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世纪初到13世纪末,外来的农奴只要在欧洲新市镇住上一年零一天,就能取得公民权。德国的谚语就说:“城市空气使人自由”。
而中国城市空气又使人怎样呢?
若是那外地人来了,半年前迎接他的有收容遣送!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在了21年,但是,收容遣送制度却不是21年,而是1948年就已经在东北地区存在,已经五十多年。我们应该看到,收容遣送针对的不仅是身份农民,而是针对所有离开了户口所在地的中国公民。
无论是当初实行收容遣送,还是后来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确实不像许多人所说的那样,初衷是为了救济,执行中走样了,那是有违立法的本意。挂羊头卖狗肉不仅是一种商业欺骗行为,也是一种政治蒙骗手法。这就像中国历史上三千年皆秦政,可除了二千年多年后毛泽东敢公开说自己就是秦始皇加马克思之外,还没有哪个皇帝敢公然宣称就是要实行秦政,无论颁行什么样的政策,都讲究名正言顺。
在这一点上,我倒是非常赞成许向阳先生万言雄文里的分析,而且我也非常乐意引用他的分析,免得落个妖魔化收容遣送制度之嫌:“首先,旧《办法》制定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其次,它认为对‘城市社会秩序’的首要威胁是‘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人员,而被威胁的首要对象则是‘大城市’、‘开放城市’和作为‘交通要道’的城市的社会秩序。再次,在收容遣送过程中,对被收容人员要安排好其基本生活,而这只是旧《办法》的一个派生功能。”
我还必须坦率而理性地引用他的结论,一如他用斩钉截铁的口吻写下“我们必须坦率而理性地承认,《旧办法》并不是为了救济和慈善的目的而设立的,恰巧相反,它是为了捍卫城市社会秩序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的限制其迁徙自由的强制措施”。当然,我还乐于建议,如果“限制”这个动词改为“剥夺”,可能就更恰如其分了。
孙志刚案一石激起了千层浪,尽管报刊上的争论后来被迫偃旗息鼓,但事件本身成了导致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出台救助办法的导火索。
可就是这些细枝末节的变化还是遭到了某些人的猛烈抨击。他们要为收容遣送正名,要为收容遣送招魂。
收容遣送真的应该魂兮归来?“荒村日暮少行人,烟火寥寥白屋贫。小队官兵骑马过,黄昏风雪捉流民。”这是大清帝国的实录。难道无论是半夜三更还是光天化日,这也应该成为中国城市一道亮丽的永久风景线?
多少人曾经被收容遣送?
五十多年来,中国到底收容遣送过多少人次,至今还是未知数。
我们只能得到一些零星的官方数据。1950年,中南、西南、西北三大区,收容遣送国民党散兵游勇120万余人;华东、中南两大区收容遣送灾民、难民75万余人;北京、武汉、西安、青岛等七个城市收容遣送无业人员110万人。1953年底,全国城市共收容34.4万人,1958年收容7.5万人,1964年收容14万人,1978年收容5.7万人。1985年收容入站62.6万人,其中遣送回原籍46.2万人,转其他部门处理的16万人,此外,属于不设站收容遣送的人还有12.9万人,两项共计75.7万人。1989年,全国收容遣送站收容773679人次(其中广东为236909人次),不设站收容遣送166350人次,两项共计94万人次。
就地区而论,黑龙江1973年到1982年共收容428350人,其中一般农民占48.9%,受灾农民占17.5%,城镇闲散人口占4.7%。1998年以前,北京市每年收容遣送4-6万人,1999年遣送高达149359人,其中最多的一个月组织了123节车厢,每天向遣送人员供应的馒头就达5吨。上海市整个八十年代,年均收容遣送总量不超过一万人次,1993年收容遣送人数达到4万人,1996年达到8万人,1997年超过10万人。深圳市收容遣送站41年共收容遣送收容人员490万人次。
而全国收容遣送站的数量,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不断递增。1985年全国设立收容遣送站636个,其中省级5个,地市级240个,县级390个。据统计,截止1991年,全国共有收容遣送站691个,其中省管6个,地管265个,县管420个;安置农场57个。
据官方权威人士称,中国大陆在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前有833个收容遣送站,共有编制1.2万人。过去每年大概收容300万人次。至于这个数据是否可靠,姑且不论。即使这样,也意味着1990年以后的10多年中国大陆就得收容遣送大约3000万人次。至于几十年来全国共收容遣送过多少人次,有待公布,但这个数字一定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总人口还要多。因为可以从一些数字可以进行大致的推算。
比如,1959~1985年,山东淄博市收容遣送机构共收容遣送39万余人次。这只是山东的一个地级市,自然同期的山东省收容遣送人次当在百万以上。如果30个省、市、自治区1990年以前40年里平均每个地区收容遣送人次只相当于淄博市1959~1985年的量,就有1560万人次。
因此,估计自东北1948年开始收容遣送工作到2003年8月1日废除收容遣送办法,中国大陆累计收容遣送人次当在4560万人次左右。很可能这只是一个保守的估算。我们不妨在这里插进一段南非种族隔离时期的数据。在那里检查黑人身份证的情况随时随地地会进行,警察经常三更半夜到黑人去突击检查,发现没有身份证的人,就拘留、罚款,拳打脚踢是家常便饭。例如,违反“通行证法”而被捕的黑人,官方公布的数字1980年为158335人,1981年为162024人,1982年为206022人,1983年为262904人,1984年为163862人。两相对照,也许不无启示。
仅仅如此规模的收容遣送就决定了必须维持庞大的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和开支。收容遣送费1988年为7323.3万元,1989年为8747.3万元。1989年,全国收容遣送站收容773679人次,不设站收容遣送166350人次,两项共计94万人次。2000年广东省全省各市收容遣送工作经费支出达人民币一亿五千七百多万元,而财政安排经费只有三千五百多万元。那么钱从哪里来呢?这不是局外人仅靠猜测和想象就能够得知全部真相,还有待于政务公开和媒体的充分披露。
应该记住的是,这些枯燥的阿拉伯数字背后是自由、权利和尊严。
收容遣送制度是中国的国耻。中国应该有一份客观的、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收容遣送白皮书,以记住这个制度,记住这个教训。遗忘就是姑息。
收容遣送制度的棺材上,再钉几枚钢钉
也许在有些人看来,收容遣送已经成为历史名词,但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幽灵并没有退隐,不但徘徊在学术的殿堂,而且也浸润在制度的血脉之中。
屋子没有打扫干净,肮脏的源头还躲在一边。
在为收容遣送制度招魂声里,我们不能不在收容遣送制度的棺材上,再钉上几枚钢钉。
时光倒退半年。
如果一位居委会老太太向警察局举报,在她那个小区里住着一个叫张三的人,是从农村来的,没有任何职业和谋生手段,而且他还在写一本更为危险的著作。
你认为紧接着将发生什么事情?
