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宗教与全球治理的关系是当今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命题。从宗教观念自身来看,宗教在和平与冲突中的角色是矛盾的。具体说来,每种宗教都包含和平的因素,同时却又常常成为冲突的动力。然而,这一矛盾的角色却促成了宗教与全球治理的关键机制。这其中的核心在于全球公民社会的建构,公民宗教是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具体的步骤包括:全球民主的机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宗教人权、宗教对话等。治理概念的引入标志着与孔汉思的全球伦理不同的路径以及理解当今宗教与全球秩序之间关系的新视角。
随着全球宗教复兴和宗教政治化的趋势,宗教在国际政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宗教在和平与冲突中的地位,更是值得人们密切关注。传统的宗教学者总是倾向于强调宗教中有利于和平的因素,国际关系研究者则经常将宗教视为暴力和冲突的根源。这就造成了宗教在全球治理中的矛盾角色。特别是“9·11”以来,宗教恐怖主义作为一个新名词的出现,再次激起了学界关于宗教与社会秩序关系的研究。宗教由此也成为全球政治的一项重要议题。到目前为止,宗教与全球治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命题,公民社会则是这一讨论中的重要中介因素。在和平与冲突的问题上,宗教的角色是矛盾的。矛盾性是事实,也是解决问题的出路。关键就在于,如何促进宗教在积极方面的功能,抵制消极功能,从而推动宗教在矛盾角色中的功能转换。公民宗教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
一、宗教、公民社会与治理
1981年,作为阿斯本人文研究所(Aspen Institute for Humanistic Studies)关于治理的系列出版物之一,威廉姆斯(Colin W.Williams)的《道德、宗教和治理》(Ethics,Religion and Governance)一文提出了以下几个重要的命题和结论:(1)我们社会同一意见的消失是当前治理危机的一个重要基本因素。(2)从根本上说,这一消失既是道德的(缺乏基本道德的共识),也是宗教的(缺乏一种共同的意义或目的感)。这影响了我们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包括政治和经济。(3)这一共同目的和意义感的缺失是基要主义兴起的主要基础。它是为了重新确立我们文化中原始宗教基础的权威。(4)现代化和多元主义的双重力量使得基要主义的努力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危险的。对传统的重新发掘是需要的,但不是恢复(restoration),而是重述(re-statement)。威廉姆斯指出,公民宗教作为多元社会中的一种形式,或许可以作为解决目前治理危机的一条路径。作为关于宗教与治理问题较早的系统论述,威廉姆斯的观点无疑对我们有着深远的启发意义,同时,这也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命题——宗教、公民社会以及治理之间的关系。
然而,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最起码在20世纪80年代是这样。直到1990年关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问题兴起后,尤其是鉴于宗教在冷战后的国际关系中的突出地位,理论家们才重新开始谈论这一问题。1998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关于“治理和文明”的研讨会上,克里夫兰(Harlan Cleveland)和路易克斯(Marc Luyckx)发表了关于宗教和治理的专门文章。他们提出了一个“超现代思想转型”(transmodern mindshift)的概念。如果说在前现代社会宗教是社会的神圣基础,现代社会则以二者的分离为特征。这突出地表现为政教分离的原则以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随着全球化和后现代主义的发展,我们似乎正在迈入一个超现代的时期。这对于当今的治理问题有着重大的影响:
超现代的思想转型——即便已经引起人们的注意,却远不是主导性的——对于21世纪早期的宗教及其对治理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中之一在于,组织化的宗教将同“无组织的神性”(unorganized spirituality)共同分享他们的地盘。其次,传统上由男人独占的领导权也将逐渐地同女人共享。再次,在正在浮现的世界观中,“我们”与其他信仰的人之间的严格区分,将不再是畅销的教义或可行的政治;对多样性的认可,对多元化的保护,以及宽容的原则,对生存和安全似乎越来越重要。超现代思想转型的第四个结果则在于:那些“从文化变迁边缘提出新思想”的人对全球化的逐渐认可,加强了全球化对每一项人类活动的普遍和持续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治理”已经不再是“政府”的专门事务,而是为多样化的社会机构所代替,如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等。为此,传统意义上的政教分离也将逐步被打破,宗教将在治理领域发挥更多积极的功能。
