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底四月初上北京开会,和往常一样,在会议临近时及会议期间对国内外的时事新闻总是闭目塞听。会议结束后在返回济南的途中买了一份早已过期的《南方周末》,才知道“教科书”风波又起,如此不知反省的民族,遭到邻国愤怒的谴责,是必然的结局。
家中碰巧有一本近年出版的德国中学历史教科书,和一本上个世纪90年代德国联邦及各州政治培训中心(社会教育机构)的通用教学参考书。虽然仅仅翻阅、并未细读两书的有关章节,但并不难就此得出结论:两国对侵略战争历史的认识,从规模和性质上都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由德国柏林科耐尔森出版社(Cornelsen)2001年出版的《德国通史教程》由九位教授和五位博士,以及多名助理共同参与编写而成,是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文科中学九年级(毕业年级)所采用的课本,也是该州中学毕业会考(通过即可直接入大学)的主要参考书。共583个页码。其中第8章专门叙述纳粹独裁统治的历史。加上第7章最后有关希特勒上台的社会背景部分,以及第9章第1节纳粹政权的崩溃和罪犯受审,一共是104页的篇幅,并配有43幅图片,占全书的六分之一。可见德国中学教科书对这一历史题材是重点关注的。不仅如此,上面提到的另一本用于成人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教材《德国历史纲要》由赫尔穆特•米勒主编、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1990年出版,共480页,其中第11章“第三帝国”258-304页,加上前一章对这一历史时代的相关铺陈叙述,大约有近80页的篇幅。比前一本书的内容略少一些,但就全书中所占比例而言,却基本与前书相当。可见这本中学教科书《德国通史教程》对待这一历史的态度,在德国是具有普遍性的。
《德国通史教程》除了用大量篇幅揭露纳粹暴政之外,还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深入、系统地批判纳粹意识形态
《德国通史教程》第2节与其他章节基本一样,都采用编年体例,但将历史资料围绕纳粹主义产生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社会基础加以重新组合与编排。第8章“欧洲的国家社会主义极权统治”共分4节。第1节“纳粹极权统治系统”主要分析了纳粹主义的意识形态基础,包括专制制度的建立、纳粹的组织、纳粹国家的统治手段,以及1933-1939期间犹太人被剥夺基本权利从而被排除在“法治”之外的历史过程与反思等等;第2节“国家社会主义的战争政策和种族灭绝政策”主要叙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准备和发动过程、纳粹对欧洲邻国的侵略和占领政策、灭绝德国和欧洲境内的犹太人的暴行、纳粹发动全面战争和无条件投降、以及德国国内的反法西斯主义运动等等;第3节“战后对国家社会主义问题的讨论”;第4节“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以及本章小结与历史大事记表。此外,第8章还对法西斯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希特勒的“种族学说”,以及“生存空间”理论、盖世太保、党卫军等形形色色的名词作了深入浅出的、详尽的批判性解说。如在批判“种族学说”时,教科书指出,“人的某些生物性决定人的本质和生理特征是人的政治和社会行为的主导性因素”的观点是伪科学。“种族学说”将人种分成等级,其根源是19世纪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要害是颠覆了个体最本质的人权——人的尊严和生命权。而纳粹“种族学说”的危害性更在于将其史无前例地变为国家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行动纲领,进而成为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国家行为的杠杆:在“种族纯化”的口号下,大规模实施种族灭绝。(第296-297页)。与“种族学说”相联系的是纳粹极力对外扩张、争取更大“生存空间”的外交战略:“亚利安人种”的优越性,决定了其在世界上的地位。(第297-298页)。值得注意的是:教科书在“揭露”的同时,又在十分谨慎地消除可能发生的宣扬“副作用”。
二、极力防止纳粹主义对青少年的毒害
所谓“希特勒少年”运动是教科书批判的重点之一。旨在唤起新一代青少年的良知、使其认清法西斯主义的极端危害性。第二个重点是揭露纳粹的宣传伎俩。主要以信奉“谎言重复一千次就是真理”的纳粹第二号人物、宣传部长约瑟夫•戈倍尔的言辞片断作为批判对象。这显然特别针对青少年普遍还不够成熟,容易头脑发热、易被支使、挑唆和利用的心理特征而编排的内容。
