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公民社会的社会中间组织发展存在滞后。“强国家—弱社会”的新权威主义体制,虽然在转型初期发挥了独特的功效,但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与分殊化,越来越显示出结构性缺陷。当今中国诸多矛盾与困境均可以由此得到解释。没有公民社会充分发育基础上的民主,将是民粹主义的陷阱。中国可以借鉴大多数后发展国家成功采取的“法团主义协商制”路径,来发展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组织。虽然中国已经进入发展公民社会的黄金时代,但只有当代中国人进一步高瞻远瞩、开阔视野、勇于创新,才能把握机会,迎接这个大转型阶段的来临。
关键词:公民社会 改革开放 强国家—弱社会 全能主义 法团主义 协商制
中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进入百年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然而,近年来中国社会冲突却显现出越来越高频化的趋势。中国在进入转型中期以后,正在进入一个社会冲突与抗争事件的事故多发阶段。从发展社会学角度来看,如果社会利益的分化速度较快,表达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社会中间组织缺乏,而不同的利益群体无法通过组织与政府形成协商机制,不能有序地表达并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社会成员将作为游离态的原子化的个人,以“乌合之众”的方式与政府直接发生冲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间组织的缺乏所造成的沟通与协商的管道不畅达,是当今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政府面对这种困局,如果仅仅是加大对强力部门的资金投入,采取刚性措施来维持稳定,那无疑是治标而不治本的办法。尤其是当社会上的抗争群体已经出现了非理性的情绪,其结果只会怨怨相报,恶性循环。治本的解决之道,就是要发展公民社会组织。
公民社会作为公民自我组织的社会系统,在国家之外通过自我管理,来满足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交往与利益维护的需要。公民社团通过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关切和参与来表达、维护自身的利益,由此而形成和国家建制对等的监督力量,并形成对国家的制衡力量。从社会自治这一角度而言,中国是世界上社会自治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是公民社会最为缺乏的国家。中国现在的许多矛盾与困境,与社会多元化背景下公民社会组织发育滞后的瓶颈状态有关。让自治的公民社团在国家与社会个体之间起到沟通、协商与调解矛盾的作用,应该是中国现代化制度建设的关键。
20世纪的困境与革命的国家控制社会模式
在中国传统帝制社会,宗法组织具有国家以外的社会自治组织的性质。宋以来的乡绅社会,以及宗族、行会、民间社团,固然不能等同于当今我们所谈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但两者都具有不受国家直接支配与控制的自主性,他们在传统社会也发挥着近似于中间组织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自20世纪以来,中国进入近代化发展时期,在各时期的国家体制以外,也出现新兴的近代意义上的独立社团组织,如工会、农会、企业家协会等。换言之,从清末新政、辛亥革命后的议会政治时代、袁世凯与北洋的的强人政治时代到国民党统治时代,社会中间组织的自治传统并没有中断过。
20世纪以来中国的历史演变,如何导致上世纪50年代以后社会自主空间消失的?首先,从清末新政到北洋军政时代的早期中国现代化遭遇挫折与失败,导致中国这个巨型的落后大国,在王朝体系崩溃以后,在混战中日益走向军阀混战,走向碎片化状态。而要走向统一,需要一种可以形成强势国家的组织力量。一开始,国民党党国权威体制相对于北洋军政统治具有明显的组织与意识形态优势,民国时代的中国是一种弱势国家与弱势社会的结合,国家之外的社会仍然有着其自然的成长空间,在这样的整合模式中,国家并非强势,社会也存在着传统中持续下来的自主性。
另一方面,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被迫处于边缘状态的中共,在此后20年中,在农村重新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中共革命在农村根据地的发展,形成一种以政权组织渗透社会以进行革命战争动员的体制模式,即通过组织严密的党的系统掌控政权机器,形成强有力的渗透社会的组织力量,通过从社会中获得源源不断的人力、财力与物力,形成强有力的革命战争机器。当国民党面对中共这一直接继承苏俄列宁主义组织模式的强大政治对手时,国民政府内部的派系矛盾严重,组织力与信仰力度相对不足,难以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最终不得不让位于组织力更强的中共。中共建国以后形成的全能主义体制,从历史上看,是对红色根据地时代的国家对社会的强势动员体制的自然延伸。
中共建国后,应该是走向新民主主义的大好机会,全面危机与碎片化已经克服,用邹谠的话来说,全面危机过去了,全能主义政治就失去了它的历史功能和任务。[1]中共理应走向和平建设,如果在这时走向新民主主义,并发展健全市场经济与民主社会,这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之间将会达到一种平衡协调关系。这将是一个健康发展的正常社会的必要条件。但中国并没有走向国家与社会平衡发展的道路。50年代初期,由于冷战的大背景,由于斯大林式的牺牲农民来保证工业化的发展模式的示范作用,以及激进乌托邦的全能计划经济的建立,这些历史因素形成一种全能主义化的历史选择,这也可以解释为是对中共根据地革命时代以政权组织力量实现对社会的动员模式的路径依赖。
