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托克维尔、熊彼特、亨廷顿等人的不断发展,程序民主模式逐渐成为当代西方占主流地位的民主模式。然而,这一程序民主不仅存在着多数主义悖论,容易造成多数暴政,而且在程序一致性等各个方面也存在着数理逻辑的内在悖论。更为重要的是,民主程序的过程与结果之间存在着不确定性,从而在权力滥用、权利保障、自由、平等、公共政策、国际政治等多个方面存在着困境,在很多时候无法实现民主程序的本意。
【关键词】程序民主 民主悖论 民主困境
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界越来越倾向于将价值从民主当中剥离出去,通过程序民主的转向逐渐形成了程序民主的共识。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发现这一民主内在的困境与悖论。那么,程序民主的共识是如何达成的,又存在着哪些困境与悖论呢?本文试图对当代西方程序民主理论进行分析,指出这一民主理论的过程悖论与结果困境。
一、程序民主转向
英国民主理论家大卫·赫尔德(David Held)在《民主的模式》一书中列举了各种各样的民主。举凡提到民主的,无不冠以名头:诸如古典民主、自由的民主、直接民主、保护型民主、合法型民主、竞争的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等等,不一而足。诚如美国政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指出的那样,研究民主,我们遇到的首要困难是,“没有一种真正的民主理论——而只有各色各样的民主理论”。
尽管如此,人们还是可以从价值与程序的两分法来看待民主。根据民主理论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将民主理论区别为两类,一类是理想主义的民主,将人类当下时代的美好价值赋予民主,带有极强的人文关怀和结果导向;一类是现实主义的民主,更重视经验与描述的实证主义,带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和过程导向。正像美国政治科学家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指出的那样,“理论家们越来越注重在两种民主概念之间作出区分,一种是理性主义的、乌托邦的和理想主义的民主概念,另一种是经验的、描述的、制度的和程序的民主概念”。
在两种民主取向之间,当代西方更倾向于程序民主,形成了一条由民主价值取向发展为民主程序取向的轨迹。程序民主在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当中的异军突起,印证了西方民主思想发展的两个阶段:“古代的民主”和“现代的民主”。区分两种民主概念,并向后一种概念转向的过程就是由民主的价值取向转变为民主的程序取向的过程。程序民主的概念由托克维尔滥觞,经由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发展到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享廷顿,并得到美国主流民主理论研究者一致赞同,形成了一以贯之的程序民主线索,基本上奠定了当代西方民主研究的主流学术话语。
在这一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熊彼特明确指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熊彼特对程序民主的界定在当代西方学术界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一致认同。在当代西方,对民主概念的界定越来越表现出“程序与价值分离”的特征:在实践中,公共领域基本上限于“程序性问题”;在理论上,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了从程序的角度界定民主,并在此为基础上对民主政治进行研究。
如果说熊彼特开创了程序民主的话,那么,达尔则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概念,成为程序民主的里程碑。达尔将政治平等、有效参与和开明理解视为狭义程序民主的基础。在达尔看来,具备了以上三个标准,就已经是一个标准的程度民主政体了,但是,这三个标准并不是最终的,仍然存在着不完善性。有鉴于此,达尔提出了程序民主的第四个标准,即民众对议程的最终控制。也就是说,民众“必须有排他性的机会,以便决定各种事务如何置于通过民主程序加以决策的议程之中”。达尔还为程序民主规定了第五个标准,即包容。在达尔看来,程序民主必须满足包容性的标准,也就是说,参与到民主过程中的主体应该包括了民主共同体中那些接受民主决策的成年人。这一标准同程序民主的第二个假设联系在一起,构成了充分民主的重要标准。
