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练军: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论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87 次 更新时间:2024-03-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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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  

 

内容提要:作为一门深具中国特色的新兴学科,纪检监察学当务之急是构建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由理论学科、解释学科、实务学科和历史学科四类学科组成,各类学科都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学科范畴和理论话语。纪检监察学学术体系可以划分为表层的知识体系和深层的理论体系,其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复合构造。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的中国特色至为鲜明,它主要由政治类话语、学术类话语和政策类话语三种话语构成,不同话语之间具有一定的互释性。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可谓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的内核,本土性与融贯性乃是其根本特质。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体制机制创新。

关键词:纪检监察学 学科体系 学术体系 话语体系 自主知识体系

 

纪检监察学是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产物,是新时代所形成的一门新兴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2022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将纪检监察学纳入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使之获得了国家认证的独立学科身份,正式成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对于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而言,当下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建构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作为一门中国特色鲜明的新设学科,纪检监察学的“三大体系”建设没有任何外来的经验可供借鉴参考,只能立足于中国的纪检监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提出具有主体性和原创性的理论观点,形成彰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本文拟从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命题出发,就纪检监察学的“三大体系”构建问题展开探究,以期助力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纪检监察学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构筑方案

学科体系在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学科体系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依托,学科体系不扎实,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就是无源之水;学科体系的中国特色不鲜明,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就是无本之木。”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规范纪检监察学学科研究的行为准则体系,又是支撑该学科发展与完善的基础结构体系。对于构建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而言,当下最迫切的课题是作为一级学科的纪检监察学应当包含哪些学科。构建布局合理的学科体系,既是为学科制度奠定物理结构之基,又是为学科制度搭建精神寄托之所,其意义不言而喻。综合比较既有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纪检监察学的众多学科可以划分为四类,即理论学科、解释学科、实务学科与历史学科。各类学科都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学科范畴和理论话语,它们共同构成系统、科学的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

(一)理论学科:致力于凝练纪检监察基本原理

像所有其他一级学科一样,纪检监察学也需要对有关纪检监察的基本原理及其思想学说展开研究,并形成一类独立的学科——纪检监察理论学科。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促使我国宪法层面上的国家机构出现结构性调整,监察委员会成为新的宪法机关,其行使的监察权属于一种新型的中国式宪法权力。这种国家治理结构的转型离不开先进理论的指引,而作为一种反腐倡廉新形态、新实践,纪检监察也需要创造出解释、发展和完善这种新形态、新实践的新理论。“一切伟大的政治转型都是由法哲学推展或伴行的。”纪检监察学必须对推动或伴行改革的法哲学展开深入探究,为改革本身提供更多的学理支撑和正当性证明,此乃纪检监察理论学科的基本使命。而该学科在纪检监察学科体系中居于轴心地位,能够成为所有其他学科的共同关注对象,其他学科自觉汲取该学科的创新理论,其原因亦在于它们都有服务于改革实践的使命。

纪检监察理论学科聚焦于有关纪检监察的基本概念、纪检监察制度构造和权力监督科学的方法论反思。对于纪检监察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原则性问题,理论学科要积极予以回应,并将之作为构筑新理论、新学说的出发点,进而直接对纪检监察实践发挥应有的理论指引功能。在基本概念方面,理论学科重点阐发党内监督、政治监督、监察监督、执纪执法、留置、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四种形态”以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纪检监察制度构造方面,理论学科主要分析纪检监察的领导体制、纪检监察的运行机制以及纪检监察与司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在权力监督科学方面,理论学科重点探究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国家学说、古代监察思想、现代权力监督学说等。与此同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纪检监察、党的自我革命等内容,属于当代中国有关纪检监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纪检监察理论学科当然要将之纳入研究对象。理论学科所概括归纳出来的价值理念、实践经验、程序原则等,对于其他二级学科以及纪检监察工作实践都将发挥重要的理论指导功能。

纪检监察理论学科的学科方向主要有:纪检监察的概念、属性和基本范畴;纪检监察体制的构造及其原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和国家权力架构中的性质和定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一般规律等。针对这些学科方向展开研究,纪检监察理论学科就能从丰富生动的纪检监察实践个性中抽象、升华和提炼出具有普遍性的纪检监察理论,为“反腐败”这个世界难题贡献富含实践价值的“中国理论”。

