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意味着一种新的、科学的历史观的诞生,而且意味着实践哲学的一次深刻的革命。然而,怎样理解这次革命呢?不少人这样理解:马克思把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引入实践范畴,确认其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和决定作用,从而是以科学的实践观为基础的实践唯物主义。这样理解固然不错,但无法标志出马克思实践哲学与传统实践哲学的根本区别。是说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不过是更新了时间概念,给传统实践哲学增添了新的内容?还是说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与传统实践哲学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关联,完全是另起炉灶呢?这两种说法都是十分可疑的,都没有道出马克思实践哲学的诞生给西方传统实践哲学带来的革命性变化。
一、实践哲学概念的变化
若要说明这一革命性变化,就有必要首先对西方传统实践哲学及其理论特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理解。学界公认,西方传统实践哲学源自亚里士多德对人的活动的类别划分。亚里士多德把人们从事的一切以善为目的的活动划分为三种,即理论的活动、实践的活动和制作(创制)的活动,其中理论的活动居于首位,它是实现灵魂中最高等的东西——努斯——的活动,具有神性,并且是自足的完善的活动,但它只属于少数人,如哲学家、神学家等。实践的活动是与多数人相关的关于人类事务的善的活动,以可实践的善作为目的,它可以包含很多方面,但最基本的东西就是道德实践和政治实践,前者体现个人的人格修养和道德操守,后者则谋求最大的善(共同的善、城邦的善),但二者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都是以自身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说这种活动的意义就在于它自身。制作的活动是一种依靠理智的技术性活动,其目的外在于活动本身,大致相当于满足某种需要的生产性活动,其意义是由活动之外的他物来决定的。
亚里士多德对实践哲学的理解对后世的影响十分深远。这个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有关实践活动的知识虽然与理论活动的知识属于不同层次,但二者又密切相关。理论活动的知识作为理论理性尽管是自足的,不需要从经验世界中获取思想资源,但它又必然要投射到人类的事务中,使实践理性在理论理性的光照之下获得自我圆满的终极依据。其二,实践和制作都属于人的活动,但“实践不是一种制作,制作也不是一种实践”,其意就是以善德本身为目的的活动与以功利为目的的活动是根本不同的,甚至是对立起来的,从而把生产性的制作活动排除在实践哲学的考察范围之外。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大致规定了马克思哲学之前西方传统实践哲学的基本走向,即把实践哲学,也就是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纳入理性主义或形而上学的发展轨道,(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使实践哲学具有了纯粹理性维度。马克思实践哲学的产生使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马克思以人的“感性活动”为立足点,重新界定实践概念,其突出特点就是把亚里士多德竭力排斥的并被后世哲学家普遍忽视的生产性制作活动即物质生产活动纳入实践概念之中,并强调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基础,确认“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同时,马克思又是从人的生命活动的意义上把人的生产劳动确认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确认劳动是人的自由本质。这样生产性的制作活动在马克思这里也就成为以自身为目的的活动,理所当然地成为实践活动的基本内容。这样,马克思在实践哲学的理论思维中引入了具有实证性的现实经验维度。马克思也把自己的哲学称为“实践的唯物主义”。这样看来,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实践哲学就势必要面对纯粹理性和现实经验这两个维度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传统实践哲学的纯粹理性维度
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传统实践哲学可以说是坚持纯粹理性维度的实践哲学,它把自身同理性主义哲学或形而上学的发展脉络绑定在一起,其基本的思维特征就是确认在人类的知识体系中,存在着一种知识,这种知识不是来自经验,而是来自人们的纯粹理性能力。这种理性主义哲学总是确立或预设某种终极性的或本体性的东西为立足点或推论的预设前提,由此出发构造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理论体系。这个“终极性的东西”在不同的哲学家那里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表述,如“存在”“一”或“太一”“实体”“我思”、先验主体、绝对精神、自我意识等,无论采用哪种话语或怎样论证这个“终极性的东西”,它都被推崇为一种最高意义上的真理,或者使之拥有高于一切的真理权力,从而为由此推论出来的任何观念提供真理性的保证。如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的那样,这种历史观不是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而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不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而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
