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态度是明确的,但现时期我国社会管理工作中围绕公民权利问题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依然严重。公民权利问题造成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后果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内在要素,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也是政治合法性的基本依据,我们要切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培育理性公民意识。
关键词:社会安全 公民权利 社会矛盾 社会管理
一、我国现时期公民权利问题的严重性
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公民权利问题是政治建构和社会管理的核心问题。中国既已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政府和法律的最基本职能就是要确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也在基本制度上明确肯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在2004 年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郑重地写入宪法,2007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的我国第一部“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总体上说,中央政府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态度是明确的。但我国现时期社会管理工作中围绕公民权利问题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依然是十分严重的,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大的方面。
1. 严重缺乏公民权利意识,导致侵权事件频繁发生
近十年来,在我国各地持续发生了涉及公民权利问题的群发事件和恶性事件,其中大部分事件暴露出,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官员无视国家法规和政策,滥用公共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构成了直接的侵犯。
首先,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比较集中、比较突出地存在于由于强制性地征地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中。现时期,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迅速发展普遍面临大规模征地拆迁的问题,这使得公民权利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凸显出来。仅从国内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的资料上来看,自2001 年以来,全国各地普遍发生由强制性征地拆迁所导致的矛盾和冲突,某些地方政府无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特别无视公民对其住宅、耕地和私人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对公民个人合法经营的土地和住宅进行强制征收和强制拆迁,甚至采取暴力手段,由此导致恶性事件频发不断。从媒体和网络上收集到的公开发布的资料来看,自2008 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因非法征地和暴力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共计168 起,其中造成被拆迁人自杀或死亡的事件共计63 起。在这些恶性事件中,某些地方政府的行为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如在手续不完备、资格未被认定的情况下就擅自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在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实施强制拆迁; 某些地方政府不依靠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而是单方面地确定远远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补偿标准,并强迫被拆迁人接受。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不仅不按规定给予被拆迁户足额补偿,而且也不提供临时住房或周转房,而是直接断水断电,并用暴力手段把被拆迁户驱赶到户外或荒郊野地,使其无家可归。某些地方政府直接动用公安干警和武装警察实施暴力拆迁,或者纵容黑社会团伙、雇佣打手对被拆迁户进行残害。
事实上,我国的征地拆迁工作并非无法可依。2001 年6 月,国务院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曾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俗称拆迁法) ,2011 年1 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出了更为严格、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限定了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范围,并严格禁止暴力拆迁。但该条例的出台依然未能阻止某些地方政府的非法暴力拆迁行为。2011 年在一些省市,又发生了非法征地和暴力拆迁恶性事件30 余起。面对这些令人震惊的恶性事件,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使这些地方政府胆敢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一而再,再而三地侵犯乃至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而且有的政府官员毫不掩饰自己的违法行径,例如,在《物权法》颁行之后,黑龙江绥化市绥棱县在2010 年发生强制拆迁导致被拆迁人自焚的事件后,该县的拆迁官员竟然蛮横地声称: “我只懂拆迁法,不知道什么物权法”。这不是一般的法治观念薄弱,而是公然践踏法律的尊严; 不是一般的无视公民权利,而是明目张胆地同公民的权利进行对抗。
其次,某些地方政府在强制征收和强制拆迁的过程中采取“株连九族”的方式,用调离、降级,乃至开除、停发工资等惩罚手段胁迫拆迁户的亲属“做拆迁户的工作”,致使不少公职人员因“工作不力”而受到调离和开除的处分,从而实际上也就是利用行政权力侵犯乃至剥夺了他们的工作权和福利权。
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也表现在其他方面。如利用公权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某些地方政府对于那些对政府行为、政府官员公开提出批评或表示不满的公民,对于那些敢于抵制政府不当行为和揭露政府官员腐败的公民,不惜用行政手段进行打击报复,动辄动用警方实施非法拘捕; 这方面的案例也是很多的。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2006 年重庆市的“彭水诗案”。一名公务员因写诗针砭时弊而遭警方拘押,并使40 多人受到牵连。此案被调查认定为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有专家认为,这样一起案件,是一起重大违宪和侵犯人权的事件,并被称之为“现代版的‘文字狱’”,是对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侵犯。
此外,还有颇受争议的“国进民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第二款) 根据这一条款,如果国营企业不是通过竞争的手段,不是靠经营取胜,而是靠垄断地位和政府强权,采用所谓“重构”、“重组”的方式或低价强行收购的方式,迫使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退出市场,这本身就是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违宪行为。
还应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地区的公安部门和执法大队存在着严重的暴力执法问题,如对执法对象任意拘捕、刑讯逼供、殴打和人格侮辱等等。
2. 公民权利意识不够成熟,法制观念普遍薄弱
这个方面的问题也是很重要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但却不够成熟,尚未达到现代社会理性公民的要求。按照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享有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明确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健全的权利意识必然内在地包含着义务观念,而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服从法律的义务。在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成熟、不健全就突出地表现为义务观念和法治观念普遍薄弱。这也表现在很多方面:
