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德志:美国革命与宪政民主传统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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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的建立和及其发展

根据我国史学界的一般认识,从1492年哥伦布抵达美洲到1607年在弗吉尼亚建立第一个永久性殖民地的一百多年间,欧洲人一直进行着对美洲的探查。[1]就北美殖民地的形成来看,英格兰的海外扩张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从17世纪初开始到美国独立战争前,北美大陆逐渐形成了13个重要的殖民地。

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资本主义经济逐渐在北美各个殖民地发展起来。然而,就经济状况来看,各个殖民地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北部的马萨诸塞等四个殖民地合称新英格兰,工商业比较发达,中部的宾西法尼亚等四个殖民地则以大农场经济为主,是北美的粮仓;南部的弗吉尼亚等五个殖民地则以黑奴劳动的大种植园为主。

1763年战争使英国战胜了法国,成为北美殖民地的霸主。随着北美殖民地与英国之间贸易与经济往来的加强,英国意识到了北美殖民地的重要性,加强了对殖民地的控制,这使得他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逐渐表现出来。一方面,为了减轻防务负担,英国在北美殖民地增加税收,希望借此转稼财政危机;而另一方面,北美人民的民族意识逐渐成长,反抗运动也日甚一日。早期的印花税危机、波士顿惨案、波士顿倾茶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均是这一危机的外在表现,又进一步使本已存在的冲突不断加剧。矛盾与分歧不断深入并以殖民地为一方,英国为另一方展开。就英国议会主权以及英帝国性质等问题上殖民地人民同英国殖民者展开了广泛的辩论。

经济上、政治上的冲突逐渐演化为军事上的冲突。1775年,北美人民在来克星屯就打响了反击英国殖民者、争取独立的第一枪。在人民反英武装革命斗争的推动下,第二届大陆会议渐趋坚决,通过了《拿起武器的原因和必要的宣言》,主张北美独立,并募集和装备军队,进行一系列的独立准备。自1776年3月开始,各殖民地纷纷要求独立。到1778年10月,大陆军在约克敦战役中迫使康沃利斯投降,在军事上取得巨大胜利。巴黎和谈进一步巩固了这一胜利,北美取得了独立。

事实上,正如人们看到的那样,北美的独立并没有形成独立的主权国家,而是解放了13个主权实体。各州各自为政,邦联国会的权力微乎其微,几乎没有能力应付国内外的各种情况。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经济陷入了严重的萧条,阶级矛盾加深。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1786年的谢司(Daniel Shays)起义,为独立后的美国敲响了警钟,这引起了中产阶级的普遍恐慌,由北美十三州人民联合起来建立一个强大而统一的政府成了愈加急迫的作务。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的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在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的领导下开成了一个制宪会议。

整个制宪会议充满了和谐的气氛。组织会议的华盛顿曾满意指出,“会议的时间虽长,但在整个会议期间,充满我希望见到的和谐一致、一心为公的气氛。”[2]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分歧,米诺夫认为,“……美国的宪法诞生于冲突,而不是一致。”[3]罗素看到,1933年以前的美利坚政治史是以杰斐逊和汉密尔顿为代表分成两种思想体系而同时作为美国的主流思想而支配美国人生活的。[4]随着两党制的形成及发展,这两种思想体系扎下了根,成为人们政治生活中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宪法通过后,华盛顿于1789年4月6日在第一届国会期间被选为第一任总统,开始了联邦党人的统治。在此后的美国政治生活中,两种政治思想在美国发展道路的问题上争论愈演愈烈:在经济主张、政治主张、建国方略乃至对外交往等诸方面,逐渐形成了以杰斐逊和麦迪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以及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杰斐逊于1800年大选取得胜利,美国开始了民主共和党人执政的历史。两党不断地发生分化组合,推动了美国两党制的不断发展。

