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劲松:当前社会矛盾及其调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40 次 更新时间:2014-07-06 15:18

进入专题: 社会矛盾   社会发展   主体调控  

彭劲松  

 

内容提要:社会矛盾研究应该走出主体身份差异、收入财富分配或群体共性的单一视角,从动态变迁、文化心理状况、主导因素相结合的综合视角来进行。从社会发展主体的综合分析看,当前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主体性、结构性、动态性、观念性四个不同类型,并呈现社会结构不平衡、不正常的利益博弈、社会心态不成熟、冲突事件增多、新生矛盾频现等特点。从把握规律的角度看,社会矛盾调控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动态原则、系统原则、适当原则等。社会矛盾调控的重点在于实现整体思路的变换,主要包括从堵乱到疏通、从应急到预防、从管控到服务、从被动到主动、从松散到规范、从维稳到变革、从临时到日常、从简单到系统。

关键词:社会矛盾 社会发展 主体调控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这一主要矛盾来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展基础比过去更加坚实,发展空间比过去更加广阔。在快速工业化、深度现代化、大规模城镇化等一系列激烈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意识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整体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社会总体和谐稳定,社会矛盾处于可控范围内,社会发展潜力巨大。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全球科技革命和全球结构调整浪潮兴起的过程中,中国模式的特点和优势很突出,应对的战略、策略也很有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开启了追求更高质量、更优结构和更多文化含量的新一轮质变过程。

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人口总量继续增加,老龄人口比重上升,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仍然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经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无论是从社会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各种具体表现的角度,无论是从社会总体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各个领域的角度,无论是从社会成员构成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心理嬗变的角度,无论是从常规确定性风险的角度还是从非常规不确定性风险的角度,都可以明显看出,社会总体和谐的同时也存在不少产生社会矛盾的因素,一些地方、一些领域的社会矛盾还很突出。这些情况说明,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依然面临很多问题和矛盾,还需要在解决矛盾中前行。

由此看来,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现实问题。学者们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是多方面且富有成效的。关于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和特点,主要从所有制、社会分工、社会转型、宏观政策等方面作了分析,强调其公开性、利益性、群体性、复杂性等特点。关于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观察角度不同,分类也不同。有的认为当前社会矛盾可以概括为贫富矛盾、官民矛盾、政社矛盾和文化矛盾。有的依据是否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标准将社会矛盾划分为风险型社会矛盾和常态型社会矛盾。有的认为收入差距矛盾、就业矛盾、干群关系矛盾成为影响当前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利益矛盾。总的来看,现有研究对于社会矛盾的表现、实质、态势的分析还有待加强,一般性的总结和评论居多,而系统实证研究不足,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理论解读太少,使之缺乏足够的说服力,较难作为实践决策的可行根据。全面认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与新期待、社会分配关系的新变化、利益群体的新结合等社会矛盾产生的崭新原因,特别是认识矛盾发生的深层次结构因素,从战略性、全局性、现实性、突出性的综合角度来分析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应该予以重点关注和处理的矛盾,提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现实要求的矛盾处理原则和思路,成为拓展社会矛盾研究的重要着力点。

为了走出社会矛盾研究习惯性的泛泛研究思路,我们尝试构建一个以社会发展函数为基础的基本分析框架,不仅从主体身份差异、收入财富分配、群体共性的单一视角,而且从动态变迁、文化心理状况、主导因素的综合视角,来全面认识社会矛盾体系中合理和不合理的环节及其与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潜在或显在的联系。从市场经济深化的新特点,特别是金融危机、国际科技文化竞争加剧的新背景,不仅把握社会矛盾的利益性、纠纷性、自发性,而且把握社会矛盾的综合性、可控性、发展性。对社会矛盾的调控,提出变单一控制为综合协调、变表层处理为深层引导、变临时应急为日常规范的整体思路,为社会稳定的监控、预警、规范等机制的建立提供理性依据。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特征及危害