此外,本章对这一历史时期出台的纳粹重要法律法规作了详细的分析和批判。旨在揭示“恶法亦法”的荒谬性及危害性。提醒青少年加强人权意识和现代法治观念。结合历史经验教训强化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民主教育和人权教育,可说是本章的第三个重点。如第8章第3节重点指出,希特勒借时任帝国总统的封•兴豋堡之手,按《魏玛宪法》第48条的规定颁布了所谓的《人民和国家保障法令》(Verordnung zum Schutz von Volk und Staat)。在这项法令中公民的大部分基本权利被中止,并且引入了“卖国死罪”条款。(第287页)。如此以来,实质的法治国原则为一项仅具形式意义的法令通过“合法”途径所颠覆,宪政制度被架空。践踏法治的后果是及其严重的。为了形象地加以说明,特在这里刊登了一幅照片:1933年的德国南方城市慕尼黑街头。一位犹太律师裤子被剪破,脖子上挂一巨型招牌,上面赫然写着:“我再也不向警察告状了!”他被后面的一个党卫军监视着,而旁边过路的行人,似乎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三、导向明确,但以说理促进独立思考
第8章的整个基调是批判性自我反思。客观地总结了魏玛和纳粹时代政治趋向的两个极端的经验和教训。通篇采用的是,诸如“侵略”(如第298页)、“扩张的战争政策”(如第298页)、“种族灭绝”(如第297页)、“迫害犹太人”(如第288页)、“奴役其他国家和民族”(如第295页)、“独裁统治”(如第295页)、“反民主”(如第289页)、“践踏人权”(如第288页)等等言辞。政治导向可谓十分鲜明。但本章对为人所深恶痛绝的纳粹的言行,并非采取贴标签、口诛笔伐的“大批判”方式,而是以理性的、讲道理的方式,向并未亲身经历和不了解,甚至难以想像和相信这一历史过程的青少年,耐心细致地解说相关事件的真相。使其在具体案例的分析和理解中,逐步掌握历史学的基本方法,同时,以正确的世界观来对待自己民族的历史。本章多以希特勒等人的相关言行为历史证据、并在每一小结后设两个以上问题,帮助青少年读者独立思考。如“试分析希特勒种族理论的后果”(针对的是希特勒的某一具体的言论)、“试分析盖世太保对人性的看法”,“试分析这条法律的立法意图的社会效应”,等等。可以看出,无论是对纳粹分子言辞片断的直接引语还是针对纳粹言行的提示性问题,虽有明确的导向,但绝非强词夺理的、甚至循环论证式的(因为希特勒是个坏蛋,所以希特勒是个坏蛋)。从写作动机上言,这样一种非“意识形态灌输”的方式,恰恰在于避免使用已经被自己批判了的、同样的“宣传”手段,使不致引起青少年的困惑和逆反。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本章将卡尔•施米特直接定性为“纳粹宪法学者”(第311页),体现了(中学)教科书在接近“正统思想”方面,与其他学术性专著的不同。同时,对某些有争议的历史问题,本着探讨的态度出发,阐述自己的观点。如在追究纳粹上台的原因时,教科书认为,和当时多数民众的支持分不开。而这正是从俾斯麦到希特勒一直延续下来的大众文化心理在作祟。(第295页)。教科书暗示,此种大众文化心理之所以未发生嬗变,又应归咎于德国工业革命的不彻底性。(第297-298页)。这一观点似乎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德国史学界的共识相左。
四、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际结合的教学
全书现当代部分(特别是第8章)不仅仅限于对历史的合理解读,同时特别重视历史的经验教训的现代意义。如对魏玛共和国时代的民主制度的反省。书中特别引用了戈倍尔的原话“作为民主的敌人”前来向民主发出挑战,并最终击垮民主!戈倍尔说:“我们来到帝国议会就是为了在这个民主的军火库中用他们的武器来武装我们自己。我们将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法击垮满脑子充斥着魏玛民主的议员们。如果这样的民主笨到让我们如此轻而易举地搭便车的话,那是它自己的事儿。我们则可以用一切法律手段对现今的状况进行革命性地改造。••••••我们是民主的敌人,是闯进羊群中的狼,来者不善。你们中间现在已经掺上沙子了!”(第285页)。直接引用戈倍尔对魏玛时代后期政治衰败和社会混乱的幸灾乐祸的话语,旨在让后人永远牢记血的教训:民主只能宽容对手,而不能宽容敌人。此为《基本法》自卫民主机制诞生的法理依据。也是对生活在自由-民主根本秩序之下的年轻一代如何使用“自由”的一个“警钟常鸣”的提醒。这一小节之后的两道思考题是:1、试解释戈倍尔是如何得以进入魏玛帝国议会的?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有哪些规定用来对付所谓“宪法的敌人”?
全书篇幅不小,加上思考题和其他相关资料,可见德国当代17、18岁青少年的阅读任务相当繁重。但中学历史教材又非“本本主义”的。而是鼓励中学生多多参与社会实践、通过参观、访问和社会调查,全面了解历史真相。并希望他们以此书为基本线索,为今后进一步系统地学习和研究这段历史打下基础。同时,作为一本历史教科书,不仅介绍历史知识,还传授历史学的研究方法,重在能力的培养,以便使学生掌握之后,可以举一反三。
当然,该书也有不足之处。笔者初步认为至少有三点:正面论述较单薄,此其一;比较拘泥于历史细节,对青少年而言,容易迷失在繁琐的细节中,反倒较难身临其境地去把握历史真相,此其二;由于历史哲学高度的缺失,对批判纳粹的主题多少有些被冲淡。此其三。不过,《德国通史教程》不失为一本优良的中学历史教科书。作者们对历史的态度是严肃的、所使用的历史学方法是极为严谨的。作为后人,他们从自我反省的立场出发,看不出有推卸民族或个人主观责任的地方。
笔者无法对德日两国的中学历史教材作详细对比,但仅就两国政府文教部门对待“教科书”的一贯立场,以及此次日本若干教材被媒体指控的基调和内容来看,同样的历史负担、同样一种教材,两国却采取了如此截然不同的态度,是世人有目共睹的。而这一点可否作为具有世界和平象征意义的联合国,吸纳新的常任理事国的一个重要判准呢?(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