论迷雾中解放出来,就需要在剖析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人民民主专政进行比较全面的考察。

(一)概念来源  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的来源,也可以追溯到列宁。他早期宣扬社会民主主义,提出无产阶级应该成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者,主张“实行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中共在抗日战争前的苏维埃区域里,也曾经提出过“工农民主专政”的口号,抗战开始后,曾把根据地建立的政权,称为“各革命阶级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专政”,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里,把“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确定为未来的民主共和国的“国体”。1948年底,毛泽东发表《将革命进行到底》,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并且在接着不久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再次申述了这个主张。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为纪念建党28周年所写的《论人民民主专政》里,全面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他说:“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第一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两天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从此,人民民主专政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直到现在。(11/11)

(二)历史回顾  六十多年来,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经历过一些大幅度的波动。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党内曾经传达“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说法,大概是为即将开展的“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党内准备舆论条件。但在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和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里,提法还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毛泽东在1957年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里,也仍然用人民民主专政来解释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明显的改变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时期。1969年中共九大和1973年十大通过的党章,在总纲上都有“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的说法,已经没有“人民民主专政”了。十大党章总纲还增加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内容。1977年十一大的党章总纲仍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记录。1982年的党章才在序言里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等提法,并且写入了包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内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与党章相适应,1975年的宪法不仅在序言里三次提到“无产阶级专政”,两次提到“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而且宪法总纲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里还分别有“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条文。1978年的宪法对总纲第一条没有改动,序言里也继续提到“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直到1982年的宪法,才把总纲第一条的“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序言里也再现“人民民主专政”而不再有“无产阶级专政”了。

这个历史过程表明,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虽然都为巩固专制统治服务,没有什么实质的差别,但在那些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却曾经在人们的心头投下有所不同的阴影。记得文革期间有文章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无产阶级专政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文革最后的几年里和文革结束之初,都有许多文章论述“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现在看来,这些讨论是多么无聊!其实,人民民主专政也好,无产阶级专政也好,不过是专制统治百宝囊里的同一个法宝。对于一部分人来说,它是猎取功名利禄的大好机会;而对多数民众来说,却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知道哪一天会落在自己的头上。(11/12)

邓小平在1979年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无产阶级专政”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但自从1982年的党章和宪法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之后,人们已经很少谈论无产阶级专政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也被改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前几天看到一篇文章,说1975年的宪法是最好的宪法,根据之一是那个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看来,对无产阶级专政感情深厚的,还是大有人在。但主流意识形态还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因为这个概念里既有“人民”,又有“民主”,似乎带有现代色彩,可以冲淡甚至掩盖专政的残酷性,但这个概念经不起深入的推敲。

(三)试析“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这个词组是否合理,关键要看“专政”的涵义。如果按照古典的专政概念来理解,专政指的是掌握全部政治权力,它和民主是具有相容性的。公元前的罗马共和国就曾经实行过民主的专政,当共和国面临外敌入侵或重大危机时,国家就赋予最高执政官或保民官以绝对的权力。他有权中止法律,颁布临时法令,可以调动和指挥军队,成为狄克推多,即独裁者。但这种独裁专政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首先,执政官担任狄克推多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其次,执政官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百人团会议民主推选的;第三,专政的时间以六个月为限,六个月之后,狄克推多就要交还绝对权力,作为执政官,仍然受元老院的节制。据有的西方学者统计,这种专政同民主和法治密切联系的政治制度,在罗马共和国实行了三百多年,有过九十多次这样的专政。后来许多国家的“军事管制”、“紧急状态”,都可以说是这种专政的延续,但并不都是同民主和法治相联系。

罗马共和国的专政历史,在西方思想界、特别是历史学界留下一定的影响,这应该是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思想来源。所以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能够从专政同民主和法治相容的角度来理解。考茨基说:“我们除了把无产阶级专政了解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以外,不能作其他的了解。” 可见,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专政,不是没有可能的。但是,像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那样,把专政解释为只凭暴力的镇压和血腥的屠杀,专政就不可能同民主相容,更不可能与法治同行。(11/13)

毛泽东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其中的“专政”,就是列宁主义意义上的依靠暴力的专制统治。他在《论人民民主专政》里,对这个词组作了最权威的论定:“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后来他还说:“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对人民来说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概括一句话,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