中共从建国开始,通过镇反、肃反、土改,在政治上强化了国家的威慑力量,国家通过一系列方针,在短短几年里完成了农业、手工业、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实现了国家对城乡经济资源的全面支配与控制,国家还通过建立城乡户口制度,使社会成员的流动受到更严密的控制。中国从一个国家与社会并存的社会结构,演变为“只有国家,没有社会”的体制。自主的社会与文化空间几乎完全消失。国家通过各级单位组织,形成一个无所不在的庞大严密的组织系统。中共建国后的体制,在政治学上称为全能主义体制(Totalitarianregime),不但独立的社会团体从此消失,而且社会成员也完全依附于国家体制。随着人民公社和单位体制的相继建立,国家权力也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渗透到村庄和工厂层次。
如何评价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全面吞没社会的现象?一方面,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国家全面管控社会的体制由此形成,借助于这种体制,国家成功地消灭了长期困扰中国社会的传染疾病,成功地治理了淮河,兴修了大规模的水利,为克服数千年来的自然灾害与发展农业提供了重要条件。国家可以运用这一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调集巨大的社会资源来进行重工业的投资与建设,为工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这种革命全能主义体制在取缔了市场经济与自主社会系统的同时,也使强势国家不再受到社会力量的任何有效制衡。而这正是极左灾难得以产生并难以抑制的结构原因。从社会学角度而言,由于中国缺乏自主的公民社会组织对体制形成纠偏与制衡能力,全能主义体制一旦被专权者动员起来推行大跃进与“文革”乌托邦,整个社会就失去了缓冲、制衡与抑制灾难性政策的能力。1957年的反右斗争使体制外知识界的不同声音消失,1959年的庐山会议使党内与体制内的制衡机制消失,无论体制内与体制外,都不存在对执政者的权力制衡机制,其后果就可想而知了。如果从更深层次进行反思,一个没有公民社会的体制,就是一个错误政策得不到纠正、错误政策还会不断叠加的体制,是任何英明领导人都避免不了低级错误的体制。
改革开放与“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的后30年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一方面,邓小平的改革从经济起步,然后在经济领域放松、搞活,形成企业自主经营,民营企业大量出现,原来完全受指令控制的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自由流动,这样,经济领域就出现了自主性。随着经济领域开始出现多元化,政府控制之外的第二文化与民间社团也开始出现。另一方面,社会与政治领域加强管控,在八九风波以后,当政者从政治稳定的需要考虑,对于社会多元化采取限制与抑制的政策,社会自主空间进一步紧缩。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经济自主化继续扩展,市场经济有了进一步的推动力。但社会与文化思想自主化没有相应发展起来,中国走上了新权威主义发展道路。这是一种可以称为后全能主义型的技术官僚主政的新权威主义体制。这种发展模式是一种“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的体制模式。由于这种模式是原计划经济的全能体制经由维新方式,通过向市场经济软着陆而演变过来的,因此,也可以称为“中国越南模式”。在许多后发展国家因缺乏国家权威而受苦之时,中国却由于告别乌托邦之后的高效能国家而深得好处。
20多年来,经历了80年代末政治危机的中国执政层,对社会自组织现象抱有强烈的警惕,他们感觉到民间自发的组织有可能联成一片,形成对统治秩序的全面政治挑战。基于“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执政者一般是不赞成发展民间组织的。
政府对经济与社会多元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社会团体以及已有的民间组织,基本上是采取“支部建在连上”的革命时代的传统做法,通过“不留社会空白点”的方式,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与管理。对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进行相当严格的登记,把这种登记条件人为地提得很高。自9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形成了一种习惯性的思维方式来管控民间社会组织的各种事情。执政党组织力量渗透于人大、社团、地方小区。另一方面,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起飞,国家税收与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各级执政者可以依凭强大的经济实力,通过经济手段来维持社会稳定,实行更为精致的温和的官僚权威主义。随着国家功能进一步向社会的弥散化,许多原先由民间社会举办的事项与发挥的社会功能,都由政府管控与包办,由于政府功能无所不包,自主社会系统无用武之地而进一步萎缩,形成“用进废退”的恶性循环。