(二)解释学科:专注于诠释纪检监察规范内涵

与政治学、中共党史党建学相比,纪检监察学的一个鲜明特征在于它是一门受规范约束的学科,或者说它是立足于纪检监察规范的规范解释学科。正如纪检监察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纪检监察规范之规定一样,纪检监察学也不能抛开纪检监察规范,而务必将之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通过解释纪检监察规范来推动它的适用,以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因此,有学者强调:“纪检监察学作为‘规范科学’,不是‘通识’,而是一门关于解释的学问,是中国共产党构建的一门职业知识体系”。在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中,规范解释学科是一门绝对不可或缺的学科。

根据性质的不同,纪检监察规范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有关纪律检查的党内法规即纪检规范,另一类是有关国家监察的监察规范。像《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都是典型的专门规范纪检工作的党内法规。为了推动纪检规范的适用,就不能不对之予以解释。纪检规范解释旨在厘清纪检规范的文本含义。在理论上,解释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即不排斥任何组织和个人解释纪检法规。不过,有权机关即纪检规范适用机关的解释是一种真意解释,也就是一种阐明纪检规范规定文本及其精神的职务行为,而其他任何主体的解释都不属于真意解释,对外没有规范效力。纪检规范解释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对于纪检监察学科体系的发展意义重大。运用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来明晰纪检监察规范的具体内涵与外延,此乃纪检监察解释学科的一项基本任务。不少学者将纪检监察解释学科中的监察规范解释认定为监察法学。它是一门以监察法律规范和监察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着重讨论《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监察规范的解释及适用问题。以此类推,对于纪检规范的解释也可以定性为纪检法规学。监察法学和纪检法规学并不是两门彼此严格独立的学科。正如纪检规范与监察规范之间的衔接务必畅通无阻一样,纪检法规学与监察法学之间应当朝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真正把纪检规范解释与监察规范解释贯通起来。“解释始终都与当下法秩序的整体以及作为其基础的价值标准密切相关。”党的纪检规范和国家监察规范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在规范旨趣和价值理念上具有一致性,因而,如何实现纪检规范解释与监察规范解释之间的贯通,最多是个解释方法问题,而非原则立场问题。

(三)实务学科:着眼于破解纪检监察实务难题

作为一门实践驱动型学科,纪检监察学是典型的经世致用之学,它以服务纪检监察实践的需求为职志。纪检监察学是我们党自我革命、自我监督丰富实践的规律总结和理论升华,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纪检监察学务必紧紧围绕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一核心议题展开。在工作过程中,纪检监察人员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其中有些是纪检监察规范和纪检监察实践经验都难以化解的疑难问题。不管是老问题还是新情况,纪检监察学都不能回避,而应努力为种种疑难杂症的有效破解提供理论支撑和可行方案。因此,如何设立着眼于破解纪检监察实务难题的应用性学科,是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的一道“必答题”。

纪检监察实务学科面临的实务问题比较庞杂。比如,检举、举报线索处置与管理问题,谈话、询问和讯问技巧问题,大数据调查方法运用问题,在监察审理过程中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机制问题,审理部门证据补查的模式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监察机关审理职能对调查职能的监督制约问题,职务违法犯罪中互联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技术鉴别问题,纪检监察过程中获取的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问题,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办案的模式问题等。这些疑难问题并不是纯粹的纪检监察理论问题,也不完全是纪检监察规范的解释问题,而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实践操作问题。创设独立的纪检监察实务学科,旨在及时有效地化解诸如此类的实务难题。

关于纪检监察实务学科的课程,可以设置执纪检查与审理实务、监察调查与审理实务、纪检监察谈判技术、纪检监察证据科学、纪检监察信息技术、纪检监察审计、犯罪心理学、文书规范制作、实用报告写作等。它们中的多数定位为专业必修课,少数属于纪检监察学的选修课。

(四)历史学科:笃志于弘扬优秀纪检监察文化

我国的监察法律文化在人类文明史上独树一帜、悠久璀璨。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提出了“治天下之要,存乎除奸;除奸之要,存乎治官”的监察官吏思想。此后历朝历代都建立了“人君耳目,俱握雄权”的监察制度。到了清朝更是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监察法体系,其中的《钦定台规》收集了清朝历代皇帝颁布的监察规范,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部监察法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和发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系统研究中国历史和文化,更加需要深刻把握人类发展历史规律,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汲取智慧、走向未来。”纪检监察学应当设置纪检监察历史学科,系统梳理、归纳我国古代和近代监察制度的经验智慧,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对于纪检监察学的历史学科,有学者称之为纪检监察史学,主张分设纪律检查史和监察史两个方向。也有学者将相关内容纳入廉政学这一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中,主张廉政学一方面涉及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另一方面涉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廉政历史、廉政制度以及古今中外廉洁文化等。可见,既有的讨论亦充分意识到纪检监察传统文化,应当在纪检监察学科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纪检监察历史学科可以设置中国监察法制史、党纪检查史、中外权力监督比较史等课程。

