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信念”与“知识”辨析 ——从“盖梯尔问题”谈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80 次 更新时间:2016-06-2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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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摘要:盖梯尔问题使传统知识定义JTB陷入困境。尽管围绕盖梯尔问题及其解决众说纷纭,但在一点上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即:知识不等于信念,但却是一种特殊的信念。本文从“信念”和“知识”的概念分析入手,澄清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将知识范围从经验知识扩大到道德知识和宗教知识,从而勾勒出知识大厦的基本轮廓。在这一“知识-信念”构架中,知识不同于信念的根本特征在于其通过辩护而具有公共性,从而间接地表明笔者沿着语境主义进路提出的知识定义是恰当的。


一、 “知识”的传统定义及其困境

在传统的知识论中,“知识”(knowledge)被定义为“得到辩护的真实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缩写为“JTB”。JTB在文献中更多地被称为“知识的分析”(the analysis of knowledge),它是关于“知识”的分析性定义,给出了知识的三个必要条件,通常称之为“真实条件”(the truth condition)、“信念条件”(the belief condition)和“辩护条件”(the Justification Condition)。这三个必要条件合起来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因此,关于“知识”的这一传统定义又被称为“三元定义”(the tripartite definition)。现把表达某一知识的命题记为“P”,JTB也可这样来表达:S知道P,当且仅当:1、P是真的;2、S相信P;3、S的这一信念得到辩护。

这个传统的知识定义面临困境,集中体现于著名的“盖梯尔问题”(the Gettier problem),也叫做“盖梯尔悖论”。盖梯尔(Edmund L. Gettier)在其1963年发表的一篇短文中针对传统知识定义即JTB提出两个反例,[1]具体如下:

反例1

史密斯和琼斯都在向某公司申请一份工作,该公司老板十分肯定地对史密斯说,琼斯将被录用。就在十分钟之前史密斯还发现琼斯的衣服口袋里有十枚硬币,于是,史密斯有充分的证据相信以下命题:

a: 琼斯是将要获得那份工作的人并且琼斯的口袋里有十枚硬币。

由命题a可以逻辑地推出以下命题:

b: 将要得到那份工作的人的口袋里有十枚硬币。

史密斯看出a和b之间的这种逻辑关系,因而他有充分的理由根据a来相信b,也就是说,史密斯对命题b的相信是得到辩护的。

然而,实际的情况是,最终获得那份工作的人是史密斯而不是琼斯,并且史密斯的口袋里恰巧也有十枚硬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命题a是假的,但命题b仍然是真的。看起来,命题b对于史密斯来说满足JTB的三个条件:1、b是真的;2、b是史密斯的一个信念,即史密斯相信b;3、史密斯相信b是有充分理由的,即得到辩护的。但是,我们却不能说,史密斯知道命题b,因为b的真实性来自史密斯的口袋里有十枚硬币和史密斯获得那份工作,而这两个事实都是史密斯所不知道的。史密斯相信b的理由是a,而构成a的一个支命题即“琼斯将获得那份工作”是假的。由此可见,满足JTB不是使史密斯知道b的充分条件,因此,JTB不能成为知识的恰当定义。

反例2

史密斯看到琼斯每天开着一辆福特车上班,于是他相信:

c: 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

史密斯有一位朋友叫“布朗”,而他并不知道布朗在什么地方,但他可以从命题c逻辑地推出:

d: 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然而,实际情况是,琼斯并未拥有一辆福特车,他上班开的那辆车是租用的;布朗恰巧在巴塞罗那。我们知道,由布朗在巴塞罗那这一事实也可逻辑地推出d,但我们不能说史密斯知道d,因为d的真实性来自史密斯并不知道的情况即布朗在巴塞罗那。在这种情况下,d却满足JTB的三个条件:1、d是真的;2、d是史密斯的一个信念,即史密斯相信d;3、史密斯相信d是有充分理由的,即得到辩护的。这再一次表明,满足JTB不是史密斯知道d的充分条件,因而JBT不是知识的恰当定义。