需要指出的是,说理性主义或形而上学对自身观念体系的构建不依赖于经验事实,而完全出自人自身的理性能力,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观念体系与经验的现实世界毫无关联。我们相信理性主义者或形而上学思想家们始终关注着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现实世界,但他们的理论则以自身特有的方式与现实发生关系。这种方式就是用一系列推论出来的概念或范畴来统摄现实世界中存在的事物以及在人们的道德实践和政治实践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将它们分解或分割为各种有着特定内涵的元素或环节,然后再按照从终极性真理推导出来的逻辑关系,把这些要素重新组合起来。这样,整个世界以及人们的全部实践在哲学内部就呈现为一个有着内在逻辑必然性的整体或一个统一的世界。
理性主义哲学这样做就是要为看上去支离破碎的世界建立一种特定的秩序。如阿尔都塞所说:“哲学所思考的世界,就它被哲学分割和重新连接——即重新建立秩序——而言,才是一个统一了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中,不同社会实践被分解和重组,从而被分配到一个意味深长的、特定的区分和等级秩序中。”因此,理性主义哲学竭尽全力去思考作为整体的世界,无非就是要把一种由理性构设出来的确定的秩序强加于这个整体的形形色色的要素。而当它这样做的时候,就在哲学内部实现了对现实的一种改造,迫使现实世界和全部实践都必须符合哲学话语的内在逻辑。(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也就是说,理性主义哲学要想把外部世界发生的事件纳入由形而上学构筑的理论体系中,就不可避免地要改变事物原有的存在形态,使之适合体系的内在逻辑。这就如同我们要把很多衣物放到一个箱子里,就必须把衣物折叠、压缩,并按照一定的秩序将其安放在箱子中。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整体的内部,所有要素、部分、环节都从终极之物那里获得真理性的承诺或保证,并以统一性的名义来思考它们。如此,理性主义哲学便在自身内部构造出整个世界和全部实践。
理性主义哲学用这种方式在自身内部构造出一个外部世界当然不是无谓之举。它不仅构成了人们对外部世界的理解和体验,而且还要投射到外部世界中。然而,对现实世界的这样一种哲学构造又是怎样作用于现实世界的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涉及对理性主义实践哲学的理解。如果说,理性主义哲学或形而上学在自身内部建构世界秩序并不是仅仅为了满足自身的理论沉思,而是要用于经验世界,为经验世界建构符合其理论预设的秩序,那么这个努力就是通过实践哲学来实现的。
三、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实践哲学
在马克思之前,占主导地位的实践哲学可以说是一种理性主义实践哲学。这种实践哲学的基本理论特征是从理性主义或形而上学的思维预设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伦理的(道德的)、法律的、政治的一系列理念、法则或规范,并为其合法性做出论辩。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就是在这个理性主义实践哲学的发展轨迹中产生出来的。在他们之前,已经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柏罗丁、奥古斯丁、托马斯、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沃尔夫等一大批思想家前赴后继地为他们提供了理性主义实践哲学的思想资源。不过,康德、黑格尔作为18世纪德国实践哲学的代表与他们的思想前辈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可以说有一个革命性的变化,这就是他们在人本主义思潮和启蒙理性的感召下,把实践哲学的前提预设从“神”的神圣性转向“人”的自由性,不是以“神”的名义为道德实践、政治实践的法则提供合法性和真理性的辩护,而是从人的“自由意志”或自由本质出发来推导实践的理念和法则。这个变化当然是以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政治革命为社会基础的,有着极为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不过,本文暂不讨论这个问题,而重点谈一谈这种实践哲学的思维理路和思想特征。
康德率先开启了这种以自由为前提的实践哲学。他确认自由是人的唯一天赋权利,以此为前提,他推导出了具有绝对意义的道德律令和权利法则,建构出他的实践哲学体系。并且他确信,人作为理性存在物完全可以从自己的理性能力出发发现这些法则,并且明确拒绝从经验世界中来寻找和论证这些法则。费希特也把“自我设定自身”作为自由的先验原则,希图以这个先验原则为逻辑起点推导出一个使个人自由得到最大限度保障的“自由共同体”,即一个由法权体系支配的“感性世界”或人类社会。黑格尔更是如此,他把“自由意志”作为全部理论的不言而喻的前提,用他的话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世界。”在他看来,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黑格尔哲学的特别重要的特征就在于他不是把理念理解为一个单纯的概念,而是理解为“概念及其现实化”。因而在这里,黑格尔直接把“法”理解为“自由的定在”,即自由概念的现实化,或作为理念的自由,宣称:“法是一般神圣的东西,这单单因为它是绝对概念的定在,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之故。”
