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双全: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视角看清朝的覆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61 次 更新时间:2013-04-17 19:40

进入专题: 合法性   民意   满汉矛盾   预备立宪运动   载沣  

蔡双全  

(西南科技大学 政治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摘要] 清末,清朝在政体、政权以及统治者个人等合法性层次上均发生了严重的危机:在民主主义思潮的冲击下,广大民众已从认同中国固有的君主专制政体,转而向往西方民主政体,这就使清朝的统治丧失了合法的民意基础;作为一代少数民族政权,由于未能合理处理满汉民族矛盾,清朝丧失了大部分汉族官民的支持;摄政王载沣在诸多问题上处置失当,加速了清朝统治的崩溃。这三重合法性危机极大动摇了清朝统治的根基,导致其最终覆亡。

[关键词] 合法性;民意;满汉矛盾;预备立宪运动;载沣

对于清朝的覆亡,学术界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提出了诸如辛亥革命推翻说、政治腐败说、丧失执政基础说等观点。笔者则试图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视角进行一番探讨,认为在西方文明的冲击下,清朝在政体、政权以及统治者个人等合法性层次上均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其覆亡是历史的必然。

所谓“合法性”(或正当性),“意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来自由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①]作为被公认为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依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的被承认。”[②]合法性虽是一个极为复杂、争议很大的概念,但它一般是指一个政权或一种政治权力被相信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获得人们自愿服从或认可的属性和能力,它是一国之本和国家的最高统治原则,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共同认可的信念和规范,是政治制度、政治组织和政治秩序得以存在和被维护的基础。

根据武汉大学教授张星久的研究,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大体可分为政体、政权(王朝)以及统治者(权威人物)个人等三个基本层次。所谓政体合法性,就是指民众对于一种政体的认同、拥护问题。在古代,它就是指君主专制政体作为民众心中唯一合法、合理的基本制度,从而得到民众认同的问题。所谓王朝合法性,就是指对一个具体政权的认同与支持问题。虽然中国的历代王朝都采取“家天下”的君主专制政体,但还要区分哪一家的“天下”更合乎正统、更值得拥护,还要看是什么民族(比如是汉族还是“蛮夷”统治者)的统治更符合正统。所谓统治者个人的合法性,就是指君主专制政体下的君主个人权力合法性问题。君主专制政体的存在,固然为特定的君主个人的权力合法性提供了前提,但是,不可否认,同样属于统治集团的一员,同样属于皇室成员,甚至同为一父所生的皇子,有的人能够得到民众的拥护而成为皇帝,而其他人却不能;同样是继承祖宗“基业”而君临天下的皇帝,有的深受拥戴而有的则相反,有的甚至被推翻、废黜。这说明,作为君主个人权力的合法性,除了取决于君主制度及其所属政权合法性外,还取决于君主个人的素质、能力和统治绩效等因素。[③]张教授这种研究的价值就在于,他把合法性问题引向了更加深入、精细的层次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文的主旨就是将这种方法具体运用到对清末政治状况的剖析之中,以期从一个新的角度透视清朝的覆亡。

在古代,君主专制政体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儒家所宣扬的君主“受命于天而有德者居之”的天命观之上的。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④]这就是说,自然之“天”广大无垠,世间万物无不禀受着“天”的化育之恩,服从“天”的统辖。他又认为,唯有像尧舜禹那样具有非凡绝伦的品质与才智的圣人为中介,沟通天人,施行“仁政”,才有资格代表“天”的意愿来治理天下:“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⑤]汉初大儒董仲舒认为,“天”是宇宙间的最高主宰,有着绝对的权威:“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⑥]人乃“天”之所生,人的一切都取化于“天”。他说:“为人者天也。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而君主受命于“天”,奉天承运,代表“天”的意志来治理人间,是人间惟一至高无上的主宰。他说:“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⑦]“天不言,使人发其意;弗为,使人行其中。名则圣人所发天意,不可不深观也。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⑧]这种学说明白无误地昭告人间:君主的权力是“天”之所授,具有绝对神圣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而,他附会阴阳五行说,推出了以忠君思想为中心的“三纲五常”学说。他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⑨]这种天命观迎合了当时统治者的需要,被确立为官方意识形态。此后,中国虽经历了诸多动荡,但这种合法性形态却始终连绵不息,从未中断过!