应该承认,改革以来的新权威主义“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在发展初期确实也取得了重大的绩效。从发展政治学角度来说,强势国家可以借助于不受社会挑战的国家权威,利用国家整合资源的优势,进行现代化需要的基本设施与工程的低成本扩张。中国的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就令人印象深刻。世界上其他国家很难像中国这样,在现代化的低成本扩展方面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强势国家还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方面显示出强大的垂直动员能力,以及引导积极的产业政策的能力。
然而,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新权威主义体制,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与分殊化,越来越显示出结构性缺陷。当今中国诸多矛盾与困境,都可以理解为公民社会缺乏症。
转型中期以后的中国为什么要发展公民社会
首先,只有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才能实现多元化社会的和谐与整合。中国已经进入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但正常的公民社会组织发展受阻,无法满足社会成员对信仰、社会交往、安全感、正义感的需求,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底层民众对信仰、正义、交往与安全的精神需求处于强烈饥渴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准宗教组织就会以变态的扭曲、畸形方式来满足弱势群体的社会需求。民间的准宗教组织,包括一些畸形组织,就会趁机大行其道,甚至如入无人之境,它们在客观上以特殊甚至畸形的方式满足了部分底层民众上述四种精神需求,因而迅速在中国社会发展起来。有些准宗教组织之所以能满足上述社会功能,乃是通过类似于宗教的精神控制方式,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来实现对上述社会功能的满足的。它们所具有的类宗教的执迷性、排他性与封闭性,很容易诱发病态心理与幻觉,诱发出走火入魔的痴迷精神状态。
其次,只有公民社会发展才能有效实现社会监督与权力制衡。如前所述,中国现行体制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极强国家—极弱社会”型的社会结构。这一体制的最大弱势在于,弱社会先天地缺乏约束与制衡国家权力的力量,国家官员可以有恃无恐地滋生严重的腐败与社会不公。对国家进行监督的主体,不能仅仅是孤单的公民个人,而应该是公民社团的组织力量,独立的社会中间组织的存在,则有助于形成对国家进行有效制衡的社会机制。再次,缺乏健康的社会中间组织的环境,是滋生黑社会组织的肥沃土壤。这是因为,多元社会不同群体均有着自身特殊的利益与诉求,不同社会群体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以维护自身利益是一种强烈的内在需要。然而,当弱势社会阶层没有正常的健康的公民社会组织与中间组织,来表达并维护自己的利益时,就只有投靠非法组织或黑社会组织,与之形成恩庇关系网。尤其是弱势人群,他们往往通过这种弱者向强者投靠来寻求安全保护,或者通过某些与政府官员有私下沟通管道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表达与疏通。
最后,只有经由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健康的民主政治。事实上,正如许多后发展民族历史所表明的,凡是缺乏公民社会组织的国家,一旦搞普选制,就会出现民粹主义现象,缺乏自治与政治判断力的大众,很容易受追求选票的具有煽情能力的政客的吸引。而这些政客上台后,或者无法实现对选民的承诺;或者为了保持权力,不得不迎合狂热的群众非理性情绪,把国家和人民引向灾难;或者由于缺乏行政与其他各种强力机制的支持,不得不变为软弱无力的政府,任何重大的事情与改革都无法进行。这样的民主无疑就会变成民粹主义的陷阱。大多数新兴国家民主失败,都与这种缺乏公民社会条件下的民粹主义民主有关。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中国这种后全能主义型的威权体制,由于国家垄断各种资源,社会自主性程度很低,一旦突然在社会压力下不得不走向民主化,“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结构就会变为“弱国家—弱社会”结构,这种情况下,出现民粹主义灾难的概率将会很高。这是因为,中国的“极强国家—极弱社会”体制,是公民社会最为缺乏、公民文化程度最低的一种体制。在中国古代的传统中,以及现代的革命文化中,均缺乏谈判精神与妥协文化。中国的老百姓从小接受的是革命文化的熏陶,不懂得谈判的妥协性。
众所周知,民主政治需要公民文化的存在作为支持条件,民主体制有效运作需要社会成员具有足够的自组织能力与妥协协商能力,而非政治的社团与公民组织是培养这些能力的最重要场所。老百姓可以在小区环境中,在与自己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上,通过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了解对方的诉求与困难,找到妥协的办法,学会协商、判断、取舍、比较,而所有这些习惯都是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政治文化。只有公民社会组织才能提供这样的训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非政治的公民社团是民主政治的真正学校。