“9·11”之后,宗教更是成为全球治理中的热门话题,引起了广泛的注意。2002年9月20日至23日,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宗教及国家间世界和平联盟”(Interreligious and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World Peace)在纽约举行聚会。会议的主题为:“治理与宗教在和平与安全中的地位”(Governance and the Role of Religion in Peace and Security)。会议要求强调宗教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作用,确立宗教在全球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并希望在联合国内设置专门的宗教对话机构,以推动这一理想的实施。这集中体现在会后形成的《纽约宣言》(New York De-claration)中。其基本方案为:(1)上帝是我们存在的基础,是我们的本质、价值和真正尊严的来源,是全人类的本原和父母。(2)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础。通过建立真爱和真正父母的家庭,提高人们的优秀品格,我们将扫清社区、机构和国家和平的道路。(3)真正统一的世界和平的希望,需要我们通过与普遍原则一致的方式,在通向生活与和平建设的实际和宗教路径之间创造建设性的关系。(4)我们分裂世界的和平,将通过私人和公共领域中“利他主义”(living for the sake of others)的实践而实现。
孔汉思(Hans Kting)在《世界伦理构想》(Projekt Weltethos)中提出:“没有世界伦理,则人类无法生存。没有宗教之问的和平则没有世界和平。没有宗教之间的对话则没有宗教和平”。其主笔起草的《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A Global Ethic:The Declaration of the Parliament of the World's Religions)中,坚持一个基本的原则:“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人道的对待”。这可以具体化为四个方面的内容:(1)坚持一种非暴力的、尊重生命的文化;(2)坚持一种团结的文化以及一种公正的经济秩序;(3)坚持一种宽容的文化以及一种信赖的生活;(4)坚持一种关于平等权利和伙伴关系的文化。
孔汉思强调宗教在世界经济和政治伦理中的特殊意义。这主要表现在:(1)宗教能表达特别
深层的东西,展示一种辽阔的意义视野。这既包括正面的东西,也包括负面的东西。(2)不是伦理本身,而是宗教,才能无条件地保证价值、规范和理念,并使之具体化。(3)不是普遍的伦理,而是宗教,才能通过共同的礼仪和象征,通过历史的画面和对将来的展望,建立精神上安全的、信任的和希望的家园。(4)不是普遍的伦理,而是宗教,才能动员我们去抗议和抵制不公正的境遇,即使当这样的抗议和抵制是无结果的,或显然是要失败的。
现在,宗教与冲突解决(conflict resolution)已经变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论者指出,探讨宗教与冲突解决之间的关系有两大重要的好处:(1)在宗教的经典文本中,有大量关于冲突与缔造和平(peacemaking)的信息。(2)宗教在人类的个人生活和行为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包括目前正积极投身于暴力冲突中的人。尽管宗教可能并不是冲突的本质因素,但常常是冲突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因此,通过宗教的途径来解决冲突也必将成为一个有利的方式。这大概可以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1)研究宗教的文本和传统:这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对经典的曲解来蒙骗大众,另一方面,从积极的角度讲,人们也可以从中学习关于和平共处和理想社会的思想。(2)开发宗教中有利于冲突解决的价值观,比如移情、非暴力和和平主义、生命的圣洁、内省、佛教的同情等。(3)宗教间的对话和理解。(4)宗教的处境伦理。(5)宗教法律研究等。当然,强调宗教与冲突解决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同时注意,宗教本身也经常是冲突发生的原因,从而不能过高估计其对于和平的贡献。
“宗教的和平建设”(religious peacebuilding)是思考的原则。所谓宗教的和平建设是指“宗教行为者和机构为了解决和转化致命的冲突,希望建立以宽容和非暴力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努力”。它不仅包括当下的管理和解决冲突的行为,还包括那些远离直接冲突现场的人们的努力,比如宗教人权的法律倡导者、研究跨文化和宗教对话的学者,以及推进非暴力传统的神学家和伦理道德家。具体说来,宗教的和平建设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的内容:(1)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主要指避免冲突的暴力化或扩充到其他领域,宗教行动者在其中主要扮演预报者(heralds)、观察者(observers)及和平维护者(peacekeepers)的角色。
(2)冲突解决(conflict resoIution),或和平缔造(peacemaking):主要指通过调节、协商以及(或者)倡导、证明等方式尽可能消除冲突方之间的不平等,宗教行动者在其中主要扮演倡导者(advocates)、观察者(observers)和调节者(mediators)的角色。(3)结构改革(structural reform):狭义的宗教和平建设主要即指此。其内容包括建设机构以及培养公民领导权,从而可以解决冲突的根本原因,并发展指导和平、非暴力的社会关系的长期行为和制度。在这一后一冲突的阶段,宗教行动者主要扮演教育者(educators)和制度建设者(institution builders)的角色。
著名治理研究专家福尔科(Richard Falk)提出“人道治理”(humane governance)的概念,以作为对当今主导性治理方案的一种替代性选择。其主要特征为:(1)强调对整个地球和全人类治理的重要性,这包括宪政、对经济和政治权力的限制、解决各种生态、和平等问题的能力等。(2)它与地缘政治的行为模式是对立的,不论其是政府还是市场驱动的,以及产生于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非人道”治理。(3)人道治理的追求、实现和持续改进是正在涌现的全球公民社会的基本目标,它不仅包括理性和分析的能力,还包括与希望相联系的想象和幻想。