而近代以来,伴随着西学的东渐,率先觉醒的中国知识精英已从人类社会进化与历史规律的过程中去寻求一种政体的合法性。这样,这种古老的、带有神秘色彩的天命观业已开始动摇、瓦解。

这些思想进步的知识精英以西方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为思想武器,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揭露与抨击了君主专制政体的弊端,日益推崇西方的民主政体。谭嗣同指出:“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民不能相治,亦不暇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因有民而后有君;君末也,民本也。”[⑩]而现存的君主却背离了设立君主的初衷,蜕化为祸害天下的罪魁祸首:“天子既挟一天以压制天下,天下遂望天子俨然一天,虽胥天下而残贼之,犹以为天之所命,不敢不受。民至此乃愚入膏肓,至不平等矣。”[11]严复同样认为,人类之初并无高居于民众之上的君臣,只是由于后来出现了民众之间“相欺相夺而不能自治”的情况,民众于是“择其公且贤者,立而为之君。……是故君也臣也,刑也兵也,皆缘卫民之事而后有也;而民之所以有待于卫者,以其有强梗欺夺患害也。”[12]而自秦以来,历代君主却背离了保护民众的这一初衷,演变为害民众的窃国大盗:“秦以来之为君,正所谓大盗窃国者耳。国谁窃?转相窃之于民而已。既已窃之矣,又惴惴然恐其主之或觉而复之也,于是其法与令蝟毛而起,质而论之,其什八九皆所以坏民之才,散民之力,漓民之德者也。”[13]康有为认为,等级森严的君主专制政体造成了君与臣民之间的“壅塞”:“皇上堂陛尊崇,既与臣民隔绝;恭亲王以藩邸议政,亦与士夫不亲;吾有四万万人民,而执政行权,能通于上者,不过公卿台谏督抚百人而已。”[14]而朝廷数十年来的变法活动,诸如“洋差商局学堂之设,开矿公司之事,电线机器轮船铁舰之用”,之所以成效不大,都是由这种专制政体造成的:“君上之尊宜矣,然自督抚司道守令乃下至民,如门堂十重,重重隔绝,浮图百级,级级难通。夫太尊则易蔽,易蔽则奸生,故办事不核实,以粉饰为工,疾苦不上闻,以摧抑为理。”[15]为此,他提出了“立宪法开国会”的政治主张,以实现国富民强:“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代之,东西各国,皆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16]梁启超直截控诉了君主专制体制的十大罪恶:“一曰贵族专政,二曰女主擅权,三曰嫡庶争位,四曰统绝拥立,五曰宗藩移国,六曰权臣篡弑,七曰军人跋扈(如唐藩镇之类),八曰外戚横恣,九曰佥壬朘削(如李林甫、卢杞之类),十曰宦寺盗柄。”[17]而欧美诸国的立宪政体可永远根除这些祸害,实现长治久安:“若立宪政体,真可谓国家亿万年有道之长矣!即如今日英、美、德、日诸国,吾敢保其自今以往,直至天荒地老,而国中必无内乱之忧也!”[18]严复指出:“五洲治制,不出二端:君主、民主是已。君主之国权,由一而散于万;民主之国权,由万而汇于一。民主有二别:用其平等,则为庶建,真民主也;用其贵贵贤贤,则曰贤政。”[19]他所谓的“贤政”就是指君主立宪。在这种体制内,君权受到限制,民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今日所谓立宪,不止有恒久之法度已也,将必有其民权与君权,分立并用焉。有民权之用,故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使法立矣,而其循在或然不然之数,是则专制之尤者耳。”[20]如果说,康有为等人还是以承认清朝的合法性地位为前提的话,那么,革命党人则主张推翻清朝的统治,以结束帝制,实现民主政体。孙中山指出,君主专制政体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不能忍受的“恶劣政治”,因为它“视国家为一人之产业,制度立法,多在防范人民,以保全此私产,而民生庶务,与一姓之存亡无关者,政府置而不问,人民亦从无监督政府之措施者。故国自国,民自为民,国政庶事,俨分两途,大有风马牛不相及之别。”[21]他主张建立“凡人民之事,人民分理之”[22]的民主制度。邹容从君主专制政体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揭露道:“自秦始皇统一宇宙,悍然尊大,鞭笞宇内,私其国,奴其民,为专制政体,多援符瑞不经之说,愚弄黔首,矫诬天命,搀国人所有而独有之,以保其子孙帝王万世之业。”而在清朝的统治下,民众完全处于无权的境地,既“不能司政治机关,参预政权”,又无“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出版自由”。他大声疾呼“革命”:“革命者,争存争亡过渡时代之要义也;革命者,顺乎天而应乎人者也。”[23]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24]卢梭认为,为了维护公共秩序,除了需要“政治法”、“民法”、“刑法”等三种法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25]托克维尔曾指出,在维护和发展美国民主制度的“地理环境”、“法制”与“生活习惯和民情”这三种因素中,“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26]这些论述都充分说明,一个国家的民众思想状况(包括“意愿”“习俗”以及“舆论”等等)是一种政治体制得以存在与维护的基础,而它的变化往往会诱导乃至决定一种政治体制的变迁。罗素曾指出:“人类怕思想,比怕世界上什么事件都厉害,比怕死、怕灭亡还要厉害。思想是崛强的,革新的,破坏的,可怕的;思想对于特殊的权力,已成的制度,适意的习惯,是无情的;思想是无政府,无法律,不怕威权的,思想是伟大的,敏捷的,自由的,是世界的光明,是人类的最大荣耀。”[27]

