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勇:大国和平崛起研究的逻辑起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04 次 更新时间:2005-03-28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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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勇  

大国和平崛起研究具体到中国语境,有了特定的政策与理论含义,但它仍然有着一般性研究的必要。力争在未来的几十年里和平地成为地区性大国和负责任的世界大国,避免过去几个世纪强权政治图景中大国依靠武力崛起的老路,完成国家崛起与民族复兴的战略性任务,这既体现了中国的战略诉求,也反映了其他大国的根本利益。和平崛起尽管可以有多种解读,但进行学术研究仍然是有意义的。问题是,我们进行这种政策性很强的学术研究,必然找到一个合适的起点。

一、时代与制度:和平崛起研究的逻辑起点

1、和平崛起理论的含义及其历史性

“和平崛起理论”必须是一个限定用语,它就是指大国和平崛起。这个大国是指能够进入国际体系的强国。就目前而言,它必须是多极体系中的一极,用基辛格的话说,中国、俄罗斯、印度、日本、巴西、德国、法国、英国都可以成为一极。这些国家成长为领袖国家的目标,如果能够通过武力之外的手段实现,那么,这种进程的规律性总结,就是和平崛起理论。这个理论为什么现在才提出呢?这是因为国际关系发展到今天,才出现了大国和平共处与和平竞争的时代条件与大国崛起的国家条件。后者是指,能够从一个发展中大国上升为世界大国的上述众多大国中,被认为条件最全面、速度最快、影响最大的国家,莫非中国。另外,西方普遍认为中国崛起会引发霸权战争,频频制造“中国威胁”论调,故和平崛起成为中国化解威胁的一种政治立场。这里,我们不谈它的国家性,重点谈其时代性。

理论的历史性或称时代性,是研究理论的首要条件之一。一种理论的含义与价值随着时代而定。帝国主义理论在资本垄断出现之前的启蒙时代是不会出现的,而它在无产阶级革命与帝国主义战争的时代具有的积极意义,在今天却有了很大的改观。从单位层次及根本制度原则的角度看,迄今为止的国际关系史可划分为三个时代,一是强主权制度下大国武装共处竞争的时代,二是弱主权制度下大国和平共处竞争的时代,三是人权制度下人类共同体内共处与竞争的时代。第一时代肇始于三十年战争及其威斯特伐利亚和会,衰微于一次大战,而终结于二次世界大战,这个时代的特征是大国间战争作为维护安全实现利益的主要手段,大国兴衰、格局转换、秩序初定每每伴随战争,根据乔治·莫德尔斯基的研究,没有一次大国崛起不是通过战争手段来实现的,不管战争对象是衰落的霸权国,还是兴起的挑战国。1战争形式往往是总体战。第二时代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冷战高峰及其第一次美苏缓和,高涨于冷战结束后的今天,并将延伸到21世纪的中后期或22世纪初期,这个时代的特征是大国之间开始把和平共处、和平竞争作为一种原则,维护安全的手段从总体战争向有限战争转换,战争对象不再是其他大国,而是一些小国,大国之间维持一种威慑或冷战状态。华约消失与苏联解体,世界格局转换第一次以非战争的形式完成,大国和平衰落成为现实,大国和平崛起的逻辑基本出现。第三时代只是一种理想类型,但其雏形已经出现在欧盟、北美等区域,在这些相互依赖与集体认同高度发展的共同体内,主权制度逐渐让位于人权制度,战争不再作为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手段。未来的第三时代,国家虽然还存在,但有着更加强大的全球治理体制,大国崛起与衰落只是“世界国家”2或全球治理体制中的代表权竞争而已。上述三个时代中,大国和平崛起理论只能出现在第二个时代,在第三个时代它又会失去现有的含义。因此,我们只能把第二个时代与弱主权制度作为我们研究和平崛起理论的时代背景与逻辑起点。