依照任何一个地方的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忠于职守的警察局长将立即派人把张三拘押起来,然后送到该市的收容遣送站。随后,张三将被驱逐回原籍。
把居委会老太太换成圣麦多尔教区的神甫,把小区该成教区,把张三还原为狄德罗,就成了真人真事。只是这位被告密的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并没有被巴黎警察局长拘押起来,然后驱逐出首善之区。
2003年6月以前的中国,天天在上演类似的闹剧。
我们不妨来看2000年2月一段似乎平淡无奇的新闻报道,括号内的文字都是笔者所加:
“昨天,当记者来到位于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一般城市都是民政局管,北京毕竟是首善之区),看到这里出奇的冷清(嫌不够热闹?),只有几十人(在这里过年的人太少了?)等着被遣送(押送?)回乡。可是就在几天前,情形却大为不同。副站长丁连江告诉记者,春节前这里最多时有将近10000人(亲爱的同胞,你不妨演算一下,以每个房间--不知是不是也叫号子,不能瞎猜--住20人,要多少个房间),一天蒸窝头就要5吨(生意兴隆,还吃什么,记者同志省去不谈,不过读者可以打听或者猜一猜)。除夕夜,他们用火车送走了最后一批盲流,节前的一个多月,他们一共组织了123节火车车厢,遣送走16496人。记者了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创下了历史纪录(成就?),达到149359人,出动警力9940人次,而在此之前,每年不过收容遣送4万到6万人(你不妨估算全国一年大概有多少人被收容遣送)。去年11月26日,这里一天就收容了4167人,创下日收容的最高纪录。(为什么这一天会那么多?)”
这14万被拘押的人,可能有因为没有暂住证或者身份证或者就业证,可能有在街头流浪乞讨的;可能有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可能有在北京市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可能有流落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可能有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收容遣送的……
在中国,对进城谋生的身份农民来说,失业就是违法,因为你没有政府颁发的《就业证》,就很难逃脱被拘捕的命运。一个城市工人如果失业了,还可以领到一份失业救济金。而一个身份农民失业了,没有同情,没有救济,还要把自由搭上。
也许昨天你还在工作,可是,今天却由于就业限制法令的出笼,你的饭碗就被法律砸了!自由随之也受到威胁。因为,你已经是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的人!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正是因为这样被逼到贫穷和犯罪的绝路。
如果一个西藏或者云南的身份农民在北京打工,身份证遗失了,按照规定他只能在户口所在地补办,而没有身份证他就会被拘押起来然后遣送回去!等你下次补办后再从西藏赶回来吧!为了可怜的自由,你必须时时刻刻把所有的证件带在身上,等待随时可能出现的查验。你只能在战战兢兢中生活。如果遗失了也就丧失了自由 ,如果小偷偷偷走了,也偷走了你的自由。
甚至有的城市还规定“民政部门认为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其他人员”(昆明市),也可以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全由民政部门“认为”了!
那么,如果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最长可能被剥夺多久的自由呢?
我们不妨看看几个城市的规定: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遣送被收容遣送人员,待遣时间从查明其身份或者户口所在地之日起,本市的不得超过7日;外地的不得超过1个月,其中边远地区的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这个人一字不识,也只会说他老家人听懂的话,那么什么时候才能查明他的身份?这就意味着被拘押的时间加起来可以超过3个月,可能超过多少?不知道!
《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从查明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得超过十五天;本省内的不得超过三十天;外省的不得超过六十天”。“已查明身份、居住地的下列人员,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经医生证明,需观察病情的;(二)流浪成性,屡遣屡返,需留站教育的。”这一个“可”字就了不得,使你的拘押时间可以6个月以上!不过我提醒你一句,如果想流浪,就千万别老去洛阳一个地方!更可怕的是,它的第二十条规定“被收容人员住址不详或确实无家可归的,除继续查询外,有劳动能力的,可留站参加生产劳动和进行教育”。反正你不能自己回家,即使当野狗都不行;是帮你找工作吗?不是。而是留站劳动。可留多长时间?不知道!这就意味着收容遣送已经成为一种剥夺自由的严厉手段。
洛阳市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市收容遣送站组织的生产劳动”。既然要组织劳动,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制劳动?如果不愿意被强制劳动怎么办?……也许你觉得这些都是鸡毛蒜皮的事情,可你要知道,这对一个被收容的人却是他当前最大的问题:人身自由和尊严!还是不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当回事?而我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洛阳市规定,“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的食宿、医疗、遣送费用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予减免;参加生产劳动的,从其劳动收入中抵支。”表面上看起来这样的规定也平淡无奇。实际上这意味着你自己花钱卖不自由!自己花钱买不自由--这真是天才的构想!本来就没有钱,如果不干足活,哪来赎身钱!至于会不会借机收你每天几十块钱,其实你可能是天天吃咸菜窝窝头连睡觉的地方都没有;是不是会看到你家里也掏不起钱,就故意延长拘押时间,强制劳动,直到把费用挣回来,甚至还有点赢余,就不得而知了!