依法纳税,这是公民最基本的义务,但多年来,在我国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中存在着大量的偷税、漏税和避税现象,致使我国税务损失相当严重。尤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主、明星、大腕偷税漏税早已不是新闻,但屡禁不止。当然偷漏税问题严重,也与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的腐败密切相关。
履行契约,是公民在经济行为中必须遵守的义务。但在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中,私营企业主恶意拖欠乃至拒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十分普遍,导致农民工集体讨薪、集体请愿的事件频繁发生。某些私人企业主甚至与黑社会势力相勾结或雇佣打手阻挠农民工讨薪,由此发生了不少农民工因讨薪而被打伤、致残乃至致死的恶性事件。
合法经营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在我国的城市和乡村中,存在着不少各种类型的非法经营活动,如制假售假、生产和销售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的产品。在城市生活中,走街串巷的无照经营、非法占地设摊、欺行霸市等现象更是十分普遍。
更为普遍的是,在城市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大大小小的违反公共秩序、损害公共环境和公共财物、私搭乱盖等行为。这些事情看上去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但正是这些事情特别显示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的模糊。除此之外,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成熟,也表现为在各种群发事件中来自公民的非理性行为。
二、公民权利问题造成的严重后果
其一,政府侵权的直接政治后果就是使公民丧失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从而使政府因公信度的降低而失去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调节力。由于某些地方政府不能依法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把用“权力”来侵犯“权利”作为施政的手段,致使其辖区内的公民产生出对政府的不满、敌视乃至对抗的情绪。这种情况极易引起直接对抗政府的群发事件。
其二,在地方政府侵权行为引发的群体事件或恶性事件的背后,往往是政府官员腐败的机制性反应,因而是政府官员腐败的主要契机。在大部分政府侵权行为的背后,都有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的背景,都存在着权钱交易的链条。而且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当政府官员的腐败与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时候,通常也会导致政府官员对人民群众的敌视。
其三,由于保护私权的政策和法治环境不稳定,造成大量私产流失境外。招商银行《2011 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接受调研的高净值人群( 可投资资产在人民币1 千万以上) 中近60% 的人士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或有相关考虑,这在企业主中表现尤其明显,约27% 的受访者已经完成投资移民,而正在考虑的受访者占比也高达47%。造成私人资产境外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有产者对资产的安全性的考虑,担心国家政策会有所变化,使其资产缺乏应有的保障而受损失。
其四,公民缺乏健全的权利义务观念和道德法律自律,也加深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社会管理的成本,也不可避免地扩大强制性手段的运用,而这又易于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
从以上情况来看,公民权利问题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聚合点。在所发生的大量的群发事件和恶性事件中,人民群众对当地政府的不满、不信任,乃至敌视、对抗情绪基本上都发生在公民权利问题上。尽管,从目前来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的发生总起来说还是局部性的、个别的,但是,如果对公民权利问题没有足够清醒地认识,如果不能遏制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进一步蔓延,不能自觉地培育人民群众的理性公民意识,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就完全有可能扩大和延伸为与执政党和国家的对立情绪。这种对立情绪达到一定的强度,就有可能导致大规模的社会动荡,或者造成用各种非法手段宣泄不满、实施报复和制造混乱等现象的蔓延,这必然会威胁社会的法律秩序,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造成公民权利问题的诸种原因
围绕公民权利问题所发生的各种事件总起来说还是个别的或局部性的事件。但是有关公民权利问题的案件的频繁发生却也表明我国社会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深刻矛盾和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从现实情况上看,导致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思想观念中严重缺乏健全的公民权利意识。从地方政府的侵权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视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在我国的干部队伍中却是相当普遍的。这种意识的存在并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问题,而是有深厚的历史根源。改革开放30 年,我们虽然选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但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强势要求之下,严重忽视了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这一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使得封建王权的意识在干部队伍中成了挥之不去的阴影。某些地方官员对“权力”的理解,本质上既不属于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更不属于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而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同封建专制王权意识勾连在一起。这不仅使某些官员在侵权行为上胆大妄为,而且也本能地抵制任何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
从公民角度看,公民权利意识不够成熟,同样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没有给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留下任何有关个人权利的遗产。由于这种历史的原因,在我国公民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结构中普遍缺乏健全的“权利”意识。
而缺乏健全的权利义务观念和道德法律自律,必然会加深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社会管理的成本,也不可避免地扩大强制性手段的运用,而这又易于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
其二,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和评价缺少维护公民权利的维度。对官员进行政绩评价或对政府进行绩效评估以提高政府效率和为公众服务的质量是现代政府制度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就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政府的合法性依据而言,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由此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理应成为考核和评估政府官员的政绩或政府绩效的基本标准。但实际发生的情况是这一评估维度严重缺失。很多地方的政绩评估过度倾向于“经济指标”、地方GDP 的增长速度、招商引资项目等等,这就使一些地方政府不顾群众的需要和当地的实际,大规模地进行征地拆迁,大搞能够标榜政绩的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是“面子工程”,不惜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来提高自己的政绩。在这种政绩考核下,大规模的所谓政绩工程往往只重短期的经济增长,而根本不顾长期的可持续的发展,不在乎资源的掠夺、环境的污染和巨大的浪费,而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归根到底又都是由老百姓承担,这不能不造成民怨的持续扩大。