2、和平崛起研究的学术进路

从学术上研究和平崛起,首先要弄清和平崛起的三个研究层面。第一个研究层面是体系层面,和平崛起必须具有一个相匹配的国际体系制度环境,如果这个体系的总体逻辑是强权与战争,那么大国就不可能和平地崛起。第二个层面就是单位层面,崛起大国必须奉行和平竞争的大战略,为此还要把自身融入到国际制度网络之中,在获取合作利益的同时增加自身行为的确定性与透明度,以制度约束自身行动。第三个层面介入体系与单位之间,是一种互动层面,新兴大国要在与其他大国或国际行为体的互动中形成一种良好且和平的国际形象,形成有助于自身成长的共同体,从而使得较长期内的崛起具有稳固的国际预期。

众所周知,和平崛起本质上是一个实践或政策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设计和平崛起,并不是一件易事。尽管有些学者对此持悲观态度,我们仍然相信可以找到研究和平崛起的切入点。

这个切入点与三个研究层面密切有关,说到底就是刚刚提到的时代与制度问题。

时代是历史性的宏观表述,而制度是社会建构的,具有社会历史性,因此,时代与制度具有某种同一性。联系到和平崛起的三个研究层面,我们可以这么认识时代与制度的关系。和平崛起的第一个研究层面是体系层面,其实也就是时代层面,体现了根本性国际制度及其制度内化的进程,和平崛起不能离开主权国际制度,但这种主权制度已经常常地为人权制度以及其他国际契约所限制或削弱了的主权制度,这种时代或根本性制度背景是由经济全球化、经济相互依赖以及核武器等因素所规定了的;第二个层面是单位层面,也就讲到要采取什么样的国家战略问题,在时代因素与体系逻辑的影响下,国家必须理性地融入到具体的国际制度中去,参与国际制度的创设、修订与合理化,一方面实现时代条件下非掠夺性的财富与权力增长之路,另一方面体现为制度和平的追求;第二个层面是互动层面,其实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国际关系层面,国际关系就是国家间互动关系,好心不一定办好事,不一定别人领情,一个国家的和平战略不一定有和平的结果,这就是说在体系结构与单位战略之间,还要推进国家的良性互动,形成一定范围内有利的国际集体认同,若有条件将大国间认同制度化,上升到地区或世界秩序层面,以确保和平崛起的社会环境。第三个层面是第一、二层面的中介,它受到时代与制度的限制与影响,也能够改变时代与制度的内容。因此,研究和平崛起理论必须完整地理解这三个层面,必须从考虑时代与制度因素。

3、和平崛起研究的现实主义困境

在时代层面上,当前时代不是所谓的“大国武装共处竞争”的第一时代,那个时代是现实主义理念主导下的强权政治时代,不可能存在和平崛起的逻辑。因此,坚持现实主义立场的理论家从来对和平崛起持悲观态度。摩根索根本不相信国际制度的作用,把以权力对抗权力作为国家安全的基本策略。新现实主义代表人物华尔兹坚持认为无政府状态不会发生质的变化,国际政治只是重复现象,不需考虑时代变化的因素。即使E·H·卡尔、A·F·K·奥甘斯基、R·吉尔平这些“开明人士”,虽然承认国际体系和平转换的某种可能性,提出了和平转换的一些具体条件,如卡尔提出,“要在乌托邦式的共同权利情感与现实主义观念下的力量动态均衡调整机制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奥甘斯基提出,要使崛起中的大国对所期望获得的权力和现有的国际秩序均感满意,达到权力与满意之间的平衡。但是,无论是卡尔还是奥甘斯基,都认为国际体系和平转换非常之难,在现有的条件下没有可能。卡尔认为,“只要国家坚持充当自己道路上的仲裁者,就不存在(国际体系)和平变迁的国际程序”。奥甘斯基认为,由于美国等国难以阻挡中国和俄罗斯的现代化,未来权力转换的前景很可能是险象丛生,战争危机四伏。吉尔平则认为霸权战争仍将是国际体系转换的基本机制,和平并非国际社会的最高价值追求,况且,“在一个共同价值观和共同利益缺位的情况下,和平变迁的机制成功的机会微乎其微”。3这说明,从传统的现实主义立场出发研究和平崛起,无疑是徒劳无益之举,只有从制度主义的角度才有可能真正地理解并分析这个课题。

