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延安:如何让法治融入我们的血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5 次 更新时间:2013-11-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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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延安  

 

常常好奇,为什么好的音乐会让人从狂躁中安静下来,或者从愉悦转向悲伤,或者从低落转而亢奋,或者毫无准备之间流下眼泪。音乐的这种力量源自何处?最近两年,尤其感到音乐力量的巨大,甚至会为一首简单但是真挚的老歌而唏嘘。这肯定不是人到中年后的多愁善感,而更像是对人们自身情感的些许领悟。这都来源于一次不经意的邂逅。2011年,在牛津“发呆”了三个月后,我满怀失落与憧憬地坐在返京的Airbus上。在“长途飞机”上,基本是选电影和看电影。刚从牛津的安静中走出,仍然继续享有那种感觉,于是就选了一部法国片《音乐家》(Le Concert),一部触动灵魂的轻喜剧。而后一直想为那种感觉写点什么,但陷于喧嚣之间,总难以重拾那种感觉。此时,又在异国他乡短暂地获得宁静,那种感觉突然又来了。它是什么?是一种对人类朴素情感的热爱和尊重,而音乐恰恰可以最好地诠释这种情感。

这部片子的情节很有意思:一个在前苏联时期“挨整”的指挥家,在为莫斯科大剧院老板打扫卫生时,偶然发现一封来自法国的邀请函,邀请该院的交响乐团去法国演出,并且给出很好的演出条件和报酬。这位指挥家背着老板,约好了当年的同事参加演出。这些曾经辉煌一时的音乐家同样落魄:小贩、出租车司机等等,而且多年都没有参加演出。这群“乌合之众”同样被丰厚的演出条件所吸引,于是重新整合在指挥家的大旗之下,尽管他们去法国的目的各自不同。为了去法国,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伪造了护照。到了巴黎之后,这群人很快就作“鸟兽散”:开出租车、干零活儿、跑去做音乐教师、卖鱼子酱……演出的曲目是柴可夫斯基的“D小调小提琴协奏曲”。彩排时,合作的法国小提琴手到场,发现只有零星的乐手参加演出。法国邀请方老板备感担心,但其中一个乐手(好像是茨冈人)说了句宽慰的话(最触动人心的一句):柴可夫斯基流淌在我们的血液当中。之后的故事就是在诠释这句话。当这群在前苏联时期享誉世界的演奏家得知法国的小提琴手是当年同事的女儿时,纷纷从巴黎的各个角落来到音乐厅,因为她的犹太裔父母被送到古拉格(前苏联关押政治犯的集中营),而她被人偷偷带入法国驻前苏联大使馆。演出开始了,开场是难免的混乱,而当她开始演奏时,乐团所有人重新找到了当年的感觉。演出获得巨大成功,指挥家和乐团迎得新生。

这部电影以法国人惯有的戏谑描述了来自莫斯科的音乐家的落魄,并或多或少地流露出法国式的傲慢以及自嘲。然而它以一个看似玩笑的故事诠释了俄罗斯最伟大音乐家的音乐和情感,它毫无保留地表达了对柴可夫斯基的尊崇,以及对演奏家和音乐的尊重。而当演奏家们将流淌在血液中的音符通过指尖传递出来时,所有人都感到了那份情感和力量,那种对人生的热爱,在困境和挣扎中仍旧充满着的对人性的热爱。它似乎也意在投射柴可夫斯基命运多舛的一生:在悲剧式的个人生活中通过音乐奉献对人类至真情感的热爱。它似乎也在照射每个音乐家的心灵,贫寒、卑微、惶恐都不会改变他们对生活的热爱,对音乐的热爱,也是对人类朴素情感的热爱。

好的音乐家当然要有纯熟的技巧,或演奏,或吟唱,不过,仅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能够打动人、引起人共鸣的音乐,更多的是那种心灵的沟通;没有情感的音乐,即便表演者技巧高超,也绝不会打动人。同样一首民歌,一个“草根”歌手可以让人瞬间感到田野的广袤和生活的艰辛,而一个生活优渥的“歌唱家”的歌声听起来却索然无味,即便后者的高音唱的更高、更饱满。道理何在?前者是在用心表达,在倾诉内心的情感,那种情感是每个人共通的;后者只是用嘴在唱而已,炫耀技巧无法掩盖内心的苍白,华丽的音色无法掩盖表达的空洞。音乐表达是无法作假的。其他艺术形式也大致如此,好的作品同样会引发人们的心灵共鸣,只是它们要凭借画面或摄影进入人们的内心,而好的音乐直入灵魂深处。