我们看到,通过对程序民主的不同要素的描述,达尔实际上对程序民主的不同程度做出了规定,尤其是在一定程度将权利的内涵包含进来。仅仅满足了前两个标准的政治过程可以视为一种狭义的程序民主,在此基础上同是地满足了开明理解和议程控制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一种充分的民主,而同时满足了五个标准的民主则可以视为充分的民主。其示意图如下:
事实上,不仅程序民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各种层级,达尔还明确了这种民主需要的条件,比如,他明确地将大国民主对应的相关条件做了一个罗列,这包括:选举的官员、自由、公平和经常的选举、表达自由、多样的信息来源、社团自治和包容的公民权等等。
在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之间进行比较时,亨廷顿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成为程序民主理论发展当中助推力更为强劲的一环。在亨廷顿看来,程序民主不仅是他自己的选择,也是他对当代美国学术界的观察。他明确指出,人们几乎更倾向于认为,“只有后一种概念才能够提供分析上的准确性与经验上的参照物,从而使之成为有用的概念”。
受达尔、亨廷顿等人的影响,在分析第三次民主化浪潮时,学者们几乎完全同意了民主的“程序性定义”。程序民主与价值民主为民主化的巩固提供了两个层次:一个是最高标准,即“巩固的民主”,它预设了“一个长期社会化过程的存在,以对大多数公民灌输民主的价值”;另一个是最低标准,即没有出现对制度的合法性的挑战和重要政治团体对行为规则的系统性违背。这种程序性的民主定义厘清了两个不同层次的进程,即民主制度化的进程和公民文化的嬗变。作为一种“底线定义”,程序民主区分了适用性较强的程序、制度因素和民族性较强的文化因素,更有利于展开科学的分析和中立的判断,因而广为接受。
一般认为,程序民主更为简明,在研究中具有可操作化的优势,因而更容易为政治科学的研究者所接受。然而,程序民主的概念并不止于此,一贯重视价值的政治哲学界也几乎一致地认同了程序民主的界定。当代西方的一些政治思想家几乎都从程序的角度界定民主的内涵,这中间不仅包括了弗里德利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这样来自经济学、法学进行政治学研究的学者,也包括了像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这样一些当代西方最优秀的政治哲学大师。哈耶克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民主所指涉的乃是确定政府决策的一种方法或程序……”他据此否认作为“统治目的”的民主。德沃金对民主的分析亦是以“程序”和“实质”的二分法为基础的,他自信地指出,那种以程序为基础的“纯粹的分离观更为流行”。罗尔斯亦将民主视为一种受控的竞争过程。连极其重视共识的政治哲学家哈贝马斯也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来理解民主,认同程序民主的概念。
那么,这样一个得到广泛认可,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研究主流观念的程序民主,是不是就是完美无瑕了呢?实际上,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者们在认可了程序民主的概念之外,对程序民主的困境进行广泛而内容深刻的分析,涉及到程序民主的程序本身以及这一程序带来的诸种结果。
二、程序民主的过程悖论
作为程序民主的核心原则,多数原则(majority rule)是人民主权的内涵具体化,解决了权力如何行使的问题。多数原则要求,在制定法律,形成决策等民主过程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程序民主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那就是多数原则。无论从哪一角度讲,民主程序无法离开多数决定的原则运行,没有了民主程序中的多数原则,就没有民主。然而,就是这个多数原则遭到了民主理论研究者的深刻批评和反思。学术界一般的共识认为,多数原则使民主面临“多数暴政”或是“多数专制”的危险。在那些民主的批评者看来,民主的多数决定规则可能会伤害到个人权利,将多数人的意志强加到少数人身上。不仅如此,这一规则还可能导致部分集团间“互投赞成票”,为了某些人的利益,损害另一部分人,甚至是全社会的利益。
