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论人民民主法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69 次 更新时间:2024-07-06 22:05


柯华庆

党导立宪制理论创立者



中国共产党即将迎来一百岁生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二十八年艰难曲折的斗争创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说中国共产党二十八周岁是而立之年,那么一百周岁就是不惑之年。中国共产党经过人民民主专政进入了而立之年,再到如今即将步入不惑之年,不惑的是什么呢?我们的回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


本来,关于一个国家的性质只需要到该国宪法中去寻找,然而现行宪法中的三个问题令人困惑不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工人阶级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是第一个问题。宪法序言中明确“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然而,1978年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是追求成为有产阶级的,“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是否真的实质上相同?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是“人民民主专政”中非民主非法治的“专政”与宪法第五条宣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否冲突?


首先,“工人阶级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不仅仅是语词上的区别。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工人阶级领导”似乎是一致的,正如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第二条所宣示的“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工人阶级先锋队所走的路与工人阶级所走的路方向完全一致,可以合二为一。尽管按照奥卡姆剃刀原则,化繁就简只留下一个可能是最好的,但重复不是大问题,从修辞上看,有时候重复还能达到强调的效果。然而问题并非就此解决。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宣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人民”是比“中国工人阶级”外延广得多的概念,中国人民至少还包括中国农民和中国知识分子等等,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说,中国农民阶级和中国知识分子阶级的利益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利益是有冲突的,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中华民族”比“中国人民”的外延更广。宪法序言中统一战线的外延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一定是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者,但肯定是爱中华民族的。中国共产党确实可以同时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但这就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也是中国农民阶级的先锋队、中国知识分子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其他社会阶层的先锋队,由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工人阶级领导是不一致的,至少是不完全一致的。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中,“无产阶级”与“工人阶级”外延相同。按照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英文版注释中的定义:“资产阶级是指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并使用雇佣劳动的现代资本家阶级,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1]也就是说,“无产阶级”是指无生产资料的人,“资产阶级”是拥有生产资料的人。《共产党宣言》断言“无产阶级即现代工人阶级”,将“无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等同看待。马克思将有无土地、工厂、机器等生产资料作为区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标准,这一标准在工业革命初期也许有道理,但在现代社会难以说得通,一个不拥有生产资料的人,不管是通过知识产权、炒股还是继承的方式,可以拥有巨额财富。现代社会通常是以实际拥有多少资产来划分资产阶级、中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市场经济主体是以追求有产为目标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定位都认可这一目标。当今社会主义中国,可以说无产阶级不再是人们所同情的对象,至少也已经不是也不应该是人们所向往或追求的。202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可以说是已经消除了“绝对无产阶级”,现代社会主义是和应该是以消灭无产阶级为根本任务的。

“人民民主专政”是与“资产阶级民主专政”、“无产阶级民主专政”对应的概念。毛泽东在1949年建党二十八周年之际发表了中国共产党而立之年的纲领性文章《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认为:“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2]也就是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对人民施行民主”和“对反动派施行专政”的结合,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相对应的,“资产阶级民主专政”是资本主义国家“对资产阶级民主”和“对无产阶级施行专政”的结合,“无产阶级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无产阶级民主”和“对资产阶级施行专政”的结合。马克思最初在《新莱茵报》上发表的关于德国革命的政论文章中提到的专政并不是特指无产阶级专政,而是指资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在《1848年的六月失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应该“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工人阶级就是无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继承了马克思的思想:“资产阶级国家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本质是一样的:所有这些国家,不管怎样,归根结底一定都是资产阶级专政。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多样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样的:都是无产阶级专政”。 [3]“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人民”是与“反动派”或者“敌人”对立的概念,《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比“无产阶级”或者“工人阶级”外延广得多;而“无产阶级专政”中的“无产阶级”是与“资产阶级”对立的概念。因此,“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是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无产阶级专政或者人民民主专政是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适用范围的。当代所谓马克思主义者仍然振振有词“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或者“人民民主专政是立国之本”是匪夷所思的,因为“人民民主专政”不能教条式地适用于已经稳固的社会主义国家。