二、纪检监察学学术体系的复合构造

对于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来说,学术体系的构建实乃重中之重。学术体系主要由知识、理论等元素组合而成,其中表现为系统性信息的知识是学术体系的载体,而表现为思想观点的理论则为学术体系的基础与原点。纪检监察学学术体系的内部构造,可以划分为表层的知识体系和深层的理论体系。由于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都呈现出复合结构,因而纪检监察学学术体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复合构造。

(一)知识体系的内在构造:纪检、监察两种知识体系及其融贯

尽管在监督对象和价值目标等方面,党内纪检与国家监察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但在性质上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力监督行为,且正因为性质有别,所以,党内纪检和国家监察既不可相互取代,又不能合二为一,最佳的结合方式是合署办公、一体推进。可以说,纪检监察的实践状况决定了纪检知识体系和监察知识体系,一方面彼此具有明显的自成体系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它们相互之间又不像“井水不犯河水”那样毫无关联,相反,两者需要携手合作、融会贯通,进而呈现出一种新形态的纪检监察知识体系。

“法学学术体系的载体主要源自一国制定的实定法。”像行政法学等传统法学一样,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同样是实定法,即纪检规范和监察规范。尽管二者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价值目标、规范对象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但它们属于定位和功能差异互见的两套规范体系,在制定主体、适用范围、保障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不可等同视之。(1)在制定主体方面,纪检规范承载的是党的统一意志,制定依据是党章,制定主体是党的组织机关;而监察规范彰显的是国家即全体人民的意志,制定依据是宪法,制定主体是国家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在实施保障方面,纪检规范主要依靠党的纪律来保证实施,而监察规范主要由国家机关来保障实施。也就是说,前者具有鲜明的自律性,即党通过党内法规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而后者本质上是一种他律性规范,具有鲜明的外部强制性。(3)在制度理念上,纪检规范规定义务优先,将约束行为与调整思想相结合,具有从严从紧的特质。(4)在规定内容上,纪检规范一方面对党员干部的限制性规定比国法要多得多,另一方面对党员的要求比国法对公民的要求又高得多。

综上所述,纪检规范与监察规范实乃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分别以之为基础所生成的纪检知识体系和监察知识体系,属于两种不同的知识类型。围绕着前者的制定、解释与适用所形成的一套逻辑自洽、系统完备的知识体系,就构成了纪检知识体系。而针对后者的制定、解释与适用所建构起来的一套逻辑自洽、系统完备的知识体系,则为监察知识体系。在纪检知识的形成过程中,理想信念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在监察知识的产生过程中,强力制裁始终是其坚强后盾。纪检知识体系与监察知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彼此独立的。

然而,两种知识体系的相互独立并不排斥它们之间可以串联贯通起来,形成一种新形态的知识体系——纪检监察知识体系。它生成于纪检知识体系和监察知识体系的融会贯通,但又可以独立于二者。如此一来,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就呈现出三元构造,即由纪检知识体系、监察知识体系和纪检监察知识体系组合而成。纪检监察知识体系聚焦于执纪执法贯通问题,即如何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一体推进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如何“建立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运行机制,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既依纪进行纪律审查,又依法进行监察调查”;如何“抓好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的人员融合和工作协调,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作为一种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和新机制,纪法贯通的本质在于党内纪律检查权、国家监察权、国家检察权和国家审判权的协作与配合,它要求“纪”“法”两套机构在组织、人员及其职能等方面的有效整合,需要从立法、组织和程序等方面为之提供充足的融贯保障机制。凡此种种,都是纪检监察知识体系必须面对的问题,而解剖这些问题并从立法、组织、程序等维度为之提供可行方案所形成的所有信息,即构成了纪检监察知识体系的基本内涵,它们属于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理论体系的内在构造:四个层级理论的环环相扣

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发展和完善理论体系是构建纪检监察学学术体系的“头等大事”。纪检监察学理论体系的内在构造特征表现为四种理论的层级化铺陈,它们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理论圈。