制度是研究大国和平崛起理论的逻辑起点,没有制度就没有大国实力在全球化条件下的足够增强,就没有对权力使用方式的限制,就不会避免因不确定性形成的安全困境,就没有大国之间的集体认同和(安全)共同体。

二、新旧制度主义对于大国和平崛起的不同意义

制度的定义千差万别,但主要有两类,一是采取理性主义立场研究合作条件与运行方式,把制度定义为“包含了一系列持续而有联系的规则,而不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这些规则都规定了行为体的角色、约束着行为体的行为并塑造出行为体的预期”,另一种是采取社会学的方法,强调非个人的社会力量的作用,把制度作为“不能进行利益计算的文化习俗、规范和价值观。”4大国和平崛起的制度道路因此也至少有两条,一是新制度主义的具体国际制度通过成本核算、互惠合作形成的契约和平,一是旧制度主义的惯例国际制度通过集体认同形成的共同体和平。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前者是基欧汉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后者是温特与拉格代表的建构主义。下面分而论之。

1、新旧制度主义的差异性

国际关系理论中,新旧制度主义曾在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发生了一次论战。它们都关注国际政治生活中的规范、制度、规则、国际法、国际组织等因素,及其对于国家行为的影响和对于国际秩序、国际和平的意义,但是在哲学基础、研究方法诸方面有着不同。首先,两者的哲学基础不同,新自由主义坚持的是功利主义哲学,强调个体的理性自私,所以,有时也称为理性主义;而旧制度主义遵循的则是理念主义哲学,与格老秀斯(Hugo Grotius)的理想主义、康德的先验哲学以及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塞尔(John Searle)的语言哲学有着密切的联系等。

其次,在国际关系研究的经历不同,新制度主义研究在国际关系中加以应用只是80年代的事情,基欧汉等学者将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论引入国际制度研究,遂形成了新自由制度主义;而旧制度主义在国关研究中的经历要早得多,早在60年代英国国际社会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曼宁在《国际社会的本质》一文中,就进行了旧制度主义的有关研究,70年代布尔的《无政府社会》更是把旧制度主义推向高潮,詹姆斯在80年代则依靠《国际社会》等重要文章,继续将旧制度主义发扬光大,最后发展到建构主义。

第三,研究制度的进路和对国际秩序的理解不同,新制度主义接受的是霍布斯、洛克等契约论者对国际体系的看法,研究制度的前提是国际体系内各主权国家之间本质上是冲突的、自私的,制度主要是对最大限度地获取国家利益的民族国家施加外在的约束,故制度研究主要围绕“无政府状态下如何进行国际合作”;而旧制度主义更多地受到格老秀斯的影响,其研究前提是主权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强的社会秩序和规范方面的整合力,社会性而不是冲突性是国际政治生活的本质,故它关注的主要是,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不是国际体系)对于国际秩序的作用。

第四,研究制度的方法不同,新制度主义采取了经济学方法,而旧制度主义主要采取了社会学方法,新制度主义常常从国际政治中的个体出发研究制度,故被认为属于方法论个体主义,旧制度主义往往强调国际规范、国际法对于国家行为体的影响,因此与方法论整体主义有着更密切的联系。

第五,研究对象的侧重点不同,新制度主义主要关注制度、规范对于国家行为体的外在影响,以及制度与行为的因果性关系,而旧制度主义不但关注制度、规范对国家行为体的外在影响和因果性关系,而且更加关注制度对国家行为体的内在影响和构成性关系,即制度影响着国家认同与利益,国家也建构制度。