民主的多数规则可能会损害到个人的权利。德沃金指出,“多数人组成的专制不只是一种民主制的瑕疵,而且是对民主制的否定。”在多数意见与个人权利的问题上,德沃金对最高法院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批评。他指出,那些法官认为在个人权利问题上“服从暂时的多数人意见将使美国更加民主”的说法是错误的。那些“暂时性多数人的意见”的民主类型是“野蛮和异化的。”
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民主政治的多数原则可能会使一些特殊群体永久地成为少数,他们的要求永远无法通过民主程序得到实现,甚至是无法得到考虑。这个时候,民主政治不是团结了这样一批民众,而是制造了分离倾向。安东尼·阿伯拉斯特(Anthony Arblaster)在分析了北爱尔兰的情况后指出,尽管北爱尔兰在选举中总是有多数明确地支持政府,但是,天主教徒和爱尔兰民主主义者这样的永久性少数派却被排斥在新教徒联合主义的“人民”概念之外,被称为“阿尔斯特人”。
如果没有法治原则、权利体系等要素的制约,程序民主的多数原则很容易就会蜕变为多数至上主义,甚至是走向极端的民主。美国法学家艾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在批判卢梭式的民主时指出:“在这种民主中,多数的意志不受任何限制。除了多数的智慧和自律以外,他没有提供任何预防主权者滥用无限权力的措施,也没有提供任何保护自然法的措施”。
事实上,对民主多数原则的批评已经不再满足于“多数暴政”这种一般类型的批评了,而是开始向更深的层次发展。在现代科学高倍的“显微镜”下,人们以精确的数理分析验证民主,几乎一致地发现,民主不止是不完美的,甚至是病态的。作为一种以多数为原则的程序,民主提供了从个体偏好到集体偏好的整合工具。然而,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界几乎一致认为,这一工具经不起逻辑的推衍,甚至不具备一些显而易见的理性。早在18世纪,孔多塞(Jean-Antoin Condocet)就已经证明了由选举程序导致的“投票悖论”。19世纪的南森(E. J. Nanson)则进一步证明,在个体偏好与集体偏好之间,民主程序“不满足通常所理解的理性条件”。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更是以严密的数学推理为工具,向程序民主的核心原则发起了挑战。
阿罗提出了连通性、传递性两个公理以及广泛性、一致性、独立性、非强加性和非独裁性等五个条件。在此基础上,阿罗运用数学方法得出了两个备选对象的可能性定理以及一般可能性定理。其中,尤其引起人们震动的是一般可能性定理。阿罗以纯粹科学的研究方法得出结论,告诉人们:“当我们排除了个人间效用的可比性后,对于从个人嗜好过渡到社会偏好的方法,如果要求这些方法既令人满意,又在一个相当广的范围内对任何个人排序集合都有定义,那么这些方法要么是强加的,要么是独裁的。”
阿罗的一般可能性定理对传统民主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人们甚至称其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阿罗则因在“一般均衡理论和社会福利经济学”方面的杰出贡献而成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尽管人们从各个角度对这一定理提出置疑,但却无法撼动这一理论的根基。阿罗的理论得到了西方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包括李特尔、萨缪尔森、肯普、黄有光和帕克斯等人在内的众多经济学家均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印度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更是因挑战阿罗而获得1998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民主程序存在的种种缺憾持续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继阿罗求证一般可能性定理之后,纪巴德和塞特维于1973年证明了“纪巴德—塞特维不可能性定理”,向人们展示了民主过程中“讨价还价、玩弄权术的动态过程”,更是暴露了民主的种种弊端。另外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哈耶克从党派立法的角度考察了利益集团影响下的民主。他认为,党派立法会导致民主社会的衰败,甚至使民主程序蜕化为“贿选过程的代名词”、“指称安抚与酬报那些特殊利益群体的做法的代名词”。就政治科学的分析来看,互投赞成票、阶级立法、中位投票等现象的出现更使人们看到了民主程序运行过程中的种种弊端和致命的缺陷。