福尔科强调宗教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早期建立一个民主的全球公民社会的努力,受宗教和灵性精神的鼓励。如果要从政治现实的边缘以一种更严肃的形式来挑战已确立的权力格局,就必须包含一些宗教运动的特征,包括与各大宗教解放性的方面建立联系。没有宗教特征,全球人道治理将缺乏一个可信的社会或政治基础,更重要的是,缺乏一个比市场、世俗理性和各种形式的民族主义更有力的精神动力。
宗教对全球人道治理的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苦难的同情:宗教的动力是与对最下层阶级的同情联系在一起的,并具有一种救赎他们的责任和担当。(2)文明的共鸣:宗教的革命性语言和精神在大众文化中有着深厚的根基,一旦关键人物出现就有着强大的动员能力。(3)团结的气质:宗教人类一家的思想促进了人类的团结,以及一种人类一体和个人尊严感。(4)规范视域:宗教具有一种规范视域,使人们在面临苦难时能以一种积极的、超越现实的精神面对问题。(5)信仰与力量:一种精神力量,促使人们以非暴力的斗争和牺牲精神挑战世俗的力量。(6)限制:一种关于人类的不足和缺陷的感觉,从而使人们得以保持一种开放的精神,不致走向迷狂。(7)认同:宗教能够提供比民族国家更强的认同力量,使人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8)调和一致:各种关于人类有限性的观点,有利于克服科学、理性和精神走向一致的障碍。
从人道治理的角度看,宗教复兴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方面,这预示了超越经济世俗主义的局限的可能和必要,它已经变成了晚期现代性和思乡的后现代性之间冲突的标志;另一方面,这也同时揭示了一系列非人道治理的极端因素的回归。在一些例子中,它使对世俗主义的否定沦为政治极端主义,从而成为了压迫和暴力的前奏。全球世界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日益引起了全球治理空前的程度。这种治理的形式不是参照联合国,而是市场力量在地方和全球的基础上巩固其合作和稳定的结果。这种全球治理的扩张正在威胁人类的生活状况,以及社会和政治生活的质量。宗教的挑战在于,将人的存在置于人们争取民主、平等和可持续的斗争中。它以人为中心,同时意识到超越于理性和机械的神圣和神秘的救赎。福尔科倡导一种以宗教为基础的人道的全球治理。其形象的描述为“重建性的后现代主义”(reconstructive postmodernism)。詹姆斯(Helen James)主编的《公民社会、宗教与全球治理》(Civil Society,Religion and Global Gov-ernance)指出:世俗国家对制度性暴力的垄断,已经使现代主义的政教分离原则引起了人们的质疑,从而促使人们寻求对滥用暴力进行制度性的限制。公民社会被看作是调节二者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公民社会的概念也有被误读的可能,所以,它同样也是被反思的对象。
二、宗教与全球秩序:比较的视角
宗教对于全球治理的贡献,既有所有宗教的一致性问题,又有不同传统的多样性问题。
从全球化的角度看,印度教一个最重要的贡献即其文化综合能力和多元主义的观点。对于印度教来说,天和地都是神圣的,它们是不可分割的一体。因此,印度教反对目前以经济为主导的
全球化所导致的各种后果,比如消费主义、环境污染等。由于近代印度的经历,印度教徒也常常将全球化看作殖民主义的代名词。近代著名的印度教领袖甘地即反对全球化,而坚持本土文化的发展。他的抵制英货运动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当然,印度教同样受惠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欧美社会的年轻人对印度教精神古鲁的崇拜。一个突出的例子即国际克里希那精神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na Consciousness)的发展。作为一种文明,印度教从一开始就面临多种文化的调和与统一问题。这也直接培养了其文化整合的突出能力。印度教提倡一种秩序文化。这主要体现于“法”(dharma)的观念。它参照宇宙秩序而形成,并衍生为统治世间万物的秩序。在现实生活中,这主要延伸为两种等级体系:种姓与轮回。前者主要协调不同的阶级身份,后者则是个体生命的轮回。印度教关于秩序的这种观念却成为制止暴力、维护和平的主要观念基础。根据印度教的观点,个体在精神上是没有意义的,每个个体都是整体的一部分。因此,印度教从根本上说即体现了一种全球的形象,一种基于多样性的整体和谐。它坚持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观点。同时,自然也是这一整体的必要部分。一种终极的状态则是所有生命的和谐。“法”是生活的基础。这是一个义务和责任的体系。一个人的幸福是与其他人的幸福紧密相连的。人类必须与自然世界保持一种积极、健康的相互关系。从一个印度教的观点来看,全球伦理的基础是一个责任和义务的体系。它超越了个人的幸福,而普及到所有人的幸福当中。这也包括对自然本身的爱,因为自然同样是有灵魂的。印度教并不排斥现世,认为现世同样是法所规定的义务。人们必须坚持所有生物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从而维持一个完整的世界。