1.元理论: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纪检监察制度就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创设而来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实行三权分立,它奉行的是议行合一原则,主张一切权力都要接受监督,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他们“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列宁不但在党内建立了监察机关,而且在苏维埃政权内设立了工农检查院,两者本质上都是“治权”机关。列宁强调,“工农检查院本来就是为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而设的,它的活动应毫无例外地涉及所有一切国家机构:地方的、中央的、商业的、纯公务的、教育的、档案的、戏剧的等等——总之,各机关一无例外”。既然治权的对象范围如此广泛,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就不能不加强工农检查院的力量,它应当与党的监察机关“合并”“结合”。列宁接着指出:“对于活动范围这样广,又需要活动方式非常灵活的机关,为什么不能容许它用特殊的形式把党的监察机关同苏维埃的监察机关合并起来呢?我看不出这里有什么障碍。而且我认为,这种结合是顺利工作的唯一保证。”“用特殊的形式”把两个功能同质的机关“合并起来”,这不就是我们正在躬行践履的合署办公么?由此可知,早在一百年前,为了强化权力监督,列宁就提出了党内监督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思想。马克思主义有关权力监督的理论学说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它们在当代中国纪检监察学理论体系中居于元理论地位,是其他理论及整个纪检监察制度的思想源头。

2.原点理论:大党独有难题理论

从上述元理论自然可以推导出原点理论。所谓原点理论,是指由点到面、由面到整体的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理论。世间万事万物都是从一个点开始的,探讨纪检监察学学术体系同样可以从它的原点出发,再一步步深入下去。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提出“大党独有难题”,它是一个极具原创性的政治命题。围绕着破解该命题所形成的种种思想观点,就是大党独有难题理论。之所以称之为纪检监察学的原点理论,是因为没有大党独有难题就不可能有纪检监察学的问世,它是纪检监察学“发生学”意义上的原点。破解此等难题实乃纪检监察学的初心使命。

“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新征程,大党独有难题堪称党和国家面临的最大问题,全党乃至全国上下最实际的呼声莫过于尽快破解大党独有难题。关于大党独有难题的基本内涵,习近平总书记用“六个如何始终”予以最权威的阐发: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这“六个如何始终”均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饱含着科学的理论思维,为丰富和发展纪检监察学理论体系指明了方向。系统剖释“六个如何始终”背后的历史成因、思想内涵及破解之道,乃大党独有难题理论的根本任务,也是纪检监察学理论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3.基础理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理论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围绕着该论断所形成的一系列理论思维成果,就构成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理论。它属于纪检监察学的基础理论,是依据原点理论展开的次级理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的新经验、创新发展的新理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理论,形塑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政关系的新认知,指明了纪检监察体制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发展方向。该理论主要探讨的内容有: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各自的基本内涵及其差异性,二者在目标、结构和体系等方面的统一性,以此来论证二者有机统一、合作治理的必要性;从功能主义视角分析和认识两者“有机统一”的内涵和外延,“有机统一”应当具有消除治理盲区、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能等功能,并由此出发来明确二者有机统一的基本方向与具体问题;从“动态”与“静态”等所有可能的维度,审视推进二者有机统一的具体路径、机构调整及相应制度完善。“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国法与党规之间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相互保障的唇齿相依关系。纪检监察学理论体系建设应当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理论为基础,藉此提升其理论体系的格局和视野,厚实其知识体系的根基与广度。

4.应用理论:一体推进“三不腐”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出一体推进“三不腐”,是新时代关于纪检监察反腐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一体推进“三不腐”理论,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行铁腕反腐并取得压倒性胜利后,对纪检监察反腐工作进行实践总结和理论反思的产物。这是在深刻领悟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中华优秀传统监察文化以及我们党百年纪检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是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与新时代纪检监察反腐斗争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没有党对反腐败斗争严峻复杂形势及其变化规律的清醒认知与深刻把握,就不可能有一体推进“三不腐”理论的问世。该理论充分体现了内因与外因、量变与质变、自律与他律的辩证关系,揭示了中国特色纪检监察体制反腐的行动逻辑。

在一体推进“三不腐”理论中,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是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有机整体。不敢腐是底线,强调的是惩戒后果,它是借助于严明的党纪和刚性的国法,来实施高压惩治,产生震慑效果;不能腐是关键,强调的是专责监督,它聚焦于纪法完善、权力规范、监督到位,使所有的公职人员因制度完备而难以施行腐败;不想腐是觉悟,强调的是廉政教育,要求党性淬炼尤其是党的宗旨及理想信念教育达到一定的水准。一体推进“三不腐”,必须认识到多主体协同反腐的必要性及其运动规律,将协同精神贯穿于纪检监察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及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其基本策略与路径包括: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多主体协同体系、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一体化体系;顶层设计和分层践行对接顺畅,构建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协同机制和反馈调节机制。《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29条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可见,一体推进“三不腐”已然从理论走向实践,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法定”的工作方式。