程序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将民主程序与民主价值区别开来,以科学的方法划定了民主的基本要素。然而,它也暴露了其内有的弊端。与那些迷信民主程序的学者不同,当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大师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对民主程序的评价并不高。在他看来,民主政治的过程本身是一种程序;同时也仅仅是一种程序,甚至不如市场经济的过程那样更值得追求。他明确,“民主政治过程充其量只是一种受控的竞争过程:它甚至在理论上也不具有价格理论赋予真正的竞争市场的那种值得向往的性质。”作为一种程序,民主有效性的标准需要通过“程序可能产生的结果的正义性”来检查;
然而,多数统治的合法性力量却办能来自于“不完美”但“纯粹”的程序合理性。哈贝马斯指出,民主的程序是不完美的,一方面,“民主过程的建立旨在证明关于合理结果的假设是正当的,但它不能保证其结果是正确的”;另一方面,按“纯粹的程序正义”要求,民主过程并不存在“脱离程序的正确性标准”,这就使得决策的正确性完全与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联系起来。无论是罗尔斯,还是哈贝马斯,他们都相信承认这一点,而情况可能正如达尔指出的那样,“即使你相信民主程序是正义的,你还是可能会合情合理地声称,一个完全由民主程序决定的决策有时可能在实质上是非正义的。”这就涉及到程序民主结果的考察。
三、程序民主的结果困境
仔细观察程序民主的结果,我们就会发现,程序民主的程序并不能保证我们想要的结果。在程序民主的原意和结果之间甚至无法形成一致的逻辑,而是陷入了一个又一个的困境,这不仅是政治哲学反思的结果,同时也被当代政治科学的一些结论所证实。
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当中,当代英国政治哲学家波普对柏拉图的思想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自由悖论”、“宽容悖论”、“民主悖论”等一系列理论,对民主结果的困境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在波普看来,民主的程序与民主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悖论,甚至是通过民主走向了专制,即“多数人可能决定应由一个专制君主的统治。”事实上,如果我们回顾历史,这种由民主走向专制的情况并不罕见。在古代希腊,民主与专制之间常常会出现政体的循环;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受到人们空前“尊敬和畏惧”的凯撒通过人民的权力建立起专制;魏玛共和国后期,希特勒率领纳粹党登上德国政治舞台也给民主政治留下了污点,民主选举并没有阻止像希特勒这样的纳粹上台,也没有合适的程序阻止他一步一步地走向法西斯,发动世界大战。
在民主的程序与民主的结果之间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种联系。即使民主程序被严格地遵照执行,结果亦可能是相反的。哈耶克指出:“因为我们知道,如果为了支持那种有利于特殊利益群体的特定行动纲领,人们有必要建立有组织的多数,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这种必要性在同时也引入了一个产生专断和偏袒的新祸源,甚至还产生了一些与多数的道德原则不相符合的结果。”民主是可以用来限制权力的滥用,防止专制的发生。但是,单独民主本身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哈耶克指出:“以为只要采用民主程序,我们就可以取消本对统治权力所设定的所有其他的限制措施,这实在是一种可悲的幻想。不仅如此,这种幻想还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信念,即只要我们用民选的立法机关来‘控制政府’,那么约束政府的各种传统手段也就可以弃之不用了”。
哈耶克的批评集中指明了当代西方学术界对民主的批判:一是民主的“乌托邦”,即认为民主会自动阻断权力的滥用,从而放松了对权力的制约;一是民主的“多数暴政”,即教条地遵守多数原则,从而使少数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事实上,纯粹的民主既可能放纵国家权力,又容易侵犯个人权利,这不但是思想史发展的结论,同时也为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民主失败,如法国大革命,所印证。