多数认识论学者接受了盖梯尔的论证,承认JTB不是知识的充分条件,因而JTB不是知识的恰当定义。这使得,如何对传统的知识定义做出修改以避免盖梯尔的反例,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这就是“盖梯尔问题”。

不过,为解决盖梯尔问题所做的各种努力绝大多数归于失败,对此,扎戈泽布斯基(Linda Zagzebski)试图找出其根本原因。[2]她指出构造盖梯尔反例的秘诀是:第一步,构造一个案例,其中的认知主体S得到一个被辩护的假信念P。第二步,适当修改这个案例,使P碰巧成为真的。通过这两个步骤可以使得任何一个JTB类型的方案面临盖梯尔式的反例。扎戈泽布斯基的秘诀带给我们的启示是:除非让辩护条件蕴涵真实条件,以阻止通过第一步构造出一个得以辩护的假信念,否则,盖梯尔反例总是可以构造出来的。语境主义方案就是有意无意地朝这个方向靠拢的。

认识的语境主义(epistemic contextualism)是近二、三十年兴起的学派,并正处于热烈争论之中。语境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对命题知识的评价或确定依赖于由以产生或出现的语境(context),因此一个命题的知识论状态随着语境的不同而不同,这就是所谓的“语境敏感性”(context-sensitivity)。语境主义的主要倡导者刘易斯(D.Lewis)给出一种新的知识定义,把得到“最大辩护”作为知识的必要条件。[3]笔者则对刘易斯的知识定义做了进一步的改进,记为C-JTB。在C-JTB中,“最大辩护”被看作“在一个语境中得到集体主流意见认可的辩护”,而得到如此辩护的信念被看作真信念。[4]

本文不打算全面地考察有关盖梯尔问题的讨论,而是着眼于一个几乎得到公认的事实,即知识不等于信念,但却是一种特殊的信念。我们将通过对“信念”和“知识”的概念分析,来展示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将讨论的范围从经验知识扩展到道德知识和宗教知识,进而间接地表明,语境主义强调辩护并把辩护条件和真实条件结合起来的进路是恰当的。


二、对“信念”的概念辨析

一般认为,信念(belief)是相信(believe)的结果,知识(knowledge)是知道(know)的结果,因此,信念和知识的关系对应于相信与知道的关系,甚至可以看作两个动词与相应的两个动名词之间的对应关系。为了行文方便,我们可以在这两对概念之间做适当的切换,这并不影响讨论的实质内容。对于知识和信念之关系的澄清属于哲学分析,而哲学分析来源于日常语言而又高于日常语言。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代表日常语词用法的词典入手。

在日常语言中,“信念”“信任”和“信仰”等语词是密切相关的,各种版本的汉语词典对这些语词分别给予大同小异的解释,现把《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中的相关词条摘录如下:

信念:自己认为可以确信的看法。

信任:相信而敢于托付。

信仰: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我们看到,“信念”的含义最广,即任何信以为真的看法或观念;“信任”是在信念的基础上加了一个规定即“敢于托付”,托付的对象一般是指人或社会机构;“信仰”又是在“信任”的基础上加了一个规定:不是一般的相信,而是极度的相信,以致成为尊敬或崇拜;也不是一般的托付,而是托付为行动的榜样或指南,进而使相信的对象不是具体的人或物,而是或接近于某种偶像的行为和属性。[5]

逻辑学中有一条原理即词项的内涵和外延之间具有反变关系:内涵越多而外延越少,反之,内涵越少而外延越多。既然“信仰”的内涵最多,所以其外延最少,信仰的对象范围最窄;相反,“信念”的内涵最少,所以其外延最多,信念的对象范围最宽。相比之下,“信任”的内涵和外延介于二者之间。