即使违反了治安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最长也只能拘留15天;而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收容遣送却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6个月以上!如果你抗拒,那是妨碍执行公务,还是违法!
按照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这就意味着国务院及各大城市制定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都是非法的,而且是违宪的。因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滑稽的是,北京等城市的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居然说什么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岂不知收容遣送本身就是非法的!真是贼喊捉贼。
此外,收容遣送也与我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背离。因为它不但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而且还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而收容遣送打击的就是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
尽管收容遣送明明是违宪的,可是它依然显得生命力特别的顽强!而且是公民权被侵犯,连司法保护的渠道都没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庄严的法律,为什么就不能让公民自由自在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呢?
那些为收容遣送招魂者,为什么就见不得公民自由自在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呢?
农民威胁论?
仅仅因为是外地人,就可能面临被收容遣送。这样做的一个理由,就是公共秩序。这实际上是一种预防性拘禁,之所以这样做,是依靠一个告诉公众一个美丽而有诱惑的预言:可以预防犯罪。这比有罪推定还恶劣。
与其说这是履行职责,不如说是在充当公共安全问题上的算命先生,至于被抓捕的人如果当时不被拘押是否就会犯罪,只有天知道。按照那样的逻辑行事,就是把所有中国人都戴上手铐,都不算是荒唐。可是,预防性拘禁毕竟不同于给人注射疾病预防疫苗,它是不折不扣的行政专制。
当收容遣送办法被宣布即将废止的时候,在有些人的眼里,似乎护卫城市文明的长城坍塌了。“当时中国脆弱的城市很容易被数量巨大的流动人口所挤跨。于是,收容遣送制度被设计出来,它将对城市文明破坏力最大的流浪乞讨人员从整个流动人口中筛选出来,将其拒绝在城市的大门之外,而对其他的遵循城市文明的起码标准的外来人员则加以容纳。”我不知道,收容遣送制度是不是光辉灿烂的城市文明的一部分,起码在有些人看来,实在是顺天应人。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在有些人里,就是完全放倒捍卫城市文明的堤坝。
这种论调就是中国农民威胁论。
这不是什么新鲜货色,简直和南非当年的“黑色危险”如出一辙,身份农民必须和身份市民“隔开的、分别的存在和发展”。
1946年南非联邦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白人人口237万,非白人人口904万。1910年非白人占人口总数的78.6%,1946年为79.2%。这就成了1948年国民党竞选时渲染“黑色危险”的统计学依据。而对占80%的农村人口的恐惧,异曲同工。
1952年实施的〈通行证法〉就是为了限制城市黑人的人数,减少“黑色威胁”。据这项法令,实行全国统一的土著人通行证;寻找工作的黑人在一个城市的逗留时间不能超过72小时;年满16岁的黑人必须随身携带通行证以备盘查。受到警察盘查时必须立即出示通行证,如果在限期内不能出示或证件不齐全,就要受到至少20兰特的罚款,或者至少一个月的监禁。1975—1984年,因为违反《通行证法》而被拘捕的黑人达1900万人次,其中1975—1976年度被关押和监禁的黑人就有38万。1956年《土著(城市住区)法》授权市政当局可以在不经审讯就驱逐任何被认为是“对和平与秩序构成威胁”的黑人。拒不执行驱逐令者,应视为刑事犯罪予以惩罚。负责土著事务的官员应为那些在五年之内两次被逐的黑人活动特别的地区,以限制他们的流动。1964年通过的《促进班图自治法修正案》规定,黑人只有在得到南非劳工局的许可,才能进入某个特定住区或在特定住区受雇。假如劳工局认为某个黑人“怠惰”或者“不受欢迎”,可以拒绝登记其求职申请或撤消雇佣合同。按照收容遣送制度保护城市文明的逻辑,这难道不就是保卫“白色文明”吗?
无论新推行的救助办法有什么毛病,并不等于收容遣送制度不应该废除。为什么就不能积极地推动改革,却要口口声声为收容遣送制度招魂呢?