佛教关于全球化的一个基本观点在于,天底下所有的生物都是相互联系的,属于一个统一的体系。这可被看作全球化的一个原始机制。对于佛教徒来说,全球化最大的弊端即鼓励竞争。同西方宗教对公共福利的重视不同,佛教更讲究一种个人的同情和施舍。佛教提倡慈悲,用自己的心体会他人的困难,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当然,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佛教也得到了全球化的发展。这特别体现在一些西方年轻人对佛教教义的喜好,以及佛教在欧美国家的扩张。另一方面,“参与佛教”(Engaged Buddhism)也成为目前佛教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向。这突出地体现在佛教组织的跨国发展,寺庙在泰国等地方社区中的重要作用,佛教对办学和福利的支持,佛教在和平与冲突中的重要作用等。佛教大概是最和平的宗教。所有的佛教徒都相信,最终的、持久的和平只有在涅槃中才能实现。然而,宗教生活的一个真正含义即要克服暴力根源,维护和平,使人们远离灾难。对于激进的佛教和平主义者来说,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因为任何理由,暴力都是不可取的。只有非暴力的方法才是对付暴力的合理途径。佛教的现实主义政治观点也坚持,人们应该尽可能少地使用暴力,而尽量采取非暴力的方法。从整体上来讲,作为东方宗教的一支重要传统,佛教相对于西方宗教来说,没有那种二元对立的秩序观,而更强调一种整体的和谐。而且,从历史的角度讲,佛教所引发的冲突相对于西方宗教传统来说要少得多。而佛教徒在柬埔寨的和平建设努力实际上也成为当代宗教和平建设的一个重要典范。综合起来讲,佛教对于全球治理的贡献可以归结为:(1)慈悲是佛教的核心教义。佛教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苦难的解除。慈悲同时服务于个人和社会。这就超越了自我和群体之间的矛盾,而为一种共同的全球伦理奠定了思想的基础。(2)从佛教的观点来看,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安全或和谐来自于个人内心的和谐。贪、欲等是个人思想中腐化的部分。只要克服了这些贪欲,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和谐就能够实现。人权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他人灾难的忽视。从这一方面来看,佛教的慈悲观念恰好构成了人权的一个基本观念基础。慈悲的观念将个人拯救和群体的幸福联系起来,从而也让人们感受到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一种心灵之间的慈悲与沟通联系起来的。(3)针对经济全球化导致的消费主义,佛教强调社区作为社会、经济和政治实体的重要地位。这是全球公共领域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只有通过这样的公共领域,人们才能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义务,认识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这同消费主义所导致的极端个人主义是相对立的。目前,这主要体现在“参与佛教”运动中。(4)另外,佛教对生命的重视也是生态主义的一个观念基础。佛教坚持所有的动植物都是有生命的。“不可杀生”是佛教的一条基本戒律。(5)最后,当代的佛教也强调教育的重要性,使人们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明白精神生活的重要性。这都构成了与以经济为主导的全球化不同的秩序,从而为现实中的人们提供了另一条选择。
犹太教的全球化是一个事实,也是犹太群体生存的重要因素。从犹太教本身的角度来讲,它并不是完全支持全球化,或者说是目前以经济和消费主义为主导的全球化。犹太教批评全球化的黑暗方面,尤其是消费主义和社会不平等。这与犹太教的教义是相对立的。在哈拉卡(halacha)的记载中,犹太人以信誉为基础,开创了不同于现代市场体系的另一种模式。另外,对于目前的全球化来说,犹太教的两个重要意义,一是体现在对安息日的提倡上;一则是国际免债年。这都可以被看作是平衡社会分配的重要方式。在犹太教看来,全球化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全球化过程,而是代表了上帝创造的永恒和希望。全球化需要一个精神的层面,即上帝创造的希望。③犹太教对于全球治理的贡献可以归结为:(1)犹太教强调和平的重要性。对和平的追求,始终是先知、拉比和犹太社区追求的目标。人们每天的祈祷也都充满了对和平的渴望。(2)根据犹太教的教义,人类在地球上的生活是上帝的赐予。地球只是上帝借给人类的居住地,所以人们必须好好爱护。环境是重要的,即便是在战争的时候土地也必须受到尊重,结果实的树必须受到保护。这被拉比们解释为一条必须的指令:我们不能随意破坏上帝赐给我们的东西。即便是个人的财产,也不能没缘由地毁坏。每一件事物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目的。没有任何事物是没用的。所以,我们必须维持一个整体的生态环境。不仅如此,我们还必须美化它,促使它健康地发展。污染是不可接受的。另外,动物必须受到保护。所有的生命都是上帝创造的一部分。人类有责任保护好上帝的创造,并促使它们健康、良好地发展。(3)犹太教坚持慈善的重要性。照顾邻居和亲人是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富人需要给穷人必要的施舍。然而,慈善必须是全心全意的,必须照顾到被施舍者的尊严和人格。犹太教强调工作和教育的重要性,犹太社区以及犹太人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给予人们工作和受教育的机会。自我、人格和尊严是这一切工作的核心目标。
基督教是一个全球性的宗教。从天主教的一方面来讲,自梵二会议后,教皇采取了一种普世主义的开放态度,积极参与到各种全球事务中,如劳工、环保、债务免除等。教皇对于天主教的巨大号召力量使得这些指令具有强力的社会效应,从而成为一支重要的全球批判力量。一些具有