社会矛盾与社会发展相伴生。社会发展是一个由主体因素和客体因素共同参与的综合过程,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围绕客体而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进而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社会发展中引发社会矛盾的主体因素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的、动态的,而且与各种各样的社会实际状况相结合才能产生作用并成为主导因素。我们用d = f(h,s,c,i)来表示社会发展的综合函数,强调社会发展进程是由社会参与主体( h)、主体结合的内在结构( s)、社会动态变化( c)、社会文化心理(i)这四个基本变量所共同参与和影响的。从这一构架出发,可以分析出社会矛盾应该包括四种不同类型,即主体性社会矛盾、结构性社会矛盾、动态性社会矛盾及观念性社会矛盾。主体性社会矛盾就是社会群体利益差异、利益分化产生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社会阶层内外部之间的矛盾。结构性社会矛盾是指社会主体的深层构成所内生的社会矛盾,反映制约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瓶颈,如城乡二元结构、资源粗放利用、分配极化等结构性矛盾现象。动态性社会矛盾是在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是主体性社会矛盾和结构性社会矛盾在运动中的表现,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转型诱发的与社会冲击、重组、流动相缠绕的各种矛盾。观念性社会矛盾则是指各种社会矛盾在文化心理上的表现,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文化心理因素的作用有所增大,这类矛盾在社会矛盾体系中不完全是被决定、被主导的,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重要的社会矛盾形式。

以上四类社会矛盾在当代中国有不同程度表现,从其主要趋势和后果来看呈现如下一些特点:

社会结构不平衡的状况加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利益主体全方位、立体式、深层次的发展和分化,使得各种利益差距明显扩大,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利益实现的程度出现很大差别,扩大了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经济实体、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职业的利益主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不平衡趋势也有所强化。一些主体不愿意承受利益格局变化所带来的代价,涉及利益调整的改革措施很容易落空;渐进式改革路径的选择和转型期的特殊环境,使一些主体行为超越了界限,形成利益关系格局中的灰色区域,一些不正常因素如垄断、权力等参与利益分配过程,利益格局难以形成正常的新陈代谢;"金字塔"型社会利益结构端倪隐现,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相对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绝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不高,中产阶层力量不足,缺乏推动改革深化和维护长期稳定的主力军。

不正常的利益博弈使得一些现实问题危害性突出。有学者指出,要把利益矛盾视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导方面,视为决定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存在、发展、激化的主导性矛盾。有的认为,利益差别的存在必然引起矛盾和冲突,是矛盾发生的根本原因。这说明当前社会矛盾的利益性非常突出。在利益博弈过程中,一些强势群体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拥有主导的话语权和决定权,这一方面存在强势地位累加的极大可能性,使强者愈强;另一方面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关涉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对社会稳定的危害性越来越突出。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问题,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社会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腐败与作风不良现象有所突出,危害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加剧了社会诚信危机。

社会心态不成熟导致社会整合难度加大。随着现代化转型的激烈发生,人们的思想面貌越来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所面临的外部影响和冲击越来越强烈,传统的价值体系遭到摧毁,社会核心价值体系面临的挑战在加大。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人们在参与社会生活时,具有基于自身利益、年龄、学识、经验、气质、性格等不同特点而形成的不同心理意识,有的对于非法利益及其既得化义愤填膺,对利益关系的认知很容易走向误区,各种社会不满情绪增加并累积。群体之间的利益差距在市场联系中由隐性转为显性,对这些差距的群体意识也逐步增强,部分群体的不满情绪更容易引起共鸣。在此情形之下,利益同一和社会合作的心理基础被进一步削弱,特别是某些群体对极端手段的采用,不仅给预定利益目标的完成增加了困难,而且使利益关系更为紧张,更难以协调。

利益变动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局部对抗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群体呈多元化发展态势,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独立化、明晰化,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在各个层面展开。改革要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某一项具体的改革措施可能对一个群体来说是有利的,但对另一个群体来说则是不利的。如果工作不到位,改革与社会承受力之间失衡,会造成群众信访增多,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社会成员之间会因为债务偿还、合同解释、财产纠纷、资产分配、土地使用等问题,发生口角争吵、激烈纠纷和暴力冲突,有时还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一些社会成员会因为对社会治安、住房、工资、物价、社会风气等各方面的情况不满,而采取集体上访等各种直接形式的对抗。如果对这类问题和事件缺乏警惕,不能见微知著,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就会放任事态扩大,有可能爆发更大的社会动乱,最终影响到社会主义的政局稳定。这些矛盾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各个领域同时表现,往往是多数人的受蒙蔽行为、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过失行为和犯罪行为以及极少数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故意捣乱破坏活动纠缠在一起。