三、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的基本类型

纪检监察学的学术体系需要通过其话语体系来呈现、表达和传播,因此在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中,话语体系的构建同样不容小觑。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是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的特有标识,是纪检监察学不可或缺的一种身份符号。纪检监察学的话语体系主要包括概念、范畴、命题、论断、术语等,它们既是纪检监察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其重要构成元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作用,要注意加强话语体系建设。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源自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的中国特色非常鲜明,是一个由政治类话语、学术类话语和政策类话语构成的有机整体。

(一)意识形态的构筑:政治类纪检监察话语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是其首要属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时刻注意围绕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履行检查、监督、调查职责,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在各领域全过程贯彻落实。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其政治性主要体现在,它务必服从和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需要。本质上,创设纪检监察学科属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由此决定了构建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首要的是构筑全面从严治党政治类话语。

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以全面从严治党为引领的政治意识形态话语,在话语体系中居于毋庸置疑的“主角”地位。曾有学者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学话语词汇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政治”“中央”“党中央”“国家”“马克思主义”等极具特色的词汇,属于遥遥领先的高频词,体现了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在构建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过程中,我们必须自觉站稳意识形态立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总结并系统阐述新时代有关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新话语、新论断、新表述,藉此来形成纪检监察学的政治话语体系,筑牢纪检监察学思想政治防线,坚守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阵地。

纪检监察学的政治类话语中最典型的当属“党的领导”和“自我革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纪检监察工作最直接的目标就是加强党的领导,为此它自身就必须全面强化党的领导。其中,自我革命就是一种最为彻底的强化党的领导的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为我们党所找到的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自我革命就是补钙壮骨、排毒杀菌、壮士断腕、去腐生肌,不断清除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防止人亡政息”。在党的领导、自我革命话语体系下,有党性、党风、党纪、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打虎”“拍蝇”“猎狐”“围猎”等林林总总的政治话语。

通过一系列政治类话语的有机组合,就可以为纪检监察学筑牢一条意识形态防线,使纪检监察学始终是一门致力于探究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在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中,政治类话语是灵魂,统帅着学术类话语和政策类话语;而后两者实际上是前者的分支展开,是服务于前者的下位话语。

(二)学科知识的传承:学术类纪检监察话语

如上所述,纪检监察学是一门法解释学意义上的规范科学。纪检监察学学术话语是通过对纪检监察规范予以规范解释所形成的知识话语,它旨在生成体系化的纪检监察学科知识,将之传承下来、传播出去,并在实践中发挥规范化功能。学术类纪检监察话语主要表现为以纪检规范和监察规范为基础的概念、范畴、术语等。它们中的大多数是世界各国法学学科所没有的,因而,纪检监察学学术类话语最能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学术话语是承载特定理论知识和价值取向的语言系统,它本身蕴含着强烈的主体意识与思想旨趣,是理论构建、价值确认和文化生成的重要原材料。

纪检监察学的学术话语包括但不限于监察权、监察对象、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监督检查、监察调查、监察处置、同步录音录像、留置、非法监察证据排除、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补充调查、复审、复核、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赔偿、反腐败国际合作、党内问责、纪律处分、约谈、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立案审查、监察审理、巡视巡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等。最能承载纪检监察学学科内涵及其特质的正是其学术话语。在此以留置和党内问责两个话语为例来深入检视纪检监察学学术话语的特性。

《监察法》第22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条件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同样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是实现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纪检监察实践中,出现了以留置为中心的一系列学术话语,如被留置人员、留置场所、留置看护、留置期限、可变更性原则、留置中心主义等。“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作为纪检监察学学术话语的留置,不但表征着纪检监察学这门学科在术语上的革命,而且意味着在强制措施方面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工作更富有法治精神。

党内问责也是纪检监察学的一个重要学术话语。重视责任担当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品格和优良传统。列宁曾指出:“领导者不仅要对他自己如何领导负责,而且要对他所领导的人做的事情负责。”党内问责乃是解决各种矛盾问题和提高党的治理能力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内各项问责制度。作为一种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负面评价,党内问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原则,它们实际上都是党内问责话语体系的一部分。此外,还有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等话语。