个人魅力的人物,如特雷莎修女,也成为天主教在全球化中重要作用的突出表现。从新教的一方面讲,福音派运动,尤其是其中灵恩运动的一支在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地的发展,更是成为基督教全球化的重要动力。从很大程度上讲,由于跟欧美社会的紧密联系,基督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全球化的一个主要受益者。基督教关于和平的看法,吸收了三个重要文化资源:一是希伯来圣经中的和平概念(shalom),意指一种完满的和谐状态;二是希腊语中的“eirene”,意指战争的消失;三是“pax Roman”,意指用政治和武力消除战争。另外,基督教还发明了正义战争的理论,这可谓对和平建设的另一点贡献。在漫长的历史河流中,基督徒们竭力寻求耶稣的和平讯息。有的通过武力的合法化使用建立了政权,有的则认为武力是完全错误的;相应地,有些基督徒承认杀戮的必要性,有些则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杀戮。在当代,基督教则更多地通过一种“参与式”(engaged)的形式介入各种类型的冲突,通过宗教领袖的能力以及教会的组织网络,来化解冲突。②基督教对于全球治理的贡献可以概括为:(1)神学本身即被看作对人类存在意义和创造的宇宙之本质的主要反思。基督教神学将上帝在耶稣基督中的启示作为一个基础。这记录于圣经中,与教会的历史经验互动,并与当代的人类处境以及其他信仰和世界观互动。作为一种全球性的伦理,基督教思想最核心的即对于“社群”(koinonia or community)的理解。上帝之间的内在统一,在创造的秩序中上帝与被创造者走向一体,这是基督教关于世界性社群的基础。(2)基督教关注人类的和平和安全。基督教的教义关注穷人、守寡者、残疾者、生病者、无家可归者的基本需求。(3)基督教关注经济和社会公义。(4)基督教教义有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将人类置于其他生物之上。这可谓对人权的一个基本支撑。尤其在近代西方,基督教教义更是人权立法的一个基本支柱。(5)基督教宣称,上帝爱护他的所有创造和整个宇宙,因此,任何对它的破坏都是对上帝指令的违犯。这可被看作是对生态持续性发展的一个基本观念。(6)基督教本身即代表了一种文化身份和认同。尤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基督教更是得到了全球性的发展,成为文化整合的一种重要因素。
伊斯兰是一种世界性的宗教。近代伊斯兰的整体命运与不平等紧密联系在一起,而成为全球化最突出的受害者。因此,伊斯兰主义的兴起和跨国发展,中东动荡的国际效应,以及伊斯兰恐怖的全球震撼,都使得伊斯兰成为全球化的一支重要另类力量。当然,也有很多穆斯林移民到欧美社会,一些自由派穆斯林对全球化持支持态度。然而,总体来讲,伊斯兰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力量,形成了对目前以美国为主导的全球化的强烈批判和冲击。伊斯兰天生就是一个和平的宗教a“伊斯兰”或“穆斯林”本身就意味着和平的意思。这不仅意味着战争和冲突的消失,更是一种幸福与和平的状态。伊斯兰对于全球治理的贡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在伊斯兰的经济体系中,所有的收入都必须来自辛勤劳动或风险性的投资。担保和抵押回扣是被禁止的。伊斯兰尊重个人财产,鼓励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赢得幸福的生活。政府有职责保护个人的财产和幸福,防止市场犯罪和剥削。社会公义在伊斯兰社群中处于核心的地位。社会公义是防止社会动乱的最好方式。公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和公正。(2)伊斯兰同样特别强调人权。早在联合国人权宣言颁布14个世纪之前,伊斯兰已经有自己的人权法案。伊斯兰的个人自由观念基于以下原则:人的意识只臣服于安拉;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奖励、惩罚及其他具体后果。在妇女方面,伊斯兰给予他们个人财产、继承、言论自由、经济参与等方面的权利。在儿童方面,父母、社区和社会拥有维护安全、教育和福利方面的责任。另外,在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群体,同样享有自由、个人财产等方面的基本权利。(3)伊斯兰坚持生态的重要性。所有的创造物都来自安拉,人类只拥有代行管理权。保护自然世界也是灵性培养的主要方面。先知穆罕默德曾教育人们,要多多种树,合理用水,保护自然资源等。当然,平衡与中和是一个基本的原则。(4)伊斯兰承认多种民族和文化的存在和多样性,认为没有任何一种民族和文化是可以高于其他的。伊斯兰甚至鼓励跨宗教的婚姻,以促进文化的交流和传播。在社区团结方面,伊斯兰的乌玛(um-ma)概念可以被看作一个重要的基础。而各种大大小小的清真寺则成为地方社区的主要组织。
通过上面论述可以看出,尽管每一种宗教传统都有各自特殊的内容,但其在整体上却表现出一种共同的特征。在全球化的问题上,各大宗教既对其经济主导的模式有所批判,同时又不同程度地分享了全球化所带来的好处;在暴力与和平问题上,各大宗教的传统中都可以找到有利于和平建设的内容,同时,以宗教为基础的行为则成为了当代和平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全球秩序的问题上,各大宗教则都包含有利于全球治理的内容,如世界和谐、生态等。总而言之,各大宗教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具体的传统上,其共同性则体现在宗教的普遍性上。然而,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具体宗教对于全球治理的贡献是不够的,而是必须在一种有效的制度基础上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全球公民社会将是这一制度建构的主要基础。
三、全球公民社会中的宗教建构