新生社会矛盾频现。有学者提出,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在于"五化两转"快速推进、三十多年与一百多年的时空差异、社会需要结构深刻变化、既得利益格局开始形成、网络虚拟社会迅速发展。这表明,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新生社会矛盾和隐性社会矛盾。在金融领域,存在一些不良贷款,民间借贷大有市场,股市起伏较大,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化发展,可能诱发风险表层化。随着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社会交往呈现出一些新的形态,由此引起的矛盾增多。在一些社会冲突事件中,大量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仅仅是出于某种不满情绪而借机闹事发泄,甚至酿成很大的社会冲突。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引发矛盾的因素暂时没有公开暴露出来,但隐性危害较大。另外,在市场化改革的深化过程中,行政领导权威一再被削弱,国家调控能力有所下降,政策的纵向传递变形严重,进一步增加了利益矛盾失控的可能性。

 

社会矛盾调控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究其实质,社会改革关键在于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矛盾调控也是深化改革的过程。对社会矛盾的调控不仅要从物质利益入手,而且要注重加强社会文化心理引导;不仅要关注社会表层矛盾,而且要解决深层次的结构性、动态性、主导性问题;不仅关注大多数,而且不忽视极少数,坚持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一些基本原则,达到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

公平原则。社会矛盾的处理,应当不偏不倚、确保公平,充分考虑矛盾各方的诉求,维护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无论是分析社会矛盾的现状和产生原因,还是考虑社会矛盾的解决方案,都应该以正义为先。只有始终坚持正义原则,才能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支持,应对、减少甚至消除社会摩擦和动荡,避免不必要的代价和损失,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从而形成一种社会合力和活力有机结合于一体的社会平衡协调机制。不少学者强调,中国目前社会矛盾的基本根源是民生问题。基于此,只有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事业,全面维护起点、机会和结果的公平,着力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状况,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均等的社会保障,才能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矛盾。

效率原则。效率是反映社会活动配置效率和利用社会资源的有效比率及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的概念,集中表现为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和利用,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社会财富。效率优先是人类文明发展必须遵循的第一位原则,没有效率就没有社会进步和社会和谐。社会矛盾的处理,应该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效率,有利于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稳步发展。不讲效率,一味调和矛盾或者放任矛盾,就会使矛盾发生连锁反应,浪费社会资源,阻碍科学发展,削弱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动态原则。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是体制机制不健全的产物。根据这种对社会矛盾的动态理解,在进行矛盾调控时,要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不拘泥于已有的思维模式,对现实矛盾的新情况、新变化作出及时回应。在具体运用矛盾调控的方法时,根据矛盾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随时随地调整,防止处理失当。关注各项措施的后续效应,树立补救意识,克服非理性的破坏后果,减少损失,不留后患。主动解决矛盾面上的类似问题,防止同类矛盾再次出现,重建人们对社会秩序的信念。

系统原则。社会矛盾的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促使经济、政治、文化各个子系统之间协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各个子系统内部相互适应、相互促进、有序发展。从结构上着眼,应建立并完善规范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形成合理的社会分层结构、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就业结构等,通过建构和完善普遍均等、多方平衡、公平正义的利益结构,实现动态的、长期的内在和谐。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关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全面发展,使得存在差别的具体利益之间能够和谐共生。

适当原则。社会矛盾的处理应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势制宜,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矛盾的特定表现形式提出合适的处理思路。要充分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找到矛盾解决的有效突破口,使得提出的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根据群众的需求和工作的要求,选取一些关键节点、关键部位进行重点监测,比较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情况加以完善。

 

促进社会矛盾调控思路创造性转换

关于社会矛盾的应对和化解,有的学者提出创新社会利益整合机制⑧,有的强调以信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有的认为要学会做群众工作、做社会工作,学会用大讨论、大调解来化解社会矛盾。这些思路都有可鉴之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这是从深化改革角度对社会矛盾调控机制的整体设计,落实这个整体设计的关键在于实现矛盾调控思路上的一些根本转变。

