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从人民民主专政到人民民主法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01 次 更新时间:2021-05-2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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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进入专栏)  


中国与西方之间的话语战已经全面展开,中国外交改变了过去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韬光养晦式话语,中国外交官用有力的事实和犀利的语言来“回怼”西方对于中国的各种偏见、污蔑和抹黑。西方不能适应这种局面,给我们扣上“战狼外交”的帽子。我们的回答是:如果真有“战狼”的话,那是因为“疯狗”太多太凶。中国人民对此感到痛快淋漓。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有些话语是我们作茧自缚的结果,其中“专制”和“独裁”就是突出的一例。在“民主”一词已经主导了整个世界政治想象的时代背景下,西方将已经成为贬义词的“专制”或者“独裁”扣到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头上,使得中国在话语权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毫无疑问,“专制”或者“独裁”不符合中国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是比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自由民主更广泛更充分更健全的民主。实事求是地说,“专制”和“独裁”的帽子是我们自己给自己带上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都宣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等同于“人民民主独裁”和“人民民主专制”,这是1949年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及其手稿中明确提出来的。当前中国理论界仍然振振有词“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或者“人民民主专政是立国之本”。

毛泽东在1949年建党二十八周年之际发表了中国共产党而立之年的纲领性文章《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认为:“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是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对人民施行民主”和“对反动派施行专政”的结合,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人民民主专政”中含有“民主”和“专政”两方面,但人们能够记住的只是“专政”,我们很难要求人们,尤其是敌人,从“人民民主专政”理解出“人民民主”。

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是与“资产阶级民主专政”、“无产阶级民主专政”对应的概念。按照马克思的理论,“资产阶级民主专政”是资本主义国家“对资产阶级民主”和“对无产阶级施行专政”的结合,“无产阶级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无产阶级民主”和“对资产阶级施行专政”的结合。1948年,马克思最初在《新莱茵报》上发表的关于德国革命的政论文章中所提到的专政并不是特指无产阶级专政,而是指资产阶级专政。马克思第一次在《1848年的六月失败》中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应该“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工人阶级就是无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的考证可以得出,马克思和列宁使用的“无产阶级专政”一词中的“专政”有两个含义,一是无产阶级应该通过暴力革命夺取资产阶级政权,二是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之后应该继续维持一段时期的暴力统治。“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中的“专政”的含义确实是“非民主非法律的暴力手段”,但有特定适用范围,不能教条式适用于已经稳固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特点,不能适用于社会主义政权已经稳固后的时期。毛泽东是在1949年建国前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仅仅五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已经稳固,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的五四宪法就删除了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有关“专政”的内容,五四宪法第一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954年,中国正处于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我们可以设想,如果那个时候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那么宪法的定位可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49年建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新民主主义政权稳固之后就应该倡导人民民主法治。中国的社会主义是从工人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政权经过改造实现的,不存在无产阶级专政阶段,因为作为暴力革命的专政和过渡时期的专政都已经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完成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之后,可能受当时国际和国内资产阶级的侵略和颠覆的威胁,我们重新捡起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仅仅适用于特殊时期而不适用于政权稳固阶段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就是这种观念的产物。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第一条都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将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特定阶段重新定位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于是产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1982年宪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一方面重新回到了新民主主义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另一方面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法治是时代的要求。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民主专政”应该与时俱进修改为“人民民主法治”。人民民主法治要求对党、人民和国内外敌人都采取法治方式,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党员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所以可以有更高要求的规范,从法治上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就是党内法规。人民之间也有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国家法律进行规范调节。在社会主义国家,地主阶级思想、资产阶级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只要没有在行动上颠覆社会主义政权,只需要通过思想教育进行潜移默化的引导。对于任何在行动上颠覆社会主义的国内外敌人可以依据刑法、国家安全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等来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从而也就实现了在社会主义政权建立之初时的“专政”。当今社会,每一个国家都是国际社会的一员,美国这样的霸权国家干涉他国内政甚至非法侵略他国,都要引用所谓“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社会主义中国一直坚持和平外交政策,更应该依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法律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唯有法律才能决定谁是国家的人民,谁是国家的敌人。事实上,自从八二宪法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是这么做的,近两年来对香港地区所采取的措施就是人民民主法治的典范。

总之,人民民主专政仅仅适用于革命时期和过渡时期,社会主义政权稳固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应该采取人民民主法治方式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使用“人民民主专政”或者“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拱手相让话语权,放弃意识形态领导权。中国共产党即将迎来一百周岁生日,这个问题已经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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