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现行宪法上专政的现实内容及其它

——《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民主专政》读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4 次 更新时间:2014-10-19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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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进入专栏)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一词中的专政有什么现实内容,其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什么关系,确实是当前特别值得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

《红旗文稿》2014年第19期刊表了刘润为先生研究这个问题的文章,非常及时地推动了这个问题的研究。笔者拜读此文,很受启发,也有些不同看法想表达。刘先生文章的标题是:《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但更多的媒体转载此文时用了《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民主专政》做标题。为简便起见,以下将此文简称为刘文。

专政问题是与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学说相联系的,刘文谈专政也不例外。刘文写道:“不管你承认还是不承认,阶级的存在也是事实。比如说,工薪阶层埋怨房价太高,而那个夸夸其谈的房地产商却说房价太低,这难道不是阶级的分歧?” 应当说,作者看待阶级和阶级斗争,着眼于当代中国现实的经济关系,有其鲜明的时代特点,很值得肯定。相比较而言,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谈论阶级和阶级斗争,所使用的概念往往都是基于1949年前的经济关系,严重脱离当时的社会经济实际。刘文作者没有沿袭那种陈旧的、侮辱国人智商的做法,这点也值得称道。

但遗憾的是,刘文没有基于中国当前的经济关系对中国当代社会做系统的阶级划分和阶级分析。如果他这样做了,我们一定能全面了解当今中国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各包含哪些阶层,知晓这两大阶级展开阶级斗争的主要内容、形式和前景,知晓“工薪阶层”和“房地产商”阶层哪个属于统治阶级、哪个属于被统治阶级,知晓今日之国家或政府到底是哪个阶级掌权的国家和政府。笔者个人对刘文作者在这方面做进一步论述有热切的期待。

当然,刘文所集中讨论的,是人民民主专政与法治的关系,而要合理地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说清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是什么。

通读刘文,笔者感到作者对我国宪法中人民民主专政之内容的理解,很可能是错误的。专政与独裁是同义词,源于希腊文α?τοκρατ?α和拉丁文dictature,其本意是个人或团体独揽政权、独自裁断。在英语中,作为描叙统治状态的独裁、专政,通常写为autocracy,但作为政治制度或政体的独裁、专政,通常被表述为dictatorship。所以,我国宪法官方英文译本中,人民民主专政一词被译为“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对于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列宁给它们下过著名的定义:“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是不是也不受无产阶级自己建立的国家制定的法律约束?如果不受自己建立的国家制定的法律的约束,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呢?答案只能是法律是用来约束敌人的!当然,学术界也有相反的解释,即“任何法律”指的是旧政权的法律。如果列宁所说的“任何法律”仅指旧政权法律,那他的话与我们今天的政法价值就毫无冲突了。

但是,如果列宁的本意是说工人阶级建立的政权不受自己制定的“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那么,我们只能说,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已经彻底“修正”了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观。现行中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共的权威性文献也彻底“修正”了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观。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还规定,中共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共从十五大到十八大批准的中央委员会报告,都宣示和承诺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而且十多年来一直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刘文虽然做了种种掩饰,但其作者理解的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背离了现行宪法和中共党章等权威性文献的规定和精神。刘文写道:“以往我们对‘专政’的理解过于狭隘,即仅仅指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暴力统治。正确的理解应当是,‘专政’体现为整个上层建筑领域的阶级倾向性,也就是你的那一套东西(法律、纪律、政策、导向等等)是向着什么人的、为着什么人的。正因为如此,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充分的民主与对敌对势力依法处置的有机统一。”在这里,刘文实际上是在以暴力一词为基础性语言要素解说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

刘文上面这段话透露出其作者这样一些思想信息:肯定立法不平等,认为法律等“那一套东西”不过是一部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用暴力统治另一部分人;认为社会的基本区分单位是人民和敌人(或许在作者看来,前面说到的“工薪阶层”与“房地产商”可能就分属两个敌对着的阶级);认为适用法律要区别对待,对敌人依法处置,对人民不依法处置;因过分注重暴力而忽略了专制一词之独揽政权、独自裁断这层最根本的意思。

刘文上述话语一方面道出了法律等行为规范在利益保护方面有特定阶级、阶层利益优先保障倾向,会厚此薄彼之真相,因而不无道理;但另一方面却充满阶级斗争、敌我意识和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斗争哲学思想进路。这种思想方式不仅与宪法、党章的相关精神相悖,也与中共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及时下正提倡的社会主义主流价值显得格格不入。