(三)工作尺度的把控:政策类纪检监察话语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政策是立法的依据,是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指导。”除了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外,纪检监察工作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纪检监察的各项政策。纪检监察政策对于纪检监察实践发挥最直接的指导作用,它有助于纪检监察人员精准把控纪检监察工作尺度,顺利完成一定时期内党所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的任务与使命。因而,政策话语同样是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种形态”“三个区分开来”“关键少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立足于小、立足于早等,都是典型的纪检监察政策话语。在此以“四种形态”“关键少数”话语为例,藉此管窥纪检监察政策话语的功能与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第7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从性质上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针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指导性政策,旨在对党员干部的不当行为依据其情节、性质予以分类处理而避免“一刀切”,对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纪律轻处分、职务重处分和立案审查,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对症下药”的科学态度、“过罚相称”的法治理念和“治病救人”的人文精神。《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31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来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由此可知,作为一种纪检监察政策话语,“四种形态”已然得到了党内法规的全面认可,成为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的一个重要元素。

与“四种形态”一样,“关键少数”也是一种颇具代表性的纪检监察政策话语。领导干部既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反腐成败之关键。“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事实证明,在“关键少数”上做好文章,的确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一把手”则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因而“一把手”是纪检监察机关最为重要的监督对象,一把手监督难题也自然成为纪检监察的“心头大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可见,作为纪检监察政策话语的“关键少数”,里面包含着领导干部、“一把手”“好干部”“阶下囚”“围猎”等众多话语。

纪检监察学政策类话语与政治类话语、学术类话语并非各自孤立地存在,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政策类话语是政治类话语在工作实践中的具体展开,前者受后者的约束;另一方面,政策类话语对学术类话语的内涵又具有一定的形塑作用,政策类话语的变迁乃是学术类话语推陈出新的动力之源。

四、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的内核

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只能从鲜活的纪检监察实践中提炼而来,其主体性与原创性浑然天成、不证自明。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是纪检监察学的时代使命和根本目标,是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自主知识体系堪称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的内核和灵魂。

(一)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意义

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征程上,科学构建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进而开辟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新境界,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一,构建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有利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的中国化时代化。作为一门探究党和国家权力监督的新兴学科,纪检监察学以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监督学说为指导。不过,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因而,对于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我们必须要有科学的态度,要把它与作为专责监督的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的传统监察文化相结合,努力推进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的中国化时代化。与此同时,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来指导当代中国的纪检监察实践工作,以使理论在指导实践中发挥能动作用,实现质的飞跃。

第二,构建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有利于激励纪检监察学坚持问题导向、实现理论创新。“新兴学科是在实践需求的呼唤中产生的,也必然要在解决实践问题的经验和反思中成长,从实际出发、从问题入手的原始创新,是发展新兴学科的唯一选择。”作为新兴学科的纪检监察学,必须虚心聆听纪检监察人员的内心声音,主动回应纪检监察机关的实务呼唤,积极研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重大而又急迫的问题。唯有如此,方能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脉络,找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规律,推动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

第三,构建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有利于培养德才兼备的纪检监察法治人才。“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事实上,有关纪检监察的党规国法都对纪检监察人才提出了明确的职业规范。例如,《监察官法》第12条规定,监察官必须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纪检监察人才是一种需要接受实践考验的实践型人才。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纪检监察人才,首要的当然是向他们传授自主的纪检监察知识体系。对于实践型纪检监察人才的养成而言,自主的纪检监察知识体系应当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二)自主知识体系的源泉: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追根溯源,纪检监察学的自主知识体系乃是我国纪检监察实践土壤培育出的一朵理论之花,“是中国共产党破解自我监督这一世界级难题,破解国家治理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的体系性表达”。离开了纪检监察的实践土壤,就不可能形成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朵理论之花更不可能破土而出。纪检监察实践土壤的主要“成分”就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入分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既是建构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的必要条件,又是精准诠释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前提。

党内纪检制度早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创建之时就初具雏形,之后建立了专门从事纪检工作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而国家监察制度在我国更是有着千年未曾中断的悠久历史。不过,将党内纪检与国家监察进行深度融合,进而形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加强反腐倡廉所打造的“纪检+监察”新格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旨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开创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新形态,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方式的迭代升级。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涵作了全面阐述:“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均强调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组织是党的纪委和国家监委。这两个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使党内纪律检查与国家法律监察真正实现了“一体化”。合署办公后的纪委和监委,事实上变为一种独立的新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在性质上它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实践,是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及其内核——自主知识体系的源头活水。因而,以纪检监察机关为核心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如何运行得更为顺畅,其监督效能如何发挥得更好,正是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的重点关注对象,而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亦发源于此。

(三)自主知识体系的特征:本土性与融贯性

作为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内核的知识体系之所以是自主的,盖因它具有极为强烈的本土问题意识和异常雄厚的本土实践基础。职是之故,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带有鲜明的本土性特征。

