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是一个社会转型的过程。改革自经济体制开始,经济自由空间的拓展,自然地蕴生了社会自由空间,即伴随市场经济出现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国际上学者们在研究世界各国转型历史经验的过程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共识,即认为转型能否顺利和成功,关键是看公民社会能否健康成长。在中国,“公民社会”并没有获得如同“市场经济”一样的合法性,有时甚至被作为制度警惕乃至禁忌的对象,这将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亦将不利于中国社会的顺利转型。
一、什么是公民社会?
所谓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为主体性的社会,也可以说是个人自主性的社会。这里“社会”可在广义、中层、狭义三个范围使用。广义的社会即文明本身,包括这种文明的全部内容,公民社会可以与“臣民社会”相对应;狭义上“社会”即“社团”、公民自组织,公民社会指以各种的公民志愿结社为主构成的社会部门,是与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第二部门”的企业相对应的“第三域”;中层意义上,社会强调与国家相制衡的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各种机制,包括市场经济、结社自治团体、保障公民权的司法体系等。
公民社会的特征是:第一,公民的自主性。现代公民社会是基于个人自主的自组织秩序,古代的公民虽然不具有独立于共同体生活的个体意义,但他的主体性资格仍然体现为一套权利和义务的法权。一方面,公民的含义从一开始就与“自由人”的概念相关联,公民在本质上是属于自己的而不属于任何其他人,这是一个人成为公民,而不是奴隶、臣民、附属物的逻辑基础,公民有自由在法律之内不受侵犯的“消极权利”;另一方面,公民有对公共决策和政治参与的“积极权利”,两方面以前者更为根本,有人用“市民社会”称谓来强调这种消极自由性。最初的公民指古代城邦有资格参与民主治理的成年男性自由民,现代政治发展使得公民成为一种普遍资格,体现了公民资格不断扩展的“文明化”过程。
第二,社会的自治性。公民在本质上的平等自由属性,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互惠性的,互惠原则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市场是典型的互惠秩序,自愿的交换使双方的利益均达到提升。同时,公民自己组织起来的大量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是人们多元地、自愿参与地解决遇到的问题,互助互惠地满足共同的需求,兴办公共事业等的主要组织形式,这构成人们日常生活的常态和社会治理的主体。
第三,公共权力的分享性。互惠原则同样适用于政治生活,即公民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管理者,公民作为自由人是服从于自己的统治。如果需要有一种强制性规则(法)或权力(政府),它只能是公民共同协商、同意、民主决定的结果。大到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小到一个社团的治理结构,其内在逻辑实为一脉,就是公共权力由其成员共享共担的民主性。
“公民社会”的理念在中国转型期提出,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意义是,公民社会所形成的有别于血缘家庭关系的公共权力运行规则,这是对人类文明的一大贡献。在历史中,人类自然的关系纽带首先都是血缘,“公民社会”创生了一种新的生活空间,即所有具有“公民”资格的人,在这个称之为“公共”的领域之内,不是沿循父子、长幼、尊从的关系形成社会共同体,而成为平等权利的主体,遵循共同认可的规则,民主地决策公共事务,达成彼此互惠共享的生活。“公”与“私”之间形成清晰的边界,公不能侵于私,也不是延续于私的大家庭,公共成为私权的共和联盟。
区分“公民”观和“人民”观非常关键。在作为全称概念使用的时候,二者有类似的含义,比如全体公民和全体人民可以是同等范畴,但后者只能用于集体概念,不能分解为“每一个人民”,从而失去了针对个体的权利与责任的含义;另外“人民”的特殊用法是与“敌人”相对的范畴,从而注入了可能的阶级因素,如在文革中的“黑五类”就失去了作为“人民”的资格,进而丧失作为一个人的基本尊严和人格。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人民”虽然是一个含有民主意义的观念,当离开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和“公民”责任谈“人民”,则可能是有害、甚至是危险的。
二、公民社会是转型的方向
中国的社会转型实质上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公民社会是转型的方向。如何理解现代文明?现代社会以其诸多新特性展示了与古代社会的不同,如全球化、理性启蒙、工业革命、市场经济体制、自由民主政治、法治秩序、民族国家等,这些特性与其说是“西方”特色,毋宁说是“现代”特色。固然,分解其中的元素,在传统社会大多能找到基因,但只是到了现代,它们才被如此地选择出来,关联成体系,得到极大的扩展与实现。现代的成就拉近了人类地理的距离,甚至使得文明的进程也不断加速,财富、信息、技术、创新,以几何数生长。为什么现代社会产生如此的变化?对现代性的各种研究,揭示一个现象,即个人主体性的发生。与众不同的单一个人成为社会的独立单元,个人自主性获得正当价值,是17世纪以后才开始出现的现象,构成现代性的价值基础。现代社会通过确立个体价值,将个人权利作为社会正当性依据,释放了作为独立的个人之能动性,使人成为创造的主体,这是前所未有的社会增长力和现代成就的源泉,是工业革命、资本剧增、民主运动及一系列现代制度孕育、成长的前提。
以个人主体性审视现代文明的核心价值,中国目前面临的社会转型,与其说是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或者不同意识形态的争锋,不如说仍然处在自晚清以来现代性形成的过程之中。无论是从晚清实业强国、立宪改制、辛亥革命,还是到红色革命、改革开放,中国迈向现代社会的步伐一直在继续,而至今现代性的转型并未完成。如果我们用开放的心态和长远的视野来看待种种制度与实践,将其视为转型探索的组成部分,那么可以借鉴的经验便会更多,解决当下问题的视角便更开阔,不必单一地纠结于某条路径,眼光不止停留在经济增长、国家富强,也不简单用“西方价值”把现代文明打成“程序包”搁置一边,而思考其背后的逻辑,反观我们的文明自身:个人主体性在中国怎样形成?