曾有某官员提出“公民社会陷阱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国家之外都存在着社会自治组织,就如同人的健康机体是由活细胞体组织的一样,这是社会存在的常态现象。回顾历史,自1953年到1978年中国处于全能主义国家结构,只有国家与政府控制的单位,而不存在公民社会组织,如果把恢复社会常态称为“陷阱”,那就是以改革之前中国的“只有国家没有社会”的标准,来作为评价褒贬的标尺。这无疑是刻舟求剑之举。“公民社会陷阱论”的谬误就如同在改革开放伊始的时代,说“市场经济是陷阱”一样不合情理。
通过法团主义路径发展公民社会组织
关于公民社会我们已经讨论了20年,我们现在都意识到公民社会对于一个国家的正常发展与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但关键问题在于,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家,公民社会如何实现?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困难何在?我们关注的是公民社会实现之中国路径。这个问题才是焦点所在。在此种情况下,首先要了解中国重建公民社会为什么困难重重。
第一,首先要了解目前中国缺乏公民社会这一特点,是在建国以后的历史中形成的。自清末到建国初期,中国的社会自组织早已相当发达,然而,经过建国初的三大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社会组织被纳入到国家体制中,公民社会已经在中国消失了半个世纪。一般老百姓并没有社会自治的经验,甚至没有了传统社会中自治组织的历史记忆。在执政党的政治文化与意识形态中,也没有公民自主组织的理念,改革以前,党领导群众干革命、搞生产,就是我们理解的政府与大众的关系,公民社会在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中并没有正当性。一言以蔽之,我们既没有公民社会的经验与历史记忆,也没有尊重公民社会的政治文化。
第二,当政者对重建公民社会是否会影响政治稳定,确实是有所担心的。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贫富分化,分配不公,各种矛盾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社会会不会被有些人利用成为挑战政权权威的平台?某些激进人士会不会利用公民社会组织向政府提出其难以接受的政治诉求?再说,激进的民间组织在某些政治冲突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也令人记忆犹新,俗话说,“一年被蛇咬,三年怕井绳”。正因为如此,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一直采取防范警惕的心理,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总是通过“支部建在连上”的方式,以“不留社会空白点”的方式控制社会组织,并抑制社会组织的自治作用,这种思路是各级官员对待社会组织的既定办法。
可以说,各级政府确实面临这样一个两难矛盾:一方面,近20年来,政府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社会的多元化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也认识到多元化的利益团体需要中间组织去予以整合;另一方面,它又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心存忧虑,对此我认为要同情地理解这种担忧,才有可能找到说服他们的办法。
事实上,在现今一些官员、学者和百姓的概念中,一直存在一个误解,认为英美模式是形成公民社会的唯一模式。英美的特点是,依靠第三等级与政府抗争,逐渐获得自主边界而形成公民社会,走的是一种抗争性的发展途径。波兰的团结工会运动,哈维尔所主张的抗议组织,均是这类对抗政府型社会组织发展的例子。此类组织被西方舆论宣传得很厉害,以至于国人与官员也误以为凡是公民社会就是抗争运动,许多官员对公民社会发展之所以抱消极态度,确实与他们对此类抗争性组织是否会在中国出现的担忧有关。
然而,应该让政府官员们了解的一个最基本事实是,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均是采取法团主义或者说是合作主义(Corporatism)的路径来建立公民社会的。中国可以借鉴大多数后发展国家成功采取的“法团主义协商制”的路径,来发展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组织。
这些国家的社会中间团体,如工会、农会、商会以及其他民间利益团体,在历史上曾经直接隶属于国家,或受政府严密监管与控制。随着社会自我组织化要求的提高,这些功能性团体逐渐发生演变,并越来越多地代表这些利益团体与政府进行对话,它们在政府与大众之间扮演着协商与对话的积极角色。此类法团既能代表功能团体内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与政府互动,又受到政府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与约束。由于有了这样的中间组织的存在,社会与政府之间构筑起了良性互动的关系。