至于所谓救助标准无法合理确定,更是无稽之谈了。比如,北京市可以通过议会订立救助标准,事先公布标准确立的理由,确立的经济依据,比如说每天是三块钱,那么在现有的物价等条件下,一日三餐能够吃的是什么,等等,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果说某个地区通过立法听证,确立每天的标准是三毛钱,也可以。但一切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救助站的日常工作必须向社会公众开放,不能拒绝义工提供服务。政府每年发布一次救助白皮书。
无须确定救助时间。救助站不是幸福院,没有人能够到那里享福的。政府对贫民的救济不是慈善,而是义务。
政府自己不会下金蛋,这没有疑问。政府救济一分钱,政府必须收的税就不止一分钱,这也没有疑问。至于说“目前中国政府行政的低下,至少要收二、三分钱,甚至四、五分钱”,就算是成本高昂,但由此说,赞成救济就是要求政府以救济额三、五倍的数量向全社会的民众拼命收税救济,进而责问说“这难道能算是一种慈善吗”?不问,或者根本就不敢问,到底是谁在糟蹋纳税人的金钱,这只能说是欺软怕硬,乱打板子。
有学者对设置救助站忧心忡忡:“一个还有9000万人口的年收入低于825元的国家,居然敢于承诺以几千元的生活标准将所有的贫困人口来者不拒地养起来”,他担心——尽管目前还没有出现,就算他是高瞻远瞩吧——“当成千上万货真价实的身无分文的流浪汉,涌向深圳那个豪华救助站,当它不作为就投诉它时,我们实在想不出救助站应该怎么办?”确实苦煞了学富五车的教授,可人想不出来的事情多啦,当然,他不担心救助站这样做可能是在把原来绑架人质敲诈得来的钱赶紧漂白,他也不担心昨天收容遣送站里的凶神恶煞现在是否牌子一换他们也就放下屠刀就立地成佛了。
有人对于立法者和执行者“缺乏最基本的成本意识”,觉得“更为可怕”,有的救助站“竟然”把每天的伙食标准定为6元、8元。中国现在有9000万人口的年收入低于825元。“每天6元,一个月就是180元,一年就是2000多元,再加上住房、水电的成本,生活标准至少也在3000到4000元,中国大部分的农民,也就是至少4到5亿人的生活低于这个标准。”其实用不着怎么拐弯抹角地算计。
我还可以帮着补充几句。根据官方数据,2001年中国身份农民的人均收入是2300多元人民币,300美元都不到。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一天消费1美元以下就算绝对贫困,按1:8的汇率计算,一天1美元,1年就是2920元人民币。
就连他自己也说,最富裕的几个城市的人均GNP为4000美元,而最贫困的1亿人口的年收入不到100美元,相差40倍。北京市2001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导致这一强烈反差的事实本身也许让他也震惊,但是回避导致这种反差的原因。这就像那因抢劫而发财的人害怕的不是自己的罪过,而是别人找他算帐,因此他所要维持的是劫掠他人无须担惊受怕的秩序。对他来说,破坏这种秩序才是罪大恶极。不过为收容遣送的辩护也撕开了总体实现小康的假面具,原来,总体的喧嚣跟很多国民没有关系。
身份农民总体生活水平低下,许多人缺衣少食,甚至是赤贫。仅仅因为这样不幸的处境,他们就被看成是魔瓶里的魔鬼,无论怎样也不能把他们放出来。无知又无欲才是他们应该有的一种本分的生存状态。户籍制度就是魔瓶,暴力就是瓶盖。只要户籍管制和隔离制度没有消除,中国人的精神生活质量和境界就无法提高。收容遣送等措施似乎就是为了在制度上排除了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潜在的威胁!
城市的空气
为任何一个国民提供平等法律保护,是国家合法存在的理由。在中国,自由即平等。否则,城市将它之外的中国人都看成是必须防范堵截的陌生人,敌对之中还有什么是可以认同的呢?被隔离的人民凭什么热爱他们的国家呢?要让人民爱国,首先必须国家可爱。否则,就会像老舍《茶馆》里的常四爷,面对身在异乡为异客的残酷现实,却不能不发出这样痛切心肺的疑问:“我爱咱们的国呀,可是谁爱我呢?”在户籍管制和隔离制之下,故乡是每个国民的枷锁,如果离开了故乡,在任何其他地方他们都只能是外人,神州大地哪里都可能是他们的伤心地。
在西欧,12世纪后,确立了进入城市1年零1天即使农奴获得自由的惯例。在城市法面前,“最贫穷的手工业工人和最富有的商人同是城市居民,同样自由”。自治的城市人不仅为自己争到了普遍的人身自由,而且也为进入城市,甚至是还没有进入城市的不自由人争得了人身自由。城市是自由的象征和堡垒。
而靠严厉的户籍管制和隔离制度保护的中国城市,对于移民来说,非但没有自由的空气,反而弥漫着使人恐惧的气息。
用严刑峻法对付流浪者,在欧洲是老皇历了。马克思就说:“十五世纪末和整个十六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贫民而受到惩罚。”英国亨利八世时期,原先规定对身强力壮的流浪者进行鞭打和监禁,并且要发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从事劳动。后来更加严厉,如果在流浪时第二次被捕,不但要被鞭打,还要被割去半只耳朵,如果是第三次被捕,就要被当作重罪犯和社会的敌人处死。在伊丽莎白和詹姆斯一世时期,等待行乞者的依然可能是死刑。难道中国需要依样画葫芦?
当救助站设置在城市的时候,维护城市利益就成了主要目的,而不是救助穷人本身——因为并没有广泛设立救助站。城市救助不能仅仅依靠私人慈善机构,济贫救困也是国家的道德原则。同时也是防止走投无路的人们铤而走险,他们在国家的救助下,依然可以正直地生活。正如穆勒所言:“既然国家必须向犯了法而服刑的穷人提供食物,那么不犯法便不提供食物,也就无异于鼓励人们犯罪。”可在在有些人眼里,废除收容遣送办法似乎刺激和庇护了破坏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
至于有些地方修建所谓的“豪华救助站”,到底如何豪华,就不得而知了,即便真的如此,也没有必要大惊小怪,因为这样做,一是显示“人道”,洗刷社会对收容遣送的恶感,表示已经改换门庭,原来让社会感到阴森恐怖的收容遣送站,一夜之间变成救苦救难的救助站,以示原来的收容遣送站将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此谓借花献佛,反正不是掏他们的腰包,要么是财政拨款,要么是原来被收容遣送者的血汗;二是要发财搞建设,原来搜刮来的钱可以名正言顺地花掉,甚至乘社会对收容遣送口诛笔伐之际,向财政要点钱,拿点回扣,或者给人一条财路,都是双赢,这也与要让走投无路的穷人躺在救助站那温暖的怀抱里的幻想无关。况且收容遣送站改成了救助站,原来靠山吃山的人就不能不与时俱进,开拓思路,由于原来收容遣送站的恶名在外,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人是不会申请进那里去自找苦吃,如果没有人,自然财政拨款也就没有了,公然绑架,敲诈勒索,这些机会已经少了,因此,为了能够中饱私囊,自然不能以原来收容遣送站的恶名招徕贫民。至于说收容遣送站如此铺张是慷国家之慨,不分青红皂白地向流民施舍,实在是蜗居在书斋里的想象。我惊讶的是,偏见不再隐蔽,而是无所顾及地吆喝着披挂上阵了,尽管那些明里暗里支持隔离制度的人,可能自己肠子里农民的屎还没有拉完,就迫不及待地要跟中国九亿身份农民划清界限了。
过去这样的道理都隐藏在政策的背后,总是有一层不捅破的纸糊着,即使是一枚毒丸,也还是要裹上一层漂亮的糖衣,几千万人饿趴下了,还要说那都是为了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因此,我们还得感谢这位学问渊博的人,是他从古到今,旁征博引地讲了一个道理:身份农民就是愚昧,他们只配那样的命运,如果对身份农民动了恻隐之心,那就是对城市人民的残忍乃至犯罪。我们没有必要为身份农民的处境鸣不平,心安理得才是为政为学应有的风范。收容遣送就是身份农民的紧箍咒,城市安宁的保护神,原来有收容遣送制度尚且犯罪率节节攀升,废除之后指不定中国会乱成什么样呢!当然,这和1949年之后到1976年之前这段一时间一比,如今城市犯罪率之高,哪就更加让人感到已经忍无可忍,隔离制度简直就是实现海晏河清的不二法门!废除户籍管制,那就是中国自毁长城。不过,仅仅那三年饿死几千万身份农民这一件事情,就足以让一切犯罪相形见绌,就是一场第二次世界大战不也才死亡2500万人?