第六,研究的涉及面不同,新制度主义主要关注各种特定问题领域的机制,如环境制度、安全制度、经济制度、海洋制度等等,而旧制度主义则主要关注普遍意义上的文化规范和国际社会化约定,这种制度往往对整个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适用。

第七,本体论立场不同,新制度主义坚持的是介于物质本体论与观念本体论之间的一种本体论立场,虽然强调制度能够独立于物质力量而发挥作用,但只承认制度对行为体的因果性影响,实质上并不认可制度对于国际关系的本体地位,最终滑回了新现实主义的物质主义,但旧制度主义则坚持观念本体论或社会本体论,认为制度、规范、规则、文化本身就是一种存在,而且构成性地决定着国际关系的本质。新旧制度主义之争,其实就是新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之争,也是国际关系中的基本方法论之争。

2、新自由制度主义关于和平崛起的理论意义

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制度和平理论,其实是指承认现实主义关于行为体理性自私与世界无政府状态的两项假定基础上,对于具体国际制度对于合作与和平的促进作用的研究成果。它认为“理性自私的模型并非一定预示着,在无序状态下,倾轧在自助的国家行为体间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相反,……如果每个理性自私的国家(凭借各种各样的制度和规则)监督相互彼此的行为,且它们中间的足够多数愿意在他人的合作的条件下采取合作态度,那么他们有可能调整行为以减少这种倾轧现象。”5这种制度和平理论借助了博弈论和理性选择理论。它认为,世界政治中严格意义上的\"囚犯两难\"是不存在的, 但近似的世界“政治市场不灵”在某些领域某些时期普遍存在,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条件,国家间不信任感和欺诈行为较为常见。欺诈或称背信弃义,加大了国际合作的交易成本。而通过减少国际欺诈改变世界政治“囚犯两难”的任务可以由国际制度来完成,因为它的建立可以给国家带来一定程度的的外部约束条件,即有助于形成制约欺诈行为的\"契约环境\"。 6比如,一个持续的国际制度可以促使特定国家间的多次博弈(重复交易行为)的发生和信息量的增加,有利于惩治背信弃义的欺诈行为。又比如制度体系能够把不同领域的国家间交往联系起来,某个领域采取欺诈的受害国会在他领域对它加以报复或采取不合作态度。再次,一系列国际制度能够增加合作协定参与国需要的各种信息,从而使得国家间密切了解和监督成为可能。最后,国际制度可以降低单个协定制定的交易成本。可见,国际制度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成员国的理性预期选择的结果,正是由于世界政治中的协议和契约长远看来对于成员国有利可图,大家才愿意主动让渡一部分利益甚至主权,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回报或避免太大的利益损害。7而一旦加入各种制度网络,国家就会形成某种制度的路径依赖,难以承受脱离制度的机会成本,从而形成了关于国际合作的稳定预期。一个全面融入国际制度网络的国家,往往被认为对国际社会威胁最小的国家,这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国力变化都纳入了制度控制的轨道,也纳入了世界秩序与格局的运行轨道。这种增长或崛起,往往是和平崛起。

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制度和平理论,至少从两个很重要的方面提供了和平崛起的思路。这两种思路实质上都体现了一种多边主义战略,它区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不以战争谋崛起,二是崛起过程无战争。不以战争谋崛起,指的是通过合作方式谋求相对获益的问题。在上文所说的第一时代,大部分国家要崛起首先是领土扩张,而后是商业战争,然后是殖民掠夺,英国、法国、美国、俄国、德国无不走这条崛起道路,各国奉行“你之所得为我之所失”的零和游戏规则,竞相争夺一块谁也不愿主动做大的蛋糕。但是在第二时代,像中国这样的后起国家已经没有扩张与吞并的国际条件,在美国霸权、核武器和相互依赖的条件下,大国崛起只能走相对主义的道路,大家理性地合作起来把蛋糕作大之后再和平地分掉,中国尽管不能分一大块,但也通过谈判分得尽可能合理的一块,中国的崛起过程就是从共同利益中一块块拼凑并增长实力的过程。因此,和平崛起这个大战略中,就必须包含多边主义战略,即要积极地融入到各种各样的具体的国际制度中去。