在这个现实化过程中,自由理念在自身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法作为自由的定在。黑格尔把这个过程概括为从自在的自由到自为的自由再到自在自为的自由三个发展阶段,这三个阶段就是自由理念现实化的三个基本环节,与这三个阶段相应的法分别是: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笼统地说,抽象法就是关于人格的抽象规定。在这个阶段,自由对个人来说还是客观的、自在的,而非自觉的或自为的。此时自由的定在就是直接的、外在的所有物。也就是说,任何法律都以对“人格”的确认为前提,不过,这种“人格”不是抽象的空泛概念,它作为理念必有其“定在”,也就是必然要取得现实化的规定,这个规定最初就体现在人与外在所有物的关系上,这种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所有权”。黑格尔进而从所有权推出契约和不法等一系列法权概念。由此可见,黑格尔在“抽象法”这个环节中,从自由意志出发推导出了现代社会的法权原则,实际上也就是肯定了欧洲近代自由主义的全部权利主张。如果说,在抽象法中,意志的定在在外在的东西中,那么在道德中意志的定在则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的东西中,这就是个人作为主体在自己的主观意志中对“善”的理解和追求。在黑格尔看来,“善”本身是最高的普遍物,是作为自由意志的法在人们主观精神中的体现,对“善”的追求表明自由意志从客观自在的阶段过渡到主观自为的阶段,因而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这样,黑格尔又从自由意志出发推导出现代社会中普遍的道德原则,这是意志从客观的、自在的自由向主观的、自为的自由的发展。
抽象法是自在的、客观意义上的法,但在这个环节中,人们在主观自为的方面并不是以自由本身为目的,而是以外在所有物为目的,因而自由对个人来说依然是自在意义上的自由。道德扬弃了法即自由意志的自在性和客观性,使其在人的主观意志中成为自为追求的普遍原则,但也正因为如此而缺乏客观性。普遍的善或道德意识在人的内心世界中唤起人们的良心或自我谴责,但它依然是抽象的东西,其具体的规定性取决于个人对它的理解,从而并不具有客观必然性,时而是善,时而是恶。只有到了伦理阶段,前两个阶段的片面性才得以克服,使自由意志进入到自在自为的发展阶段。(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所以黑格尔称:“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这个“伦理”就是一个由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构成的实存的伦理世界。这些伦理实体的核心就是由概念规定的规章制度,因而“伦理性的实体,它的法律和权力,对主体说来,不是一种陌生的东西,相反地,主体的精神证明它们是它所特有的本质”。这样,黑格尔从自由意志这个前提预设出发,最终在其哲学内部完成了对全部世界和全部实践的构造。
黑格尔法哲学的具体内容,学界都很熟悉,无须赘述。在这里笔者要指出的一点是,黑格尔实践哲学即他的法哲学在理论思维上的根本特征,与康德一样,也同以往的理性主义哲学家一样,就是把实践的法则体系的构建完全建立在纯粹理性的自我推演上,而拒绝从经验世界中寻找普遍法则。所以他在《法哲学原理》这本书的序言中强调,“本书的前提是:从一个论题进展到另一论题以及进行科学论证的那种哲学方法,即整套思辨的认识方法,跟其他任何认识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所谓思辨哲学的方法,也就是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即概念思维从一个规定性到另一个规定性的逻辑推演方法,以此排除“私见和任性的主观偶然性”。为此,他力图从“自由意志”这个逻辑原点出发,运用思辨哲学的方法,把历史发展过程纳入法的理念的合乎逻辑的自我实现过程中予以理解。他认为,“法和伦理以及法和伦理的现实世界是通过思想而被领会的,它们通过思想才取得合理性的形式,即取得普遍性和规定性,这一形式就是规律”。
可以说,黑格尔建构其实践哲学的思辨哲学方法与柏拉图以来理性主义的实践哲学是完全一致的。这里就存在一个长期被人们普遍忽视或者容易被人不加反思地轻易诟病的重要问题,即为什么这种实践哲学拒绝从经验世界中去发现道德实践和政治实践的普遍法则?难道我们不能像自然科学家那样用经验的实证的方式通过归纳和概括去发现普遍的自然规律那样去发现普遍的实践法则吗?在理性主义实践哲学家看来,答案只有一个:实践的普遍法则,无论是道德法则还是政治法则,不是关于事情“是怎样”的事实命题而是关于事情“应怎样”的价值命题,不是叙事性的命题而是命令式的命题,因而它们不是自然地、直接地或客观地存在于经验世界中,而只能从一个理性预设的前提出发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它们通常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全称命题,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也不是来自对经验世界的概括和抽象,而是像几何学从不言而喻的公理出发推出一系列几何定理那样具有逻辑上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也就是说,只要确认理性预设的前提是具有终极意义的真理,那么由此推导出来的法则体系都是正确的,不管在经验世界中能否找到与之相符的经验事实。
因此,黑格尔的实践哲学(法哲学)可以说是理性主义实践哲学的最完整、最系统的发展,它使这种实践哲学的思想范式几乎走到了理论的尽头。也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理性主义的实践哲学几乎已经穷尽了用终极性真理在自身内部构造全部实践哲学理论的可能性。如果不突破这种理性主义的范式,实践哲学就不会有进一步的实质性的发展,而真正突破这个理论范式的正是马克思的实践哲学。