在关于收容遣送制度存废问题的争论上,不能不佩服有些人的想象力之丰富。救助甚至被认为是政府倒贴,只要有进城的路费就行,找得到工作固然好,找不到也没关系,没钱可以找救助站,住宿和吃饭都不用掏钱,想回家还给车票。甚至挖苦说,现在进城打工成本低,没有任何风险——当然车祸这类风险还是有的,因为救助制度就好像一个保险箱。或者一辈子都没有到过上海北京,借救助制度的东风旅游一次,也未尝没有可能。救助制度实际上鼓励身份农民进城打工,这样身份农民在城市像幽灵一样游荡在大街小巷,工作机会就那么多,僧多粥少,就走着瞧吧。救助制度绕了个大圈,结果不但没有解决城市里大批无业民工滞留的问题,反而使更多的民工盲目的涌进城市,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总而言之,似乎保留收容遣送制度则中国幸甚!
据估计,1801年英国人口为1094万人,到1821年也才1439万人。相当于北京市、上海市的户籍人口,以及广东的流动人口。而英国的济贫税在1785年为200万镑,到1801年增加到400万镑,1812年到650万镑。且不说在当年这是一个巨大的款项,哪怕按照如今的人民币对英镑的汇率算,400万英镑也约合4000万元人民币。在1830-183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真正用于贫民救济的总数为680万镑,而由济贫捐征得的总数是828万镑。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国民总收入在25000万镑以上。南不列颠以济贫捐的形式付给其贫民的,不到其收入的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在1844年截至报喜节为止的那一季度,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习艺所中接受救济的有二十三万一千人,在所外受救济的有一百二十四万七千人。在1848年相应季度中的数字则是三十万零六千人和一百五十七万一千人,而这次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饥饿的爱尔兰人的流入。救助不能变成惩罚贫穷的法律。明智的法律决不应该逼迫贫民只能在挨饿和偷窃之间进行选择,而守法不应该意味着处境更加悲惨。如果因为害怕花费金钱,以致救助站成了被贫民视为畏途的人间地狱,恐怕就可能是鼓励犯罪了。当然,从英国济贫法的漫长历史,我们也能够理解,中国的贫民救助也不会是一帆风顺。
人总是形形色色的。1840年,诺丁汉的市长笔下的英国贫民,由于怕进济贫院,“把衣物家什一件一件地卖掉或当掉,直到身无长物而后已”。那么,用不愿意进就申请不到救济的办法,就能够激发勤劳吗?我毫不怀疑会有人,而且会不止三两个,这些以游荡为业者,对于能够栖身救助站,求之不得。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以至于将陷入无助境地而不得已投靠救助站拒之门外,或者要进行种种有损他们尊严和人格的审查、盘问,等等,这就有违设置救助站的宗旨,国家没有权利羞辱任何一个国民,无论他是富豪还是赤贫。就是将那些职业游民收留在救助站,可以防止他们在社会上滋生事端,也算是破财免灾。企图以行政或者法律的手段杜绝这样的情形,我想,不会有什么效果,因为对这样的人来说,他们不会在乎尊严、自立,而对于那些勤勉的赤贫者来说,则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名义进行的制度性羞辱。在伦敦,1850年代,济贫法委员会为贫民习艺所里挤满了不肖游民而大伤脑筋。1819年,英国培斯利发生严重失业问题,而当局拒绝给予身体健壮的申请人任何帮助,并且这项决定经法院宣布为有效。到了19世纪中叶,像“凡身体健壮者临时或无可避免地遭到失业,从而陷入饥寒交迫之境,得视为依法可领取救济……的临时贫民”这样的决定,还被认为引起了贫民的非分之想。
英国1801—1811年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300美元(1965年美元)。如今,北京、上海、广东,都争先恐后地声称要提前实现现代化,自然不会认为自己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只和1801年的英国旗鼓相当。可是,2001年广东用于收容遣送的财政开支也就3000多万。那些认为救助穷人——而不是享清福——就会使财政不堪重负的说法,也不知到底有什么根据。法国学者芒图有一句话非常精彩:“有产阶级在抱怨救贫税的负担越来越重的时候,忘记了自己是在那里支付一种防止革命的保险费。”
救助制度并不没有某些学者说的那样美好,它既有仁爱同情的观念,也包含强烈的社会偏见,即有减轻贫困的广施救济,但也有对被救助者的疑虑和恐惧,还有不得已的一面。现在的救助制度以及原来的收容遣送制度,非常类似于英国早年的教区法,使得政府举办的慈善机构蒙上了狭隘地方性的阴影,带来了实践上的不人道。对于有的地方,当然希望自己的子民四处漂泊,从而摆脱自己行政辖区的经济和社会负担;而对于另外的地区,由于害怕新来的移民成为可能的负担,就施加驱逐处境的制裁。我们无须否认,对于有的人进行救助,确实等于奖励懒惰,但我们也没有必要认为一旦救助站进行救助,人们就会如过江之鲫。中国的收容遣送站与其说是用来救助,不如说用来吓唬救助。这样做的代价也就是国民被剥夺了最基本的自由——迁徙自由。
如果救助站在总体实现小康,甚至扬言率先实现现代化的繁荣里,成了国家和社会为富不仁的象征,那就是国家的耻辱,而且也是鼓励国民安土重迁——因为移民总不能就意味着沦落为异乡的饿死鬼吧?!
