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西津:协商能够增强公民理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2 次 更新时间:2013-01-0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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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西津  

本文为作者在2012年12月14-15日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共识网、浙江温岭市民主恳谈办公室联合主办的"协商民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主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谢谢李老师邀请我参加这个会议,首先我要祝贺陈科长在温岭从1998年坚持到现在,如此始终如一的来进行协商民主或者叫做民主恳谈的实践,您给我们创造了这样一个条件,让我们在十八大之后有理由基于实践谈协商民主。

我的视角是从协商民主与公民社会。谈到这个课题,我还是想回到我对协商民主本身的理解上,其实协商民主如果用很简单的例子来讲,就好像说三个人要吃一个瓜,一种分的方法,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动手一起来切,这就是直接性的民主。如果我们三个人投票,选出一个切瓜人,我们认可这个切瓜人的结果,这就是代议的民主。如果我们先讨论一下,比如说大家如何制定这个规则,我想吃多大的瓜,我有什么样的需求,我们充分交流了这个信息,最后再来决定不管是直接切还是选人切,这就是一个协商的过程,所以我想协商的过程可以加在直接民主、间接民主上,这都是可以的。只是它在我们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更丰富的含义,这个含义所带给我们的到底是什么新的因素?这就是我所要讲到协商民主的概念。

其实,我愿意把民主回到权利。我们不管说什么民主,最后说的都是权利,民有民治民享,这是一个很好的表达。民有,就是我们权利的主体,有了权利主体之后再来说怎么治理,治理之后再来说享有的结果。所以,如果说没有前面的民有民治,当然也可以是民享,比如说为人民服务。但是假如没有这个前提,后面的为人民服务,或者说民享就缺失了一个根基。这样一个权利,普通的投票民主,就是非常简单的一人一权,这个权就用票的形式,或者哪怕一种形式,豆子的形式或者是矿泉水的形式,把我们的权利表达出来,它的好处是非常明确,但是它的问题是非常简略。每个人不管是什么样意见,我都只能把这一颗豆子或者这一张票投出去而已。在非常丰富的社会中显然通过这种非常简单的投票是不够的,尤其当我们的信息越来越丰富,要处理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时候,所以这样一个票或者说一人一权的方式需要有很多的条件,这种条件包括在成熟选举社会中对于选举的各种条件。比如说信息权,竞选、规则、各种各样选举的制度等等,其实都是为了保障这个票投的真实。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有更多领域的发言权,有更多领域的参与,这种参与我理解就是协商或者说审议它所提出的一个含义。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更愿意把协商理解为民主过程中的一个机制,一个特征,而不是一个类型。所以,协商民主其实就是在说民主的协商基础。

各种民主都可以有协商基础,我们说竞选民主、代议民主、协商民主,很多民主都是在界定民主的特征,协商也是一种特征。它是指谈、对话、议,这应该是一个协商所给民主带来的最重要的一个特征。这其实有点在共和概念上去纠偏民主。我们知道共和和民主需要说都是在讲民权,但其实共和更强调一种非常多元式的、权利多方面的平衡,而不像民主这样非常简单,尤其是现代民主有点走到一条胡同里,就是我们只能选一个代议人,虽然这是民主重要的形式,但是并不是民主充分的内容。

协商和投票选举肯定不是一种类型的选择。投票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因为这是最简洁表达我们意愿的方式,但是它不是充分条件,仅有投票对民主是不够的,所以这个时候我们有更多的因素,谈的因素,这种谈就是我想说的条件,在公民社会中的含义。比如我们三个人要去谈这个瓜怎么切,首先我要表达,如果我自己都表达不了我的利益,我都不知道我想要什么或者想说什么,我就没有了谈判的权利。所以,这个时候我们的言论权在这种言论开放的条件下,公民能够充分的表达,这也是一个需要学习的过程。其实在众多的社会场景中,能够清晰的表达,以及有效的让你的表达对象接受信息的表达是很难的,是需要学习,是一种专门的技术。所以,这是种表达的条件。

这种谈是谁来谈?可以是全范围的参与,有点像直接民主,比如十个人的事情我们十个人一起来谈,这是一种形式。其实我们现在的政治局机制中,原来可能在毛泽东时代大概就是毛泽东一人说了算;现在虽然我们以总书记为代表的党中央,但是七个常委或者九个常委之间他们要谈,所以政治局之内的谈也是一种协商,它可能是我们全体的政治局常委之间的谈判。这是一种全部主体的参与,还有一种是开放性或者随机性的,比如我们最初的民主恳谈,或者政府的听证、政策咨询和政策的公示。比如说劳动法可能收到几万条普通民众的意见,这种谈可能就是单向性或随机性的,但最后取决于我们的决策者,这个决策者也有可能是一个,只是在这个过程中增加了表达的过程和参与的过程。还有一种是代表性的参与,就像后期温岭民主恳谈在制度化完善中引入了人大的机制,引入了抽样代表性,这也是一种选代表的方式,但总之各种方式都是由代表来谈,他们的表达又是一种代议,这种代表的协商和代议民主之间,为什么在中国更多的提协商?尤其是刚才说到选举民主可能条件现在不太成熟,协商是一种嵌入的路径,最简单的协商就是开放性的参与,它可以提高我们的决策质量。哪怕只是政府在听取民意,这个过程中也是政府在无形的改变它的信息来源,立足的决策点等等,这本身是一个影响意义。再扩展一步,协商就可以在更多领域和更多范围纳入公民参与,而不像民主选举的投票有还是无,是一种非常断然性的事情,比如这个市长选还是不选,这是制度性非常清晰的。但是我们很多在治理过程中,这件事可不可以更多来谈,它是一个可以量化的东西,或者可以说用度来解决的问题。这样就会给我们的参与带来更多的空间。