第一,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烙上深深的中国印记。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发轫于我国特有的纪检监察制度实践,其他国家或地区尚未有作为独立一级学科的纪检监察学,也自然没有所谓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建构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只能依赖于本国的纪检监察实践。因此,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是且只能是立足于本土资源的一种中国式知识体系,它从内到外都带有鲜明的中国性。这种中国性的知识体系,一方面渊源于中国千年监察法律文化传统,另一方面得益于百年来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与我国纪检监察反腐实际相结合所集成的纪检监察理论和实践经验。从概念范畴、基本原理到规范解释,中国式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都与西方国家基于权力分立制衡体制的知识体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第二,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显著的实践性。“我们可以坚定地认为科学知识具有内在价值,然而,对知识的追求却不是一个洁白无瑕的游戏。”在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过程中要自觉培育自主知识体系,因为它不是一种纯粹的智力游戏,而是为纪检监察实践服务的,要坚持实践导向,具有显著的实践品格。满足新时代纪检监察实践对理论知识和专门人才的需要,乃构建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的终极使命。所有知识体系都产生于某一确定的真实生活空间,唯有领悟到该生活空间的独特性,才能充分把握孕育其中的知识体系。新时代波澜壮阔的纪检监察反腐倡廉实践,正是催生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真实生活空间。反腐败是我们党自我革命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服从和服务于重大政治斗争的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必须具有指导反腐工作、化解反腐难题的实践秉性,而不能是纸上谈兵的所谓无用之用。

除了本土性之外,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还具有融贯性特征。纪检监察学不是纪检学(纪律检查学),也不是监察法学,而是由“纪检+监察”组合而成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本质上,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所拥有的知识体系必须是多学科知识的有机融合,没有纪检学与监察法学知识的有机融贯,纪检监察学就不可能真正形成自主的知识体系。在理论渊源、规范基础等方面,纪检学的知识体系和监察法学的知识体系有一定的差异,对此纪检监察学固然不能忽视。但是,在思想理念、价值目标、领导体制、技术手段等方面,纪检学和监察法学的知识体系又具有一致性,这是它们可以融会贯通的根源所在。纪检监察学当然不排斥纪检学和监察法学各自的“个性”,但纪检监察学的知识体系之所以是自主的,是因为它正视并发扬两者的“共性”,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促使两者的共性知识愈加理论化、体系化、时代化。而共性知识内涵的系统性提升必然会为个性知识的活跃创造条件,进而在整体上丰富和发展纪检监察学的知识体系。一言以蔽之,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既有本土性,又有融贯性。正是多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使得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实现自主性的升华。

五、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的构建方法

加快构建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是纪检监察学从国家学科目录中的“纸上学科”,快速转变为指引纪检监察实践的“行动学科”的现实需要,是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崇高使命。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尽快启动纪检监察学学科建置,并加强对该学科的人力物力投入,以使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具备基础性的“硬件”平台。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还应当重视方式方法。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自觉将之转化为理论预设和思维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并强调“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是‘伟大的认识工具’,是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有力思想武器”。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纪检监察学的理论源头正是马克思主义。不管是党内纪检还是国家监察,它们都是以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为指导的公权力监督实践活动。正是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政党理论和权力监督思想的直接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才创置了监察委员会这种专责反腐的新型中国式国家机关。在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构建过程中,务必深入钻研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政党理论和权力监督思想,不可将马克思主义简单化,更不可将之标签化,生吞活剥,以为引述几句经典作家的语录就是坚持和信仰马克思主义。唯有切实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原理与技术,才能在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构建过程中自觉把它转化为理论预设和思维方法,高效培育自主知识体系,进而使纪检监察学成为从里到外都弥散着马克思主义“精气神”的中国特色学科。

除了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外,还必须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确保纪检监察学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党的创新理论科学指引下,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才能坚定有力、行稳致远。”构建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本质上属于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务必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纪检监察的重要理论为指引。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监督理论以保障人民利益为根本目的,重视人民的监督主体地位,在视角定位上具有全局性与前瞻性,它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权力监督理论,为监督和制约权力提供了新的模式与样本,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鲜明的时代价值。构建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一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挖掘和剖析其理论的丰富内涵,自觉开展有关理论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和系统化构建,使之成为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尤其是其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石。

(二)坚持问题导向,在化解实践难题中实现理论创新

“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纪检监察学是一门应用性而非纯粹理论性的学科,它以服务于纪检监察实践需要为职志。因此,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始终将纪检监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为理论创新的出发点,使化解实践难题成为理论创新取之不竭的动力源泉。