由于“信仰”的内涵最多而外延最少,其用法就相对地确定一些,主要用于相信宗教的或形而上学的对象及其属性。这些对象及其属性是与人密切相关的,否则不可能成为人的行动的榜样或指南;同时,这些对象及其属性又是抽象的,使得相信它们的人难以甚至不能给出任何相应的经验证据。简言之,信仰就是对宗教或形而上学的抽象对象及其属性的相信。这样的相信伴随一种倾向,使相信者对于所相信的对象怀有某种托付的愿望,既然这些对象与人密切相关;又由于这种对象的性质是极为抽象的,使得这种托付的愿望并不局限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而是一种无限的托付,即所谓的“终极关怀”。

比起“信仰”,“信任”的内涵要少一些而外延要多一些,其用法的不确定性也要大一些。“信任”的一种用法是广义的,既包括“信仰”,也包括对现实世界的人或社会机构及其行为或属性的相信。另一种用法是狭义的,即只包括对现实世界的人或社会机构及其行为属性的相信。一方面,由于人或社会机构比起宗教或形而上学的对象要具体一些,所以对他们或它们的相信可以给出部分的经验证据,如关于某人或某机构在诚信方面的历史记录等;另一方面,由于信任的对象并不是人或机构的经验属性,而是人或机构的道德属性,包括诚信和善良,而道德属性与事实之间只能部分地对应而不能完全对应,因此,我们不可能给出相信某人或某社会机构的全部经验证据。正如俗话所说:知人知面难知心,对于知人我们顶多给出知面的经验证据,而给不出知心的经验证据,这里的“心”主要是指道德心。简言之,信任就是对人或社会机构的道德属性的相信。类似于“信仰”,这样的相信也伴随一种倾向,相信者对于所相信的人或社会机构怀有某种托付的愿望。由于人或社会机构是具体的,使得这种托付的愿望限定于某些具体的人或社会机构,并且限于一定的时期,而不是无限的。

相比之下,“信念”的内涵最少而外延最多,相应地,其用法的灵活性也就更大。“信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信念”包括“信仰”和“信任”,也包括对现实世界的事物及其经验属性的相信;狭义的“信念”只包括对现实世界的事物及其经验属性的相信。现实世界的事物及其经验属性也就是经验事实,相应地,狭义的信念就是对经验事实的相信。

经验可以是私人的,如一个人感觉到头疼;也可以是公共的,如当一个人感到头疼的时候,别人依据他的某些行为特征甚至脑电图等也相信他在头疼,他的行为特征和脑电图等就成为公共的经验证据。主要凭借经验产生的狭义信念不能直接导致“信仰”或“信任”。例如,当我只看到张三长得又高又壮时我不会对他产生信任,尽管我已产生了“张三又高又壮”的信念。仅当我进一步了解到张三具有助人为乐的品质之后,我才会对他产生信任。但是,张三是否真的具有助人为乐的品质,这是不可能仅凭观察就可判定的,因为张三在其行为上的表现完全可能是装出来的。即使张三不是装出来的,还有一个对其行为的道德判断的问题。比如,张三是一位独生子,他为了陪伴父母而拒绝服兵役。有人认为张三的这一行为令人信任,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张三的这一行为令人不信任。可见,信任或信仰不是完全凭借经验能够产生的。

需要指出,“信任”虽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在日常语言中主要是取其狭义的用法。例如,对于上帝,我们通常只说“信仰”而不说“信任”。与之不同,“信念”在日常语言中却主要地取其广义用法。例如,我们既可说相信明天下雨,又可说相信上帝或相信某个人,这使得我们缺少一个专门用于相信经验事实的语词(无论在汉语中还是在英语中)。为此,我们有必要造出一个新词来表示狭义的“信念”。考虑到狭义的信念主要来自经验,不妨用“信证”表示之。