在古代,广大民众深受几千年君主专制思想的浸润,对君主专制政体尚能认同。而进入了近代,在西方民主思潮的冲击下,一批率先“开眼看世界”的知识精英逐步认识到民主政体相较于君主专制政体的优越性。虽然,从数量上来看,他们在全国的总人口中还只是占极少数的比例,属于“先知先觉”者,但是,其言论与思想对于政治体制的变迁而言,却起到了引领时代潮流、传播西方新知的思想启蒙作用,其作用不可小觑:由于他们对君主专制政体存在的弊端进行无情的批判,加上教育文化的日益普及、新闻传媒的日渐发达以及交通通讯的不断进步等等因素的作用,中国民众逐步获得了新的觉悟:“第一,觉得凡不是中国人都没有权来管中国的事。第二,觉得凡是中国人都有权来管中国的事。第一种是民族建国的精神,第二种是民主的精神。”[28]由于中国民众思想观念的这种革命性转变,导致了清末民主主义思潮日益高涨。这一股民主主义思潮以排山倒海之势,雷霆万钧之力,成为推动中国政治体制变革的一种不可阻挡的力量。在这种“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的世界民主主义潮流面前,一切腐朽的、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政治制度、观念与道德等等,迟早必将遭到无情的淘汰。这样,清朝统治的民意基础从根本上得到了动摇与瓦解,为其覆亡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清末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政治事件,如戊戌变法运动、预备立宪运动以及辛亥革命等等,无不都是由中国民众追求民主政体而导致的结果。清朝的覆亡,固然有诸多主客观因素,但归根到底,它欲实现从君主专制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型而不成功,既是其根本症结所在,又是诱导其最终覆亡的导火线。

从中国传统政治的角度看,一个王朝欲取得统治天下的合法性,就不能是臣下篡位、女主当政以及由少数民族所建立的政权,否则就是非僭即逆。而清朝恰好是由满洲贵族乘明末农民起义频仍之机入主中原而建立的一代少数民族政权,这种政权在汉族民众心中,并不是“天命所归”,没有多少存在的合法性。虽然,在定都北京后,清初统治者以“天下共主”自居,主动采取了融入儒家文化、承袭明代政治制度、长期实行轻徭薄税政策,以期弥补其合法性的不足,成效较大,但在整个清代,满汉民族矛盾始终或隐或现地存在着。

作为一代少数民族政权,清朝既要维护满族贵族的种种特权,又要极力控制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民众。在定鼎天下之初,它在政治上采取了满汉分立政策。例如官缺分满汉,满族官员可任汉缺,汉族官员却不能任满缺;满汉不准通婚;满族人只能为职业军人,不准从事生产活动,满族人民的生活全靠政府财政供应;对满族施行与汉族不同的法律,审判机构也是独立的。[29]到了晚清,由于在对外战争中接连丧权、割地、赔款,充分暴露出清朝的腐朽无能与没落,特别是由中日甲午战争所引发的亡国灭种的危机日益深重,导致了国内民族主义的兴起与高涨。这股民族主义思潮固然带有反抗西方列强侵略的色彩,但其矛头主要还是指向清政府。正如罗志田所指出的,“晚清的中国民族主义者首先也是在得出了清政府不能救亡图存的结论这个基础上,才逐渐认同于以反清为表征的带种族色彩的民族主义。”[30]在这种外在民族矛盾压力的刺激下,积蓄已久的满汉民族矛盾也骤趋紧张。一些具有强烈汉民族意识的革命者乘机利用这种满汉矛盾,以“汉种”、“皇汉民族”代言的身份自居,力主中国传统的华夷之辨,大胆否定清朝统治的正统地位,宣传排满革命。孙中山指出:“清虏执政于兹三百年矣,以愚弄汉人为治世第一义,吸汉人之膏血,锢汉人之手足,为满奴升迁调补之符。认贼作父之既久,举世皆忘其本来。经满政府多方面之摧残笼络,致民间无一毫之反动力,以酿成今日之衰败。”[31]章太炎直截地指出,满族作为“异种贱族”反而陵制于汉人之上,这真是汉人的奇耻大辱。他呼吁推翻满清政府的统治,以匡扶汉室:“俾我四百兆昆弟同心戮力,以底虏酋爱心觉罗氏之命,扫除腥膻,建立民国,家给人寿,四裔来享。呜呼! 发扬蹈厉之音作,而民兴起,我先皇亦永有依归!”[32]