公民社会可以看作是这条道路上的一种实践。面对现代流动性、信息化的社会,传统组织资源已经不能满足,如何建立超越血缘、地缘的社会关系纽带,支撑起“陌生人信任”的现代社会信任机制,在经济、社会、政治领域形成普遍性的、可扩展的社会秩序,换言之,寻找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路径,是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型必须完成的任务。
三、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首先应当承认,中国传统社会在正式制度上没有出现独立于差序人伦的“公民”。中国传统社会是按照“家天下”的模式构建起来的,遵从血缘的亲疏远近,由小家到大家到国家,一层层推演开来,社会关系如同一个“同心圆”。相应地,以儒家思想为正统的社会伦理是家长制的推演类比,以父子比于君臣,公权力的执掌者与人民之间构成“父母”官的关系,并没有形成一套家庭伦理之外的公共生活伦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公”的合法性被专有地赋予了代表皇家的统治者或官员,比如公路、公府、公事,指官家的路、官府衙门、朝廷之事。与此相对是民间之“私”,在公私之间,具有官高民低、官大民下、取公舍私的道德取向,这是社会成为“官本位”而不是公民社会的重要根源。
自晚清以来,逾一个半世纪,“公民”的平等价值已深入人心。实际上从中国推翻王权、确立“民权”开始,已经从观念上确立了其合法性,正如宪法中写入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观对现代中国不仅不可避免,而且已成事实。目前的张力在于,中国在建国理念中将民权提到了极致地位,乃至超出现代民主通常所受到的法治规则、个人私权的边界制约,所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具体的政治社会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程序,从而既有的制度运行不足以支持它为人们提供的社会预期,因而出现制度合法性危机、社会信任危机,甚至文革那样的民权滥用。说到底,目前危机是现行的正式及非正式制度与获得合法性的公民主体观之间落差的危机,是制度现代化滞后的表现,这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问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建立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个人经济自由空间的释放带来第一轮增长;公民社会伴随市场经济兴起,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呈现新的发展高潮,表现出越来越成熟的特征。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五位一体”的建设目标,有步骤、全方位地进行制度现代化建设,应当作为未来发展阶段的核心目标。
四、不能将公民社会视为“陷阱”
中国宪法将“公民”之权利义务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公民”的“社会”在官方表述中却少有提及,有人甚至将之视为威胁。典型的观点,一篇文章提出的“公民社会陷阱”说。尽管其后俞可平等学者对“公民社会”的概念和意义做了很清晰的阐述,这一话语似乎还是受到影响、被平添了政治顾忌。为什么“公民社会”会受到警告之声,为什么这个在现代国家活跃的、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兴起的社会领域会被理解为西方为我们设计的陷阱呢?