其三,政府的公共利益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我国2004 年宪法修正案第13 条强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法律条款的原则性表述固然是正确的,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致使大量的侵权行为都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旗号。这里的问题是,不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各种开发项目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各种类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发项目,包括来自私人企业的商业开发项目,对于地方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来说都会兼含公共利益的性质,这就使得某些地方政府往往能够以“公共利益”为借口直接介入商业开发项目,放弃政府在商业开发中所应保持的中立姿态,并滥用公权维护商业开发项目和开发商的利益,协助乃至直接参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暴力拆迁行动,由此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其四,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与开发商之间进行权钱交易,致使这些官员在商业开发的项目中完全丧失了维护公民权利的基本立场,从而在这些商业开发所引发的纠纷和冲突中,滥用公权单方面地维护开发商的利益。
四、社会管理应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围绕公民权利问题所发生的各种事件的情况、原因和后果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民权利问题是我国现时期社会管理工作和过程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能否依法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缓和乃至解决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认为,应当把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我国社会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首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内在要素,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政府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公民就不能作为自主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而发挥作用。我国的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这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在社会管理观念上强化政府官员的公民权利意识,把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官员的政绩评价和政府的绩效评估的基本标准,从而使公共权力的运用能够以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为基本价值取向。用权力侵犯权利,可能会使某些地方政府“一时得利”或获得表面上的“发展”,但从根本上说,这种做法无疑是饮鸩止渴,最终会毁掉市场经济体制赖以存在的根基。不论这种侵权行为的背后是否有官员的私人利益作祟,仅就这种侵权行为本身而言,由于“权利意识”的缺位,即便出于最良善的动机,它所危及的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
其次,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政治合法性的基本依据。用权力侵犯权利必然会导致公民对政府合法性的强烈质疑,使公民丧失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就在于如何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可靠的立法保护。只有当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政府和法律是能够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时,他们才能真正依靠政府和法律来解决他们所遇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而不是动辄就诉诸于激化矛盾的非理性的行为。因此,应当从维护政府和法律的合法性和稳固性的角度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广泛的、深入的公民基本权利教育。
再次,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或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社会既然以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和根本利益为宗旨,那就理所当然地应当把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和根本利益的基本内容。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有一个明确地认识,即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主要地体现在他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上,如果不能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侵犯乃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谈不上代表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或根本利益,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性质。
最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培育理性公民意识是社会管理工作重要任务。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体系,要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一方面要求国家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民能够理性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也就是说,健康的市场体制不仅要求理性的国家,而且要求理性的公民。因而,社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进行权利义务教育,使公民能够明确地认识到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理性地理解和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自觉地维护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理性自律是现代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也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主观条件。
总之,在我国现时期,公民权利问题已经成为聚合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因而也必然是社会管理工作所面对的主要矛盾。把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由此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和依赖感,将有助于缓和乃至解决现有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并大大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从长远的角度看,由于确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基本前提,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制度的本质要求,因而始终坚持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原则,将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公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满信心,从而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来源: 《科学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