为抵制革命者的排满宣传,增强其统治的合法性,清政府相继采取了准许满汉通婚、任官不分满汉、准备将旗民编入普通民籍和司法同一等政策,试图对满汉关系加以调整与弥合。但是,这些枝节性的改革措施,却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由来已久的满汉矛盾,而恰恰是在晚清的最后几年,这种矛盾不但没能得到平息,反而呈现出日趋复杂与激烈的趋向。

在古代,一个王朝要维持自己的统治,就必须依赖其官僚机构和官僚系统的有效控制与管理,即由体现帝王意志的“诏令”通过垂直的官僚系统布达四方,经由郡县制、流官制,实现中央对广大民众的掌控。王亚南曾指出:古代的“帝王”,“无论是经济权力或政治权力,离开了他的官僚机构和官僚系统,都将变成空无所有的抽象。于是,整个政治权力,结局也即是整个经济权力,如何分配于全体官僚之间使得保持全官僚阶层内部的稳定,就成为官僚头目或最大地主们所苦心焦虑的问题了。”[33]与一个纯粹的汉族政权有所不同,清朝统治的稳定必需依赖于满汉官员之间的和衷共济。广大汉族官员不仅在利益上是与清政府休戚与共的共同体,而且,他们凭借各自所拥有的独特地位,在汉族士绅阶层乃至社会底层人群中拥有一定的威信,在满族统治者和汉族底层民众之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因此,他们对清廷是否认同与支持,不仅直接关系到清朝政局的稳定与走向,而且还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其它社会阶层对清廷的态度,可谓举足轻重。

洋务运动时期,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为代表的汉族官员在缔造“同治中兴”局面中居功至伟,虽然他们对清政府的满汉分立政策多有不满,但却也能恪守为臣之道,对清廷忠心耿耿。而慈禧太后虽然对于这些汉族官员多方掣肘,但也大体能做到人尽其才,用人不疑。而荣禄、端方、奕劻等满族官员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与不同的汉族官员结成一定的政治同盟。这样,满汉官员之间虽屡有抵牾与裂痕,但总体而言,二者尚能保持微妙的政治平衡,共同维系着清朝政局的稳定。

而载沣摄政后,由于一味采取加强中央集权的政策,导致了满汉官员之间的矛盾迅即激化。他当政不久,即罢黜了身为军机大臣的汉族官员袁世凯。之后,他又趁热打铁,进一步剪除袁世凯及汉族官员的势力。1909年2月,邮传部尚书陈壁革职,永不叙用。接着,徐世昌内调邮传部尚书,由锡良继任东三省总督。3月23日民政部侍郎赵秉钧休致,北京的警权转到亲贵手中。6月28日,杨士骧病死,端方继任直隶总督。次年1月唐绍仪被迫乞休,等等。为防止汉族官员拥兵自重,载沣自封为“代理统率陆海军大元帅”,成立陆海军联合机构——军咨处,以控制全国海陆军的调动之权,又同时任命其两个弟弟载洵、载涛分管海军和军咨处,形成弟兄三人分揽军政大权的局面。载沣排挤汉族官员的后果就是导致一批碌碌无为的满族少壮亲贵充斥朝廷,占据要津。对此,恽毓鼎认为:“劻耄而贪,泽愚而愎,洵、涛童騃喜事,伦、朗庸鄙无能,载搏乳臭小儿,不足齿数。广张羽翼,遍列要津,借中央集权之名,为网利营私之计,纪纲混浊,贿赂公行。有识痛心,咸知大祸之在眉睫矣。……即无革命军,亦必有绝之者矣。呜呼!二百余年培之而不足,三年余覆之而有余。”[34]此后,“皇族内阁”的出台更是满汉官员矛盾走向极端的一个标志性事件。1911年5月,清廷发布内阁官制和任命内阁成员上谕,在钦定的13名内阁成员中,满族居然共计9人,而且有7人属皇族,被时人讥之为“皇族内阁”。官缺不分满汉本是清廷试图化除满汉畛域的一项重要举措,而“皇族内阁”的出台,比1906年11月宣布实行新官制时满汉比例为六比四的情况不进反退。从此,清朝“全官僚阶层内部的稳定”已经瓦解, 满汉官员之间的政治联盟彻底破裂,为清朝的覆灭种下了祸根。