“公民社会”的词源始于西方断然不是被警惕的理由,因为包括“市场经济”、乃至“政府”、“公务员”在内的大量外来词汇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的日常用语,“马克思主义”也源于西方。那么,对“公民社会”敏感原因何在?只可能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求解释:第一,“权利”之顾忌。许多开展维权工作的草根组织自觉将自己归入“公民社会”的行动。第二,“结社”之顾忌,尤其是政治结社、境外结社。第三,更根本的,是对“公民”意识之顾忌。公民意识的觉醒提醒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意味着对公共事务要求更多发言权,对公权力有更多要求和制约,如果以传统的“顺民”、“良民”作为标准,那么“公民”无疑是“麻烦制造者”。
如此分析,对公民社会的顾忌,很大程度上是对公民作为有自由意志的个体的出现,以及相应带来的权利、结社、民主等要求的顾忌,对公民自主性的顾忌。在制度现实与公民自主的现代观念存在落差时,这种紧张可以理解,但如果努力方向不是加快制度转型,而是回避或打击公民社会,带来的后果是危险的。公民是在政治和社会意义上成熟的人。儿童需要监护人,成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固然,成人要选择权、决定权、行动权,远比儿童难“管”;但如果停留于不具有个体意志、不基于自我责任的“子民”,靠“父母”官形成社会秩序,如何支撑起现代社会?说到底,这种困境,是“家天下”的传统社会秩序向“公民”主体的现代秩序转型中的困境。它的症结,首先涉及监护型政府向现代公共性政府的自身转型。
五、公民社会对转型秩序尤其重要
社会转型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秩序的平稳以及转型的效果。从19世纪后三波民主化浪潮、一百多个国家向现代民主的转型看,一种是革命,当权者被动下台,由社会运动自下而上或外力干涉推动;一种是改革,执政者主导自上而下实现权力分享。两个方向很多时候是交杂的,关键时刻看哪一种行动的速度超过了另一个,同时每一方内部的特征也很重要。回顾世界民主化进程,公民社会不能决定革命的发生与否,但无论社会是否到达革命发生的边缘,公民社会可能提供的社会理性、个体责信、对话机制、民主能力,都是革命的柔化剂。
首先看自上而下的主动转型、执政者改革。中国台湾地区和前苏联的转型是两个典型的案例,台湾平稳步入了民主制度,前苏联则瞬间国家解体、其后又出现强权政治回潮,二者的转型过程有何异同?
台湾在转型前的七八十年代的社会形态非常值得重视,1987年7月“解严”转型发生,而此前1971年《大学》党外杂志论政、1977年中坜地方选举抗争、1979年“美丽岛”人权行动、1986年9月第一个反对党民进党成立经历了十多年的社会运动,尤其是蒋经国后期采取的默许态度,包括得知民进党成立而不抓人、不追究,为戒严令取消时如同顺水推舟,制度平稳落地,做出了社会准备。自“解严”再至1996年“总统”直选,中间又近十年,其时公民社会已非常活跃,民主有了初步成熟的公民根基,余下问题属于制度完善,台湾摆脱了革命的危机。
前苏联转型,戈尔巴乔夫1985年就任总书记,当权七年也进行了渐进改革,包括有限的市场化、政府公开化、党政分开、自由权利、有限选举等,遗憾的是改革过程被党内保守力量的政变打断,联盟解体、戈氏自己以弃职退党告终。在前苏联发生体制突变的时候,不仅党内并未建成协商谈判机制,人民也还未走出庇护于党恩、依赖于政府的惯习,尽管他们常常对统治表达不满,却停留于“为什么不做好”的抱怨和“谁能替代它”的无奈,公民自主治理的观念和能力都处于幼稚阶段。体制解体十年后的民意调查依然显示,俄罗斯人支持抽象意义上的民主,但涉及具体程序他们往往更倾向民主以外的价值比如秩序、经济稳定。与台湾的社会准备、制度顺应、法治自由民主顺序渐进相比,前苏联的转型显然是社会准备不足、各种制度变化集中爆发,其转型困境和民主回潮与其说是因改革而至,不如说是因改革步伐与公民社会和其他民主机制的发育不匹配、改革断裂而至。
其次看自下而上的革命。革命的情形其实比改革情况更多,有通过激进的暴力革命形式,法国革命是典型的案例;也有缓和的形式、以非暴力的政治运动主导制度变革,如上世纪80年代末的“颜色革命”,更早的,也是最成功的则是英国“光荣革命”传统的渐进式民主。暴力革命是代价最大、效果最不确定的方式,法国的民主经过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回看英国,尽管1884年才基本实现男子普选权、迟于法国近一个世纪,但向前推,1832年改革议会,1824年实现结社自由权,1689年签立《权利法案》,1215年便有以法律限制王权的《大宪章》,其乡镇自治、互助社、志愿传统更是源远流长,英国的民主如同在社会中自然生长的结果,所以它累积的民主资源、公民传统也特别深厚。
总结历史案例,如果由自下而上的公民社会做准备和推动力、由自上而下的改革呼应社会进程实现平稳转型,实是社会之幸。不过,从现实看,革命的威胁仍然时时存在,民主的运行也是一套复合制度。无论基于哪种条件,在转型过程中,能否使流血变成非暴力、使革命变成主动改革;当民主基本制度确立后,如何使民主运转起来、持续下去、效力得以发扬,公民社会的成熟、公民精神的养成,都是有力的支持力量。
六、中国如何发展公民社会
如果我们认识到中国转型问题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问题,其核心是形成基于个人主体性的现代制度体系,那么公民社会就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自然过程。