关于“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的概念,在西方社会主要有两个传统: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与涂尔干(Emile Durkheim)。前者主要强调宗教在维护国家团结以及培养公民道德方面的政治功能;后者则主要强调宗教对于维系公民社会本身团结的作用以及宗教本身的社会功能。这同西方学界关于公民社会的两种理论传统有着类似的特征。1960年代,贝拉(Robert·N.Bellah)关于美国公民宗教的文章,重新引起了人们对于公民宗教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贝拉指出,在美国存在着一种与具体的教会宗教传统相关又与其相异的独特宗教形式——制度化的公民宗教。贝拉借用了卢梭的概念,却用来表达不同的含义。在他看来,公民宗教主要指美国人民在经历共同历史的基础上所享有的一套观念和象征体系,比如民主、自由等。公民宗教不是一种具体的宗教,但它与美国的宗教传统密切相关。这尤其是指美国以基督新教为主的传统。同时,公民宗教分享有一般宗教的很多共同特征,包括宗教的圣徒、圣地、崇拜场所、仪式、特殊历史等。根据贝拉的观点,公民宗教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对于美利坚合众国合法性的维系作用,为一种政治宗教的传统。哈蒙德(Philip E. Hammond)认为,公民宗教实际上是宗教多元主义处境下的一种必然选择,是一种通过法律路径来解决宗教问题的方式,或者说是宗教问题的法律表达形式。
在此,宗教已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个人的信仰,或者不主要是此,而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而且,宗教的制度性形式,必然意味着其在公共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和角色。在一个多元主义的社会中,或许只有这样一种制度化的宗教形式,才能解决因宗教而引起的种种社会和政治问题。而且,通过宗教的方式来解决与宗教相关的问题,这也确实是一个便利的路径。
论者指出,在实际的层面上,宗教和公民社会的关系,更多地在于参与其中的个人以及他们的自我意识,而不是通过他们的信仰声明。这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1)制度性的(insti-tutional):作为制度的宗教并不真正将他们看作公民社会的一部分,而是特别强调其独特性。这尤其体现在其对于宗教特质的声称——神圣的超越世俗的契约。这往往导致对世俗标准的反对,或者使它们成为世俗机构的权力竞争者。这些观点也经常被用作政治的目的,甚至有导致暴力的倾向。宗教机构要变为文明的,至少必须接受人权的原则,并抛弃暴力作为指导其行为的元素。要成为公民社会的代理人,则必须将其看作这一交往过程的一部分。然而,这对于大多数制度性的宗教机构来说都是不可能的。(2)组织相关的(organization-related):这主要是指制度性宗教机构为了处理某些具体的问题而设立的组织。他们的运作相对比较独立。它们中的一些存在于教育、健康等领域,有些则用于辩护和游说。它们以职业标准为基础,同时也采用宽泛的自愿参与。它们广泛活动于国际、地区和本土的层面,并具有庞大的跨国网络。然而,由于它们很多都出现于当今的公民社会讨论之前,因此,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们就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中的有些组织比较怀疑公民社会的世俗原则,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有着很多的类似性。对于它们来说,首先是宗教的参与促使了这些世俗的动机。(3)自愿协会(voluntary association):从自我意识和所处理的问题而言,这是宗教和公民社会最为接近的部分。这其中包括人权活动、文明解决冲突的策略、和平与协调服务、环境和自然保护运动、农村发展和教育项目、健康和性教育、免除债务运动、反对童工、救济运动等。很多这类组织都以普世主义和宗教对话为信仰基础,并同世俗的同伴积极合作。它们就好比是公民社会中信仰取向的(faith-oriented)部份——既建立于宗教的根基,又同世俗组织积极合作。
宗教与公民社会的调适也存在三种主导形式:(1)通过在现代性主导工具系统中的运作,尤其是健康和社会福利,以及私人自愿部门,宗教已经完全适应。(2)宗教象征和话语已经抽离历史的主导机构。变成了有影响力的交往媒介。这一象征和话语权力既可以行善,也可用来作恶。(3)宗教可以成为一种强有力的批判主导性势力的社会力量。
就全球公民社会来讲,宗教的角色大概可以概括为六种情况:(1)全球化的宗教群体(glo-balized religious groups):这主要指宗教群体本身的全球化。随着全球化和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宗教群体的跨地域流动已经成为当代宗教变迁的一个重要形式,从而自发地构成了广义的全球公民社会的部份。(2)全球文明价值(global civil values):这主要指宗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些主要价值,比如诚实、正义、公平游戏、宽容、尊重他人等。在一个全球性的规模上,这些原则同样适用,并成为维护全球公民社会的重要价值基础。(3)全球批判(global critics):这主要是指作为一种道德批判工具的功能,用来批判全球化进程中一些不合理、不道德的部份,比如贫富分化、消费主义、政治暴力等。(4)游击性的反全球主义(guerilla antiglobalists):这通常指宗教组织反对全球社会的行动,尤其是宗教基要主义以及作为其极端形式的宗教恐怖主义。(5)替代性的全球方案(alternative globalization):这是指以宗教观念和价值为基础形成的不同于主导性意识形态的全球化方案。这常常表现为宗教批判和宗教行动的结合,从而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6)全球宗教性(global religiosity):这通常指不受具体宗教形式限制的弥散性的宗教含义或道德含义。这很大程度上与世俗化的宗教变迁相联系,也包括一些类宗教的或半宗教的现象。