四、马克思对传统实践哲学的批判
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可以称为唯物主义实践哲学,其产生的标志就是他在1845年春写下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在此之前,马克思的确像阿尔都塞所说的那样,是在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为代表的传统理性主义思维范式中,按照这个思维范式的问题框架(总问题)提出并解决由这个问题框架衍生出来的问题。而在《提纲》中,马克思从人的“感性活动”的意义上理解人们的全部实践活动,据此断然宣布他要创立的新的哲学即新唯物主义哲学与以往的哲学——唯心主义和旧的、直观的唯物主义——的根本决裂。进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把这个以感性活动为核心的实践活动具体指向人们每日每时都在进行着的现实的、经验性的物质生产活动,并确认这个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现实基础,合乎规律地决定着社会的政治生产和精神生产。由此,马克思创立了我们熟知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这个理论就是马克思的实践哲学。
这个理论如何突破了理性主义实践哲学思维范式?简单地说,就是相对于传统理性主义或形而上学在自身内部构造出的世界而言,马克思强调一个外部的经验世界,这个外在于哲学的经验世界,是任何哲学都不能从自身推演出来的,并且总是包含着不能被理性主义哲学的抽象运作所囊括的东西,因而这个经验世界始终与理性主义哲学所构造出来的世界之间存在着不可协调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又是从理性主义哲学自身中无法发现的。因为理性主义哲学为了给自身的全部理论提供真理性的辩护,在很大程度上把那些与自身的理论预设相矛盾的东西作为非本质的偶然性成分裁剪掉了。
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就是这样做的。让我们来看看《法哲学原理》中的这样一段话:“如果是历史的论证而把产自外部的和产自概念的混为一谈,那会无意中作出同本意相反的事。假如,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某种制度的产生是完全适宜的和必要的,因而做到了历史观点所要求的东西,那末,如果就把这种东西算作事物本身的普遍论证,将会发生相反的结果,这就是说,由于那种情况早已不存在,那种制度也就完全丧失了它的意义和存在的权利。……这些法律既然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适当性,从而只具有一般历史价值,所以它们是实定的,因此之故,它们又是暂时性的。立法者和政府考虑当前情况把要做的做了,又酌斟时势把要固定的固定下来了,他们在这方面的智慧是单独一件事,应受到历史的评价。这种评价愈得到哲学观点的支持,他们的智慧所得到的历史上承认就愈深刻。”这段话明显地暴露出黑格尔的普遍性、必然性话语中可以对之进行症候解读的“空白”或“断裂”之处。他把产自外部的论证和产自概念的论证截然分开。而他的所谓产自概念的论证,依笔者的理解,就是他从“自由意志”这个前提预设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的法权的、道德的和伦理的体系。(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他确信这个体系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合乎逻辑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因而他对现实的历史过程所发生的、与这个概念体系不相吻合的东西都视为缺乏合理性的偶然的、暂时的东西,并认为只要把握了来自概念的论证,那些历史的、偶然的、暂时的东西就能得到合理的解释,甚至更为深刻的解释。但他没有想到,被他轻视的那些历史的、偶然的、暂时的东西恰恰是在现实的历史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东西,而且是他的概念辩证法无法包容或推断的东西;更没有想到,真实地发生在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中的东西,最终竟能颠覆他的概念辩证法所得出的论断。
例如,黑格尔法哲学确认私有财产权利是自由的定在,人们(市民社会的成员)所能获得的自由与平等就是指这种法权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它以自由意志为终极根据,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然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的实践哲学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考察和分析,揭示了这种法权理论的“空白”或“断裂”。马克思指出,在资本和劳动相分离的前提下,所谓自由与平等只具有表面性的特征,因为它们是发生在交换价值的基础上的,是以资本的运作为内在机制的,因而真正的自由不过是商品所有者之间相互竞争的自由,归根到底是资本的自由。正是资本的统治使自由与奴役的关系遍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每一个环节中,只不过这种关系被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正如斯洛文尼亚学者齐泽克所分析的那样,“马克思以某种方式设想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有人要从这个方式中寻求征兆的发现,原因就在这里。