首先,不管是“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还是“人民民主专政”都是在国家意义上使用的。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要在资产阶级共和国范围内稍微改善一下自己的处境只是一种空想,这种空想只要企图加以实现,就会成为罪行。于是,原先无产阶级想要强迫二月共和国予以满足的那些要求,那些形式上浮夸而实质上琐碎的、甚至还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要求,就由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取而代之,这个口号就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4]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不可能通过改良的方式取得政权,必须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在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只有通过暴力革命方式改变自身的地位,正如在封建主义国家是国王和封建贵族专政,资产阶级只有通过暴力革命才能改变自身的地位一样。马克思恩格斯揭示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即对无产阶级施行专政,而不是他们自身所宣传的民主。无产阶级要想取得政权只有通过暴力革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的“专政”的首要含义是暴力革命。马克思同时将“专政”扩展到革命成功之后为了巩固政权所采取的非民主非法治的对待敌人的方式。德国1848年三月革命后,普鲁士自由派首领康普豪森在人民的支持下上台执政,但由于忙于立宪会议而没有采取强硬的措施控制局势,导致其下台。马克思对此明确指出:“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政局下都需要专政,并且是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指责他没有马上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正当康普豪森先生陶醉于立宪的幻想时,被打垮的党派已在官僚机构和军队在巩固他们的阵地,甚至敢于在各处展开公开的斗争。”[5]所以,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有两个含义,一是无产阶级应该暴力革命夺取资产阶级政权,二是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之后应该继续维持一段时期的对敌人和反动派的暴力统治。“专政”的含义是“非民主非法治的暴力手段”。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认为 “阶级斗争学说经马克思运用到国家和社会主义革命问题上,必然导致承认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无产阶级的专政,即不与任何人分掌而直接依靠群众武装力量的政权。”[6]1917年11月7日,十月武装起义当晚召开了全俄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宣布推翻资产阶级临时政府,政权转归苏维埃,成立了苏维埃中央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虽然建立了苏维埃政权,但是俄国广大人民群众仍然强烈要求召开立宪议会议,布尔什维克党考虑到人民的意愿和政治斗争的需要,同意召开立宪会议。立宪议会选举产生的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成为立宪议会中的多数派,立宪议会拒绝批准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拒绝承认苏维埃政府的《和平法令》和《土地法令》。由于立宪议会反对苏维埃政权,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解散立宪议会,宣布全部政权归苏维埃。列宁解散立宪议会的理由是:“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取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7]列宁的措施是符合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因为苏维埃政权刚刚建立,只有采取非民主非法治的暴力手段才能巩固政权。

中国无产阶级革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始的,首先需要进行工人阶级领导的新民民主义革命,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论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三个月写的,这个时候是绝对不能给予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毛泽东深深理解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过渡性特点,仅仅五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已经稳固,毛泽东主持起草的五四宪法就删除了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的相关“专政”内容,第一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1949年要建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新民主主义政权稳固之后就应该倡导人民民主。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是从工人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政权经过改造实现的,不存在无产阶级专政阶段,因为作为暴力革命的专政和过渡时期的专政都已经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完成。在1957年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进一步阐释“人民”概念:“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8]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所认为的“人民”不仅仅是工人阶级,而是包含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外延远远大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可能受当时国际和国内资产阶级的侵略和颠覆的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重新捡起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仅仅适用于特殊时期而不适用于政权稳固阶段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就是这种观念的产物。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第一条都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一个很奇怪的命题,因为无产阶级就是工人阶级,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工人阶级专政,不存在工人阶级领导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将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特定阶段重新定位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于是产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1982年宪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一方面重新回到了新民主主义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另一方面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任何国家都有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给予某一群体民主同时对另一群体专政。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国家的本质有一段经典的论述:“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9]恩格斯说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及其以前各种形态国家的本性,国家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一方是统治阶级另一方是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是少数,被统治阶级是多数,国家是以暴力为基础来实现其统治的。社会主义不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仍然是国家,所以也有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然而,我们需要区分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威。权力是基于能够褒奖或惩罚人而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权威是基于他人承认有服从的义务而影响他人的权利,正当性或合法性要求将权力转化为权威。国家虽然掌握着军队和警察等暴力工具,但是其统治的有效性仍然依赖于国家政权在大众心目中的合法性,让民众心服口服。简言之,政治权力是使得对象的非自愿服从,而政治权威导致对象的自愿服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或者人民民主专政理论都是对政治权力的揭示,有利于认清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和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在政权已经稳固之后,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强调政治权威,让人民自愿服从。当资产阶级政权稳固之后资产阶级就不会再提专政的事情,而是宣扬资本主义民主,而且将资本主义民主打造成普世的民主,相应地,无产阶级政权稳固之后,就应该只讲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因为无产阶级比资产阶级人数多得多,所以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是比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更广泛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已经没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因为社会主义是绝大多数人当家作主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国家。所以,从政治权威角度,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大张旗鼓讲民主。