宗教究竟在全球公民社会中扮演着一种怎样的角色呢?论者指出了两种基本的形式:(1)全球公民宗教(global civil religion);(2)公共神学(public theology)。前者主要强调以世界政体(world polity)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的整体宗教形式以及它的政治统一功能;后者则强调以地方社会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宗教政治参与方式。福尔科(Richard Falk)则提出“政治参与的宗教性”(politically engaged spirituality)的概念,以强调不限于具体形式的宗教特征和含义。然而,笔者仍要强调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公民宗教形式。如同民族国家在全球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一样,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公民宗教仍将是全球公民社会中宗教的主要形式之一。或许我们可以宽泛地界定为四种形式:(1)全球公民宗教;(2)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公民宗教;(3)以地方社会为基础的公民宗教;(4)一种公民宗教性。问题的关键不在以怎样的社会组织为基础,而是公民宗教自身的社会和政治特征问题。这尤其表现在公民宗教如何调节其政治统治和社会团结功能的问题,同时也是政治体系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
如著名社会学家贝格尔(Peter Berger)所认为的,公民社会兼具结构和文化的含义:前者主要指其与国家的关系;后者则是所谓的文明性问题。从结构上讲,宗教在现代社会无疑处在公民社会的领域。但就文明性来讲,宗教的作用则是双重的,既可以是文明的,也可以是不文明的。就宗教在全球公民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问题而言,问题的关键或许不在于公民宗教的具体形式,而是公民宗教如何在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发挥一种“文明”的特性。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全球民主的制度建构:公民社会存在的一个前提在于政治的统合基础。如论者所言,“民主能够而且只能够产生于一群或一组民主国家和民主社会。或者换句话说,国家的民主体制如果想在当代得到维持和发展,就需要一种国际性的世界主义民主。也许不无悖论的是,民主要维系其在未来的实质作用,就不得不在国家内部与国家之间都进行广度和深度的发展”。全球公民社会需要一种全球民主的政治基础。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必然促使民主的世界主义模式发展。这是一个相互的过程,也是全球公民社会的一个主要前提和基础。第二,国家和公民社会关系的重新建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人类一体的观念和全球处境,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面对共同问题时的功能联合,而不是对立。这可以说是全球公民社会的一大结构性变动。它意味着对于现代性框架下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一种超越。反映在政教关系上,依靠政教分离的原则来解决宗教问题显得有些简单化,从而需要扬弃。这就需要我们重新思考宗教在公共领域的地位,或者可以说是一个公共宗教的问题。尤其是在全球公民社会的框架下,如何发挥宗教的积极功能,克服其消极的功能,就成为问题的关键。第三,宗教与法治的问题:伯尔曼(Harold J.Berman)指出,法律和宗教是两个不同而彼此相关的方面。尽管这两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兴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就我所赋予这个词的意义而言)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就我所赋予这个词的意义而言)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宗教与法律的双向互动关系表明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必然。在国际社会中则表现为宗教与国际法的关系。法律是解决宗教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当前的语境中,法律可以将宗教多元化的局面合理化,从而使不同的宗教身份和价值观在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法律是解决宗教冲突的理性途径。第四,宗教自由与国际人权:目前,与宗教相关的国际人权条文,主要包括:1948年的《人权普遍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59年的《克里希纳斯瓦米研究》(The Krishnaswami Study)、1966年的《人权公约》(Con-vents on Human Rights)、1981年《联合国关于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宽容和歧视宣言》(UN Declaration on Intolerance and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eligion or Belief)、1992年《关于少数派问题的宣言》(UN Declaration on Minorities)等。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宗教自由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同时,人权也是对宗教行为的法律界定。