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确立,统治与奴役的关系被压抑了:我们开始正式地明显关心起自由的主体,他们之间的人际关系已经摆脱一切拜物教形式;被压抑的真理——统治和奴役的持续,以征兆的形式浮出水面,这个征兆会颠覆平等、自由等意识形态表象(ideological appearance)。这一征兆,即关于社会关系之真理的‘浮现点’(point of emergence),恰恰就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个方面的问题,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到处都可以看到。
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彻底地摆脱了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实践哲学的范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表达了这种唯物主义实践哲学的思想方法:“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但是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相反,只是在人们着手考察和整理资料——不管是有关过去时代的还是有关当代的资料——的时候,在实际阐述资料的时候,困难才开始出现。这些困难的排除受到种种前提的制约,这些前提在这里是根本不可能提供出来的,而只能从对每个时代的个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和活动的研究中产生。这里我们只举出几个我们用来与意识形态相对照的抽象,并用历史的实例来加以说明。”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指出了这种唯物主义实践哲学与理性主义实践哲学在历史观上的根本区别。他们指出:“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由此也就得出下述结论: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怪影’、‘幽灵’、‘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
五、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前提预设
马克思颠覆了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主义或唯心主义实践哲学,但在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实践哲学本身是否包含着纯粹理性的维度?这个问题在国内外学界,不是被否认了,就是被忽视了,至少造成了不少混乱。至今我国学界有不少学者,可能是受阿尔都塞的影响,认为马克思既然彻底否定了唯心主义思辨哲学的理论范式,那么在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中就不存在什么纯粹理性的因素或成分。如有学者认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已经着手对‘人性’‘类本质’等概念展开批判和限定,甚至将其清除出历史唯物主义的讨论范畴”。在他们看来,这种“人性”概念只是费尔巴哈的遗产,不为历史唯物主义所认同。
阿尔都塞的确是这样看的,他认为,1845年以前,马克思的理论尽管与费尔巴哈有很大的不同并对黑格尔法哲学做出了批判,但依然是在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奠定的问题框架(“总问题”)中提出和解决问题,如人的“自我意识”“劳动”“人的类本质”“人的自我异化”等,只不过马克思是用人的有意识的自由的“生命活动”即劳动,代替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的自我意识和精神性的劳动,用感性的或物质性的劳动来诠释人的类本质,用这种劳动的异化来阐释人的自我异化,用异化的扬弃和人的本质的复归取代了黑格尔绝对精神的自我实现和费尔巴哈“爱的宗教”,等等。(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马克思在这个时期提出的理论对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理论来说都是极富批判性的,但他确实没有走出这个总体性的问题框架。1845年以后,马克思终于通过对以往哲学信仰的清算摆脱了这个问题框架的缠绕,实现了问题框架的转换。在新的问题框架中,“人的本质”“劳动”这样的概念最终脱去了“非历史的”“思辨的”色彩,成为可以用经验的、实证的方式考察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起点,成为科学地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一般规律的思维框架。因而,阿尔都塞断言,1845年以后,马克思的哲学实现了同人道主义意识形态的断裂。
说马克思实现了同黑格尔、费尔巴哈哲学范式的决裂,这没有错。但问题是,脱离了这个理论范式,马克思在这个理论范式中曾经阐述出来的理论观念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吗?阿尔都塞的问题在于,他看到了“断裂”,却忽视了断裂前后之间的思想关联。在1845年以前,特别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十分明确地从人的生命活动即劳动——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这个角度确认了人的自由本质,强调人不仅是自然的存在物,同时又是自由的存在物。这表明,马克思继承了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形成的人道主义的伟大传统,把确认人的自由本质作为他的实践哲学的基本前提。尽管1845年以后,马克思从理论上清算了他以前的哲学信仰,但从来也没有而且也不会放弃人的自由本质这个基本信念。换句话说,人的自由始终是马克思唯物主义实践哲学的前提预设。他所做的努力,就是要把这个前提从唯心主义的或者说理性主义的问题框架中解放出来。