在刘文作者看来,专政还包括种族歧视和遇事做法外区别对待、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这从作者对美国弗州有个警察凭主观感觉跟踪并在争执中打死一手无寸铁黑人青年却获判无罪一案的的评论中可以看出来。他写道:“这种审判,难道不是夹杂种族歧视的专政?岂但是专政,而且是极其露骨、极其野蛮的专政!设若警察打死的是华尔街金融寡头的儿子,法院还会这么判吗?”这番评论富有正义感,但不当之处是把种族歧视和在司法上搞区别对待看成了专政的一种形式。这显然有离开专政本义说事和将专政涵义泛化的倾向,也缺乏学理根据。

刘文作者没有看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主义政法建设凝聚在现行宪法中的全部成果,已经彻底修正了超越宪法法律行使暴力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也否定了容纳社会身份差别歧视和在法律上差别对待公民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这些净化了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主要宪法因素是:1982年宪法中关于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章程、历届中共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权威性文献,也一直在推动宪法中人民民主专政概念的净化。在这方面,前引现行宪法文本中的内容,都是中共权威性文献率先提出来的,还有起到很大净化作用但没有写进宪法、仍然保留在中共权威性文献中的主张,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等,皆属这种性质的内容。

在宪法中的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受到净化之后,原本最能体现不受法律约束的暴力统治的一些制度,因不合宪而逐步退出了政法舞台。这里有两个重要的节点,构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净化时刻:一个是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另一个是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正式废止在中国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当然,人们不会忘记,体现不受法律约束的制度中,迄今为止还剩下了收容教养制度及其所依据的法范性文件,如《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但这种与劳教并列的制度,已经失去了宪法正当性,按严格实施宪法的要求,它或迟或早会退出政法舞台。

现在我们已经逼近了问题的中心:现行宪法中的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在中国政法发展过程中不断受到净化后,它还剩下了什么?

答案是,宪法中的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在受到净化后,所剩下的是其核心内容,即中国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独揽政权。通俗地说,就是从现行宪法的角度看,人民民主专政的全部内容,是中国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舍此没有其它合理合宪的解释。笔者查看了“百度百科”,发现这种最为大众化、通俗化的电子词典,也准确反映了这种认识。它对“无产阶级专政 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这个词条做了如下解释:“无产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89.doc#_ftn2" name="_ftnref2" title="">[2]我们看到,除中共领导的政权外,现行宪法中的人民民主专政概念,绝无刘文作者看重的那种不受法律约束的暴力,更没有他说的那种实行社会身份歧视和执法搞差别对待的小动作。

所以,基于现行宪法和中共全部权威性文件,以及基于本文已经揭示的宪理,我们可以得出四点结论:

1. 根据现行宪法,包括宪法序言中确认的中共领导地位的内容和前述净化专政概念的条款,依照中共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宣示,人民民主专政应该也只能经由法治的路径来实现。基于现行宪法实现法治,同时也就落实了人民民主专政。

2.不存在“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民主专政”的问题,刘文“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命题是错误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现中共长期执政的法治完全能够代替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更准确地说,中共长期执政本身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全部内容。

3.刘文作者的认识错误使得他将法治同人民民主专政对立了起来,其实质是将法治与中共的领导对立了起来。刘文作者的认识错误首先在于看不到人民民主专政与中共一党长期执政的同质同价性,其次在于他不理解中共在法治条件下执政的现实必要性和历史必然性。或许因为专业背景的原因,他也不理解法治与人治的不相容,不明白法治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立法的基础上强调宪法、法律在国家或社会的全部行为规范中的最高性。

4.应在适当时候调整国体的表述方式,将我国定位于“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这可以理解为向1954年宪法回归,1954年宪法正文第1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主要理由是:(1)“工人阶级领导的”这个定性,已经包含了专政或中共一党长期执掌政权的意思,另外加上“专政”一词,实际上是同义反复,没有必要;(2)“专政”一词,外文的对应译法都是“独裁”,如英文的dictatorship,这不利于进一步改善中共的国际形象。因为,在普通人看来,独裁是对政法状态的负面描述,是个贬义词,再好的独裁也不如民主。在这一点上,中外民众的观感不会有显著的不同。

我期待刘文作者对本文的基本论点进行反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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