在有些学富五车者眼里,所谓“我无价值、我不幸、我穷困潦倒”的人,就是百无一用的社会渣滓,没有像希特勒那样把他们送进焚尸炉里,或者祈祷饥谨、瘟疫、战争来消灭这些多余人,大概就已经算得上是仁至义尽了,谁要是还主张救助他们,那就是不可饶恕的“流民民粹主义”了!只有对他们的痛苦和呻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对他们的东奔西颠,则须警察伺候。如此,则天下太平,隔离之日,即大江南北的城市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之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国家的财政安全就固若金汤了,纳税人的金钱也就用不用被拿去喂养这些人类的废物,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基础又加固了三分。这实际上等于是认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因为只有那里才不需要人道主义,不需要讲道理,不需要社会保障。
当然,这些论调并不新鲜,马尔萨斯早就系统地阐述过了。他说:“富人无论作出多大的捐献,做出多大的牺牲,也不会阻止下层阶级陷于苦难。”他认为英国的济贫法往往在两个方面致使穷人的一般境况趋于恶化。“首先,济贫法往往使人口趋于增长,而养活人口的食物却不见增加。穷人明知无力养家糊口,也要结婚。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济贫法在产生它所养活的穷人。”“其次,济贫院收容的人一般不能说是最有价值的社会成员,但他们消费的食物却会减少更为勤劳、更有价值的社会成员本应享有的食物份额,因而同样也会迫使更多的人依赖救济为生。如果让济贫院中的穷人比现在生活得好,则货币分配的这种变化将使食物价格上涨,将更为明显地使济贫院外的穷人的生活境况恶化。”“一个不能养家糊口而结婚的劳动者,在某些方面可说是他所有劳动伙伴的敌人。”
尽管马尔萨斯认为消除社会下层阶级的困苦与压迫非人类的智慧所及,但是他提出的缓和痛苦的办法却没有丝毫要建立隔离制度的意思。他认为首先是要“完全废除所有现行的教区法。这将使英国农民享有行动自由,而他们现在几乎不能说享有行动自由。这样,他们便可以不受妨碍地选择居住地,哪里工作机会多,劳动价格高,就居住在哪里。劳动市场将因此而处于自由状态,像现在这样,长时期阻碍劳动价格不能随需求而增加的种种障碍也就消除了”。而且他建议:“各郡可以为极端贫困的人设立济贫院,由全国统一征收的济贫税提供经费,收容各郡乃至全国的贫民。济贫院中的生活应该是艰苦的,凡能够工作的人,都应强迫他们工作。不应把济贫院看作困难时期过舒适生活的避难所,而只应看作可以稍微缓和一下困苦的地方。”在中国,多生孩子,甚至想生孩子,似乎也成了身份农民愚昧的证据。柿子总是抓住软的捏。其实,1949年9月,天下未定,毛泽东就向全世界宣称:“中国人口众多是一件极大的好事。”
对于贫民习艺所,恩格斯说:“甚至监狱里一般的伙食也比这里好,住习艺所的人为了能够进监狱,就常常故意犯一点罪。”中国要不要以那时的英国为榜样呢?要不要为了使那些为了在监狱混饭吃的念头能够遏止,就只有防患于未然,实行严刑峻法,而且监狱的伙食应该让人无法忍受,为了起到震慑作用,定期将这些情形公之于众,使得那些企图通过轻微犯罪来监狱混饭吃的人,趁早死了贪婪之心呢?
当然,救助只能极其有限地使走投无路的穷人过的稍微好一点,而使他们摆脱贫穷,不是救助的目的,但是对国家穷人的福利救助跟所谓的流民民粹主义并没有什么关系。我从来没有听哪个学者说康德是民粹主义者,但他却认为,“根据国家的基本原则,政府有理由并有资格强迫那些富裕的人提供必要的物质,用以维持那些无力获得生活必须的资料的人的生活”,在这位德国思想家心中,“国家不能不关心必须生活下去的每一个人”。在他看来,国家为建立慈善收容院向公民的财产或商业资财征收赋税,并不是什么无谓地糟蹋纳税人的财产,当然也不是存心想让国家财政陷入破产。其实,就是曾经对待贫民非常严厉的英国,早在1547年,伦敦市议会决定市民交纳相当于1/15税的一半作为救济金,用于救济贫民。我们必须看到,对于许多身份农民来说,由于经济能力等原因,流浪是他们移民并寻找谋生机会的唯一可能方式,因为他们根本支付不起车旅和租房费用。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1995年3月,中国总理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将在20世纪末消除绝对贫困人口。8年后,孙志刚之死带来的冲击波,终于导致收容遣送制度至少名义上寿终正寝,救助制度浮出了水面。于是,就有人担心,有人算帐,如果身份农民到救助站里混饭吃,国家怎么吃得消?!于是,忘记了中国8年前在哥本哈根响亮的声音,害怕起了身份农民蜂拥而入,到救助站里寻找幸福生活!为收容遣送制度招魂标志着堕落也变得旗帜鲜明,不自由被描述成中国的现实需要,不平等被论证成有利于中国文明的庇护。其实,就算身份农民却如某些人所说的那样素质差,但是,如果因为这个缘故竟然得出结论,认为只有把身份农民禁锢起来,城市才能自由自在,这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素质呢?!这也提醒了高歌猛进的人们,无论中国发展的前景如何,二十一世纪都摆脱不了残酷两个字。
中国不仅需要城乡一体化,就是城镇之间也需要一体化,也就是说需要中国一体化。固然移民会带来包括移民犯罪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但是我们同时应该更加警惕公共权力也可能危害社会安全,其性质和程度比小偷、抢劫犯要危险,比如政府可以任意监禁公民。对公民人身自由侵犯的规模也可以用骇人听闻四个字来形容。北京2002年一次地下空间整治运动就收容“三无”8000人。南方都市报2003年3月的一篇报道也称,近一个月来,广州警方加大收容力度,出动警力12000多人次、警车5000多辆次,收容“三无”人员5000多人,以确保广州市“两会”的顺利召开。法律的随意性也就是蕴涵着权力肆意妄为的可能性。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黄景钧2003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说:“我个人遇到过两件事,一次是一个搞装修的民工被收容了,他病急乱投医地找到一个刑警队女队长,他曾帮她家装修过,结果在火车站他被搭救了出来;另一次是我自己一个老乡在京城打工,结果被收容了,他爱人找到我,我也没办法,只能给认识的一个公安局领导写了封信,这个领导过问了一下,后来这个老乡就被放了。这说明收容本来就是平白无故的,如果真有事,哪能说放就放?”执法者们,你们的同胞,无论是被报刊称呼的“农民兄弟”,还是被文人所说的“龙的传人”,他们只是从自己的血汗里刨食,与而与你们今世无仇,往世无怨,而你们却使他们在法律的名义失去了自由,失去了尊严,甚至枉丢性命,即使是“奉命行事”,或者是“依法行政”,就能够问心无愧吗?司法黑暗和制度缺陷相得益彰。收容遣送站成了中国人自己的噩梦,而他们的噩梦又是另一部分人的财源、官运、饭碗和私欲所系。
我们应该理解自己和同胞生存的艰辛。要知道,新的劳工阶层,在市场上和其他商品一样,卖掉之后才能得到货款,而且还面临被退货的可能,在试用期内被解聘;或者是雇主发现了有愿意以更低的工资来完成同样的工作的雇佣劳动者,他就会另谋职业。如果自己的技能没有市场,就得另寻他业,或者到别的地方试试运气。总而言之,他为了生存必须适应动荡不定的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必须忍受技术变迁带来的压力。生活只能是艰辛的。对于这样的同胞,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满怀敌意地用偏见、歧视和强制手段对待呢?
中国的城市应该是自由的堡垒,弥漫着自由的空气,洋溢着平等的温馨。