在“民主”已经主导了整个世界政治想象的时代背景下,继续使用“人民民主专政”或者“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拱手相让话语权,放弃意识形态领导权。确实,“人民民主专政”中含有“民主”和“专政”两方面,但人们能够记住的只是“专政”。《论人民民主专政》手稿中说“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专制,总之是一样”,正式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将“人民民主专制”改成了“人民民主独裁”。当西方将“专制”或者“独裁”扣到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头上时,我们无法有任何辩解,因为党章和宪法就是这么宣示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社会主义只是从资本主义国家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尽管他们并没有明确说明这个过渡阶段应该持续多长时间。按照我们通常对“过渡”一词的理解,过渡是临时性的、短暂的,专政是临时性的、短暂的,这可能是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一直坚持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因。按照我们对人性进化的认识,无论是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是从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殖民地国家通过社会主义国家来实现共产主义都是非常漫长的。社会主义不是过渡阶段,而是独立的长期存在的国家阶段,对于不是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暴力革命取得的社会主义政权尤其如此,因为共产主义的实现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人性的高度完善。如果我们一直坚持社会主义只是过渡阶段,那么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也都是过渡阶段,因为社会主义阶段可能比这些国家形态持续的时间更长。

市场经济是一种人类合作方式,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比以往的经济形态更加发挥人的潜能,促进人类合作,所以威力巨大。《共产党宣言》宣称“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0]准确表述应该是“市场经济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为马克思恩格斯一直未能区分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深刻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1]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在三卷本的《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中揭示,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是两个不同的层次,在资本主义国家,大企业掌握一切,千百万小企业无足轻重。简言之,资本主义就是大资本家控制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国家采取市场经济天经地义,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容许资本家控制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公共权力引导的市场经济,所谓公共权力引导就是共产党领导。市场经济必然产生利益多元的群体,不仅仅有工人阶级,也有农民、知识分子、企业家、自由职业者等等各个阶层。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事实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也就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而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民主。人民民主要求的绝大多数决定了工人农民在人民中占主体地位,所以宪法第一条中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是多余的,而且会使知识分子产生不必要的“边缘人”感觉,更重要的是这一条在社会主义政权稳固之后已经不符合事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决定了知识分子的地位至少是与工人农民同样的地位如果说不是更高的地位的话。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仍然是人民民主,只不过“人民”概念不同于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的。

人民民主意味着代表整体利益的共产党的领导。因为不同群体的利益是不同的,有些甚至是对立的,如果采取自由竞争选举的方式,必然会使群体分裂为几个党派,只会形成卢梭的“众意”。如何将利益多元的群体的利益综合在一起形成卢梭的“公意”,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必由之路,人民民主不能仅仅是某一类群体的,所以不能仅仅是工人阶级领导,而应该由反映人民的整体利益的组织所领导。这样的组织应该由人们自愿申请参加,而且按照组织的章程严格挑选出人民中各个阶层的先进分子,使之与各个阶层是一一映射关系。组织代表一个整合的人民利益,而非各个阶层的利益。至今为止,这样的组织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之间的关系称为党导民主。[12]

党导民主由一个在德知能方面先进的党领导,这种领导是美国政治学家伯恩斯所定义的变革型领导。党的领导与人民的利益不可分割,为了追求一个共同的目的而进行互动。党的领导是道德的,因为它提升了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双方的人类行为及道德理想的层次,因此它对双方都会产生一种变革型的影响。共产党作为领导者通过自我革命来引导人民的社会革命,逐步实现人类的解放。党导民主区分党与人民、党员与公民,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要求比对公民和一般社团的要求更高,其正当性在于党员自我选择更高要求。党导民主既有德性追求也有自由选择,这样就能够既避免自由民主的迎合性和分裂性又不至于走向极权主义民主。


人民民主必然要求德知能先进分子组成的德性党的领导,形成党导民主。为了保证党导民主长期有效运行,必须进行法治规范,形成人民民主法治。人民民主法治对党、人民和国内外敌人都采取法治方式。党员是自愿申请加入的,所以可以有更高要求的规范从法治上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就是党内法规。人民之间也有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国家法律进行规范调节。在社会主义国家,地主阶级思想、资产阶级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只要没有在行动上颠覆社会主义政权,只需要通过思想教育进行潜移默化的引导。对于任何在行动上颠覆社会主义的国内外敌人可以依据刑法、国家安全法和反国家分裂法等来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从而也就实现了在社会主义政权建立之初时的“专政”。当今,每一个国家都是国际社会的一员,美国这样的霸权国家干涉他国内政甚至于非法侵略他国都要引用所谓的“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社会主义中国一直坚持和平外交政策,更应该依据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冲突。总之,唯有法律才能决定谁是国家的人民,谁是国家的敌人。事实上,自从八二宪法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是这么做的,近两年来对香港地区所采取的措施就是人民民主法治的典范。