辛亥革命的成功是以各省份相继离弃清廷、宣告“独立”为标志的,而在清政府的最后10年中,任督抚职务的仍以汉人为多数。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前,“9个总督职位,除四川未有正式总督外(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汉族;署理川督赵尔丰,汉军旗人),其余8人中汉族4人、满族4人(满族中东三省总督赵尔巽汉军旗人),而最重要的直隶和两江总督是汉族的陈夔龙和张人骏。至于14个巡抚,除陕西巡抚(钱能训,汉族)为护理外,其他13人中汉族人、满族2人(均为蒙旗人)。”[35]太平天国运动兴起后,由于八旗军和绿营腐败无能,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为代表的汉族官员迅速崛起,逐步掌握了部分省份的军事、人事、财政等权力,形成了地方督抚尾大不掉的局面。载沣当政伊始,就加强中央集权,着手削弱地方督抚的权力。军权与财权,是地方政府最为重要的两大权力。1909年1月11日,在载沣的主导下,清廷颁布了《清理财政章程》,决定中央设立清理财政处,各省设立清理财政局,由度支部派专任监理官赴各省清理财政;从本年起,各省清理财政局必须按季度详报本省财政收支数字。该章程公布后,地方督抚纷纷上书,或婉言抵制,或指控弹劾本省财政监理官独断专横,一时间纷争四起。同年底,中央政府为直接控制大宗盐税收入,又设立督办盐政处,颁布盐政新章程,将盐税收入及“各省盐务用人行政一切事宜”收归中央督办大臣之手。因为盐税是各省财政收入的大宗进项,而推行新政事项又需大量投资,耗用巨大,中央垄断政策不但引起有盐税收人省份督抚的抗议,其他督抚也分纷纷表示反对。度支部尚书载泽亲自兼任督办盐务大臣一职,他毫不退让,坚称推行此章程对国家有利无弊,决无“不便之处”,一时间地方督抚与度支部矛盾冲突极为严重。在军事上,清廷于1910年春由军谘处出面通告各省督抚,拟派参谋官到各省督理军务,统一整合全国军事力量。海军处也电令驻各省兵舰没有海军处命令,不得擅离驻地。这些谋夺督抚军权的政策,遭到各省督抚的强烈抵制与反对。两江、两广、陕甘总督及山东、河南、陕西、江西、贵州等省巡抚,“因同病之故,乃相怜相亲”,以“一人之力不足与中央抗,思互相联合”[36],抵制了中央的军事统筹计划。清廷的这些举措激化了满族贵族集团与地方督抚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地方督抚与清朝离心离德的倾向,加速了清朝的灭亡。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曾下令各地严厉剿伐,而大多数督抚不仅不予以支持,反而或静观坐待或宣布独立。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与清廷不适当地削弱、剥夺督抚权力密切相关的。

载沣等人排挤与打击汉族官员势力,虽然从本质上属于一种权力之争,但带有浓厚的满汉官员之间争斗的民族色彩,其所造成的后果,就是清廷内部政治权力分配的不平衡被打破,加深了汉族官员与清廷离心离德的倾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清廷失去了对广大底层民众的掌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随着清廷的中央集权政策转变成打击汉族官僚、集权满人的种族歧视,加之革命派排满运动的鼓荡,终于导致地方督抚与清廷的分离,转而与立宪派联合向清廷施加压力。体制内的分裂,严重削弱了清政府的权威性,加重了清廷的统治危机,破坏了既有的统治秩序,从而加速了清廷的覆灭。”[37]

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视角看,一个王朝如要维系其稳定与持久,除了必需以政体、政权的合法性为支撑外,还需要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合法性。所谓统治者个人的合法性,就是指作为一个政权的最高代表,统治者个人的威望、才德和绩效等等因素会直接影响到民众对这个政权的支持与认同问题。

清朝覆亡前的最高统治者实际上是摄政王载沣。对于载沣其人,其弟载涛评价道:他“遇事优柔寡断,人都说他忠厚,实则忠厚即无用的别名。他日常生活很有规律,内廷当差谨慎小心,这是他的长处。他做一个承平时代的王爵尚可,若仰仗他主持国政,应付事变,则决难胜任。”[38]以载沣这样一个年仅26岁的新贵摄政,无论是就阅历、经验与政绩,还是就能力和威望而言,都不足以领袖和驾驭群臣,控制政局的稳定。更为严峻的是,此时的清政府已经陷入了内外交困之中:国内经济凋敝,民不聊生,社会中下层阶级中各种不满情绪迅速滋长,立宪派士绅日益走向激进,从排满革命风潮到农村的抢米风潮,各种政治与社会反抗运动崛起;对外深受《辛丑条约》等不平等条约的箝制,国家经济命脉已为西方列强所操纵。在这一关键而敏感的时期,作为改革者,载沣的任务是异常艰难与繁重的:一是他“必须两线作战,既要反对保守,又要反对革命。如要成功,还要进行一场多条战线的战争,参与者各式各样,他在一条战线上的敌人,在另一条战线上却是盟友”;二是他“不仅必须比革命者更善于操纵社会力量,还必须在控制社会变化方面更加老练”;三是“各种变化类型的孰先孰后,以及怎样加以选择的问题,要比对革命者要尖锐得多。”[39]载沣若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导致政局的动荡与秩序的混乱,甚至还可能会引发整个政权的坍塌与崩溃。