二、宪政民主传统的形成

尽管北美殖民地的历史并不长,但却为民主制度的成长提供了养料。首先是遍布于各殖民地的议会包含了重要的民主因素。作为一个民主机构,各殖民的地议会不但能够从总督那里分离立法大权以及财政大权,而且还掌握了一些行政权。就其民主性来看,尽管它将黑人以及一部分白人外,但还是为北美后来民主制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其次是地方自治。市镇会议成为自治的基本形式,每个白人成年男子均有权参加市镇大会,参与公共事务。这为美国自治传统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与大革命以前的法国不同,北美社会没有形成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封建的负累较小,很容易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平等的观念。我国史学学者刘祚昌将北美社会比作“奇形怪状的金安塔”,正是从北美社会这种等级观念淡薄,社会差距较小的特点出发的。[5]谈到这一点,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则不无嫉妒地指出,“美国人所占的最大便宜,在于他们是没有经历民主革命而建立民主制度的,以及他们是生下来就平等而不后来才变成平等的。”[6]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历史条件以及民族心理为美国资本主义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围绕着北美独立战争展开的是一场美国式的启蒙运动。杰斐逊的《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观》、帕特里克·亨利的《不自由毋宁死》的演说以及潘恩的《常识》等小册子成为人们为着民主与自由而战斗的口号。第二届大陆会议发表的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更是将这一启蒙运动推向顶峰。《独立宣言》发表后,北美各州纷纷建立起“保证独立和保障自由的资产阶级政府系统”。[7]各州不但制定了州的宪法,而且建立起共和政体,以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主权。

直到制宪会议召开前,北美革命都是一场民主的革命。然而,革命取得胜利后,保守派的工商业资产阶级逐渐走上前台,它使得革命后的美国倾向于宪政秩序。正像美国史学家后来看到的那样,“宪法代表了一种从与争取独立的斗争相伴的强大民主潮流中的后退。”[8]它从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的民主激情中退出来,从而使法治与秩序成为美国政治的主流。

正因为如此,人们很难从宪法当中发现更多的民主性。美国政治学家达尔指出,美国宪法的非民主性是全方面的:选举权、选举人团制度、选举参议员的方式、参议院中的平等代表权、司法权以及国会权力等制度均成为美国宪政体系中无可回避的非民主成份。[9]

民主派与宪政派围绕着限权宪法与违宪审查等原则进行了一系列的斗争。尽管斗争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美国宪法的民主性问题,但是,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努力却使得美国宪法的民主维度逐渐得以建立。美国宪政民主维度的形成得力于后来的宪法修正案,它使美国由共和制向民主制过渡,最终形成了宪政的民主维度,美国的共和也逐渐由贵族共和向民主共和过渡。[10]

在马丁·戴蒙德看来,美国革命是一场“低调期望的革命”。[11]如果除去同英国进行斗争、争取独立的代价,十三州人民为争取宪政民主框架所付出的努力就更小得令人难以相信。戈登·伍德认为,美国的激进表现在:人们抛弃了“太理想化、太不切实际的”民主理论之后,将“普通人的平凡行为作为社会的基础”。[12]实际上,他道出了美国政治变迁中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那就是:民主的运行是一种以社会为基础的不断演进,而不是激进的政治革命的建构。美国革命的特征即在于以英国光荣革命式的平静完成了一场人民革命。

美国革命是一场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然而,正像孟德斯鸠看到的那样,“对宪政政府的信仰是美国传统的核心”。[13]在民主革命完成后,美国成功地实现了宪政秩序,完成了建立民主政体与宪政秩序的双重任务。宪政与民主的不断融合亦使得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得到不断的修正与巩固。我们看到,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派和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宪政派分别领导了美国的独立革命和制宪革命,为美国政治文化的传统的发展提供了两条道路,两个传统的冲突与融合最终成为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思想源泉。

三、政治思想的来源与特征

就政治思想的来源看,美国政治思想深受欧洲大陆政治思想的影响。它既接受了来自英国的宪政观念,同时又吸收了来自法国的民主理论。美国第一代政治思想家们创造地将这两种主要的观念融合在一起,为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并不是对欧洲政治理论的照搬,而是在17、18世纪已有政治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美国的政治实践进行了改造,它不但融合了欧洲大陆和英国政治学的基本理论,而且开创了美国独特的宪政民主理论。

英国政治理论对美国政治思想的形成影响巨大,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美国政治制度的设计甚至可以看作是对英国制度的叛逆。美国思想史家帕灵顿指出,“与当时英国宪法的关系而言”,以司法机关审查立法的主张既是“革命的,又是反动的。”[14]从文化传统来看,美国确立的宪法至上肯定与英国的法治传统有着密切的亲缘关系。柯克的观点为美国司法审查提供了重要的传统,[15]对研究美国宪政理论起源的学者来说,柯克博纳姆医生案中所写的附论引起了人们的重要兴趣。[16]另一方面,这一传统又是反对英国议会主权的产物。在美国的制宪者看来,18世纪英国的“议会主权”显然被当成了反面教材,1767年英国宣布的议会主权,这在各殖民地遭到了“极为狂热的反对”。[17]正是在这场斗争中,美洲的移民形成了宪法作为基本法优先于政府、优先于普通法观念。[18]