当然到更高的层次上,我想协商最终一定还是选举的基础,包括选举民主本身还是需要协商的,这是后一步需要扩展的。所以,公民社会在其中会起到怎样的作用呢?简单说,公民社会就是一种基于公民的社会,这种公民表达的改变个体的理性和个体的责任,个体之所以肯为自己负责,就是因为它有权利,这个社会是自治的。因为我参与了,因为我在决策中表达了我的意见和权力,所以我遵循这个规则,我负有对社会的责任,对公共的责任,这个社会是一个理性运作的社会。所以,我从温岭的例子谈一下公民社会对于协商民主的意义。在温岭之前想说一下乌坎也是一种协商,是另外一种在冲突处理中的协商机制。在乌坎谈判中,非常重要的除了政府和公民都比较理性之外,它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力在,这种中间力包括了社会的公知、领导人等等,他们起到了信息的交换作用,起到了对各方说服作用,所以各方都能够有更充分的信息和理性来处理这个问题,包括公民在使用微博的时候,通过微博这种中介,其实都是赋予了公民一种谈判理性。所以,乌坎就是一个公民社会参与来形成协商的一个过程。

浙江有很多协商的案例,温岭非常典型,温岭有很多层次的恳谈和协商。从最开始的民主恳谈,这种民主恳谈只是随机的参与,但是这种参与的意义增强了公民性和公民意识。在1998年恳谈至今,发现在温岭的人们习惯了这种恳谈之后,他们会有一个意识,觉得这种公共性的事务我应该参与,而不是通过一个黑匣子就接受了,这时候他们不太接受一个没经过参与的决策,这是一种公民性的提升。到了第二个层次,就是温岭镇,像新河、泽国不同类型的预算参与,这种预算参与中可以认为它是通过一种制度化,对于公民的赋权,这是对公民权利在制度中的体现,比如通过人大扩展审议的过程,人大会议的形式上更改的是开会的程序,那么这种程序所增强的就是代表们发言的时间,他去看这些预算的时间。所以,他是一个审议的过程,包括像泽国的实验也是一种代表性的参与,其实是把权利非常客观的赋给了公民。所以,在参与预算中,温岭的意义主要是在对公民赋权上。制度性的赋权显然对公民权利的意义更加重要,它已经不是随机性的公民意识的提升了。

温岭还有一个实践--工资集体协商。现在像政府、行业协会、工会,其实是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协商和谈判过程。社会组织本身也是很重要的一个谈判主体,它是一种代言性的主体,所以,通过公民性,这是一个最初步的层次,然后通过制度对公民权利的赋权,到社会组织本身作为主体充分的、自身的社会恳谈和协商,这都是协商民主的其中一种成分。这种协商最后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共识是一个目的,通过协商能够达成共识,但是我不认为达成共识是唯一的目的。更重要的,即使在共识不能达成的时候,协商能够增强公民理性,这或许是它不会失败的一个目的。即使它达不成共识,协商的过程也会形成理性。如果我们看选举民主成熟的国家,最后选出来的总统到底是不是一个真的有能力的治理人?还真不一定,所以,我们很难去比较一个民主总统和非民主选举的领导人之间的能力,但是选举的过程本身是公民教育和公民自我成熟的过程,所以公民社会又被称之为文明社会,换言之,更通俗的说,它就是一个成熟的社会。这种成熟指的是每一个个体本身的成熟,是公民本身的成熟,它具有这种公民意识。所以,这种协商本身增强了公民的理性,增强了社会的理性,让公民有更强的表达的能力,我觉得这一点上可能是它更大意义所在,而且是它的应用领域可以更广之所在。

最后,我们说到协商它的落脚点或者它最能给我们开启的意义,就是通过协商个人学会一种自治,学会相互之间共处的能力,任何人共处需要参与、妥协、理性、共识,在矛盾解决中如何能够处理自己面对的问题,而不是把所有的事情都归结为政府。所以,我想协商民主可以为社会改革开启一个构建公民理性的路径,这种路径无论对未来什么样制度的改革,什么样的发展方向都是非常具有意义的。所以,公民社会和协商民主是一个互促的过程,协商需要理性,而协商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培养理性的过程,就像游泳和下水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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