中国也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即通过类似于法团主义的路径,把现有的国家管控的社团组织逐渐发育成具有自主性的中间组织,从而避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直接对峙与摩擦。而这种社会协商机制也是走向健康的民主社会的现实路径。一方面,国家可通过对法团的组织控制,以保证自己在谈判地位上的优势;另一方面,功能法团以社会成员利益代表者的资格与政府协商,这样就能帮助社会成员解决实际问题。更具体的办法是,可以把现有的国家控制的工会、工商联等法人团体,通过法团主义的路径,向更具独立自主性的社会中间组织发展,政府在逐渐放松对社会团体的直接控制的条件下,让社团发展出自治性格,使之具有更广泛地代表本利益团体的社会功能,并由此形成对成员的聚合力与活力,从而逐渐具有自发产生的公民社会或中间组织所具有的整合社会个体的功能。
法团主义的发展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国家法团主义阶段——法团由国家控制。在此阶段,国家建立、控制一些功能性的法团组织,由这些法团把工人、农民、司机、医生等从事不同职业者组织到协会中,协会再用国家支持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会员。一方面,国家与法团之间形成协商机制,共同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从而满足社会成员的诉求;另一方面,法团也可以约束会员,防止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紧张,并避免发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与此同时,法团又有一定的自主性,并对成员的利益负责。职业群体聚合为协会团体,国家、法团与个人之间整合成一种协商体系,这种东亚模式的社团主义或法团主义,很好地解决了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民间社会能有序地健康发展,使全社会长期保持相对稳定,其经验很值得我国重视。我个人觉得,中国很可能也会走上这条路。
随着法团自主性的进一步发展,国家逐渐意识到这种自主性发展能极大地发挥法团整合、协调社会成员的意见与诉求的功能,并且对政府所要求的政治稳定又无不利影响,国家就会进一步放宽对法团的控制。这样,国家法团主义就会发展到法团主义的第二阶段——社会法团主义。到了这个阶段,社会法团所享有的自主空间,已经与市民社会没有什么区别。从中国的国情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这种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转变的历史路径,是中国政府最能接受、实施成本最低的一种发展路径。
法团主义的发展路径在中国是可行的。首先,中国已经有了现成的工会、商会及行业协会,这种路径依赖性的发展可以通过“旧瓶装新酒”来降低建设成本。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全能主义体制,先天地具有国家控制社会的特点。与欧洲大陆国家和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国家相比,中国的中介组织受国家控制更为严格,国家对法团的控制力度是历史上各国中最大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作为全能主义单位而存在的法团组织称为“超法团主义”组织。
正因为在中国,受国家控制的社会中介组织即“超法团主义”组织已经存在,使得中国走法团主义的社会发展路径,比起英美那种从无到有、另起炉灶地重建市民社会的模式——放任社会自发形成自组织系统的模式,要更为简易便捷,也更有利于既定条件下的社会稳定。更重要的是,这一发展路径也更容易被政府所接受。
具体怎样实现这一目标,这就要对这些附属于国家的垄断性社团,比如工会,先“松绑”,再“搞活”,从国家附属的社会机构向自组织的公民社会“软着陆”,逐渐走向自主化,并承担起整合社会利益集团的功能。可以说,这是历史提供给中国的一种发展路径,是我们最为熟悉的历史经验,与当年中国从计划经济的单位所有制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式—计划经济下的放权、让利、搞活,可以说是一脉相承、异曲同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转型的道路,是中国发展公民社会的特色所在。
珍惜重建公民社会的良好时机
21世纪的中国,应该是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从现代化发展的逻辑与人类走向民主政治的历史经验来看,应该是“强国家—强社会”结构。具体地说,国家通过类似于从计划经济发展为市场经济的路径,即通过放权、让利、搞活的成功路径,让社会承担起本应属于社会承接的功能。不失时机地发展中间组织,是中国向现代文明转型的需要,也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中国下一阶段现代化转型的成败,取决于能否使现在的“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的模式,逐渐平稳地发展为由国家与公民社会共同形成的有机整体,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结构,只有在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中国才能避免民主化过程中的民粹主义,才能向健康的民主体制平稳过渡。
从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从社会文明进步与民主建设的需要来看,公民社会的发展应该是大趋势,是历史潮流。古今中外数千年文明史表明,公民自由结社,公民自我组织,都是社会常态,中国没有公民社会的现状,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中国不可能长期停留在自外于世界文明的共同制度财富的历史状态之中。
