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在鼓吹君主立宪的文章中常常言必称英国君主立宪,但竟然对英国君权受限于臣民的历史事实或充耳不闻或附会歪曲,此诚令人匪夷所思
一百余年前的清末立宪运动为何不能像邻邦日本那样催生出一个近代化的君主立宪国家来,个中原因可谓纷繁复杂。陋见以为,立宪派在面对“君权与限权,此事古难全”的两难选择时,他们最终都自觉不自觉地舍“限权”而拥“君权”,此等对君权始终难以忍痛割爱的立宪认知及其实践,应是其中一项值得揣摩与玩味的重要因素。立宪派的忠君权、弃限权抉择表明他们对立宪的理解不无片面肤浅,甚至尚未登堂入室,至少对立宪之实质——限制君权缺乏应有的认知和信守。试以立宪派代表人物梁启超和汤寿潜为例,予以扼要分析,略陈管见。
在宣传和鼓吹君主立宪方面,“言论界骄子”——梁启超用心之多、笔力之健堪称近代中国无人能出其右。他先后发表了《各国宪法异同论》、《立宪法议》、《立宪政体与政治道德》、《宪政浅说》、《宪法之三大精神》等大量旨在呼吁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长篇短论。而其中最能代表梁启超对君主立宪认知的恐怕非《敬告国人之误解宪政者》(载《国风报》1911年第1期)莫属。在是文中,梁坦陈其目的在于“举宪政最重要之特质,且为吾国人最易生迷执者,敷陈其概以正告天下”。通读全文则不难发现,在梁启超的君主立宪思想中君权仅在形式上稍稍受到议院牵制,实质上与君主专制政体并无二致。权力如此不受限制之君主怎能“维新”出真正近代化的君主立宪国家呢?维新派如此立宪认知下的君主立宪运动又何以能为近代中国立出一个近代化的宪政国家来呢?
颇为吊诡的是,君权是否受到限制,此乃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之最大不同,梁启超对此有足够清晰的认知。他在此文中说:“专制国之君权无限制者也,立宪国之君权有限制者也。立宪之与专制,所争只此一点,而我国人士所最苦于索解者,亦即在此一点。盖我国数千年来之视君权无限制,几若天经地义。故一闻限制君权之说,即疑与侵犯君权同义,此最不可不辩也。”那他是如何辩的呢?梁指出:“立宪君主国所以行使君权之法式,皆以宪法规定之。而其宪法或由君主独断制定,或由君主谘询人民,从其所欲以协和制定,要之制定之者恒在君主。故无论其于行使君权之形式设何种限制,要之皆君主限制自己,而绝非受限制于臣民。”梁启超的此等辩说委实是罔顾人类君主立宪大量基本史实的唯心之论。
从远在西方的英国到近在东方的日本,有哪个君主立宪国家的君权不是受限制于臣民?又有哪个国家以君主主动自限的方式把君主专制国家推进至近代化的君主立宪轨道?君主自主地制订宪法来限制其手中原本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这不是痴人说梦那又是什么?对于三年前即1908年由君主光绪皇帝制定并发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梁启超应该还记得吧?在这个宪法大纲里,他能找到一条旨在对君权予以实质性限制的条款么?英国君主立宪发展史不就是一部君主迫于贵族臣民们的反抗和压力,而无奈地颁布一部又一部法律以限制君权、还权于民的历史么?梁启超在鼓吹君主立宪的文章中常常言必称英国君主立宪,但竟然对英国君权受限于臣民的历史事实或充耳不闻或附会歪曲,此诚令人匪夷所思。