崛起过程无战争,是指中国要实现崛起期间不会引发战争,就必须通过国际制度的方式限制自身行为,自觉接受国际社会的制度约束与监督。中国有必要在国际制度框架内进行国际合作,也有必要在国际制度框架内进行国际斗争,比如中国与美国在联合国关于中东问题、台湾问题、人权问题的斗争,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与日美欧关于贸易出口方面的斗争,这些斗争与合作是中国崛起的基本行为方式,但并不会引发国际社会的误解,因为制度框架及其信息供应使得国家之间行为判定具有可控性。而一旦某国退出或拒绝加入一项重要的国际制度,国际社会就赋予其行为以重要的威胁,如1936年希特勒退出凡尔赛和约,2002年朝鲜退出国际原子能机构。总之,中国在崛起过程中要与主流国际制度接轨,要以合作者而不是挑战者的姿态获得自身力量的持续、健康、可控性发展。这种可控性其实就是制度意义上的可控性,即在多边主义与双边主义框架下的有序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和平理论对和平崛起与多边主义战略有着很大的启示,但毕竟仍有一定的局限,因为它强调了国家行为体在利益与属性不变的情况下的制度作用,其实制度还能使行为体改变偏好,而偏好的变化又会引发另一种意义上的和平。

3、建构主义关于和平崛起的理论意义

建构主义的 “共同体和平论”就是研究行为体认同或偏好的变化对国际和平的促进作用,不过这种认同变化的方向是最终形成集体认同,什么是集体认同?就是各个有关国家彼此认为是一家人,不以武力作为解决彼此间国际争端的手段,这种集体认同的体制形式就是共同体。共同体内的和平,不再是现实主义强权压制下的无奈选择,也不再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收益成本比较下的理性取舍,而是建立在对非武力手段解决相互争端之集体认同与互信的坚实基础之上。那么,这种安全上的共同体是如何形成呢?首先要有经济合作需求、外来威胁、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基础性推动,其次要有权力结构、社会学习特别是国际制度的功能溢出效用,最后关键的就是成员国要力求避免“互信陷阱”。建构主义认为,解决互信困境的最好出路在于长期良性互动实践及其形成的坚定的集体认同。1965年法国退出北约军事一体化机构,从新自由制度主义与现实主义看来,它无疑是一场灾难,但实际上它拥有的数百枚核武器并没有使北约其他国家为此心惊胆颤,因为法英美等国已建立起一种较高程度的战略互信和集体认同。这说明,增强大国间互信是培育集体认同的最佳道路。

建构主义的共同体和平理论给中国和平崛起战略提供了不少启发。第一,实施和平崛起战略就是要实施伙伴战略。伙伴关系是国际关系中最好的角色认同关系,是达到彼此高度信任的战略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伙伴战略就是和平崛起战略。如果和平崛起是当今中国的大战略的话,那么,伙伴战略就是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中国倘若不能与主要大国真正地建立起伙伴关系,就不能和平崛起,因为没有一个领袖国家会容忍自己的敌人成为一个世界性强国,也不愿意看到一个有可能成为潜在敌人的竞争对手取代自己的大国地位,除非这个崛起大国是自己的战略伙伴,正如世界范围内英国对于美国,欧洲范围内法国对于德国一样。中国的伙伴战略与和平崛起战略都是正确的,但不能半途而废。1996年中国与各大国掀起了一股伙伴关系建设浪潮,对于优化对外关系,推动大国间良性互动,特别是密切中美中俄中法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国际关系史上伙伴关系的建立,往往要经过两国甚至多国长期的斗争、危机甚至战争才能形成,这种形成要有深厚的民间社会互动与精英互动,且首先经历一个持久的制度化过程,因此,伙伴关系的确立并不容易。今日的英美伙伴关系、英法伙伴关系、德法伙伴关系都有了五十年甚至百年的历史。这告诫我们,伙伴战略、和平崛起战略不是权宜之计,一定要有耐心和心理准备。而且在实施战略的过程中,也有可能要经历一定数量的危机。然而,那些真正建立起伙伴关系的国家,正是它们正确战略选择建立起来的较为成熟的互动、理解与互信,推动它们渡过了艰难的危机时刻,美英委内瑞拉危机、法英法绍达危机莫不如此。