公平地说,载沣摄政后,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积极推行新政,以挽救危机四伏的清朝统治。但是,他所推行的新政措施,不但未能赢得人心,缓和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反而大多事与愿违,使清政府更加孤立,陷入困境。举其荦荦大端者,盖有立宪改革和铁路国有化政策二项。

载沣摄政后,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重申预备立宪国策不可动摇,并准备以9年为预备期,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由君主专制政体向近代立宪体制的转型。当时,有识之士认识到这是事关国家兴亡的大事:“窃维国家不可以孤立,政治不可以独裁。孤立者国必亡,独裁者民必乱……非人民参预政权,则国本不立,无以靖内讧而孚众望,此近世以来代议制度所以竞行于各国也。”[40]在人类历史上,大凡变革,尤其是政治改革,如果设计精当,操作合理,该民族、该政体即可获得一次革除顽疾、重获新生、脱胎换骨的机会;反之,若不能充分调动诸多积极因素,赢得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则事与愿违,所取得的有限改革成果也会付之东流,甚至成为现行政体的反对力量;改革惠及不到或因改革受到损害的阶层的不满情绪则呈几何级增长,一旦时机成熟,一切隐藏的矛盾和怨愤会在一瞬间爆发出来。待到各阶层情绪失控,统治权威尽失,则意味着该政体陷入崩溃。就像医治身患重症者,一个医术不甚高明的医生不仅不能使其康复,反而会诱发出一系列综合症状,加速生命体的终结。显然,与之前清政府所进行的政治改革只是体制内的小修小补迥然有别,此时的改革,必将突破清政府(乃至中国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体制)所固有的政治结构,发展到更为深层、复杂与现代的敏感而又关键时期。而“在传统王朝推行的现代化运动中,有两个因素一旦相互结合,将可能导致这个专制王朝的新政改革过程迅速走向改革危机。第一个因素是民众与知识分子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压力的急剧膨胀并超越了现存专制政治的承受限度;第二个因素是传统政治中心的权威与整合能力由于某种原因而急剧流失,从而使中央政权丧失对时局与社会矛盾的控制能力。”[41]此时,由于深受民族危机的刺激,立宪派纷纷组织各种立宪团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立宪救国的思想,政治参与的激情空前高涨。他们相信“只要有了一个立宪国会,一切都是可以办到的。宪法一经制定,国会一经成立,失败误国的岁月将立刻一扫而光,财政竭蹶就可以补救,国债可以偿还,军备可以扩充,国力将进而充沛,人民权利将被恢复。而多年来中国民族所蒙受的民族羞耻将被扫除,国家的威信将广被全世界。”[42]于是,在1910年的一年内,各地立宪派连续进行了三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要求尽早召集国会,成立责任内阁。

对于这种汹涌澎湃的国会请愿运动,以载沣为首的清政府除被迫宣布提前三年召开国会外,基本上是采取坚决镇压的粗暴处理办法。清廷禁止和遣返全国赴京请愿的上访者,命令立即将此项人等迅速送回原籍,“不准在京逗留”。对于群众运动,清廷公开恐吓和压制,严厉训令:“学堂学生,历练未深,本不准干预国家政治……倘再有前项情事,立即从严惩办,并将办学人员一并重处,以儆其余。”[43]清廷对请愿代表或组织者,“稍有可疑,即行密拿请惩。”例如,1911年1月7日,直隶总督下令逮捕了直隶请愿同志会会长温世霖。随后,他又密电朝廷,诬指温世霖是“结众敛钱”,“意图煽动”,应发配新疆,严加管束!9日,清廷立即予以批准。[44]1911年5月,清政府竟敢甘冒天下大不韪,宣布实行以皇族成员为主的“责任内阁制”。立宪派本来是承认皇权的合法性权威,试图以和平请愿运动促使清政府实现君主立宪,以国会与责任内阁的形式分享国家政权。“皇族内阁”的出台,充分暴露了满族皇族“立宪其名,专制其实”的真实面目,是一次与立宪派和汉族官员公然对抗的愚蠢行动,清政府统治的合法性从此丧失殆尽。它的结果,“足令全国咨议局之议员人人丧气而绝望。咨议局议员绝望之日,即清廷基础动摇之时,至是内外人心皆去”。[45]“立宪派人求和平的改革不成,复受当时笼罩全国革命气氛的影响,除了转趋同情革命,似乎没有更佳的选择”。[46]可见,载沣的这种倒行逆施,把对清政府还抱有幻想的立宪派推向了朝的对立面,客观上有利于革命运动的蔓延。