30多年改革开放,也为推进公民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系列有利条件。首先,社会与人们的心态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中国社会已经开始走向多元化,知识分子已经抛弃了80年代那种激进的浪漫主义,政治心态也渐渐理性化、温和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渐渐走向务实化。由于经济改革的成功,政府在民众中享有了比改革前更高的合法性与信任度,因而我们不能再用80年代的那种态度来对待民间社团或非政府组织。
其次,与上世纪80年代民间对政府的诉求具有高度泛道德主义化与意识形态化的特点相比,当今中国的公民诉求已经趋向于非政治化。当今中国民间的利益诉求,具有明显的多元化利益诉求的特征:第一是目标明确、具体而且实际。例如,城市的士司机的诉求就十分具体,只要把份子钱加上去,把黑车取缔,假日增加一些补贴,群体性抗争事件就结束了。又如小区业主“集体散步”中提出的诉求,只是与小区环保有关。农村的农民上访,也只是涉及村官腐败或野蛮征地案件,等等。
第二,这种利益诉求也是相当有限的,不会无限地向其他领域与方向延伸,更不是挑战政府的权力地位。由于是具体的利益诉求,因此也是可以妥协的,双方都可以有退路与伸缩余地。博弈双方通过不断地谈判与协商,总能够找到一些可以通融的解决办法。
第三,当下社会群体利益是多元的,各种利益诉求是错开的,并不相互重叠。出租车司机罢工就是针对份子钱,等这个事情过去了,他们就下去了,他们做这个事情的时候,与此诉求无关的社会上其他的人并不参与;等到下一批上来的时候,又是另外一批人了,他们关注的可能是关于征地的问题;征地的问题过了,再下一次提出诉求的,又是另一社会阶层的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在政府面对的是不同的社会阶层非政治性的、具体的、有限的、彼此不重叠的利益诉求。即使独立利益诉求出现连锁反应,也是长期积压的矛盾一旦释放而形成的自然反应,是把长期积聚的地震能量,通过安全的小震荡释放出来的表现。把社会不满的大震分散为无数次的小震,比积小震为一次性的大震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当前,中产阶级的发育程度,与80年代根本不同。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阶层,他们人数稳步上升,其发展速度为全世界所罕见。中产阶级是稳定的基础。有恒产者有恒心,求稳定,不过激,在稳定中求进步,执政党的社会基础与中产阶层利益勾联在一起。
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传统革命文化中确实没有这种对多元利益的妥协理念与价值。而现实的发展又需要对多元妥协。这是中国现代化发展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官员要培养与社会多元利益群体进行协商的习惯,学会尊重多元利益诉求,这是对执政党的考验,执政党需要有大智大勇,看准了历史机会,就应该大刀阔斧地改革。政府应该让各地有更多制度创新的自由,让社会获得更多的试错机会,只有当代中国人进一步解放思想、高瞻远瞩、开阔视野、勇于创新,才能把握机会,迎接这个大转型阶段的来临。①
从宏观角度来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过程有“三个30年”。从80年代初期到现在的第一个30年,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阶段。从现在起的第二个30年,应该是发展公民社会的阶段,而发展公民社会的既定历史路径,应该就是把国家控制的社团向自组织的社团转型,让中国人在这些公民社团中获得民主的学习机会,并以这些公民社团为基础发展起中国的公民社会。到了第三个30年,才是建立选举民主条件成熟的时期。从逻辑顺序上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在计划经济中起步走向现代化的国家来说,先市场,再自由,最后才是民主。这样的三段论发展路径,才能为真正的民主社会到来创造成熟的条件。
目前中国应该做的事情,就是要开放公民社会的发育,让公民社会的自主性成长起来。在过程的初期,可能会出现一些连锁的反应,出现一些冲突,出现一些官民双方的不适应,这种连锁反应应该说是社会发育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是分娩的阵痛,是我们长期以来公民社会缺乏所造成的滞后反应,也是发育公民社会的代价。这一过程中,小的社会冲突会不断发生,就像是不断的余震一样,只有不断地把这种余震释放出来,我们这个社会才能躲过破坏性的大地震。公民社会发育的目的,就是通过公民社会组织的建立,使得“低频率高强度的爆炸”向“高频率低强度的爆炸”这种合理的社会冲突模式转型,而“高频率低强度的爆炸”是一个正常社会必然的趋势。
注释:
① 19世纪中叶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与清帝国洋务运动的低效和挫折,可以给中国人重要的启示。从结构上分析,日本传统体制是由200多个封建性的、多元自主的藩国构成的共同体,而清代中国则是集权专制帝国体制。根据德国学者的研究,共同体的分散性、小规模性、流动性与自主性,有助于出现从不同方向上的试错性的选择。(参见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68页)日本结构的多元性具有远比集权帝国更为强大的试错能力。关于这一分析,可参见萧功秦:《中国的大转型》,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参考文献:
[1]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