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网络抵抗:村民维权的一种新模式》(中国乡村发现网(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主办),2012年11月30日)中说道,底层抗争的模式现在有一些非常微妙的转变,就是采取网络工具来进行抗争。同样,我们是可以理解这样的一些举动都是在“维权”。我在上文中,特别强调了一点,村民也是善于利用或者托人利用网络工具进行抵抗的,况且他们还知道通过《村民自治法》来“依法抗争”。这样的一种维权模式,值得学界注意和研究。
同样,利用微博抗争,如今可谓是“家喻户晓”,只要手中有微博,都是利用其来维权。而被微博拉下马的官员一夜之间,“浮尸遍野”。从最早的雷政富事件到新疆某公安局局长包养双胞胎姐妹事件等,几乎都成了微博反腐下的“牺牲品”。说是运气不好也罢,官运不佳也罢,可以从侧面来看,微博已经成为了日益被群众利用的抗争与维权工具。
《人民日报》在2012年12月3日刊发了一篇名为《须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化制度轨道》,本文说道:相比传统的社会监督模式,网上举报因为其速度快、影响大和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其积极意义不可小觑。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的开放性使其形成一个人人可以参与的扁平化的舆论场,对权力运行可以进行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的关注,促进官员谨慎用权,约束言行。同时,网络为官民搭起直接互动的交流平台,创造平等及时的对话机会,可以让领导干部更便捷地倾听民声、把脉民意,及时改错纠偏,提高执政能力,从而降低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此外,网络举报的泛滥,也会使有关部门在查处腐败过程中,对于保证公众知情权和保护个人隐私权之间难以权衡。而面对公共利益,官员隐私权该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更需要明确的法律界定。
而我也在一篇学术论文《政治生态社会化:微博反腐的合法性困境——基于“雷政富案”等十一个事件的分析》(未刊发》中谈到,微博反腐现在需要法律的跟进非常重要,且必须在两个层面进行跟进。第一个是“不可逆性”,第二个就是“非正当性”。下面我们来分别来谈为何要在这两个方面跟进。其一,不可逆性也就是某段微博发出去之后,所引起的社会影响不是因为微博被删除而消除,而网民甚至会因为微博被删除之后所引起的政治想象,导致该事件的发酵速度更快。比如说,某电视台的主持人举报人大代表性侵害的案件。包括其在后期的采访中坦诚说,我也没有想到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应。也就是说,事到如此,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可能被网络民意推着走。而当事人删除微博,又经过媒体报道后,引发的政治猜想更是让权威性得到怀疑。另外一个方面,正如《人民日报》这篇文章所言,有可能“伤及无辜”。我在做这篇学术论文的时候,阅读文献过程中就发现,因为没有经过证实,金庸当初“被死亡”的事件直接导致某传媒的副总编辑被“撤职”。他也是中国第一个因为转发未被证实的微博消息而撤职媒体第一人。如今,实名制虽然已经构成了一定的风险承担机制,但是依然避免不了所谓的“被无辜伤害”的事件发生。如“雷政富案”中的“厦门大学女生照片”,就被无辜的利用,说其就是“雷政富案”中的女性当事人。这样的“不存在的事实”所带去的伤害,不仅仅是隐私权的被侵害,更有对其自尊与人格的侮辱。其二,非正当性在于微博举报并未被法律所明文允许,而是基于制造民意与舆论,再经过媒体的报道,成为被广泛关注的事件。近期举报他者的“香艳照”是否有侵犯他者隐私权的嫌疑呢?对此,非正当性的对立面恰好是法律对此规定的空白。如果没有法律的跟进,那么微博举报泛滥,再加之中国当代社会的泛道德主义与泛政治主义,社会失序必然会成为接下来可能爆发的社会病症,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社会失范的发生。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微博反腐也是民间反腐的一种有力武器。比起权力反腐、制度反腐而言,微博反腐的效果更大,且其所需承担的成本要更小。况且,还可以最大可能的避开“庇护主义”的干预,也就是避开“官官相护”。从而让反腐背后的实质即监督权达到最大化。如果因为几个被冤枉的“事件”就禁止网民转发举报官员腐败的微博,采取所谓的劳教等形式来达到政治恐吓,那么民间反腐可能就不会成为保持政治生态纯洁性的“合谋者”。恰好,这是社会与政治所需要的一股力量。按道理说,权力反腐与制度反腐应当是主要的反腐渠道,但是基于当代社会的种种弊端,网络反腐就成为权力的顶层与底层社会共同夹击政治结构中间层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形式。如果禁止这样的反腐形式,那么势必会导致腐败越来越多的现状。
总之,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微博反腐的利弊之处已一目了然。底层抗争的形式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法律在这个方面的缺位,将导致微博反腐成为一个“灾区”。维权是当今社会的一个主流化的“趋势”,如何维权恰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接下来,我们需要做的是,基于底层抗争的微博反腐,需要法律的跟进,且我们自身应当保持道德自律,对腐败行为的监督应当是“当仁不让”,而又需要在证据充分,事实存在的前提下,保持自身安全(不被报复)的前提下反腐,将微博反腐的正能量最大化的释放出来,从而达到“当官有风险”的监督效果。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作于兰州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社会学与人口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