人民民主法治要求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人民民主的实现要求德性的共产党的领导,从而使得人民民主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法治具有不同的法治模式。人们通常将法治和德治对立起来,认为法治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德治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法律规范行为,道德规范心灵;法律通过外力约束,道德是自我约束。人性善或人性恶的假设都不符合现实。现实中的人是善恶并存的,不同人的区别在于善的因素更多一些还是恶的因素更多一些,现实中的人是从极恶到极善的连续分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都建立在价值观的基础上,有效的法律秩序必须以共同体的最低道德观念为前提。美国法学家富勒将法律视为“义务的道德”,而将对于更高的善的追求视为“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是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义务的道德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人类不同时期的最低的义务的道德和最高的愿望的道德是不同的,在前一个时期是愿望的道德,在后一个时期可能就成了义务的道德。每个人的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也有可能不同,一类人的义务的道德可能是另一类人的愿望的道德。因此,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是多层级的,就像一个人的奋斗从最低台阶到更高台阶不断攀登,每一次的奋斗目标相当于愿望的道德,成功之后就成为像义务的道德一样的起点,层层递进,不断攀升。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是这种相对的层层递进关系。尽管德性一直是共产党的追求,然而现实中的共产党员只是整体上相对于一般群众来说道德性更高,而非具有绝对的道德性。有些人在加入共产党时思想和能力可能都达不到要求,但通过伪装或欺骗加入了共产党;有些人虽然在加入时符合共产党员的德性要求但后来变质了。这两种共产党员都会导致共产党变质,所以共产党不仅仅需要思想建党,而且需要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以保证其道德性。一般党内法规对于一般国民来说是愿望的道德,但对党员来说则是义务的道德。党内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党法和党德,党法是所有党员的义务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党德是一般党员的愿望的道德,是自愿遵守的,但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可能是义务的道德。如果说国法是义务的道德,那么党法是愿望的道德;如果说党法是义务的道德,那么党德是愿望的道德。由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从最低义务的道德到最高的愿望的道德的金字塔结构,越往上愿望的道德性越强,对所规范主体的要求越严,规范的柔性也越强,实质合理性也越强。如果说资本主义法治要实现的是基于人性恶的权利本位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要实现的是基于人性善恶并存的权利保障和道德弘扬并举式的法治。

人民民主法治要求党内法规、党导法规和国家法律相统一。党的关系涉及内部关系和对外领导关系,党的对外领导与党的对内治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规范党的对外领导的法规即党导法规,规范党的对内治理的法规即党内法规。党导法规既是保证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规则,也是党的全面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规则。党导法规是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党导法规使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有规可循,是党行使领导权的法律依据。党导法规是党制定政策的规范依据,党的政策以党导法规为制定依据,引导着国家法律变革。党内法规是党的内部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从制度上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障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和唯一执政就具有了正当性。国家法律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化,党导法规则是连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楼梯”。在人民民主法治体系中,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导法规领导国家和人民。依法治国是依据国家法律治国,依规治党是依据党内法规治党,依规领导是依据党导法规领导。依规领导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实现了有机统一。[13]

总之,人民民主专政仅仅适用于革命时期和过渡时期,社会主义政权稳固之后应该采取人民民主法治方式治理国家。从人民民主专政到人民民主法治的转变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层面上解决。宪法序言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应该修改为“坚持人民民主法治”。将宪法第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由此可以删除重复的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中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国两制,同时明确中国共产党对于党组织和党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进行治理。人民民主法治由此在宪法层面上得到全面的解决。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页。[2]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475页。[3] 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6页。[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3-104页。[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6] 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5、27、35页。[7] 《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7页。[8] 《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6页。[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6-187页。[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11]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12] 柯华庆:《党导民主制:正当性与价值》,载于《学术界》2017年第5期。[13] 柯华庆:《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人民论坛》2020年6月(上)。


2021年4月29日 初稿

2021年5月12日定稿


该文首发于《远望》杂志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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