对这一组概念和它的涵义细加分析,便不难看出它的不合逻辑、不近情理,并且与法治精神相悖。

(四)不合逻辑  人民民主专政,主语是人民,民主是人民的民主,所谓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宪法里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对人民”民主,或“给人民”民主,“让人民”民主,则意味着人民之外另有一个主体,它对你民主,或给你、让你民主, 你才能有民主。这个主体不言而喻就是共产党。这就完全违背了“人民民主”的本意。专政也是如此,专政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委托给谁,就由谁来执行专政的任务。但现在却是先验地确定要由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来领导,这个程序的颠倒反映了主体的转换。同民主的主体一样,专政的主体也由人民转换为共产党。人民被民主,敌人被专政,主体都是共产党。人民民主专政,偷换成了共产党作主的民主与专政。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议再三强调要有共产党的领导,这同人民民主专政的思维逻辑是完全一致的。

(五)不近情理  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本来应该是平等的社会公民,要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群体,一种叫人民,一种叫敌人。“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对敌人则“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均毛泽东语)。那么,由谁、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分人民和敌人呢?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划分鲜花和毒草的六条标准,“这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两条”。后来据此确定的划分右派分子的六条标准,最重要的也是这两条,所以被称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问题在于“反党反社会主义”并没有定性定量的尺度,完全由掌握权力者权衡自己的利害所在而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在政治运动中,只要掌握实权,上至毛泽东、邓小平,下到基层支部书记,都可以把自己不喜欢或有嫌隙的人划成敌人,实行专政。为了坐实“反党反社会主义”罪名,还要发动、强迫甚至威胁所有家庭成员、亲戚朋友揭发批判。于是,会上的批评、会下的议论,平时的闲言碎语,玩笑牢骚,成文的日记书信,著作文章,都可以从中挖掘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铁证”。这些违情悖理的揭发斗争,极大地破坏了中华民族传统的亲亲友善、诚信谦和、明德知耻、实事求是、求仁仗义、严己厚人等等美德,导致亲朋疏离、化友为敌,甚至夫妻反目、父子成仇、人伦澌灭、道德沦丧。反右、文革、8964,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典型。毛泽东、邓小平把人民民主专政发挥到了极致,伤天害理,无情逆伦,给中华民族造成无穷的灾难。(11/16)

(六)有悖法治  人民民主专政同法治精神相违背是显而易见的。列宁曾经明确无误地指出:“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律拘束而直接凭借暴力的政权。”毛泽东、邓小平都毫无保留地接受了专政的这个定义,他们厉行专政,从来没有遵守过什么法律。他们把公民划分为人民和敌人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没有。毛泽东的“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固不必多说,在他的独裁统治下,几百万无辜公民被他们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各类“分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在社会底层和劳教场所备受凌辱,折磨至死。邓小平调动军队,围剿手无寸铁的学生和市民,更暴露出不受法律约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狰狞残暴真面目。

专政和法治的不同功能,充分表现出两者的互不相容。专政把公民划分为人民和敌人两类,如何划分,怎样处置,全凭掌权者的是非好恶来确定。他们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视法律如儿戏,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法治则以法律为依据,公民无罪有罪,罪大罪小,如何处罚,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容许任何个人恃权干预。专政不需要法律,不可能实现法治;法治不允许专政,违法专政者还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两者从各自的本质来说是相互排斥的,不可能同时实行。从两者的关系来说,几十年来的历史,总的说来是专政压倒法治的历史,毛邓之辈一贯厉行专政,置法律于不顾;他们的倒行逆施,违宪违法,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任何限制;他们所犯下的严重罪行,从来没有受到应有的审判和处罚。这个历史教训,应该很好总结。

(七)奇异的结合  但是,近几年来,两者却出现了奇异而畸形的结合。专政以维稳的形式出现,把一些发表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为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权益而上访示威的维权者,为受害者据法辩护的律师等各界人士,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聚众寻衅滋事”等罪名,跟踪监控,拘捕关押,甚至威胁逼供,判刑入狱。此类公民是改革、维权、启蒙三大革命运动的积极参加者,过去作为“敌人”被“专政”,现在改为“依法”被“专政”。这个转变令人匪夷所思,但谜题也不难破解。两者本质上相互排斥的事物,能够转而协调一致,只能是一方屈从于另一方,为另一方服务。上述事实的奇异而畸形之处在于:形式上是专政向法治屈服,有关当局放弃专政,转向法治,对前述公民依法处置;实际上却是法治屈服于专政,为专政服务,以“法治”的形式,实现了“专政”的功能。这是一个非常危险、非常有害的趋向,在大力提倡“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今天,千万不要以“依宪”、“依法”之名,行“专政”之实啊!(11/17)

2014年11月20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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