载沣的另一个重大失误,就是实行铁路国有政策。这种铁路改革实质是剥夺中国商民兴建铁路的权利,直接引发了规模宏大的四川“保路风潮”,成为辛亥革命的一条重要导火线。从1903年开始,中国人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分享铁路利润,掀起了收回铁路主权运动。随后的几年间,全国有15个省创设了18个铁路公司。其中,川汉铁路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租股”,按田租3%收取,成为全川士绅和田主广泛参与的公司。因此,就股权而言,四川人无分贫富贵贱,都与这条铁路利益攸关。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川汉铁路公司存在着贪污、浪费、账目不清、工程进展缓慢等问题,整顿势在必行。本来,对于这些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在政府和四川谘议局的监督下,由公正的第三方清算账目,保存资产;然后从实际出发,定出整改和重组办法。但是,以载沣为首的清政府不遵循《公司律》和市场经济的规则,竟然于1911年5月发布上谕,宣布“铁路干线国有”:“从前规画未善,并无一定办法,以致全国铁路,错乱纷歧,不分枝干,不量民力,一纸呈请,辄行批准商办。乃数年以来,粤则收股及半,造路无多;川则倒帐甚巨,参追无著;鄂则开局多年,徒资坐耗。竭万民之脂膏,或以虚糜,或以侵蚀,恐旷时愈久,民累愈深,上下交受其害,贻误何堪设想。用特明白晓谕,昭示天下。干路均归国有,定为政策。”[47]随后,邮传部大臣盛宣怀就与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签订粤汉、川汉铁路的借款合同,以两湖厘金盐税担保,借款600万英镑,正式实行铁路国有政策。在处理川汉铁路公司股份的问题上,仅仅换回实际上用于铁路建设的股款,而并不换回全部股款。川汉铁路公司总共募集了1400万两的股款。据估算,其中的一半,即大约700万两,可以用来换取政府的股票。而其余的另一半,即700万两中,几乎有一半是由于该公司的一位经理施典章,在从事上海的墨西哥的橡胶股票投机时亏空净尽。因此,盛宣怀表示,只同意发给四川铁路公司股东大约400万两的国家保利股票。至于被施典章挪用到上海钱庄去从事投机而全部亏空的300万元,则政府认为没有必要对此负责。

盛宣怀对川汉铁路公司的亏空部分股资不予承认的僵硬态度,直接危及四川社会各阶层的切身利益,激起前所未有的保路风潮。5月16日,川汉铁路总公司董事局致电邮传部,以四川“忽闻国有之命,众情惶惧”为理由,要求清廷仍维持川汉铁路商办原案,但邮传部置之不理;四川京官联名反对川路收回国有,以摄政王为首的清廷仍然无动于衷,认为这些事“虽属重要,尚非紧急,自可于开常年会时从容详议。”[48]至此,四川民众希图清廷收回成命的希望破灭。6月17日,成都各团体两千余人成立“四川保路同志会”,推举立宪派蒲殿俊、罗纶为正副会长,提出“破约保路”口号,分路讲演宣传保路,并推举代表赴京请愿。全川各地各团体保路同志分会相继成立,会员迅速发展到数十万。8月5日川汉铁路股东特别大会后,原先的“文明争路”逐渐转向激烈抗争,出现了群众性的罢市、罢课风潮;8月24日,四川人开始实行罢市、罢课、罢工、罢耕的运动,以和平示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进入9月后,更发展为全省抗粮抗捐。署理四川总督赵尔丰在清廷的压力下,于9月7日诱捕保路同志会和股东会领导人蒲殿俊、罗纶等人,封闭铁路公司和同志会。成都数万群众奔赴总督衙门请愿,要求释放被捕人员,赵尔丰下令开枪镇压,死难30 余人,形势一发不可收拾。从此,7000万四川人忍无可忍,拿起刀枪反抗了;以会党、袍哥为骨干组成“同志军”,到处摆开战场。11月27日,四川大汉军政府成立;四川人为埋葬大清帝国建立了丰功伟绩。可见,在处理四川铁路风潮中,以摄政王为首的清政府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尽最大可能去缓解朝廷与四川各利益方的矛盾与冲突,而是一味采取强硬压制的对抗手段,最终起到了为渊驱鱼的作用。当保路运动遭到清政府压制时,立宪派在绝望中宣称:“国内政治已无可为,政府已彰明较著不要人民了,吾人欲救中国,舍革命无他法”。[49]