不特此也。梁启超还告诫他笔下的易生迷执的国人说:“立宪国之君主,其行使立法大权,与专制国无以异也;所异者则以经议院协赞为限制而已……其行使行政大权,亦与专制国无异也;所异者则以副署大臣负责任为限制而已……议院与内阁,实立宪国君主所自设之以为限制自己之机关,其所以与专制异者,徒视此君主限制自己之机关之有无而已。”言为心声,既然如此说,那就表明在梁启超的君主立宪认知中,议院与内阁实乃不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纯执行性而非决策性机构,立宪之后立法权和行政权依然由君主掌控,议院和内阁只不过是扮演协赞与副署的角色罢了,它们并无实权。在英国,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议院与内阁行使,对这两项权力君主的功能至多也就是协赞和副署一下而已。在到底是谁扮演协赞和副署角色问题上,梁启超完全反英国君主立宪之道而行之。何以如此?他是不是为了“欺瞒”反对君主立宪的国人才如此歪曲事实呢?事情显然不是这样的,因为甲午一战中国丧权辱国于日本,尤其是日俄交战日本反胜于俄国被认为是“专制国之败于立宪国”后,君主立宪成为多数国人的深切诉求,反对君主立宪的顽固不化之徒实乃少数。职是之故,我们只能说梁启超对君主立宪的认知原本就是如此,他如此敬告国人的原因或许是为当朝君主分忧,担心对君主立宪望眼欲穿的国人真的要限制君权。
在接下来的篇幅中,梁启超对他所发明的“君权自限模式”涂脂抹粉、大加赞赏,认为它“最有利于皇室,且最有利于国家”,并安抚国人说“君权行使之自立限制与否,虽由君主所自择,而先帝所以必立此限制(按:指光绪皇帝的预备立宪)以贻子孙者,良非猥自贬抑,徒以有此限制,则国家与皇室两蒙其利,无焉则害亦如之”。他还征诸三代以来的一系列历史文献牵强附会地证明“此君权有限之理想,为我国尧舜孔孟所发明垂教,绝非稗贩之于他国”。
为何这么说呢?梁启超检读中国历代君权兴衰史后指出:“凡行专制政体者,必致大权旁落。专制之与大权旁落,如形影之相附而不可离,其本质则然也。”既然如此,那选择非专制的君主限权政体就不失为务实而明智了。他说:“若夫君权有限之立宪政体,则正所以拥护大权,而使之永无旁落之虞者也。”为什么君权在立宪政体下会永无旁落呢?因为在立宪政体之下, “议院不过一议决机关,除与政府交涉外,绝不能直接以发号施令于人民,天下又安有以不能发号施令之机关而疑于盗国柄者哉?”又因为“君权而将旁落于政府也,则议院限之使不得落;君权而将旁落于议院耶,则政府限之使不得落。既不得落于政府,又不得落于议院,则此权非常在君主之手而何?立宪政体之大精神,实在于是”。在梁启超眼里,君主立宪政体的要旨莫过于保障君权永固,所谓议院、政府不过是任由君主拿捏的工具罢了。
其实,梁启超的此等认知由来有自。十余年前,在《论戊戌八月之变乃废立而非训政》中他就质疑道:“君之所以为君者何在乎?为其有君天下之权耳。既簒君权,岂得复谓之有君?”这说明,在梁的思想观念中君和权完全是两位一体,凡君皆有权,无无权之君,君即意味着君权。既然对君权的认知是如此,那他在《各国宪法异同论》里的诸多论断堪称别出心裁就不奇怪了。他说:“行政权则政府大臣辅佐君主而掌之,立法权则君主与国会(即议院也)同掌之,司法权则法院承君主之命而掌之,而三权皆统一于君主焉。”在是文中他还认为:“凡各国君主皆称大元帅,有统率陆海军并总管军令之大权”,“凡君主有改正宪法及准驳法律之权力”,“凡君主有召集国会及开院、闭院、停会、延会并解散下议院等权力”,“凡君主有发布法律敕令、施行一切政务之权,又法院必奉君主之名,执行司法权”,“立宪各国,其政府大臣,得由君主任意黜陟”。此等“四凡一任意”足以证明,在梁启超的君主立宪政体下,君权依然高于一切、不受限制,在权力的广泛性和实效力方面,立宪政体下的君权和专制政体下的君权并无明显差别,甚至基本雷同。
值得一提的是,梁启超对此等雷同毫无隐瞒,相反他还“供认不讳”。在《宪政浅说》一文中他这样说道:“立法、行政、司法,总名曰统治权。统治权之体不可分,可分者乃其用耳。故有君主以立乎国会国务大臣审判厅之上以总揽此权,君主之行立法权,则以国会协赞之形式出之;君主之行行政权,则以大臣副署之形式出之;君主之行司法权,则以审判厅独立之形式出之。斯乃所谓立宪也。故三权之体皆管于君主,此专制国与立宪国之所同也。”