党内纪检和国家监察合署办公、双向发力,形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强劲反腐新态势,是新时代新征程的反腐倡廉新格局。这种反腐组合拳建置本身就是一种伟大的实践创新。在其运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遇到想所未想的状况。直面所有可能的问题与状况,不只是纪检监察实务人员的职责所在,纪检监察理论工作者亦责无旁贷。比如,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过程中,事实清楚的标准如何界定、证据确凿的依据是何种党纪国法、定性准确的判断主体究竟是谁、处理恰当的尺度具体如何拿捏,对于诸如此类的疑问,不同案件的评价标准肯定有一定的出入。对此,既有的纪检规范和监察规范未必能供给现成的答案,而需要在实践中反复摸索,不断总结各种案例的处理经验,然后在概括、归纳以往经验基础上为之提供可行的参考答案。如此循环往复,经验认识就会发生质的飞跃,蜕变为解析案件检查基本标准的相对成熟理论,继而将这种理论用于指导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检查实践,以充分发挥经验认识的能动作用——这就是理论的价值所在。毛泽东指出:“认识的能动作用,不但表现于从感性的认识到理性的认识之能动的飞跃,更重要的还须表现于从理性的认识到革命的实践这一个飞跃。”纪检监察实践需要来自纪检监察学的理论指引,而后者也只有在前者的实践中才能获得价值彰显与内涵升华。

此外,网络科技的日新月异势必使得腐败的形式更加隐秘,纪检监察机关的反腐难度与日俱增。在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到网络科技给纪检监察工作可能“制造”的各种难题,并在破解网络科技实践难题的道路上抓住各种机遇以实现理论创新。总之,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的构建务必坚持问题导向,在审视种种实践问题的过程中寻觅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最优路径,并不断实现其实践价值。

(三)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强化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协作共建

在体制机制上坚持创新,是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之路平坦顺遂的基本条件。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我国纪检监察的体制机制尚未臻于完美之境,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它都将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根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未来几年我们党将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藉此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把监督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同时健全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治“灯下黑”,确保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健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机制,更好发挥派驻监督作用。完善中央和国家机关纪委工作制度,推动机关纪委动起来、硬起来、强起来。与此同时,《立法法》第118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接下来,国家监委将会行使其监察法规制定权,以此来进一步提升国家监察制度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品质。因此,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的建构也要与时俱进,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下“真功夫”。

所谓体制机制创新,最主要的是超越传统,告别单一模式而建构合作模式,即不再把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视为学术界的“专利”,看作是学院派的“自留地”,而应当充分利用实务界的各种资源,积极主动地邀约实务界参与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实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协作共建。如,在学科专业建置方面,可以探索高校纪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学科专业建设的体制机制。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当下的纪检监察学在课程设置、专业方向、概念术语、话语系统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较为明显的课堂与实践相脱节现象。因而,有学者主张,应当建立学术界与实务界常态化的双向挂职交流、干部培训合作、科研合作和能力提升的体制机制。又如,纪检监察学教材乃是其自主知识生产最重要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正确的知识概念和范畴框架能否形成,科学的制度规范解释、适用及其体系化能否呈现,良善的知识价值能否得到传播,都取决于课程教材本身是否达到了规范、科学的标准。为了推动教材本身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可以广泛吸纳实务界的人士参加,如请他们针对教材写作大纲提出意见建议,甚至直接参与教材的编撰工作。参与的方式可不拘一格、灵活多样。此外,由纪检监察实务人员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还可以确保纪检监察学教材及其自主知识体系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而后者恰是建构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的首要原则。

六、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这为我们构建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的内核是自主知识体系,标识性学术概念则为其重要支柱。如何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乃是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的枢纽性论题。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之间是一体化的逻辑构造,以学科体系为统领,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依次推论展开。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是平台基础,作为内核思想的学术体系和作为外在表达的话语体系,都需要借助学科体系这个平台予以展示和传播。学术体系从具体到抽象次第演进,各个层次的阐释都会为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提供新的概念语汇,而话语体系通过灵活多样的表达形式为学术体系输入新的思想内涵。构建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实乃宏大议题,本文仅仅以提纲挈领的方式展开了初步的理论思考,系统性地完成构建任务,尚需纪检监察理论界和实务界继续共同努力,以推动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断与时俱进,并使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尽显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本文全文首发在《中国法学》2024年第1期第186-205页。注释略,如需全文,请查阅《中国法学》或在中国知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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