在法国的影响下,北美殖民地的人民形成了民主理论,人们接受了曾一度拒绝使用的民主。然而,对法国大革命的不同态度使原本分化的联邦党人与共和民主党人之间更加界线分明。联邦主义分子大多站在大不列颠一边,抨击民主运动;而共和主义者则成为法国的盟友,以真正的共和热情痛斥贵族分子。[19]法国大革命的成就进一步坚定了民主主义者的信心,并为民主主义者提供了理论的来源。在制宪运动的思想争论中,民主派“几乎弹尽粮绝,处于极端劣势”,其原因是很多的,例如杰斐逊在制宪会议上的缺席、麦迪逊的动摇、知识装备差等等。然而,帕灵顿认为,“如果这场争论在5年后发生,法国大革命就会给它提供新的民主理论,知识装备的差距也就远不会那么明显了。”[20]

美国政治文化传统中的实用主义特色在这一时期得以形成。几乎所有的政治思想著作均针对北美独立及革命的实际情况而做,没有过于抽象的政治哲学思考。这一时期的政治思想家如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等人均没有独立的著作发表,最能体现他们思想的常常是一些书信、公文、会议记录以及一些论文等等,汉密尔顿亦是以在北美大陆和英国矛盾尖锐时连续发表了三本小册子而成名,潘恩更被贯以“小册子作家”的名头。

事实上,正是这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模式使得美国宪法的颁布成为可能。在美国人的理论体系中,人们并不太注意自然法是什么,但是,正像美国史学家康马杰曾经指出的那样,“在近代各国人民当中,只有美国人把自然法转变成宪法,如果情况不如此,那么这些矫揉造作的原则本来会让位于同美国经历的实际更为协调的概念。”[21]

四、政治思想的基本主题

美国革命时期是美国宪政民主传统的形成时期,它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思想资料。围绕着宪政民主制度,美国政治思想形成了一些丰富的主题,如论证北美独立、联邦制、司法独立、限权宪法等等均成为一时期政治思想主题。围绕着北美独立的主题,就有杰斐逊的《英属北美权利综论》、潘恩的《常识》、约翰·亚当斯的《新英格兰人》、詹姆斯·威尔逊的《英国议会权限探讨》等重要作品。然而,就其对美国政治的长远影响来看,权力的分立与均衡、人民主权以及自然权利的思想具有突出的地位。从权力角度来看,构成美国宪政基础的是人民主权理论,美国革命时期几乎所有的政治思想家都是人民主权理论的拥护者;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构成美国宪政基础的是自然权利理论,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有着一种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观念。

1.权力

就政府权力的来源来看,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基本上达成了一致。尽管各派政治力量及政治思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在“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一点上,人们却达成了基本的共识。杰斐逊指出,“那些组成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正是一个国家中所有权威的来源,“人民是国家与政府的唯一立法者”。[22]华盛顿明确地指出,“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将永远掌握在民众手中。”[23]对人民作为权力来源的承认基本上在美国主要的政治势力之间达成了共识,作为民主派存在的反联邦党人自不必说,就是在反对极端民主的联邦党人那里亦不例外。[24]在后来的“麦古洛克诉马里兰”(McCullock v. Maryland)等一系列案例中,最高法院以宪法判例的形式最终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25]

在权力的行使上,人们还几乎一致地认同人民通过其代表来行使其权力的观点。在人民权力的具体实现上,美国选择了代议制民主,它承认主权可以被代表,即由人民选出代表来执行人民手中的权力。这不但是麦迪逊、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论证的题,同时亦是杰斐逊等民主派论证的题。随着代议制的不断发展和民主程序功能的不断突出,人民主权的概念越来越限制在人民可以做出“选择”这一点上,而不再意味着人民大众自己直接做出有关决策。人们甚至对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公式提出置疑,在“民有、法治”的“洛克传统”和“民有、民治”的“卢梭传统”[26]之间,更倾向于前者而不是后者。