首先,以开放的观念看待转型。传统到现代的变革是深刻的、持久的,如果我们人为地把思想限定于五年规划、十年任期、三十年改革开放、六十年新中国的既定方针路线,恐怕会丢失晚清以来中国的现代转型历史与世界资源的丰富性。每一次变革其实都是对既定方针的突破,正如邓小平突破“两个凡是”,才有了改革开放,欧洲突破中世纪禁忌,才有了文艺复兴、现代社会。越复杂的变革需要越深厚的思想资源,越强的反思性。政治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需要思想解放、再启理性启蒙和社会对话之门。
其中,淡化意识形态、回归基本价值,比统一意识形态会减少改革的困境。如前分析,制度转型步伐与观念预期间的落差产生制度危机,解决方向应该是让观念落地、使制度转型加快,如果拔高理论预期、迟滞制度变革,会加剧社会的张力。历史上有过亩产大跃进,产量论证越高,政策失误越大;市场回归了经济的工具理性,理论大跃进却至今没有得到足够反思。应该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是站在现代性批判角度论述西方社会问题,所谓现代性批判,不是现代价值如何回到前现代价值,而是现代价值如何继续完成其自身目标,所谓“后现代性”“二次现代化”等理论也如是,它们代表了现代文明对自身的反思;中国社会处在现代性的形成期,更需要关注最基本的价值和制度,如公民权利、公共性、自由、法治、民主等现代价值,如果用现代批判替代现代价值,难免陷入漂移、困惑,增加转型的代价和成本。当理论自信成为重大攻关课题,已经说明遇到的危机。树立一个人、一种主义的独尊合法性,会使社会唯一盛行的只是“释经学”,最后变成权力的争夺;回归常识,回到人类基本价值层面,开放理论资源,才是社会共同体认同的依托。
第二,如何看待改革顶层设计与公民社会自我发展的关系。最近对于政治改革顶层设计的呼声很高。改革要不要顶层设计?从前述的国际经验看,自上而下的主动改革与自下而上的公民社会生长相匹配,是最理想的转型模式。顶层设计并不是要对社会的道路和发展蓝图做出设计,而是要对政府自身的制度转型做系统预期,把握改革方向,寻找转型的契机点,理清关键制度变革的“先来后到”,对社会变化做出回应准备,对既得利益集团及其阻力有充分估量,以凝聚改革共识,使政府对自身改革做到自觉。大量历史事实说明,所有制度惯例同时变动的转型一般是不成功的,政治改革中公民社会的准备过程,对改革的结果往往有重要影响。
第三,以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入点,积极进行社会体制改革,并以之作为承接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衔接和准备。社会改革的方向是提升社会自组织和自治能力。建国后的社会是按照高度自上而下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人紧密镶嵌于行政动员、单位制、党群制之中。“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核心是建立自由个体的联合纽带,从而具有主体性的个人仍然可以形成有序的社会。自组织秩序的缺乏,不仅束缚社会的创造性,而且使社会的秩序高度依存于政治主体,造成政府责任过大、社会理性缺乏、秩序风险集中。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十五年,改革时机已经成熟,2012年广东省率先实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为全国的改革提供了宝贵实践经验。
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双重管理,实现登记与备案相结合、无审批为普遍原则、依法审批为特例的公民结社自由,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并通过激发社会组织及社区功能,发育社会中间层,拓宽社会的表达机制、对话机制、协商机制、自治机制,形成激发社会活力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很好表达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原则,其中,自治是目的,法原则是自治社会的基本规则,责权明确是法治的要求,政社分开是改革的关键。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也就是法治下的公民社会。
第四,政府要避免自身行为成为“教给人民革命的课堂”。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考察18世纪法国,深刻描绘了“政府是如何完成对人民的革命教育的”。比如,国家对权利的做法,向人们传递敌视个人的观念;政府对待私有财产的方式,教唆人们以公共利益的名义破坏个人权利;法庭上法律被当作手段使用,让每个人从切身经历中学会对法的轻视;政治宣传的语言召唤人们的非理性思维;权力的现身说法教会人们轻易使用暴力瀢灠是制度自身的行为和宣讲的语言,教育了国民的行为习惯,让他们耳濡目染地牢记并付诸于自身行动,它每天亲身示范地教给人民革命,直到人民成为革命的继承者。正如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旧制度一直开办这类学校”,为大革命提供了许多形式。当权力观念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理性、权利等价值被权力操纵自如,它所教化出的革命也临近了。
公民社会也是一个课堂,是个体责任、社会理性、法治自治的练习场。必须期待这场教育的普及超过革命的教化,中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才有可能顺利和成功。
(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来源: 炎黄春秋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