当然,这个前提预设在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实践哲学中的作用与在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实践哲学中的作用迥然不同。康德、费希特、黑格尔是从人的自由本质或自由意志出发推导出道德的、政治的(法权的)实践法则,马克思没有做这样的工作。马克思考虑的是人的自由本质的现实化问题。黑格尔也强调人的自由本质的现实化,声称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但他所说的现实化归根到底无非是概念辩证法的自我推演,因而是概念内的现实化,尽管他确信概念辩证法本身就是现实世界的本质,但对真正的、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却不屑一顾。马克思则强调人的自由本质的现实化是在人们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即物质生产活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实现的,强调人的自由本质是随着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和拓展的,因而人的自由本质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上有着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历史内容。当黑格尔以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把资产阶级法权看成是永恒的、自然的法则时,马克思没有否认这种法权的合理性,但指出这种法权仅仅是与物质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仅仅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以及发达的商品经济本身的特殊规律来说才是合理的,但绝不是永恒的,更不是人的自由本质的终极形态。
因此,人的自由本质这个前提预设在马克思唯物主义实践哲学中不是被用来建构实践的法则体系,而是用来批判的。这就是我们看到的,在马克思的理论著述中很少有关于正义、自由、平等这些基本理念的正面阐述,以至于很多学者认为在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中没有永恒不变的正义理念、道德原则之类的东西。例如,眼下在政治哲学研究领域中,很多学者也不是从人的自由本质这个前提预设出发讨论公平正义的问题,而宁愿从经验世界中去发现公平正义的普遍原则。他们完全没有想到,马克思对现代资本主义的全部批判都是基于人的自由本质及其现实化的基本前提预设的。没有这个前提预设,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批判性何在?假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只有具体的、历史的内涵,换句话说,只有一种历史主义或相对主义的内涵,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指责奴隶制、封建制和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实践哲学同样包含着纯粹理性的维度,尽管这个维度是用来批判的。
六、没有普遍的价值原则就没有实践哲学本身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实践哲学是以改变世界为根本目的的,而要改变世界就必然要从两个基本维度上考察人们改变世界的活动。一个维度是从实证的、经验的意义上运用科学的方法考察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过程,揭示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客观关系和客观规律,揭示人们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交往活动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上所具有的历史形态、内在矛盾及其发展趋势。这一维度正是马克思唯物主义实践哲学的核心内容即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所做的事情。另一个维度是考察人们在改变对象的既定形态或自在形态过程中所抱有的欲望、愿望、目的、理想,揭示人们在交往活动中的价值取向以及为这种价值取向进行辩护的价值理念或价值准则。也就是说,当人们力图赋予对象以新的存在形态时,面对多种可能性的存在形态,有必要进行思考和选择,把那种更符合人的存在价值,更有利于实现人的自由本质,或者说,更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可能形态变成现实。毫无疑问,这种思考和选择必然会面对一系列重要的价值理念或价值准则,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幸福、美丑、善恶等等。