综上可知,在立宪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君主立宪认知里,君权完全不会因立宪而受到实质性限制,在君权问题上立宪国与专制国无异。不幸的是,在清末立宪派群体中,此等“君权无异”之立宪认知非梁启超一人之“专利”,相反,它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立宪派首领之一、当时与张謇齐名被时人并称“张汤”的汤寿潜,在君权问题上与梁启超委实“心有戚戚焉”。汤寿潜同样认为,专制国变为立宪国后君权依然如故,君权并不因立宪而受限制、遭剥夺。1901年,汤寿潜著成《宪法古义》一书,宣扬君主立宪思想。从他这本畅谈君主立宪的代表作就不难管窥其在君权与限权问题上的取舍。
在是书开篇序文中,汤寿潜就指出:“然则宪法者,民权之护符,而亦君权之后盾。或疑立宪之有损于君权,非真知宪法者也。”是故,名义上《宪法古义》所解析的宪法是君主立宪主义宪法,但实则是君主权力照旧不受限制的君主专权宪法,是君权依然至上、至尊的伪君主立宪宪法。《宪法古义》对君权的阐述集中在卷一“元首之权利”篇中。该篇列举了君主所行使的十个方面的权力。从其规定上看,身为国家元首的君主事实上总揽国家所有统治权。君权不受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神圣不可犯——犯者如犯其国。”汤寿潜指出:“今立宪国民其于元首也尊之、亲之、保护之。尧民之颂尧者曰‘仁如天,智如神’。宪法定之曰‘神圣’,其所以重视君身者亦至矣哉。”《宪法古义》确定君主人身神圣不可侵犯,表面上看是赋予君主人身豁免权,实则是为君主行使不受制约之专断权力提供人身基本保障。准此,与其将此条规定定性为君主所享有的权利,毋宁把它视为君主所行使的一项权力——为实施其它权力提供无人身之虞的基础性权力。
(2)“召集议会且命开会、停会、闭会及解散之权——全国精神汇于议会,议会聚散命于君主,能守宪法无权有权。”在汤氏君主立宪政体下,君主对议会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近代立宪制度之真谛在于代表民意的议会可以切实有效地制衡君主。汤氏《宪法古义》恰恰把君主和议会之间的权力关系颠倒过来,从而使议会限制君权的近代君主立宪之精髓化为乌有。
(3)“提议法案、裁可法案、公布法令之权——三法鼎峙有利无弊,议行此制仍待君命。”《宪法古义》的此项规定实际是将议会立法权拱手让与给君主。在汤寿潜的君主立宪政体之下,立法权不属于议会而归属于君主。
(4)“宣战、讲和、结条约之权——外交变幻贵乎独断,财政、商约必关议院。”汤寿潜坚信:“宣战、讲和、结条约皆君主对外之权也。君主为一国之代表,故有对外之实权。”宣战、讲和及缔结条约等对外实权由君主一人“独断”,此诚君主非“虚位”而握实权之明证。而掌握外交实权的君主还是真正近代化的立宪政体下的君主么?
(5)“统帅海陆军之权——大事惟戎,将兵将将,虽不临阵,厥权无恙。”汤寿潜《宪法古义》里的此等规定,是把国家武装力量领导权授予君主一人。军事领导权是一国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此等权力在近代化的君主立宪国家是绝不容许君主染指的。
(6)“任官免官之权——法官以外唯君主命。”此条规定将法官以外的各类官员人事任免权赋予君主。君主享有如此之广泛的人事任免权,此诚真立宪国家不可想象之事。毕竟,人事任免权直接攸关着权力意志的贯彻与执行。然而,在汤寿潜的君主立宪政体之下却理所当然,汤的这种君主立宪政体还是君权受到极大限制的近代化的君主立宪政体吗?