“信证”在其涵义上颇为接近“证据”,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证据比信证具有较多的公共性和客观性。我们在第五节讨论知识自评问题的时候,对于“我知道‘我有一双手’”这一知识自评进行了分析,其中谈道,仅凭你看到自己有一双手是不能成为最大辩护的因而不能成为知识,因为你的视觉仅仅是你私人的。你还需回忆一下,你过去是否凭着这一信念做了充分多的得到大家的认可的事情。对此,我们现在可以更为精确地说,在给出最大辩护之前,“我有一双手”仅仅是你个人的信证,在给出最大辩护之后,它便成为证据,证据就是得到最大辩护的信证。根据语境主义的知识定义,证据属于知识,可以归入经验常识。再如,“我头疼”这种感受性只属于信证,而不属于证据;但是,关于这一感受性的脑电图则属于证据。

顺便提及,在文献中常常把“内在主义”叫做“证据主义”(evidentialism),现在看来这是词不达义的。内在主义强调的是个人的直接经验(包括内省经验)在辩护中的作用,并不要求给予社会实践的外部辩护,因此,把内在主义叫做“信证主义”更为恰当。由于在英文中缺少一个与“信证”相对应的词汇,所以那些作者们只好用“证据”(evidence)勉强代之,这恰恰从另一个方面表明我们创造“信证”这个词是必要的。


三、对“知识”的概念辨析

现在,我们由“信念”或“相信”转到“知识”或“知道”上来。《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知道”的解释是:“对于事实或道理有认识。”这个解释也适合于“知识”,只需把其中的“认识”当作名词即可。[6]“知道”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知道”只是对于事实的认识,而广义的“知道”既包括对某些事实的认识,也包括对某些道理的认识。可以看出,广义和狭义的“知道”或“知识”与广义和狭义的“相信”或“信念”之间具有某种对应关系。为澄清知识和信念之间的对应关系,还需要对“事实”和“道理”的含义进行分析。

事实可分为两种,即经验事实和道德事实。如前所述,经验事实就是现实世界的事物及其经验属性,对于这种事实的认识主要依赖经验证据。与之不同,道德事实是现实世界的人或社会机构的道德属性,而对道德属性的认识只是部分地依赖经验证据,同时还需依赖道德判断。道德属于“应该”的范畴,经验证据属于“是”的范畴,正如哲学家休谟所说,“是”和“应该”这两个范畴之间的空隙只能缩小而不能抹平。这就是著名的“是-应该问题”,也叫做“事实-价值问题”。

关于经验事实及其道理的知识包括经验常识和经验科学,关于道德事实及其道理的知识包括道德常识和伦理学。相比之下,宗教和哲学特别是形而上学几乎与经验事实无关,与道德事实至多只有部分关联;其主要任务是说明某些道理,而且这些道理是关于某些抽象对象的。需要强调,讲道理的过程就是辩护的过程,直接引用经验证据也是一种辩护,是一种特殊的辩护,而从经验证据出发或从普遍原理出发进行逻辑推论则是更为常见的辩护。

经验知识有简有繁,简单如“我有一双手”,复杂如万有引力定律;前者属于经验常识,后者属于经验科学。只有经验常识可从经验证据中直接得出,而经验科学一般不能从经验证据中直接得出,还需要在经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逻辑推论,以此进行辩护。与经验科学相比,伦理学、哲学和宗教离开经验证据更加遥远,因而更多地依赖或严或宽的逻辑推论,而且其前提也未必是经验证据,往往是一些抽象的原理。由此可见,辩护对于任何一种知识的形成都是至关重要的,而经验辩护只是诸多辩护中的一种,并且只对经验知识是重要的,而对道德知识和宗教知识则是不太重要或根本不重要的。


四、信念与知识之间的关系

在有关盖梯尔问题的文献中,对知识或信念的辩护主要限于直接经验的范围,因而主要涉及经验知识。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经验知识只是知识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就表达过“美德即知识”的观点,[7]这个看法对后人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哲学史上,只有逻辑经验主义等少数学派把知识限于经验知识,并提出拒斥形而上学的口号。今天看来,这正是逻辑经验主义的最大失误之处,尽管它留下不少宝贵的遗产。