是不是有点高兴的太早了?
孙志刚事件出来后,一时间,舆论大有排山倒海之势。救助办法一出台,就尘埃落定。在许多人为废除了收容遣送办法而弹冠相庆的时候,确实是有点高兴的太早了。所谓的进步远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并不意味着人身自由保障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中国不但再一次回避了尝试建立权力分立制衡机制的机会,而且我们也不能不看到,通往侵犯国民尤其是移民人身自由的路并非只有一条。
其实,收容遣送办法只不过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体制上的一根稻草,从而加重了这个体制的分量而已。去掉了收容遣送办法,只上去掉了一根稻草。根基依旧固若金汤。
根据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至于什么是“无理由”、不返回怎么办等,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解释。1958年1月10日,也就是户口登记条例通过的第二天,公安部在“关于户口登记条例中几项条款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条例第十六条……的具体执行办法是:(1)外出超过3个月(路程较远的旅途中的时间可不计算在内),但未在一个地方暂住3个月的,应由公民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可用书信),经过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对确有正当理由准予延长的,可以径告本人,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长的,应通过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转知本人。协同有关部门促使其返回。(2)公民在一个地方暂住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未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或虽经申请,但无正当理由未予批准延长的,应一律协同有关部门促使其返回常住地。不论外出或暂住,准予延长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这样,对“理由”的解释权又到了行政机关。
至于“促使”返回是不是包含强制遣送,就不言而喻了,否则只有和颜悦色的劝说,那公民就是听不进去怎么办?!这就是说,行政机关依然具有将公民弄回原籍的法律依据。
根据200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但是不是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的话,那就涉及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修改、补充是不是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对宪法的解释、对法律的解释的司法审查;如果不是的话,又涉及到是不是跟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相抵触……而这都是中国建立现代宪政国家所必需却目前所阙如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收容遣送办法”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撤消的,也没有听到其准备撤消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报道,而地方性法规的走向决定着“救助管理办法”的实际命运。
在对“救助管理办法”保持信心的同时,应看到,由于没有经常性的、局外的并有严格程序保障的司法审查,这样一个事实得以存在:自2000年7月实施《立法法》3年后才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该办法废止时90年代各地颁布的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现在还在生效,而民政部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试就是10年有余。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权力。事实却是立宪却不行宪。支撑这个事实的制度架构并没有因为“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而得到实质性改变。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救助站不得收取费用和以任何借口组织生产劳动的规定,使得存在于收容遣送中的经济动机彻底丧失了合法性,也极大地削弱了存在于收容遣送制度中的“依法绑票”和勒索的动力。可以说,从“救助管理办法”已经能够看到迁徙自由、居住自由的曙光。作为一个词语,收容遣送退出历史舞台已经没有疑问。但是,短短十八条“救助管理办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一些原则性规定仍然有待明晰。而这些都是关键所在。
比如,“不得限制受助人离开救助站”否定了救助站可以强制羁留,但并没有规定受助人不可以被强制离开救助站所在城市;有应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人身安全的规定,而缺乏保障受助人员人身自由的条文。再比如,“临时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等概念如何界定?第十一条是否包含“受助”人员可以被强制“领回”或者“接回”户籍所在地的意思呢?这不仅仅是个学理问题,而是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息息相关。这些问题都有待实施细则来廓清。但是,无论对流浪问题的法律法规怎样改革,都应该有这样一个前提:行政区划不是为公民画地为牢,不能成为国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紧箍咒。
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后也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比如,废除收容遣送后导致原来以此为业为生的许多人的就业和生计成了问题、宁可错抓三千不可放走一个的便利手段丧失后如何维护社会治安并协调好治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但这些问题有的是完全能够解决,有些则取决于如何权衡得失,关键是方方面面从什么立场、以什么态度、用什么样的力度对待,能否摆正公民权利和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