从堵乱到疏通。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立足点应该是疏而不是堵。堵在短期内可以解决一些问题,缓解矛盾的负面影响。但是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不管怎么堵都是一种客观存在,都要在社会运行中产生其内在的作用。事实证明,堵得不好,有时候不仅难以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形成堵与乱的恶性循环。只有以疏通为主,把疏通的工作做细做实,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的发生,才能发挥矛盾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实行疏通方针,要抓住中心任务不动摇,坚定不移地加快发展,在发展中减少和解决矛盾。缺乏经济基础,矛盾是处理不好的。经济落后的地方,容易走向保守和变动的极端,往往矛盾四起,社会问题应接不暇。经济实力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往往生活安康,人心思定,社会问题相对较少。无论发生什么样的矛盾,人民群众的利益指向总是十分明确而强烈的,只有发展起来了,才会减少矛盾的产生,才能不断增强解决矛盾的基础。如果老是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压制矛盾、消灭矛盾、对付矛盾上面,人民群众的需求得不到及时关注和满足,矛盾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实行疏通方针,要注重深层次的思想引导,消除矛盾产生的思想根源。明代王廷相在《慎言·御民篇》中说:"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当今的信息化时代,人们接触外界信息增多,思想活跃多变,联系更加紧密,只能通过疏导来化解人们的思想情绪,做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走向极端。当矛盾产生时,它总会有所表现,不在此时此地表现就在彼时彼地表现,不以这种形式表现就以另一种形式表现,与其强行堵塞,不如正确分析矛盾产生的客观环境,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转化。对矛盾参与各方公平对待,在艰辛细致的协商调解中获得共识。

从应急到预防。矛盾的发生具有随机性、突发性,是由很多偶然性的难以预见的因素引起的,这就使矛盾处理工作必然带有一定的应急性质。当矛盾出现时,必须能够马上作出正确的反应,采取及时的措施,不能错过矛盾处理的瞬间机会。这种应急意识和应急机制是必须具备的,但在矛盾处理的工作心态和机制上,应该重在预防。只有把预防的工作做足做好了,紧急情况的发生才会减少,出现紧急情况时也才不会过于匆忙。预防矛盾,首先,要树立前瞻意识,防患于未然,对各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对可能出现的矛盾提前研判,估计其趋势和后果。其次,要有充分准备,制订详细的突发事件预案,配备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并按照预定方案定期演练,在启动紧急预案时不至于手忙脚乱。再次,要从小事抓起,对事物发展的态势有所预估,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有所警惕,争取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后,要争取时间,做到早报备、早预警、早沟通、早介入,最大限度减少人为的失误,减少矛盾的危害性。

从管控到服务。在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领导方面,如果能在改进领导作风方面下大力气就会取得矛盾解决的主动权。刘少奇同志曾经指出:"我们有些同志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上面,有几个基本观点是错误的。第一个观点,就是站在人民之上的观点。第二个观点,就是只去分清群众的是非,而不分清领导上的是非。第三个观点,是以力服人,不是以理服人。第四个观点,就是把人民内部的矛盾当做敌我矛盾来处理。"?瑏瑡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来说,改变这些错误认识,要实现从管控到服务的心态转变。出现矛盾时,不是一味去责怪群众,处理群众,而是要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践行爱民、亲民、便民、为民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对于人民群众的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引导工作,不要老是推过诿责。对于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则要增加政策的弹性空间,创造条件尽可能满足,让人民群众在发展中共享利益,在公共服务效能的提高中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合理的要求一时满足不了,也要耐心细致地解释,不能盛气凌人。

从被动到主动。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系统性,要求在处理矛盾时争取主动化解,从各个方面降低风险。总是被动应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不仅会延误矛盾处理的最佳时机,而且可能造成矛盾的连锁反应。主动化解矛盾,要克服在家等人上门的思维模式,经常主动走访,到矛盾多的地方去,对矛盾进行排查,采取主动措施,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根据新时期不同类型矛盾的特点、现状,主动突破矛盾形成的薄弱环节,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下大力气关注社会基本需求,提高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利益的水平;防止和纠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利益掠夺,建构规范的利益秩序;更加重视发展性需求,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整体发展中消解矛盾。