法治和人权是宗教行为合理化的主要制度性工具,是宗教的公民性得以确立的主要制度基础。第五,多元主义与宗教对话:希克(John Hick)曾列举宗教间的三种关系:排斥主义(eXclusivism)、包容主义(in-clusivism)和多元主义(pluralism)。由于每一种宗教传统都是理解最高实在的一种方式,从而注定了多元宗教共同存在的局面。因此,宗教间的对话和互动也就成为必然。放到现实的处境中,这意味着放弃对各自宗教身份的固着,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对话与共存。这恰好是全球公民社会的重要美德。不同宗教在多元主义基础上的对话,就构成了处理宗教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宗教和平的具体方式。最后,全球治理的关键,说到底是如何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问题。论者区分两种不同的正义论:(1)理性主义的(rationalistic),主要以人的理性作为社会公义的判断标准;(2)形而上——宗教的(metaphysical一relIgious),主要以某种绝对的观念或上帝的价值作为判断的标准。这两种正义论是互相对立的。如果说前者是以效率和程序分配为主要特征,后者则强调价值和实质的平等。因此,在以自由主义的正义论为基础的社会里,宗教的作用将表现为:给这个以物欲、金钱和权力为基本规则的社会以某种道德的因素,从而使其显得比较人性化。它批判极端的个人主义和消费主义,强调善、爱和宽容。宗教公义是理性社会的道德因素。同时,它也是对资本主义无条件扩张的批判和补充。如此,全球公民社会的秩序是理性正义和宗教正义共同合作的结果。如果说理性正义是全球公民社会的结构性基础,宗教正义则是其道德性价值。二者的良性互动方能推动一种真正的全球正义的实现。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鉴于中世纪宗教战争的残酷经验,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宗教隔离在政治之外。然而,这一想法未免过于简单了。制造冲突因素的消除并不意味着和平的实现。而且,政治制度上的政教分离规定并不能避免社会层面上宗教的实际地位。作为近代思想诠释的产物,公民宗教的概念表达了宗教在现代社会不同于中世纪的社会形式。其基本的含义在于,宗教不再是统治的合法性工具,而是公民个人的信仰。然而,这并不能否定宗教本身的公共角色和地位。公民宗教即是宗教公共性的现代表达方式。它包含了对宗教多元主义处境的认可、宗教的法律规定以及宗教的公民性角色。这同现代人在公民社会中的角色是相符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则更多集中于宗教在全球公民社会中的地位和角色问题。公民宗教可以成为社群团结的工具,同样也可以演变为促成暴力的政治宗教。这是由宗教本身的社会性和政治性所决定的。既然是公共的,就必然具有矛盾的角色。体现在全球治理的问题上,公民宗教的价值正在于实现一种矛盾的自我转化,即将宗教从排他性的抵抗(protest)关系引向制度性的参与(participation)关系,从而使不同的宗教身份和价值观在一个多元主义的基础上和平共处。这同全球公民社会的理想也是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普遍性的公民宗教的概念也在另一个层面上同宗教自由的概念相冲突。如论者所指出的:
在一个真正全球的层面上建构宗教自由的模式,对于建构一个公民社会是非常关键的。在其中,宗教信徒原则上感到,他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实现他们所坚持的信仰。建设这些模式需要历史的例子,但没有一个民族国家的经验可以运用于全球的层面。政治和宗教精英将负责这大部分的工作。他们所制造的意识形态会影响宗教群体的冲突和政治参与,反过来又为其所塑造。无论是大众运动还是精英论述的宗教,都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构造自身,或者以建基于个人自由的自愿协会,或者以建基于群体权利的族群形式。如此,它们以机构的形式体现在全球公民社会中,制定并影响世界文化的模式。
因此,所谓宗教与全球公民社会的建构问题,并不仅仅是从一个抽象的、普遍的全球层面上展开,而是必须以宗教的族群性和特殊性为基础。双方的互动方能实现良善的结果。公民宗教必须是处境性的(contextual)。只要这样,一个抽象的概念才能体现于具体的现实中。
四、结论
本文主要探讨了宗教与全球治理作为一个重要命题的出现,以及公民社会的概念在其中的关键地位;宗教在和平与冲突中的矛盾角色、宗教与和平建设、宗教在矛盾中的自我转化;公民宗教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等。文章认为,全球宗教复兴和宗教的政治化已经使宗教成为全球治理中的重要问题。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从宗教观念中寻求其对于全球治理的积极贡献;一是宗教本身作为全球治理的问题和对象。在当今的语境中,这主要是指宗教在全球冲突与和平中的地位问题,尤其是宗教基要主义以及作为其极端形式的恐怖主义。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在,本身就决定其在这一问题中的矛盾性。然而,矛盾本身也是出路,从而成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推动宗教的积极功能,抵制消极功能,从而实现矛盾的自我转化。公民社会正是这一过程和机制的关键。公民宗教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形式。其基本含义在于,通过法治的形式来解决多元社会中的宗教冲突问题。这同样需要很多方面的相关配置,包括全球民主的政治建构、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重新确立、宗教法治、宗教与国际人权等。最后,笔者则希望强调,到目前为止,宗教与全球治理的问题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