可以预料,从名义上到事实上彻底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必定会遇到各种阻力,执行新的法规过程中一些部门、一些地方依然可能存在或强或弱的换汤不换药倾向,寻找收容遣送的替代办法。有了“救助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孙志刚事件就是教训。孙志刚之死使中国的公民权利保障危机突显。事实上,各地的收容遣送管理条例,都规定负责收容、管理和遣送的工作人员不得对被收容人员打骂、体罚、虐待和侮辱。可见,警察在收容遣送过程中打死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问题,——当然,这个制度是应该废除,——而是权力的横行无忌,因为不但收容遣送制度里没有警察可以随意伤人这一条,就是所有中国的法律里也没有一条可以规定警察可以刑讯逼供,可以滥用警力。只要翻翻法律就可以知道——至于是不是有见不得人的“内部文件”就不知道了。恶法固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连恶法的形式尊重——即依法行政——都没有,如果有形式的尊重,那还可以修改或者废除那样的法律,如果核心是什么法律都可以无视的话,那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恶法或者良法的问题了。不但会存在无法无天,也同样可能存在有法无天。
如果缺乏符合现代宪政国家要求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就是一般的治安管理,同样会出现类似孙志刚的悲剧。我们通常更多的关注“社会治安”,忽视了国民面对恶法和滥权时脑子里不得不问“下一个是谁”所产生的不安全感。暂住证实则是恐惧症。中国人总体上实现了“小康”,但是总体上却没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滥用权力是最可怕的危险。
这是我们必须警惕和与之斗争的。
我们身处的现实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已经形成了对流动人口的人身自由、经济自由进行严格管制的制度体系和利益格局,要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经济自由等权益,仅仅靠废除现行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比如,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于无固定居所的人员和乞讨、卖艺人员等不予办理暂住证,而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又无法租房和就业。根据这个规定,可以人为地造成“生活无着的流浪”,而根据北京市歧视性的职业留制度,又可以人为地造成“外地来京人员”失业——也就是说变成了生活无着,这样也就办不了暂住证。
对于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强制驱逐出境照样可以“合法”存在。暂住证制度存在的支柱之一就是强制遣送。这也就是说,如果不废除包括暂住证等在内的户籍管制的话,收容遣送依然会以其他名目继续存在。
而且收容遣送借尸还魂的渠道也不是没有。也许,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劳动教养又会因为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而红火起来。
免于恐惧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但是,仅仅靠这些宪法条文,是不足以维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住宅自由的。
身在异乡,举目无亲,甚至是连朋友都没有,被逮捕或者拘留,无人知晓,因此,如何保护移民人身自由是一个难题。保障自由就必须以程序制约权力。政府行为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否则就是违法。任何被警察拘捕者,都必须立即填写是否请求法院审查拘捕合法性的文件,警察有义务告知被捕者有这一权利,并记录在该文件中由被捕者签字,否则,即为非法拘捕。
警察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来来维持社会的秩序,而不能自我授予权力,拘禁必须程序合法,理由正当,而其行为的合法性还有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
那么对非法的搜查、拘禁公民除了事后救济外,是否还可以在侵犯过程中自我保护呢?这就涉及到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犯时的自卫权问题,即对警察违法的正当防卫。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这是防卫权的一个基础也是一个界限,只要不超过正当防卫的界限,都可以。仅仅靠事后的司法救济,无法保障权利和自由,也不足以提醒公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比如说,没有出示法定搜查手续的情形下,就在人家家里翻箱倒柜,能区别这是土匪还是警察,难道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而不能予以制止?对于公民权利的弱化,似乎只有别人刀子架到了脖子上才能算是生命受到威胁?事后救济和公民正当防卫并不矛盾,正当防卫之后,照样可以就政府侵权提起诉讼,这样一来,违法的执法行为才会越来越少。
如果警察不表明身份,采取的一些行动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这时候是可以有一定的防卫权利的。想想看,三更半夜粗暴的敲门,也没有任何手续,这像是法治国家的警察执行公务吗?谁知道是干什么的?我们不应该小视了程序违法,它是整个体系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配料。公职人员借助其特殊身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滥用公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是更受重视,更应该予以制止。
公民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任何人不能非法进入,是任何一个公民免于恐惧所必要。如果没有搜查证,警察没有得到允许,就不能踏入公民的住宅半步。移民需要免于恐惧的自由。“外来人口”被指责为造成城市治安状况恶化的“元凶”,无论是在半夜三更还是在大街上,他们随时都可能被盘查,实际上他们却是他们所在的城市中最没有安全感的人群。
我们不是常常看到“形迹可疑”这样的说法?因此,就必须弄明白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当我们都有一个房间之类的家室,自然好理解住宅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对一个长年累月以涵洞街头为休憩之地的穷苦人来说,住宅自由的权利对他们又怎样才能得到实际的体现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就是所谓的正当程序。不能说我不管用什么方法得到的证据都能够拿来证明张三李四犯罪,程序高于结果。我们必须在警察滥用权力这种危害社会安全和鸡鸣狗盗之徒危害社会安全之间权衡选择。此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移民来说,那些不是警察却行使着部分警察职权的人也是他们自由和安全的威胁。我们常常能够看到类似这样的事情,那些政府雇佣的保安或者戴红袖标的人在马路边拦人盘问。因此,不能为了维护治安,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充当准警察,行使本只有警察才能行使的职权。