从松散到规范。由于社会矛盾的发生是偶然的,并且分散在不同地方,过去对矛盾的处理是松散的,没有固定统一的要求,没有科学的工作流程,不同地方、不同单位、不同人员应对矛盾的心态不同,处理矛盾时的做法也不一样。社会和谐实际上就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的有序性,即社会主体、社会活动、社会行为在社会规范体系内融洽协调。诸多社会矛盾产生或长期得不到解决,最终根源还是在于制度不完善,缺乏必要的规范。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理性引导越来越趋向于规范化,人们对利益关系的合理化要求逐渐变为合法化、制度化要求。制度以规范的形式确定社会资源使用的主要原则,保证经济社会资源在一定政治体系内得到最大程度利用。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条文完善而合理时,将减少人为因素不确定性的影响,形成可供遵循的社会规则体系,使人们各在其位、各谋其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如果这些条文本身所确定的程序和框架是按公平原则设计的,那么社会秩序将以可以预测的、简单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得到保障。社会所要达到的目标在由制度所体现的社会公认、主导的规范化利益观念指导下确定,为这样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就容易获得大多数人的参与和支持,人们对公平秩序的信心也会相应增强。

从维稳到变革。社会稳定是指社会生产、生活安定有序和平稳运行,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和谐,社会矛盾和冲突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任何社会都需要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因而社会稳定对于社会系统具有元重要性,是社会发展战略需要优先考虑的因素。对于社会管理者来说,要想方设法减少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才能达成既定的政策目标,赢得社会成员广泛和长期支持。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总是希望社会稳定,把社会稳定作为自身的首要利益。社会稳定不代表社会静止和僵化,社会结构需要根据现实不断加以调整和优化,不断增强社会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在任何一个社会,不稳定因素是大量存在的:一是有可能被各种力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所引起的社会生活的变化和扰动未超出正常阈值;二是在政治上稳定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着不稳定因素,不少社会问题需要解决;三是社会稳定具有时间性,一定时点上的社会稳定可能随着条件的变化走向另一时点上的不稳定。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一个社会是否存在非均衡现象,而在于能否有效控制非均衡现象。为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必须允许某种程度的社会利益的非均衡、不同步发展,在利益关系各方之间造成一定的利益涨落,明确承认合理的利益欲望和利益差距,方能带动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迅速增长。为此,应使社会结构保持良性循环、新陈代谢,使利益功能不断完善,使利益结构与利益功能的耦合在改革中达到新的水平。

从临时到日常。矛盾的多发性、易发性要求对矛盾的处理从临时走向正规,将对矛盾的预防、监测和处理纳入经常性工作。只有建立有效的社会建设和管理体制,实现对矛盾的日常管控,才能够推动社会整合,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减少社会震动,实现社会发展进步。加强对矛盾的日常管控,需要从多方面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矛盾处理能力。一是讲究方式方法,善于引导群众、宣传群众、说服群众。二是善于畅通民主渠道,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三是善于见微知著,取得化解矛盾的主动权。四是善于依法执政,依法化解矛盾。五是善于依靠群众自己解决矛盾,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六是善于学习,解决新形势下群众工作面临的"本领恐慌"问题。

从简单到系统。矛盾产生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多种多样的原因。如果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矛盾的处理总是不够彻底,一处矛盾处理之后,另一处矛盾可能又会以同样的方式冒出来,难以形成系统的优化和自我反馈。促进矛盾的系统处理,要求建构和落实好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一系列处理机制。从法律上、政策上、体制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建构起合理的奖惩机制和行为准则,激励人们投身认识世界和改变世界的实践,使群体之间及群体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变得融洽,社会负面现象得到约束和扼制。制定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切实措施,帮助社会成员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平等地参与劳动创造、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在公开公平的氛围中参政议政、建言献策,进而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良好效果。

 

来源:《江海学刊》201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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