实际上,在法国革命之后的柏克、贡斯当、托克维尔、勒庞、密尔等人均从不同的角度指斥了多数原则存在的“多数暴政”问题。就结果来看,显得有些悖谬的是,虽然民主的权力可以通过多数人的同意获得合法性,但是,这一程序的结果可能正如布赖斯指出的那样,“就是最热心的民治论者也不敢说多数总是不错的……”;而且,它还是存在着一些看起来严重的缺陷,即“武断,严厉而具有破坏性”。
在人类生活追求的各种价值当中,与其他价值相比,民主并不具有终极意义,更多表现为工具价值。比如,在西方人看来,与自由相比,民主只能算是实现政治自由的工具,其价值在于它“使自由成为可能”。然而,民主并不能保证个人自由。就民主的程序与自由的目标,哈耶克曾一针见血的指出:“即使个人自由的前景在民主政制下要比在其它形式的政制中更佳的话,这也决不意味着这些前景在民主政制下就是确定无疑的,因为我们知道,在民主政制中,自由的前景还要取决于多数是否将它当作自己的审慎追求的目标。我们甚至还可以说,如果我们仅仅依赖于民主政制的存在来维持自由,那么自由的存续便无甚机会了。”
在右翼理论家们看来,民主对个人财产的威胁一直存在,这种威胁如果得不到控制就会直接威胁到整个经济领域的自由。这种担心从美国制宪运动时期的制宪者们开始,一直到当代美国的右派学者,如一条线一直贯穿下来,没有间断过。右派的政治理论家,尤其是那些越来越多对政治感兴趣的经济理论家们总是倾向于夸大民主对经济的破坏作用。他们认为,政府的扩张最终导致通货膨胀,而通货膨胀即使不能说是由民主造成的,也总会伴随着民主出现的,成为“民主社会的经济痼疾。”不但如此,他们还认为,赤字经济似乎是民主的伴生物,因为,在民主社会中很难产生预算盈余,而这是民主制度的结果。
程序民主,尤其是具有包容性的程序民主,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提高了政治参与的热情。然而,如果这些热情不能得到有效的引导,民主不仅不能增加公民对政治共和体的认同感,还可能产生挫败感,甚至会造成混乱,影响政治秩序的稳定。人们追求民主,原有的秩序被打破,新的秩序却遥遥无期,政治动荡与混乱接踵而至。亨廷顿指出:“教育水平的提高,提高人们的愿望和期待,这些愿望和期待得不到满足,就会刺激个人和集团投身于政治生活,在缺乏完善政治制度的情况下,这种政治参与的增加意味着动乱和暴力”。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过程中比较多见,甚至成为民主化失败的主要根源之一。
作为一种程序,检验民主结果的标准之一,它有没有提供一种媒介,从而将将政府政策与政策应用对象的偏好联系起来。那么,民主能不能将公众舆论转化为公共政策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学者通过各个国家开展全国性调查和地方性意见估计,对39项政策的全国性支持情况进行了评估,内容广泛地涉及到包括流产、执法、医疗和教育等在内的8大方面。研究结果表明,政策越是基于具体的民意,其响应度越高,甚至会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但是,人们却发现了惊人的“民主赤字”:政策与大多数意愿一致的情况只占到半数。对公共政策影响最大的,是立法专业化、任期限制和事项重要性方面。党派和利益集团、意识形态平衡等因素深刻地影响了公共政策与公共意志的背离,而相对于全体选民而言,政策对意识形态和党派反应过度必会导致政策极化。
人们不仅会问,激烈的选举竞争有助于把公民的个人偏好转化为政府行为,从而使政府对选民的偏好更敏感吗?回答是否定的:不会!在过去的35年间,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都证实了这一点。如果这些调查结果是正确的,努力增强竞争性,如对选区进程重划的去政治性,在竞选开支上实现更大的公平性,尽管或许在其他方面是有益的,但不会改善政府的反应灵敏度。当然,也有研究得出相反的结论,认为代表更多竞争地区的民选官员确实是体现其选民喜好的一个反映。对这些研究的反思,至少可以说明,对于选举反映个人偏好这一问题,并不是无可置疑的。
不仅如此,作为一种程序的民主,还因为更多地反映了富人的偏好而成为富人的工具。有学者对1981和2002年间所提议政策的变化做了2000份的调查问卷,通过对这些调查问卷原始数据的分析发现,虽然与现实有着较大差距,但是,公众所需和政府所做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是,非常悲观的是,人们发现,不同收入水平的美国人有不同的政策偏好,而现实中的政策结果基本反映了富裕人群的偏好,而贫穷阶层或中等收入人群的偏好与此几乎没有关系。这种巨大差异与美国人视若珍宝的政治平等性形成了鲜明对比,让人质疑社会的民主性。