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亦是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的重要主题之一。在如何组织国家这个问题上,人们一般认同了源自欧洲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孟德斯鸠成为美国宪政理论的奠基人。围绕着这一主题,无论是民主派还是宪政派,他们几乎都一般地承认了权力应该分开行使,各种权力之间既互相制衡又应该互相合作。但是,在具体权力配置上,民主派则更侧重于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民主性较强的国会来实践主要的权力;而联邦派则更要求三种权力机关的均衡,希望通过加强司法的力量和行政机构的权力来制约民主性较强的国会。

2.权利

对于自然权利的承认和论证成为这一时期政治思想的基本主题。美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史家梅里亚姆曾经指出,“革命时期的主要政治学说是那些称为‘天赋权利’派的思想。”[27]美国政治体系的一个主要特征就在于它对个人权利的特殊重视。[28]个人权利优先的观点可以追溯到更早,桑德尔将其追溯到革命前的十年,在那时,在同英格兰进行的争论中,移民就形成了宪法作为基本法优先于政府、优先于普通法观念。[29]

民主派格外重视政治权利,认为这种政治权利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正是由于人们拥有了这种政治权利,人们才组织了政府。政治权利在潘恩那里受到了格外的重视。潘恩亲自参加了美国和法国两场轰轰烈烈的大革命,亲眼目睹了两国人民通过革命建立了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政府。他庄严地宣称,主权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利,它只能属于国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废除任何一种它认为不合适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它的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是国民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

而联邦派则格外重视财产权利、自由权利等个人权利。他们认为,自然权利是不言而喻的,在政府成立之前,它们就已经存在,并且不受任何权力,包括民主权力的检查。汉密尔顿甚至并不认为宪法有规定权利的必要。他指出:“人权法案,从目前的争论的意义与范围而论,列入拟议中的宪法,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以造成危害。”[30]

[1] 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页。

[2] [美]乔治·华盛顿:《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36页。

[3] Bruce Miroff, The Democratic Debate,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p.6.

[4] [英]伯特兰·罗素:《自由之路》,上册,李国山译,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67页。

[5] 刘祚昌:《杰斐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6]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下卷,第629页。

[7] 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5页。

[8] [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2年版,第52页。

[9] Robert A. Dahl,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15-20.

[10] Robert A. Dahl,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6.

[11] [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序言,第13页。

[12] [美]戈登·伍德:《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1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8页。

[14] [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

[15]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10-511页。作者原文为judicial review为司法审查,该书译为“复审计划”显然有误。请参见英文原书。George H. 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1950, p.409.

[16] [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2页。

[17]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1页。

[18] 相关的内容参见Michael J. Sandel, Democracy’s Discontent: America in Search of a Public Philosophy,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9; 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175-198; Cordon S. 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1776-1787,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69, pp.259-305.

[19] [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页。

[20] [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5页。

[21] [美]康马杰:《美国精神》,南木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458页。

[22] Thomas Jefferson: Opinion on French Treaties, 1793. Thomas Jefferson, 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 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 vol.3, Washington, D.C., 1903-04, p.227; 杰斐逊多次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另可参见Thomas Jefferson to Pierre Samuel Dupont de Nemours, 1813. Thomas Jefferson, 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 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 vol.19, Washington, D.C., 1903-04, p.197. Thomas Jefferson to John Cartwright, 1824. Thomas Jefferson, 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 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 vol.16, Washington, D.C., 1903-04, p.45.

[23] [美]华盛顿:《华盛顿选集》,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37页。

[24]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麦迪逊指出,“首要的权力不管来自何处,只能归于人民……”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0页。汉密尔顿亦指出,“美利坚帝国的建筑物应该奠立在人民的同意的牢固基础上。国家权力的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一切合法权力洁净的原始的源泉。”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3-114页。

[25] 实际上,美国宪政民主维度的形成得力于一系列的宪法判例。这些判例包括但不限于Chisholm v. Georgia, 2 Dall 419, 471; Penhallow v. Doane's Administrators, 3 Dall 54, 93; McCullock v. Maryland, 4 Wheat 316, 404, 405; Yick Yo Hopkins, 118 U.S. 356, 370.

[26] Frank Michelman, Law’s Republic,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ume 97, Number 8, july, 1988, p.1500-1501.

[27] [美]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50页。

[28] Thomas E. Patterson, The American Democracy, Black Dot, Inc. 1994, p20.

[29] 相关的内容参见Michael J. Sandel, Democracy’s Discontent: America in Search of a Public Philosophy,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9; 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175-198; Cordon S. 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1776-1787,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69, pp.259-305.

[30]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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