一个研究刑法的学者对一部音乐电影有如此的感概,多少人会让人感到奇怪:法律的面孔向来是冷漠的,色调总是灰色的,表达和回答人性问题似乎不是法律人的任务。然而,感知人类情感中至真的部分,探寻人们心灵对美和善的渴望,难道不是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一项使命吗?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讲,时时萦怀的便是法律这种看似冷冰冰的规则,虽然也强调人文关怀、人的价值,然而总是置身于一种超然的境地看待法律生活中的人性问题。口头和文字上的人文关怀,充其量是在表态而已,就像“歌唱家”在炫耀演唱技巧;而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上,却不会过多考虑法律实践的人性问题,尤其对那些处于社会底层或边缘地带,为基本生存和个人尊严而“苟活”的人们,缺乏关注,甚至缺乏尊重。如此没有“心灵沟通”和“道德情感”的法学研究和实践,可想而知,其现状及后果是什么:只能是为有权势者提供理论脚注、为资本说话并提供舆论支持。

法治,说到底就是“规制之治”,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就是要反对那种依个人意志而随意改变规则的状态。法治能否实现,要看是否有良好的规则,人们能否遵守这些规则,以及违反这些规则是否得到追究。是否有良好的规则,规则能否得到人们的遵守,首要的一点要看规则能否体现对人的尊重:是,则属于良法,且容易得到人们的支持;否,则难以获得人们的遵守。最近众多媒体都在指责“中国式过马路”,且不说这种以“中国式”作界定的提法是否妥当,仅仅就其指责而言就是片面的。现在的城市交通建设本来就是“顺强”凌弱的:道路宽的令行人害怕,红绿灯设计过多地考虑机动车,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极为不便。试想,一个不充分考虑行人利益的交通环境设计,相应的规则如何能赢得公众的充分尊重?不充分考虑行人利益的交通治理,怎能够实现其预期目标?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不仅要处罚行人的交通违章行为,还要充分检讨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的极大弊端,而后者更应是舆论的讨伐对象。

只有尊重人的价值、充分考虑人性的法律,才能得到公众发自内心的遵守。以统治者、管理者自居,唯“力”与“利”是图的法律规则,或许能赢得一时的遵守,但是不会长久;以所谓“公共利益”而藐视个人利益的法律实践,也难以赢得普遍认同,因为即便与此毫不相干的人也会担心,哪一天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因“公共利益”被牺牲掉。法治社会是人的价值和尊严被普遍认可与保障的社会。法律对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说到底,就是对人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的维护,这些条件是人的价值和尊严能否确认和实现的外在基础。认识到这一点,对法学的研究和法律实践无疑都是极为重要的。法学研究对人的价值的提倡,也应从抽象而空洞的辞藻中走出来,要去观察和体会鲜活的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情感,运用法律知识与人们进行交流,并通过创造法律知识来表达人们的诉求。

同样,法学教育应将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贯穿于法律知识的传授当中。不可否认,现在的法学教育已经呈现出某种工厂化培养的方式:学生被视为学校的“产品”,“产品”的质量是以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为考核标准的。这种培养方式,显然无法考核学生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如此教育的后果是什么?只有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法治灵魂)的人,是只考虑以法律知识谋生、缺少为社会福祉贡献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遵守规则,也是尊重他人,而尊重他人的表现方式,在陌生环境下,就是遵守规则。将大学法学教育说成是“塑造灵魂”,可能太多夸张,或者自不量力了;不过,在法学教育中时时强调体现“尊重他人”的规则,却是可以做到的。就像培养音乐家一样,传授演奏、演唱技巧的同时,也要讲授乐理,讲授乐曲的背景及所要表达的情感。

有时想,我们孜孜以求的法治如果能有音乐的力量该有多好,能够直透人们的心灵,让人们在规则的指引下和谐地生活。当然,这也只是奢望。音乐所影响的部分,是人们情感中最为朴素的部分,那里没有利益、权势,只有心灵对话;而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始终围绕利益展开,始终要面对纠纷和争执。不过,法律要解决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而人总是怀有情感且具有尊严诉求,那么,法制就要充分考虑这种情感和诉求。如何去做,恐怕首先还是要体会那种情感,通过交流了解并理解那份诉求。

让法治,像音乐那样融入我们的血液,恐怕也是如此:我们法治血液中的“红细胞”就是对人的尊重以及由此而生的对规则的信仰,它通过真挚的表达和充分的交流来传递。

出处:《法学家茶座》总第3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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