第二,要把贯彻以互信为根本的新安全观作为和平崛起的思想基础。和平崛起理论本身就是一种新安全观,即非现实主义的安全观。遵照传统的安全观,即武力扩张,权力至上,势力均衡,以暴易暴,军备竞赛,那么,新兴大国的崛起必然是一种战争崛起。中国政府提倡的新安全观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它的主要内容就是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其中,互信为根本,互利为基础,平等为前提,协作为途径。互信,就是要求中国与各大国经常就各自安全防务政策以及重大行动展开对话与相互通报,协作,是指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并就共同关心的安全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防止战争和冲突于未然。8应该如果说,互利与平等更多地体现了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理性主义合作精神,那么,互信与协作正是建构主义的社会互动与集体认同追求。

三、两种制度视角的融合及其意义

两种制度视角是不可分割的,相互促进的。首先,认同制度化和制度内化是制度发挥作用的基本方面。一方面,国家间的共识与认同往往两国友好的重要社会基础,但是如果不将它上升到国际制度的层面,不管这种制度是双边的还是多边的,两国的合作就不能实质地向前推进,就不能实现较为具体的国家利益。比如,拿破仑战争前后结束以后的欧洲,大陆上的普法俄奥等主要大国都坚持一种正统原则,希望维持君主统治,但如果没有结束战争之后的维也纳会议,没有会议形成的一整套条约、规则与制度,这种大国间的集体认同就不能具体实现,各国的利益也不能实现,法国的重新崛起也不能够得到条约的保障。另一方面,一种制度的建立,如果仅是精英谈判与秘密外交的结果,没有经过成熟的社会互动和集体认同,那么这种制度就是脆弱的,它最可能面临两种命运,一种命运是制度半途夭折,另外一种命运是制度不断为各方接受并内化为行为规范。前者的代表是国联盟约,这个盟约其实只代表了西方少数战胜国特别是英法的单方面意志,包含了许多反苏反德的内容,不能体现大战后整体意义上的大国间集体认同,因此,在美苏德等大国的缺席下,国联这个新兴的国际制度很快就被德意日法西斯的军国主义所埋葬。类似的有代表性的国际制度还有共产国际,由于这项制度不能真正地为东欧与亚洲社会主义国家所拥护,最后也只好因缺乏合法性而关门大吉。后一种命运的代表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建立起来的主权制度,这项基本国际制度在均势制度、外交制度等其他辅助制度的配合下,尤其在各主要大国的精心维护下,逐渐内化为一种国际间的行为准则,成为一种根本的国际政治文化,成为当今国际政治的基石。类似的代表还有北约。北约本来是美加与西欧盟国缔建的一个军事性国际组织,但由于这项国际制度不断适应新形势,增加新成员,丰富新规定,其精神、风格与规范已经深深地内化到欧美众多大国之中,它们并没有因华约解散、冷战结束而失去其存在价值,反而在冷战之后保存下来,并在冷战后的欧洲安全甚至世界安全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北约东扩与南扩,某种意义上就是安全领域集体认同不断扩展的过程,也是北约不断提高国际安全治理水平与影响的过程。因此,制度的内化是制度持续发展并发挥更大作用的重要前提。