在国际政治领域,民主所起的作用仍然令人怀疑。民主国家与国际政治秩序之间的关系如何?民主国家会遵守国际承诺么?在当代国际政治的反恐斗争中,民主国家表现如何?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让那些民主的热爱者失望。从威尔逊的失败,人们清楚地看到,一个国家是否遵守国际承诺,这并不是一个制度,包括民主制度能够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民主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可能会更自私,这些国家的公民常常会从本国利益出发来考虑对国际政治的承诺。通过模型分析的方法,学者发现,虽然选举制度增加了政治家对国内的责任,但是这种选举制度对遵从国际承诺的影响是由竞争利益的政治属性决定的。人们甚至发现,恐怖主义活动在民主国家比在非民主国家会更为猖獗。有学者根据定量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受政治机制竞争推动的组间竞争(intergroup competition)会使一个国家发生的恐怖活动次数增加。同时,相关证据还表明,政治竞争和国内涌现的恐怖组织数量呈正相关,国内利益集团参与密度和恐怖活动之间呈正相关。政府官员应该考虑依据组间动力预测恐怖活动并制定有效的反恐政策。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当代西方的民主政治越来越表现为程序民主。然而,这一程序民主不仅存在着多数主义的悖论,经受着数理逻辑等各个方面的挑战,而且,民主程序还在程序与结果之间存在着不确定性,从而在平等、自由、绩效等多个方面存在着困境。
民主程序本身存在着内在的悖论。作为民主程序核心原则的多数原则存在着多数暴政的危险。既要体现多数原则,又要保障少数人的权利,这是民主程序自身无法消解的悖论。在民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党派立法、互投赞成票、阶级立法、中位投票等一系列民主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告诉我们,程序民主本身存在着诸种问题。如果将议题扩展到民主,波普的“自由悖论”、“宽容悖论”、“民主悖论”都可以从不同的侧面对民主程序本身存在的悖论进行解释。
民主程序的结果存在着自身难以解决的困境。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程序民主运行的结果并不确定,甚至会出现负面结果。从大的方面来讲,民主无法保障权力不被滥用,也无法保证自由、平等,甚至是秩序,在国际政治领域也存在瑕疵;从小的方面来讲,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民主更是存在效率不彰、公平难保等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告诉我们,即使民主程序得到严格的执行,其结果也并不一定就是人们想要的。
即使是排除了变动不居、丰富多彩的价值内涵,程序民主也并不是完美无瑕的,对民主的迷信只能导致民主的失败。人们对民主的追求常常会引导人们通过理性思维,形成一种完美无瑕的民主观念,然而,并不存在完美无瑕的民主观念,这种建构主义的思路从根本上就存在思维方式的问题。其结果是,人们越是满怀希望地想找到一种真正的民主,他们就越是会失望,这种失望对民主政治的建设是有害而无益的。
民主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又极为复杂的概念,程序民主确实存在着简明、确定、可操作等各种优势,但是,在实际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当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民主政治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全部,只能是人类值得追求的一种价值;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全面地考虑那些值得追求的价值,并在这些价值当中做出选择。程序民主的制度化很强,只要是按照程序民主的程序运行,其结果就是必须要接受的。但是,正如上面分析到的那样,民主程序运行的结果不仅无法保障那些人类最值得追求的价值,甚至还会损伤这些价值。在这种情况,程序民主必须根据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特点做出取舍,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越民主越好。
佟德志,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国际政治研究,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