结 语

古人云:“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清朝的覆亡,与其说是辛亥革命推翻的一种结果,不如说是其自身的统治逐步丧失民心,日益失去了合法性的资源,一步步地走向自我崩溃的道路。杜亚泉曾对此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他说:“总之,此次清廷之革命,其本因有二:一为远因,则以满人专有政治上之特权,种族间生不平之观念;一为近因,则由于世运变迁,专制政体不适于时世。而其助因有三:一为中央集权,二为大借外债,三则财政紊乱,政费浩大,税目繁杂。”[50]虽然,清朝的统治者为挽救这种合法性危机,进行了各种改革措施,但是,这些改革(尤其是预备立宪)充分暴露了其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从客观上唤起了民众新的觉醒,造就了大量新兴的社会力量,并引发新旧势力之间的各种矛盾与冲突,最终把立宪派和广大汉族官员引向了自己的对立面,效果适得其反。正如托克维尔所精辟地指出:“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改革不只是推倒了阻碍大革命的重重障碍,更重要的是向人民表明怎样才能动手进行革命,因而,改革为大革命作了准备”。[51]最终,清朝的统治只有剩下少数满族贵族的支持与拥护,众叛亲离,其倒台是必然的!

此文发表于《人文论丛》2012卷。有修改。

[①][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10页。

[②][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84页。

[③]参见张星久:《论帝制时期中国政治正当性的基本层次》,《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4期。

[④]孔子:《论语》,张帆编译,北京燕山出版社2002年,第149页。

[⑤]孔子:《论语》,张帆编译,北京燕山出版社2002年,第69页。

[⑥]阎丽:《董子春秋繁露译注》,黑龙江出版社2003年,第268页。

[⑦]阎丽:《董子春秋繁露译注》,黑龙江出版社2003年,第188页。

[⑧]阎丽:《董子春秋繁露译注》,黑龙江出版社2003年,第172页。

[⑨]阎丽:《董子春秋繁露译注》,黑龙江出版社2003年,第222页。

[⑩]谭嗣同:《谭嗣同全集》,中华书局1998年,第339页。

[11]谭嗣同:《谭嗣同全集》,中华书局1998年,第334页。

[12]王栻主编:《严复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34页。

[13]王栻主编:《严复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35-36页。

[14]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204页。

[15]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59页。

[16]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338页。

[17]梁启超:《论专制政体有百害于君主而无一利》,《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九》(第一册),中华书局2003年重印,第90页。

[18]梁启超:《立宪法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第一册),中华书局2003年重印,第4页。

[19]王栻主编:《严复集》(第4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937页。

[20]王栻主编:《严复集》(第4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940页。

[21]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第220页。

[22]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第318页。

[23]邹容:《革命军》,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29-30页。

[24][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88页。

[2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70页。

[2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8页。

[27]转引自郭湛波:《近五十年中国思想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75页。

[28]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2003年,第46页。

[29]迟云飞:《清末最后十年平满汉畛域问题》,《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5期。

[30]罗厚立(罗志田):《从思想史视角看近代中国民族主义》,《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1期。

[31]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第172页。

[32]章太炎:《民报纪念会祝辞》,《章太炎全集》(第4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09页。

[33]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62页。

[34]史晓风整理:《恽毓鼎澄斋日记》(第2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 年,第577页。

[35]迟云飞:《清末最后十年平满汉畛域问题》,《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5期。

[36]《东方杂志》第七年,第12期,《社说》。

[37]高旺:《晚清中国的政治转型———以清末宪政改革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08—109页。

[38]中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晚清宫廷生活见闻》,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第79页。

[39][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张岱云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第373-374页。

[40]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609页。

[41]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240页。

[42]转引自[美]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第115页,中华书局,1982年。

[4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652-653页。

[44]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29-330页。

[45]刘厚生:《张謇传记》,上海书店,1985年影印本,第184页。

[46]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第112页。

[47]冯天瑜、张笃勤:《辛亥首义史》,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73页。

[48]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四册),第344页。

[49]粟戡时:《湘路案》,《辛亥革命》(四),第551页。)

[50]杜亚泉: 《中华民国之前途》,《东方杂志》第8卷,第10号,1912年4月7日。

[51][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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