从总体上说,知识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即经验知识、道德知识和宗教知识。这里所说的“宗教知识”是广义的,包括准宗教性质的形而上学。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信念与知识之间的对应关系刻画如下:

从以上对应关系中可以看到,知识不同于信念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对道理的认识,而对道理的认识必须通过充分的辩护。可以说,知识=信念+充分的辩护。由于辩护在其性质或程度上区别很大,在语境主义的知识方案中又把一种特殊的辩护即最大辩护作为真实条件而给以强调,这便成为语境主义的知识定义,即:知识=信念+辩护+真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传统的知识定义JTB,只是二者对真实条件的解释有着实质性的不同。前面提到,在笔者提出的知识定义C-JTB中,真实条件被进一步解释为:在一定的语言共同体内得到主流意见的认可。

根据C-JTB,得到集体主流意见认可的辩护满足真实条件。尽管这个知识定义是为解决盖梯尔问题而提出的,但它同样适合于道德知识和宗教知识。例如,对于基督教共同体来说,“上帝存在”属于知识,因为《圣经》中对它的辩护得到那一共同体的集体主流意见的认可,因此,在那个语境中它是真的。再如,相对于一个社会共同体,“不要偷盗”也是知识,即一种道德知识,因为对它的辩护符合社会共同体的集体主流意见,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真的。与之不同,由于传统知识定义JTB的真实条件具有绝对客观的意味,因而难以将它推广到宗教知识或道德知识。在绝对客观的意义上,“上帝存在”或“不要偷盗”都不是真的,或者说,它们无真假可言。这表明,JTB作为知识定义过于狭窄了,不能把道德知识和宗教知识包括在内。C-JTB则避免了JTB的这一缺点,可以涵盖知识的全部领域。借用拉卡托斯的术语,以C-JTB为核心的语境主义认识论是一个进步的研究纲领,它能满足知识增长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Gettier, E. L.,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Analysis, Vol. 23, No. 6. 1963, pp. 121-123.

[2] Lewis, D.  “Elusive Knowledge”,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74, 1996, pp. 549–567.

[3] Cohen, S., “Contextualist Solutions to Epistemological Problems: Skepticism, Gettier, and the Lottery”,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76, 1998, pp.289–306.

[4]BonJour, L., Epistemology: Classic Problems and Contemporary Responses, Lanhan: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002.

[5]《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

[6] 波兰尼:《个人知识——迈向后批判哲学》,许泽民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

[7]《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

[ 8] 陈晓平:《盖梯尔问题与语境主义》,《哲学分析》2013年第4期。


注释:

[1] Gettier,E.,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Analysis, Vol. 23 (1963),pp. 121–123.

[2] Zagzebski, L., “The Inescapability of Gettier Problems,”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44(174)( 1994), pp. 65–73. 

[3] Lewis, D.  “Elusive Knowledge”,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74, 1996, pp. 549–567.

[4]陈晓平:《盖梯尔问题与语境主义》,《哲学分析》(待发)

[5]英语中关于“信念”的用法与汉语的用法大致相当,现以《韦伯大词典》(Webster’s College Dictionary, 1991)为参考,将有关条款翻译如下:信念(belief):1、所相信(believe)的东西,意见(opinion),conviction;2、关于某事物的存在或真相的相信(confidence),但却不能立刻得到严格的证实;3、信任(confidence,faith, trust),例如,孩子信任父母。4、宗教信条(creed)或信仰(faith)。

[6] 不难看出,这个解释是有循环定义之嫌的。因为“认识”和“知道”几乎是同义词,在英语中也是如此。不过,词典毕竟不是学术报告,我们不必苛求,只要能够从中发现一些线索即可。

[7]参见《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8-521页。柏拉图在其《美诺篇》借苏格拉底之口讨论了“美德是什么”的问题,虽然他并未明确地表达“美德即知识”的观点,但却明确地表达了“美德是智慧”,“美德是理性”,“美德在其可教性上是类似于几何学的”,等等。因此,学者们一般都把“美德即知识”的主张归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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