《宪法古义》除在卷一中将上述几类权力授予君主外,还在卷二“行政大臣”篇中将国家行政权授予君主。在汤寿潜眼里,行政大臣不过是“分之君劳,亦任之君责”的角色而已。他分析说:“行政者,与立法权对立者也。首长唯君主,君主力有所不给,于是分置大臣以辅其成。立法之权不可分,行政之职不可不分。”《宪法古义》将国家行政权完全授予君主,行政大臣受命于君主,对君主负责。如此规定就意味着行政权像立法权一样实际上由君主一人操控。在汤寿潜的立宪词典里,所谓君主限权诚然是想所未想的天外之音。
对于汤寿潜在《宪法古义》中用我国古典文献资源所分析阐述的君主立宪观点,曾留学英伦两年有余的严复先生颇不认同,评论说“十三经二十七史皆其傅会材料,名为尊我,实则大惑”。他同时指出:“自由立宪,限制君权,议立大典,定国民应享权利等语,皆五百年来产物,非西国当日所旧有者,不可取论以前之世局。今如有人,谓汉祖入关,为除专制,黄巢革命,乃伸民权,诸公闻之,必将大笑。”面对严复的立宪进化说,汤寿潜的宪法为中国所固有说委实令人感叹汤寿潜对于宪法是否入门,而他有关君权不受限制的君主立宪论又证实他对立宪的理解堪称依然停留在近代以前的中古君主专制时代。
作为清末立宪派的代表人物,梁启超和汤寿潜无疑位于他们那个时代最有政治头脑和世界眼光的先进国民序列。而就是他们,对君主立宪的认知尚且停留在君权依然如故、绝对不受限制的幼稚层面与肤浅阶段,完全不能理解或曰不愿相信立宪之关键在于限制君权。从其鼓吹君主立宪的文章中,我们所能看到的不是制衡君权,而是君权永固;不是人民权利,而是君主权力;不是民主政治,而是君主政治。既然立宪派宵旰忧劳倡导的君主立宪政体依旧是君主统帅国家所有权力的伪君主立宪政体,那君主虚位、权力分立、人民有权的近代化君主立宪国家当然不可能在他们的鼓吹中建立起来。
对于何谓立宪,与梁启超、汤寿潜同时代的启蒙思想家严复给出过自己的答案。他说:“夫立宪义法固繁,而语其大纲,要不过参用民权而已。不过使国中人民,于政府所为之事,皆觉痛痒相关而已。”斯言诚哉。民权者,人民享有基本人权也。民权乃是近代各国立宪运动的关键词,是否“参用民权”成为各国立宪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遗憾的是,不管是梁启超还是汤寿潜在其君主立宪认知中均未曾意识到参用民权。民权是制约君权的天然手段,民权中蕴藏着个人自由,它具有巨大的能量足以使国家慢慢地走向富强,对此等民权的价值与功能,梁启超和汤寿潜等立宪派人士缺乏应有的认知。个中的关键在于,其君权必须保留并不受限制的君主立宪思想使他们在实践中自动屏蔽了人民,从而导致立宪派始终是在向君主一人而不是向天下万民在诉说立宪的光荣与梦想。君主立宪简言之就是君主限权。向君主吁求限制君权,那是与虎谋皮,向人民呼喊限制君权,才有可能功成事立。为君主立宪摇旗呐喊的梁启超、汤寿潜等立宪派人士,注定不可能将清朝专制政体推上近代化的立宪轨道,因为他们坚持君权不动摇,因为他们不曾认识到民权的力量。
“孔子三月无君,则皇皇如也。”(《孟子·滕文公下》)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终究是在千年儒家尊君文化中浸淫和成长起来的,要他们在外敌坚船利炮的冲击下果断迅速地与统治主宰中国两千余年的专制君主彻底决裂,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昔日袁世凯宪法顾问古德诺博士曾言:“一国必有其国体,其所以立此国体之故,类非出于其国民之有所选择也。虽其国民之最优秀者,亦无所容心焉。盖无论其为君主,或为共和,往往非由于人力,其于本国之历史习惯与夫社会经济之情状,必有相宜者,而国体乃定。”(《共和与君主论》)正所谓旁观者清。品读置身局外的美国人古德诺的此等观察评语,我们不但不会苛求于梁启超和汤寿潜等立宪派历史人物,而且难免要对他们的君主立宪并不意味着限制君权的错误思想认知充满着理解式的同情。毕竟,真正决定清末君主立宪运动成败的不是梁启超、汤寿潜等立宪派人物在君权与限权之间何去何从,而是清末之前我国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文明习惯,以及清末立宪运动发生时我国社会总体的政治、经济及文化发展状况。而这些恰恰不是立宪派人物所能左右和控制的,不宁唯是,他们自己的思想言行如何归根结蒂都决定于此等历史习惯和社会经济状况。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