对这些价值理念的思考,必然使我们在理论上面临一个问题,即这些价值理念是不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价值命题?如果这些价值理念不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价值命题,那么人的道德行为和政治行为所遵循的规范将失去普遍有效性,也会失去对现实的社会生活进行价值批判的根据,当然也就无法对社会进步的价值取向做出有效的判断。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说这些价值命题可以被确认为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命题,那么它们是如何获得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是通过归纳和概括经验事实而获得的吗?显然不是,即便像“不得偷盗”这样简单的道德命题,在经验世界中也得不到普遍的印证。至于像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这样的命题更是如此。因为在经验世界中不难看到,数千年来奴役、剥削、压迫几乎是随处可见的大概率事件,(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直到今天也依然没有休止。对人的自由的践踏所带来的灾难也堪称不断重复上演的悲剧。自由的理念不是出自对经验事实的归纳和抽象,当然也不可能来自上帝这类超自然的“至上存在体”对人类的垂青或者来自那种被抽象地理解了的“实体”。近代哲学的发展,可以说,就是一步一步地解除各种神秘力量的权威性,而把目光逐渐指向我们自身的以自由为前提的理性能力,这就是康德以来德国哲学所做出的重大历史贡献,即把自由设定为实践哲学的不可动摇的绝对前提,用以为人类行为奠定普遍法则。马克思用人的生命活动来界定人的自由本质,这实际上就是把这个绝对前提从唯心主义的羽翼下彻底地解放出来,并把人的自由本质理解为随着人的生命活动即劳动的历史发展而不断深化和扩展的现实化过程。这就使我们能够一方面把“人是自由的存在物”作为价值判断的前提预设,进而凭借我们自己的理性能力去推导和论证实践活动本身所应遵循的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价值准则;另一方面又可以从人的自由本质的现实化过程中,亦即从人们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以经验的、实证的方式考察和揭示人的自由本质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所具有的具体的历史内涵和时代性特征。
当然,说普遍性和必然性的价值理念不是从经验事实中归纳、概括出来的,并不意味着这种价值理念与经验世界毫无关联。关于这一点,康德有一句名言值得我们深思。他说,尽管我们的一切知识是从经验开始的,它们却并不因此就产自经验。对于这句话,我们过去更多地是从认识论的意义上来理解的,其实这句话对于理解实践哲学的理性维度及其价值命题可能更为合适。实践哲学的价值命题来自我们的纯粹理性能力,这并不是说它们与经验世界毫无关系,而全凭头脑的无端运作。任何价值命题首先必须在经验世界中是可能的,否则对我们就毫无用处。人类理性所面对的经验世界是人类感性活动的产物,因而这个经验世界并没有完全外在于人的理性思维,而是始终处在理性思维的密切关注中。这种理性思维把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各种行为方式和活动目的,以及产生于社会生活的结构性运动中的各种因素,纳入从一定的前提预设推导出来的观念体系中予以考量。而自近代以来,当人的自由本质被确定为实践哲学的基本前提之后,经验世界中与这个前提根本一致的行为方式就会通过逻辑推演上升为普遍原则,成为改造社会的价值取向。把人们的某种行为方式,或者把某种社会生活因素确立为普遍的实践原则,不是靠经验的归纳和概括,不是靠它们有很高的概率出现在经验世界中,而是靠它们能够真正体现人的自由本质,并有助于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深化和拓展人的自由本质。在这方面,我们决不能低估人类理性在改变世界或创造世界过程中的能力。让自然界中的木材自然地演化成一张书桌,即便不能说完全没有可能,至少也是概率极其微小的事件,但是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只要人们认识到书桌的功能和意义,我们就可以把书桌成批成批地生产出来。对于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道德生活来说,同样是如此。人类实践活动的最伟大的特征,就在于能够把那些与人的自由本质根本一致的可能性变成现实,而不管这种可能性在经验世界中出现的概率有多么小。
从根本上说,实践哲学,特别是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就是以改造世界为己任的哲学,是一种行动的哲学或能动的哲学,普遍的价值理念是来自人类实践活动之中的内在理性能力,这种能力是实践哲学成全自身的内在要素。人类之所以能够把概率最小的事实提升为普遍的法则,全凭这种理性能力。而眼下,不少学者都力图否认纯粹理性在实践哲学中存在的合法性,或者试图将其经验化、实证化,从而把实践理性改装成变相的工具理性,不是凭借人类自身的理性能力为自身确立普遍原则,而是企图在变动不居的经验世界中找到确定的、可以使人安身立命的根据。这就好像船行大海,不是凭靠天空中的星辰定位,(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而是力图在波涛汹涌的海浪中找寻航向一样,这不能不使人越发感到这个世界的不确定性,由此陷入漫无目标、不知所措的境地。实践哲学本质上属于每一个人,无论你是否学过哲学或具有真正的理论素养,它都存在于你的生活实践之中。但只有清醒地把握实践哲学本身,才能使你在生活实践中获得目标明确的自信,而不会在生活世界的万花筒中迷失自身。
(作者简介:阎孟伟,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开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