其次,国际制度也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国际间互信与集体认同的形成。第一,安全组织和非安全组织会促进相互间信任的发展,不但安全组织的规范束缚、监督机制久而久之会使成员国产生一种互不使用武力的预期和互信,而且经济组织的出现也会因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利益联系,而产生一种功能性的和平效应;第二,国际制度不仅外在地约束成员国的动武冲动,而且还可以帮助成员国在社会学习中达成新的共识,产生积极的互惠预期,从而改变国家行为体的国家认同及其以认同定义的国家利益,从而最终培育出集体认同来;第三,国际制度还可能有助于促成成员国的文化同质化,推动它们对共同命运达成共同认知,甚至在最高层次上萌生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来;最后,国际制度还往往充当地区政治精英推动一体化的重要舞台。以欧共体为例,它很大程度缘于战后初期的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联营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等经济性国际制度的功能性作用及其“扩展”或“外溢”效应,正是从长期的经济、军事等领域的合作实践和某种“非安全化”的话语实践中,成员国之间才形成了长期的信任与认同感,反过来彼此间产生了一种和平变迁的可依赖预期。沃尔夫就认为,90年代前后,欧盟形成的一个主要因素是成员国之间军事政策与军事行动的透明度和信任增进度的极大提高,而这又是“北约几十年合作的产物”,不论是企图成立“北大西洋合作理事会”,还是建设“和平伙伴关系计划”,无论是筹划“欧亚合作伙伴委员会”,还是决定北约东扩,这些安全共同体的扩展,都是建立在北约这个实实在在的国际安全制度基础上的。9

总之,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的两种制度视角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相砺相长的关系。它们都强调非物质本体的本体论立场,反对现实主义对国际政治的悲观主义态度,都相信世界政治是进步的可以改造的,都不主张以强权政治与武力扩张的方式来实现大国的崛起,都主张多边主义的外交战略,走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道路。它们的共同点大于它们任何一方与现实主义的共同点。

实际上,如果仅以新自由制度主义或者建构主义一方的视角研究制度,这种制度研究都是不完全的,以它来研究和平崛起,也是不完全的。如果缺少了交换理性和制度合作的逻辑,中国崛起既没有可能通过国际间有制度保障的生产、贸易与金融合作来实现自身经济增长,也不能通过制度网络明确自身行为意图与外交预期;如果缺少了交往理性与集体认同的逻辑,中国的制度融入与改制过程不仅缺乏社会互动的基础,而且在实现自身利益到一定程度就会冒着逐渐演变成竞争对手的风险,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关系如果像一战前英德法那样若不能形成安全共同体,就会导致更加危险的经济冲突与军事斗争。

注释:

1 George Modelski, Long Cycles in World Politics, MacMillan, 1987.

2 亚历山大·温特:《世界国家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目的论与无政府逻辑》,秦亚青编译,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11期,第58-59页。

3 Edward Hallett Carr, The Twenty Years\' War: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Harper & Row, 1964, p.223, p.213; A.F.K. Organski, World Politics, Second Edition, 1968, Alfred A. Knopf, Inc. Pp.363-377, pp.488-490; Robert Gilpin, 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209;

4 罗伯特·基欧汉:《研究国际制度的两种方法》,载詹姆斯·代元主编,秦治来译:《国际关系理论批判》,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02、308、305页。

5 Robert O. Keohane and Lisa Martin, \"Th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Summer, 1995, pp.83-84.

6 John J.Mearsheimer, \"The Fals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Winter, 1994/95, pp.5-6.

7 参见拙文《评“国际制度和平论”》,《美国研究》2000年第1期。

8 郭树勇,郑桂芬主编:《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思想》,北京:军事谊文出版社,2004年,第280页。

9 Emanuel Adler and Michael Barnett, Security Communit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88.

(原刊于《大国》第一期,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主编:高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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